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的紧急通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的紧急通知

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的紧急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马天宇[1](2020)在《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几年来,非法经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该罪名的扩张适用问题,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非法经营罪采取的是兜底条款的立法方式,因此该罪的司法适用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学界对兜底条款存废存在着争议,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更加赞成肯定说中的司法解释有限解决说,由司法解释对兜底条款进行规定,因为经济犯罪类型日新月异,采取这种观点可以更全面的打击犯罪,并且在实践中,我国的做法也是如此。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结合判例对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的倾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存在概括性质的条款适用率较高,存在忽略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对“国家规定”范围的适用存在扩张,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明确、裁判文书比较简略等问题。接着对这种现状的原因进行分析,然后针对性地对该罪的司法适用提出了一些建议。对此应限制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并从司法实践方面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在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只有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才可以适用兜底条款进行定罪量刑;遵守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严格把握“国家规定”的适用范围;遵循司法解释有限解决说,司法机关应在法律规定包括的含义范围内严格进行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主张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正确理解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内容,主张采取市场资格准入说;强化法律文书的说理功能。

黄何[2](2020)在《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严密刑事法网,我国刑事立法者在犯罪的罪状描述中使用了大量的“其他”、“等”用语,以避免列举不全,学界通常称之为兜底条款。应当说,受限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应当规制的行为毫无疏漏的明确加以规范,这必然决定了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稳定性、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存在矛盾。而这两种矛盾合力决定了在刑事立法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兜底条款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所在,其是维护刑法相对稳定,平衡与协调刑法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功能之间不可多得的技术,刑法兜底条款不可避免。但是,近年来,观察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司法对于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无限扩张的趋势,对人权保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以非法经营罪为例,经过14余个司法解释和各地地方法院五花八门判决的扩张,“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已然成为惩治一切不规范经营的“口袋”,成为《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乃至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各章罪名的兜底条款。又如,为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实践将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在无具体可用罪名,甚至有具体罪名但因法定刑偏轻的,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再如,随着社会生活中以非毁坏财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日益增多,特别是诸如“恶意好评”、“反向炒信”等破坏互联网生产经营行为的出现,司法实践对只要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都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不受毁坏财物方法的限制。司法扩张的背后乃是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司法便利主义以及重刑主义观念的作祟,但无限制扩张兜底条款,显然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应当说,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必然性与优越性并不等同于兜底条款可以任意解释。自贝卡里亚提出罪刑法定以来,现代法治国家无一不以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圭臬”,我国刑法当然也不例外。而一定程度上,兜底条款的存在必然与罪刑法定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一方面,罪刑法定不仅要求法是明文规定的,而且要求法在相当程度上是明确的。仅从这一点而言,兜底条款对刑法的明确性要求是有一定冲击的。另一方面,罪刑法定的灵魂旨在于限制司法权、避免司法擅断。而兜底条款由于其天生的概括属性,容易成为司法擅断的“舞台”,对罪刑法定有着天然的挑战。因此,必须在罪刑法定视野下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立场与原则予以明确,以衔勒约束,以正其轨。罪刑法定下,刑法应严格解释之,且基于刑法兜底条款的天然属性即具有概括性,以及从刑法兜底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扩张现状来看,限制解释立场,即在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时,需对兜底条款的字面含义作出必要的限制,应当是刑法兜底条款解释遵循的基本立场。同时,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衍生物,或者说是题中之义,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特别遵守合宪性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与慎刑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就刑法兜底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具体规则,可以从语义学视角、法律内容内在的一致性要求、已被普遍认可和习惯以及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四个方面得出结论——同类解释规则,即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遵循立法已列举的明确事项,保持同种类别,排斥不同类的情形。不过,就如何理解和判断“同类”,当前理论中偏向于从文本本身理解“同类”以及仅根据刑法价值作出“同类”理解的观点均有所偏颇。同类解释规则尽管作为一种独特的解释规则,但在“同类”的理解上其自身难以提供必要的“智识”。