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论文文献综述)
郑州婷[1](2021)在《上海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机制的研究,是基于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际运行乱的现实问题下提出的。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是未来一定时期内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一个方向。研究上海市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机制及其特色,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广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现养老服务公益定位、保基本生活以及满足新时代下新需求、新水平、新期待的民生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研究针对上海市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中概念不清、理念不晰、机制固化、发展活力缺乏等问题,从可持续发展出发,注重社会调研,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以公建民营社区养老设施为样本切入点,重点调查和剖析上海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现行运行机制,对其运行情况和特色、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以协作治理理论为理论依据,对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目标运行机制进行构想,设立其发展目标,提出其理想运行机制及相应的对策,完善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现行运行机制,以提供政策导向。通过文献分析,本文结合现行上海社区养老服务实际操作,明晰“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社区养老设施”等基本概念及其类型,并从老年人需求角度出发对社区养老设施进行功能分类,最终归类成社区照料护理类、社区便民服务生活类、社区休闲娱乐类三类养老设施。通过参与观察法与访谈法搜集一手资料,从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机制的六个要素:服务对象的确定、收费与定价、税收优惠与补贴、规范性、智慧化、专业性来全面剖析上海市6个区县8个街镇三类社区养老设施的现行运行机制,并梳理出当前上海市中心城区、郊区、老旧小区、国有农场改革社区等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的特色与经验。此外,分析其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协作治理为指导,设想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目标运行机制,通过健全准入机制、服务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支持机制、监督管理机制、保障机制7个子机制,以及形成外部运行、内部运行、内外部作用整体运行3个平衡机制及闭环,阐述其理想运行机制,从而提出能够促进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现行运行机制得以更快更好发展的对策建议。研究看来,目前上海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整体上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模式可行,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积极意义;调研涵盖范围广,社区三类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特色与经验具有可推广性,可为上海市乃至全国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后续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依据协作治理,本文提出了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目标运行机制,并从多元主体协作下的政府、运营方、社会层面出发,结合目标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完善对策,为我国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提供经验,推动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提升老年福祉。
曹海苓[2](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郑凌[3](2020)在《H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服务对象逐渐由最初的残疾人扩面到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残疾人、伤病人等残障人群体,人们对康复辅助器具的各方面需求不断提升,产业发展急需突破。目前国家针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生产、装配及研发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在相关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及监管制度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尤其在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问题方面,如何完善产业相关政策支持,更好地促进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发展,需要探索与实践。本文介绍了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和产业政策支持系统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政府职能理论和公民权利理论。通过调查H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的执行情况,总结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税收及水电热气相关优惠政策有待落实、金融服务灵活性及便利性不足、财政资金引导支持范围较窄、消费支付措施及范围有待完善、专业人才队伍严重匮乏等,并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完善对策,主要包括:减免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研发税收、减免生产供应装配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税收,着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基于市场化支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创新、基于多元化开发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融资工具,强化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实;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四众”财政支持范围、奖注补支持非营利性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建设、将康复辅助器具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多措并举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完善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医保支付范畴制度、商业保险支付范畴制度、消费信贷支付范畴制度,完善消费支付制度建设;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专业知识进入专业教育范畴、推进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校企合作机制、完善从业人员的职称职级制度建设,协同发展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黄卉[4](2020)在《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及对策 ——以广州市H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今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率、提倡“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的时代背景下,运用非营利组织的力量作为“第三方”在政府和市场中调和,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是社会有效参与公共管理、满足公众需求的必然要求。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税收优惠减免,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可以减轻社会组织的税收负担,实现财政效力最大化和公共服务优质化,保障其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成长,给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其持续健康发展。然而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过程存在各种阻力,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陷入困境,导致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往往不显着。在此背景下,探索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完善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改进,是推动非营利组织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政府管理创新、追求政府“善治”、助推政府与公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调查问卷法、访谈法四种研究方法,结合公共管理学中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分析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及对策。从非营利组织及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本概述出发,梳理了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情况。与非营利组织沟通联系,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了解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现状、执行效果、优惠力度、享受者的建议等,整理出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主要困境包括:一是免税资格认定门槛普遍较高;二是资格认定审批程序比较复杂;三是税收优惠政策阐述不够明晰;四是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渠道单一;五是非营利组织的纳税意识薄弱等方面。