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休制度调研报告

调休制度调研报告

问:如何看待“调休”这个制度?
  1. 答:关于“调休”的争议,可谓历史悠久,恐怕比很多网友的工龄都要长许多。多年前刚开始饥谨“调休”时,广受欢迎,“五一”“十一”两个黄金周,各大旅游景点可以说是人声鼎沸,欢声笑语。
    国庆放假安排通知
    但是,时代和社会的变化是非常迅速的,民众的感受也在不断改变。近年来,几乎每次放小长假、大长假,“调休”话题必上热搜,全是吐槽,“如果调休,不如不休” “这不是‘放假’,是假放” “拿周末凑长假,长假要加班,结果周末也没了,假期也没了” “放不起不如不放,周末也是有尊严的”……其实,大家言语之间,已经把“调休”讨人嫌的原因,说得很清楚。
    其一、连续放假的快乐,抵消不了连续上班的痛苦,放假多少天都觉得少,但是上班真的多一小时都显得无比漫长,这是人性本能,很难克服;
    其二、很多用人单位其实没有将假期执行到位,平时就没有双休,法定节假日还要值班,一旦调休,对于员工来说,就是直接的假期损失;
    其三、没有疫情的时候,公共节假日凡出游必堵车,7天的假期怕是有一半堵在路上,景点人头攒动,吃饭上厕所都得排队,与其说是旅游不如说是遭罪;而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不少地方都要求“非必要不出省”,根本也去不举肢戚了太远的远方,凑出那么长的假期也是浪费。
    所以,官方认为“调休”是为了大家好,但是很多上班族,尤其是年轻人,觉得并不怎么好。随着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家对于休闲、娱乐、旅游、文化生活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希望有更加舒适轻松的正陵放假体验,有更加科学合理的工作节奏,而不是每次一到放假,在感到快乐之前,首先就要面临前后连续上班的压力。
问:调休是谁发明的?这种机制的利弊何在?
  1. 答:放假调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的。自2008年起中秋节被列为国家 2007年12月14日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清明、和中秋三大正式列入全民法定公休节日。
    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
    事实上,调休制度的发明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消费水平的提升有很大关系,历史上第一次调休的时间是在1999年后,当时国内的固定假期除了双休外依旧只有4个,民众口袋里虽然有钱,但没太多时间花,为了刺激经济,当时就有人提出了将双休与假期拼在一起,实行长假制度。
    目前来看,国内假期的调休制度还会存在很长一段时间,因为即便是早已经颁布的双休制度,大部分都只在国企内部实行,城市中8成以上的私人企业,依旧在保持上6休1的状态,就连官媒机构,都在2020年承认,无论是即将推广的每周2.5休息制度还是双休制度,都不具备在除国企以外的企业中厅圆进行推广的条件。
    调休的利弊:
    调休的利在于,调休可以照顾长途探亲、旅游人群对长假的需求,扮祥塌长假有利于恢复旅游经济,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旅游业受疫情影响还没有完全恢复,消费对旅游乃至经济的贡献,还有进一步释放宴巧的空间。
    调休的弊在于,调休容易导致连续上班时长过长、身心疲惫,有的企业本就实行周末,如此调休很可能意味着“半个月缓不过劲儿”。
  2. 答:放假调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的。
问:调休制度
  1. 答:所谓调休,即调整休息日,也就是周六、日上班,安排周一到周五的某两天休息。 周六、周日可以按排调整休息;安排调休后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不安排调休的,按平时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不能安排调休,应当支付平时3倍的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调休,只能结算加班费,无论哪种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周末加班,可以用等时的工作日调休。调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资计发加班费,工作日加点,指的是8小时下班之后又留下来工作的,这个也不能调休,只能计算加班费,按最低1.5倍标准计发,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无论周末加班还是工作日加点,都碧戚衡可以在周期内调休,只算最后一个总的工作时间,如果总时间超过的,要算加班费,统一不得低于1.5倍标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不是以时间计算劳动成果,不存在调休问题,也不算加班,除法定假日外无需计算加班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悔做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仔袭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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