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现代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武东方,蒋昊[1](2021)在《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的再审视——以商业秘密专项合规计划为视角》文中指出《刑法修正(十一)》对涉及商业秘密条文的大规模修改,体现了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刑化倾向。刑罚权范围的扩大,要求企业必须对其发展中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予以警惕。但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尚不健全,单位犯罪归责模式存在缺陷,导致企业很难在刑事诉讼中全身而退。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应当在日常管理体制中提前预防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风险。从刑事合规的角度出发,制定有关商业秘密的专项合规计划,是防范企业刑事风险的重要途径。
徐恋[2](2021)在《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文中研究说明所谓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实质包含“质”和“量”两个维度:“质”的维度是指何种财产上不利益可以成为损害,可以并且应该得到赔偿;“量”的维度是指在已经确定应予赔偿的基础上,如何计算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额。如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依照“损害认定——可赔偿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减免”的逻辑展开。有损害,斯有赔偿;有赔偿,斯有范围。所以,损害是整个赔偿范围确定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认定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差额说以财产差额之有无作为损害认定之标准。然而,差额说只能表征损害在计算上的大小,未能揭示损害的本质。为契合日益凸显的权利宣示功能之需要,组织说似乎更有优势。无损害,必然无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赔偿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可以得到救济的损害,即可赔偿损害。在比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有三:一是法国的“损害特征界定型”,二是德国的“权益范围界定型”,三是英美法系的“义务射程界定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应当属于德国法模式,即以被侵害权益的可保护性认定损害的可救济性,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认定可救济损害的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可供解释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826条之“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规范基础,在解释论上必须寻找其他方案,“负面排除+弹性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可赔偿损害仅表征受害人遭受的某种损害事实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获得赔偿。故在损害的可赔偿性得到肯定之后,需要认定其应赔偿性,以划定赔偿的范围。在完全赔偿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唯一要素;反之,在限制赔偿原则中,除因果关系外,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影响。基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典第1165条的侵权构成模式、理论学说的传承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解释论上应当认为我国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因此,运用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可。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还是义务射程说、法律上最近原因说,其归责要素与过错纠缠不清,归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运用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对其加以辨正和澄清。在“赔什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多少”。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确立了“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其他合理方法”两类方法。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适用于市场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若价格变动不居,则应当以裁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受害人原本可取得该利益之时的价格计算。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合理方式”包括无市场价格时的鉴定评估法、投保价值确定法、酌定法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方法。最后,在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是否有适用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生计酌减等责任减免规则的可能,对已经计算出来之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调整。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非完全赔偿原则之背离,只有基于维护赔偿义务人生存权益考量之生计酌减规则才是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基于其例外性格,在立法上对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其妥善适用;在民法典规定阙如的现状下,民法典第132条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或许可以充当生计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邢宇博[3](2021)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郑岩[4](2021)在《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世界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金融业正加速迈入互联、共享的数字化时代,金融生态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成为数字金融时代金融业数量最为庞大的基础生产资料,传统依赖货币融通的金融业开始转型为依靠数据的信用融通。以海量的、多维度的个人数据为基础,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分析客户的消费习惯、行为习惯、浏览习惯、购物习惯、信用状况等,从而为各种营销服务和风控模型成熟奠定基础。由此,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有序流动,是实现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控制金融风险的关键。但是,随着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价值的提升,因数据衍生的风险也与日俱增,传统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以及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体系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规范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构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动秩序,是数字金融时代金融市场法治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是个人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对其特殊规制有其必要性。一方面,个人数据处理的合理性判断与场景密切有关,脱离场景抽象出来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范原则性强,操作性差。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规制应将一般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与金融场景相结合,统合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提高法律规制的精准性;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生产要素角度看,个人数据在重塑金融市场的同时,对金融秩序和金融法治也带来冲击。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流动秩序会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因此,规制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通秩序是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价值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演进与发展,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也呈现多样性,包括金融消费者层面的权益侵害风险,金融机构层面的数据合规风险,金融系统层面的数据安全风险。个人数据处理风险背后的生成逻辑主要是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上的多元利益格局,利益主体间的力量不均衡,以及金融数据处理自身的瞬时性、隐蔽性和系统性。我国传统的个人数据赋权保护模式在应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时,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规制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局限性。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已超出私人风险的范畴,演变成公共风险,因此应采用场景风险规制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将场景理论与规制理论相结合,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实现场景化、类型化、差异化的规制。场景风险规制模式的总体思路是以金融数据流通秩序为首要目标,以多重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和以风险多元治理为核心。具体的路径设计从数据类型、数据处理行为规范,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三个维度入手。首先,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类型化构建是实现差异化规制的基础。明确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性”法律标准和“匿名化”法律标准,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划定合理的边界。