一、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管淑慧[1](2021)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文中研究说明当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包含内部审计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相关政策下,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面临着升级的挑战。文章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改善内部审计形象、细化职能定位、注重内外部风险的管控、建立新型增值型内部审计体系,以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
杨洋[2](2021)在《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研究(1874-1949)》文中研究指明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是时代文明进步的体现,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残疾人权益平等,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几千年的中国古代教育史上,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关注十分有限,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特殊教育。清末民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特殊教育在中西文化的碰撞交融中产生,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调适和完善。基于对这一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背景审视、内容考察、影响因素分析与特点归结以及对发展历程的评析与启示思考的探讨与研究,为当代中国特殊教育的本土化发展累积经验、提供借鉴。论文以历史的角度,对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考察,从特殊教育各时期具体的内容入手,以全局和局部相结合的方式,描绘出这一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图景。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及比较研究法等,探索变迁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从中积累了何种经验,并对历史进程进行分析解读,以达到以史鉴今的目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清末特殊教育的滥觞与起步。主要探讨了自西学东渐伊始,社会有识之士对特殊教育的舆论宣传及教会特殊教育机构建立所经历的初期探索历程,具体包括特教师资培养、特殊教育课程体系建立与教学方法移植、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及生源和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清末特殊教育的初创历程进行描述,分析这一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受哪些外界因素的影响,揭示其发展背后的推动力。第二章民初特殊教育的规范化发展。国家通过制定教育宗旨、划定特殊教育的行政管理来确立特殊教育在学制体系中的地位,对特殊学校的管理发挥着若隐若现的作用,特殊教育开始逐渐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中。同时,特殊学校的办学实践有了新的起色,在特教师资培养、课程教学、经费来源等方面趋向正规学校发展,生源和学生就业也较原来有了较大变化。第三章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转型渐变。随着国家在政治上得到统一,教育行政也趋于稳定,政府除了制定特殊教育宗旨和对其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划分外,开始加强对私立特殊学校的立案监管。同时,义务教育政策的完善,卫生教育、慈善救济政策的强化实施,对这一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辅助推动作用。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课程设置、语言教学、办学经费等方面“中国化”的色彩愈益浓厚。第四章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发展的挫折复兴期。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给本就薄弱的特殊教育事业重创一击,但在民族生存危机意识强烈的时代背景下,受过教育的残疾人接手开办特殊教育的重任,政府在保存和发展特殊教育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使特殊教育事业得以存续。战后,政府对特殊教育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规划,但受政局动荡影响并未实施。不过,特殊教育在民间推动与政府引导的合力作用下,特教师资培养专业性逐渐增强,课程体系和教学实践日渐规范,经费来源也逐渐有了稳定的保障,特殊教育逐渐向制度化的方向迈进。第五章在对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历程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影响特殊教育发展的内外因素,来揭示其自身与所处环境的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外在大环境的更迭所产生的影响,同时特殊教育自身功能的转换,人本价值的逐渐突显,以及适应本土发展的自我调整,也是促成其具有独特发展态势的关键因素。在多重因素的交互影响下,清末民国时期的特殊教育显现出了鲜明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也是这一时期的特殊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发展的重要时代标识,更有助于厘清特殊教育的发展思路。第六章从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中,辩证地评析特殊教育发展的经验和局限性,并以史为鉴,探索当前特殊教育发展的方向,即拓展特殊教育观念视角,社会融合与自主发展并举;加强特殊教育政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师资专业化发展;丰富特殊教育课程教法内涵,把握借鉴与创新合理尺度;扩充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凝聚多元力量均衡发展,这些经验可以为当下特殊教育体系的充实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陈宇[3](2020)在《新中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步伐的不断加快,留学生教育的发展如火如荼。作为各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国际间的学生流动已然成为各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表征之一,并且逐渐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教育质量衡量标准。中国的高等教育在世界化的大潮中日新月异,其中来华留学生教育也随之诞生并逐步发展壮大。历经七十年的来华留学生教育,在中国社会经济和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的强有力的推动下,逐步发展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成为中国敞开国门,发展成为世界教育强国的重要体现。论文从历史的视角,对新中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及其演进进行系统考察,并以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外交为研究背景,从各个时期的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内容入手,以来华留学生在不同时期的实际发展状况为依据,结合广泛的统计和调研,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分析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的历程及特点,并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留学生教育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比较,以期达到以史鉴今、以外鉴内的目的。论文首先按照历史分期,概述了新中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伴随着来华留学生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点到面,进而从强调扩大规模到注重提质增效的深刻转变过程中,所经历的初步创立、开放探索、调整规范和提升完善等各个阶段的演进历程,并突出对来华留学生教育在招生和管理两个重要方面的政策演进的研究。