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民事公证的特点与职能(论文文献综述)
赵帆[1](2021)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老年人监护制度有助于改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也可以为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与制度探索路径。我国目前并无独立、系统的老年人监护制度,而是蕴含于成年监护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涉老龄事业的政策梳理后可窥见现行成年监护规范适用于老年人监护事务的诸多障碍与不足。监护主体规则模糊:监护与亲权含混不清;成年被监护人行为能力认定的程序规则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欲达致的实体效果相去甚远;监护人顺位脱离社会实际。监护方式单一:现行法律中缺乏意定监护实施细则,寥寥数语的规范设计难以应对纷繁的矛盾争议;委托监护的缺位与社会监护普及的养老趋势相悖。监护保障程序缺位:监护的程序性保障规则在学界经年累月的呼吁中仍旧“搁浅”,缺乏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基于此,我国应紧随政策嬗变之趋势,吸收大陆法系国家成熟的立法理念和制度经验,着重弥补当前成年人监护立法疏漏,进而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明晰监护主体规则层面,首先应列明“亲权”的定义、将监护从行为能力中剥离出来,为监护提供更深层次的法理基础。而后通过规范设计将监护人的选任与老龄政策相衔接,弱化家庭监护、强化社会监护和国家监护的介入程度,在立法、普法、司法各环节形成家庭、社会、国家监护合力。完善监护方式层面,明确意定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和意定监护协议的一般条款,通过规则安排理顺被监护人、监护人、受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利用委托监护与信托、居住权的功能耦合性探索新的监护模式以更新监护类型。规范监护保障程序层面,监护监督应融贯于监护过程始终,运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并行的监督模式,督促监护人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以实现实质监督;通过登记法定监护、公示意定监护,健全老年人信息数据平台,联动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共享数据,协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而形式监督。
左婷婷[2](2021)在《仪征市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共法律服务在目前司法行政实践领域主要是指由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公证业务办理、律师服务等业务的综合概念,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主要由基层司法所指导,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所等机构具体实施。本文以仪征市公共法律服务为研究对象,以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基层政府成立社会治理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联系与融合更加紧密为背景,探索如何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质量。仪征市于2015年搭建市级层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目前全市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业务主要依托于乡镇司法所以及法律服务所开展。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搭建、开展业务,到成立法律服务者队伍,公共法律服务在基层推广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法律服务队伍的专职化、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专业管理力量不强。三是政府缺乏资金投入。这使得各方面工作不能得到顺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覆盖并有效投入运营依然任重道远。对此,有必要通过探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运行,以及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能属性,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向基层推广,将公共法律服务与网格化治理创新相融合,提供发展思路。基于仪征市公共法律服务与基层社会治理融合发展的现状,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新公共理论,采取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相结合,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背景下,聚焦基层政府职能的发挥,对本课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研究。希望通过借鉴南京、贵州、四川等地区的先进实践做法,结合仪征公共法律服务的实际发展情况,依照政府主导、司法所牵头、社会治理部门参与的原则,为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思路。
陈迁美[3](2020)在《团练制度下的基层解纷机制研究(1912-1935) ——以会理县档案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在民国初年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会理县因其川滇交界的自然地理位置和彝汉杂居的人文地理环境,出现了“军阀混战,匪患纵横”的局面,团练便趁机勃兴,并随局势的变化而发展,逐渐由“团练”发展成“团务”,其在基层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权力从无到有、由小而大。民国十六年(1927)团务改革之后,刘文辉在其防区内建立起了军政合一的管理体系,团务系统兼具治安、行政和民政的职能,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文章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民国时期会理县的基层治理制度——团练制度的介绍,第二章是对团练制度下的基层解纷主体的分析,第三章是对团练制度下的基层解纷场所——讲理公所的梳理,第四章是对基层解纷方式——理讲的阐述。第一章为基层治理制度:团练制度。第一节对民国时期盛行于会理县的团练制度进行了介绍,会理县的团练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其在管理基层行政事务方面的权力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小而大的变化过程;第二节介绍了团保系统与基层司法的关系,团保系统本就可以起到“排难解纷以息讼累”的作用,也会“因公成讼而滋讼端”,因为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所以这主要取决于被公推之“绅粮”这一群体的个人修养。