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潘功杰[1](2021)在《警察协助行为可诉性实证研究 ——以19份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
金镝斐[2](2020)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行政驳回起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的实施,该法所确立的“登记立案”制度已彻底取代了原来实行的“立案审查制”。这一转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门槛,使得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能够有机会进入司法救济的渠道,有效地解决了素有行政诉讼“三难”之一的“立案难”问题。然而,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深入实施,却同时也出现了驳回起诉的行政案件的比例急剧增长的现象。这不仅使得行政争议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也造成了法院审理压力的相对提升,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另外,案件受理后又被驳回起诉,不仅未真正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而且使得当事人被卷入一场无意义的行政诉讼的“序幕”之中,反倒徒增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行政驳回起诉裁定比例过高,已成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发展亟需解决的新问题。论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件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在对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三周年以来的案件案由进行统计和归类整理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行政驳回起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裁定率畸高、法院适用标准不一、裁判说理混乱以及对当事人诉权保障不力等。就其成因,主要在于:立法对起诉条件规定的过于原则性、缺乏体系性和可操作性;法官个人能力与司法理念的差异;法院相应审判结构的缺陷等。尤其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初期,一些法院和法官对该项制度的确切含义缺乏正确的解读,在适用该制度时存在不少误区。例如:在立案审查制时,立案庭对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基于实质审查,由此案件进入诉讼渠道后被驳回起诉的情形较少发生。而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部分法院和法官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往往更注重于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事项,由此进入到诉讼渠道后被驳回的案件数量则大幅提升。由此可见,如何正确地理解并适用立案登记制以便确立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阀门”的大小,是解决上述症结的关键问题之一。为摆脱上述困境,文章引入诉的审查三阶层构造理论,并以其作为审查视角,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的起诉模式。为此,需要在准确把握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以及诉的利益等理论的前提下,在坚持立案登记畅通入口的同时,通过明确起诉条件、转变审查与裁判方式、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举措,进而统一裁判尺度与裁判标准,有效降低行政驳回起诉裁定率,方可充分保障并规范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权。
徐红军[3](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文中指出行政复议(诉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作为一个近代才诞生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从清末产生思想理念,民国时期有所实践,到新中国废止后又重建发展,有着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诞生、发展,又是如何废止、重建、中断、恢复、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如何理解和解读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动因和规律,又如何预测和展望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未来趋势?面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制度变化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力图通过对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和运行效果进行梳理分析,来总结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规律,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民国时期的诉愿制度,其已具备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要素,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在发挥作用,诉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众法治理念的形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思想渊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日本诉愿思想和苏联申诉思想。不管是在分散立法阶段,还是在统一立法阶段,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表现出来的法的形式始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形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章简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中间因文革原因而一度中断。在改革开放开启、法治观念重塑和法治建设恢复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恢复并逐渐发挥作用。这一时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在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和复议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化、立法内容不统一和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以及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侧重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1991-1998)。为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分散、重要制度不统一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发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共同推动下,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更加明确且明显扩大、复议管辖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复议程序更加完善和复议决定规定更加全面,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条例,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成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等方式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生量超过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纠错率保持了较高水平,申请人的满意度较高。