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管理新模式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韩烜尧[1](2021)在《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于璐[2](2021)在《论数字时代的审判公开》文中研究指明
戴曙[3](2021)在《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推进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需要在民事司法中积极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提升民事司法的数字化水平,实现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民事司法由于其所具有的更适合数字化的独有特性,理应荣膺推进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任。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过程,必然导致民事司法运行场域从传统封闭的物理实体单一空间迈入现代开放的网络虚拟与实体同构的双层空间,这也必将带来民事司法的一系列数字化变革与挑战。但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事司法的永恒价值,因此必须在考察借鉴域外民事数字化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基本理念、核心原则、解纷机制、诉讼规则、风险防范等方面对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进行重塑,以确保最大限度提高或增加司法公平正义的变量,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少可能有损司法公平正义的风险,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正文共分五章和结语:第一章为民事司法的概念内涵与数字化变革背景,主要从民事司法的现代法治语境出发,界定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和内涵,并深入剖析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的智慧社会时代背景。民事司法作为司法的重要组织部分,均脱胎于现代法治语境,民事司法数字化必须在现代法治共识性内涵基础上进行建构或重塑。本章从现代法治的源头和概念出发,指出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至少包括法律至上、依法治权、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自身公正、司法正义等五个方面。在此基础上,论证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和内涵,指出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概念,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相对应地,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也仅指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民事司法的现代内涵是现代法治内涵在民事司法领域的表现,主要包括权力上的独立行使、目的上的权利保障、价值上的公平正义、主体上的职业专业等四个方面。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深植于智慧社会的时代背景,应从社会形态、技术主义、知识主义三个维度分析智慧社会的内涵,并从智慧社会内含的技术色彩出发界定智慧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个技术特征。为行文简洁,将其统称为数字化。从传统社会到智慧社会所呈现出的社会生活与交往的场景化、思维方式与逻辑的颠覆化、社会连接与运行的去中心化等时代变革,必然会传导至民事司法领域,进而引致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与变革。第二章为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及其正义价值,系统梳理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和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的实践和探索状况,并论证民事司法数字化转向的正义价值。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的主要特征是“部分网上网下案件网上审”,具体表现为司法运行加速平台化、诉讼服务加速电子化、民事裁判加速智能化。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的主要特征是“网上案件全部网上审”,具体表现为管辖案件全面涉网化、诉讼流程全面在线化、机制创新全面数字化。民事司法数字化转向的正当性源于其数字化的接近正义、数字化的实体正义、数字化的可视正义三个方面价值。数字化接近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保障行使诉权数字化、降低诉讼成本数字化、提升诉讼效率数字化三个方面;数字化实体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数字化助力提升法官能力、数字化助力发现认定事实、数字化助力正确适用法律三个方面;数字化可视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诉讼流程全节点数字化可视、司法裁判全过程数字化可视、司法监督全时空数字化可视三个方面。可视正义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程序正义意义上的“看得见的正义”,而是对其一种丰富发展和质的飞跃。第三章为民事司法面临的数字化变革与挑战,全面分析智慧社会时代变革背景下民事司法从线下走向线上,面临的五个方面的变革与挑战。一是司法运行的场域同时面临着从物理空间走向虚拟空间、从物理剧场走向虚拟场景、从物理剧场走向虚拟广场的三重改变。二是随着司法运行的场域、交互工具和交互方式的改变,传统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面临着诸多新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民事司法数字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威胁和侵蚀、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和削弱、对当事人平等原则的目的背反、对当事人辩论原则的空间限缩等。三是数字化的民事司法是适应并为智慧社会时代的数字虚拟空间而打造的一种全新的在线诉讼模式,必将对传统民事司法规则带来全方面的挑战,具体包括电子方式对纸质方式的替代、涉网案件对地域管辖的失灵、电子送达对送达规则的突破、电子数据对证据规则的冲击、在线审理对诉讼规则的挑战等五个方面。四是智能技术运用对司法审判的多维冲击,主要表现为智慧管理对裁判自主的弱化、人工智能对伦理风险的引发、技术主义对司法人文的流失三个方面。五是法院主导型ODR、平台治理型ODR、公益组织型ODR等多型ODR兴起与纠纷分流式、自我式、社会式的解决,对司法中心的分解弱化。第四章为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图景与启示,在民事司法数字化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的趋势下,考察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发展式样和实践样态,总结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模式异同和有益启示。从推进路径上看,美英和德韩四国都在中央国家机关的指导下,经历了先从局部探索再到全面铺开的过程,只不过美英两国采取的是一种自下而上为主的方式,而德韩两国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为主的方式。从发展趋势上看,域外大部分国家都在着手进行司法数字化改革,旨在实现全面的数字化,不同的是在于是否准备建立“在线法院”。