第二章为基层解纷主体:绅粮。这一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对“绅粮”的解纷传统进行了回顾。第二节为绅在基层社会中的角色,分别介绍了作为“局绅”的团务人员(局长、团总、团正),作为乡绅的乡约、客长,以及讲理员(亦称评议员)这几个群体。实质上,这些角色的参与者,绝大多数都为“绅粮”这一乡村精英群体。可见,由于会理县较为闭塞的地理环境,“绅粮”这一群体在民国前期的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影响力一仍沿袭前清,他们在基层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鼠牙雀角之细故的理息,免去了很多场民间械斗。第三章为基层解纷场所:各类公所。这些公所包括:讲理公所(城内讲理公所、城外讲理公所、各地方之讲理公所),以及由其发展而来的团务公断处和民事公断处。其中,城内讲理公所对应城内团务公断处,城外讲理公所对应城外团务公断处,地方之讲理公所对应地方之民事公断处。该制度是由前清的乡约制度发展而来的,在“排难解纷,以息事宁人”、“解除民众纠纷,免滋讼累”这个层面上的作用,与传统的乡约制度如出一辙。第四章为基层解纷方式:理讲。民国成立之后,会理县并未立即建立起新式法院,而是沿用旧有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模式,据会理县地方法院志的记载,其于民国三十年建立。而本文的时间节点是川政统一之前,在此时段内,会理县的基层解纷方式都是以理讲为主,审判为辅。对于理讲,大多数时候并非强制,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当地首人投报,向团务局、实业局、公安局等报告,或者直接向县署具控,但对于田土细故、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细微”之事,局署大多会批示报告人报经地方理剖息事。这便是官批民调式的互动。另外,还有地方辅助官府查明案件情况或者缉拿凶犯的互动模式。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的总结和提炼。总体上来讲,民国时期会理县的基层解纷方式是理讲与审判相结合的。因为县知事并非地方选举产生,所以县知事更换频繁,县级司法的黑暗程度甚至超过其他地方。而团务人员由地方公推,多为地方之绅粮,相对稳定,这或许是由“绅粮”这个群体本身的稳定性所决定的。这就使得人们更愿意将纠纷报经地方理息(或凭团理息,或报首人,或诉诸公所),所以在实践中,理讲解决的案件数量远超过审判解决的案件。
吕金浓[4](2020)在《完善公证制度促进社会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概念,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社会治理精细化”;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证制度本质上是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公证机构亦是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秩序的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公证人成为公证活动的主体,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肩负重任。本文首先剖析了公证制度体系及其社会治理价值。作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公证”,是证明力强、可信度高的社会信用制度,也是公益性、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活动,还是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证明机构,最终是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公证具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参与社会建设方面可以推动经济高速发展,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参与规范社会关系可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参与服务民生可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参与促进一国两制可以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其次,本文梳理了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公证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理念方面主要有局限于传统行政体制、未能较好借鉴发达国家成熟机制等问题;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方面,主要包括:机制体制阻碍发展、执业区域影响、公证核实程序困境、传统业务日渐式微、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公证社会评价不佳等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公证制度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的对策措施。这里首先结合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指导精神,对公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及价值做了与时俱进的思考;其次是根据前述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完善建议与措施,主要包括:明确拉丁公证制度为我国公证制度的应然与实然形式、以公证人与公证机构本位二元论承担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在社会治理的角度下对当前公证制度适当调整、提高公证行业整体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等。
殷苏枫[5](2020)在《乡村人民法庭诉讼增长的图景与逻辑 ——以谏壁法庭为研究对象(2008-2018)》文中提出乡村人民法庭,是基层法治的堡垒和支点,无数乡村人民法庭联合起来,为乡村法治编制法网,为乡村发展保驾护航。本文以江苏省镇江市谏壁法庭为研究对象,根据2008-2018十年的诉讼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探究诉讼增长的图景与逻辑,以期对未来农村基层法庭与乡村法治建设有所裨益。文章开篇的绪论部分,阐明了选题背景及意义,回顾了国内外研究综述,从农村社会法治转型方面、乡村法庭运作方面、农村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进行探究,点明了主要研究框架和创新点。第一章和第二章选择样本,研究谏壁人民法庭的总体形态,从区位情况和机构设置两方面展开,以谏壁镇十年间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基础,看到谏壁法庭2008-2018年间的诉讼增长的变化、谏壁镇十年间调解纠纷、治安案件数量的变化、公证、法律援助等指标的变化、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第三章对诉讼增加原因进行实证研究,深入剖析乡村人民法庭诉讼增长归因于利益冲突的快速增加、司法制度的便利化、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弱化等,阐明诉讼案件的持续增长给乡村法治带来的双重效果。