第四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200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包括受案范围扩大、复议管辖优化、复议程序完善和决定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机构得到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案件量增长明显,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呈逐渐接近趋势,纠错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2007-2018)。在行政争议多发、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新阶段,其主要变化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也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产生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局的试点工作,在畅通救济申请渠道、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增强权利救济效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与行政诉讼逐渐接近,纠错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第六章主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评析与展望,从整体上阐释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点,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行政复议制度变迁动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和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三个方面,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等特点。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恢复、统一、发展、改革等多个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远未发挥。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基本立法与配套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二是通过坚持权利救济主导定位、扩大受案范围,在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是通过单独设置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官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实现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完善复议终局制度和取消“共同被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五是通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外部学者委员、建立复议机关与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行政复议理论、制度和实践水平同步提高。
秦柯楠[4](2019)在《论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无主物”处置》文中提出无主物的概念起源于民事领域,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无主物”处置,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对由于种种不同原因形成的权利归属状态不定的财物,衍生出一概作为无主财产进行处置的现象,尤其在行政扣押中广泛存在。这其中并非仅仅是针对行政强制措施中的纯粹无主物,更多的是行政机关“一刀切”地以“无主物”处置被扣押财物,解决由于当事人放弃或逃避行政责任和行政主体过错的原因所造成的财物的归属和处置问题。不同地方的行政部门在查封扣押执法实践中为提高执法效率、实现执法目的,乱设“无主物”,滥用“无主物”,对“无主物”处理所形成的不同的甚至有违宪法及其他上位法规定的经验和做法,种类繁杂、形式多样,规范性欠缺且滥用现象严重,可谓是乱象丛生,造成了执法实践中的诸多罅隙。行政主体以“无主物”处置的目的,往往是希望通过对财产的无主化处分,避免行政强制措施中财物权属不定状态下可能造成的行政效率的低下、财物流通的不畅、管理成本的增加以及执法效果的减损,从而高效便捷地解决行政强制措施中的财物处置难题。但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由此生发的公权力的恣意挥霍与扩张,极易影响、侵犯私权,造成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难以复原与救济无力,不仅有悖行政强制措施非终局性的特征而且与实现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背道而驰。同时,由于“无主物”处分行为的合法性欠缺,致使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使得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可度降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受损。因此笔者通过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语境下“无主物”的本质,力求梳理行政强制措施语境下“无主物”产生的原因和形成的不同类型,针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处分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处分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分析,探讨不同类型“无主物”处置的解决思路,完善对“无主物”处置纠纷的司法救济。厘清、还原被扣押财物处置的权利属性,回归私权与公权的应有边界,为修正、规范、实现严谨审慎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处置做出于法有据、原则相契的研究分析和切实支持。
王霞[5](2019)在《行政诉讼判例视角下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主体为基层公安,其故意不为或者拖延为其社会治安、户籍管理等职责,而造成的民众权益被侵犯的状态。基层公安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对比其他行政机关对百姓生活的危害度而言,其的破坏力和损害程度是最深的、最大的、最直接的。因此,为减少民众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侵犯,本篇论文第一章是从行政控权理论与不作为诉讼受案范畴这两个角度,对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定义与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第二章是对山东省的2012-2017年六年度的283起,以基层公安为被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进行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归纳整理,采取大数据的研究方法,从案由、审判级别、案件地区、案件结果等几个方面总体感知这些案例,总结出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几种常见表现形式,;接着对基层公安败诉的55起案例进行数据分析,主要是从败诉原因、案件年份、审判级别、原告类型这四个方面来看。第三章着重对基层公安败诉的55起案件进行分析,分析基层公安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诉讼主体方面、办案程序方面、举证责任方面、受案范畴方面以及责令作出判决类型方面。第四章则是结合第三章基层公安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对应的建议,以实现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实现基层公安的权威、实现社会的协调安稳。
