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欧盟信息社会版权立法的发展及其国际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刘春燕[1](2018)在《论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协调》文中研究指明数字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使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着作权客体广为传播,也带来了侵权泛滥局面。为了应对这一状况,技术措施被着作权人广泛应用,同时反规避技术措施立法,使得着作权法传统的合理使用的空间遭受挤压,着作权法追求的“平衡”动摇。检索针对此问题研究的现有成果,作者认为,关于禁止何种规避着作权技术措施的行为还有争议,且当前立法反规避技术措施例外狭窄,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关系不明朗,如不加以协调很大程度上会使合理使用制度沦为摆设,这与着作权法的平衡精神背道而驰。因此,本文拟通过对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立法及实践全面考察,对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国内外立法实践与适用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对现有学界的观点进行分析,围绕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进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认为着作权法需要禁止规避控制接触技术措施与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并且应当制定合理使用为指导原则的抗辩。可以构建法律与技术协作的着作权管理组织加权利管理系统来保障技术措施保护下使用者的合理使用行为。希望有利于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协调问题研究的深入。本文第一章,通过分析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对着作权保护的影响,肯定了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在数字网络环境中对着作权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技术也是双刃剑,保护的同时也产生负面影响,对合理使用的空间造成了严重的侵蚀。展开对国际社会中在先立法经验的分析,探讨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引出二者之间的矛盾问题。本文第二章,进一步分析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以求正视问题,寻求协调举措。本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剖析,包括二者的价值目标、规则设计、实施效果的冲突。认为价值目标的冲突导致了规则设计与实施效果的冲突,规则设计与实施效果的冲突是解决二者冲突重要的着手点,要从规则设计出发,并综合考虑实施效果导致的现实问题。本文第三章,探讨二者协调的重点。提出协调重点是利益平衡,要从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两个方面同时作出符合实际、满足价值平衡的调整。通过分析认为协调要遵从以下基本原则:技术措施的实施不能妨害合理使用;应当划定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适度的界限;确定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适用的条件。在协调的具体措施上,从技术措施本身与合理使用制度自身入手,对二者作出合乎着作权法益的适度调整,并且在当前发达国家着作权技术措施立法中吸取经验,提出设立第三方机制的协调措施。本文第四章,针对我国国情提出有关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协调措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是我国为应对数字网络环境带来的冲击的努力,但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应当禁止规避控制接触作品技术措施与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明确合理使用理论作为抗辩的原则。同时提出构建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协调的权利保护系统。这一系统地顺利实施,需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着作权权利管理系统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理想效果。
秦珂[2](2015)在《大数据法律保护摭谈》文中认为大数据具备的私权和公权属性以及重要的战略价值,决定了对其提供立法保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版权制度是保护大数据的主流法律模式,但是却存在着版权客体的地位不明晰、版权保护的标准不统一、提供保护的力度较弱、司法审判的主观性等突出问题。相比之下,用邻接权法保护大数据不仅有较好的适用性和制度上的比较优势,而且有可资借鉴的国际立法先例,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亦有相近似的尝试。大数据邻接权法律体系的内容包括主体与客体、权利类型、权利行使限制、保护期、侵权行为及侵权认定、法律责任和责任豁免、举证规则,等等。
杨德明[3](2015)在《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对两岸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区域经济合作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贸易领域,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无不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因而各国在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协调保护问题,甚至把它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前提条件。2010年大陆海协会与与台湾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然