从立法模式上看,美英两国采取的是修订立法模式,即主要通过修订现行民事诉讼规则以适应和规范电子民事诉讼;德韩两国则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即除了修订现行民事诉讼法少量条文外,还另行制定了一系列与电子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从域外的经验来看,在我国民事司法数字化已经全面铺开并已积累了丰富实践和规则经验的情况下,目前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统一的指导机关,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和自上而下的统一规范,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并尽早启动专门的电子诉讼立法。第五章为民事司法数字化的重塑路径,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主要从基本理念、核心原则、解纷机制、诉讼规则和风险防范五个方面设计重塑方案,着力解决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化民事司法新模式。一是要更新民事司法数字化的基本理念,树立与智慧社会时代相适应的数字司法理念、数字正义理念和商谈司法理念。二是要确立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核心原则,作为电子民事诉讼的最低限度价值准则。具体包括重大变革合法性原则、安全与真实并重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三是要优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解纷机制,构建从“数字化的纠纷预防”到“数字化的非诉分流”再到“数字化的诉讼快审”分层递进的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纠纷,并实现纠纷的非诉分流和快速处理。四是要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诉讼规则,主要从适用与管辖规则、证据与送达规则、旁听与程序规则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在线诉讼规则。五是要防范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潜在风险,主要从改进法官绩效考评理念机制与完善相关智能审判管理制度两方面着手,来防范裁判自主弱化的风险;从坚持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准则与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建设两方面着手,来防范潜在的伦理道德风险;从坚持技术辅助主义和保障司法人文需求两方面着手,来防范司法人文流失的风险。最后结语为构建以数字正义为主导的数字化民事司法,主要论述数字化民事司法应从传统时代的“场域正义”走向智慧时代的“数字正义”,并应以“数字正义”为主导,从三个方面入手,重构并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化民事司法新模式。一是顺应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势,确立数字正义主导地位;二是借助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力,推动数字正义更好实现;三是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路,彰显数字正义应有光芒。
魏斌[4](2021)在《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文中指出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是新一代科学技术推动司法改革的新范式,它为提升司法改革质效、提高司法能力、推进司法公开、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提供了智能化解决方案。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法理表达是"数字正义",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为司法改革提供适用的理论解释和方法论支持。然而,司法人工智能面临着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失衡,实践上仍难以满足司法改革的需求,技术上存在算法不可解释和过拟合的瓶颈,还缺乏精细化评估司法改革成效的科学方法。未来路径需要从顶层设计上构建多维司法价值均衡发展的科学理论,研发遵循司法规律的智能化应用,建立以司法人员为中心的人机协同机制,构建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的科学方法,制定司法人工智能的伦理规范,探索适应司法数字化改革的诉讼制度。
邓恒,王伟[5](2020)在《互联网司法研究:探索、践行与发展——基于考察三家互联网法院的研究进路》文中指出从简单的借助网络通讯工具在线审案,到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互联网法院的融合,司法改革需要契合社会发展趋势,互联网法院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是在衡量创新的必要性与成本、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通过不断的尝试与实践,最终取得目前的成就。梳理回顾人民法院信息化改革的探索历程,不难发现早期的网上法庭多以小额电子诉讼或着作权争议为核心。此外,重点探讨三家互联网法院的落地与成长,归纳司法改革的网络化、信息化、智慧化实践经验。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的维度之一,必须不断探索和完善司法服务与新技术的融合、不断更新理念,才能使司法服务与时俱进,由此促进审判制度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帅奕男[6](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陈嘉琪[7](2020)在《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省思》文中研究说明管辖作为诉讼活动的起点,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前提,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管辖的确立,对于诉讼活动的发起、进行以及结果都有很大的影响,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正常有序开展,当事人诉权能否得到应有保障,行政案件的公正审判能否实现。良好的管辖制度,不仅能够减轻法院负担,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还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全面铺开已逾五年,面对行政审判易受行政干预的困境,改革尝试切断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理区的地域联结,探索实践了许多新的管辖模式。但是随着改革大范围铺开,新的问题逐渐显现。基于法规范的梳理与改革实践的调研,重新审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改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都值得质疑。一方面,基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而展开的改革,由于规定的模糊与笼统,实质上具有合法性的隐忧;改革的推进也对法定管辖制度、人大与法院的关系造成了冲击。另一方面,改革能否真正解决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受到质疑,改革探索的各种模式虽有一定成效,但管辖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却始终难以解决,跨区域管辖改革的大范围推行也对管辖制度的整体性与稳定性造成了冲击,无论是管辖改革之初就暴露的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诉讼成本增加的问题,还是改革推进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实质性化解困难、改革成效缺乏判断标准等问题,都在对改革的有效性提出追问。