就刑法解释而言,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几乎涵盖了刑法解释的全部方法,对于理解同类解释中的“同类”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同类”的理解仍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在“同类”的具体判断上,可遵循文本融贯规则、法益同一规则、侵犯法益同质规则、排他规则、比例规则五个下位规则。此外,法学尽管被认为是一门科学,但人的认知是有限的,理性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法律解释。因此,仍有必要确立从宽解释——存在重大疑问应当作有利被告的解释,作为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遵循同类解释规则,确保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基本不脱离正轨。不过,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前者是基于违反伦理道德侵犯基本生活秩序而自然形成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后者则是因法律规定而成为犯罪的犯罪,具体而言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等侵犯派生生活秩序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而基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成差异,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还有其特殊性所在,需要确立进一步的规则:第一,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以前置法规定为前提,并且前置法中“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不可解释入法定犯兜底条款定罪处罚;第二,要处理好空白罪状与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空白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当是与罪名保护法益相关的规范,空白罪状中前置法的具体规定需要刑法层面的二次价值判断;第三,由于法定犯是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的犯罪,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就可能出现双重兜底条款,即前置法中存在兜底条款,同时,个罪的行为类型中也存在兜底条款的情形,双重兜底条款的解释原则上应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常雪[3](2019)在《论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文中提出随着科技和生物工程的发展,化学添加剂种类越来越多,食品安全的人为风险原来越严重,尤其自食品安全问题犯罪化以来,虽刑事监管越发严厉,但食品安全事故却频繁发生。究竟是刑法罪名设置存在问题,还是刑法更新速度难以适应实践中犯罪类型的新变化呢?为了找到其中原因,文章将从不同层面进行分析。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犯罪的概述。由于本罪为行政犯,所以,行政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不法行为的规定是刑事监管的前提。在行政法角度,食品与食品安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对食品安全赋予了不同的内涵,在食物匮乏的时期,能入口者皆为食,对食品安全的定义限定于能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条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农业技术改变了食不果腹的情势后,食品本身的卫生和安全不断受到重视,不因食品正常食用而导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是食品安全的基本含义。在明确食品安全行政法含义后,还需进一步辨析刑法中的食品安全在范畴上是否与前者相同,由于我国国情所限,对于不同种类食品设立了不同的法律,刑法对于食品含义的定性必须应具备大局意识,适当扩大食品含义的范畴。第二部分中外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的立法概况分析。在明确基本含义的前提下,对于食品安全如何监管,如何设置法律体系还需纵览中外,借鉴优势并吸取经验,故,本章通过挑选食品安全立法保障完善的数个国家,分析其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法律体系,并结合我国监管方式和修改后的刑法条文,对比我国和域外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的不同,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食品安全基本犯罪疑难问题探析。经过第二章明确我国食品安全刑法存在的缺陷后,本章通过详细解析的形式,分析缺陷形成的原因,并将重点集中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针对重点情形挑选司法案例作为论据,以求明确问题所在。第四部分食品安全刑法的立法完善。明确食品安全刑法所存问题后,应当找寻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故,在第四部分的立法完善建议中,既要注重着眼大局,又要关注司法实践所需,合理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障食品安全。在第一节从食品犯罪刑事政策指导原则入手分析当前刑事政策的优劣,提出完善建议;第二节从司法解释及食品安全犯罪基本罪名规定入手,重新设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法模式,以使在司法实践中化解“具体危险状态”难以判断的尴尬境地;第三节从完善罪名的角度论述在本章中增设新罪的可行性;第四节重点分析从业禁止在食品安全刑法中的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4](2013)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十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中提出桂政办发[2013]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年)》(桂政发[2012]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近年治理整顿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深人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和兽用抗菌药、乳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重点场所食品安全、进出口

李凤麒[5](2013)在《建国以来《人民日报》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对于国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研究通过对建国以来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梳理得到一张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年代表”,研究选取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党报《人民日报》为代表,通过对其中的食品安全报道进行框架及文本分析,由此得出《人民日报》关于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较为细致的描述。研究的第1章绪论主要对于食品安全定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等几个概念进行梳理和界定,明晰概念,规范所研究的内容范围,综述学术界关于食品安全相关报道的研究进展。研究的第2至4章通过分析《人民日报》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话语、特征,从而体现出报纸对事件的描述以及报纸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按照时间划分为3个章节,每章开始部分对该时期我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梳理与列举,按照时间顺序绘制出一张“年代表”。随后,以该章食品安全事件“年代表”为参照物,通过对《人民日报》刊发文章用框架分析的方法进行仔细梳理,统计分析当时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概况,并对于此时期《人民日报》食品安全报道的特点进行归纳分析。