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商标权与字号权争议的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杨凯旋[1](2021)在《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先权利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商标法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涉及到商标权的取得、维持与在先权利抗辩,也涉及到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的具体程序与法律适用。同时,既要与着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相协调,又与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密切相关。因此,2001年《商标法》便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行政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也在商标行政、民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救济等方面形成了诸多保护在先权利的具体规则。理论界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从上述法律规范缺失或存在争议的定义、特征、类型以及保护方式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然而本文发现,愈发统一且完备的权利保护体系却同时在在先权利保护的上述重要方面未能达成一致观点:定义缺失、特征不明、类型划分不一、保护途径冲突未能协调以及存在先权利过度保护等诸多看似不影响实践,却存在理论与制度上的问题。因此,以损害实质认定为出发点体系化研究完善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立法以及行政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对现有的商标法在先权利定义与类型等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有立法层面中《商标法》在先权利的定义、类型和损害认定标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混淆条款等规则存在的缺位与适用困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在行政与司法实践层面对上述内容补充、细化的积极意义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第二,对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立法与实践规则中损害含义处于空白,而损害认定标准复杂多样且难以统一。商标法虽然为在先权利损害赔偿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但实际上作用不大。第三,对上述商标行政、侵权救济和合同保护途径的体系化困境进行分析。商标行政途径由于制度设计而具有内在终局性,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救济途径则具有独立性和体系复杂性,合同途径则因标的限制与赔偿范围适用情形可能有限,因而导致三大类保护途径存在冲突与竞争难以形成体系化。第四,对在先权利过度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对在先权利的认定范围不断扩张,同时存在着直接以在先权利否定平等在后注册商标权,以及以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等过度保护在先权利和限制在后商标权的情况。第二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分析在先权利保护基础。在对在先权利的定义、特征与类型根据国内外法律文本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了私权扩张潮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可注册商标标志的有限性等在先权利遭受损害的原因,同时明确保护在先权利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二,认定在先权利损害实质。首先分析现有客体重叠的损害实质理论在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利上仅是表象而非实质并应予否定。由于造成损害的在后权利客体商标是一种具有信息载体功能的三元结构符号,因此便可得出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标识性权利客体符号独特意义遭受到侵占的结论。第三,初步分析在先权利保护的相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原则,更是在先权利保护的首要原则。诚信原则既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对在先权利保护同样适用。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则指明了符号意义侵占的损害实质认知下在先权利保护的具体着力点,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制度的经济效益,即适用利益平衡和效益兼顾原则。第三章“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对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筛选。在结合本文第一章对在先权利定义、特征、类型和损害实质相关结论的基础上,对前文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中存在的以及理论与比较法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分类分析。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人格权和商业标识权进行筛选,通过显着性、非功能性、无法造成人格混同以及独立于产品或没有存在空间限制等商标特征与注册要求进行审查,最终只有肖像权和极少数类型客体的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符合要求。第二,对不属于我国法定权利的商品化权益、商业外观权益和未注册商标权益等潜在的在先权益类型进行排查,明确只有符合稳定性、确定性、单一标志识别性和非功能性等要求的在先权益才能够为在后注册商标权所损害。第四章“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所具有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前三章的分析结论,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间的冲突及商标权的存续需要对在先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当下民事权利的社会本位特征与私人和社会双重属性则提供了限制的正当理由,在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法律原则和防止外部不经济等经济标准的前提下便可进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第二,从规范冲突的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具体展开。其一,就商标法与民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在保护途径上存在冲突,导致商标法,特别是商标行政授权确权制度被忽视乃至架空。其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也存在冲突,侵权诉讼制度对商标行政制度过度冲击,出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限制。第三,从利益冲突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进行阐述。其一,既有在先权利的权利范围扩张以及在先权利类型的增加造成了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其二,不仅造成了商标权的过度限制,更因此造成商标权相关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过度限制造成了损害。其三,实践中对未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所谓在先权益的保护,也过度限制了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商标权。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以利益平衡进行限制。第五章“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完善在先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在商标法中通过定义与重点权利类型列举相结合的模式明确在先权利的定义规则,明确“权利产生在先性、客体标志性、先后权利客体关联性和商标注册范围有权性”的权利类型认定标准,谨慎将在先权益纳入保护范围,防止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同时,采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主义内涵,认真界定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形,既防止商标权造成混淆,也避免在先权利不正当竞争,并确保利益平衡、兼顾效益而非一味限制乃至消灭在后商标权。第二,确定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客体均为有形无体且内涵广泛的标志,所以无法被任何权利人垄断。因此,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便是标识性权利统一的混淆标准,且由于先后权利间的符号意义差异而以广义关联关系混淆为主。第三,协调建立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途径。