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力产品责任的法律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杨晓桐[1](2020)在《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9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第四章规定了产品责任制度,与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没有明显特别的变化,针对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问题是认定产品责任的关键,二元标准的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建议采用“不合理危险”的一元标准来确定产品缺陷,同时明确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产品自身损害能否用侵权责任救济学界的通说持否定观点,但是少数学者和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将产品自身损害包含在产品责任中,更有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沿用现有的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中虽规定了生产者具有发展风险抗辩的资格,但基于诉讼风险和成本的考虑,有难度的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甚少被引用,使之成为一个“沉睡条款”,忽视了发展风险抗辩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民法典草案》在产品责任章节依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严格要求使被侵权人诉求无门,建议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中增加重大过失,同时损害结果增加财产损失,同时细化赔偿数额的标准,以减少受害人诉讼负担,维持社会公平秩序。
穆瑞珍[2](2019)在《我国产品缺陷认定规则的局限与延展》文中认为本文以产品缺陷认定分歧为焦点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我国产品责任中缺陷认定的局限加以研析,并试着提出相应延展之建议。在对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产品不合格相关概念加以界定的基础上,提出对于现行产品缺陷概念、不合理危险内涵以及认定标准的质疑,并对我国产品缺陷认定存在的局限进行了分析与归纳,将重点放在局限背后的原因探析及相应建议上。第二章对应现状探究原因,具体归纳为立法与实践“交叉构建”引发概念界定不清、法律适用中“趋易避难”导致内涵不明、立法与实践“双重偏移”引发判定标准模糊。继而在第三章提出相应建议:其一应对“产品缺陷”概念予以延展,建议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下简称《侵权责任编》)时明晰“产品缺陷”概念以及在“产品缺陷”概念后附随“不合理危险”涵义;其二应明确产品缺陷类型及其判断标准的选择,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明确划分产品缺陷类型——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以及确立产品缺陷各类型的判断标准——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以消费者期待标准为主、成本效益分析标准为辅,制造缺陷以特定生产标准为先、结合考量消费者期待标准;其三应对人工智能冲击产品缺陷认定进行相应延展,建议将智力产品纳入产品的范围、将发展缺陷纳入法定缺陷类型,以及对人工智能产品适用有限度的缺陷推定。
温世扬,吴昊[3](2018)在《论产品责任中的“产品”》文中研究说明产品的法律定义是适用产品责任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章的重要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产品法律定义的规则在概念包容性与司法实操性方面受到了挑战。这就需要在检验现有规则即《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基础上,整合所有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并站在借鉴比较法以及继承传统法律的高度,及参考现有专家立法建议稿,以确定产品法律定义的规范模式、明晰产品法律定义的内涵、梳理产品法律定义的外延,并最终形成关于产品法律定义的新规则。
胡涵[4](2017)在《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得益于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种类日益增多,科技含量大幅提高,但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也随之增加。在此背景下,产品责任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英美法系,目的在于解决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从而协调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财产损益变动。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制度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已趋于成熟和体系化。相较之下,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起步较晚,立法中的缺陷导致相关司法实践遭遇到一些困难。因此,本文拟通过对中美产品责任制度作出比较法研究,借鉴美国的相对丰富的司法经验与较为成熟的立法技术,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提供思路和建议。本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以此为背景分析两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在立法价值理念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的差异。在立法价值理念方面,美国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倾向于最大化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则更兼顾社会经济效益;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美国以严格责任为主,辅以过错责任,我国则通过区分直接责任和最终责任,在整体上适用无过错的侵权责任。第二部分比较和分析了中美两国在产品及产品缺陷的含义与认定方面的规定。在产品的外延上,美国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对产品范围的规定更为宽泛,主要以列举法界定了产品的范围,并通过诸多案例不断予以扩大。而我国在《产品质量法》中则从来源和用途两方面限定了产品的范畴;而在认定产品缺陷的问题上,美国主要分为三大类别和两项测试标准,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或说明缺陷,以及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效用标准。