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凶宅的法律论文

关于凶宅的法律论文

问:民事交易中凶宅的定义
  1. 答:法律分析:“凶宅”的定义,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说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凶宅”的成立应当符合的要件是:第一,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非人们的主观想象。例如,因历史原因流传的所谓捕风捉影的“鬼屋”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第二,房屋内人死亡的事实须是人为因素的非正常死丛首亡,即俗称的“横死”。如此,就排除了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因房屋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死源裂亡的房屋。
    买受人得知其买到“凶宅雹郑闭”后一般均主张退房。法院受理的涉“凶宅”买卖纠纷,主要以买受人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为主,而出卖人以房屋为“凶宅”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的,在买受人拒绝退房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支持。
    在不明真相购得“凶宅”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收回购房款;亦可以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腾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问:凶宅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1. 答:法律分析:“凶宅如枯”并非法律概念,无法从法律规范中搜寻其明确定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耐扰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渣亩洞。
问:凶宅法律定义
  1. 答:我国法律没有对凶宅定义返困模。通过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理解即可。
    一般认为,“凶宅”系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尺侍房屋或场所。
    就房屋市场的交易观念而言,如果一处房产内发生过非自然死亡事件,一般都会给购房者带来内心的恐惧,从而影响购房意愿。在交易漏缓上,由于受一般观念的影响,房屋的价值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无人问津的情况。
    一种理解,卖方有意隐瞒“凶宅”的事实,其实有可能涉及到欺诈,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撤销合同。今天上海也有了首例“凶宅”退房的案例,你可以查阅一下。
    另外一种理解,我们的法院判例就有通过卖方的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判决退房并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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