在总结来华留学教育政策演进过程的基础上,一方面,从来华留学生教育的特殊性和现实发展角度出发,分析了国内和国际政治、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全球发展、文化交流和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等因素及对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对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在演进历程中的特征进行提炼,系统分析了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在制定和演进过程中的基本特点,即政策数量逐渐增加,内容逐渐清晰明确;政策作用逐渐明显,国家重视程度加强;政策覆盖逐渐全面,国际化程度显着;招生政策在演进过程中的突出特点,即招生依据遵循中国外交政策的转变,留学资费由援助向收费转变,招生模式由计划向开放转变;管理政策在演进过程中的突出特点,即管理方式由多方联合向归口管理转变,管理驱动由政府主导向高校自主管理转变,管理手段更加注重队伍建设协同法制化管理。为使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适应国际化实际发展要求论述得更加充分,论文基于留学生教育的比较优势、地缘、语言、文化、经济和教育水平等各项因素,选择并集中描述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留学生教育的概况及政策特点,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对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和影响因素,以及演进特点的分析,总结了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在助力国家外交战略、服务国家经济全球化发展、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传播和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时,提出了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在总体政策高度、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教育结构调整、教育质量保障、相关社会服务以及就业服务体系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服务国家战略、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改善教育结构、优化教育质量、完善社会服务、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今后制定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的一系列建议,包括严格服务于国家战略,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改善教育结构调整政策,优化教育质量保障政策,完善社会服务政策和健全就业服务政策体系等。最后,论文就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研究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国际化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助力中国高等教育开展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提升中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了进一步开展研究的启示和对未来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期待。
吴依妮[4](2020)在《国有民办学校的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民办学校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当时国家能投入的教育经费有限,但人民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不断提高。为了打破政府包揽办学,进行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国有民办学校由此产生。国有民办学校为实现办学的多元化,有效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开辟了一条新路。但在办学过程中产生的乱收费、违规招生、国有资产流失、破坏教育生态等问题日益凸显,必须对国有民办学校的办学乱象进行治理。通过对国有民办学校的概念及内涵、形成的背景及类型、贡献与争议及治理方向进行综述,奠定研究基础。将以国有民办学校为主体的政策文本进行梳理,理清其产生、发展、转制及异化的四个阶段;对X省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包含在对各类学校的满意程度、家庭的择校意愿、为择校所负担的费用、对国有民办学校的认知及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四个方面;对以中国教育新闻网、中青在线和人民网教育频道中有关治理国有民办学校的办学乱象的媒体报道,依据媒体类型、报道时间、修辞倾向、讯息来源、报道与论述方式建立分析框架,对其进行编码、统计计量分析;对X省各地市的论坛(BBS)发帖中,X省网友对国有民办学校的讨论与争议,从个人立场态度、国有民办学校的属性及影响三部分进行文本分析;对12位X省学校管理者及教育行政人员以历史沿革、办学模式、争议与贡献、未来发展四个维度进行半结构化访谈。当前,X省在出台法规政策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规范国有民办学校招生方式、加强教师队伍编制管理三方面已取得初步的成效。据此,提出X省国有民办学校的深度治理路径:(1)制定国有民办学校的治理方案。应兼顾学校的土地和校产问题、学校的人事问题及学校品牌的资产评估问题,完善国有民办学校改革配套政策;(2)改进监管力度和评鉴体系,建立健全国有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资产评估体系及监督管理组织体系;(3)构建民间治理和信任体系,培育非政府中介组织。
杨贞兰[5](2020)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校外培训为我国的校外教育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已经与中小学校外教育密不可分了。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弥补了公办教育的不足,为中小学生提供很多知识性的帮助,为家长及学校都减轻了一定的负担。中小学是学生当中最重要的阶段,也是我国教育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质量问题在整个校外培训机构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下得到快速的发展,但由于较多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只注重短期效益,开展“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并通过“超前教学”“夸大师资”“虚假宣传”等形式吸引了很多家长,这不仅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也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促使“校内减负”演变为“校外增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还学生一个健康的校外生活,推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合理化、合法化,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要求推行多部门联合整治方略。本文通过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政策内容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优化对策。本研究分为五部分。前两部分分为绪论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理论分析。第三部分本文采用政策文本分析法和访谈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进行内容分析,再选取贵州省三家具有代表性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研究,研究发现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治理主体认可度不高、治理政策的内容不全面、治理政策执行出现偏差、违规培训行为出现反复四个问题。针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如下:第一,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第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边界模糊;第三,政策执行力度不强劲;第四,监管职责不明,监管行为失范。