我国立法上没有直接规定缺陷的类别,在实践中通过一般标准与法定标准两项来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第三部分对两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规定作出了比较,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在赔偿范围上,美国的限制较少,缺陷产品造成的绝大部分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缺陷产品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在惩罚性赔偿问题上,美国实践中采用的是三条件和三种计算方法;而我国在侵权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时间较晚,目前仍存在惩罚性赔偿的性质界定模糊,消费者对被告过错的证明责任不明,以及损害结果限制救济等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对于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及具体的方法构想。首先应当从根本上树立维护公平的价值取向,其次在立法层面建立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最后进一步完善具体制度,包括明确产品的含义、适当扩大产品范围,明确产品缺陷的类别和认定标准,明确严格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完善惩罚性赔偿。
张巍[5](2016)在《论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与协调》文中认为伴随着现代社会产品、结构及其功能的日益复杂化,产品质量问题愈发突出,产品责任案件层出不穷。这不仅会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会降低经营者的经营效益,甚至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此,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产品责任立法。相对而言,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亟待推进,因为我国尚未构建统一的产品责任法,而是形成了一个由《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众多法律制度构成的多元法律规制体系,并且多元法律体系沿着各自独特的路径对产品责任做出规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严重影响着广大消费者产品纠纷诉讼请求权基础的判断以及司法机构的法律适用。因此,本文预借助文本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法律经济学分析等研究方法,以解析产品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以国外相关立法模式为借鉴,对我国产品责任适用的法律冲突问题做出剖析,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关立法完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制。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产品责任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主要从产品责任的概念、特点入手,分析其法律属性以及构成要件,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做出区分,并明确产品责任的功能。第二部分对我国当前产品责任法律规制的冲突进行分析。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产品”的内涵与范围进行界定;其次是对产品“缺陷”的认定进行探讨;再次是分析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以及精神损害的特殊处理;又次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适用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产品责任的不同主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最后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分析。第三部分对美国以及欧盟的产品责任立法进行分析,并从对“产品”认定、“缺陷”认定标准、归责原则以及惩罚性赔偿等方面总结其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规制以期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提出协调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完善建议。首先指出我国采用产品责任单独立法模式的必要性;其次明确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构建统一产品责任法的合理性;最后围绕产品范围、缺陷、损失、归责原则以及惩罚性赔偿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王亚韵[6](2016)在《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法学分析 ——以“喜羊羊与灰太狼”案为例》文中提出不同于普通产品,文化产品致害的可归责性和救济路径一直饱受争议。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寻求法制框架内解决文化产品致害问题的救济方式。准确定位文化产品的性质,确定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原则,确立救济文化产品致害的模式,对保障文化产品的质量,促进、提升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培养更加成熟的文化消费群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第一起因儿童模仿动画片剧情做游戏造成人身损害而状告动画片制作方的案件,随着上诉审的审结已告一个段落。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类型,即文化产品侵权致害,该案例的研究对文化产品致害纠纷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本文以“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致人伤害第一案为研究对象,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以法经济学为工具从经验层面确立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路径,完善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预害赔偿理论,同时借助比较法的手段,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现有立法,审视我国法律制度层面的不足。