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欧盟反倾销法差异的几点探讨与借鉴(论文文献综述)
王晨竹[1](2020)在《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功能性冲突及协调路径》文中研究指明在WTO中,竞争法的国际协调问题已讨论了二十余载,但至今仍缺乏全球统一的竞争法律制度。反倾销法因呈现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而备受诟病,促使人们反思该法律体系存在的基础理论缺陷,甚至提出了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合为一体的构想。竞争法与反倾销法在规范低价销售行为时存在冲突和重叠,在国际协定中二者面临协调与统一的挑战。国际贸易体系一旦形成,很少成为静态、不变的结构,为了回应内部与外部的压力,它们通常会随着实践的运转而发生联系。面对竞争法和反倾销法在规范内容、适用条件、目标价值等方面的联系和冲突,二者要突破自身困境的任务恐难孤立完成,需在国际贸易协定中加以整合与协调。实践中冲突的表现可揭示二者产生的深层原因,这有助于促进国家间竞争规范的协调及区域竞争规则的建立。
耿梦珂[2](2020)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损害认定是反倾销立法中最核心的概念问题之一。它是采取反倾销制裁的前提,也是各个国家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国的反倾销法规定,提出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方需列举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初步证据,否则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经初步调查发现只存在倾销而没有损害,调查机关也会中止调查。在终裁中,如果没有损害的肯定裁决,即使有倾销的肯定裁决,也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由此可见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的确在反倾销法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我国也在经济高速发展后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和制裁,给对外经济贸易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不够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自1994年首次出现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来,多次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到目前为止,与损害认定相关的很多重要问题还没有完全在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反倾销调查中进行损害认定,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接下来笔者主要从反倾销法中损害认定的重要概念和标准展开阐述,对域外有关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以及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一般问题。从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入手,对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即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一一展开探究,这些要素都直接关系到损害裁决的结果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最后对反倾销损害认定需要遵循的无歧视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审查原则、透明度原则、累积评估原则五个原则加以阐述。第二部分作为文中的重点,首先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立法的历史发展做了简要回顾,然后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损害类型、因果关系等方面分析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现状。最后总结出我国目前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在法律规定上还有哪些不足之处,其中包括立法层次不够高,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有待完善以及可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第三部分采用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从WTO、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角度阐述了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的先进立法规定,着重分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损害认定标准三个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上述内容,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汲取和借鉴的有益之处,包括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细化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明确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以及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四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方面的建议。笔者结合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的有益经验,理性思考如何更合理地适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相关立法。从立法层次上建议提高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损害立法的层次;从实体性规定上建议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不同损害形式的审查标准、完善国内产业和同类产品的规定、完善累积评估和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定以及对公共利益方面的进一步补充;从程序性规定上建议规范损害认定的相关程序、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也能推动我国国内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何梁[3](2020)在《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学术界对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含义,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根据世界各国及WTO反倾销实践和立法经验,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大致包括国内生产商、消费者、进口商和下游相关产业用户等利害关系方的利益。