根据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调查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分别是: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厘清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边界;强化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力度;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王玲[6](2020)在《三边联动:中国的教育理念及其运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关教育过程与社会流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个人在社会结构与社会流动之间改变或不改变的途径,其核心关注点主要在于家庭所处的阶层位置以及家庭文化资本的存续。为此,目前学界对此议题的解释框架倾向于在“文化资本”与“学业成就”之间单向度的推演。其研究逻辑大致可以概括为“阶层地位→文化资本→学校环境→学业成就”的关系链条,而一旦这一链条中的某些环节(特别是“阶层地位→文化资本”“文化资本→学校环境”这两个环节)被打破,将会制约文化资本的教育分层效应。研究发现,在对“文化资本→学校环境”发生影响的过程中,文化资本是通过两条中介路径(认知性的能力与非认知性的惯习)影响学业成就,但这一解释模式的背后其实是由一种稳态的社会结构做支撑的。本文认为,中国现代化以来的教育模式是动态的。以动态的视角看待中国人的教育过程与社会流动,我们看到从国家到地方,从学校到学生等一直处于变动的教育过程中。单以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为一个考察范围,我们便可以发现,中国高考方式改革所带来的相应制度不停地随之改变已成为常态。所以,要想研究动态中的教育获得与社会流动,首先还是要对日常现实中关于教育过程与社会流动关系问题的经验事实,包括国家政策、相关文件、典型案例进行关注、梳理和深度剖析。当然我们也有理由认为,社会分层、家庭背景等因素依然非常重要,但此时其重要必须以改变中的其他因素为前提。那么,这个前提是什么呢?这就是中国自传统到现代社会以来,在通过教育选拔人才上的大一统模式。虽然作为这一模式本身,也是可以稳定的,但由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教育平等的教育理念逐渐推进,必然导致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不断调整,而牵动了学校的相应配合和调整,但已处于市场化中的各个学校也会有自己的社会运营考量,以致于最终带动了备考的学生及家庭的教育策略上的调整。为此,我在研究框架中提出一个“政策—学校—家庭”的三边联动理论假设,以考察在此联动框架中什么样的教育过程会带来什么样的升学效果。若以这一理论假设为起点,本文倾向认为,中国教育获得的过程,不仅仅取决于家庭背景的阶层再生产,还与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教育政策的调整以及随之而来学校的应对等因素密切相关。而对于这一框架的合理性认识又必须建立于中国的历史演变、国家特征、文化传统与考试所形成的特点之上。只有从此视角出发,才可能比较真实地揭示出中国教育获得与社会流动的基本方式。通过对三边联动的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国家教育政策将设计与制定出学生的培养模式与人才选拔制度;(2)处于具体执行机构的各个层级的公立学校在接受国家政策指令下又需要在社会上赢得优质学校的声誉;(3)学生个人与家长应变则是一切以升学为主旨的调整,并由此造成的各种社会矛盾再回到政府相关部门,为下一步的教育理念做出新的制度安排。而这样的循环关系一方面表现出国家与社会都希望寻求一种接近教育公平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社会、市场尤其是家庭及其备考学生又会以博弈的方法寻找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由此,我们从理论上可以认为:(1)政府的地区调控能力会降低文化资本在中国各地区原本可能发挥的作用;(2)应试教育会再一次降低经济和文化发达地区的优势,包括高等院校密集的城市不一定比普通中小城市在学习上更占优势。更有甚者,文化资本拥有量雄厚的直辖市与省会城市在现有的高考制度下,尚需要主管部门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使学生享受到进入优质大学的名额;(3)中国家长和学生几乎都明白的道理是,任由教育理念而调整的和学校规定的政策来实现个人的教育提升是不现实的,这是教育改革举步维艰的地方,因为在此三边关系中,学校教育、学校老师指令和学校布置作业始终是解决升学的法宝,但面对联动中的政府要求,其学校及家庭的做法也就是寻求到其形式上的合理性。对照这一框架而言,家庭文化资本的解释力度只限于在一个确定的区域或一个特定的范围内,比如同一所城市、同一所学校,同一个班级内部,而在以国家和省地市的比较中,这一解释框架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此,我们得到的答案是,中国的教育获得与社会流动中所发生的不平等与各种乱象,是在大一统的国家与社会框架中因教育政策的改变与学校、家庭应对的博弈中产生的。其结构上的掣肘远比家庭与学校两者间复杂得多,但其宏观调控能力却不靠社会自身的调节,而在国家的决策之中。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冯骁[8](2019)在《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教育经费作为支撑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其充足且可持续性的供给,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根本保障。教育经费对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无需赘述,可以说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先行保障。而教育经费中,其重要的来源之一就是教育税收收入。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宏观经济工具,在教育经费筹集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纵观世界各国教育税收管理征收办法,许多国家是通过征收独立的教育税,或将如流转税或财产税等税收收入作为税基从中按比例划拨教育经费等方式,来保障本国教育经费的稳定供给和教育财政的稳定投入。在我国,教育经费收入尤其是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中,除了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费外,以教育费附加为主,其他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为补充构成了教育税收制度,这种教育税收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育经费收入,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费保障。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教育费附加由于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性收费,而不是税收,存在很多法理层面的问题,这不仅为足额征收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也难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的、可持续供给;第二,教育费附加征收的量很有限,难以为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收入;第三,教育费附加由于附加税的特性,导致了其地区差异非常明显,更加导致了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不宜于教育资源的高效公平分配。由此引申出全文的两大主干问题:一是教育税收理论框架下,为什么要征收教育税,从经济学和法律角度,教育税征收是否能推进我国教育事业进步。二是教育税收实践视角下,教育税收征收的可行性。我国教育费附加施行至今,取得了哪些成就,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开征教育税来解决这些问题。本研究的思路:围绕核心问题“构建以教育税为核心的教育税收制度,保障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进行论述。由于“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是一个新课题,因此,本文尝试着构建一个系统、全面、符合逻辑的研究框架。除了研究文献综述外,研究沿着回答“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的问题进行架构。首先,论文阐述了“教育税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回答“为什么要建立教育税收制度”。运用公共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等理论,说明教育税收的合理性。运用税收学的税收调控机理和税收法定理论,说明教育税收对教育活动的促进机理,以及建立法定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的意义;其次,论文剖析了“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回答“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现状如何”,揭示存在的问题;最后,论文回答了“怎样构建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其中包括国外经验借鉴、制度设计和检验性实证等。