结合本文第三、第四章的结论,明确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专门性与优先性特征应当被坚持,同时在确认司法保护途径相对性与非权利变动效力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其对行政途径在行为定性和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补充与衔接作用。第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其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其二,通过签订和谐共存协议以及赋予双方优先受让权的方式明确共存的先后权利间应当规范行使,禁止互相损害,防止二次混淆。其三,通过准确认定在先权利贡献度以及准确界定赔偿计算时间来限制损害赔偿范围,同时通过设置在先权利强制许可制度允许在后商标继续存在双赢共生,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防止在先权利人不当得利,从而实现利益平衡与效益兼顾。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明确了商标法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符号意义被侵占。即在先权利之所以为在后商标权损害是由于商标符号侵占了在先权利符号的独特意义。其二,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混淆可能性标准。形成了统一的“标志近似+类别类似”范围内的先后权利符号含义混淆可能性标准。其三,完善行政主导、司法补充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即应当优先通过商标行政程序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权是否应当存在这一损害在先权利的关键问题,进而衔接协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司法保护途径。其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对于非恶意抢注的商标,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设定双向优先受让权、设定强制许可等方式限制在先权利,减少冲突与侵害。
易继明,韩倩旎[2](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指出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聂菊[3](2020)在《老字号糕点企业的品牌运营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6年商务部启动“老字号振兴工程”,2017年商务部等16部门再次提出“老字号改革与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老字号品牌的传承与创新发展。老字号品牌作为中华民族品牌的典型代表,对我国实现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时代背景下,老字号品牌的“高质量发展”对我国建设自主品牌强国的战略决策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中国糕点文化悠长,且不乏百年糕点老品牌。“稻香村”、“冠生园”与“桂发祥”等家喻户晓的糕点老品牌,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熠熠生辉。但也有“吉庆祥”、“品香斋”与“九如斋”等百年老店,从往昔的名噪国内,逐渐在市场上没落。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支持与宽松的品牌环境下,老字号糕点品牌的发展机遇甚好,但我国糕点品牌普遍面临着产业升级、结构调整与品牌转型等发展困境。当前,我国老字号糕点企业普遍缺乏“品牌运营”的思维与能力,老字号糕点企业的品牌运营活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传统经营思维与现代品牌经营模式脱节、历史遗留的知识产权问题丛生、市场竞争力弱以及品牌知名度地域范围有限等。基于老字号糕点企业品牌运营的现实困境,以“老字号糕点品牌”为研究对象,分析老字号糕点企业品牌运营策略的完善思路,为老字号糕点企业实现品牌文化传承与改革创新发展献言献策。基于品牌与品牌运营理论基础,以老字号糕点行业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为根基,运用波特五力模型分析老字号糕点行业的品牌发展环境;结合典型老字号糕点品牌的发展历程和经营现状,分析老字号糕点企业品牌运营的困境,深入地把握老字号糕点企业所处的品牌竞争环境与品牌现状。同时,针对老字号糕点企业品牌运营存在的品牌形象老化与固化、品牌发展意识薄弱与品牌维护不力等问题,基于老字号糕点企业经营活动的自身特点,提出“立足传统,融入现代品牌元素”的形象塑造策略,“产品、管理、文化与营销四要素联动”的品牌发展策略,以及“运用法律手段保驾护航”的品牌防御与保护策略。
俞灵灵[4](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凌洪斌[5](2016)在《商标共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历史渊源角度而言,商标共存制度起源于上世纪初期的美国。伴随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商标共存的法律实践在世界各地亦得以扩展。然而肇因于商标共存蕴含复杂的法律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较大,进而导致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评判标准不一,这不仅难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极大地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为进一步梳理商标共存相关问题,构建和完善商标共存理论体系,本文对商标共存法律问题开展系统和深入研究。因此开展商标共存的系统化和体系化研究,兼具理论和实践的重要价值。从篇章结构安排上看,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商标共存基础内容探微”。本章旨在梳理商标共存理论脉络,以凝炼体系化和系统化的内容架构。如前所述,商标共存在理论上仍存有较大的争议,甚至商标共存的一些基础问题尚未厘清,例如商标共存的内涵、外延、类型和成因等核心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对此分歧都较大,因而开展商标共存的基础问题研究显得异常必要。基于此,笔者对商标共存的各种定义进行深度比较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此外,本文针对商标共存的类型、历史沿革和成因也做了比较深入和全面的考察。第二章“商标共存正当性的多维度解读”。商标共存的正当性论证是商标共存法律问题研究中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对商标共存法律问题展开深层次研究的逻辑前提。笔者主要从法理学、法经济学和竞争法学等多维角度对商标共存的正当性进行深入剖析,例如运用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等法律基本信念以及成本--效益等经济学原理阐释商标共存的合理性,从而揭示商标共存所彰显的重要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第三章“商标善意共存的认定标准审视”。商标共存的类型较为多样和复杂,但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务层面,商标善意共存都是商标共存的重要型态之一,本文对其亦有较多着墨。商标善意共存中主观“善意”的判定标准较为多元,而在“互联网+”盛行的商业背景下,对原有的商标善意共存的主观状态的“善意”判断标准亦需与时俱进地做出相应调整;此外,“远方市场”的界定和商标使用的方式等亦需作出重新审视。第四章“商标协议共存的法律评析”。商标协议共存是商标共存的又一重要型态。首先,本章对共存协议的定义及其法律性质予以厘清;其次,商标协议内容的审查标准攸关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亦从比较法的视阈,分析和借鉴各国对共存协议效力的做法,为我所用;最后,本章提出应当对商标共存协议的具体内容,主要依据合同法和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实质审查,以判断该共存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对这一论点进行充分论证。第五章“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检讨与完善”。我国2013年新《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规定明确建立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这一立法为商标合法共存创造了理论可能,而第59条第3款的商标先用权条款的制定则进一步宣告我国商标法定共存制度的正式确立。然而总体上,我国商标共存法律制度尚有瑕疵,亟待完善,笔者对此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完善建议:(1)我国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即被视为商标法定共存形式的商标先用权的具体适用仍有困惑,亟待进一步厘清。具体例如:对“一定影响”的认定、“原使用范围”的界定以及“附加区别标识”的适当程度等尚未明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依据或标准,此外建议对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纳入主观“善意”的考量;(2)针对商标共存协议在我国《商标法》中的立法缺位,提出了立法增订的理由和相关建议;(3)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带来商标共存使用上的时空巨变,势必对现有的商标共存的法律治理模式带来重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为有效应对“互联网+”的社会经济环境对商标共存使用的巨大影响,本文还专门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尤其是“互联网+”环境下,商业活动极其活跃以及市场运行瞬息万变,商标共存也日趋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因而对商标共存开展体系化和系统化研究任重道远,但这也正是笔者撰写本文的价值和意义所在。然而目前商标共存制度缺乏系统化和体系化的理论支撑,导致在法律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困惑,有鉴于此,本文既充分揭示商标共存的内部运行机理,又完整诠释其外部运行环境,以求科学系统地剖析商标共存的相关法律原理,并且力求寻找商标共存在运行中所遇问题的对策。