第四章立足诉讼增长的大背景,看到乡村法庭管理机制创新和以繁简分流、滤化为基础的司法资源重新配置的必要性。主张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从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中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体化发展。最后结语部分呼吁要探索纠纷矛盾多元化解决的路径,不断提升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总体供给能力,创造新时代乡村治理新模式,以此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徐迪[6](2020)在《Z县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保障,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举措。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内在要求。本文围绕Z县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情况进行研究,并通过对其供给问题和原因的分析,提出优化供给的对策,能够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有利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本文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基层政府职能理论为依据,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阐述。并通过实证研究,采取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方式获得调研数据,对Z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具体实践进行阐述,分别介绍了Z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主体情况、开展情况、供给方式,实现了社会上法治氛围日益浓厚,法律服务网络得到扩充,法律事项办理更加便利的具体成效。同时,在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过程中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共法律服务获得感缺失,二是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队伍不强,三是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不充分。通过对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查找出以下原因:一是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未足够重视,表现在政府领导层面的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支持上不够重视导致投入不够和基层部门工作缺乏深入性和针对性;二是管理体制不科学,表现在双重管理导致业务重心偏移和内部管理机制需改革;三是队伍建设不到位,表现在人员编制短缺和队伍构成有待优化;四是宣传工作缺位,表现在宣传主体能动性不高和新媒体宣传能力有所欠缺。基于以上四种原因的分析,本文提出从以下四个方面化解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的问题:一是从顶层设计、财政支持、基层履职三个方面提高重视程度。二是从司法所垂直管理、改组业务部门两个方面实施管理体制改革。三是从补足编制短板、优化人才队伍两个方面加强队伍建设。四是从多主体协同工作和提高新媒体应用能力两个方面做好宣传工作。
颜梦雪[7](2020)在《论我国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是基于物权变动与公证之间的高度契合性而创设的新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广泛适用。其以公证介入私法行为的方式来规范不动产转让行为,以达到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减少诉讼的目的。在我国,登记公示为不动产转让提供公信力基础,是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的公信力要求登记事项准确无误。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因自身的不足,无法承担对不动产转让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责任。而形式审查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现象频发,弱化了登记的公信力,且严重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相反,公证机构作为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其专业性足以承担实质审查的职责。同时,我国不动产交易纠纷日益增多的“诉讼爆炸”现状,亟需国家对不动产转让行为进行干预和引导,以预防纠纷、缓解司法压力。强制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司法干预制度,具有引导私法行为、维护交易安全、预防纠纷、定分止争的价值。公证制度的优势与价值为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提供了可行性。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在不动产转让中规定强制公证制度,而域外强制公证制度在不动产转让领域的规定较为完善。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研究,结合对我国具体情况的分析,进而建议我国在构建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时,应着重从其范围、效力、程序、费用和责任五个方面进行规定。
王相怡[8](2020)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人权理念的不断深入,世界范围内普遍将是否合乎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评判一个国家或地区成年监护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准,国际上相继开始探索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在我国,为了与国际社会趋势及变化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体现出我国对成年监护理念的更新与进步。成年意定监护不仅要满足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管理的基本需求,更要尊重其作为社会弱势成员的人权和自由意志。但我国相关法律仅进行了框架式规定,民法典分编草案有关监护的规则中也未涉及成年意定监护的具体规定,制度配套体系不甚完善可据以操作的细则较少,从而限制了制度在我国实务操作中的应用。成年意定监护合同在订立时由于缺乏指导或考虑不周导致内容缺漏,产生很多潜在的风险。