第2章是1949年至1977年,由于历史客观原因,主要对此时期的四个时间区间里《人民日报》的相关食品安全报道进行文本分析,溯源了首篇食品安全方面报道、首篇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并对《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弟兄》、三年困难时期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食品安全报道进行研究分析,展示当时《人民日报》是如何进行早期的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第3章是1978年改革开放后至2002年,重点对于1988年上海因为食用受粪便污染的毛蚶引起的大规模甲肝事件、1998年山西假酒中毒事件的相关报道进行研究分析。第4章是2003年以来的十年间,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日趋严重,通过媒体的报道,政府及国民越来越重视,发生了众多全国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通过选取“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等几个影响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融入全球化进程日益发达的今天,是如何进行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第5章,通过对于六十余年来《人民日报》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综合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归纳出历史必然性,借此对于现今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报道提供历史经验,体现现实关照。分析从建国以来至2012年《人民日报》关于食品安全事件报道话语流变、动因及其角色变换。对报道形式、主题、基调和时效的变化进行总结,并从食品安全事件的改变、政治语境的受制、经济因素的制约、社会发展的反作用力和新闻事业的改革等几个方面对其流变的动因进行分析,由此看出《人民日报》在食品安全事件报道中有着纵横两条线的角色定位。第6章引入风险社会理论,思考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全球化进程日益加速,逐步进入风险社会的今天,媒体该如何更好地进行食品安全事件报道。根据人民日报》六十余年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得”与“失”,归纳总结各项特点,构建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理想维度”。最后以“圣元奶粉”和“味全奶粉”2个事件为案例,反思媒体在进行食品安全报道时所造成的的负面影响,并且提出这种“风险的建构”是否会成为“建构的风险”,从而成为“新风险的来源”。这些经验对于指导当下食品安全报道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杨开吉[6](2012)在《湖南省开展“瘦肉精”监管执法的实践与经验》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从3个方面介绍了湖南省开展"瘦肉精"监管执法的实践及经验,主要是积极争取领导和相关政策支持,切实加强预警监测并严格规范日常监管,主动做好与司法部门的街接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陈晓华[7](2012)在《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热烈话题,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挑战,世界上多个国家都曾受到过食品安全事件的威胁和困扰。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范围越来越广、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近年来,尽管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监管力度远超以往,但普通消费者的感知是食品问题非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问题肆虐,不仅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蚀社会道德根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挑战法律的威严,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还将使政府公信力受到削弱,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受到质疑。经过长期的法制建设,我国现在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等部门法,以及多个单行食品安全的条例为基础的一个立体的、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尽管民事法和行政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在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看似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亟需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全方位、深层次的介入该领域,严厉性最强的刑罚手段,打击危害食品犯罪行为,增加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有效减少和控制危害食品犯罪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目前食品安全犯罪被认为是一种较新的犯罪类型,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与司法实务经验材料均不多见,属于体系上比较薄弱的环节。因此,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全面研究,有助于填补我国刑法理论在这一方面的空白,促进该领域刑法理论的自我完善,并有助于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指导尽一份绵薄之力。这也是本文作者选题的初衷。本文首先对食品安全概念追根溯源,对相关定义进行探讨,然后将“食品安全”与其他近似概念进行比较、辨析;结合时代特征,赋予“食品安全”概念的新的内涵。介绍了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对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介绍,并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进行了分析论证。刑事政策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密切相关。理论界对刑事政策存在着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的不同理解,在刑事科学越来越发达的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只有通过将传统的刑罚政策与现代社会政策相结合才能更好的预防犯罪。刑事政策在价值层面而言,其追求目标——自由、秩序、正义与刑事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无异,并具有导向性、调节性以及预防性等功能。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应当良性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三个发展阶段。本文通过对现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领域内的背景解读以及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解读,认为我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明显呈从严打击惩处的高压态势,偏重于当严则严的一面,这也与我国目前恶劣的食品安全形势以及广大公民的呼声相一致。在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保护方面。本文对欧美、亚洲以及我国两岸四地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进行了全面考察和比较,对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刑法法益,以及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预防机能进行了定位分析,认为在开展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工作时,应遵循谦抑性、适时性、科学性和预防性等原则。