丁璐璐[6](2017)在《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要想社会有序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管理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变得尤为重要。但是,权力的行使并非是不受限制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考虑到行政机关一旦滥用行政权力,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国家运用司法手段,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便不可或缺。尤其是兼具行政职能和刑事司法职能的公安机关,其权力的合法行使变得尤为重要。而要想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就必需赋予行政相对人在权力受损提起救济的权利,诸多救济方式中,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救济最为有效。要想发挥司法救济的作用,即有效地提起行政诉讼就必须理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确定标准。本文以公安机关为切入点,主要围绕着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为五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从公安行政诉讼的概念入手,采用一般到特殊的方式,通过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梳理,厘清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为下文分析建立基础。第二部分则是在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的基础上,梳理了有关公安机关受案范围的法律法规,并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总结后,引出第三部分,即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以期形成一个普适性的可操作标准,并选取了公安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行为的定性问题,严重了该确定标准的适用性和正确性。虽然,现行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较行政诉讼法修法前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但是在笔者看来,还远远不够,于是便于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制度困境及其原因,并于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现行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构想。
周汉华[7](2016)在《误读与被误读——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信息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文中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与修改中的难点领域。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信息是否应该公开,条例规定非常明确,但司法判例中普遍认定不属于条例适用范围,产生误读现象,过程耐人寻味。立法规定被误读,原因在于混淆知情权制度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陷入路径依赖,导致的后果是条例赖以支撑的基础被解构,出现各种错位。深入剖析误读与被误读的整个过程,对于更好推进我国法律实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李倩[8](2014)在《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迁 ——以F法院1987-2011年司法实践为对象的分析》文中提出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其中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也开启了行政审判在司法实践中的新篇章。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显示,自《行政诉讼法》颁布25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一直呈大幅度增长态势,行政诉讼的受理情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对受案范围的限制也使得行政司法实践面临重重困境,尤其是基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常常遭遇“数量少、门槛高、审判难”的尴尬。为了深入了解我国基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真实情况,论文以F县法院1987-2011年的行政司法实践为对象,在整理20多年行政审判案件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大量而繁琐的调查和统计,对F县法院的行政审判进行实证分析,其中,包括法院受案的情况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力图全方位展现基层法院的审判情况和所遇困境,为探究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迁和发展提供素材和依据。论文首先总结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演变过程。然后以F县法院25年以来的行政审判工作为基础,对相关数据和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一方面,通过对文本的解读可以发现,在立法层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直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后来的统一规定,再到后来的补充扩张,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从小变大,从限制恢复到拓展开发的漫长历程。另一方面,通过对F县法院1987-2011年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直接导致F县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多,不仅如此,行政案件的类型也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但对受案范围的限制使得行政诉讼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举步维艰。将文本演变和审判情况的研究结论相对比,可以看出,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在整体上是正向的互动关系,前者是后者的保障,后者是前者的印证,二者相互促进、相互推动。与此同时,二者又都面临着时代的局限和困境。立法的不完善和实践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和阻碍,使得二者在各个阶段产生不同的矛盾和冲突。综合以上分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论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第一,改变立法模式。以排除式列举为主的立法模式可减少文本规定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第二,明确受案标准。从扩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角度重新确定受案标准,可以加大对相对人权力的保护,弥补部分法律空白。
曾雯婷[9](2013)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方式,两者具有各自优势,相互独立,在解决行政纠纷方面有着互相无法替代的作用。目前由于两者在衔接问题上存在一定问题,导致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存在了脱节、矛盾,不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作用。因此,研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已是非常重要及必要的。本文首先分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制度的理论基础,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自理论及相关理论进行讨论。再对目前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对德国、美国和日本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对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制度完善的借鉴之处。最后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诉讼衔接制度的建议。