改革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的问题,症结在于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模糊定位,以及制度模式下应然目的与实然功能的错位。推进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需要回归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目的,立足于不断深化的改革实践,在此基础上深刻反省我国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明确制度定位,构建合理的管辖制度模式。从法规范层面来说,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或制定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定位,解决目前改革缺乏实质性基础的问题,理顺人大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厘清跨区域管辖制度与法定管辖制度之间的关系。从制度构建层面来说,构建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从法院选择、案件范围、选择权告知及行使等方面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进行完善,保障管辖选择权的有效行使,实现跨区域管辖制度应然目的与实然功能的统一。同时,探索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建立科学系统的改革评估体系,促进改革成效的有效评估;建立必要的联动机制,推动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推进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从根本上避免行政干预的产生。
龙淼[8](2020)在《智慧法院建设的法理基础与逻辑进路》文中研究说明智慧法院是信息技术与司法活动深度融合的时代产物,是信息化时代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是保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压力的重要工具。在智慧法院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阳光法院、电子法院、智能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相关概念,虽然都是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但仍有不同之处。阳光法院与智慧法院的侧重点不同;电子法院与互联网法院、智能法院与智慧法院本质上属于同一类型法院,只是名称不同;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存在交叉部分,互联网法院的部分实践可迁移到智慧法院建设中。在建设智慧法院应当实现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首先是内部管理层面,通过将技术理念贯穿于法院的内部管理,实现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其次是审理裁判层面,立足于全流程的审理和裁判工作,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优化审判服务;最后是信息公开层面,通过建立司法数据库和司法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实现科技理念与司法公开的深度融合。但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建设重心的失衡、法官队伍建设不同步、裁判公正性有待加强、过分强调模块建设以及配套措施有待完善等难题。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技术决定论”与“技术辅助论”的认识偏差,司法公正与效率辩证理念、系统建设理念与战略合作理念的缺失以及法官素质教育不足等。为此,我们应当以《乌镇共识》为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指南,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辩证理念和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以及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原则,先通过明确智慧诉讼与传统诉讼的关系、确立技术辅助裁判的审判模式和建设一体化在线诉讼机制,对智慧法院的诉讼流程进行再造,再从转变管理理念、网上案件管理体制和健全法官考核评价机制三个方面进行智慧法院的效能管理建设,最后通过制定司法数据开放共享的标准规范以及建设司法数据公开、共享平台,促进智慧法院的司法公开。
李江涛[9](2020)在《对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精准扶贫政策是以消灭绝对贫困作为目的的,其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而又因司法机关同时具备政治和司法两重属性,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这便是司法与精准扶贫的共通之处。要探寻司法与精准扶贫之间的关系,则必须要明确两个前提,一个是将司法放置在精准扶贫政策中,另一个是要将精准扶贫纳入到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下。本文以法院和检察院为视角,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跨学科研究法,以法理学理论为指导,立足于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着重探讨以公权力作为主导力量的精准扶贫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助力行为和能力表现,并寄希望于通过司法现有的制度设计而提升更大程度的助力能力。本文研究内容除了引言部分外,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精准扶贫的背景和内容、总结了司法与精准扶贫的关系、论述了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意义。第二部分对精准扶贫中司法的角色进行分析,探讨了司法作为政策的协调者、权力的监督者、纠纷的化解者这三种角色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从基础——避免因案致贫和因案返贫情况发生、关键——严惩涉贫职务犯罪和刑事犯罪、核心——增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三个方面,研究了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做法。第四部分是对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限度分析。第五部分是关于提升司法机关助力能力的思考。