并针对现行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详尽分析,对现行刑事立法中立法模式、章节编排、罪名罪状设置、刑罚配置等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论证,提出应在立法中充分重视附属刑法规范,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之中,增设相关罪名等立法建议,以及严格限制死刑、科学规制自由刑、严厉适用罚金刑、增设资格刑等完善刑罚配置方面的若干建议。作为一名在检察业务部门工作多年的法律人,作者清晰的认识到,现阶段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办案成绩较以往有较大的提高,但距人民群众有效防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全面消除危害食品安全隐患的期望仍有距离。目前各司法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均凸现出诸多困难和问题。作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公安机关办理普通危害食品犯罪案件中司法资源、专业人才、配合协调、调查取证等方面的难题,对检察机关在查办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过程中发现难、认定难、成案难等问题,对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认定和刑罚执行的难题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和总结。并根据各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对策。同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国际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助进行了相应的分析研究。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时有交集,打击危害食品犯罪,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顺畅有序运行。本文在最后部分充分阐述了刑法保护与行政法保护衔接的必要性,从制度、行政执法、刑事侦查、监督问责、保障机制等层面对衔接的现状及困境进行了分析,并且结合衔接制度建设、能力体系建设、监督问责体系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设想。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8](2011)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安办关于印发贵州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中提出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筑府办通[2011]6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省食安办制定了《〈贵州省瘦肉精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食安办发[2011]15号),该方案要求各市(州、地)人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9](2011)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晋政办发[201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山西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抓紧制订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张改平,王选年,肖肖[10](2011)在《瘦肉精的毒害作用及其试纸快速检测技术》文中研究表明文章综述了"瘦肉精"的非法使用及其综合治理,介绍了"瘦肉精"的毒害作用和检测技术,从设计原理,定性、半定量、定量检测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免疫试纸快速检测技术及其在"瘦肉精"检测中的应用。

二、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的紧急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的紧急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引言
    0.1 选题背景
    0.2 研究意义
    0.3 问题的提出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0.5 研究方法
    0.6 论文的结构安排
    0.7 创新与不足
1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1.1 样本的情况分析
    1.2 具体案件分析
2 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2.1 概括性质的条款适用率较高
        2.1.1 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
        2.1.2 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
    2.2 相同类型案件适用法律条款不同
    2.3 对“国家规定”的适用存在扩张倾向
    2.4 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2.4.1 以数额为标准
        2.4.2 以后果为标准
        2.4.3 综合标准
    2.5 判决书说理不充分
3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不足成因分析
    3.1 传统的社会本位价值观的影响
    3.2 受法律规范自身特点的影响
    3.3 忽视了刑法的保障功能
    3.4 忽视了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
4 完善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的建议
    4.1 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4.2 合理限制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的范围
        4.2.1 限制兜底性条款的适用范围
        4.2.2 严格把握“国家规定”的界限
        4.2.3 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4.2.4 正确理解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
        4.2.5 强化法律文书的说理功能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学位论文数据集

(2)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既有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
    三、本文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四、本文研究的基本路径与框架
第一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概述
    第一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界定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分布状况与类型
        一、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
        二、刑法兜底条款的分布状况
        三、刑法兜底条款的类型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缘由
        一、刑事立法具有不完整性
        二、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之间具有矛盾
        三、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具有矛盾
        四、设置刑法兜底条款是缓解“两个矛盾”的必然选择