反倾销公共利益界定的问题之所以十分重要,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作为目前贸易倾销的主要救济手段之一,存在被各国频繁滥用的趋势。而公共利益测试机制作为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手段之一,是保护各利害关系方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次在反倾销公共利益调查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客体及损害评估,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都处于初始阶段,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较少,许多问题都有待解决。最后中国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发展并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公共利益测试机制,有助于我国更好的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目前关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前沿理论,并引出本文将重点讨论的两部分内容——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客体和损害评估。其次结合WTO《反倾销协议》、欧盟和加拿大的相关立法经验,分析关于公共利益的相关立法情况。再次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客体的理论、范围、标准三个方面展开探讨,同时结合1998年加拿大婴儿食品案的实践经验,讨论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客体在不同情况下的边界。然后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损害评估的界定理论、范围、标准三方面展开探讨,同时结合中欧鞋类制品案,讨论不同情况下,公共利益损害评估过程中的三种基本要素。最后主要是针对国际反倾销法当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展望以及对于我国反倾销公共利益立法的一些建议。本文研究得出结论,首先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客体应当包括:消费者的利益、进口商的利益、国内产业用户的利益、下游相关产业用户的利益、对倾销所在市场的影响。其次反倾销公共利益损害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由出口国倾销行为所造成的进口国相关产业或用户的损害程度、倾销产品的销售额、对相关产业用户的利润影响以及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影响等。
昝丙艳[4](2019)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过去几年中大幅增长,到2017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18090.4亿美元,其存量规模世界排名第二。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不断扩大,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1582.9亿美元,位列全球第三,已超过了外商在华投资规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增长已成为全球经济的一个重要现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明显的特点,其投资主体主要为国有企业,然而与国际同行相比较,缺乏竞争优势,其投资形式主要为跨境并购。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政策分析、对比分析、法律经济分析和文献研究等方法,从政府管理的母国政府政策与东道国制度因素两个角度考量,采用制度理论构建了理论框架,主要研究了母国政策和东道国制度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重点探讨了中国跨境并购政策以及欧盟反规避制度。首先,从国家层面讲,该研究对于提升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量和质量,更好地发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正向作用有重要意义。其次,从企业层面讲,该研究对引导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与行为有较大的实践意义。第三,该论文解释了近些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各种特有的问题和现象,是现有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补充。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外直接投资计量指标从强度、密度和广度三元维度衡量;(2)在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和如何应对欧盟反规避制度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七个部分。首先,阐述了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并介绍了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逻辑结构以及主要的创新。第二,回顾了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理论,以及政策和制度相关的主要文献,为后续研究提供了的理论依据。第三,探讨了影响母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四项政策,分别是:(1)双边投资协定,(2)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3)基于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OFDI政策,(4)“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母国政策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重要影响因素,通常是正面支持,但在可能存在风险或者已经出现问题时母国政府要实施限制政策。双边投资协定初衷是母国政府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保护,但在中国跨境并购已经偏离理性轨道的时候母国政府应该要有一定的监管和限制措施。出口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第三章详细分析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第六章提出相应的对外直接投资策略。“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对外开放及对外直接投资的建设重点,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中国实现更多国际话语权。第四,从三个角度探讨了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制度因素,分别是:(1)东道国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海外利益维护,(2)欧盟反规避制度,(3)企业异质性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下的作用。