李惠[10](2020)在《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之实证分析 ——以广州市H区人民法院为例》文中认为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参与力量,办理案件数量随之剧增,且由于法院办案人员相对固定,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极为突出。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因受到社会发展、案件数量、人员编制、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发生变化,出现内设机构数量盲目扩张、职能随意扩展的现象,导致内部人员管理混乱无序,法院整体工作效能低下。为化解该矛盾,促使人民法院工作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人民法院不断寻求改革,而内设机构改革则成为人民法院实施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都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先后多次推行内设机构改革,但由于内设机构改革涉及层面较广、利益触动层面较大,前期的改革大多流于形式,无法触及核心,难以从根本上取得突破和成效。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自2016年开始,基于“顶层设计”的省以下法院全面推行内设机构改革由试点改革到全面铺开,逐步推进。本轮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不仅目标明确,内容具体,且改革力度大、要求高,旨在建立起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建立起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审判机关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1]。至2019年底,全国各基层法院虽基本完成了改革任务,但关于本轮内设机构改革存在哪些问题,改革的实际效果如何,是否达到改革既定目标,该如何完善等相关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事实上,目前司法实务界及法学界对法院机构改革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改革的研究仅停留在设计构想改革蓝图及改革试点初探阶段,对本轮改革的实际效果、存在问题及影响等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研究几近空白。鉴于此,本文以广州市H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中心,全面分析了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发展变化、现实境况、价值考量、初步成效及改革中面临的困境及不足,试图厘清人民法院在推行本轮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符合实际的有关可行性建议。
二、审判管理新模式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判管理新模式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3)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与方法 |
四、框架结构安排 |
五、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民事司法的概念内涵与数字化变革背景 |
第一节 民事司法的现代法治语境 |
一、现代法治的源头回溯 |
二、现代法治的概念界定 |
三、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与内涵 |
一、司法与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 |
二、民事司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三、民事司法的法治性现代内涵 |
第三节 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的智慧社会背景 |
一、全部智慧化的基本内涵 |
二、全面数字化的根本特征 |
三、全新颠覆化的时代变革 |
第二章 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及其正义价值 |
第一节 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 |
一、司法运行加速平台化 |
二、诉讼服务加速电子化 |
三、民事裁判加速智能化 |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 |
一、管辖案件全面涉网化 |
二、诉讼流程全面在线化 |
三、机制创新全面数字化 |
第三节 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正义价值 |
一、数字化接近正义价值 |
二、数字化实体正义价值 |
三、数字化可视正义价值 |
第三章 民事司法面临的数字化变革与挑战 |
第一节 网络虚拟空间对司法场域的三重改变 |
一、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空间 |
二、从物理剧场到虚拟场景 |
三、从物理剧场到虚拟广场 |
第二节 场域工具改变对司法原则的冲突背反 |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威胁和侵蚀 |
二、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和削弱 |
三、对当事人平等原则的目的背反 |
四、对当事人辩论原则的空间限缩 |
第三节 数字方式诉讼对司法规则的全面挑战 |
一、电子方式对纸质方式的替代 |
二、涉网案件对地域管辖的失灵 |
三、电子送达对送达规则的突破 |
四、电子数据对证据规则的冲击 |
五、在线审理对诉讼规则的挑战 |
第四节 智能技术运用对司法审判的多维冲击 |
一、智慧管理对裁判自主的弱化 |
二、人工智能对伦理风险的引发 |
三、技术主义对司法人文的流失 |
第五节 多型ODR兴起对司法中心的分解弱化 |
一、法院主导型ODR的分流解纷 |
二、平台治理型ODR的自我解纷 |
三、公益组织型ODR的社会解纷 |
第四章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图景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发展式样 |
一、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发展式样 |
二、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式样 |
第二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实践样态 |
一、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实践样态 |
二、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实践样态 |
第三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模式异同与启示 |
一、发展模式异同与启示 |
二、立法模式异同与启示 |
第五章 民事司法数字化的重塑路径 |
第一节 更新民事司法数字化的基本理念 |
一、树立数字司法理念 |
二、树立数字正义理念 |
三、树立商谈司法理念 |
第二节 确立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核心原则 |
一、重大变革合法性原则 |
二、安全与真实并重原则 |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 |
第三节 优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解纷机制 |
一、数字化的纠纷预防机制 |
二、数字化的非诉分流机制 |
三、数字化的诉讼快审机制 |
第四节 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诉讼规则 |
一、适用与管辖规则的重塑 |
二、证据与送达规则的重塑 |
三、旁听与程序规则的重塑 |
第五节 防范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潜在风险 |
一、裁判自主弱化风险的防范 |
二、引发伦理道德风险的防范 |
三、司法人文流失风险的防范 |
结语:构建以数字正义为主导的数字化民事司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 |
(一)司法人工智能的科学内涵 |
(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动因 |
(三)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成效 |
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法理基础 |
(一)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法理表达:数字正义 |
(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方法:法律方法论 |