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进行类型化构建,静态维度的类型化,以个人数据的敏感度和识别度为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动态维度的类型化,以个人数据流转的不同阶段,进行数据权益的划分,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风险控制和权益分配提供参照标准。其次,基于场景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法律规制,建构有序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转规范。结合金融场景的特殊性,在一般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基础上提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然后针对具体的个人数据处理场景,分别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不同的处理行为,如收集行为、共享行为、跨境传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最后,构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提供制度保障。对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应实现从监管到治理的理念转变。在外部,通过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式监管体系,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审慎包容性的规制措施等治理机制,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实现约束、监督和促进的作用。在内部,采取金融数据保护官制度,对金融机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引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依托合规科技实现个人数据数据处理全流程控制等措施,培育金融机构保护个人数据的内在动力,进行自我规制。通过外部治理机制与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更好的实现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的多元目标,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数据权益的基础上,更大程度的释放个人数据价值。
邓恒[5](2021)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考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为研究范式》文中研究说明竞业禁止在我国的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难以适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需要。为了破解现实困境,同时厘定一些理论和概念误区,有必要回归到制度的理论拷问,通过对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的再思考,获得更深刻的理解和认知,为制度的完善和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和铺垫。此外,竞业禁止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不断得以修正,其理论基础有着丰厚的内涵。本文尝试从伦理学、法理学以及经济学的多视角对其进行体系化阐述和研究,借此为理论和实务提供正向的启示,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宋哲琦[6](2020)在《《装饰》杂志设计文化发展研究(1958-2018)》文中研究表明《装饰》作为国内重要的艺术设计类核心期刊,从1958年创刊起,与中国设计共同成长,记录了工艺美术与现代设计的发展历程,汇集了国内外着名专家学者。以《装饰》作为展现学术思想、指导学科实践的平台。本文以《装饰》发展历程为线索,通过期刊分析、文献分析、表格梳理、人物访谈等的研究方法,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内容侧重点将杂志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分析,论述《装饰》与中国设计文化发展之间的关联,并对20年来的杂志内容进行系统的整理,更全面的阐述该杂志的发展历程与时代背景下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及对《装饰》、对中国设计文化、教育的作用与影响进行总结。
吴琼[7](2019)在《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是建立在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经营者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方式。相比传统的执法方式,通过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的方式,对于执法机关而言,能够在节约执法成本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提高执法效率,使得反垄断法执法的效率中心价值取向能够得以实现。然而作为反垄断价值实现的方式之一,执法和解制度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单纯的提高执法效率,而是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努力去寻求衡平的方法,一方面要对于垄断行为,特别是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予以打击,而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增多且调查难度不断提高的垄断案件要予以即时的处理,而执法和解制度就是为满足这种现实需要的一种制度设计,已经逐渐成为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提高执法效率方面的主要选择之一。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首先,公法私益化理论在现代国家治理理论中不断得到重视和完善为执法和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学、法学理论基础;其次,成本-收益理论的应用和发展为执法和解制度提供了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同时,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该制度的立法中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制度并且在执法领域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通过对国外先进的立法和执法经验进行借鉴,同时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本文力图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的执法和解制度做一个全面、深入的研究,目标是对于我国现有制度构建提出一个相对完善的并且对于我国特殊国情有较强针对性的执法和解制度建议。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和解制度概念的法律界定、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分析、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和解协议监督和执行,紧密围绕执法机关、被调查经营者、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博弈展开。本文的研究目的围绕着三个层面,首先是对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概念界定等方面问题多层次、多维度的进行研究;其次是通过主要发达国家对于该制度的介绍、借鉴和比较为我国的立法、执法实践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建议;第三是针对我国的立法实践,特别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对于执法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五种研究方法来实现以上目标,第一是文献分析法,通过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执法和解制度的制度构建、发展演进进行综合考察;第二是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比上述国家的立法与执法实践与我国的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分析,特别是在制度的启动条件、第三人保护、执法机关与经营者间的利益博弈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第三是历史分析法,主要是通过研究美国、欧盟等国家执法和解制度生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原因和目的、在充分考虑研究对象所处的历史、经济、政治、法律、人文的环境,得出其发展规律、演变趋势以及历史意义;第四是实证研究法,仅仅围绕美国和欧盟近年来的典型代表案例,以及综合分析从2008年-2018年十年间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的竞争执法报告,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为理论研究提供检验标准;第五是法经济学分析法,对执法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启动、执行等效果进行深入的经济分析。在论述的过程中,本文围绕着执法和解本质是什么?为什么进行和解?怎样和解?主体之间的利益纠葛是什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应该如何完善,这样一个路基思路进行。追求的目标是如何在反垄断法价值目标框架下,最大限度的发挥执法和解的作用,限制其弊端的影响。本文对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现实的意义的,并且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创新,具体体现在:首先,对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研究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国外的研究成果中对于反垄断执法和解中最为核心的和解契约、和解制度的主要制度构成、和解制度与其他执法制度的关系问题涉及不多,而国内对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界定、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比较研究、和解使用范围和条件、和解决定的内容、变更及其执行、以及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特殊性等内容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之前很多研究的内容已经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予以规定和完善。而本文将建立在《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的背景下,将对其内容中较少研究的薄弱环节和空白地带进行深入研究,拓展国内外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研究内容,并希望通过系统化的研究得出科学、合理、全面的认识与结论。其次,对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界定,本文对反垄断执法和解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第一,关于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提出了效率中心主义价值取向的观点,即和解制度应以效率为中心,同时兼顾公平;第二,对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在性质上属于非正式程序的主流观点进行评析,提出了正式程序的观点;第三,提出了反垄断执法和解不会降低反垄断法威慑力度的观点;最后,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立法及有效运作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是勾勒出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大体轮廓。