    第四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价值
        一、使得刑法的表现形式更加简约
        二、使得相比纯粹的概括性立法更容易被理解和操作
第二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以对典型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考察为例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司法解释的扩张
        二、地方法院判决的扩张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一、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案
        二、钟海平盗窃消防栓铜芯案
        三、刘襄等生产、销售“瘦肉精”案
    第三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之“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一、BBS散播谣言案
        二、XPLUS订票系统案
        三、恶意好评案
        四、反向炒信案
    第四节 对刑法兜底条款司法扩张的原因分析
        一、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抬头促使兜底条款成为突破口
        二、兜底条款成为司法便利主义的跳板致使被随意扩张
        三、重刑观念使得兜底条款成为避轻就重的绝佳工具
第三章 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与刑法兜底条款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一、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立场之争
        二、刑法解释应遵循严格解释立场
        三、限制解释立场——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二、法益保护原则
        三、罪刑相当原则
        四、慎刑原则
第四章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 同类解释规则的确立
        一、语义学下同类解释规则具有必然性
        二、法律内容内在一致性要求同类解释规则
        三、同类解释规则是普遍被认可和习惯的解释规则
        四、同类解释规则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第二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理解
        一、对既有“同类”理解的评述
        二、方法论上刑法解释的几种方法
        三、对“同类”的理解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第三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具体判断
        一、文本融贯规则
        二、法益同一规则
        三、侵犯法益同质规则
        四、排他规则
        五、比例规则
    第四节 从宽解释——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
        一、从宽解释规则的渊源与传统
        二、从宽解释规则遭遇的挑战与新生
        三、从宽解释规则之于我国刑法的具体应用
第五章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
    第一节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别问题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
        二、法定犯的基本特征
        三、法定犯中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性
    第二节 无前置法刑事罚则无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
        一、前置法(不)规定刑事罚则有其特殊意义所在
        二、对于前置法不同行为规定不同法律后果的司法者必须遵循
        三、没有前置法的存在禁止动用法定犯兜底条款
    第三节 空白罪状应进行独立的刑法判断
        一、违反国家规定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规定
        二、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与罪名保护法益一致
        三、空白罪状中的规定需要刑法价值的二次判断
    第四节 双重兜底条款原则上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一、法定犯的弱伦理性决定了不得优先适用刑法兜底条款
        二、法定犯为实现国家管理之目的决定了应先穷尽非刑罚手段
        三、法定犯的专业性决定了双重兜底条款应以前置法优先补充为前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3)论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第一节 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含义的界定
        二、食品安全的界定
    第二节 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
        二、食品安全刑法所存问题概述
第二章 中外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的立法综述
    第一节 域外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立法概况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现状
        二、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现状
        三、其他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现状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的立法情况
        一、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
        二、食品安全的刑事监管
    第三节 中外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之评析与借鉴
第三章 食品安全犯罪疑难问题探析
    第一节 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现存问题
        一、食品安全犯罪之罪名体系概述
        二、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犯罪基本罪名归类之缺陷
        1、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定原则
        2、食品安全犯罪罪名归类之问题
        (二)食品安全罪名体系违反了全面性及重点性原则
        (三)食品安全罪名体系违反了排他性原则
    第二节 食品安全犯罪基本罪名辨析
        一、犯罪主观方面辨析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主观方面辨析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主观方面辨析
        二、犯罪对象辨析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犯罪对象辨析
        1、安全标准的界定
        2、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之界定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对象辨析
        1、有毒、有害的界定
        2、“非食品原料”
        (三)两罪犯罪对象之区分
    第三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具体危险判断
        一、具体危险的判断标准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危险状态辨析
        (一)司法解释确定之判断标准
        (二)具体危险“科学标准说”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第四章 食品安全刑法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确立正确的刑事政策