(三)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思维:法治思维 |
三、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 |
(一)公正与效率司法价值失衡的难题 |
(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实践难题 |
(三)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技术难题 |
(四)司法人工智能评估司法改革成效的难题 |
四、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路径 |
(一)构建司法价值均衡发展的科学理论和方法 |
(二)研发遵循司法规律、满足司法改革需求的智能化应用 |
(三)开拓法律推理与法律解析的融合路径 |
(四)建立以司法人员为中心的人机协同机制 |
(五)构建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的智能科学方法 |
(六)制定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伦理规范 |
(七)创新适应司法数字化改革的诉讼制度 |
结语 |
(5)互联网司法研究:探索、践行与发展——基于考察三家互联网法院的研究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上法庭的创新探索 |
(一)QQ法庭 |
(二)远程视频庭审系统 |
(三)电子商务网上法庭 |
(四)数字法庭 |
(五)移动微法院 |
1.“移动微法院”是一款微信小程序,由宁波中院和余姚法院于2017年8月投入研发,同年12月建成并在余姚法院先行试点。 |
2.“移动微法院”在宁波两级法院运行稳定后,向全国各地法院推广。 |
3.“移动微法院”为未来的诉讼制度指明了新方向,具有美好的发展前景。 |
二、互联网专门法院的探索与发展历程 |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 |
1. 背景简介 |
2.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展纪事 |
(二)北京互联网法院 |
1. 背景简介 |
2.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长历程 |
(三)广州互联网法院 |
1. 背景简介 |
2.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展历程 |
结语 |
(6)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省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审视 |
第一节 改革的合法性质疑 |
一、改革法规范沿革 |
二、改革的合法性质疑 |
第二节 改革的有效性质疑 |
一、改革制度实践 |
二、改革实施成效 |
三、改革的有效性质疑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合法性问题之思考 |
第一节 改革合法性问题分析 |
一、以改革依据为分析重点 |
二、以改革内容为分析重点 |
三、以改革定位为分析重点 |
第二节 问题的根源: 制度的模糊定位 |
一、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模糊定位 |
二、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定位分析 |
第三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有效性问题之思考 |
第一节 改革有效性问题分析 |
一、以改革的成效为分析重点 |
二、以改革的推行为分析重点 |
三、以改革的实施为分析重点 |
第二节 问题的根源: 应然目的与实然功能的错位 |
一、公正审理目的与及时审理目的冲突 |
二、实质化解争议在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
三、保护当事人诉权在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
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目的能否实现 |
第四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优化 |
第一节 明确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定位 |
第二节 构建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模式 |
一、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的提出 |
二、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的优势分析 |
三、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健全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配套制度 |
一、推进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 |
二、建立必要联动机制 |
三、建立科学系统改革评估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智慧法院建设的法理基础与逻辑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由来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2章 信息化时代下的智慧法院 |
2.1 智慧法院及其相关概念 |
2.1.1 阳光法院、智能法院、电子法院 |
2.1.2 互联网法院 |
2.1.3 智慧法院 |
2.1.4 相关概念关系辨析 |
2.2 智慧法院建设的价值目标 |
第3章 智慧法院建设的难题与原因 |
3.1 智慧法院建设的难题 |
3.1.1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建设重心的失衡 |
3.1.2 法官队伍建设不同步 |
3.1.3 裁判公正性有待加强 |
3.1.4 过分强调模块建设,缺乏系统性、衔接性 |
3.1.5 智慧法院的配套机制有待完善 |
3.2 智慧法院建设的原因分析 |
3.2.1 “技术决定论”与“技术辅助论”的认识偏差 |
3.2.2 司法公正与效率辩证理念的缺失 |
3.2.3 法官素质教育的缺失 |
3.2.4 系统建设理念与战略合作理念的不足 |
第4章 智慧法院建设的法理基础 |
4.1 以《乌镇共识》等为建设的政策导向 |
4.2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辩证平衡 |
4.3 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
4.4 树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理念 |
第5章 智慧法院建设的逻辑进路 |
5.1 智慧法院诉讼流程的再造 |
5.1.1 明确智慧诉讼与传统诉讼的关系 |
5.1.2 确立技术辅助裁判的审判模式 |
5.1.3 建设一体化在线诉讼机制 |
5.2 智慧法院的效能管理 |
5.2.1 转变智慧法院的管理理念 |
5.2.2 完善智慧法院的案件管理体制 |
5.2.3 健全法官考核评价制度 |
5.3 智慧法院的司法数据开放共享 |
5.3.1 完善开放共享的标准规范 |
5.3.2 规范数据的收集与管理 |
5.3.3 健全司法数据的公开平台 |
5.3.4 建立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对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司法与精准扶贫 |
2.1 精准扶贫的概述 |
2.1.1 精准扶贫的提出 |
2.1.2 精准扶贫的主要内容 |
2.2 司法与精准扶贫的关系 |
2.2.1 司法的概念 |
2.2.2 司法对精准扶贫的作用 |
2.3 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意义 |
2.3.1 有助于破除贫困地区本土文化隔阂 |
2.3.2 有助于进一步保障精准扶贫的实现 |
2.3.3 有助于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
2.3.4 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自身的公信力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中司法的角色分析 |