倪朱亮[6](2016)在《商标共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是对商标法上商标共存制度演变、表现形式与未来发展的探讨。现有商标共存制度的研究多基于有形环境下的制度性探讨、反思与构建,缺乏在商标法宗旨的指导下,定位商标共存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以及回应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共存制度的适用性之争议。本文坚持这样的观点:商标法作为私法,应保护商誉、商标区分功能为旨意,并以此来论证多种形式的商标共存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本文试图遵循法律与经济、文化、科技之间的映衬式作用,归纳有形环境中商标共存制度的运行模式,以及集中篇幅在依托网络特性的基础上就制度变革的重大意义进行讨论,从而对网络与商标共存制度之间的“供需关系”进行整理。本文除了一个简短的引言之外,还有七章。第一章作为全文基础,主要论述有形环境中传统商标共存制度的产生与立法、司法的发展,还集中论述与我国商标共存司法之间的契合度。此部分运用历史分析法,梳理制度的演进历程与演化方式。蒂罗斯——莱格特纳斯规则(Tea Rose-Rectanus Doctrine)起源于美国判例法,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商标使用人。该规则起源于汉诺星磨坊案(Hanover Star Milling Co.v.Metcaff),并阐明商标权是受地域限制。随后的联合制药案(United Drug Co.v.Theodore Rectanus,Co.)阐明,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不能制止善意商标在后使用人在不同范围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权利。商标注册制度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在后使用人主观善意的抗辩。此后三起商标共存案件表明,处理商标共存注册与商标在先权利之间的纠纷时,要明确谁才是第一个商标注册权人。除了商标在先使用人此前已经使用并且可能扩张的区域范围之外,商标注册权人依法享有在主权范围内行使排他性商标权。欧洲各国的商标共存制度发展模式与美国相似,而我国商标共存制度主要源于司法实践。尽管中美在商标权取得模式上存在差异,并且商标共存制度的司法实践在具体判断因素不尽相同,但是在本质上是相同,即保护主观善意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商标共存局面。第二章从商标共存的表现形式入手,并于第一章商标共存发展多样性的基础上,分析商标共存制度的内涵与价值取向。商标共存现象作为客观存在,包括合法情形与非法情形。本章第一节的论证对象仅针对商标共存现象,而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共存制度的表现方式。以商标是否注册为标准,可将商标共存现象分为四类: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在先注册与在后使用商标之间的共存、在先使用与在后注册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商标共存现象作为事实,只有一部分属于商标共存制度的调整范围。就定义而言,商标共存制度是指在不知晓商标已被他人已经使用,或者,尽管知晓,但在后商标使用人不存在试图利用在先使用人商誉之主观善意下,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商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在不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情形下形成共存的市场格局;并且在该格局与自然扩张区域范围内可享有独立的商标权。我国商标共存司法实践属于商标共存制度的范畴,并以公平与秩序作为商标共存制度的价值追求。第三章以商标共存制度的缘由为核心来论证保护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功能商标的历史发展与依据。商标最初作为一种记号,并无商标区分功能与权利归属的象征。当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商标与被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密切联系时,商标区分功能得以形成,商标的市场优势开始显现。商标财产化只是商标使用人试图控制商标区分功能所带来的全部市场收益的一种手段;该手段并无区分对待不同区域商标使用所形成的效力高低。而商标注册制度的设立,为商标注册权人提供了控制商标(潜在)收益的独占方式;由此导致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差异。然而,商标立法演变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商标法试图优化商标注册制度的绝对排他性。从法律制度层面,商标权原始取得分三种:注册取得、使用取得以及注册与使用相结合。尽管依据成文法中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可推导出商标一经注册便取得商标权;但是司法实践表明,商标注册只是商标权归属的初始证据,以及注册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不因没有使用商标而被撤销的权利。倘若在法定期间内不存在使用,那么商标注册权人仍旧可以主张他人停止侵权,但因无任何商誉而无权要求赔偿。商誉来源于商标实际使用,而使用与商业的地域范围密切相关。商标权作为排他性权利,法律允许在某一区域存在唯一的商标权主体,以避免导致消费者混淆可能性。而在这个过程中,处处体现着商标法的衡平主义精神。第四章阐述商标共存制度的四要件,即标识相同或近似、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不同市场格局、主观善意。标识相同或近似并非等同于商标近似性混淆。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之判断,应基于个案基础上,分析商品或服务的功能、销售渠道、目标群体等因素是否存在替代性。市场格局在本质上强调相同或近似商标所分别承载的各自商誉。市场格局可以由不同使用区域或者不同消费群体等因素构成;在具体界定市场格局时,通说则从地域的角度来主张采用实际商誉区域与自然扩张区域之标准。实际声誉区域由实际市场渗透区域与声誉区域构成。实际市场渗透区域主要考察该区域的销售额、购买者占潜在消费者总数的比重、出现显着销售的时间跨度与强度、通过某种手段将商品带入某一区域的可能性。声誉区域则在于对广告数量、广告性质以及广告渠道的衡量。自然扩张区域则要基于自然扩张的时间跨度、扩张历史、潜在的销售增长量、在先使用人的“不作为”与主观状态。当商标使用存在地域重叠时,市场格局之界定则针对商标所承载的独立商誉。主观善意的界定标准从“不知晓”到“知晓在先使用商标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主观获利的恶意”转变。第五章商标共存制度的基础。按照公私划分标准,商标共存制度的基础形式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体现意识自治的商标共存协议;第二类是由公权(包括立法和司法)主导的商标共存。作为形成商标共存的基础之一,商标法对共存协议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就共存协议的性质而言,并不存在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权处分一说,其缘由是商标法并未赋予权利人该项权利内容。在认定商标混淆时,若无更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存在混淆可能性,那么共存协议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证明两者同时使用商标并无混淆可能性。在效力上,共存协议处于眼前争端目的而制作的协议,但因业务拓展的无法预知性而产生争议时,就会回归到商标混淆可能性的传统处理方式。此外,作为立法创设的典型表现形式——商标共存注册制度,对商标共存区域的划分与商标权利行使有着重要作用。在司法创设上,由于商标权取得模式不同,司法创设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我国商标共存司法裁判主要强调商标使用的历史缘由、市场格局等因素。第六章立足于互联网立场来阐述商标共存制度的互联网化困境与回应。本章内容是全文观点的起承转合。既在反思传统环境中商标权取得与效力范围的标准能否适用互联网环境,同时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而重新思考衡量互联网商标权的判断要素与模式。遵循相同的逻辑思路,商标法保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于商标使用而形成的商誉与商标区分来源之功能。故而,商誉的判断就需要立足于商标使用的方式、效果等因素之考量。由于现阶段商标法根植于有形市场,将互联网视为传统媒体一样,会导致忽略互联网特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商标使用效果。学者主张的一般区域管辖权理论无法适用于互联网商标领域,而特定区域管辖权理论因与互联网特性相结合而得以适用。由于从有形市场转向互联网(无形)市场,美国传统商标共存制度的两项核心因素受到挑战。绝对允许某一方独占互联网商标使用与无任何限制地允许多方商标共存,都会导致不同程度的问题。在论证商标共存制度如何使用于互联网之前,互联网商标共存的可行性论证是第一步。“混淆可能性”的个案原则性、相关公众的法律拟制概念、相关公众的“整体性”与“个体差异性”,这些均与互联网行为的特殊性相一致:在互联网搜索任何东西都需要借助搜索引擎,但是在面对搜索结果时,用户对目标网站的排除始终处于最低限度的合理怀疑中。互联网环境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可能性,同时互联网用户的消费模式已经从全然无知到保持最低限度的合理怀疑。