肖蕾[4](2013)在《加拿大版权保护与用户利益平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网络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创新,作品的创作和使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世界各国及加拿大之前实施的版权法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修改版权法来平衡各方利益。自2005年以来,加拿大政府一直致力于修改加拿大版权法,终于在2012年11月7日《加拿大版权法修改案》(即C-11法案)得以正式实施。本文以2012年加拿大版权法修改案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分析了对版权保护与用户平衡研究影响较大的几个方面的具体条款,对在实践中该版权法的应用进行探讨。通过探索加拿大新版权法中版权保护与用户利益平衡制度,以期对我国版权法的修改提供借鉴。加拿大在进行版权法的修订时,既考虑了版权所有人和出版商的利益,也考虑了广大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加拿大版权法修改案对各种规定进行了适度的扩展,使得公众在图书馆能够更方便、更快捷地使用和共享信息资源。本论文对加拿大版权法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归纳,对《加拿大版权法修改案》进行解析,通过回顾加拿大版权法多年来的修改历程,总结出加拿大版权法中版权保护与用户利益平衡制度的变革趋势,并对新修订的加拿大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定、技术保护措施和有限责任“通知-通知”制度这三方面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出数字时代加拿大版权保护与用户利益平衡制度发展的新方向。本论文希望通过对《加拿大版权法修订案》的研究,探索数字时代加拿大版权保护与用户利益平衡制度的新发展,以期为我国未来版权法的修订及版权保护与用户利益平衡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
高伟丽[5](2013)在《论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电视节目模板,是指电视节目中的名称、Logo、场景布置、音乐、台词及各个环节的衔接等一系具有独创性的区别于其他节目的相对固定的元素集合在一起的模板包,是一种智力成果。电视节目模板不仅是一种符合时代潮流的知识产品,它更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和复制性的作品,是一种蕴含巨大经济价值的商品。近年来随着电视业的发展,电视节目模板产业也在不断壮大,尤其是国外,已经有很多专业生产节目模板的公司。然而在巨大的产业价值背后,各国的法律却相对比较滞后,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将电视节目模板列为保护对象,这使得克隆现象非常严重,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也削弱了其创作的激情,不利于模板产业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在电视业非常发达的西方国家,为了加强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有寻求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来保护的司法实践,其中有50%的判决认可了电视节目模板的着作权。但是在我国,却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更别说是必须符合“三性”要求的着作权法保护。众所周知,创作是电视节目模板创作者取得权利和利益的源泉,而法律是权利和利益的保障依据,所以电视节目模板获得法律保护是模板产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本文在系统分析国内外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电视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概念、性质、特征及相近概念做了全面的分析,明确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表达而非想法,属于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分析了电视节目模板获得法律保护遇到的主要困境,即创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需求之间的利益冲突,电视节目模板法律性质认定困难和侵权认定标准模糊。提出了着作权法对节目模板进行着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及其应该坚持的原则,具体立法内容包括确立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定义、权利主体的认定标准、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同时也对司法界认定电视节目模板被侵权的方法提出了建议。
卞豫[6](2012)在《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文中提出网络连接的便捷性和低成本性使得网民数目不断增加,网络侵权行为纷繁复杂、层出不穷。《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并没有平息这种争议。本文详细介绍了美国的《千年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的《电子交易指令》中关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在侵权法上的地位和责任,主要探讨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三种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责任限制原则和合理注意原则,指出前两种归责原则各有侧重,要么是过于重视着作权人的利益,要么是过于侧重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利益,而合理注意原则很好的平衡了网络传播中各个主体的利益关系,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合理有效的归责原则。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详细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内容和不足点,提出了对我国的立法建议:应当详细区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类型,对不同种类的网络侵权行为分别规制,扩大可以行使权力的主体的范围,同时应当在法条中规定“反通知”条款,平衡各个主体的利益。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制度构建——健全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审查机制和确立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期对我国的互联网法律治理有所助益。
姜伟[7](2010)在《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是,分析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产生发展的背景,研究欧盟着作权法一体化的主要内容,通过对欧盟着作权法一体化立法第一、二代指令的系统研究,去探究和发现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正确认识和评价,希望以此来加深我们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认识和理解,为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本文主要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等多种方法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进行研究。