通过查找相关数据进行整理、调查研究,借鉴国外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经验,探讨对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启示,最后得出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五点改进建议:一是科学设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资格认定门槛;二是简化非营利组织各项资格资格认定审批流程;三是细化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政策;四是强化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五是增加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的沟通和辅导。研究希望通过整理归纳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为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执行提供参考借鉴,从税收优惠在实质上对非营利组织进行鼓励扶持,推动非营利组织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宋东明[5](2020)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深化与快速发展阶段,就这一新趋势特征而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已经是世界最多,且未来发展中“人口众多、结构老化”以及“未富先老与未备先老”将是我国人口现象长期持续存在的情况,因而必须面对严重的老龄化挑战。老龄化日趋严重同时增加了社会以及家庭的养老负担,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压力,但是也为养老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随着我国老龄化日益加重,政府、社会对于养老产业也越来越重视,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老龄服务产业发展”,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站在战略高度提出发展养老产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之有效的战略。发展养老产业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和重要选择之一。在我国,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日益增多的多层次与多类型的老年人口群体的需求快速增加,为养老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与空巢化等都要求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共同承担起为老人提供服务的职责,而我国传统的养老事业的运作机制难以满足我国庞大的老龄人口的商品性、市场性需求,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来填补这一不断扩大的需求空间。老年人口增加、老年人生活需求多样化、老年人购买能力逐渐提升,使得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客观经济条件。我国当前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是从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提供进行社会福利养老,向因时因地制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发展养老与养老产业发展提供社会产品相结合的养老产业之路转向,由此可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发展问题,同时促进老年人以及社会福利的全面发展。国家已明确提出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但当下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尚未明确,因此“发展什么”与“怎么发展”,尤其是发展依据,是现阶段我国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养老产业可从技术、市场、企业与政府多维度进行,但是在这些维度内容中,法律制度都是核心与基础保障。而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视域,不仅可以依法组织和汇集养老产业发展动能,而且是养老产业增长与创新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由于养老产业在我国出现新的增长机遇,它极为需要法律的促进保障,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律发展的新课题。文中以探索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的发展为目标,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分析当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充分比较分析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础,以我国老龄化国情提炼我国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功能要素、制度路径等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关键制度内容,论证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而且创新提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整体立法设计、并论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的新领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注意研究带有问题意识积极尝试理论结合实践,对积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论文的主要设计、内容与结论分别呈现出:第一,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路径。在厘清养老产业界定的基础上,以国民收入和分配理论、产业成长理论、社会福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等理论为依据,在分析养老产业发展制度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养老产业在我国的兴起,是对政府、社会、个人公平效率意识的考验,而在养老产业市场对法律制度的促进调控需求以及政府提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的意愿与能力是形成养老产业市场秩序的供需互动。因此,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在养老产业发展中体现政府公共职能的作用、引导作用、规范和约束作用。而且由于养老产业的经济性与福利性兼具的特点,依据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情况,亟需具有保障功能的法律制度促进其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的合力,通过法定政策指引,法律手段促进,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来引导社会理性参与养老产业,从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第二,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供给不足。在梳理了产业发展、产业促进、特别是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政策现状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和刚刚提出养老产业这一概念时期相比,养老产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表现,其发展生存环境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如,老年人购买养老的专门用品和养老服务的理念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也已经开始普遍关注养老用品和养老服务的供给与生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入到养老用品的生产与养老服务的提供中,党和政府明确作出了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的发展养老产业,可以说已经初步形成了发展养老产业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但是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不足,我们认为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基本法缺失,因而无法利用法律制度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第三,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必然性。首先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具有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价值的主要功能,这体现在养老产业法律的促进功能和权利保障层面;其次,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完善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保证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为直接目标;最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针对养老产业的重要法律保障,是法学领域以及经济法律领域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第四,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为基本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制度建构。首先提出促进养老产业法发展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在法律规范层级结构上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四个层级。其次,由于促进养老产业法的法之整体性,其立法成长过程需要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在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上的不同立法优势与特色特征,认为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具有各自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不同制度模式,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它可以保障老年人的经济能力,提升全社会养老市场购买力,保障老年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重点提出了在分析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原则要素、功能要素、协调要素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投融资完善的法律制度路径选择。第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必然促进养老产业的稳步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发展我国养老产业的战略选择,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战略。