因此本文以制度在我国现实中的实务运行为切入点,基于对成年意定监护案例的统计分析,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立具有可操作性及建构性的细则和规范提出建议,逐步改善我国老龄人口、身心障碍者等适用人群的生活、安全、健康以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条件。论文除绪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概述,从成年意定监护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以及与相关概念辨析方面对其进行界定,揭示出成年意定监护完善在应对老龄化问题、适合世界范围内人权保障新理念以及完善监护制度体系方面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成年意定监护的具体内容及《民法总则》中的具体内容及进步性规定进行全面的梳理,并采用实证分析法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司法裁判适用情况进行探究。第三部分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该制度在我国的现实需求非常大,然而当前由于立法起步较晚、法律规定相对笼统、司法操作欠缺规范统一的机制、宣传不到位等原因限制了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的现实应用。本部分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代表性案例对制度在意定监护合同法定要件、合同效力、保障机制三方面现存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第四部分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民法典编纂大背景下,要使成年意定监护此种为弱势群体权益提供救济的新途径真正发挥实效,需要对其进行更详实的规定。本部分借鉴了域外各国成熟的立法规定和我国意定监护公证的实务经验,相应的从合同法定要件、合同效力相关规定以及制度的保障机制三个层面提出完善对策。
刘纪瑞[9](2020)在《老年人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生活状态及监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其中失独、孤寡等特殊老年群体的监护问题尤其突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亟需构建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机制,为保障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科学有效,因此论文展开以下研究。论文以公共监护制度风险为研究对象,在人权保障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国家亲权理论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具体研究:首先,梳理国内外公共监护研究现状,从而发现特殊群体老人的监护人需求;其次,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发现构建公共监护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构建公共监护风险管理机制;再次,论文运用问卷调查法、德菲尔专家预测法进行风险识别,识别出公共监护制度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人身、财产、责任和信用等风险。论文完善公共监护制度风险识别流程设计,进而建立公共监护制度风险评估层次结构模型,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制定风险控制的举措,动态监控风险,构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控”的公共监护制度管理机制,旨在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有效规避风险;最后论文将养老模式与监护制度结合,设计包含特殊群体老人、公共监护人、政府等多主体的风险管理流程,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完善监护制度风险管理机制提供更多思路。通过上述研究,以及借鉴国外研究经验,论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第一,优化公共监护制度设计,成立风险管理专职机构,加快监护专业人才培育,完善公共监护资格证书确认制度,健全公共监护法律体系,成立公共监护慈善专项信托基金,建立医疗辅助专家决策制度,满足特殊群体老人监护需求。第二,加强公共监护制度宣传推广力度,推广公共监护核心理念、先前医疗指示和生前预嘱协议。第三,构建风险机制体系,引入社会组织增加多重保障,设置分级分段公共监护对策,推动风险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第四,完善风险监督机制,采用三角结构监督模式,搭建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平台。第五,完善风险管理配套服务机制,提高信息公开程度,引入强制性职业保险,建立老年人前置评估体系,建立全周期、动态化风险管理机制。
周彩林[10](2020)在《论意定监护的执行监督》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40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监护制度得到极大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尊重自我决定权”等人权理念的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民法治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要求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监护事务。我国2012年生效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都明确将意定监护的内容写进法条。但对意定监护的执行都缺乏有效监督,而在意定监护中缺乏监督极易导致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我国《民法总则》第36条虽有相关规定,赋予了有关个人和有关组织的撤销权,但仅属于事后监督,无法对意定监督进行全面的监督。而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意定监护执行监督制度首先要从意定监护执行监督制度的本身入手,指出意定监护执行监督的现状与问题,说明完善意定监护执行监督制度的原因和目的。其次指出意定监护执行监督遵循的基本原则,论述对意定监护进行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最后通过对比其他国家的意定监护执行监督制度,针对现存法律的局限分别从监督的启动、监督主体选任、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监督权的规制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在意定监护执行监督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益建议。从而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意定监护执行监督机制,保障意定监护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农村民事公证的特点与职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民事公证的特点与职能(论文提纲范文)