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和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在借鉴欧美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之后,检审了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立法及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运行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试图通过综合对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执法和解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发展,并结合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我国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若干建议。首先,在制度价值目标上,要坚持效率中心的价值取向,使该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其次,在立法层面上,要不断完善规则的同意性和准确性,特别是在案件适用范围方面,制度是能够实现价值的核心因素之一。并且要综合考虑竞争危害、产业特征、市场类型等因素后,在平衡执法机关和经营者、第三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基础上,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在执法层面上,要加强执法机关对于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监督,以及进一步完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制度。
谭玲[8](2019)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世界,知识经济席卷全球,知识产权也随之成为现代企业可创造价值的主要竞争力。我国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及持有的知识产权数量都相当可观。然而,资金短缺却成为当前困扰我国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主要因素。将资金引流到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实现“知本”与“资本”的融合是我国知识经济发展的出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以知识产权为担保财产进行质押而获得资金借贷的融资形式,由于担保财产的特殊性,其风险表现也有不同于一般动产和不动产融资的特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推动技术研发和利用的重要手段,但这一手段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制度设计对于融资风险的控制效果。因此,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研究,对完善相关立法,指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的创造性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风险控制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主要源于现有制度失灵。法律控制在制度失灵上的优越性,体现在外部法律制度为组织内部控制提供基础和依据。由此,确立了系统研究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基本路径,在制度设计上以安全、效率及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构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研究理论体系。其二,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点,对现行相关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指出了现行制度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尤其在传统担保制度之外,就质押标的评估、质押标的管理、以及质押融资风险分担与化解机制构建等方面,提出了不同于传统担保制度理论的新见解。本文约17万字,除导论外,共有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与风险控制”。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随后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进行了界定,归纳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特征及主要类型。其次,揭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十余年来陷入“政策热、市场冷”的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融资高风险的存在,论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及主要控制机制。最后,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功能以及完善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意义两个方面的论证,阐明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即通过法律制度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序发展。第二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基础理论与价值取向”。首先,梳理了法律如何实现风险控制的相关理论。这些理论为知识质押融资风险法律控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相关理论的考察,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特征,确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要以外部制度为基础,内部控制为补充的控制方案。具体对应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上,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调适;第二个层次为风险分担机制的依法实现;第三个层次为相关配套措施法律制度完善。最后,本章提炼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安全、效率、公平三个基本价值取向,总领后文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第三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设立风险及法律控制”。首先,归纳了质权设立阶段的两大基本风险。其一为质押标的范围不明确导致的法律风险,其二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这两大风险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质押标的的担保能力,成为了阻却银行开展该业务的首要问题。其次,对其质权设立的具体风险及成因进行分析,发现相关制度存在不适用或缺乏等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案。坚持物权法定主义,对相应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进行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能设立知识产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登记和价值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对风险控制也至关重要,贯穿整个融资过程,鉴于质权设立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首要环节,本章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第四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持有风险及其法律控制”。首先对知识产权质权持有的具体风险进行分析归纳,主要表现为质押标的价值减损风险和质押标的管理风险。其次,对质权持有相关制度进行检视,发现存在外部制度不适和缺乏内部控制等问题。现行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下,知识产权质权人无法占有和管理质押标的,难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最后,基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持有过程中的风险及制度原因,优化了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完善了质押标的管理制度。第五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实现风险及其法律控制”。本章探讨了知识产权质权实现中的具体风险、风险形成的制度原因以及相应的法律控制路径。质权实现环节的主要风险为质押标的处置风险,包括不当折价和串通定价的风险、处置时间过长的风险和无法变现或不能足额变现的风险。当前知识产权质押实现难以适用动产质权实现方式,准用抵押权实现方式更为合适。此外,当前的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与知识产权质权登记制度衔接不上,且缺乏相应的质押物处置渠道。在制度优化方面,设置出质人特别义务、变通知识产权质权处置方式和修改知识产权质权实现特别程序为主要措施,增加质押标的处置渠道为辅助措施,以提高处置效率,保障质权有效实现。第六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配套机制”。无论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设计得多么精细,债的担保仍会存在剩余风险的问题。风险控制配套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分散融资主体所承担的风险,混合担保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以及保险机制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有着重要意义。混合担保中的政策性担保以及风险补偿机制均以政府为主导,缺乏市场动力,并非长久之计。而混合担保中的互助性担保、商业性担保机构发展有限且本身存在较高风险,将其引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容易传递或扩散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成为一个新的趋势,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提供了可行路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措施,其表现出的高风险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格外谨慎,各地政策的积极推进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风险问题。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阶段具体风险的研究,有利于揭示制度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当前融资总额有限,系统性风险暴露不足。本文可能局限于当前微观性风险的研究而对系统性风险研究不足。这也是本文需要持续研究和进一步深化的动力。