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尤其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旨在促进和鼓励养老产业发展的带有“促进内容”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具有促进意义的基本法,这既是将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与法律制度保障相结合的结果,也为法律作为制度架构来规范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范例。现在养老产业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多元主体进入养老市场,成为新型的产业发展动能,养老产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政策的鼓励和推动,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促进、扶持和规范,促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可以为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发展方向与制度保障。围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整体目标,强调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既有宏观制度要素分析,又有微观实施安排路径选择,建议形成以专门的、统一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为统领、为基础,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黄胜[6](2019)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实践困境 ——基于成本收益视角下的A市个案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6年,国家新出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此研究以A市为调研地,对上述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发现2016年以来A市残疾人就业增长放慢,且社会对该政策满意度不高,政策执行效果不尽理想。该研究从企业和税务部门的成本收益视角切入,构建模型,进行数据分析。研究发现,在当前条件下两者的博弈实现了“企业不造假-税务检查”纳什均衡,且企业享受政策的成本可能大于收益,因此部分企业会选择不享受该政策,使得政策效用无法有效发挥。另外,调查结果也表明,当前社会对残疾人的认识存在偏差、支持不够是残疾人就业存在障碍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完善政策制定、明确执行主体、优化执行流程、改善政策环境四方面的意见建议。
董樱[7](2019)在《民政福利企业同一货物享受两次税收优惠问题及建议》文中提出文章针对民政福利企业同一货物享受两次税收优惠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结合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明确与发展,从民政福利企业同一货物享受两次税收优惠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深入研究与探索,进而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张登利[8](2019)在《中国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性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顶层设计,构建以人口战略、生育政策、就业制度、养老服务、健康保障、人才培养、环境支持、社会参与等为支撑的人口老龄化应对体系是完善当前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目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亟需完善当前的支持性政策,要真正实现“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目标,在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同时需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的家庭和社区支持体系,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服务设施。本研究基于供需关系的研究视角,利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民政年鉴、社会服务发展和统计公报、经济普查公报、人口普查公报、2014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数据等统计数据,综合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福利多元理论”、“政策工具理论”为理论指导,采用文献研究、定性与定量研究、综合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沿着“规范研究——实证研究——对策研究”的研究思路,以“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性政策缺失——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不平衡——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性政策体系构建”的分析框架展开研究。从历史发展进程角度梳理中国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性政策发展历程发现,新中国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取得了显着成效。主要表现出政策客体逐渐扩大、养老服务项目内容日益丰富、居家养老方式地位日益凸显、市场型和动员型政策工具成为主流、政策效果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等显着特点。同时,在老龄化、城镇化、空巢化等新形势下,也表现出“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地位亟需政策巩固,“社区为依托”的制度化政策机制缺失,“机构为补充”的弱自主性和强依附性。通过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定量计算和需求预测分析,对比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及供给预测定量计算及其影响因素显着性分析,认为我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总量与供给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总量大,供给水平有限,关键原因在于居家养老服务缺失有效的政策支持。主要表现为养老服务经费与实际需求不对等;专业人员与服务需求差距大;社会组织与社会需求不匹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能力不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性政策体系的财税政策、人力资源、社会组织、老龄产业四大要素之间具有较强的内在关联性。财税政策是发展养老服务中政府财政责任的重要工具,是政府政策支持体系的核心,是居家养老服务长效发展的实现路径;作为一项准公共服务,如何提供足够的专业人才以满足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人力需求是政府必须直面的问题,也是其居家养老政策支持体系构建中的核心意涵;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供给主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与递送,在面对老年人多元需求时能够弥补国家、市场和家庭在养老服务方面的不足;老龄产业发展是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向广度、深度和规范化迈进的保障。支持性政策体系是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制度保障,完善支持性政策体系应遵循以下理念原则:坚持老年人主体需求是政策支持体系的基本原则;人与财是居家养老服务有效发展的基础与核心;社会组织、资本市场参与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政策支持主体和相关政策支持主体之间应通力合作、互补联动。中国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性政策体系的完善,应强化政府在居家养老中的主导作用,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形成财税支持体系,从而多层面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力资源支持政策应通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家人三方面的支持来保证居家养老的服务供给;应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在进行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时,应通过广泛的汲取、挖掘、开拓社会资源,发展多元供给的综合养老服务体系;应积极探索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的政策支持,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民间投资的撬动作用,探索政府与民间资本的多种合作方式,完善优惠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培育居家养老老龄产业发展。
王珍[9](2019)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研究》文中指出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本世纪的世界性难题。我国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近年间老年人口数量迅速增加,老龄化已是我国人口问题的核心,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社会问题,必将对家庭和社会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居家养老是一种与机构养老相对应的养老模式,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以无偿、补贴和有偿的方式,向居住在家庭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健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社会养老服务形式。它融合了传统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之长,同时也是家庭养老模式、机构养老模式的有力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不断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居家养老作为当前一种主要养老服务模式,政府理应发挥主导作用,构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并推进它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探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不仅对于完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积极参考。本研究从分析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多元化发展态势的角度出发,依据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公私属性、福利性、公益性及私人性特征,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划分成基本、中间和高级三个层次,进一步分析政府在不同层次供需情景中的行为表现。