东道国制度环境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影响因素。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时,要面对不同的国家体制、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复杂的人文环境,因此如何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以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法下的反规避制度为例,本文分析了东道国制度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提出了中国企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运用实际案例,从企业所有制结构视角出发,分析了中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不同的所有制特征,以及这种异质性对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第五,运用法律经济分析与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相关的母国政策进行了探讨。法律经济分析方面借鉴了经济学领域效率等于产出与投入之比的概念,构建了政策效率分析模型,涉及了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的法律经济分析和金融业服务体系改革的法律经济分析,并验证了其效率性。对比分析涉及了中国和巴西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差异,以及中国和印度的对外直接投资比较,经过不同国家的对比,验证了对外直接投资中坚持开放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观点。第六,依据前述分析,本文提出了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的政策建议,分别是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建议、应对欧盟反规避制度的政策建议、如何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的政策建议以及国际产能合作政策建议等。第七,研究结论。对全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了概括性总结,结合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给出了全文研究结论。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加强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重塑国际新秩序;政府继续给予投资企业退税或者补贴的政策支持;同时政府应引导企业实施国际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双重战略,并引导企业在投资国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为确保中国企业未来的跨境并购回归到真实、合规与理性的行为,政府必须实施相关系列的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国内外的比较优势,实现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对于欧盟反规避制度,本文认为多数欧盟所谓的“规避行为”与关税规避行为并无本质不同,在关税法下即可处理。本文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知识体系做出了贡献,有实证分析结果,也有理论政策建议。与大多数关于新兴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不同,本文强调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与制度的重要性。本文的理论框架也可以扩展到分析其他新兴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对政府和企业决策者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文探讨了中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特征及其对跨国并购的影响,并对中企跨境并购行为进行了深入探讨,为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为回归理性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的研究成果对现有的中国跨国公司并购文献是一个补充,也为跨国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了现实的启示。由于数据不完整及论文的篇幅所限,本文未对WTO规则中确立对反规避的立法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中国主导适用法律体系问题进行分析,有待作者继续研究。
程卫东,李靖堃,叶斌[5](2016)在《中国欧盟法研究十年述评:2001—2010年》文中认为2002年,中国法学研究学者宋英对截至2001年中国欧盟法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与评价,①认为中国欧盟法研究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之前的研究主要还是处于"初次相识"阶段,作者希望中国欧盟法的研究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应该更进一步,应该进入"加深了解"、深入研究的阶段。自此之后,中国欧盟法的研究进展如何?是否有了新的发展与突破?存在哪些不足?本文拟对近十年以来中国欧盟法研究的成果进行述评,以期对中国欧盟法研究的总体状况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并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参考。
曾艳军[6](2014)在《我国应对反倾销中的反规避措施的法律对策》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的贸易壁垒,是反倾销措施的发展与延伸,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反规避本来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但随着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有可能演变为一种贸易壁垒,被欧美等国家频频利用。欧美等国家往往以其国内法为依据,一旦裁定规避行为存在,就对我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从而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影响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一方面针对国外反规避措施要积极应对,包括参与制定统一的反规避国际条约,防止反规避措施的滥用;规范我国原产地规则,防止出口企业被列入第三国规避范围;充分利用反规避条例中量化标准的"例外条款";等等。另一方面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针对国外出口商规避我国反倾销的行为采取反规避措施,威慑出口国对华歧视性的反规避行为。