互联网环境中主观善意的判断应当从单一的“不实际知晓等同于主观善意”标准转向“将实际知晓作为判断不存在主观善意的重要因素”之标准,即实际知晓并不自动排除主观善意之抗辩。远程区域的设定是基于商品或者服务在有形市场的物化所致,而互联网消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物化市场,商品或者服务在互联网市场中就可以形成市场流通效应。在具体适用模式上,主要有两种:商标修法增设“互联网商标使用”、商标共存使用主体在各自网站的显着位置使用免责声明,并且将对方的网站实现超链接。第七章是对现状的回应与反思,更是对未来立法的一点畅想。虽然商标共存的现象和商标共存的协议效力已逐渐得到我国司法实践的认可,然而相应的成文性规定却并不充分,导致商标在后使用人的权利需求得不到满足。现阶段,我国司法秉持“包容性增长”理念来处理商标共存纠纷,并以商标共存是否导致混淆为核心来判定商标能否共存,但这受制于“客观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法院将“客观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纳入“包容性增长”理念中,来指导商标共存判决,但是因其非规范性而致使同一案件的判决存有不稳定性的风险。“已经客观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判定标准,实质上是将商标的物理性判断过渡到商标近似的综合判断,是客观性立场的错位与公平性结果的扭曲。我国商标法与司法实践并未完全解决商标权取得与注册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就造成了商标共存的困境。如果对“已经客观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与格局”的立法规定予以完善,运用竞争原则与衡平原则,公正解决引证商标权人与异议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这对维护注册制度的价值、保护商标权人、建立司法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实现终极正义均具有深远影响。如果坚持当下商标权取得模式,那么当且仅当一种情形下商标共存的注册程序才会与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程序相交融:司法判决中认定任何未注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善意商标使用人的任何一方侵权他人权利,都会带来损失,甚至影响企业生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盛行,我国商标法应当借鉴目前已有的司法建议或者理论模型,来初步尝试互联网商标共存制度的“生存”困境。
陈婧[7](2015)在《老字号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悠久的历史孕育了很多具有特色,享誉国内外的老字号。老字号并不是只有“老”而己,他所代表的是一种信赖与习惯,是品质的保证,是传统的坚持,所以才能永续经营,历久不衰。老字号的传统风味长存人们心中,是很多人小时候的记忆,具有独特的人文价值和魅力。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老字号的发展也遭遇了一系列的挑战。历史文化传统的束缚,经济社会变迁的冲击,保护老字号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都使侵害老字号合法权利的事件在国内外频发,老字号的发展面临种种困难,老字号的现状令人堪忧。本文主要关注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本文从老字号被侵权事件频发的现状出发,分别从立法、行政、司法这三个层面,通过与境内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目前保护老字号法律的不足。我国不仅没有保护老字号的专门法,也缺乏对字号权的相关规定;在行政方面,我国现存的字号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政府也未给予老字号有力的支持;司法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这都阻碍了老字号的健康发展,使老字号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本文对我国的老字号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作了初步的探讨,也相应地分别从立法、行政、司法的角度给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主张颁布保护老字号的专门法,完善对老字号字号权的规定,建立保护老字号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建议政府设立统一老字号专门管理机构,对老字号的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给予老字号保护。老字号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对于老字号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仅可以保护老字号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可以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徐升权[8](2012)在《商业标识权论》文中研究表明鉴于实践中与商业标识相关的权利冲突纠纷频繁发生,并在国外一些国家商业标识保护立法体系化影响下,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尽快实现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观点在学术理论研究中被提出。不过,由于“商业标识权”并非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固有概念,所以在理论上还没有确立“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以及其相关基础理论也还欠成熟的情况下,“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观点并没有能对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相关立法实践产生多大的影响。本文尝试性地探讨了“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在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中的确认问题,阐述了商业标识权的本质、内容分类、法律保护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并对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的完善予以了审视。在第一章中,首先从实践中对“商业标识”认知与理解的不准确与混乱的现状出发,对知识产权法学中“商业标识”用语予以了明确,指出“商业标识”、“商业标志”、“商业标记”等词语中,“商业标识”更能准确指代知识产权法学中的“一切用以将不同的产品、服务或其生产者、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符号、记号”;其次,通过对一些已有学术观点的比较、对国际社会关于商业标识的立法界定的探讨,指出:在法学领域中,商业标识至少包括商标、商号、域名、地理标志、商品的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商业形象、商务广告语、特殊标志等具体种类。再次,从商业标识的发展历史入手,对商业标识在古代社会、中世纪社会以及近现代社会中所具备的功能予以了阐述。商业标识在近现代社会中所具备的多元化功能是对其予以立法保护的基础。在第二章中,在总结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反思了我国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实践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对商业标识立法保护域外经验的分析,论证了我国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实践已经提出了在理论上确认“商业标识权”为一固定概念的需求。在国际社会,“商业标识的种类十分广泛并正在不断扩充”已经成为一项共识,商业标识之间的协调与统一保护问题也已经备受关注,但在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现状却引发了实践中商标权被强化甚至神化而其他商业标识权被弱化或忽视、各类型商业标识权之间冲突严重并长期无法得以有效解决。为完善我国保护商业标识的相关立法,实现对商业标识的系统而有效保护,确认“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并厘清其相关基础理论已经成为一项亟需开展的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在第三章中,首先考察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较为薄弱的现状,介绍了知识产权制度未来模式构建有关的理论研究,论证了在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中,确认“商业标识权”为一固定概念并发展、完善其相关基础理论,不仅能够从“减轻知识产权概念界定中的压力、便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归纳与总结、应对知识产权功利主义及知识产权公权化等挑战”的角度为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也能够为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未来模式的理论探索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帮助。其次,结合系统科学的相关理论,从“商业标识功能的一致性、商业标识与消费者利益的关系以及广告对商业标识的凝聚性”等方面论证了商业标识是有着内在联系的“系统”,在理论上对“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予以确认具有可行性。此外,本部分还对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与确认“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有关的一些具体任务予以了阐释。