本研究指出,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只能由政府以直接生产和提供的方式向老年人供给,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中间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属于混合物品范畴,应由政府间接生产和提供,即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或企业合作,委托代理或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向城市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生活照料、医疗救助服务以及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具备较高的私人产品属性,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直接组织生产和提供。政府应从宏观上不断完善对涉老企业的扶持政策,搭建优质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供的老年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运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政府行为错位、缺位、越位等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1)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投入与建设不足,服务管理不到位,以及对民间力量的培育和扶持不到位;(2)中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权责不明确,进而造成政府职能越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落后的制约、政府行为的“路径依赖”、政府的“经济人”动机、政府“有限性”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所导致。本研究借鉴国外城市老人社会照顾的先进经验,在善治理论及元治理理念基础上,提出了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的优化路径。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共治,但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一样,治理同样可能存在失灵。善治理论是治理理论的衍生,源于治理理论又高于治理理论。善治追求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体现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需情境中,就是政府、企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社区以及老年家庭的协作共治。元治理则是指在承认协作共治模式下,对权力下放的治理过程进行一定引导和控制,即它既承认授权和分权,同时又意识到更强大政府控制的必要性(1),强调国家或政府应在治理的监管、驾驭和协调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2)因此,政府元治理是实现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需情境下政府行为优化的战略选择。通过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法律体系,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政策等制度保障;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经济保障;通过整合全社会养老资源,实现老年养老服务的资源共享;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现代技术保障。本研究以乌鲁木齐市为研究靶区,运用潜在类别分析(LCA)方法,对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潜在类别分析,将其划分为“医疗保健需求型”、“全面需求型”、和“无需求型”三大类,并依据老年人的人口学、经济环境、家庭环境、自评健康等方面的差异表现,运用多元Logistic回归方法,对分类结果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乌鲁木齐市政府及民政部门探索推进“9073”养老模式,但总体而言,占养老服务体系90%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过程较为缓慢。因此,乌鲁木齐市政府应明晰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领导权责,从加强重视意识、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构建监管与评估制度等方面共同发展居家养老。
吕阳[10](2019)在《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文中认为国家、社会、单位、家庭、个人等都是老龄化时代发展的重要责任主体,主体间的关系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别点,它们共同支撑着养老服务业的协调发展,福利多元主体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中各有侧重点,为维持公平正义的社会生存、生活和发展环境提供了持久保障。养老服务业不仅是一项核心的民生事业,一种未来的潜力行业,而且是诸多经济现象的纽带,是决定经济能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稳健器。所以,明确政府引导职责功能,充分运用及保证财政政策工具效率尤为关键。当前的实体养老服务业困局已成:一是生育率、死亡率低。需要直面底部顶部老龄化双重压力;二是养老金贮备严重不足。若不投资会导致亏损,投资又会面临潜在风险,养老金的收缴、发放、投资正面临选择性难题;三是代际养老压力大。中年人工作、住房、培养子女的难度陡增,无暇顾及老年人赡养,寿命延长将会面临60岁以上低龄、中龄老年人赡养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四是服务稍好的养老机构远远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落后。养老机构普遍收费高、服务类型单一,精神赡养服务严重缺失,占比90%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还远未形成发展体系;五是延迟退休、鼓励生育、移民等综合配套措施乏力,财政政策缺失、缺乏、滞后。为什么要研究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显而易见,主要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的上行发展,可以说,人口问题影响了一切问题,1935年地理学家胡焕庸发表的《中国人口之分布》竟预见了未来百年的经济发展,发展经济就必然绕不过保障民生,人口主线和财税主线就可以充分阐释。一是计划生育的政策演变。1982年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行十分合乎当时的经济发展规律,那时的生产力水平无力承担人口指数化增长,于是长达36年的国策间接成了抑制人口快速增长的客观因素,主观上则是为了健康、有序增加人口,倘若调控不及时,就会导致人口老龄化。这不光会影响老年人口所占比重逐步提升,老龄化本身还是个速度问题,当计划生育进行到2007年的时候,并未有任何放开生育的政策动静,使得一代人过后的“底部老龄化”变得异常复杂,长此以往甚至会导致低生育文化养成,阻碍后期政策调控的可行性,也加快了“人口红利”消逝的速率。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埋下的是人口老龄化危机,劳动力、生产要素成本不断攀升,城市群、都市圈疯狂抢人,房价突破“天花板”,这背后却是城乡、区域老龄化的倒挂,劳动增值空间的压缩,资本增值空间的扩张,间接引发收入分配失灵,阶层相对固化,道德观滑坡。但老龄化问题从科技医疗上看,却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必经过程,综合国力提升和人均寿命提高就是最好例证,这又是“顶部老龄化”的现实表现,于是“顶部老龄化”和“底部老龄化”不期而遇,所以,当前更有必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养老服务体系初级阶段不断推向中高级阶段。二是财税体制的政策演变。“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1994年分税制为了扭转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过低及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过低的状况,通过分税制实现了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倒逼”地方财政发展“土地财政”,财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新预算法》形成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四本预算”安排,“营改增”、国地税合并、“新个税”改革等历史阶段过后,2008年有选择的结构性减税正不断转向2018年后大面积地减税减费减基金的实质性减税,税收形成“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严征管”的税制安排,结构性减税为扭转不合理税收结构,提升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动减税降费,实现“降成本”和“补短板”,与拉弗曲线相呼应,社会保障深刻影响基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更是引起企业新成本和政策吸收的激烈讨论,学界普遍认为社保降费可从当前的39%左右降至20%-25%,进度还需测算,细节还需深思。同时,社保全额征收又能有效弥补养老、医疗保险资金缺口,避免养老金等支付对财政补贴的过度依赖,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使税收管理员转向税收信息员,此外,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为非法彩票,会保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全流入老年人福利。所以,财政政策与养老服务业本身就是内外皆有衔接的互动关系,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支出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政策的积极与否事关养老服务业的科学、有序、协调发展,两者互相影响,密不可分。传统养老服务体系主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随后护理保险逐步完善,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得到推广,“互联网+养老”模式成效显然,这对财政政策的有效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应对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PPP模式充分应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具体需求,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传统财政政策工具运用也需要不断丰富及完善,养老服务业本就是财政政策所必须强化针对的具体落脚点,巨大的老年消费市场又是未来诸多关联产业结构升级及转化的契机,唯有颠覆劳动力人口下滑的倒退思维,才能够从容把握潜在的发展机遇。除了关注眼前发展现状、问题之外,可研究参考发达国家及地区养老服务财政政策对现今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启示,发达国家及地区在工业革命的催化下,率先步入人口老龄化,在生产力发达、综合国力强盛的背景下,丰富和发展了近现代的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总结过去、学习先进是时代发展的政策需要。