结合研究思路,论文全文包括八章内容。第1章,导论。主要阐述了我国教育费附加政策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框架、研究方法等内容。第2章,文献综述。主要梳理了当前研究文献的特征、国内外教育税收相关研究。第3章,教育税收理论分析。分别从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分析框架、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教育税收调控机理、教育税收法理基础等方面,分析了开征教育税的理论依据。第4章,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主要探讨了我国教育税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根源,从实践角度论证了构建教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第5章,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与启示。主要分析了国外教育税收制度实践、国外教育税收优惠制度实践,并获得相关启示。第6章,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这一章是在理论和现状分析、借鉴国外的教育税收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税收法理和教育税制度构建。其中主要包括教育税收法定理念、教育税收原则、教育税收要素界定、教育税收优惠设计、教育税收和财政支出关系等。第7章,实证分析: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政策有效性验证。这一章主要运用两个模型进行实证,验证我国教育税收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即通过教育税收入灰色预测模型,模拟实证了教育税的收入规模;通过学区房Hedonic模型,回归运算得出了教育资源在教育税应税财产中的资本化比率。第8章,研究结论及建议。主要包括研究的主要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通过研究,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我国应开征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教育税,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我国的教育税收制度,以保障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2、教育税收制度理论框架由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教育税收制度税收调控机理、教育税收制度法理三部分组成。在依法治国和税权法定角度下,通过经济学原理征得可观的税收收入,通过税收调控机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3、当前我国教育税收制度问题的根源集中于两个层面:法理层面和税收调控层面。法理层面因为教育费附加的行政收费属性,导致法律治理不规范,许多内容和缺陷与当前我国部分法律精神相违背;税收调控层面,我国教育税收对教育活动影响因素不均衡,对教育活动调控缺乏主税种,对教育活动调控手段无创新,对教育活动调控力度不持续,对教育活动调控对象不平等。4、发达国家具有成熟的教育税收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国外在教育税层面,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范围较广、教育税税率根据不同的课税对象分别设置、教育税收入由国家和地方共享、教育税税收优惠制度健全、教育税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在教育税收优惠层面,政策多样覆盖面广、政府与个人的责任有机统一、对公私教育平等对待、注重对受教育者的税收优惠、鼓励教育机构自筹自支经费、有完善的教育捐赠激励机制。5、我国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征收教育税。征收教育税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税基独立原则、税负均分原则、税源稳定原则、征管有效原则。教育税将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计征并通过合理的征管机制,合适的税收优惠,恰当的支出方式,保障我国教育税的收支合理有效,进而保障我国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6、实证分析印证了我国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教育税收入灰色预测模型,我们模拟出了教育税的收入规模预测结果,并得出两大结论,第一是教育税的增长速度优于教育费附加,第二是教育税在财政收入稳定性上优于教育费附加,证明教育税可以替代教育费附加,实现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通过学区房Hedonic模型,我们经过回归运算得出了教育资源在教育税应税财产中的资本化比率,通过对回归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出了教育税收制度可以形成教育资源不断优化合理分配的良性循环。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首先,本文选取了已有文献研究不足、现实又亟待解决的影响教育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研究。教育是培养人才的事业,是政府关注的最大民生事业之一,它关乎国家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政府办教育需要花钱,而且需要可持续供给,税收收入是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的重要保障。在我国以地方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下,教育税收对地方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尤为重要。但长期以来,(1)我国实施的是以附加税(教育费附加)、辅以税收减免,来为地方提供教育经费的政策。按照法定税收原则,这种“附加税”作为行政性收费并不具备持续征收的法定效力。(2)我国还没有一个保障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财产税改革设计,以及加大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支持力度,为建立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创设了可能。(3)已有文献多针对教育税收进行问题导向的研究,对我国的教育费附加政策,我国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我国教育财政事权财权分权理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缺乏针对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系统化、逻辑化、全面化的研究。其次,论文运用灰色模型(GM)预测和Hedonic模型回归研究方法,实证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关于教育税收的研究主要是采取文献与定性研究,尚未引入定量实证工具进行分析。本文基于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在构建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教育税作为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基础上,引入大量数理工具,通过验证性实证来分析教育税收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1)论文使用灰色模型(GM)预测方法,选取山东省数据,对山东省未来教育税的收入规模进行了测算,从而得出了对教育财政收入来说,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稳定性方面,教育税都要优于当前我国的教育费附加制度。(2)论文使用Hedonic模型回归方法,选取山东省部分学区房数据,对学区房价格与教育资源分配之间的比例数量关系进行了测算,从而得出了教育资源会资本化于教育税应税财产,并通过教育税可以推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从定量角度论证了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第三,论文提出的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论文在分析中国教育税收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理论设计,并通过模拟实证和检验实证,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1)择机建立以教育税为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教育税的税基选择财产作为主要税基并配套合适的税收减免等制度。(2)改变现有教育费附加由于行政收费属性导致的税收征管监管漏洞,完善针对教育税收的征收管理体系。(3)在建立规范教育税收制度中,需要完善的财产评估机制,而当前摆在我国财产税立法立制面前最大的困难就是财产的评估,本文结合教育税税基评估,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评估制度,明确了教育税税基评估的主体、方式、时间周期等,为教育税收制度及时落地奠定基础。