吴卫军,李倩[10](2013)在《基层法院行政诉讼受案情况的历史、现状与进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法律文本变迁的角度审视,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通过对F市基层法院受案具体数据的分析,得出结论:实践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整体呈不断扩大的态势,但效果不如预期明显;行政诉讼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特别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民众的权利救济;实践中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逐渐向非治安行政案件集中,反映了中国政府角色转变的时代特征。
二、论公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2)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行政驳回起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行政驳回起诉案件的急剧增长 |
(一)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的转变 |
(二)驳回起诉案件数量骤增、裁定率过高 |
(三)驳回起诉案件骤增、裁定率过高之弊端 |
1.驳回起诉和受理行为的矛盾 |
2.司法资源投入与社会效果的冲突 |
3.程序保障与司法效率的失衡 |
二、司法实践中行政驳回起诉案由的实证考察 |
(一)不属于受案范围 |
1.非行政行为 |
2.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
(二)原告缺乏主体资格 |
1.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
2.不具备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
(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
(四)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
(五)其他案由 |
1.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
2.重复起诉 |
3.诉讼请求不具体 |
三、当前行政驳回起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驳回起诉裁定率畸高 |
(二)适用标准不统一 |
(三)诉权保障不力 |
(四)裁定文书说理缺乏逻辑 |
四、行政驳回起诉适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立法对起诉条件规定的不完善 |
1.事实根据的最低限度不明 |
2.受案范围规定不尽合理 |
3.诉的利益规定缺乏 |
(二)法官司法能力与个人立场的差异 |
1.对立案登记制的误读 |
2.对实体法律的故意曲解 |
3.对当事人诉权的漠视 |
(三)法院相应审判体制的缺陷 |
1.当事人对抗辩论缺位 |
2.过于依赖程序审查 |
3.法律统一解释机制缺失 |
五、行政驳回起诉审查的理论视角 |
(一)诉的审查三阶层构造 |
(二)起诉要件审查之简化 |
(三)诉讼要件审查之明晰 |
(四)本案要件审查之重构 |
六、行政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之矫正 |
(一)行政诉讼立法之完善 |
1.建立受案范围负面清单 |
2.明确事实根据的最低限度 |
3.引入诉的利益概念 |
(二)审查和裁决方式之转变 |
1.转换审查方式 |
2.调整裁决方式 |
(三)配套制度之整合 |
1.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引领作用 |
2.赋予专业法官会议的审查功能 |
3.完善行政案件的分流机制 |
4.强化诉权的释明告知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二、基本理论范畴阐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 |
第一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民国时期诉愿制度概况 |
二、诉愿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想渊源 |
一、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 |
二、日本诉愿思想 |
三、前苏联申诉思想 |
第三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渊源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地方性法规 |
五、规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期探索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建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的背景 |
一、改革开放开启 |
二、法治观念重塑 |
三、法治建设恢复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出台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 |
二、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 |
三、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行政复议条例施行(1991-199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作为行政诉讼法配套立法 |
二、实践发展呼吁统一立法 |
三、机构不健全与人员不足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999-2006)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背景 |
一、经验初步积累 |
二、问题逐渐显现 |
三、实践需求倒逼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2007-201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行政争议多发 |
二、法治政府建设 |
三、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增长明显 |
二、受案范围受到影响 |
三、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试点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评析与展望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
二、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 |
三、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特点 |
一、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 |
二、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 |
三、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 |
四、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 |
五、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立足国情与借鉴经验 |
二、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 |
三、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 |
四、完善复议与诉讼衔接 |
五、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论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无主物”处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缘起 |
1.1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处置问题的提出 |