老龄化程度越高,挑战就会越大,但任何事业、行业都会有机遇,对待养老服务业发展问题,也应当迎难而上,单纯从经济角度上看,劳动力比例减少、生产要素调整及资金投入变化都应趁势而为,根据社会现实来解决养老服务发展过程当中的难题是首选之策。尽管如此,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毕竟发展的矛盾总需要因地制宜地去消除与化解,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广阔的养老产业市场,养老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完善至关重要。基于此,才能够化挑战为机遇,变不利为有利,倒逼养老服务业民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将消极影响遏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伴随家庭养老能力缺失及不足,社会化、多元化、产业化养老应运而生,家庭结构、代际关系转移及空巢家庭增加,整个社会对养老服务业需求的标准越来越高,各国调节、补充和完善养老服务时限也越来越紧,这无疑会促使政府消费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提前出台,进而实现家庭单元、社会、市场等主体的协助发展。人口老龄化理论认为,老龄群体日益增加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实质上是社会资源不断倾向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基础也始终以老年人口增多为依归,由此带来经济发展形式、社会治理方式、老年收入保障和养老服务供需结构的深刻影响,横梗在逐步崛起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前的是“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构建适宜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养老服务体系已刻不容缓。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拟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浩瀚研究文献的综述,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探讨设计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最后从总体上概括本文的框架及内容。第一章为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学理论分析,该部分从养老服务业相关概念界定、政府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理论依据、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展开研究,详细讨论相关的理论依据及不足。第二章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现状分析,该部分从养老服务业财政资金投入、政策环境变化、养老服务模式多元、养老服务政策蜕变、统计数据变化、养老服务成就与形势、“全面二孩”及延迟退休等方面,紧密联系财政视角的目标与定位,综合阐述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建设所发挥的作用。第三章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问题探析,通过分析财政关联体及财政政策作用,及时发现养老服务业当中财政政策执行不力,效果不佳的现实问题,进而为对策输出提供依据。第四章为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通过筛选有代表性的统计指标,攫取中央民政部层面31个省份2007-2016年的面板数据,并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进行分析。结合养老机构发展特点,采取VAR模型和分位数回归,并测算各地的养老机构财政性资金缺口,来简要分析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第五章为发达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通过对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英国社区照顾、德国“多代居”、日本护理供给体系和香港安老服务等不同发展类型经济体的养老服务业及财政政策经验进行借鉴,并准确评价,从中获得启发。第六章为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的建议,该部分从准确定位、设计完备的财政政策体系、有效执行、发展规范、配套措施等方面来论述养老服务业发展所需,试图为未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保障思路。希冀能够对推进积极、健康、和谐的中国建设有所裨益。
二、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1)上海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关于社区养老设施的研究 |
1.2.2 关于公建民营的研究 |
1.2.3 关于研究角度的梳理 |
1.2.4 文献研究述评 |
1.3 基本概念界定 |
1.3.1 社区养老设施及其分类 |
1.3.2 公建民营养老设施及其功能类型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1.6.1 创新点 |
1.6.2 难点 |
第2章 上海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机制分析——照料护理类 |
2.1 服务对象的确定 |
2.1.1 身体条件 |
2.1.2 优先入住情况 |
2.1.3 综合因素 |
2.2 收费和定价 |
2.2.1 基本入住率 |
2.2.2 基本收费 |
2.2.3 主要资金来源与支出 |
2.2.4 总体盈亏情况 |
2.3 享受的税费优惠和补贴情况 |
2.3.1 政策情况 |
2.3.2 税费优惠与补贴情况 |
2.4 规范化建设 |
2.4.1 运营方招投标要求 |
2.4.2 公建民营合同管理要求 |
2.4.3 监督管理 |
2.5 信息化建设 |
2.5.1 智能养老产品的使用 |
2.5.2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搭建 |
2.5.3 智慧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 |
2.6 专业化建设 |
2.6.1 社会运营方资质与能力 |
2.6.2 专业团队成员的资质与配置 |
2.6.3 专业团队的培训 |
2.7 运行特色 |
2.7.1 医养融合,打通为老服务各个环节 |
2.7.2 运用信息系统,打造智能管理平台 |
2.7.3 精准对象,分类分层服务,降低运行风险 |
2.7.4 服务网络片区化,充分发挥规模效应 |
第3章 上海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机制分析——便民生活服务类 |
3.1 服务对象的确定 |
3.1.1 范围 |
3.1.2 优先享受情况 |
3.1.3 综合因素 |
3.2 定价机制 |
3.2.1 供餐内容与方式 |
3.2.2 基本收费 |
3.2.3 工作人员的工资承担及发放形式 |
3.3 优惠与补贴情况 |
3.3.1 政策情况 |
3.3.2 具体补贴情况 |
3.4 规范化建设 |
3.4.1 运营方资质与能力 |
3.4.2 安全管理 |
3.4.3 质量监控 |
3.4.4 监督与考核 |
3.5 运行特色 |
3.5.1 强化引导,实现标准化管理 |
3.5.2 两重补贴,促进可持续发展 |
3.5.3 第三方评估,规范监督管理 |
3.5.4 多方协作,促进资源整合 |
第4章 上海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机制分析——休闲娱乐类 |
4.1 服务对象的确定 |
4.1.1 身体条件 |
4.1.2 范围 |
4.1.3 综合因素 |
4.2 资金来源与供给情况 |
4.2.1 资金来源与支出 |
4.2.2 供给内容与方式 |
4.2.3 设施使用率 |
4.3 优惠与补贴情况 |
4.3.1 政策情况 |
4.3.2 补贴资金管理与使用 |
4.4 规范化建设 |
4.4.1 运营方资质与能力 |
4.4.2 运营方招投标与合同签订周期 |
4.4.3 评估管理 |
4.5 队伍建设 |
4.5.1 团队配备 |
4.5.2 志愿者队伍的建设 |
4.6. 运行特色 |
4.6.1 多样化、一站式运行,功能齐全 |
4.6.2 专业服务、规范运行,全面提高质量 |
4.6.3 注重团队能力建设、链接资源,提升团队整体实力 |
第5章 上海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目标运行机制构想——基于协作治理视角 |
5.1 存在的问题 |
5.1.1 政府有关政策规范性不够 |
5.1.2 运营方服务质量偏低 |
5.1.3 社会支持网络尚未构建 |
5.2 设立发展目标 |
5.2.1 目标设立的理论依据 |
5.2.2 目标设想 |
5.3 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理想运行机制 |
5.3.1 健全七个子机制 |
5.3.2 形成三个闭环 |
第6章 协作治理下完善上海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机制的对策 |
6.1 政府层面: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实施规范性 |
6.1.1 明晰社会运营方招投标要求 |
6.1.2 加强委托管理合同管理 |
6.1.3 优化补贴政策结构和内容 |
6.1.4 制定统一的评估考核体系 |
6.2 运营方层面:明确基本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益 |
6.2.1 运营方明确自身基本定位 |
6.2.2 参与前期建设,提高运行效益 |
6.2.3 加强智慧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
6.3 社会层面:完善资源整合机制,构建社会支持网络 |
6.3.1 鼓励多渠道引入运营资金,保障资金周转 |
6.3.2 探索用财政补贴撬动市场项目,发展专业化运营 |
6.3.3 建立健全老年人需求表达与参与机制 |
6.3.4 引导市场主体的志愿服务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H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发展动态 |
1.3 研究目的及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可行性分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行性分析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 |
2.1.2 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系统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职能理论 |
2.2.2 公民权利理论 |
第3章 H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执行情况 |
3.1 H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整体情况 |
3.1.1 H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管理与发展组织机构 |
3.1.2 H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现状 |
3.1.3 H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项目资金支持情况 |
3.2 H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支持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调查 |
3.2.1 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
3.2.2 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金融服务支持政策 |
3.2.3 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
3.2.4 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消费支付支持政策 |