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是在欧盟一体化的背景下启动的,具有深刻的历史动因和制度渊源,《伯尔尼公约》形成的国际着作权保护制度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第一代指令和第二代指令,形成了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一系列成果。由于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今世界着作权国际保护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一是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二是不断协调各国之间的不同法律规定。欧盟历来重视着作权保护,面对新技术、新环境的挑战,不断调整自己的法律。在着作权协调方面,欧盟采取的是渐进式的模式,循序渐进地推动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发展。欧盟立法者在一体化立法的过程中,充分注重和《伯尔尼公约》、世贸组织TRIPS协定等既有国际着作权国际公约保持协调。在协调各成员国着作权法进行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过程当中,欧盟以指令为主要法律形式,努力协调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差异,体现了欧盟框架下最大限度的协调原则与合作和妥协的精神。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充分发挥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作用,积极协调欧盟内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着作权法律制度,在计算机程序、出租权、卫星有线传输、数据库、着作权保护期限、信息社会、艺术家转售权等领域取得了显着的成果,初步实现了欧盟各成员国在多个着作权领域的协调,有利于货物、服务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对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内部市场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系统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理解,正确分析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形成正确评价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认识,对促进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适应国际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方兴[8](2010)在《网络环境下作者精神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其已完全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信息的获取、交换、共享上更是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和自由。然而,这也为着作权中精神权利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冲击。目前,各国关于精神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不少的差异,国际社会在该领域的协调步调大大落后于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的增长速度。因此,直面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的挑战,重新审视精神权利保护制度,并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新技术条件下对着作权保护的需求。本文首先介绍精神权利的基本理论,分析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新的表现形式;然后,将分析在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强调精神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其次,考察世界各主要国家精神权利的保护状况,并介绍相关国际公约、条约对精神权利问题的相关规定;最后,将重点分析为应对数字技术、互联网发展的挑战,各国探索的精神权利保护的新模式,并对我国着作权法应采取何种模式进行分析。
李银枝[9](2008)在《网络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和高速发展,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和下载成为新一轮的消费热点。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带给了使用者方便快捷,从根本上改变了音乐作品的利用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损害了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包括创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利益。这种新的传播方式以及由此引发的侵权问题,成为网络时代音乐着作权法律保护所面临的全新课题。本文主要是以版权法学理论为基础,结合极具代表性的法院判例,逐一分析了网络服务商以及网络用户在数字音乐传播中的法律地位和侵权责任问题,在对比分析国内外有关音乐版权保护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音乐版权法律体系和授权机制等方面的调整提出了建议。本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音乐作品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音乐作品的概念、特征,并详细介绍了新的音乐传播技术的特征以及由此给音乐着作权法律保护带来的冲击。第二部分,网络服务商在网络音乐作品传播中的地位及法律责任。本章在介绍了网络服务商的概念和分类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尤其是深入地分析了搜索引擎网站的侵权责任。本章还对其他国家在该问题上的相关立法作了比较研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借鉴意见。第三部分,网络用户在网络音乐作品传播中的地位与责任。本章从网络用户在网络音乐作品传播中的角色与责任入手,具体分析了网络用户在线欣赏、下载以及音乐共享三种情况下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第四部分,构建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着作权法律保护体系。本部分从我国当前对网络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入手,提出了通过建立网络音乐作品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和版权补偿金制度等,构建比较合理的音乐版权法律保护体系。