黄沁[9](2019)在《我国教育费附加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态势,教育在我国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实现机会公平和将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优势过程之中,不断激发和释放我国经济社会增长的活力、动力和潜力。教育经费是我国政府高效发挥公共教育功能的物质基础,是持续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全面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一方面我国的财政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也基本低于具有可比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在当前财政教育投入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教育经费管理也暴露出一系列制度性缺陷。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是除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之外的第二大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长期以来在地方教育事业发展中起到了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但因其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当前我国急剧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下尚未发挥出应有的政策效应。从开征到现在,我国教育费附加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层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在税费性质、资金使用、配套措施等基本状态上都可以看出很多弊端与漏洞。教育收费强制性较弱、稳定性不足,制度结构及征管模式不合理、不规范,既影响了地方教育资金的有效筹集,也影响了资金的有效使用。在不断深化财税改革的背景下,教育费附加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短期来看,深入推进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势在必行。长期而言,取消现行的教育费附加制度,清费立税,将教育收费“升级”为教育征税,不失为我国教育经费管理的良好计策。通过法定程序和制度设计,综合利用税收手段进行教育资源调控,建立起科学高效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教育与财税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从而达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本文立足教育费附加问题研究,以教育经费制度和法治思想理念为切入点,全面分析、评估了教育费附加的基本性质、发展历程、政策沿革、征管状态和收支管理,为之后教育费附加改革提供基础理论依据。本文研究发现,配合我国当前税费改革的稳步推进,推动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建设具有必要性,而把"教育费附加"改成"教育税"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长远来看,"教育费改税"一方面能够有利于实现"税收法定",将"收费"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另一方面要想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必然要求对教育收费制度进行充分调研、深入论证、广泛征求民意,这为解决教育体制、财税体制中各种难题、破除制度性障碍、释放发展活力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提升教育综合治理水平而言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最后初步提出了"教育费改税"的构想方案,笔者认为,为实现平稳过渡,现阶段的“教育费改税”总体上以税费平移为主,即以现有的制度体系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将教育费附加制度、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我国税收体系之中。
陈雷[10](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二、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
1.1 职能定位模糊,业务层级较低 |
1.2 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不够,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同度 |
1.3 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升级将面临文化与认知的挑战 |
2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分析 |
2.1 细化审计职能定位,构建增值型审计业务体系 |
2.2 塑造内部审计形象,使增值型审计身份得到认同 |
2.3 扩大风险控制范围,提高增值型审计的风险管控能力 |
3 结束语 |
(2)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研究(187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问题 |
三、文献综述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五、研究的价值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清末特殊教育的滥觞与起步(1874—1911) |
一、清末特殊教育产生的历史背景 |
(一)动荡政局为开办特殊教育提供宽松土壤 |
(二)西学东渐的文化传播为特殊教育的产生创造条件 |
(三)新教育发展为特殊教育移植创设宽容氛围 |
二、清末特殊教育的嚆矢 |
(一)清末特殊教育的舆论宣传 |
(二)教会特殊教育机构的兴起 |
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启蒙 |
(一)盲教育师资培养的肇始 |
(二)聋哑教育师资培养的肇始 |
四、特殊教育培养目标与课程教学的初步探索 |
(一)确立“识字明道”的培养目标 |
(二)尊西仿新的课程体系初具 |
(三)教学方法的移植与改进 |
五、特殊教育经费对西国的依附 |
(一)教会慈善人士的联合募捐 |
(二)国内教会组织的支持资助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教会办学的零星尝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国初期特殊教育的规范化发展(1912-1926) |
一、民初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军权至上的政局导致特殊教育发展边缘化 |
(二)城市社会变动改变残疾人的救助观念 |
(三)教育热潮迭起为特殊教育发展创设民主氛围 |
二、民初特殊教育政策的形成与确立 |
(一)民初特殊教育宗旨的流变 |
(二)特殊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的初定 |
(三)特殊学校确立地位与规范管理 |
三、特殊教育师资来源的自给自足 |
(一)特殊学校毕业生扩充师资队伍 |
(二)特殊学校附设短期师资训练班 |
四、特殊教育培养目标变革与课程教学完善 |
(一)确立“塑造独立国民”的培养目标 |
(二)课程内容的丰富充实 |
(三)语言教学方法的改进与调试 |
(四)上海盲童学校的个案考察 |
五、广源众筹的多渠道经费来源 |
(一)特殊学校的外源性筹资 |
(二)特殊学校的内源性筹资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教会办学增加,国人积极仿办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的“中国化”渐变(1927-1936) |
一、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教育行政渐趋稳定与教育秩序规范 |
(二)国内预防残疾意识逐渐增强 |
(三)儿童学研究的发展促使国人关注残疾儿童 |
二、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政策的调整与发展 |
(一)特殊教育宗旨的核心确立 |
(二)特殊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的调整 |
(三)私立特殊学校的管理权过渡 |