(1)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老年人监护的法律概览和政策梳理 |
第一节 老年人监护立法概况 |
一、我国监护立法概貌 |
二、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概览 |
第二节 关涉老年人监护的政策梳理 |
一、老龄事业初步建设期 |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过渡期 |
三、老龄法治体系建设发展期 |
第二章 老年人监护适用的困境 |
第一节 老年人监护适用的法律困境 |
一、监护主体规则模糊 |
二、监护类型缺陷 |
三、监护保障程序缺位 |
第二节 老年人监护适用的社会困境 |
一、家庭监护的现状与困境 |
二、社会监护的现状与困境 |
三、国国家监护的理论证成与法律困境 |
第三章 域外监护制度考察 |
第一节 一元化立法体例——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
一、法国 |
二、德国 |
第二节 类型化立法体例——以日本和瑞士为代表 |
一、日本 |
二、瑞士 |
第三节 域外监护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思路 |
第一节 明晰监护主体规则 |
一、“监护谁” |
二、“谁监护” |
第二节 完善监护方式 |
一、细化意定监护 |
二、增设委托监护 |
第三节 规范监护保障程序 |
一、确立监护监督 |
二、完善监护公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仪征市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及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社会治理 |
2.1.2 公共服务 |
2.1.3 法律援助 |
2.1.4 公共法律服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第3章 仪征市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实践探索 |
3.1 仪征市公共法律服务取得成效 |
3.1.1 仪征市城市公共法律服务取得成效 |
3.1.2 仪征市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取得成效 |
3.2 仪征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
3.2.1 政策法规 |
3.2.2 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
3.2.3 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
3.2.4 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
第4章 仪征市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问题及原因 |
4.1 仪征市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问题 |
4.1.1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难以下沉至乡村治理核心环节 |
4.1.2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少力量薄弱 |
4.1.3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数量少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
4.1.4 法律服务质量难以满足乡村法治建设需要 |
4.2 仪征市公共法律服务产生困境的原因分析 |
4.2.1 司法所收编后被“边缘化”难以发挥作用 |
4.2.2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4.2.3 宣传流于形式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低 |
4.2.4 政府未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足够重视 |
第5章 地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
5.1 南京市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定位企业营商法律需求 |
5.2 贵州省德江县楠木社区——公共法律服务有效化解安置矛盾 |
5.3 四川省都江堰市——以法律服务助推基层依法治理实现有效融合 |
第6章 优化仪征市公共法律服务的对策建议 |
6.1 司法所主动作为融入基层治理工作 |
6.2 优化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制度设计 |
6.3 加强宣传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 |
6.4 明确基层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职能定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团练制度下的基层解纷机制研究(1912-1935) ——以会理县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层治理制度:团练制度 |
第一节 民国会理县团练制度的建立及其发展 |
一、团练制度的建立 |
二、团练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团保系统与基层司法的关系 |
一、排难解纷以息讼累 |
二、因公成讼而滋讼端 |
三、“军-绅”政权下的息讼与滋讼 |
第二章 基层解纷主体:绅粮 |
第一节 基层社会中的绅与粮 |
一、绅粮的定义 |
二、集众议举的绅粮 |
三、排难解纷的绅粮 |
第二节 绅在基层社会中的角色 |
一、局绅:团务人员 |
二、乡绅:乡约、客长 |
三、职绅:讲理员 |
四、角色转换与兼任 |
第三章 基层解纷场所:各类公所 |
第一节 讲理公所 |
一、讲理公所的建立 |
二、讲理公所的发展脉络 |
三、讲理公所的组织架构 |
第二节 公断处 |
一、团务公断处 |
二、民事公断处 |
三、公断处与讲理公所的关系 |
第三节 其他公所 |
一、团甲公所 |
二、乡镇公所 |
第四章 基层解纷方式:理讲 |
第一节 会理县档案中的理讲 |
一、理讲的主体 |
二、理讲的范围 |
三、理讲的效果 |
第二节 理讲与审判的互动 |
一、民间理剖后告官府 |
二、官府批回民间调处 |
三、民间辅助官府办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完善公证制度促进社会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证制度体系及其社会治理价值 |
第一节 社会治理角度的“公证” |
一、公证的概念 |
二、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公证” |
第二节 公证的社会价值 |
一、公证是证明力强、可信度高的社会信用制度 |
二、公证是公益性、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活动 |
三、公证是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证明机构 |
四、公证是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公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 |