        一、刑事政策的重要性
        (一)“从速从严打击食品犯罪”刑事政策之确立
        (二)对我国食品领域刑事政策的评价
        二、食品领域刑事政策之应然选择
        (一)现行刑事政策厉而不严之体现
        (二)对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之评价
        (三)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之改进设想
    第二节 以准抽象危险犯重新定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一、以具体危险犯定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缺陷
        二、准抽象危险犯引入之设想
    第三节 应增设拒不履行问题食品召回义务之罪
        一、增设本罪的现实基础
        二、增设拒不履行问题食品召回义务罪的法律基础
    第四节 从业禁止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适用
        一、从业禁止的法理依据
        (一)从业禁止的性质和目的
        (二)从业禁止的适用原则
        二、从业禁止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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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国以来《人民日报》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食品安全相关概念
        1.2.1 食品安全定义
        1.2.2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1.2.3 食品安全事故
        1.2.4 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概念
    1.3 研究方法与文献综述
        1.3.1 研究对象及范围
        1.3.2 研究类目建构
        1.3.3 食品安全报道研究综述
        1.3.4 相关研究视角的文献综述
        1.3.5 《人民日报》相关文本的研究综述
2 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萌芽期——历史的失语(1949-1977)
    2.1 1949-1977我国食品安全事件
    2.2 1949-1977人民日报食品安全报道分析
        2.2.1 首篇食品安全报道:共和国的成立和巩固时期(1949—1952)
        2.2.2 首篇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5)
        2.2.3 《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弟兄》与三年困难时期;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时期(1956—1965)
        2.2.4 停滞中的2个专版:“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
    2.3 1949-1977《人民口报》食品安全相关报道特点分析
3 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发展期——从自然到工业的转变(1978-2002)
    3.1 1978-2002 我国食品安全事件
    3.2 1988年上海甲肝事件研究
        3.2.1 1988上海甲肝事件简介
        3.2.2 《人民日报》1988上海甲肝事件报道研究
    3.3 1998年山西假酒事件研究
        3.3.1 1998年山西假酒事件始末
        3.3.2 《人民日报》对1998年山西假酒事件报道研究
    3.4 1978-2002《人民日报》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特点分析
4 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勃兴期——现代化伤痛(2003-2012)
    4.1 2003-2012 我国食品安全事件
    4.2 2004 年阜阳大头娃娃事件研究
        4.2.1 2004 年阜阳大头娃娃事件
        4.2.2 《人民日报》对阜阳大头娃娃事件的报道研究
    4.3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报道研究
        4.3.1 三鹿奶粉事件始末
        4.3.2 《人民日报》对三鹿奶粉事件报道分析
    4.4 2011双汇瘦肉精事件研究
        4.4.1 双汇瘦肉精事件简介
        4.4.2 《人民日报》关于双汇瘦肉精事件报道分析
    4.5 2003-2012《人民日报》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特点分析
5 建国以来《人民日报》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流变分析
    5.1 流变形态分析
        5.1.1 报道形式的变化:消息一直是主力,形式越来越多彩
        5.1.2 报道主题的变迁:顺应时代需要,发挥角色功用
        5.1.3 报道基调的转变:从“胡乱鸣放”到“理性批判”
        5.1.4 报道时效的改变:明显提升,却仍未能“打响第一枪”
    5.2 动因分析
        5.2.1 事件导火索:传统自然威胁到非传统人为威胁
        5.2.2 政治语境下受制的话语空间
        5.2.3 经济浪潮中的起伏
        5.2.4 社会发展的反作用力
        5.2.5 新闻事业改革的推力
    5.3 《人民日报》在食品安全事件报道中的角色定位
        5.3.1 纵向历史维度:从宣教者到督察员
        5.3.2 横向比较维度:中央—官方—舆论领袖
6 结语与反思——风险社会中的食品安全事件报道
    6.1 六十余年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得”与“失”
    6.2 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理想维度”
    6.3 反思——风险报道是否会成为“新风险的来源”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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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6)湖南省开展“瘦肉精”监管执法的实践与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 努力提供政策支持
二、切实加强预警监测, 严格规范日常监管
    (一) 强化监测预警
    (二) 建立监管责任包干负责机制
    (三) 规范监管行为
三、主动做好司法衔接,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 出台可操作性的配套文件
    (二) 搞好联合督查督办
    (三) 争取政府支持

(7)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1.1 食品安全问题乱象
    1.1.2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和危害
1.2 食品安全的研究状况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的路径和方法
    1.3.1 研究路径
    1.3.2 研究方法
1.4 框架结构 2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概说
2.1 食品安全的基本内涵
    2.1.1 食品安全的定义
    2.1.2 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2.1.3 “食品安全”概念的新内涵
2.2 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
    2.2.1 食品安全的宪法保护
    2.2.2 食品安全的民法保护
    2.2.3 食品安全的行政法保护
    2.2.4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2.3 应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保护