在第四章中,界定和分析了商业标识权的概念,探讨了商业标识权的本质,并对商业标识权的内容分类予以了研究。商业标识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在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于彰显身份、区别其他主体的标记与符号而产生的可支配的排他性无形财产权。商业标识权的本质是在公平竞争的目标下保护在商业利益关系中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商业标识权的客体并非是商业标识本身,而应是“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商品的提供者之间的联系”和“商誉”。依据标记或符号在与特定的商品或商品的提供者建立起联系之时是否已具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等标准,常见的商业标识权可以分为三大类型:标记类商业标识权、资信类商业标识权以及其他的商业标识权。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域名权属于标记类商业标识权;地理标志权、商业形象权以及特殊标志权属于资信类商业标识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商务广告语等所产生的权利属于其他的商业标识权。此外,本章还对商业标识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予以了解读,探讨了利益平衡原则在商业标识权法律保护中的具体内涵。在第五章中,对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的模式选择问题予以了分析,强调实现对商业标识权系统而全面保护的关键不在于立法的模式,而在于是否能够在立法中充分尊重和落实商业标识权概念及其相关基础理论,主张我国目前仍继续坚持单独立法的模式,但应在商业标识权概念及其相关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完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商号法》或《商号权保护条例》,并不断整合和完善其他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
张可[9](2012)在《商标权与商号权、域名权的冲突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商业标记权是指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域名权等以区分商品或服务为宗旨基于商业标记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这“三权”出现的历史不同,我们在遥远的古代社会就能发现商标的端倪,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权”的概念才最终确立。在西方的英国,对商标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判例法的形式,同时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各资本主义国家将商标权纳入了工业产权的范畴,并通过立法等形式加以保护。在东方的中国,明清时期虽有一些关于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但并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商标权”的概念,直到1902年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才出现“商标权”一词。商号权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之中,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以企业名称权的形式在《民法通则》中进行了一定的保护。而商号权的人身权属性表明其与特定的商事主体的身份及人格紧密联系;同时商号权还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这就要求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冒用其商号并依法使用其登记的商号;同时对盗用、冒用其商号的行为,商号权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同时,商号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也可依法进行权力抵押或许可。域名权是基于虚拟的网络世界而产生的,与商标权相比,具有构成方式的简单性、应用领域的广泛性、注册制度的宽松性、使用地域的无差别性和全球唯一性等特点。上述“三权”出现时间不同,产生原因不同,权利范围也不同。进入新世纪,我国商标与商号以及域名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不仅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倍受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理论界对于商标权、商号权及域名权的探讨很多,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依旧出现大量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三权”产生的先天不足,也有我们后天保护措施的乏力。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构思如下,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的概述。分别从“三权”产生的历史渊源谈起,并对商标、商号与域名进行比较,总结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是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首先,明确了权利冲突的概念,并对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论述。其次,对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概念及表现形式进行了界定,并探寻二者冲突的原因。再次,比较了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并找出其冲突的原因。最后,从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及对外经济交往三个方面论述了“三权”冲突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论述了国外解决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立法与实践。分别从国际条约、英美及大陆法系等国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比较,并总结出国外解决“三权”冲突的实践及借鉴意义。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立法与实践。首先分析了导致我国“三权”冲突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解决“三权”冲突的原则,即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特别保护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并以此为指导,提出了解决我国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具体对策。
蒋松[10](2009)在《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整合问题》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知识财产逐渐取代有形财产成为社会财产的重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日渐彰显。而在隶属于知识产权的各种权利冲突中,商标与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成为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并期待早日解决的现象。本文在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两种权利冲突形成的原因、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同时,本文也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最后,本文尝试对解决两权冲突的立法工作提出建议,并提出在司法审判中处理两权冲突时应该遵循的几项原则以及国外解决两权冲突可以借鉴的法律,希望更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论文分三章,具体如下:第一章:介绍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概念和特征。首先,作者介绍了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其次,介绍了商号权的概念和特征,最后,分析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联系和区别。第二章:分析产生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深层次原因。首先,介绍了对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界定、表现形式及冲突的基本特征。其次,分析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形成原因。为下文冲突的解决奠定基础。第三章: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途径。这一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作者在立法上和司法审判上分别提出相应的建议,在立法方面,作者提议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商号法,承认商号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在介绍了介绍了国外相关立法之后,作者提出了建立商号法应该重点考虑的内容。其次,作者提出在商标法中应明确在先权利范围,然后,针对商标法与企业名称法之规定不相协调从而引起两权冲突的情况,作者也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结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重要措施在于协调相关立法,并承认商号权是知识产权,以便与国际社会接轨。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解决两权冲突的工作势在必行。应该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从实际情况出发,公平合理地解决两权的冲突。