(四)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变通政策 |
(五)卫生教育与慈善救济的强化实施 |
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的初步形成 |
(一)确立职业性与师范性相结合的培养目标 |
(二)注重专业知识技能的课程设置 |
(三)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经验积累 |
四、特殊教育培养目标革新与课程教学的本土探索 |
(一)确立“盲哑教育职业化”培养目标 |
(二)课程内容的宗教性弱化 |
(三)国人对语言教学的尝试与突破 |
五、西方母国经费来源缩减 |
(一)国内捐款与政府补助增加 |
(二)制定学费标准,补充学校经费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教会与国人办学数量的此消彼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发展的挫折复兴(1937-1949) |
一、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致使特殊教育重心南移 |
(二)特殊教育专业组织的兴起助力 |
(三)战后中国经济崩溃导致特殊教育生存举步维艰 |
二、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政策的规划与完善 |
(一)战时特殊教育政策的应时调整 |
(二)战后特殊教育政策的完善性规划 |
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专业性增强 |
(一)专业性与师范性相结合的培养目标 |
(二)注重系统理论学习的课程设置 |
(三)延聘专业教师开展培训 |
(四)战后拟定专业师资培养方案 |
四、特殊教育办学目标与课程教学体系的日趋完善 |
(一)确立“培养社会有用公民”的培养目标 |
(二)课程内容的规范设置 |
(三)特色教学法的形成 |
五、经费来源渐趋稳定 |
(一)社团组织的经费补助 |
(二)政府经费投入渐增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学校数量扩充,残疾人渐成办学主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影响因素及特点 |
一、特殊教育发展的外生性影响因素 |
(一)政权更替与国家权力触角的延伸 |
(二)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新生与生产力的客观需求 |
(三)中西方文化碰撞交融的强势推进 |
二、特殊教育发展的内生性影响因素 |
(一)特殊教育自身的功能转换 |
(二)特殊教育的人本价值逐渐突显 |
(三)适应本土发展的自我调整 |
三、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归结 |
(一)教育观念由“养”到“教”不断明晰 |
(二)教育监管由“放”到“收”的集权化 |
(三)特教师资培养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
(四)课程教学体系杂糅走向融合的本土化适应 |
(五)经费来源由单一走向多元的开放化集资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评析与启示 |
一、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经验 |
(一)特殊教育本质功能的表达与强化 |
(二)政府主权意识觉醒加强特殊教育整顿规范 |
(三)特教师资培养体系的形成与教学经验积累 |
(四)西式课程与教学方法的植入与改造 |
(五)多方支援加强特殊教育根基巩固 |
二、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困境 |
(一)角色定位摇摆不定,教育观念难转变 |
(二)政策法规零散不健全影响特殊教育规范管理 |
(三)师资培养体系欠缺阻碍教学工作进展 |
(四)课程教学过度依赖制约特殊教育独立发展 |
(五)经费支出基础薄弱导致特殊教育发展缓慢 |
三、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当代启示 |
(一)拓展融合教育观念视角,社会融合与自主发展并举 |
(二)加强特殊教育政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
(三)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师资专业化发展 |
(四)丰富特殊教育课程教法内涵,把握借鉴与创新合理尺度 |
(五)扩充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凝聚多元力量均衡发展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新中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国际学生流动日益频繁 |
(二)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迅速 |
(三)来华留学生教育仍存在诸多问题 |
二、研究问题 |
三、文献综述 |
(一)关于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分期研究 |
(二)关于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的研究 |
(三)关于来华留学生教育结构的研究 |
(四)关于来华留学生教育影响因素的研究 |
(五)关于留学生教育的比较研究 |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留学和留学生 |
(二)来华留学生 |
(三)来华留学生教育 |
(四)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 |
五、研究的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意义 |
六、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历史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七、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的历史演进 |
一、初创阶段(1950-1977年) |
(一)初启交换留学生计划 |
(二)初探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政策体系 |
(三)初建来华留学生教学和实习管理政策 |
(四)初次召开全国外国留学生工作会议 |
(五)中断和积极恢复 |
二、开放探索阶段(1978-1992年) |
(一)两次来华留学生工作会议,实现继往开来 |
(二)加强经费管理,增加教育投入 |
(三)扩大来华留学生的招生规模,提高生源层次 |
(四)注重语言培训,实现汉语言推广 |
(五)打造综合管理,开启自费留学 |
三、调整规范阶段(1993-2009年) |
(一)来华留学生教育走上依法办学道路 |
(二)来华留学生教育步入信息化建设 |
(三)不断加强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 |
四、提升完善阶段(2010—2019年) |
(一)打造“留学中国”品牌 |
(二)响应“一带一路”倡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来华留学生招生政策的演进 |
一、来华留学生招生方式政策的演进 |
(一)以协定方式接受来华留学生政策 |
(二)开放自主招收来华留学生政策 |
(三)来华留学生教育资费政策转变 |
二、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一)高度集中的招生管理政策 |
(二)招生管理政策向宏观管理过渡 |
三、来华留学生招生类别政策的演进 |
(一)来华留学生类别的明确 |
(二)来华留学生类别的细化 |
(三)招生专业政策的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来华留学生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一、教学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一)教学管理政策启动出台 |
(二)教学管理政策的规范完善 |
二、思想教育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一)思想教育管理政策的初步建立 |
(二)思想教育管理政策的调整补充 |
(三)思想教育管理政策的科学前瞻 |
三、日常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一)日常管理政策的初步探索 |
(二)日常管理政策的稳步调整 |
(三)日常管理政策的顺势规范 |
(四)日常管理政策的应势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政治因素的影响 |
(一)国内政治因素影响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制定与实施 |
(二)国际政治因素影响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方向 |
二、经济因素的影响 |
(一)国内经济发展水平是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制定的前提 |
(二)经济全球化发展为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提供依据 |
三、文化和教育因素的影响 |
(一)文化交流是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的重要内容 |