论文主体部分共有五个章节。第一章导入案例,并提出三个问题以引发下文。第二章选择文化产品归责原则。先由现有立法中对“产品”概念的阐释引申“文化产品”概念,并论证“文化产品”纳入“产品”界定范围的可行性及意义。然后,经过对契约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两种不对等的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的分析,结合文化产品的特殊性,提出了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原则的“二元化”观点,即面向成年消费者的文化产品适用过失责任原则,面向未成年消费者的文化产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章为文化产品致害案件当事人救济方式的比较和选择,确认了文化产品致害问题适用损害赔偿而非禁制令的救济方式。并文化产品致害赔偿程度权衡。运用赔偿理论,比较了补偿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文化产品侵权致害的适配度,并提出了客观的“弹性赔偿倍数”计算公式。第四章结合“喜羊羊与灰太狼”案进行分析。第五章是对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立法建议。首先指出立法方面的不足。建议纳“文化产品”入《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概念,明确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原则,确立文化产品致害救济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赔偿金计算方式。其次,更立足文化产业的长远发展,从事前、事后两个角度分别提出行政许可保证金制度商业保险制度两种分担文化产品企业致害责任的有效机制,为文化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石明超[7](2015)在《智力产品的分类》文中指出按照我国法律,产品是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商品。按《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的定义,产品是除最初农产品以外的动产,包括那些附着在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中的动产,也包括电。按照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定义,产品是通过商业销售供给人们使用或消费的有形动产,其他类别,例如不动产和电,当其供应和使用的方法与前述有形动产的供应及使用方式如此类似以至于应使用本规则时,也是产品。世界各地对产品的定义并不一致,但趋向于以商品的功能性特征来定义产品。产品应该具有可应用性和价值性。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可应用性和商业价值性,无形性不应是产品的本质特征,应该将智力成果作为智力产品对待。发生智力成果使用损害,责任者应该按智力产品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笔者认为,智力产品可以分为书籍中介绍的实用方法、电脑软件、标注地图、设计图纸等。
宋亚辉[8](2015)在《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基础与制度构造》文中研究说明不同于普通有形产品,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性判断,需要在文化创意自由、文化产业发展和消费安全之间进行多元价值权衡,经验层面可根据不同消费群体,对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体系进行二元划分。在制度层面,现行法上的"产品责任"虽然为文化产品致害案件提供了解决思路,但缺乏弹性的"产品缺陷"概念不足容纳文化产品背后的多元价值权衡,因而其适用范围有限;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又因过于抽象而无法直接显示出权益保护与创意自由之间的裁量方向;不过,"保护他人之法律"的存在,为文化产品背后的多元价值权衡提供了裁量平台,解释论上可以将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事实与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相关联,借此将立法者预设在"保护他人之法律"中的价值判断纳入侵权法,同时发挥责任抗辩制度的平衡作用,防止权益保护过度压制创意自由的空间。
胡兰玲[9](2015)在《论信息产品的产品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产品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且常常会转换成用于交换的商品,因其存在产品缺陷而引起的纠纷也日渐突出。信息产品具有不同于一般产品的特性,立法中应明确界定信息产品及其产品责任概念,厘清此类产品责任的性质,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
王玮[10](2014)在《产品责任制度之产品范围比较研究——兼析我国适用严格产品责任之产品范围》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产品责任立法之产品范围界定的角度进行探析,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产品"一词作出初步界定之后,对各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范围的界定进行比较并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思考与意见。
二、智力产品责任的法律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智力产品责任的法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 |
一、产品责任制度的基本内涵 |
二、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产品的范围不明确 |
(二)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不准确 |
(三)发展风险抗辩规则适用的困难 |
(四)产品自身损害能否适用侵权法救济 |
(五)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狭窄 |
第二章 梳理产品的内涵和外延 |
一、明晰产品法律定义的内涵 |
(一)对“销售”作扩大解释 |
(二)产品法律定义中同语反复的解释 |
二、梳理产品法律定义的外延 |
(一)初级农产品 |
(二)技术性智力产品 |
(三)可控的电能、热能、水能等无体物 |
(四)血液制品、药品、医疗器械 |
第三章 明确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一、采用“不合理危险”的一元认定标准 |
二、明确产品缺陷的类型 |
(一)产品设计缺陷的认定 |
(二)产品制造缺陷的认定 |
(三)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 |
第四章 明晰我国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规则 |
一、发展风险抗辩中科技水平的界定 |
二、判断时间的选择 |
三、适用范围的界定 |
四、发展风险抗辩的救济 |
第五章 产品自身损害的救济 |
一、我国学理、立法和司法观点 |