李烨[10](2008)在《近十五年来国际图联和美国图书馆协会关于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声明的研究》文中认为近些年来,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遇到的版权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图书馆界研究的热点。但是由于以往研究角度的错位使得所做出的结论没有深度,不具有解决问题的可操作性。版权法的立法精神已经告诉我们版权平衡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版权人对公共利益的完全妥协,而是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公共利益的牺牲。要解决图书馆所遇到的版权问题只有站在版权制度发展的环境下,站在各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前提下,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才能从法律的角度真正地为图书馆,用户,社会公众争取合理的最大化的利益。所以,笔者从分析IFLA和ALA所发表的声明出发,结合与数字环境下版权法新发展相关的文献以及与数字环境下图书馆所遇到的版权问题相关的文献,研究这些声明向我们所展现的数字环境下版权博弈的真实场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对IFLA和ALA的声明做出分析。本文不是从单个图书馆或是国内整个图书馆界出发来解决数字环境下图书馆所面临的版权问题,转而从上述版权博弈演变的大背景下看待这个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厘清图书馆在版权制度下的真正角色,所赋予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使图书馆界能正确履行好“图书馆"这个职能。
二、评欧盟信息社会版权立法的发展及其国际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评欧盟信息社会版权立法的发展及其国际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论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技术措施对着作权保护的影响 |
1.1 技术措施在着作权保护中的应用 |
1.1.1 技术措施的种类 |
1.1.2 技术措施使用的效果 |
1.2 技术措施保护下的作品传播与使用 |
1.2.1 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对作品传播和使用的限制 |
1.2.2 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对作品传播和使用的限制 |
1.3 各国技术措施立法的主要内容 |
1.3.1 相关国际公约 |
1.3.2 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 |
1.3.3 欧盟版权保护指令 |
1.3.4 日本着作权法 |
2 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冲突的表现 |
2.1 价值目标冲突 |
2.1.1 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私利目的 |
2.1.2 合理使用制度的公益追求 |
2.1.3 二者价值目标的现实冲突 |
2.2 规则设计冲突 |
2.2.1 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立法的不完善性 |
2.2.2 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滞后性 |
2.2.3 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例外规定与合理使用 |
2.3 实施效果冲突 |
2.3.1 技术措施对作品保护过于封闭 |
2.3.2 当前技术措施保护下合理使用难以适用 |
3 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协调的重点 |
3.1 协调的基本原则 |
3.1.1 技术措施实施不得妨害合理使用 |
3.1.2 划定着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界限 |
3.1.3 确定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 |
3.2 协调的具体措施 |
3.2.1 合理使用网络环境下适用边界调整 |
3.2.2 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完善 |
3.2.3 第三方机制的设立 |
4 我国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协调措施的完善 |
4.1 完善技术措施中合理使用适用立法建议 |
4.1.1 我国技术措施立法现状 |
4.1.2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现状 |
4.1.3 《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 |
4.1.4 完善规避技术措施的合理使用抗辩 |
4.2 构建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相协调的权利保护系统 |
4.2.1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评估 |
4.2.2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大数据法律保护摭谈(论文提纲范文)
1大数据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
1. 1大数据的私权属性 |
1. 2大数据的公权属性 |
1. 3大数据的战略属性 |
2版权法保护大数据存在的主要问题 |
2. 1版权客体的地位不明晰 |
2. 2版权保护标准存在差异 |
2. 3提供保护的力度比较弱 |
2. 4司法实践具有主观判断性 |
3邻接权制度与大数据法律保护 |
3. 1邻接权制度的适用分析 |
3. 2邻接权制度的比较优势 |
3. 3邻接权制度的立法范例 |
3. 4邻接权制度的法律架构 |
4结语 |
(3)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对两岸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一)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及其特点 |
(二)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及其特点 |
二、东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及其特点 |
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新发展 |
四、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启示 |
五、两岸一体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与统一 |
(一) 加强对话沟通, 深化合作共识 |
(二) 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目标 |
(三) 推动两岸知识产权法的趋同与统一 |
(4)加拿大版权保护与用户利益平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路径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路径 |
1.4.3 本论文的创新点 |
2. 加拿大版权法的发展与版权保护和用户利益平衡 |
2.1 加拿大版权法的起源 |
2.2 加拿大版权法修订的背景 |
2.3 加拿大版权法修订的发展历程 |
2.3.1 C-60法案 |
2.3.2 C-61法案 |