3.1 政策的协调者 |
3.1.1 沟通民意 |
3.1.2 平衡价值 |
3.2 权力的监督者 |
3.2.1 以诉讼方式为代表的监督 |
3.2.2 以建议方式为代表的监督 |
3.3 纠纷的化解者 |
3.3.1 以诉讼方式化解纠纷 |
3.3.2 以非诉方式化解纠纷 |
第四章 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做法 |
4.1 基础:避免因案致贫和因案返贫情况发生 |
4.1.1 进行诉讼制度改革 |
4.1.2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
4.1.3 强化涉贫案件执行能力 |
4.2 关键:严惩涉贫职务犯罪和刑事犯罪 |
4.2.1 严惩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
4.2.2 惩治扶贫领域刑事犯罪行为 |
4.3 核心:增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能力 |
4.3.1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 |
4.3.2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 |
第五章 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限度分析 |
5.1 司法的限度 |
5.2 限制司法发挥作用的因素 |
第六章 关于提升司法机关助力能力的思考 |
6.1 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参与精准扶贫治理机制 |
6.1.1 建立与扶贫部门的联动机制 |
6.1.2 建立扶贫司法建议统一规范 |
6.1.3 建立扶贫司法建议考核机制 |
6.2 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精准扶贫工作途径 |
6.2.1 建立涉贫类案大数据分析机制 |
6.2.2 强化对基层涉贫执法检察监督 |
6.2.3 完善预防和化解涉贫矛盾机制 |
6.3 进一步完善涉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 |
6.3.1 加快在线调解平台建设 |
6.3.2 完善律师参与调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件 |
(10)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之实证分析 ——以广州市H区人民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现状 |
二、域外法院机构管理研究现状 |
第二章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之回顾 |
第一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的规范依据 |
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及影响 |
三、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的发展变化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的主要影响因素 |
一、案件数量的影响 |
二、人员编制的影响 |
三、政治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境况及评析 |
一、职能交叉模糊,分散审判力量 |
二、审判业务与管理事务混同,审判效能低下 |
三、推行行政化管理,影响审判独立 |
四、过度精细化分工,导致监督指导混乱、裁判标准不统一 |
第四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偏离改革初衷的原因 |
一、机关运作惯性的消极影响 |
二、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影响 |
三、职级待遇行政化及政绩观念的影响 |
第三章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之历史发展 |
第一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政策依据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目标 |
一、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
二、减少内部消耗,提升审判效能 |
三、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具体部署 |
第四章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之现状 |
第一节 广东省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整体概况 |
第二节 广州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整体概况 |
第三节 H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审视 |
一、H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前境况 |
二、H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简析 |
三、H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初步成效 |
四、H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困境 |
五、H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主观评价 |
第五章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之优化 |
第一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之理想与现实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之优化路径 |
一、进一步厘清机构职责,实现职能优化 |
二、进一步推进“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改革 |
三、同步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强化法院队伍建设 |
四、加强引入社会化服务,全面提升审判质效 |
五、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为改革提速增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审判管理新模式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D]. 韩烜尧. 吉林大学, 2021
- [2]论数字时代的审判公开[D]. 于璐. 吉林大学, 2021
- [3]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D]. 戴曙.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J]. 魏斌. 现代法学, 2021(03)
- [5]互联网司法研究:探索、践行与发展——基于考察三家互联网法院的研究进路[J]. 邓恒,王伟. 中国应用法学, 2020(05)
- [6]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省思[D]. 陈嘉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智慧法院建设的法理基础与逻辑进路[D]. 龙淼. 扬州大学, 2020(05)
- [9]对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研究[D]. 李江涛.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10]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之实证分析 ——以广州市H区人民法院为例[D]. 李惠.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