胡建刚[9](2014)在《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文中研究说明国家和社会对秩序与安全的需求导致了警察制度的产生,它是国家提供安全服务和控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保障之必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社会的发育、民主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我国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的形态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异质性意识形态不断扩大、文化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网络世界虚拟性的交往互动,同时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新的安全不确定性。管制型警务模式以及工具理性主义的话语体系已经难以从容应对当下社会治安新的变化。有鉴于此,本项研究致力于构建警务模式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据此展开论证,进而提出推进警务改革路径与对策,以期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尽绵薄之力。由于公共警务资源的稀缺性,除了政府部门,还有市场组织和社会机构,它们共同在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和秩序。警察不可能对社会组织和成员个体性的所有安全需求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来供给警务进行补充,在这样的理念下,警务区分为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两大类,公共警务主要由警察供给,私域警务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供给。警察集中警力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追诉犯罪的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体化的安全消费和社区治安防范的同时,同样也承担部分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公共警务供给的来源之一。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一是警务模式嬗变与演化轨迹;二是构建警务模式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提出服务型警务的内涵、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理论、新制度主义、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服务型警务的结构、多元化供给的概念、现实背景和路径选择;三是服务型警务的制度供给和社会化的视角,构建关于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概念、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运行范围、价值目标、制约因素、动力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四是中国语境下实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现实背景、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本项研究具有四方面的主要意义:(1)有助于丰富警务研究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警务的历史与现实、职能与目标、运行与作用、比较与借鉴、背景与机遇、机制与演化的规范分析和科学论证,构建警务模式的理论分析框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警务模式理论体系打下基础。(2)有助于探索适应中国现实需求的警务模式的科学内涵与构成要素。深入考量服务型警务之核心理念与运行机制,为中国警务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增强警务改革理论的成熟性和权威指导性。(3)有助于揭示推进中国警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深入分析警务模式嬗变的价值目标以及当前警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彰显服务型警务时代诉求的紧迫性,以引起有关方面对推动警务改革的重视。(4)有助于探求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推动路径,促进中国警务改革的发展。通过对当前中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厘清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动力与瓶颈,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找准突破口,为中国警务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以下四点:(1)警务内涵的四个属性。警务活动同时并存有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属性。警务行为的结果,都是这四种属性一定比例的调和的产物,只不过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警务构成的比例存在差异。(2)西方警务模式的嬗变和演化逻辑。西方警务模式历经统治型警务模式、管理型警务模式和服务型警务模式三个阶段和“职业性主导”、“专业性主导”、“合法性主导”、“快速反应机制主导”和“服务与权变主导”五个演进时期。(3)服务型警务的建构逻辑。警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生产,这种定位要求警察的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相分离,其中边缘职能向市场和社会转移。(4)中国服务型警务建构的路径选择。中国警务压缩的演化历程造成多种理念和多种警务模式并存的局面,形成“集合性”的警务特征,该集合体不仅涵盖西方警务历次演进的警务模式成分,还夹杂古代社会的非正式警务的路径依赖性和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中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建构推进。唯有进行宪政理念的警察权重构、立足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社会化供给和实施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监督机制等综合行动,方能完善我国服务型警务的实现。本项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对警务模式创新展开研究。第二,研究方法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服务型警务的概念、内涵、运行机制进行了理论架构。第三,理论研究上,将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如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具体运用到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社会背景的本土化警务建构的路径与对策。由于本人学识的局限性以及警察制度领域的复杂性,本项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1)主要对服务型警务进行了宏观性的理论建构,对服务型警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只限于定性研究,未做量化研究。(2)对于我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动力机制和阻力瓶颈的研究也主要限于规范分析和定性研究,而对各相关主体的意愿和动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实证研究。(3)对警务市场化供给的方式、规制等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褚童[10](2014)在《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旨在研究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引言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及其研究意义。正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节结合药学科学与国际条约规定对药品试验数据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为全文探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问题奠定基础。药品试验数据是制药企业在药品提出上市申请之前,为了证明药品安全有效而进行的一系列实验室试验与临床试验所获得的数据。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TRIPS协定中受保护的药品试验数据是作为成员政府批准药品上市的条件,从含有新化学实体的药品中,通过巨大努力而获得的未披露试验数据。第二节阐述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知识产权属性。TRIPS协定首次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范围,将药品试验数据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同时,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区别性。在药品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发挥着不同于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传统保护形式的作用,是一种特殊的未披露信息保护。这一保护制度的确立对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第三节探讨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关系。药品是具有生命关联性的特殊产品,高标准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与公共健康产生冲突,如何看待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对公共健康造成的影响。应当认识到实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对公共健康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同时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与保护作用。寻求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公共健康协调统一的路径是研究与实践应达到的目的。第二章着重对TRIPS协定确立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国际义务进行分析。第一节首先追溯了TRIPS协定中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规定的由来。通过对作为TRIPS协定中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规定蓝本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关规定以及TRIPS协定谈判历史的回顾,梳理了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建立过程以及不同成员在TRIPS协定谈判中对待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不同立场,为理解条款设立的目的与宗旨提供了帮助。其次分析了TRIPS协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与TRIPS协定其他条款的关系,为理解该条款规定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义务含义奠定了基础。第二节讨论了成员应保护药品试验数据以防不公平商业使用的义务。保护试验数据以防不公平商业使用的义务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义务中的关键。通过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对“不公平商业使用”进行分析,可以认为政府药监机关依赖原创药品的试验数据批准仿制药的行为属于“不公平商业使用”。第三节探讨了保护药品试验数据不被披露的义务。药品试验数据的不披露义务是试验数据保护中的最起码义务,不披露试验数据义务的保护期限和前提,与“不公平商业使用”的理解有直接的关系。第四节探讨了由防止不公平商业使用义务引申出的保护药品试验数据不被依赖的义务。