1.2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处置的研究现状 |
1.2.1 研究现状的观察 |
1.2.2 研究现状的分析 |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的来源与识别 |
2.1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的来源 |
2.1.1 无主物的法律属性 |
2.1.2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的由来 |
2.2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的法律属性 |
2.3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的类型划分 |
2.3.1 确实无法查明所有权归属的“无主物” |
2.3.2 因当事人逃避责任形成的“无主物” |
2.3.3 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形成的“无主物” |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处分行为的理论障碍 |
3.1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处分行为的法律属性 |
3.1.1 确实无法查明所有权归属的“无主物”的处分行为 |
3.1.2 因当事人逃避责任形成的“无主物”的处分行为 |
3.1.3 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形成的“无主物”的处分行为 |
3.2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处分行为的权力困惑 |
3.2.1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处分行为的法律依据 |
3.2.2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处分行为的学理分析 |
第四章 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无主物”处置 |
4.1 不同类型“无主物”的处置思路分析 |
4.1.1 对确实无法查明所有权归属的“无主物”的处置 |
4.1.2 对因当事人逃避责任形成的“无主物”的处置 |
4.1.3 对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形成的“无主物”的处置 |
4.2 明确“无主物”处置的法律来源 |
4.3 规范“无主物”处置的裁量控制 |
4.3.1 遵循禁止过度原则 |
4.3.2 规制处置程序规则 |
第五章 保障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的司法救济 |
5.1 “无主物”处置的司法救济现状 |
5.2 “无主物”处置的司法救济难题 |
5.3 明确对不同类型“无主物”处置行为的救济思路 |
5.3.1 确实无法查明所有权归属的“无主物”的救济思路 |
5.3.2 因当事人逃避责任形成的“无主物”的救济思路 |
5.3.3 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形成的“无主物”的救济思路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处置的行政诉讼案件样本(时间区间2004年至2018年的样本观察) |
附录2: 涉及行政强制措施中“无主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行政诉讼判例视角下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论基础——控权理论 |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实基础——行政不作为诉讼 |
二、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定义和构成 |
(一)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定义 |
(二)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组成要件 |
三、法规视角下基层公安的职能分析 |
(一)从执法主体上确定的行政职责 |
(二)从是否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上确定的行政职责 |
第二章 基层公安为被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现状研究 |
一、案例来源与分析方法 |
(一)大数据分析方法 |
(二)司法案例来源 |
二、山东省的283起案例数据分析 |
(一)283起案例总数据的表格分析 |
(二)基层公安败诉的55起案例的数据分析 |
第三章 基层公安为被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的问题 |
一、原告与被告主体资格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合法权益说”与“利害关系说”之争影响原告的认定 |
(二)基层公安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问题 |
二、案件办理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 |
(一)告知义务不到位 |
(二)超期限办案现象普遍 |
三、受案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起诉条件受到一定的限制 |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
四、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被告举证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
(二)原告举证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
五、责令判决类型存在的问题 |
(一)责令重新作出的履行期限不明确 |
(二)责令重新作出的内容无法落实性 |
第四章 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原告与被告主体制度 |
(一)原告认定标准须兼顾“利益关系说”与“合法权益说” |
(二)明确基层公安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内容 |
二、加大对程序性规定的保障 |
(一)完善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 |
(二)完善行政诉讼法中程序性的规定 |
三、扩大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的受案范畴 |
(一)将部分前置程序性的刑事事务纳入基层公安行政职责范畴 |
(二)将民事纠纷紧急状态下的矛盾化解纳入基层公安行政职责范畴 |
四、健全诉讼主体证据制度 |
(一)被告举证责任制度内容的确定 |
(二)原告举证责任制度内容的完善 |
五、明晰责令作出判决方式的内容 |
(一)明晰责令作出判决的时间 |
(二)明晰责令作出判决的内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1.1 公安行政诉讼的界定 |
1.2 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 |
2 现行立法中关于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2.1 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肯定列举 |
2.2 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列举 |
3 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及其检验 |
3.1 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
3.2 对确定标准的检验:以公安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行为为例 |
4 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制度困境及其原因 |
4.1 可救济权益范围模糊乃至狭窄 |
4.1.1 兜底性条款的模糊性致使实践中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狭窄 |
4.1.2 排除性规定缩小了可诉公安行政行为范围 |
4.2 司法权介入受限 |
4.3 公安机关借刑事侦查名义规避司法监督 |
5 完善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制度构想 |
5.1 改革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 |
5.2 修改受案范围确定标准中的兜底性条款 |
5.3 将更广泛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