2.3.3 C-32法案 |
2.3.4 C-11法案 |
2.4 加拿大新修版权法与版权保护和用户利益平衡 |
3. 加拿大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及其影响 |
3.1 加拿大版权法中传统合理使用制度 |
3.1.1 加拿大版权法中传统合理使用的定义 |
3.1.2 加拿大版权法中传统合理使用的范围 |
3.1.3 加拿大版权法中传统合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
3.2 加拿大版权法中新修订的合理使用规定 |
3.3 加拿大版权法中新修订的合理使用规定的影响 |
4. 加拿大新修版权法中技术保护措施规定及其影响 |
4.1 加拿大版权法中技术保护措施的现状 |
4.2 加拿大版权法中新修订的技术保护措施规定 |
4.3 加拿大版权法中新修订的技术保护措施规定的影响 |
5. 加拿大新修版权法中有限责任“通知-通知”模式及其影响 |
5.1 加拿大新修版权法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
5.2 加拿大新修版权法中的有限责任“通知-通知”模式 |
5.3 加拿大新修版权法中有限责任“通知-通知”模式的影响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电视节目模板概述 |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 |
1. 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 |
2. 电视节目模板的特征 |
(二)电视节目模板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
1. 电视节目模板与节目创意的区别 |
2. 电视节目模板与电视节目的区别 |
(三)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性质 |
1. 电视节目模板是知识产品 |
2. 电视节目模板是作品 |
二、国外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
(一)国外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现状 |
1. 以着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 |
2.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 |
3. 以其他法律保护电视节目模板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三、我国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现状 |
(二)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1. 电视节目模板克隆现象严重 |
2. 电视节目模板对电视节目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
(三)电视节目模板获得法律保护的困境 |
1. 创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
2. 电视节目模板法律性质认定困难 |
3. 侵权认定标准模糊 |
四、构建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着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合理性分析 |
(二)着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应坚持的原则 |
1. 鼓励创作原则 |
2. 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原则 |
3. 鼓励电视节目模板传播原则 |
(三)电视节目模板着作权法保护的具体建议 |
1. 规定电视节目模板着作权的具体内容及保护期限 |
2. 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版权登记 |
3. 认定电视节目模板是否被侵权的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概述 |
1.1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概念界定与分类 |
1.2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
第二章 国外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规制原则 |
2.1 严格责任原则 |
2.1.1 美国《知识产权白皮书》内容介绍 |
2.1.2 问题的提出 |
2.1.3 判例分析 |
2.2 限制责任原则 |
2.2.1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 |
2.2.2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
2.3 合理注意原则 |
2.3.1 前两种原则的缺陷 |
2.3.2 合理注意原则的规定 |
第三章 我国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采取的规制方法 |
3.1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
3.2 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评析 |
3.2.1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内容的解读 |
3.2.2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缺陷 |
第四章 对我国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制度构建 |
4.1 完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内容 |
4.1.1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加以详细划分 |
4.1.2 区分不同的侵犯权利的类型 |
4.1.3 扩大"通知"权利人的主体范围 |
4.1.4 规定"反通知"的条款 |
4.2 区分不同服务商,健全审查机制 |
4.2.1 信息审查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不可推卸的责任 |
4.2.2 信息审查并不是对言论自由的侵害 |
4.2.3 审查机制的操作方式 |
4.3 确定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披露义务 |
4.3.1 信息披露具有可行性 |
4.3.2 信息披露并不是对个人信息的泄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背景分析 |
第一节 欧盟着作权立法的一体化背景 |
第二节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历史动因 |
第三节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制度渊源 |
第二章 《伯尔尼公约》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影响 |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形成的国际着作权保护制度 |
第二节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与《伯尔尼公约》的协调 |
第三章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第一代指令分析 |