曾艳军[7](2015)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蔡岱松[8](2014)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各成员国反倾销措施的公平实施,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司法审查条款。依据此条款,世贸组织成员国均有义务在本国国内司法审查体系中建立起不同形式但实质上是专门针对各自国家实施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宣称建立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但至今为止,中国行政机关做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却没有一例被利益相关方在中国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诉求。而这正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屡屡遭受存在缺陷的质疑的原因。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为何要规定司法审查条款?该条款的实质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样将其本土化?这样做的意义何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就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的历史演化及其在各国国内法上的适用问题,通过以下二个方面的探讨对此问题开展了基础性研究:第一,解读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之司法审查条款,深刻把握其立法精神与制度设计理念,冀在熟悉规则的基础上,更好地适应规则。第二,考察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以欧盟和美国为例,深度探析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的转化及在其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从中总结出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功能是:在确保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所要求承担的国际义务前提下,有效保护自身产业利益和维护其国内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该核心功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必须体现“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和原则;二是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为了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围绕为履约而构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动态过程进行分析中,发现,我国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体现该核心功能时存在一些缺陷。如,“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立和贯彻;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实质是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原则的认识存在模糊的现象,因而,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显得准备不足等缺陷。再次,针对这些缺陷,在借鉴欧美履约经验的基础上,以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为基准,深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对策。即从宏观方面探讨构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需要遵循的国家政策、立法目的及原则,同时又从微观方面探讨如何完善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置及配套规则等内容。特别强调要建立国际贸易法院。指出我国法院现行落后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已经到了不改革不如废除的程度。还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世贸组织条约作为组织章程的解释权的理论出发,系统地论证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司法审查条款如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以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同各成员国国内司法主权的关系。即国内法不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理由,世贸组织成员国不能依据其宪法和其他国内法来违背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指出这条规则的理念是:防止以国内立法的名义违反国际义务并损害到国际法的有效性。但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如何在国内法产生实施这种有效性的法律效力则留给了世贸组织各成员国自己决定。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积极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在充分保障国际贸易自由的前提下确保我国国内产业能够在遭受国外生产商的倾销行为时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中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保障因为其没有赋予法院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审查权力,而被认为是缺失西方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精髓。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一直是将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置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原则在中国不存在,相反中国正在逐步建立法治社会、法治中国。中国的司法改革同经济发展互相影响,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将会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