(一)我国学理及立法观点 |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产品自身损害救济的观点 |
二、产品自身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合理性考察 |
(一)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重合的弊端 |
(二)合同关系救济的局限性 |
三、产品自身损害经侵权法救济的范围及标准 |
(一)未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自损 |
(二)出现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自损 |
第六章 完善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一、适当放宽适用条件 |
(一)主观要件中增加重大过失 |
(二)损害结果增加财产损失 |
二、细化赔偿数额标准 |
三、设立衡量赔偿金额的要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2)我国产品缺陷认定规则的局限与延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产品缺陷认定分歧的典型案例介绍与思考 |
一、相关案例分析 |
(一)陈梅金等人诉三菱汽车损害赔偿案 |
(二)方加堂等诉宜昌德仁堂药品损害赔偿案 |
(三)高巨斌诉特斯拉自动驾驶汽车损害赔偿案 |
二、问题的提出 |
(一)我国产品责任中缺陷界定不明 |
(二)我国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偏移 |
(三)高新科技对产品缺陷认定的冲击 |
第二章 我国产品责任中缺陷认定规则的局限 |
一、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概念界定不清及其原因 |
(一)法律责任界定归属不清造成的适用依据混同 |
(二)“集大成”式立法引发的概念混同与混用 |
(三)立法进程中数部法律先后施行及适用带来的局限性 |
二、产品缺陷认定中“不合理危险”的内涵不明及其原因 |
(一)“国家/行业标准”简明易懂,“不合理危险”晦涩难定性 |
(二)“国家/行业标准”受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支持 |
三、产品缺陷相应的判定标准模糊及其原因 |
(一)现行法定表述易陷入逻辑漏洞 |
(二)司法实务中对“国家/行业标准”的青睐 |
第三章 我国产品缺陷认定规则的完善和延展 |
一、“产品缺陷”概念的界定与延展 |
(一)在制定《侵权责任编》时明晰“产品缺陷”概念 |
(二)“产品缺陷”概念后附随“不合理危险”的涵义 |
二、明确产品缺陷类型及其判断标准的选择 |
(一)在《产品质量法》中明确划分我国产品缺陷类型 |
(二)确立我国产品缺陷的类型化判断标准 |
三、人工智能冲击下产品缺陷认定的延展 |
(一)将智力产品纳入产品的范围 |
(二)将发展缺陷纳入法定缺陷类型 |
(三)人工智能产品适用有限度的缺陷推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论产品责任中的“产品”(论文提纲范文)
一、确定产品法律定义的规范模式 |
(一) 规则规范模式的选择 |
(二) “列举”部分的完善 |
二、明晰产品法律定义的内涵 |
(一) “加工、制作”的标准如何界定 |
(二) 用“销售”限定产品的概念是否恰当 |
(三) 产品法律定义中同语反复的解释 |
三、梳理产品法律定义的外延 |
(一) 肯定式列举 |
(二) 否定式列举 |
四、结论 |
(4)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产品责任的理论与构造 |
(一)产品责任基本内涵 |
(二)产品责任法的历史与结构 |
二、产品及产品缺陷的含义和认定 |
(一)产品的含义和范围 |
(二)产品缺陷的含义和认定 |
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 |
(一)损害赔偿的范围 |
(二)惩罚性赔偿 |
四、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确立维护公平的价值取向 |
(二)建立统一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
(三)产品责任法具体内容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论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产品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
1.1 产品责任的概念、特点 |
1.1.1 产品责任的概念 |
1.1.2 产品责任的特点 |
1.2 产品责任的性质 |
1.3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
1.3.1 产品存在缺陷 |
1.3.2 损害事实 |
1.3.3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
1.4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
1.5 产品责任的功能 |
1.5.1 保护消费者利益——损害填补功能 |
1.5.2 警示、威慑经营者——制裁功能 |
1.5.3 促进市场交易——保障功能 |
第2章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关于产品责任规制的冲突分析 |
2.1“产品”界定的冲突 |
2.1.1 产品内涵的界定 |
2.1.2 产品范围的界定 |
2.2“缺陷”认定标准冲突 |
2.2.1 国家、行业标准的取舍 |
2.2.2 缺陷类型判定 |
2.3“损害”界定冲突 |
2.3.1“缺陷产品自损”之争 |
2.3.2“损害”之精神损害 |
2.4 产品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
2.5 归责原则适用冲突 |
2.6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冲突 |
2.6.1 赔偿数量的显着区别 |
2.6.2 惩罚性赔偿计算依据存争议 |
第3章 域外产品责任法律规制及其制度借鉴分析--以美国、欧盟为例 |
3.1 美国产品责任立法规制分析 |
3.1.1“产品”范围的认定 |
3.1.2“缺陷”类型及认定标准 |
3.1.3 责任主体之规定 |
3.1.4 严格责任的适用 |
3.1.5 惩罚性赔偿制度 |
3.2 欧盟产品责任立法规制分析 |
3.2.1“产品”的范围 |
3.2.2“缺陷”的认定标准 |
3.2.3 责任主体范围 |
3.2.4 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
3.2.5 惩罚性赔偿制度 |
3.3 域外产品责任法律规制的主要经验分析 |
3.3.1 产品范围的广泛性 |
3.3.2 缺陷认定标准系统性 |
3.3.3 产品责任主体的宽泛性 |
3.3.4 归责原则的严格性 |
3.3.5 产品责任赔偿的惩罚性 |
第4章 我国产品责任规制法律冲突的完善建议—以构建产品责任专门立法为基本路径 |
4.1 构建产品责任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
4.1.1 我国立法模式现状 |
4.1.2 国外立法模式 |
4.2 以《侵权责任法》为产品责任专门立法的基础 |
4.2.1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辨析 |
4.2.2 《侵权责任法》之合理性 |
4.3 产品责任专门立法中对当前法律冲突的具体完善进路 |
4.3.1“产品”范围的适当扩大 |
4.3.2“缺陷”类型化及认定标准的完善 |