二、浅谈商标权与字号权争议的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商标权与字号权争议的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现有在先权利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 |
一、在先权利立法层面的局限 |
二、在先权利实践规则的过度扩张 |
第二节 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并不明确 |
一、在先权利损害实质不明 |
二、既有的商标恶意损害规则赔偿效果不明显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途径体系化存在困境 |
一、商标法行政途径的内在终局性 |
二、侵权救济保护途径的体系复杂性 |
三、合同保护途径的适用有限性 |
第四节 在先权利存在过度保护 |
一、在先权利认定范围过大 |
二、以在先权利直接否定在后商标权 |
三、在先权利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保护的基础 |
一、在先权利的基本概念明确 |
二、在先权利受损害的原因探究 |
三、在先权利保护的意义论证 |
第二节 在先权利的损害实质 |
一、在先权利损害的客体重叠理论局限 |
二、符号学角度的商标本质阐释 |
三、在先权利损害实质的符号独特意义侵占证成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分析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和效益兼顾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现有法定在先权利类型的筛选 |
一、知识产权类在先权利筛选 |
二、民法典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第二节 法律未明确的在先权益类型认定 |
一、商品化权益的认定 |
二、商业外观权益的认定 |
三、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益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必要性 |
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正当性 |
三、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要求 |
第二节 规范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商标法与其他法律冲突导致的限制 |
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冲突导致的限制 |
第三节 利益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新生权益情形下产生的限制 |
二、公共利益保护下产生的限制 |
三、权利和权益差别下产生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规则 |
一、明确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定义 |
二、明确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类型与范围 |
三、明确在先权利保护具体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具体规则 |
一、明确在先权利损害的含义 |
二、统一在先权利损害责任认定 |
三、确立混淆可能性的损害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完善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 |
一、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地位确定与内容完善 |
二、司法保护途径的衔接与补充 |
第四节 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 |
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 |
二、明确先后权利行使的互不破坏要求 |
三、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1.《商标法》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2.《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3.相关司法解释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老字号糕点企业的品牌运营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品牌运营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1.2.1 品牌的定义 |
1.2.2 品牌相关概念 |
1.2.3 品牌运营理论研究概况 |
1.2.4 品牌运营语境下的老字号理论研究 |
1.2.5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结构安排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点 |
2 老字号糕点行业品牌发展状况分析 |
2.1 老字号糕点品牌的行业概况 |
2.1.1 老字号糕点行业的经营特征 |
2.1.2 老字号糕点品牌的发展概况 |
2.2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糕点行业品牌发展环境分析 |
2.2.1 竞争对手分析 |
2.2.2 替代品分析 |
2.2.3 消费者选择分析 |
2.2.4 潜在进入者威胁分析 |
2.2.5 供应方威胁分析 |
2.3 国内老字号糕点企业品牌运营的典型案例研究 |
2.3.1 南北稻香村品牌运营分析 |
2.3.2 冠生园品牌运营分析 |
2.3.3 桂发祥十八街品牌运营分析 |
2.3.4 典型老字号糕点企业品牌运营的启示 |
2.4 本章小结 |
3 老字号糕点企业品牌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品牌形象老化与同质化 |
3.1.1 传统糕点的品牌形象固化与老化 |
3.1.2 市场同质化现象严重 |
3.2 品牌发展能力不足 |
3.2.1 品牌发展意识薄弱 |
3.2.2 品牌传承与现代元素融合不足 |
3.3 品牌权益维护不力 |
3.3.1 品牌权属不清 |
3.3.2 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
3.3.3 品牌仿冒假冒行为频发 |
3.4 本章小结 |
4 完善老字号糕点企业品牌运营的策略 |
4.1 老字号糕点企业的品牌形象塑造策略 |
4.1.1 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塑造品牌形象 |
4.1.2 以“品牌历史文化”为支撑塑造品牌形象 |
4.1.3 以“品牌个性设计”为抓手塑造品牌形象 |
4.2 老字号糕点企业的品牌发展策略 |
4.2.1 立足传统风味、打造多元化品类的产品发展策略 |
4.2.2 完善现代化经营管理体系的管理策略 |
4.2.3 基于老字号传统文化底蕴的文化发展策略 |
4.2.4 以“顾客需求”为中心的营销策略 |
4.3 老字号糕点企业的品牌防御与保护策略 |
4.3.1 搁置争议,共创品牌 |
4.3.2 强化商标保护 |
4.3.3 强化其他知识产权要素的保护 |
5 总结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
(4)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5)商标共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四、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商标共存基础内容探微 |
第一节 商标共存的内涵厘定 |
一、商标共存的界定 |
二、近似概念的考辨 |
第二节 商标共存的类型初探 |
一、以产生基础为标准:法定共存与协议共存 |
二、以注册与否为标准:注册共存与未注册共存 |
第三节 商标共存的历史演进 |
一、缘起 |
二、扩展 |
第四节 商标共存的成因分析 |
一、商标资源的二重性 |
二、相关主体的过错 |
三、商标权的地域性 |
四、商标权的私权属性 |
五、经营主体资格的承继 |
六、特定的历史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标共存正当性的多维度解读 |
第一节 法理学视角:衡平与公正法律价值的彰显 |
一、利益平衡论:各方利益达至最佳平衡 |
二、公平正义论:践行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
第二节 法经济学视角: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
一、营销成本适度分担 |
二、社会成本有效节约 |
第三节 竞争法视角:有序竞争的形成 |
一、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 |
二、维持稳定的市场结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善意共存的认定标准审视 |
第一节 主观要件:善意 |
一、相对标准:以不知悉真情(不知情)为中心 |
二、绝对标准:以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为中心 |
三、“故意损害说”:以“攀附商誉”之主观故意为中心 |
四、我国商标立法对主观“善意”的规定 |