一、公证参与社会建设,推动经济高速发展 |
二、公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三、公证规范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
四、公证坚持服务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
五、公证促进一国两制,维护祖国和平统一 |
第二章 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社会治理理念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实践问题 |
一、机制体制阻碍发展 |
二、执业区域影响服务 |
三、公证核实程序困境 |
四、传统业务日渐式微 |
五、信息资源无法共享 |
六、公证社会评价不佳 |
第三章 完善公证制度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的对策措施 |
第一节 公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及价值思考 |
一、公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定位 |
二、公证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价值思考 |
第二节 建议与措施 |
一、明确拉丁公证制度为我国公证制度的主要形式 |
二、以公证人与公证机构本位二元论承担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 |
三、在社会治理的角度下对当前公证制度适当调整 |
四、提高公证行业整体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乡村人民法庭诉讼增长的图景与逻辑 ——以谏壁法庭为研究对象(200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观点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框架及创新之处 |
一、主要研究框架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样本选择:谏壁人民法庭的总体形态 |
第一节 谏壁镇的区位情况 |
一、谏壁镇的经济社会状况 |
二、谏壁镇的十年流变 |
第二节 谏壁人民法庭的机构设置 |
一、谏壁法庭的历史沿革 |
二、谏壁法庭的机构与职能 |
第二章 谏壁人民法庭诉讼增长的实证分析(2008-2018) |
第一节 谏壁法庭诉讼案件增长的数据呈现 |
一、案件数据总量分析 |
二、案件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谏壁镇相关诉讼指标的描述 |
一、谏壁镇十年间调解纠纷、治安案件等的数量变化 |
二、谏壁镇十年间公证、法律援助等指标的变化 |
三、谏壁镇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 |
第三章 农村基层人民法庭诉讼增长成因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农村法庭诉讼案件增长的双重效果 |
一、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趋向 |
二、纠纷解决的规则化 |
三、“案多人少”压力日趋明显 |
第二节 农村基层人民法庭诉讼增长成因 |
一、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转型 |
二、利益冲突的快速增长 |
三、司法制度的便利化 |
四、法律政策的激励效果 |
五、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弱化 |
第四章 诉讼增长背景下农村基层法庭与乡村法治的未来发展 |
第一节 农村基层法庭的管理机制创新与审判资源重构 |
一、乡村法治中的法庭机制创新 |
二、以纠纷分流、滤化为基础的司法资源配置 |
第二节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体化发展 |
一、以当事人为核心的自主性纠纷解决机制 |
二、提升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供给能力 |
三、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Z县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 |
1、理论工具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研究思路 |
2、主要内容 |
(五)研究创新之处与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内涵及性质 |
(一)基本概念 |
1、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 |
2、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
(二)公共法律服务内在要求及重要性 |
1、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在要求与作用 |
2、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
三、Z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具体实践及成效 |
(一)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情况 |
1、总体概况 |
2、相关机构情况 |
(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开展情况 |
1、法律援助 |
2、法治宣传 |
3、人民调解 |
4、社区矫正 |
5、公证工作 |
(三)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 |
1、搭建平台,构建全方位法律服务体系 |
2、加强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业务水平 |
3、主动介入,强化法律服务活动成效 |
4、强化管理,实现法律服务全程监督 |
(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成效 |
1、社会上法治氛围日益浓厚 |
2、法律服务网络得到扩充 |
3、法律事项办理更加便利 |
四、Z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法律服务获得感缺失 |
1、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不高 |
2、公共法律服务的获得率不高 |
(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队伍不强 |
1、供给队伍人员不足 |
2、供给队伍力量分散 |
(三)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不充分 |
1、财政支持力度与业务发展不匹配 |
2、对基层财政划拨不足 |
五、Z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未足够重视 |
1、政府领导层面的重视程度不够 |
2、财政支持上不够重视导致投入不够 |
3、基层部门工作缺乏深入性和针对性 |
(二)管理体制不科学 |
1、双重管理导致业务重心偏移 |
2、内部管理机制需改革 |
(三)队伍建设不到位 |
1、人员编制短缺 |
2、队伍构成有待优化 |
(四)宣传工作缺位 |
1、宣传主体能动性不高 |
2、新媒体宣传能力有所欠缺 |
六、化解Z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问题的对策 |