3.2.5 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人才培养支持政策 |
第4章 H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4.1.1 税收及水、电、热、气相关优惠政策有待落实 |
4.1.2 金融服务灵活性及便利性不足 |
4.1.3 财政资金引导支持范围较窄 |
4.1.4 消费支付措施及范围有待完善 |
4.1.5 专业人才队伍严重匮乏 |
4.2 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优惠政策原因:优惠政策制定部门与落实部门之间沟通不足 |
4.2.2 金融服务原因:部分金融服务机构存在双重管理困境 |
4.2.3 财政资金原因:财政专项资金应用无法协调 |
4.2.4 消费支付原因:关联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未达成共识 |
4.2.5 人才队伍原因:缺乏相关部门保障机制 |
第5章 H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的完善对策 |
5.1 着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
5.1.1 减免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研发税收 |
5.1.2 减免生产供应装配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税收 |
5.2 强化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实 |
5.2.1 基于市场化支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创新 |
5.2.2 基于多元化开发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融资工具 |
5.3 多措并举加大财政资金引导 |
5.3.1 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四众”财政支持范围 |
5.3.2 奖注补支持非营利性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建设 |
5.3.3 将康复辅助器具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
5.4 努力完善消费支付制度建设 |
5.4.1 完善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医保支付范畴制度 |
5.4.2 完善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商业保险支付范畴制度 |
5.4.3 完善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纳入消费信贷支付范畴制度 |
5.5 协同发展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
5.5.1 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专业知识进入专业教育范畴 |
5.5.2 推进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校企合作机制 |
5.5.3 完善从业人员的职称职级制度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情况的调查 |
(4)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及对策 ——以广州市H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 |
1.2.2. 国内文献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1.4.1. 创新点 |
1.4.2. 难点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非营利组织 |
2.1.2. 企业所得税 |
2.1.3. 税收优惠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市场失灵理论 |
2.2.3. 理论基础为本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撑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本情况 |
3.1. H区非营利组织 |
3.1.1. 发展历程 |
3.1.2. H区非营利组织的类别 |
3.2.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3.2.1. 具体内容 |
3.2.2. 优惠政策的意义 |
3.3.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流程 |
3.3.1.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及资料 |
3.3.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流程及资料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分析 |
4.1. 调查分析 |
4.1.1. 问卷调查分析 |
4.1.2. 访谈法分析 |
4.2. 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产生的原因 |
4.2.1. 税务机关方面 |
4.2.2. 纳税人方面 |
4.3. 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的表现 |
4.3.1. 免税资格认定门槛普遍较高 |
4.3.2. 资格认定审批程序比较复杂 |
4.3.3. 税收优惠政策阐述不够明晰 |
4.3.4. 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渠道单一 |
4.3.5. 非营利组织的纳税意识薄弱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外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经验借鉴 |
5.1. 代表性国家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经验介绍 |
5.2. 代表性国家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经验启示 |
5.2.1. 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设立合理的法律依据 |
5.2.2. 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捐赠减免细则 |
5.2.3. 简化非营利组织税收减免的相关程序 |
5.2.4. 加强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实施的监管力度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改进对策 |
6.1. 科学设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门槛 |
6.1.1. 统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标准 |
6.1.2. 税务机关设立科学的认定流程和条件 |
6.2. 简化非营利组织各项资格认定审批流程 |
6.2.1. 认证流程的优化 |
6.2.2. 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征管 |
6.2.3. 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
6.3. 细化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政策 |
6.3.1. 明确优惠政策的相关工作 |
6.3.2. 明确非营利组织的税法地位 |
6.4. 强化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 |
6.4.1. 强化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广度和深度 |
6.4.2.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覆盖面 |
6.5. 增加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的沟通和辅导 |
6.5.1.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员对非营利组织的一对一辅导 |
6.5.2. 监督非营利组织需合法合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 |
附录二: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与背景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方法 |
1.3.2 比较研究方法 |
1.3.3 价值分析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选题创新 |
1.4.2 方法创新 |
1.4.3 研究思路创新 |
第2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理论概述 |
2.1 养老产业概念界定 |
2.1.1 养老产业概念 |
2.1.2 养老产业特征分析 |
2.1.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形态 |
2.2 养老产业发展理论基础 |
2.2.1 经济学理论 |
2.2.2 社会学理论 |
2.2.3 经济法理论 |
第3章 我国养老产业制度溯源与现状 |
3.1 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历史回顾 |
3.1.1 1999年之前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2 2000年-2013年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3 2013年以来的养老产业情况 |
3.2 我国养老产业政策和法律现状分析 |
3.2.1 养老产业政策 |
3.2.2 养老产业立法 |
3.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备 |
3.3.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不完善 |
3.3.3 养老产业财政支持制度存在问题 |
3.4 养老产业相关制度问题成因 |
3.4.1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不足 |
3.4.2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效益性不足 |
3.4.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缺失 |
第4章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 |
4.1 美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征 |
4.1.1 美国养老产业发展特色 |
4.1.2 美国以法案形式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有历程 |
4.2.1 日本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发展三大阶段 |
4.2.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综合性特色 |
4.3 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范例 |
4.3.1 韩国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作为法律制度引导 |
4.3.2 韩国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计划 |
4.4 德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以法律政策并重表现 |
4.4.1 法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
4.5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启示 |