第一节 "特定主体"指令分析 |
第二节 "特定客体"指令分析 |
第四章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第二代指令分析 |
第一节 《信息社会指令》分析 |
第二节 《艺术家权利指令》分析 |
第五章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评价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评价 |
第二节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网络环境下作者精神权利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精神权利概述 |
第一节 什么是精神权利 |
第二节 发表权 |
第三节 署名权 |
第四节 保护作品完整权 |
第五节 收回权 |
第六节 其他未被广泛承认的精神权利 |
第二章 互联网上精神权利保护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侵权更加容易、隐蔽,精神权利保护难度加大 |
第二节 精神权利的保护不利于数字化多媒体创作的发展 |
第三节 精神权利的保护可能成为国际着作权贸易的新障碍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的必要性、重要性 |
第一节 保护精神权利是鼓励创作、繁荣文化产业的必要条件 |
第二节 保护精神权利有利于促进经济权利的实现 |
第三节 保护精神权利是保证着作权产品的真实性、维护着作权秩序的重要手段 |
第四章 世界上几个典型的国家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
第一节 大陆法系 |
一、法国 |
二、德国 |
第二节 英美法系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三节 国际条约 |
一、《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 |
第五章 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的保护模式及我国应采取的保护模式 |
第一节 精神权利的保护模式 |
一、转让模式 |
二、放弃模式 |
三、合理使用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应采取何种模式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网络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新问题 |
一、音乐作品的概念 |
二、音乐作品的特点 |
三、网络音乐作品的法律性质及特殊性 |
四、互联网时代音乐版权出现的新问题 |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音乐作品传播中的地位及法律责任 |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含义和地位 |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数字音乐传播中的侵权责任 |
四、各国对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及比较研究 |
第三章 个人用户在网络音乐作品传播中的地位及法律责任 |
一、个人用户在网络音乐作品传播中的角色定位 |
二、个人用户在网络音乐作品传播中的责任概述 |
三、用户下载MP3音乐的法律责任 |
四、在线欣赏与数字音乐传播的关系 |
五、MP3音乐共享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 |
六、另一种解决思路 |
第四章 构建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着作权法律保护体系 |
一、我国网络音乐作品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数字音乐网络传播的法律保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近十五年来国际图联和美国图书馆协会关于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声明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第1章 绪论 |
1.1 版权概述 |
1.2 数字图书馆面临的版权风险分析 |
第2章 国际图书馆界应对数字版权法制定的阶段(90年代中期—2001年) |
2.1 该阶段主要版权法律及其特点 |
2.2 该阶段国际图联与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声明及分析 |
第3章 国际图书馆界加大对国际版权界影响的阶段(2001年—2004年) |
3.1 该阶段国际版权发展状况及其特点 |
3.2 该阶段国际图联与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声明及分析 |
第4章 国际图书馆界进一步阐明自身立场的阶段(2004年—2007年) |
4.1 该阶段国际版权发展状况及其特点 |
4.2 该阶段国际图联与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声明及分析 |
第5章 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强化及其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启示 |
5.1 版权保护的强化 |
5.2 对我国图书馆界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评欧盟信息社会版权立法的发展及其国际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着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协调[D]. 刘春燕. 宁波大学, 2018(09)
- [2]大数据法律保护摭谈[J]. 秦珂. 图书馆学研究, 2015(12)
- [3]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对两岸的启示[J]. 杨德明. 海峡科技与产业, 2015(04)
- [4]加拿大版权保护与用户利益平衡制度研究[D]. 肖蕾.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1)
- [5]论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D]. 高伟丽. 辽宁大学, 2013(01)
- [6]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D]. 卞豫. 北京邮电大学, 2012(08)
- [7]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研究[D]. 姜伟. 山东大学, 2010(09)
- [8]网络环境下作者精神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方兴.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1)
- [9]网络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D]. 李银枝. 浙江工商大学, 2008(03)
- [10]近十五年来国际图联和美国图书馆协会关于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声明的研究[D]. 李烨. 福建师范大学,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