何艳华[9](2012)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区域贸易协定蓬勃发展,区域内成员间反倾销制度安排对区域内成员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对区域外成员的影响以及对WTO多边反倾销制度的影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全文共分为五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首先阐释之所以研究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是起因于对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问题的反思。反倾销制度是一项矛盾的产物。反倾销所规制的倾销实际上并非一定具有可责性、现行反倾销制度不区分倾销的动机显然违反经济学原理;反倾销申诉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倾销措施虽然欠缺经济合理性,又具有反竞争效果,但其是一国实现贸易政策的一种工具,该制度服务于一国整体利益,有时甚至是国家不得不用反倾销这类体现贸易保护主义制度来换取国内利益集团对贸易自由化协定的支持。因此,反倾销制度虽欠缺经济合理性,但却可以满足很多国家的政治需求,而这种政治需求在目前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下尚不能忽视。所幸的是,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一方面自然会扰乱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另一方面各国报复性的适用反倾销措施同时也会对一些青睐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产生一定的威慑,经过一番博弈,各国均会认识到这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将不能使自己继续受益,而逐渐减少乃至放弃使用反倾销措施。在整体上承认一国利用WTO所允许的反倾销制度施行贸易保护主义,在当前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我们应努力探寻反倾销欠缺经济合理性、限制竞争从而阻碍正常贸易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特定区域贸易协定的特殊实践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大多数情况下,经济学家都倾向于认为倾销是一种完全理性、具有正当性利润最大化行为,并且大多数倾销不会减少(反而经常增加)全球福利。进口国采取反倾销,必然导致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上涨或进口数量的减少甚至是完全退出该国市场,这种做法必然损害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目前规制国内掠夺性定价和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和规范国际价格歧视的反倾销法在制度上存在重大不同,这种不同是以对经济学分析的开放度不同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法明显不受甚至最基本的经济学分析的影响。一般认为,政治需求给予反垄断和国际贸易的规制者适用不同分析工具的动机。政府规制者因促进国内生产商间的活跃的竞争而得到回报(因为来自于不具有竞争力的公司的损失会更多的被竞争市场所增加的效率所抵消。)但他们不会因来自于外部的竞争而得到回报,因为外国生产者的利益不是被选官员选票的来源,而国内生产商的损失会使官员损失选票。此外,政府为本国经济发展而进行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协定的谈判,当政府对利益集团压力比较敏感时,带有特殊保护条款的贸易协定更容易签署。反倾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可能会导致促进卡特尔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反倾销救济措施会便利卡特尔的维持,反倾销申诉便利申诉方间的卡特尔化(包括反倾销申诉的可能性本身对外国生产商构成一种威慑以及反倾销申诉资格的设定便利申诉方之间的卡特尔化),价格承诺制度便利内、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卡特尔化。反倾销立法促进了一项“合法的卡特尔”,为了国内工业的利益,政府本身监督和执行一项事实的固定价格机制。根据这项合法的卡特尔,仅仅提起反倾销申诉的活动可能导致国内和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固定价格的有效合作。以进口产品为目标的反倾销申诉常常是由生产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重要部分联合提起。在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共同努力中,国内生产商自然的交换价格和产量水平的信息,这种交流可能是事实上的固定价格共谋的开始。虽然反倾销措施对卡特尔化所起到的便利作用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特定效果。反倾销措施从申诉到裁决的作出,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反竞争效果,扭曲国际贸易正常流向,与其维护公平贸易,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与宗旨背道而驰。虽然诺尔——惠灵顿规则对反倾销申诉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任何附属的固定价格或限制产量的协议都是违法反垄断法的,利用反倾销法便利卡特尔化的高度可能性证明反垄断实施资源向受反倾销命令影响的市场的重要分配是正当的。反倾销制度是一国贸易政策的工具。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国家利益冲突仍然存在。国家为在国际贸易舞台中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追求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想尽办法制定各种维护本国利益,尤其是与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产业利益的制度。保护贸易一直伴随在自由贸易的周围,甚至成为各国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手段。除了国家利益驱使之外,反倾销制度作为联系一国产业政策与贸易的工具,保护本国国内较为弱势的工业,还往往是迫于国内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反倾销产生的政治机制是我们研究反倾销制度合理性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所以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不能单纯经济学角度去分析,还要考虑政治利益的需求,我们能做的是探求采取什么样的路径来逐渐纠正其经济上的不合理性。第二部分内容是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类别实证分析,主要介绍了区域贸易协定及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由此导致反倾销制度的多元化,并对典型国家/地区之区域贸易协定下的反倾销制度现状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条款的类别进行总结与分析。在对澳大利亚、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对反倾销制度的安排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概括区域贸易协定反倾销制度的主要类型:内部取消反倾销措施安排、遵循WTO协定项下权利与义务的安排、对WTO协定项下反倾销制度进行修改以严格反倾销纪律的安排等三大类。第三部分是对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法理分析,主要分析两个问题:其一是反倾销制度是WTO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其二是的区域贸易协定修改WTO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反倾销法和竞争法的这种“两分法”违反GATT项下的国民待遇。因为他们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没有能够在进口国给予外国产品和国内产品一种平等的机会。