通过分析有关案例,得出政府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期间内依赖原创药品试验数据批准仿制药上市申请的行为应当受到不依赖义务的规范。第五节分析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例外,在出于保护公众的必要以及已采取措施确保试验数据不被不公平商业使用两种情况下,WTO成员可以披露药品试验数据。第三章对部分WTO成员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以了解在相关国际义务下有关成员的具体法律实践。第一、二节分别介绍了美国、欧盟两个药品试验数据建立较早,制度相对成熟的WTO成员的域内法律制度。这两个WTO成员均采取了药品试验数据独占保护模式,即在一定的试验数据保护期内,不允许药品监管机关根据原创药品提交的试验数据批准仿制药的上市申请。第三节介绍了加拿大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采取的药品试验数据非独占保护模式。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定的灵活度,采取这种保护模式,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义务要求尽量降到最低。第四节通过对制度的评价、鉴别和比较,对各成员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期限、保护范围、规定渊源方面的差异进行了归纳,提出了其他WTO成员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规定对完善我国有关制度的可借鉴之处。第四章探讨了在TRIPS协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国际义务的基础上,后TRIPS时期由WTO成员间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实践催生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新的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对国际义务产生的影响。第一节对比了TRIPS协定生效前后FTA中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规定的区别,指出后TRIPS时期FTA中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范围、方式等较TRIPS协定生效以前以及TRIPS协定的规定都有所变化。通过对比不同成员对FTA中规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态度,初步得出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因FTA中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规定提高了其所承担的数据保护义务的结论。第二节介绍了FTA中建立的药品试验数据独占保护制度。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药品试验数据强保护国家,通过签订FTA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推行了药品试验数据独占保护模式。尽管FTA中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在客观上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对TRIPS协定灵活度的利用,但有助于推动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相对统一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标准。第三节介绍了后TRIPS时期生物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发展。生物药品的试验数据保护属于超TRIPS协定的保护措施,但是随着生物制药在制药产业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在生物制药领域的适用成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发展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中纳入生物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目前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发展中讨论最热烈的问题之一。如果在这方面所有进展,将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国际义务的发展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第五章对我国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进行研究。第一节介绍了我国根据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建立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在分析我国制药产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药品注册审批程序法律规定以及药品注册审批实施情况的背景下,研究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以及与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其他药品行政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第二节指出目前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和发展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时,应当始终在药品创新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原则下,设计、细化与改进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力求制度设计既能够有效发挥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激励和促进药品创新研发的效果,也能够平衡和降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可能对公共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创新制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都能受惠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二、论现代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现代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的再审视——以商业秘密专项合规计划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 |
二、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问题检视 |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状亟待解释 |
(二)企业管理层重视程度不够 |
(三)单位犯罪中企业责任承担混乱 |
二、企业商业秘密合规必要性分析 |
(一)大数据时代下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趋势 |
1. 商业经济发展的需求的时代背景 |
2. 侵犯商业秘密相关案件多发的现实需要 |
3. 刑罚权的最后保障机能的实现 |
(二)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对企业的可持续意义重大 |
1.刑事责任风险规避的功能。 |
2.海外投资的需求。 |
3.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
三、商业秘密专项合规计划多维度建设 |
(一)前提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罪状厘清 |
1. 对行为手段特征的明确 |
2. 对“情节严重”判断标准的厘清 |
3. 对主观罪过要件的重构 |
(二)内部管理:防火墙机制的建立 |
1. 制定反侵犯商业秘密单项合规计划 |
2. 建立合规组织架构 |
3. 合规应对体系的建立 |
(三)责任切割: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的分离 |
(2)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损害的涵义 |
第一节 损害在侵权法中的意义 |
一、损害之于责任成立 |
二、损害之于责任承担 |
第二节 损害的学说梳理与分析 |
一、损害的学说梳理 |
二、组织说的合理性证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 |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域外经验 |
一、损害特征界定型:法国模式 |
二、权益范围界定型:德国模式 |
三、义务射程界定型:英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模式 |
一、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立法考察 |
二、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三、可能的补充:“负面排除”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要素 |
第一节 赔偿原则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二、限制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三、相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证成 |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梳理与实践考察 |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要素与赔偿范围界定 |
三、因果关系的归责结构与赔偿范围界定 |
四、以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基准 |
一、我国实务与学说 |
二、立法例比较考察 |
三、“损失发生时”的限缩适用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价格基准 |
一、三种不同的价格基准 |
二、不同市场的价格基准 |
第三节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的类型 |
一、特别时间或特别价格 |
二、鉴定评估法或酌定法 |
三、特别法中的计算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则 |
第一节 损益相抵 |
一、损益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损益相抵的规则定位 |
三、损益相抵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过失相抵 |
一、过失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要件 |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
第三节 酌减规则 |
一、酌减规则的取与舍 |
二、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法 |
1.3.2 历史研究法 |
1.3.3 实证分析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个人数据权属问题 |
1.4.2 金融隐私权保护问题 |
1.4.3 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拟创新之处 |
第2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理论 |
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基本界定 |
2.1.1 “数据”与“信息” |
2.1.2 个人数据的界定 |
2.1.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概念 |
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内涵 |
2.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概念 |