(一)提高重视程度 |
1、从根本上重视,做好顶层设计 |
2、在财政支持上重视,予以适当倾斜 |
3、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督促基层部门履职 |
(二)实施管理体制改革 |
1、实现司法所的垂直管理 |
2、进一步改组业务部门 |
(三)加强队伍建设 |
1、健全政府购岗制度,补足编制短板 |
2、优化人才队伍,促进可持续发展 |
(四)着力做好宣传工作 |
1、多主体协同开展工作 |
2、提高新媒体应用能力 |
七、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Z 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情况调查问卷 |
个人简历 |
致谢 |
(7)论我国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内容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含义 |
第二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特征 |
一、中立性 |
二、独立性 |
三、直接参与性 |
四、公证人身份的双重性 |
第三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制度价值 |
一、保障交易安全 |
二、引导私法行为 |
三、预防纠纷 |
四、定分止争、减少诉讼 |
第二章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法国 |
一、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立法背景 |
二、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程序 |
三、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作用 |
四、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中公证人的责任 |
第二节 德国 |
一、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立法背景 |
二、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程序 |
三、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作用 |
四、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中公证人的责任 |
第三节 爱沙尼亚 |
第四节 各国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的比较观察 |
第三章 我国构建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构建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必要性 |
一、现行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不足 |
二、不动产交易纠纷日益增加 |
第二节 我国构建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可行性 |
一、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制度基础 |
二、公证与登记制度的衔接 |
三、不动产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 |
第四章 我国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范围 |
一、不动产买卖 |
二、不动产赠与 |
第二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程序 |
一、确认不动产转让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 |
二、起草不动产转让契约 |
三、签署契约文件和办理公证 |
四、执行交易 |
第三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效力 |
一、绝对证据效力 |
二、不可撤销效力 |
第四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费用 |
第五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下的公证机构责任 |
一、归责原则 |
二、赔偿范围 |
三、赔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成年意定监护的界定 |
一、成年意定监护的概念及特征 |
二、成年意定监护的法律性质 |
三、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完善的现实意义 |
一、有利于应对我国的老龄化问题 |
二、有利于适合世界范围内人权保障新理念 |
三、有利于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体系 |
第二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立法现状 |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成年意定监护的立法内容 |
二、《民法总则》成年意定监护的立法内容及进步 |
第二节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司法裁判适用情况 |
一、基于裁判文书网40个案例的数据统计 |
二、司法裁判适用情况实证分析 |
第三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一节 意定监护合同法定要件规定原则化 |
一、合同主体规定不完善 |
二、合同的形式要件缺失 |
三、合同内容及限制性规定未细化 |
第二节 意定监护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
一、合同生效规定不协调 |
二、合同终止情形及法律后果不明确 |
第三节 意定监护保障机制不完备 |
一、登记规定欠缺 |
二、监督机制缺位 |
第四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意定监护合同的法定要件规则 |
一、完善合同的主体要求 |
二、规范合同的形式要件 |
三、细化合同的内容规定 |
第二节 完善意定监护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 |
一、明确生效的条件规定 |
二、明确终止情形及法律后果 |
第三节 健全意定监护的保障机制 |
一、建立合同的登记备案制 |
二、构建多层次的监督制度 |
三、加强公证的指导作用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9)老年人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人口老龄化 |
1.1.2 家庭结构变化 |
1.1.3 现实监护需求 |
1.1.4 监护法律调整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监护制度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监护制度研究现状 |
1.3.3 风险管理文献综述 |
1.3.4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与框架图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公共监护制度 |