    2.3.1 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2.3.2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2.3.3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3 刑事政策与食品安全
3.1 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3.1.1 刑事政策的概念
    3.1.2 刑事政策的价值和功能
    3.1.3 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
3.2 我国现阶段刑事政策
    3.2.1 刑事政策的演变
    3.2.2 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2.3 现有刑事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3.3 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刑事政策解读
    3.3.1 背景解读
    3.3.2 立法层面的解读
    3.3.3 司法层面的解读 4 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保护
4.1 国内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4.1.1 国内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考察
    4.1.2 国内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比较
4.2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理念
    4.2.1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定位
    4.2.2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4.3 现行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缺陷与完善
    4.3.1 现行立法体系存在的缺陷
    4.3.2 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完善设想 5 刑事司法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方面的困境与完善
5.1 刑事司法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5.1.1 公安机关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面临的难题
    5.1.2 检察机关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面临的难题
    5.1.3 审判机关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面临的难题
5.2 加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对策
    5.2.1 解决公安机关侦查难的对策
    5.2.2 解决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难的对策
    5.2.3 解决审判机关认定难的对策
    5.2.4 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对策
5.3 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
    5.3.1 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国际司法协助概说
    5.3.2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区际司法协助 6 危害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与行政法保护的衔接
6.1 刑法保护与行政法保护衔接的必要性
    6.1.1 两法衔接是健全经济秩序、有效打击犯罪的内在要求
    6.1.2 两法衔接是加强权力监督,实现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6.1.3 两法衔接是分工协作,实现功能互补的必然选择
    6.1.4 两法衔接是维护法制统一,增强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6.1.5 两法衔接是节约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有力途径
    6.1.6 两法衔接是调整社会秩序,实现管理创新的现实保障
6.2 刑法与行政法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的衔接困境
    6.2.1 刑法与行政法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的衔接现状
    6.2.2 刑法与行政法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的衔接困境
6.3 食品安全刑法与行政法保护相衔接的设想
    6.3.1 机制衔接建设
    6.3.2 能力体系建设
    6.3.3 监督和问责体系建设
    6.3.4 保障体系建设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附件

(10)瘦肉精的毒害作用及其试纸快速检测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1“瘦肉精”的分类及其能量重分配作用
2“瘦肉精”的非法使用及中毒事件
3 我国政府对“瘦肉精”非法使用的综合治理
4“瘦肉精”的毒害作用
5“瘦肉精”检测技术
    5.1“瘦肉精”检测技术分类
    5.2“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技术设计与原理
    5.3“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的定性和半定量检测
    5.4“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的定量检测

四、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的紧急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研究[D]. 马天宇.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2]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D]. 黄何.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3]论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D]. 常雪. 深圳大学, 2019(12)
  •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十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3(23)
  • [5]建国以来《人民日报》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研究[D]. 李凤麒. 安徽大学, 2013(11)
  • [6]湖南省开展“瘦肉精”监管执法的实践与经验[J]. 杨开吉.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2012(03)
  • [7]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D]. 陈晓华. 武汉大学, 2012(07)
  • [8]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安办关于印发贵州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J].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14)
  • [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J].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政报, 2011(10)
  • [10]瘦肉精的毒害作用及其试纸快速检测技术[J]. 张改平,王选年,肖肖. 中国动物检疫,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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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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