4.5.1 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础 |
4.5.2 通过促进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
4.5.3 完善投融资及财政支持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第5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要素 |
5.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 |
5.1.1 通过基本法模式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
5.1.2 依法促进养老产业升级转型 |
5.1.3 依法保护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 |
5.1.4 依法明确养老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
5.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原则要素 |
5.2.1 公平正义原则 |
5.2.2 市场竞争原则 |
5.2.3 依法治理原则 |
5.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功能要素 |
5.3.1 养老产业市场不健全的调节功能 |
5.3.2 对养老产业不平衡的调节功能 |
5.3.3 养老产业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调节功能 |
5.3.4 养老产业企业唯利性的调节功能 |
5.4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协调要素 |
5.4.1 养老产业法律制度与政策协调 |
5.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综合协调配套建设 |
第6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安排 |
6.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作为制度基本法 |
6.1.1 确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之意义 |
6.1.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的关键内容 |
6.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主要法律制度路径选择 |
6.2.1 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完善 |
6.2.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完善 |
6.2.3 养老产业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 |
6.2.4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6.3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实践困境 ——基于成本收益视角下的A市个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文章基本思路、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第一章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
第一节 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及政策目标 |
一、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 |
二、政策目标 |
第二节 税收优惠政策的演进及特征 |
一、1949 年至1978 年出台的文件 |
二、1978 年至1994 年出台的文件 |
三、1994 年至今出台的文件 |
第三节 现行政策的具体条件与执行流程 |
一、享受优惠的具体条件 |
二、政策执行的具体流程 |
第二章 政策执行的成本收益模型构建及研究假设提出 |
第一节 运用成本收益分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运用成本收益分析的合理性 |
二、运用成本收益分析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政策执行中的成本收益模型 |
一、模型构建的前提 |
二、模型的具体构建 |
三、企业和税务行动策略的简要分析 |
四、研究假设的提出 |
第三章 政策执行成本收益的实证分析——基于A市数据 |
第一节 A市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过程 |
一、政策宣传情况 |
二、业务办理情况 |
第二节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效果 |
一、退税额波动性增长 |
二、申请政策优惠企业数量总体有下滑趋势 |
三、残疾人就业比重出现下滑 |
第三节 实证分析研究 |
一、问卷调查分析 |
二、访谈及法院判例分析 |
第四节 简化成本收益模型及提出分析结论 |
一、模型的简化 |
二、分析结论的提出 |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政策享受门槛过高,政策优惠不多 |
一、政策明文规定的成本可能大于收益 |
二、政策实际享受时的成本可能大于收益 |
第二节 政策执行主体单一,责任重大 |
一、税务部门单打独斗,执行能力不足 |
二、税务部门责任较重 |
第三节 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政策评估缺乏 |
一、政策宣传不够 |
二、政策评估和政策改进的缺失 |
第四节 政策环境缺失 |
一、社会对残疾人权利认识较为滞后 |
二、社会对残疾人支持较少 |
第五章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政策的制定设计 |
一、降低企业申报优惠的成本 |
二、提升企业享受政策的优惠 |
三、将现行退税政策改成财政支付转移 |
第二节 明确政策执行的主体权责 |
一、明确参与主体的职责 |
二、加强税务风险的管理 |
第三节 完善政策执行的机制环节 |
一、宣传常态长效 |
二、完善政策评估机制 |
第四节 优化政策的环境 |
一、转变对残疾人群体的认识 |
二、尊重残疾人就业的权利 |
三、加大对残疾人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支持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民政福利企业同一货物享受两次税收优惠问题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明确 |
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 |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 |
(二)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取得的效果 |
三、民政福利企业同一货物享受两次税收优惠问题 |
四、民政福利企业同一货物享受两次税收优惠建议 |
结束语 |
(8)中国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性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4 理论基础 |
1.5 研究思路、方法与框架 |
1.6 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 |
2 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性政策体系的发展 |
2.1 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性政策的演进 |
2.2 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性政策的成效与特点 |
2.3 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性政策发展的困境 |
3 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测算分析 |
3.1 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测算分析 |
3.2 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分析 |
3.3 结论 |
4 居家养老服务中财税支持性政策的完善 |
4.1 财税政策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作用方式 |
4.2 现行养老服务相关税收政策 |
4.3 居家养老服务财税支持政策体系的完善 |
5 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人力资源支持政策的完善 |
5.1 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分类及素质要求 |
5.2 居家养老服务人力资源供给分析 |
5.3 居家养老服务人力资源支持性政策体系建设 |
6 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社会组织支持政策的完善 |
6.1 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功能定位 |
6.2 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现实困境 |
6.3 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性政策 |
7 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政策中的老龄产业 |
7.1 老龄产业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关联性 |
7.2 老龄产业支持性政策的市场环境分析 |
7.3 老龄产业支持性政策体系建设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的结论 |
8.2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2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及其政府行为的理论分析 |
2.1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特征 |
2.2 政府行为的内涵及其特征 |
2.3 政府提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理论依据 |
2.4 政府提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为边界 |
3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多元化 |
3.1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多元化 |
3.2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化 |
4 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 |
4.1 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 |
4.2 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失范 |
4.3 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失范原因 |
5 中间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 |
5.1 中间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 |
5.2 中间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失范 |
5.3 中间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失范原因分析 |
6 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 |