5.4 取消公安终局行政决定行政行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迁 ——以F法院1987-2011年司法实践为对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之提出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价值 |
1.4 研究方法 |
1.4.1 数据分析法 |
1.4.2 文献研究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第二章 立法解读: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文本演变 |
2.1 1982年以前:无法可依的行政诉讼 |
2.1.1 82年《宪法》的初步规定 |
2.1.2 单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2.2 1982-1989年:前行政诉讼法阶段 |
2.2.1 《民事诉讼法(试行)》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
2.2.2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受案范围的推动 |
2.2.3 行政审判庭之建立对受案范围的拓展 |
2.3 1989-200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阶段 |
2.3.1 《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
2.3.2 《行政复议法》对受案范围的补充 |
2.3.3 《行政处罚法》对受案范围的发展 |
2.3.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的发展 |
2.4 2000年至今:司法解释及单行立法扩展阶段 |
2.4.1 《若干解释》对受案范围的完善 |
2.4.2 其他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的延伸 |
2.4.3 单行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进一步拓展 |
2.5 初步的结论 |
第三章 实证分析:F县法院 1987-2011年行政诉讼受案情况 |
3.1 研究之样本 |
3.1.1 研究样本选择 |
3.1.2 研究样本概况 |
3.2 F县法院 1987-2011年行政诉讼受案情况之数据 |
3.2.1 起诉情况 |
3.2.2 受理情况 |
3.2.3 不予受理情况 |
3.2.4 其他情况 |
3.3 F县法院 1987-2011年行政诉讼受案情况之案例 |
3.3.1 案例一 |
3.3.2 案例二 |
3.3.3 案例三 |
3.4 F县法院 1987-2011年行政诉讼受案情况之总结 |
3.4.1 受案范围扩大促使案件数量上升 |
3.4.2 受案范围受限导致司务操作困难 |
3.4.3 受案范围拓展引致案件类型多样 |
第四章 研究结论:从司法实践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面临之困境 |
4.1 文本解读与实证分析之对比 |
4.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困境之原因 |
4.2.1 立法指导思想的时代局限性 |
4.2.2 司法实践中现实国情的制约 |
第五章 未来展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立法完善 |
5.1 立法完善之宏观设计 |
5.1.1 立法模式 |
5.1.2 受案标准 |
5.2 立法完善之微观审视 |
5.2.1 一般不可诉行为 |
5.2.2 争议较大的不可诉行为 |
第六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硕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9)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0.2 相关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及制度 |
0.3 本文的研究框架 |
0.4 研究方法 |
0.5 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制度的理论基础 |
1.1 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1.1.1 行政复议在我国救济体系的地位 |
1.1.2 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定位 |
1.2 行政诉讼理论基础 |
1.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理论 |
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存在的问题 |
2.1 衔接模式的问题 |
2.1.1 衔接模式现状 |
2.1.2 分析 |
2.2 审查依据的问题 |
2.2.1 制度现状 |
2.2.2 分析 |
2.3 受理范围的问题 |
2.3.1 制度现状 |
2.3.2 分析 |
2.4 审查深度的问题 |
2.4.1 制度现状 |
2.4.2 分析 |
3. 国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制度的比较分析 |
3.1 德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制度 |
3.2 美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制度 |
3.3 日本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制度 |
3.4 借鉴意义 |
4.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制度完善之建议 |
4.1 重构衔接模式 |
4.2 统一审查依据 |
4.3 统一受理范围 |
4.4 统一审查深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10)基层法院行政诉讼受案情况的历史、现状与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文本解读 |
二、研究素材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素材 |
(二) 研究方法 |
三、F市法院行政诉讼受案情况的数据分析 |
(一) 行政案件的起诉情况 |
(二) 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况 |
(三) 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情况 |
(四) 行政案件的分布情况 |
四、结论 |
四、论公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 [1]警察协助行为可诉性实证研究 ——以19份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为样本[D]. 潘功杰. 广西大学, 2021
- [2]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行政驳回起诉问题研究[D]. 金镝斐.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D]. 徐红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论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无主物”处置[D]. 秦柯楠. 广西大学, 2019(01)
- [5]行政诉讼判例视角下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研究[D]. 王霞. 青岛大学, 2019(02)
- [6]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D]. 丁璐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
- [7]误读与被误读——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信息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J]. 周汉华. 北方法学, 2016(06)
- [8]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迁 ——以F法院1987-2011年司法实践为对象的分析[D]. 李倩. 电子科技大学, 2014(03)
- [9]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问题研究[D]. 曾雯婷. 西南财经大学, 2013(03)
- [10]基层法院行政诉讼受案情况的历史、现状与进路[J]. 吴卫军,李倩.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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