(二)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是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制定的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的特点阐释 |
一、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中的基本特点 |
(一)政策数量逐渐增加,内容逐渐清晰明确 |
(二)政策作用逐渐明显,国家重视程度加强 |
(三)政策覆盖逐渐全面,国际化程度显着 |
二、来华留学生招生政策演进中的突出特点 |
(一)招生依据——遵循中国外交政策的转变 |
(二)留学资费——“从援助到收费”的转变 |
(三)招生模式——“由计划到开放”的转变 |
三、来华留学生管理政策演进中的突出特点 |
(一)管理方式——由多方联合向归口管理转变 |
(二)管理驱动——由政府主导向高校自主管理转变 |
(三)管理手段——管理队伍建设协同法制化管理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发达国家留学生教育政策的借鉴 |
一、美国留学生教育政策 |
(一)美国留学生教育的概况 |
(二)美国留学生教育政策的特点 |
(三)相关借鉴 |
二、英国留学生教育政策 |
(一)英国留学生教育的概况 |
(二)英国留学生教育政策的特点 |
(三)相关借鉴 |
三、澳大利亚留学生教育政策 |
(一)澳大利亚留学生教育概况 |
(二)澳大利亚留学生教育政策特点 |
(三)相关借鉴 |
四、日本留学生教育政策 |
(一)日本留学生教育的概况 |
(二)日本留学生教育政策的特点 |
(三)相关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评析 |
一、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取得的显着成就 |
(一)助力国家外交战略 |
(二)服务国家经济全球化发展 |
(三)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 |
(四)传播和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 |
二、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政策总体高度有待提升 |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政策有待完善 |
(三)教育结构政策有待调整 |
(四)质量保障政策有待统一 |
(五)社会服务政策有待补充 |
(六)就业政策体系有待建立 |
三、对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的建议 |
(一)严格服务于国家战略 |
(二)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 |
(三)改善教育结构调整政策 |
(四)优化教育质量保障政策 |
(五)完善社会服务政策 |
(六)健全就业服务政策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4)国有民办学校的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价值 |
1.研究背景 |
2.研究价值 |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三)概念界定 |
1.国有民办学校 |
2.办学公平 |
3.民办学校的治理 |
一、文献综述 |
(一)数据库与关键词选择 |
(二)相关文献成果的可视化分析 |
1.相关文献趋势分析 |
2.核心作者数量及合作分析 |
3.关键词分析 |
(三)文献观点综述 |
1.国有民办学校的概念及内涵的观点 |
2.国有民办学校的形成的背景及类型 |
3.国有民办学校的贡献与争议 |
4.国有民办学校治理方向 |
(四)文献述评 |
1.前人研究的贡献及不足 |
2.本研究的学术贡献及创新 |
二、从助力到异化:国有民办学校发展历程 |
(一)政策支持下国有民办学校的产生 |
(二)规范引导下国有民办学校的发展 |
(三)政策禁令下国有民办学校的转制 |
(四)现实博弈中国有民办学校的异化 |
三、从媒体到公众:“假”民办对教育生态的损毁与破坏 |
(一)家长眼中的国有民办学校 |
1.研究设计及实施 |
2.数据呈现及分析 |
(二)媒介话语中的国有民办 |
1.研究样本的选择 |
2.分析框架指标 |
3.话语分析 |
(三)坊间舆情中的办学乱象 |
1.样本的选取与样本特征 |
2.文本词频分析 |
3.文本分析 |
四、国有民办的治理:X省的实践 |
(一)治理的先决条件 |
1.利益相关者观念的改变 |
2.机制的建立 |
(二)正在采取的措施及效应 |
1.出台法规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
2.规范国有民办学校招生方式 |
3.加强教师队伍编制管理 |
(三)应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
1.制定国有民办学校治理方案 |
2.改进监管力度和评鉴体系 |
3.构建民间治理和信任体系 |
五、研究回顾与反思 |
(一)研究回顾 |
(二)研究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家长眼中的国有民办学校问卷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重要性 |
1.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应然价值 |
2.国家制定的政策为该选题提供了依据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现实困境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数据分析统计 |
2.国内研究现状分析梳理 |
(三)研究述评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一)校外培训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 |
(三)教育治理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政策文本分析法 |
3.访谈法 |
4.观察法 |
第一章 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理论分析 |
一、“放管服”带来的政府教育职能转变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影响 |
(一)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
(二)“放管服”改革带来的政府教育职能转变 |
(三)“放管服”带来的政府教育职能转变为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注入了新活力 |
(四)“放管服”带来的政府教育职能转变为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带来了新挑战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产品属性 |
三、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目标和实效问题 |
第二章 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简史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现状分析 |
(一)调查设计 |
1.选择调查对象 |
2.设计研究维度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理念 |
1.重视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基本立场 |
2.以政府治理为主,推动培训行业自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着力点 |
3.维护教学秩序,减轻学生课外负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落脚点 |
(三)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主体 |
1.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外部主体 |
2.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内部主体 |
(四)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内容 |
1.国家层面建立制度和运行机制 |
2.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内部治理内容 |
(五)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式 |
1.宏观上外部主体介入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方式 |
2.针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微观事务的治理方式 |
第三章 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治理主体认可度不高 |
(二)治理内容不全面 |
(三)治理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
(四)违规培训行为出现反复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 |
1.校外培训机构的身份定位模糊 |