这种对国内价格歧视和国际价格歧视的差别对待导致了在进口国国内生产商的待遇优于进口商的待遇,这种差别待遇是针对产品来源而实施的,本质上将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但是GATT第6条明确将反倾销法合法化。关于区域贸易协定修改WTO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WTO成员修改WTO协定的合法性,与GATT第24条的相符性问题,与授权条款的相符性问题。首先,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VCLT第41(1)可以适用于WTO,除非相关协定规定中明文规定不可以适用;马拉喀什协定的第9条和第10条允许相互间修改,相比VCLT第41条,这两条规定更为详细,因此优先于第41条适用。然而,事实上,马拉喀什协定第9条和第10条并非专门针对相互间修改,在RTAs的语境下,相互间修改应特别在GATT1994第24条的基础上予以考虑,这确认了马拉喀什协定第9条和第10条不涉及相互间修改的问题这样的结论。GATTT1994第24条既没有清楚允许也没有明确禁止此类修改,修改必须满足VCLT第41(1)(b)(ⅰ)中的条件(不影响WTO协定下第三成员的权利或义务)和(ⅱ)(不涉及到对该条款的损抑与WTO协定作为一个整体的目标和宗旨的有效实施不相符)。这些条件强化了GATT1994第24条项下的RTAs的目的,且增强了RTA应遵循对RTA外部的WTO成员的贸易扭曲最小化的同时,内部贸易自由最大化的重要性。在第24条第4款和第8款反映了VCLT第41(1)(b)所体现的条件。RTA成员之间应对“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但是在必要情况下,按照第11-15条、第20条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因此,一项RTA是否应当取消反倾销措施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反倾销税是否属于“限制商业的关税”或者反倾销法是否属于“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需进一步判断反倾销措施是否属于允许存在的例外。尽管RTA成员进一步自由化或便利相互间贸易的意图是无害的,但是特殊反倾销规则在RTA成员内部优先适用将实质上扭曲竞争条件。第24.5条的解释将禁止RTA成员方创建任何有关反倾销规则的优惠安排,不仅包括对规则的部分修改而且包括已经成为一种首选方案的RTA成员间贸易救济行动的完全取消。这将导致对非当事方成员更多地适用反倾销措施,从而创造一种贸易限制,构成一种歧视。第四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例证分析,分别以设立区域反倾销事务协调机构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取消反倾销的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和贸易协定以及欧盟为样本对制度的推广可能性进行分析。NAFTA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该机制的成本是重大的。政府有时会延迟支付专家组成员报酬,因为当事方没有分配充足的资金给程序。美国政府对第19章并不满意,因而,给予NAFTA美国秘书处的资金和人员严重不足,更不会在将来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效仿。其二,让来自不同法律文化的律师试图解释另一国家的法律存在内在的困难。其三,第19章不是必需的。首先,WTO机制履行了国际反倾销争端解决的任何正当性需求。其次,美国目前的NAFTA伙伴和未来的新伙伴已经表明了第19章在将来的贸易协定中不是必需的。澳大利亚-新西兰FTA通过竞争法管辖范围的扩展,将通过分隔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市场而实施的差别定价行为纳入到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行为的范畴内,从而转由竞争管理机构处理。在反垄断执法行动的相互协助上,澳新协定承认对方国家的竞争管理机构可以对在另一国境内发生的但影响到本国市场的行为适用本国竞争法,即相互承认以“效果原则”为基础的国内竞争规则的域外适用效力。为了保证这种适用的有效性,澳新两国的竞争管理机构都可以在另一国境内举行听证、强制取证和执行命令等。澳新协定表明两个地理位置相近、经济水平相当、具有相似历史背景和传统的国家可以在竞争规则的双边协调上达到很高的一致程度。对于欧盟而言,由于地缘关系和历史文化传统的接近,欧洲国家在许多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它们比其他国家更容易结合在一起组建一个共同市场,消除成员国之间货物、服务、劳工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从而促进欧洲整体经济的发展。同时,欧盟成员国还将相当大的一部分权力呈交给欧盟的有关机关,由它们来制定和执行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成员国不得违背。因此,欧盟实际上是一个超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机构,就像国内贸易中无须使用反倾销法一样,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也无须使用反倾销法之必要。就取消反倾销制度而言,欧共体条约和澳新协定都显示出条件的严格性,其他双边或区域性协定很难效仿。困难的根源在于,目前国际上各国反垄断法存在较大差异,许多实体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都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在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之间做到相互信赖对方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承认其效力,非常困难。欧共体建立了一种理想的模式,即以一套统一的反垄断规则代替各成员国反垄断法在跨成员国竞争案件中的适用,同时由欧委会统一执法。但是这种理想的模式只伴生于高度的一体化。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中国洽签区域贸易协定的反倾销制度安排问题,首先,总结了中国洽签区域贸易协定的反倾销制度的模式与类别:模式上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分散式和专章式);从类别上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遵循WTO、放弃反倾销、中国-东盟特殊的安排)。其次,对中国签订RTAs成员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践分析:中国签订RTAs后,成员伙伴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数量不降反而总体上增加。第三,分析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的反倾销制度,ECFA是一个特殊的自由贸易区,在ECFA内部,保留WTO规定的反倾销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对谈判中的中国——澳大利亚FTA反倾销制度的考量,从中澳相互间反倾销实践概况来看,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需要反倾销制度。最后一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展望。反倾销的反竞争问题在RTA内取得了重要进展,虽然取消反倾销救济的RTA为数不多,但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对反倾销适用进行进一步严格约束的RTA。虽然如此,该问题在WTO内尚无明显进展。反垄断替代反倾销路径目前存在难以跨越的障碍,国际社会也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在此情境下,积极促进反倾销与反垄断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是重要的。应该提及的是,对反倾销制度的否定,并不等同于否定一国为本国国内产业提供必要保护的需求。因此,能够或应当努力寻求其他方案以促进国际贸易流动的跨境规制。此外,期冀在自由贸易区的边界内,反倾销的自然消耗可能会发生,反倾销的国家间报复效应可能会让某些国家逐渐放弃反倾销转而寻求其他路径对国内产业进行适当保护。