第二节 客观要件:商标使用 |
一、时间:持续使用 |
二、地域:“远方”使用 |
三、实施效果:“混淆可能性”之相对排除 |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下商标善意共存的评判困境与突破 |
一、主观“善意”的认定 |
二、市场空间的界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标协议共存的法律评析 |
第一节 商标共存协议概述 |
一、商标共存协议的界定和立法实践 |
二、法律性质和特征剖析 |
三、商标共存协议的价值呈现 |
四、商标共存协议的作用机理 |
第二节 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探析 |
一、相关学说介评 |
二、比较法视阈下共存协议的效力考察 |
三、协议效力的认定因素分析 |
四、基于“混淆可能性”的效力审查 |
第三节 商标共存协议的竞争法阐释 |
一、商标共存协议与激励竞争 |
二、商标共存协议与规避垄断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现状梳理 |
一、立法层面 |
二、司法层面 |
第二节 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缺陷检视 |
一、商标法定共存的适用困境 |
二、商标协议共存的立法缺失 |
三、“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共存的评判标准滞后 |
第三节 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商标法定共存的立法改进 |
二、商标协议共存的立法构建 |
三、“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共存制度的挑战应对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商标共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标共存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商标共存制度的起源与形成 |
一、汉诺威星磨坊案 |
二、联合制药案 |
第二节 商标共存制度的发展 |
一、《兰哈姆法》的意义 |
二、唐·多纳特案 |
三、思锐福体租车案 |
四、维纳案 |
五、普通法商标、商标共存制度与《兰哈姆法》的交集 |
第三节 商标共存制度的传播 |
一、商标共存的中国化 |
二、其他法域商标共存制度的发展 |
第二章 商标共存的表现形式、制度内涵与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商标共存的表现形式 |
一、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 |
二、在先注册与在后使用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 |
三、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 |
四、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 |
第二节 商标共存制度的内涵与表征 |
一、商标共存制度的内涵 |
二、商标共存制度的表征 |
第三节 商标共存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公平价值 |
二、效率价值 |
三、秩序价值 |
第三章 商标共存制度的缘由 |
第一节 商标的本质:指示功能 |
一、商标的产生:无私权属性的商标指示功能 |
二、商标的发展:财产化与异化效应 |
第二节 商标权益的产生方式 |
一、商标使用取得 |
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歧途与回归 |
第四章 商标共存制度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标识相同或近似 |
一、标识相同 |
二、标识近似 |
三、商标近似的比对 |
第二节 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
第三节 不同市场格局 |
一、实际商誉区域 |
二、自然扩张区域 |
三、区域标准的内涵与分类 |
四、区域标准的考量因素 |
第四节 主观善意 |
第五章 商标共存制度的基础 |
第一节 基于意思自治 |
一、商标共存协议的价值 |
二、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 |
三、商标共存协议的内容 |
四、反思:共存协议性质的曲解 |
第二节 基于公权力 |
一、立法创设 |
二、司法创设 |
第六章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共存制度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一节 互联网环境的挑战 |
一、现有研究文献的缺陷 |
二、区域管辖权理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适用与不足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共存制度存在的可能性 |
一、“混淆可能性”的个案原则 |
二、“相关公众”的弹性维度 |
三、特定区域管辖权理论:基于互联网行为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市场格局的回应 |
一、实际市场渗透区域 |
二、声誉区域 |
三、自然扩张区域 |
四、远程区域 |
第四节 主观善意的回应 |
一、含有商标符号之域名的通知效力辨析 |
二、网络广告的通知效力之辨析 |
三、搜索引擎的局限 |
第五节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共存制度的适用模式 |
一、“网站申明”(Disclaimer)模式 |
二、提供链接的模式 |
三、增设关于互联网商标使用的条款 |
第七章 我国现有共存制度的困境与回应 |
第一节 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一、立法现状与不足 |
二、司法现状与不足 |
第二节 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建构 |
一、立法建议 |
二、司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老字号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老字号保护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历史文化传统的束缚 |
一、老字号创新力度不足 |
二、老字号传承人的问题 |
第二节 社会经济变迁的冲击 |
一、城市改造拆迁的威胁 |
二、外来品牌的冲击 |
第三节 被侵权事件频繁发生 |
一、老字号在国内外频遭抢注 |
二、假冒老字号商标 |
第二章 老字号法律保护的不足 |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不足 |
一、对字号的立法规定不足 |
二、缺乏对驰名商号的保护 |
三、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不断 |
第二节 行政层面的不足 |
一、保护老字号的行政规章缺乏可操作性 |
二、字号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
三、缺乏有效的政府政策支持 |
第三节 司法层面的不足 |
一、对老字号无类似驰名商标的司法优待 |
二、司法实践中对老字号字号权纠纷处理的不足 |
第三章 完善我国老字号法律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建议 |
一、完善字号权的相关规定 |
二、制定保护老字号的专门法 |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 |
第二节 行政层面的建议 |
一、设立统一的老字号行政管理机构 |
二、政府予以老字号政策与资金上的支持 |
第三节 司法层面的建议 |
一、完善老字号保护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汇编 |
二、确定法院对老字号字号权纠纷的最终裁定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商业标识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2 商业标识的概念、种类与功能 |
2.1 商业标识的概念与种类 |
2.1.1 商业标识的概念 |
2.1.2 商业标识的种类 |
2.1.3 商业标识与品牌 |
2.2 商业标识的功能 |
2.2.1 古代社会商业标识的功能考察 |
2.2.2 中世纪社会商业标识的功能考察 |
2.2.3 近现代社会商业标识的功能考察 |
2.3 本章小结 |
3 确认“商业标识权”的现实基点 |
3.1 我国商业标识权益立法保护的现状 |
3.1.1 我国商业标识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 |
3.1.2 我国商业标识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状况评析 |
3.2 我国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现状的反思 |
3.2.1 强化和突出了商标而忽视了其他商业标识的重要性 |
3.2.2 各类型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严重并长期无法得以有效解决 |
3.3 商业标识立法保护之域外经验 |
3.3.1 外国商业标识立法保护模式的总结与概括 |
3.3.2 商业标识国际立法概述 |
3.4 确认“商业标识权”:实现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前期任务 |
3.5 本章小结 |
4 确认“商业标识权”的理论原因 |
4.1 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 |
4.1.1 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薄弱的若干重大表现 |
4.1.2 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相关基础理论的薄弱与空白 |
4.2 知识产权制度未来模式的理论建构需求 |
4.2.1 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质疑或反对 |
4.2.2 知识产权制度未来模式的理论探索 |
4.2.3 商业标识领域相关制度的未来模式 |