2.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点 |
2.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交易的界分 |
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特殊规制的法理分析 |
2.3.1 场景维度下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殊性 |
2.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3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及法律规制模式 |
3.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风险类型 |
3.1.1 金融消费者层面——数据权益侵害风险 |
3.1.2 金融机构层面——数据合规风险 |
3.1.3 金融系统层面——数据安全风险 |
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生成逻辑 |
3.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多元利益格局 |
3.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不均衡 |
3.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数据处理风险的扩散性 |
3.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法律规制模式 |
3.3.1 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场景理论 |
3.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公共性及规制逻辑 |
3.3.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场景风险规制模式 |
第4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标准及类型化构建 |
4.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标准 |
4.1.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识别性”的法律标准 |
4.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法律标准 |
4.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类型化构建 |
4.2.1 个人数据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
4.2.2 国内外关于个人数据类型化标准的分析与借鉴 |
4.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静态分类与动态分类 |
第5章 基于场景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
5.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 |
5.1.1 一般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比较分析 |
5.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确定 |
5.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行为的法律规制 |
5.2.1 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行为的转变 |
5.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5.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环节法律规制的完善 |
5.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共享行为的法律规制 |
5.3.1 金融数据共享的背景和模式 |
5.3.2 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
5.3.3 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
5.4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的法律规制 |
5.4.1 金融数据跨境的模式及风险 |
5.4.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5.4.3 我国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6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 |
6.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理念的重塑 |
6.1.1 理念的转变:从政府规制到协同治理 |
6.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协同治理的总体框架 |
6.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外部治理机制 |
6.2.2 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 |
6.2.3 加强金融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
6.2.4 采取审慎包容性的规制措施 |
6.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内部治理机制 |
6.3.1 金融机构的数据保护官制度 |
6.3.2 金融机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
6.3.3 金融机构的自我规制中引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 |
6.3.4 依托合规科技实现个人数据数据处理全流程控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装饰》杂志设计文化发展研究(195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致谢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领域研究现状 |
1.2.1 期刊论文类 |
1.2.2 专着类 |
1.3 研究的方法、思路 |
1.3.1 研究的方法 |
1.3.2 研究的思路 |
2 百花盛开的工艺美术发展(1958-1961) |
2.1 《装饰》创刊溯源 |
2.2 《装饰》杂志风格主要视觉特点 |
2.2.1 封面文字 |
2.2.2 封面视觉图案 |
2.2.3 内页版面设计 |
2.3 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
2.3.1 重新重视民间美术 |
2.3.2 指导工艺美术创作 |
2.4 为美化人民生活服务 |
2.4.1 面向大众生活创作 |
2.4.2 向西方世界开展学习 |
3 求索争鸣的设计萌芽(1980-1996) |
3.1 复刊时代背景 |
3.2 《装饰》视觉元素的变化 |
3.2.1 封面设计形式的探索 |
3.2.2 封面主体立意的变迁 |
3.2.3 内页版式的有序与变化 |
3.3 工艺美术的变革 |
3.3.1 “工艺美术“名词的局限 |
3.3.2 “装饰热”的兴起 |
3.4 现代化的新浪潮 |
3.4.1 科技与艺术的大讨论 |
3.4.2 现代设计的浪潮 |
3.5 《装饰》步伐的“守”与“进” |
4 对话世界文化自信的设计现代化(1997-2018) |
4.1 走入“全球化” |
4.2 《装饰》设计的多元化 |
4.2.1 和谐的整体性 |
4.2.2 现代感的民族美 |
4.2.3 敢于尝试的创意美 |
4.2.4 版式装饰的简洁美 |
4.3 开放视野立足传统 |
4.3.1 工艺美术的新发展 |
4.3.2 设计批评的引入 |
4.3.3 中国创造带来的思考 |
4.4 面向时代关注当下 |
4.4.1 设计的伦理学问题 |
4.4.2 技术与设计的关系 |
4.4.3 从设计艺术到设计科学 |
4.5 《装饰》内容的“质”与“量” |
5 总结 |
5.1 从工艺美术到现代设计 |
5.2 从教育理论到学科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采访文字稿 |
附录二 《装饰》1958-2018杂志封面 |
附录三 《装饰》1958-2018文章整理 |
作者简介 |
(7)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目的和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的难点、创新和不足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1.5.3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反垄断执法和解概念的界定 |
2.1 和解制度的内涵 |
2.1.1 民事和解制度 |
2.1.2 刑事和解制度 |
2.1.3 行政和解制度 |
2.2 执法和解的含义 |
2.2.1 执法和解的定义 |
2.2.2 反垄断法的执法模式 |
2.2.3 执法和解的法律性质 |
2.3 执法和解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2.3.1 执法和解与反垄断法和解 |
2.3.2 执法和解与卡特尔和解 |
2.3.3 执法和解与宽恕 |
第3章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 |
3.1 理论基础 |
3.1.1 公法私益化理论 |
3.1.2 成本-收益理论 |
3.1.3 社会正义理论 |
3.2 价值分析 |
3.2.1 社会整体效率价值 |
3.2.2 实质公平价值 |
3.2.3 社会效率与实质公平价值的关系 |
第4章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 我国执法和解的现状 |
4.1.1 适应性分析 |
4.1.2 立法概况与实践探索 |
4.1.3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立法的主要特点分析 |
4.2 我国执法和解存在的问题 |
4.2.1 案件适用范围过窄 |
4.2.2 程序制度不健全 |
4.2.3 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不足 |
4.2.4 第三人利益保障存在缺失 |
第5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适用范围 |
5.1 适用范围模式的选择 |
5.1.1 宽松模式 |
5.1.2 严格模式 |
5.2 适用范围选择之消极界定 |
5.2.1 排除具有严重影响的垄断行为 |
5.2.2 排除执法成本较高的案件 |
5.2.3 排除多个企业垄断行为案件 |
5.3 适用范围选择之积极界定 |
5.3.1 行政垄断行为的适用 |
5.3.2 高科技和新型案件的适用 |
5.3.3 现行执法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细化 |
第6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程序 |
6.1 规制执法和解的程序启动 |
6.1.1 程序启动的方式 |
6.1.2 程序启动的条件 |
6.2 健全执法和解的执行程序 |
6.2.1 明确规则的统一性与准确性 |
6.2.2 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 |
6.2.3 化解执法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
第7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中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 |
7.1 执法和解作用于公共利益之成本效益分析 |
7.1.1 内部成本的分析 |
7.1.2 外部成本的分析 |
7.2 平衡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
7.2.1 限制执法权的行使条件 |
7.2.2 规范和解协议的订立程序 |
第8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中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机制 |
8.1 我国执法和解中第三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8.1.1 法律层面的保护 |
8.1.2 司法解释层面的保护 |
8.1.3 部门规章层面的保护 |
8.2 第三人权益保护失衡的原因分析 |
8.2.1 案件信息公示的不畅通 |
8.2.2 意见表达权行使的不畅通 |
8.2.3 寻求救济的渠道不畅通 |
8.3 我国执法和解制度中第三人权益保护的机制构建 |