崔建华[10](2012)在《基于应对反倾销的成本会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未来的外贸形势并非乐观,比如,随之而来的对华反倾销也愈演愈烈。据世贸组织统计,自1995以来,我国已连续15年成为世界反倾销的头号目标国,也是国际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达5000余种,使我国每年至少损失500亿美元以上的出口。种种迹象表明,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有涉案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提起反倾销的次数愈发繁多、反倾销税征收幅度呈快速上升等显着特点。频发的反倾销制裁已使我国一些企业的出口市场不断萎缩,有些企业甚至完全失去了自已的出口市场。毫无疑问,频发的反倾销调查已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令人鼓舞的是,对华反倾销案件快速增长已经引起政府部门、企业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曾指出:“运用世贸组织规则,支持重点产业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健全应对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学术界更是早在2003年就提出我国应诉反倾销会计的概念,并不断推进应诉反倾销会计领域研究的深入。从我国以往的诸多败诉反倾销案例来看,造成我国企业败诉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被调查企业大都被拒“市场经济地位”或“市场导向产业地位”,而被拒“市场经济地位”或“市场导向产业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企业所提供的涉诉产品成本信息不被反倾销调查当局采纳,在反倾销调查中往往采用“替代国”价格来衡量我国产品是否倾销,使我国企业很容易败诉并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而且欧盟和美国等没有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不能完整和公允地反映产品的真实成本。毋庸置疑,涉案产品成本信息采纳障碍已成为我国应诉反倾销中的一大现实问题,对此,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欧元之父”罗伯特·蒙代尔先生也曾在2006年指出:“中国要应对反倾销,关键在于中国产品如何进行成本核算”。类似地,2008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副会长叶继奖指出,虽然反倾销问题首先是欧盟和美国的贸易歧视导致的,但成本管理上的技术问题的确也是令双方不能相互理解和沟通的障碍。显而易见,在应诉反倾销会计研究框架下,研究更深层次的成本会计问题凸显其重要地位。本文共分8章:第1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动态与文献综述及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第2章为倾销与反倾销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反倾销调查的内容及程序、欧盟与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及其作法、替代国制度及其具体实践应用。第3章为应对反倾销成本会计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论述了应诉反倾销成本会计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首先,根据相关法学理论从举证的法学内涵及证据的法律属性内涵对成本会计信息在提供给反倾销调查当局时的刚性约束做出了解释。然后,根据相关会计理论,对受应诉反倾销法律环境影响较大的会计目标和信息质量特征进行探讨。最后,基于一个较为宽广的视角对会计中的相关产品成本核算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归纳与分析。第4章为企业受制国外反倾销的成本会计问题分析。本章在基于对欧美反倾销调查问卷的成本会计分析的基础上,详细解析了反倾销调查中对企业成本会计体系的调查重点及成本数据调查思路,并对反倾销调查中“成本信息采纳障碍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归纳分析。第5章为构建应对反倾销的成本核算系统。本章针对我国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成本调查的要求,分三个方面对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提出改进措施以期构建应对反倾销导向的成本核算体系。首先,论述了企业采用标准成本计量系统与企业应用现代成本会计核算方法的重要关系。然后,论述了构筑应对反倾销导向下的产品成本核算原则、期间费用的核算与分摊要领、环境成本核算方法等关键环节。最后,阐述了建立应对反倾销导向下的出口产品价格筹划系统的必要性及其运行机理。第6章为应诉反倾销与我国的成本会计制度改革。本章通过总结归纳学者已有的调查研究成果,结合实地调查的方式对我国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实务及其制度依据进行深入探讨分析,论述了建立我国统一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成本核算制度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应诉反倾销中“成本信息采纳障碍”问题的根本所在。然后,论述了借鉴国际惯例制定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准则以促进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缩小与国际惯例的差异,以期实现利用成本会计制度的强制性变迁积极改变由于在成本核算方面的差异而导致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设想。最后,详细说明了构建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设想及注意事项。第7章为应诉反倾销需要注意的其它策略。本章从完善应诉反倾销成本信息举证的视角,提出了应对反倾销应注意的其它策略。首先,提出了健全应对反倾销的替代国成本信息库,并对其构建目的、重要性及构建思路进行了详细说明。其次,论述了加强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在应对反倾销诉讼的重要作用。再者,还设计了企业应诉反倾销成本信息举证模拟演练与修正系统。然后,勾勒了如何推进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对策。最后,构思了企业如何运用战略成本管理来增强企业的成本竞争力。第8章为研究结论与展望。本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首先归纳出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研究的局限性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美国、欧盟反倾销法差异的几点探讨与借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欧盟反倾销法差异的几点探讨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1)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功能性冲突及协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竞争法与反倾销法功能性冲突的实践表现 |