6.1 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 |
6.2 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失范 |
6.3 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失范原因分析 |
7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需情景下政府行为优化 |
7.1 政府行为优化方向:善治 |
7.2 政府行为优化路径选择:元治理 |
7.3 元治理视阈下政府行为的优化路径 |
8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及其优化的实证分析 |
8.1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分类研究 |
8.2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情况 |
8.3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评析 |
8.4 优化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行为的对策 |
9 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研究不足 |
9.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需求评估标准 |
附录2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标准 |
附录3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评估指标标准 |
附录4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5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状况调查问卷(政府) |
附录6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状况调查问卷(社区) |
附录7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状况调查问卷(服务机构) |
(10)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主要内容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学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相关概念界定 |
一、养老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 |
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 |
第二节 政府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理论依据 |
一、养老服务业的公共财政运行逻辑 |
二、养老服务业的福利多元方式 |
三、养老服务业的人口老龄化发展动因 |
四、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社会正义 |
第三节 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一、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二、税收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三、财政直接投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四、财政补贴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第二章 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进程 |
一、老龄化对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产生直接影响 |
二、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的现状 |
三、财政政策实施对养老服务消费结构产生间接影响 |
第二节 养老服务业各类投资迅速增长 |
一、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政策环境 |
二、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支持概况 |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范围 |
四、部分地区养老服务的财政差异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体系构造的财政措施 |
一、传统养老服务模式的衔接 |
二、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
三、“互联网+养老”的新型养老服务手段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偏移及侧重 |
一、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演变 |
二、城市养老服务业 |
三、农村养老服务业 |
第五节 养老服务业的现实发展要素 |
一、“全面二孩”对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
二、延迟退休对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
第三章 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问题探析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政策执行力不强 |
一、法律法规配套不够齐全 |
二、财政绩效管理监督不力 |
三、财政资金的部门耗损 |
四、基层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能力羸弱 |
第二节 养老服务业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受惠群体较小 |
二、专业医护人员占比很低 |
三、社会组织被动服务 |
四、缺乏法制化考核评价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政策的立法难题 |
二、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狭窄 |
三、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差异 |
四、税收政策运用还不够严谨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的财政直接投入乏力 |
一、财政性资金支持结构不太合理 |
二、财政直接投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面临困境 |
三、养老服务业的土地供给存在问题 |
第五节 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缺乏可操作性 |
一、老年人居家选择的财政补贴分类失准 |
二、财政补贴形式冗杂 |
三、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不均及趋同 |
第四章 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实证模型构建 |
一、模型变量的选取 |
二、样本及数据来源 |
三、实证模型的构建 |
四、Hausman检验及固定效应回归结果 |
第二节 分区域实证分析 |
一、东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二、中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三、西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养老机构投资效率的实证分析 |
一、VAR模型结果 |
二、分位数回归 |
三、财政资金缺口测度模型 |
第五章 发达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 |
二、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二节 英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英国社区照顾 |
二、英国社区照顾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英国社区照顾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三节 德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 |
二、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财政政策经验 |
三、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借鉴 |
第四节 日本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
二、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五节 中国香港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香港安老服务 |
二、香港安老服务财政政策经验 |
三、香港安老服务财政政策借鉴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的准确定位 |
一、明确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支出责任 |
二、优先发展PPP模式 |
第二节 设计完备的财政政策体系 |
一、构建合理的央地财政关系 |
二、“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构建 |
三、完善“涉老”税收政策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
一、建立财政绩效管理监督机制 |
二、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
一、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
二、建立养老金融服务体系 |
三、“互联网+养老”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上海社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行机制研究[D]. 郑州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3]H省残障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政策支持问题研究[D]. 郑凌. 湖北工业大学, 2020(10)
- [4]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及对策 ——以广州市H区为例[D]. 黄卉.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D]. 宋东明. 辽宁大学, 2020(01)
- [6]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实践困境 ——基于成本收益视角下的A市个案分析[D]. 黄胜.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4)
- [7]民政福利企业同一货物享受两次税收优惠问题及建议[J]. 董樱. 现代营销(下旬刊), 2019(10)
- [8]中国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性政策研究[D]. 张登利.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8)
- [9]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研究[D]. 王珍.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10]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 吕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