8.3.1 案件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8.3.2 权力制约机制保障参与权的充分行使 |
8.3.3 完善第三人救济权的行使 |
第9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风险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界定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机制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风险控制与法律制度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功能 |
(二)完善法律制度对控制风险的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法律控制理论基础 |
(一)法哲学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
(三)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
(四)系统论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安全观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效率观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公平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设立风险及其法律控制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设立风险的具体表现 |
(一)质押标的范围模糊风险 |
(二)质押标的价值评估风险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设立风险的制度成因 |
(一)物权法定主义下知识产权质权种类及范围不明 |
(二)知识产权质权登记公示制度缺陷 |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存在不足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设立风险的法律控制 |
(一)知识产权出质种类及范围的厘清 |
(二)优化知识产权质权登记制度 |
(三)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持有风险及其法律控制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持有风险的具体表现 |
(一)知识产权质押标的价值减损风险 |
(二)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管理风险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持有风险的制度成因 |
(一)知识产权质权制约和保全措施失灵 |
(二)内部控制制度应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持有风险存在不足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持有风险的法律控制 |
(一)优化知识产权质权保全制度 |
(二)健全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管理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实现风险及其法律控制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实现风险的具体表现 |
(一)不当折价和串通定价的风险 |
(二)处置时间过长的风险 |
(三)无法变现或不能足额变现的风险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实现风险的制度成因 |
(一)质权实现方式障碍 |
(二)质押标的处置渠道缺失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实现风险的法律控制 |
(一)设定出质人的特殊义务 |
(二)优化知识产权质权实现方式 |
(三)健全质押标的处置渠道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配套机制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混合担保机制 |
(一)政策性担保 |
(二)商业性担保 |
(三)互助性担保 |
二、风险补偿机制 |
(一)风险补偿机制的实践探索 |
(二)风险补偿机制的发展趋势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的理论基础 |
(二)引入保险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的实践探索 |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利益与保险形态厘定 |
(五)保险法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表一: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
附表二:地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
(9)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解析 |
一、警察 |
二、警务 |
三、警务模式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四、研究个案的选取 |
五、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历史回溯: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嬗变 |
第一节 中国管理型警务的初创” |
一、从湖南保卫局到巡警署: 模仿西方管理型警务 |
二、中国管理型警务在国统区的创设:国民政府“警甲合一”警务模式 |
三、中国管理型警务在苏区的创设: 革命根据地“政治型”警务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演进 |
一、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政治型”警务的延续(1949至 1978年 |
二、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管制型”警务的变革(1979至 2000年) |
三、“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肇始(2001年至今) |
第三节 中国警务模式嬗变的契机 |
一、社会结构调整:中国警务模式演化的基础 |
二、市场经济变革:中国警务模式变迁的催化剂 |
三、政府体制改革: 中国警务模式演进的压力 |
第四节 中国转型时期警务模式变革的动因 |
一、执法环境: 中国转型时期异常严峻的治安生态 |
二、内部因素: 中国警务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三、外部因素: 世界警务不断改革与创新 |
第二章 案例论析: 国内若干警务创新的实践 |
第一节 新乡“局所合一”的警务改革 |
一、减少层级:警务结构的扁平化 |
二、四警合一: 警务职责的整合 |
三、服务民生: 警务职能的前移 |
第二节 镇江“大巡防”警务改革 |
一、大巡防格局: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
二、弹性工作制: 警务效能的提高 |
三、契约化保险联防: 警务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
第三节 湖州“民意导向”警务改革 |
一、警务广场: 建立警察、传媒及民意的互动机制 |
二、电子政务: 建设服务型警务的突破口 |
三、信息公开: 实现阳光警务的关键 |
第四节 成效与反思 |
一、“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二、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发展的瓶颈 |
三、服务型警务建设的障碍 |
第三章 境外警务实践的考察 |
第一节 西方两大警察体系的渊源 |
一、大陆派警察体系的萌芽 |
二、海洋派警察体系的兴起 |
三、西方两大警察体系演化的内在动力 |
第二节 西方警务现代性的发轫 |
一、从镇压者到宝贝型警察: 务职业性的开始 |
二、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的博弈: 向专业性道路的警务 |
三、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 就警察的机动性 |
四、合法性的缘起: 变警察的亚文化 |
第三节 西方警务后现代性的思辨 |
一、社群主义的归宿: 向社区警务的哲学基础 |
二、决策与执行的重组: 中与分权的对立与统一 |
三、合作与共治的: 察边缘职能的剥离 |
四、市场治理机制: 务私有化与竞争的理念 |
五、迈向新秩序: 察权由社会分享 |
第四章 中国警务模式重构: 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回应 |
第一节 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及其在本研究的论析 |
一、从一元到多元:政府、市场与社会之交集、互动与制衡 |
二、从矛盾、冲突到合作共治: 种力量与机制的均衡 |
三、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理论 |
四、外部性理论 |
第二节 公共管理范式的转换与服务型政府的出现 |
一、从统治、管理走向服务: 共管理演进的逻辑与范式转换 |
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三、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第三节 公共管理范式转换对应的警务模式 |
一、统治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二、管理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三、服务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第五章 建构基于公共安全供给的服务型警务模式 |
第一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逻辑 |
一、警务属性的现代定位: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
二、警务目标重组: 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的分离 |
三、警务结构调整: 层级减少与扁平化 |
四、警务功能转移: 趋向社会化与市场化 |
第二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可行性 |
一、核心理念之源泉: 民主制的参与和协商 |
二、动力机制: 共利益的共享性 |
三、政治空间: 政府角色转换 |
四、时代背景: 公共领域的拓展与公共精神的弘扬 |
五、社会基础: 市场和第三部门的成长 |
第三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价值取向 |
一、效率与正义的权衡 |
二、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
三、管理与服务的均衡 |
四、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五、合作与共治的连衡 |
第四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制 |
一、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 |
二、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内涵 |
三、服务型警务的运行机制 |
第六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的路径之一: 重构基于宪政平台之警察权 |
第一节 宪政理论中的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 |
一、自由主义: 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孟德斯鸿 |
二、国家主义: 从马基亚维利、让·布丹到黑格尔 |
三、公民社会的崛起: 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统一 |
四、和谐理念: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
一、宪政基本思想 |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解析 |
三、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重新定位 |
四、宪政框架下警察权属性的嬗变 |