4.3.3 扩展损害的范围——明确产品自损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
4.3.4 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 |
4.3.5 明确归责原则的适用 |
4.3.6 惩罚性赔偿细化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法学分析 ——以“喜羊羊与灰太狼”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现状 |
3 研究意义 |
1 案例导入 |
1.1 基本案情 |
1.2 提出问题 |
1.2.1 侵权方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
1.2.2 文化产品致害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 |
1.2.3 如何对文化产品致害案件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 |
2 文化产品致害归责原则的选择 |
2.1 文化产品概念的界定 |
2.1.1 产品的概念 |
2.1.2 文化产品的概念 |
2.1.3 “文化产品”纳入“产品”界定范围的可行性及意义 |
2.2 文化产品致害适用的归责原则分析 |
2.2.1 普通产品致害的归责原则 |
2.2.2 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原则 |
3 文化产品致害受害人救济方式的选择 |
3.1 禁令方式下的态势 |
3.2 损害赔偿方式下的态势 |
3.3 禁令与损害赔偿方式的比较结果 |
3.4 文化产品致害赔偿程度的选择:补偿性与惩罚性 |
3.4.1 补偿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比较 |
3.4.2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 |
3.4.3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经济学支持 |
3.4.4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
4 “喜羊羊与灰太狼”案的具体分析 |
4.1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归责要件 |
4.1.1 客观方面 |
4.1.2 主观归责原则的经济分析 |
4.2 “喜羊羊与灰太狼”案受害人权利的救济 |
5 关于文化产品的立法建议 |
5.1 文化产品责任现有立法的不足 |
5.2 建议完善《产品质量法》 |
5.3 建议设立并完善文化产品致害责任的分担机制 |
5.3.1 设立行政许可保证金制度 |
5.3.2 设立商业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智力产品的分类(论文提纲范文)
1智力产品的特征 |
1.1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 |
1.2智力成果具有智力创造的应用性,可复制模拟,具有指导实践的作用 |
1.3智力产品还必须是流通市场用于销售的 |
2智力产品的分类 |
2.1书籍介绍的实用方法 |
2.1.1政治性书籍 |
2.1.2学术性书籍 |
2.1.3娱乐性书籍 |
2.1.4应用性书籍 |
2.2电脑软件 |
2.3设计图纸 |
2.4标注地图 |
2.5咨询意见 |
3结论 |
(8)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基础与制度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型案例与理论争议 |
二、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基础 |
( 一) 基于多元价值权衡的归责思想 |
( 二) 文化产品致害的二元归责体系 |
三、“产品责任”的适用余地 |
四、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裁量方向 |
( 一) 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问题 |
( 二) “保护他人之法律”提供的裁量依据 |
( 三)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过错责任之适用 |
五、抗辩事由及其平衡作用 |
(9)论信息产品的产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信息产品的界定 |
(一)信息产品的特点 |
(二)产品责任中的“信息产品” |
信息产品责任的性质分析 |
信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 |
(二)信息产品的销售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信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产品存在缺陷 |
(二)有损害事实 |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10)产品责任制度之产品范围比较研究——兼析我国适用严格产品责任之产品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一、“产品”概述 |
二、各国产品责任立法对“产品”界定的比较及差异性分析 |
(一)各国对“产品”的法律界定 |
(二)差异性分析 |
三、关于我国“产品”范围界定的立法思考 |
(一)不动产是否应当适用严格产品责任 |
(二)初级农产品是否应当纳入我国法定“产品”范围 |
(三)智力产品是否应当纳入我国法定“产品”范围 |
(四)血液是否应当纳入我国法定“产品”范围 |
四、智力产品责任的法律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D]. 杨晓桐.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2]我国产品缺陷认定规则的局限与延展[D]. 穆瑞珍.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3]论产品责任中的“产品”[J]. 温世扬,吴昊. 法学论坛, 2018(03)
- [4]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胡涵.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5]论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与协调[D]. 张巍. 河北大学, 2016(03)
- [6]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法学分析 ——以“喜羊羊与灰太狼”案为例[D]. 王亚韵. 扬州大学, 2016(02)
- [7]智力产品的分类[J]. 石明超.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5(11)
- [8]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基础与制度构造[J]. 宋亚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6)
- [9]论信息产品的产品责任[J]. 胡兰玲. 商业经济研究, 2015(26)
- [10]产品责任制度之产品范围比较研究——兼析我国适用严格产品责任之产品范围[J]. 王玮. 湖南社会科学,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