2.1.2 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权保障理论 |
2.2.2 国家亲权理论 |
2.2.3 风险管理理论 |
2.2.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章 公共监护制度风险调查研究及分析 |
3.1 调查研究设计 |
3.1.1 调研目的 |
3.1.2 调研方案 |
3.2 个案分析 |
3.2.1 案例一:无监护人签字难进养老院 |
3.2.2 案例二:入院治疗何人做医疗决策 |
3.3 访谈分析 |
3.3.1 访谈一: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访谈 |
3.3.2 访谈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访谈 |
3.4 调研总结分析 |
3.4.1 公共监护制度需求迫切 |
3.4.2 公证介入监护面临困境 |
3.4.3 监护制度风险成因多样 |
3.4.4 风险管理流程有待细化 |
第四章 公共监护制度的风险识别 |
4.1 公共监护制度风险识别方法 |
4.1.1 问卷调查法 |
4.1.2 德菲尔预测法 |
4.2 公共监护制度风险识别流程设计 |
4.2.1 公共监护制度风险识别流程 |
4.2.2 公共监护制度风险识别流程图 |
4.3 公共监护制度中的风险 |
4.3.1 公共监护人身风险 |
4.3.2 公共监护财产风险 |
4.3.3 公共监护责任风险 |
4.3.4 公共监护信用风险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构建 |
5.1 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框架设计 |
5.1.1 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原则 |
5.1.2 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逻辑框架 |
5.2 公共监护制度风险评估层次结构模型 |
5.2.1 风险评估层次结构模型 |
5.2.2 判断矩阵和一致性检验 |
5.2.3 准则层权重 |
5.2.4 方案层权重 |
5.3 建立公共监护制度风险预登记制度 |
5.3.1 监护代理意愿授权预登记 |
5.3.2 被监护人财产清单预登记 |
5.3.3 被监护人健康档案预登记 |
5.4 设置公共监护制度监督程序 |
5.4.1 公证处审核公共监护协议 |
5.4.2 公共监护监督人随时抽检程序 |
5.4.3 制定公共监护风险应急预案 |
5.5 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监控体系的构建 |
5.5.1 构建目标 |
5.5.2 风险监控方式 |
5.5.3 风险监控流程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加强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
6.1 优化公共监护制度设计角度 |
6.1.1 设立公共监护风险管理办公室 |
6.1.2 培育专职公共监护专业人才 |
6.1.3 完善公共监护资格证书确认制度 |
6.1.4 健全公共监护制度法律体系 |
6.1.5 成立公共监护慈善专项信托基金 |
6.1.6 建立医疗辅助专家决策制度 |
6.2 加强公共监护制度宣传推广角度 |
6.2.1 公共监护理念推广 |
6.2.2 先前医疗指示推广 |
6.2.3 生前预嘱协议推广 |
6.3 构建公共监护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角度 |
6.3.1 完善公共监护风险防控体系 |
6.3.2 引入社会组织增加多重保障 |
6.3.3 设置分级分段公共监护对策 |
6.4 完善公共监护制度监督机制角度 |
6.4.1 采用三角结构监督模式 |
6.4.2 搭建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平台 |
6.5 建立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配套服务角度 |
6.5.1 提高公共监护制度信息公开程度 |
6.5.2 引入公共监护强制性职业保险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总结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论意定监护的执行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第一章 意定监护执行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意定监护有效运行的需要 |
第二节 意定监护中关于监督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明确执行监督内容 |
二、《民法总则》关于执行监督的规定不完善 |
第二章 意定监护执行监督的原则 |
第一节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
第二节 对监护行为最小干预原则 |
第三节 尊重被监护人有限意志原则 |
第三章 意定监护执行监督权的构造 |
第一节 意定监护的执行监督主体 |
一、意定监护的执行监督人 |
二、意定监护的执行监督机构 |
三、我国意定监护执行监督模式的选定 |
第二节 意定监护的执行监督客体 |
一、意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 |
二、意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
第四章 意定监护执行监督权的运行模式 |
第一节 意定监护的公证和登记 |
第二节 意定监护的执行监督人的选任 |
一、意定监护的执行监督人的范围 |
二、意定监护执行监督人选任的规则 |
第三节 意定监护的执行监督权的行使 |
一、执行监督人的职权 |
二、意定监护公权力监督机构的职权 |
三、执行监督人的辞任、解任 |
四、对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权的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农村民事公证的特点与职能(论文参考文献)
- [1]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D]. 赵帆. 烟台大学, 2021(12)
- [2]仪征市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D]. 左婷婷. 扬州大学, 2021(09)
- [3]团练制度下的基层解纷机制研究(1912-1935) ——以会理县档案为中心[D]. 陈迁美.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完善公证制度促进社会治理问题研究[D]. 吕金浓. 烟台大学, 2020(06)
- [5]乡村人民法庭诉讼增长的图景与逻辑 ——以谏壁法庭为研究对象(2008-2018)[D]. 殷苏枫. 江苏大学, 2020(05)
- [6]Z县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问题研究[D]. 徐迪. 郑州大学, 2020(02)
- [7]论我国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的构建[D]. 颜梦雪.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 王相怡. 吉首大学, 2020(03)
- [9]老年人公共监护制度风险管理研究[D]. 刘纪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20(05)
- [10]论意定监护的执行监督[D]. 周彩林. 太原科技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