4.3 确认“商业标识权”:夯实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的必然选择 |
4.3.1 系统科学与“商业标识权”的确认 |
4.3.2 确认“商业标识权”的内在根基 |
4.3.3 确认“商业标识权”的主要任务概述 |
4.4 本章小结 |
5 商业标识权及相关的基础理论问题 |
5.1 商业标识权的界定 |
5.1.1 商业标识权的定义 |
5.1.2 对商业标识权定义的认识 |
5.1.3 商业标识权的性质 |
5.2 商业标识权的本质 |
5.2.1 关于权利的本质的几种学说 |
5.2.2 商业标识权所指向的“特定利益” |
5.2.3 商业标识权所具有的“法律上之力” |
5.3 商业标识权的类型体系 |
5.3.1 标记类商业标识权 |
5.3.2 资信类商业标识权 |
5.3.3 其他的商业标识权 |
5.4 商业标识权保护的原则及立法需求 |
5.4.1 商业标识权保护的原则 |
5.4.2 商业标识权保护的立法需求 |
5.5 本章小结 |
6 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
6.1 商业标识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及我国选择 |
6.1.1 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的典型模式评析 |
6.1.2 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完善的选择 |
6.2 关于单独立法模式下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
6.2.1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简介及对其相关内容的思考 |
6.2.2 关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的思考 |
6.2.3 关于商号权专门立法保护的思考 |
6.3 本章小结 |
7 结论 |
8 中外文参考文献 |
9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10 后记 |
附件 |
(9)商标权与商号权、域名权的冲突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概述 |
1.1 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的界定 |
1.2 商标、商号与域名的联系 |
1.3 商标、商号与域名的区别 |
2 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
2.1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
2.1.1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2.1.2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
2.2 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
2.2.1 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2.2.2 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
2.3 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
2.3.1 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2.3.2 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
3 国外解决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立法与实践 |
3.1 国外有关解决三权冲突的立法比较 |
3.1.1 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
3.1.2 英美国家相关立法 |
3.1.3 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 |
3.2 国外解决“三权”冲突立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
4 我国解决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对策 |
4.1 我国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的立法缺陷 |
4.2 解决“三权”冲突的原则 |
4.2.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4.2.2 禁止混淆原则 |
4.2.3 特别保护原则 |
4.2.4 利益平衡原则 |
4.2.5 诚实信用原则 |
4.3 我国解决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具体对策 |
4.3.1 明确在先权利范围 |
4.3.2 从规制商号权角度来解决“三权”冲突 |
4.3.3 从规制商标权角度来解决“三权”冲突 |
4.3.4 从规制域名权角度来解决“三权”冲突 |
4.3.5 商标、商号与域名的一体化保护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10)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整合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概述 |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特征 |
一、商标权的概念 |
二、商标权的特征 |
第二节 商号权的概念、特征 |
一、商号权的概念 |
二、商号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联系和区别 |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联系 |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区别 |
第二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及原因 |
第一节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含义 |
二、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界定 |
第二节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归责分析 |
一、恶意造成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归责 |
二、善意造成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归责 |
第三节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
一、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
(一) "搭便车"行为引发的冲突 |
(二) 注册行为引发的冲突 |
(三) 交叉行为引发的冲突 |
二、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特征 |
(一) 主体的相异性 |
(二) 客体的同一性 |
(三) 权利的合法性 |
(四) 行业的竞争性 |
(五) 社会影响性 |
第四节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及构成要件 |
一、造成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
(一) 立法缺陷 |
(二) 商标与商号的构成要素和功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
(三)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取得程序和核准机构不同 |
(四) 商号侵权责任机制不完善 |
二、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 |
第三章 协调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之构想 |
第一节 协调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
一、禁止混淆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 |
第二节 协调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具体构想 |
一、制定统一的商号法 |
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在先权”之范围 |
三、调整现行企业名称行政管理模式 |
四、建立有效的异议程序、检索程序和强化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 |
结语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浅谈商标权与字号权争议的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D]. 杨凯旋.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3]老字号糕点企业的品牌运营策略研究[D]. 聂菊. 重庆理工大学, 2020(08)
- [4]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5]商标共存法律问题研究[D]. 凌洪斌. 武汉大学, 2016(01)
- [6]商标共存制度研究[D]. 倪朱亮.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7]老字号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陈婧. 东南大学, 2015(08)
- [8]商业标识权论[D]. 徐升权. 武汉大学, 2012(12)
- [9]商标权与商号权、域名权的冲突与对策研究[D]. 张可. 河北经贸大学, 2012(06)
- [10]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整合问题[D]. 蒋松. 贵州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