2.治理内容较单一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边界模糊 |
(三)政策执行力度不强劲 |
1.缺乏有效的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
2.问责机制不完善 |
(四)监管职责不明,监管行为失范 |
1.多头审批,无人管理 |
2.缺乏独立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部门 |
第四章 优化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
(一)明确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特殊性 |
(二)细化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内容 |
1.提高市场准入标准 |
2.细化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内容 |
二、厘清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边界 |
(一)理顺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明确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中的治理范围 |
三、加强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力度 |
(一)开放治理视域,建立多元协同治理模式 |
(二)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力度 |
1.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
2.完善问责机制 |
四、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
(一)建立一套与中小学补课治理平行的监督机制 |
(二)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三边联动:中国的教育理念及其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二章 理论定位与研究框架 |
第一节 社会学的几种研究框架 |
第二节 理论定位:三边联动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三章 以政策调整为中心的考察 |
第一节 高考的形成 |
第二节 统考、扩招和自主招生 |
第三节 地区间的平衡 |
第四章 以学校应变为中心的考察 |
第一节 重点学校制度 |
第二节 就近入学制度 |
第三节 学校考核、排名与生源 |
第四节 民办学校与补习学校 |
第五章 以学生备考为中心的考察 |
第一节 夹缝中求生存的考生及家长 |
第二节 “高考工厂”:以毛坦厂中学为例 |
第三节 “追梦工厂”:以衡水中学为例 |
第六章 三边联动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教育公平的理念与现实 |
第二节 “文化资本”的解释限度 |
第三节 “寒门贵子”的教育过程与阶层塑造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文献特征 |
2.2 国内教育税收相关研究 |
2.3 国外教育税收相关研究 |
2.4 文献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基础 |
3.1 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分析框架 |
3.2 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 |
3.3 教育税收法理基础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沿革 |
4.2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现存问题 |
4.3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问题根源剖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与启示 |
5.1 国外教育税制度实践 |
5.2 国外税收优惠制度实践 |
5.3 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启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 |
6.1 教育税开征的基本原则 |
6.2 教育税的税收要素界定 |
6.3 教育税的税收优惠设置 |
6.4 教育税与财政支出的关系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实证分析: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政策有效性验证 |
7.1 模拟实证:教育税财政充足性定量分析 |
7.2 检验实证:教育税收对教育资源分配影响分析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我国教育费附加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现有文献的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2 教育费附加相关理论分析 |
2.1 教育费附加的概念 |
2.1.1 城市教育费附加 |
2.1.2 农村教育费附加 |
2.1.3 地方教育附加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人力资本理论 |
2.3 教育费附加的性质分析 |
3 教育费附加的发展与现状 |
3.1 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沿革 |
3.1.1 农村教育费附加 |
3.1.2 城市教育费附加 |
3.1.3 地方教育附加 |
3.2 教育费附加基本收入情况 |
3.3 教育费附加征管状态 |
4 教育费附加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教育费附加存在的问题 |
4.1.1 征收源泉难以控制、附加费收入不稳定 |
4.1.2 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地区性差异显着 |
4.1.3 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合法性、合理性不足 |
4.1.4 征管部门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重视程度不够 |
4.1.5 税务部门协调性不足、教育费征管效率低 |
4.1.6 双重征收、教育费负担感加重 |
4.1.7 教育费监管力度不足、监管体系缺失 |
4.2 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
4.2.1 教育经费制度体系存在缺陷 |
4.2.2 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程度低 |
5 我国教育费附加改革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
5.1 我国教育费附加改革思路 |
5.2 取消教育费附加制度 |
5.3 改进和优化教育费附加制度 |
5.3.1 推进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的原则 |
5.3.2 推进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的路径 |
5.4 加快“教育费改税” |
5.4.1 “教育费改税”的必要性 |
5.4.2 “教育费改税”的可行性 |
5.5 “教育费改税”的设想 |
5.5.1 “教育费改税”的基本原则 |
5.5.2 “教育费改税”的总体思路 |
5.5.3 “教育费改税”中的现实问题 |
5.5.4 “教育费改税”的方案选择 |
5.5.5 “教育费改税”的配套措施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J]. 管淑慧. 当代会计, 2021(09)
- [2]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研究(1874-1949)[D]. 杨洋.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新中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研究[D]. 陈宇.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4]国有民办学校的治理研究[D]. 吴依妮.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5]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 杨贞兰.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6]三边联动:中国的教育理念及其运行研究[D]. 王玲. 南京大学, 2020(09)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D]. 冯骁.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9]我国教育费附加问题研究[D]. 黄沁.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2)
- [10]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