第三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构建的原则 |
一、分权原则: 警察权配置的制衡性 |
二、比例原则: 警察权运用的合理性 |
三、公共原则: 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
四、程序原则: 警察权运行的合法性 |
五、司法控制原则: 警察权监督的效能性 |
第七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二: 实现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多元化供给 |
第一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一、多中心理论的假设 |
二、多元化警务主体的培育 |
三、多中心秩序的优势 |
第二节: 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建构 |
一、警务的市场供给 |
二、警务的社区供给 |
三、警务服务的自愿者 |
第三节: 警务运行多重协调机制的完善 |
一、多元化警务供给的潜在问题 |
二、政府警务规制对多元化警务供给的调节 |
三、区域之间合作警务协调机制 |
第八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三: 完善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的自律与他律 |
第一节 行政伦理与警察伦理 |
一、公权力的伦理解析 |
二、行政伦理的现代精神 |
三、警察伦理的评价要素 |
第二节 警察行为的异化及其矫正 |
一、亚文化: 警察行为异化的表象 |
二、权力寻租: 警察行为异化的动因 |
三、投诉与问责: 警察行为异化的矫正 |
第三节 警务运行自律与他律的完善与强化 |
一、道德内化: 警察行为自律的保障 |
二、多元监督: 中国警务外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
三、绩效考核: 警务运行质量的评定 |
四、司法问责: 警务运行控制的保障 |
第九章 结语: 警务模式未来的发展 |
一、警务社会属性的必然走向 |
二、风险社会警务的多元诉求 |
三、多元治理下的警务协同 |
附录 当代中国警务的演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学术概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注释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注释 |
第一章 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的含义 |
一、药品与药品试验数据的含义 |
二、“作为批准药品上市的条件”的药品试验数据的含义 |
三、“含有新化学实体”的药品试验数据的含义 |
四、“未披露”和“通过巨大努力产生”的药品试验数据的含义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法律性质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知识产权属性 |
二、药品试验数据在知识产权客体中的定位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自成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对公共健康的影响 |
一、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关系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对公共健康的消极影响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对公共健康的积极影响 |
四、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体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健康的平衡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义务探析 |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义务的由来及其性质 |
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二、TRIPS协定谈判中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议题及其成果 |
三、TRIPS协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与其他相关条款的关系 |
第二节 保护药品试验数据以防不公平商业使用的义务 |
一、以防不公平商业使用: 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目的 |
二、“不公平商业使用”的含义 |
三、成员方实施“不公平商业使用”义务的不同路径 |
四、公平使用药品试验数据的情形 |
第三节 保护药品试验数据不被披露的义务 |
一、防止披露——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最低标准 |
二、药品行政审批活动中的试验数据披露 |
三、保护药品试验数据不被披露的期限 |
第四节 保护药品试验数据不受依赖的义务 |
一、保护药品试验数据不受依赖义务的选择性 |
二、依赖的含义与要求 |
第五节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例外 |
一、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例外 |
二、出于保护公众所需而披露数据的例外 |
三、已采取步骤保证所披露数据不被不公平商业使用的例外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TRIPS协定义务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起源 |
二、《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中的药品数据保护制度 |
三、《孤儿药法》中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四、《食品和药品现代化管理法》中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五、违反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行为的救济措施 |
第二节 欧盟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一、欧盟药品监管法规发展概述 |
二、87/21/EEC号指令中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三、2004/27/EC号指令中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四、《孤儿药条例》中的试验数据保护规定 |
五、《儿科药品条例》中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第三节 其他若干WTO成员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一、加拿大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施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第四节 评价、比较与借鉴 |
一、对WTO部分成员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评价 |
二、有关成员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立法选择的比较 |
三、有关成员药品试验数据制度安排的比较 |
四、可借鉴之处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后TRIPS时期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后TRIPS时期FTA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关系 |
一、TRIPS协定生效前后FTA中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二、WTO有关成员间FTA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不同态度 |
第二节 后TRIPS时期FTA中的药品试验数据独占保护的发展 |
一、后TRIPS时期FTA中建立药品试验数据独占保护的原因 |
二、美国签订的FTA中药品试验数据独占保护制度 |
三、欧洲地区签订的FTA中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规定 |
四、药品试验数据独占保护在后TRIPS时期FTA下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后TRIPS时期生物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发展 |
一、建立生物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可能性 |
二、建立生物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尝试 |
三、生物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设计展望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五章 TRIPS协定义务下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法律制度 |
一、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立法背景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视角下我国的药品注册审批程序 |
三、我国实施的药品行政保护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比较 |
第二节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现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
三、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完善的可行性 |
四、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主要缩略词和简称一览 |
后记 |
四、论现代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的再审视——以商业秘密专项合规计划为视角[A]. 武东方,蒋昊.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2卷 总第60卷)——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文集, 2021
- [2]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D]. 徐恋. 吉林大学, 2021(01)
- [3]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邢宇博.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4]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D]. 郑岩. 辽宁大学, 2021(02)
- [5]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考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为研究范式[J]. 邓恒. 法律适用, 2021(02)
- [6]《装饰》杂志设计文化发展研究(1958-2018)[D]. 宋哲琦. 浙江大学, 2020(12)
- [7]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研究[D]. 吴琼. 辽宁大学, 2019(12)
- [8]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D]. 谭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9]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D]. 胡建刚. 南京大学, 2014(05)
- [10]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研究[D]. 褚童. 复旦大学,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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