(一)日本、美国家用电器贸易战的一系列案件 |
(二)柯达—富士案 |
(三)WTO原材料案与维生素案、铝矾土案、菱镁矿案 |
三、竞争法和反倾销法功能性冲突的成因 |
(一)竞争法和反倾销法规范的部分重叠性 |
(二)国内竞争秩序与倾销行为的联动性 |
(三)反倾销法的反竞争性 |
1. 滥用反倾销措施破坏国际竞争秩序 |
2. 反倾销调查中申请企业产生的联合抵制效应 |
3. 反倾销措施促进价格协议的达成 |
四、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协调路径的选择 |
五、中国竞争法与反倾销法协调安排的考察与构想 |
(2)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背景 |
2.理论意义 |
3.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基本理论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 |
1.损害的概念 |
2.损害认定的概念 |
(二)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 |
1.同类产品的确定 |
2.国内产业的确定 |
3.实质损害的确定 |
4.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三)损害认定的基本原则 |
1.无歧视原则 |
2.客观原则 |
3.全面审查原则 |
4.透明度原则 |
5.累积评估原则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回顾及现状 |
1.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回顾 |
2.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现状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不够高 |
2.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较为模糊 |
3.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实操性不足 |
三、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和启示 |
(一)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规定 |
1.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国内产业的规定 |
2.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同类产品的规定 |
3.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形式和标准的规定 |
(二)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 |
2.明确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 |
3.细化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 |
4.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 |
四、对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损害认定的思考和建议 |
(一)提高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 |
(二)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 |
1.完善确定不同损害形态的审查标准 |
2.完善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规定 |
3.完善累积评估的规定 |
4.完善判定因果关系的规定 |
5.完善公共利益的规定 |
(三)健全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
1.规范损害认定相关程序 |
2.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引言 |
一、反倾销调查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
(一)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及其界定的理论依据 |
(二)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要素—界定客体与损害评估 |
(三)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
(四)各主要国家国内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
二、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客体要素 |
(一)客体界定的理论依据 |
(二)客体的界定范围 |
(三)客体的界定标准 |
(四)客体的界定----以加拿大婴儿食品反倾销案为例 |
三、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损害评估要素 |
(一)损害评估的理论依据 |
(二)损害评估的范围 |
(三)损害评估的标准 |
(四)损害评估——以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案为例 |
四、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未来发展 |
(一)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发展趋势 |
(二)我国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理论及实践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框架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1.5 数据来源、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5.1 数据来源 |
1.5.2 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1.5.3 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投资理论回顾 |
2.2 政策与制度国内外文献回顾 |
2.2.1 国内文献回顾 |
2.2.1.1 国内文献研究侧重点 |
2.2.1.2 国内文献小结 |
2.2.2 国外文献回顾 |
2.2.2.1 国外文献侧重点 |
2.2.2.2 国外文献小结 |
2.3 文献述评和本文研究要点 |
2.3.1 文献述评 |
2.3.2 本文研究要点 |
第3章 母国政策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3.1 政策的内涵与外延 |
3.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演变 |
3.3 双边投资协定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 |
3.3.1 计量模型设计、数据与变量 |
3.3.2 BIT对OFDI影响的实证估计结果、分析与检验 |
3.3.3 实证结论 |
3.4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 |
3.4.1 跨境并购大幅增长 |
3.4.2 大规模跨境并购的深层动因 |
3.4.3 非理性不合规跨境并购的负面效应 |
3.4.4 加大监管力度引导真实合规性与理性回归 |
3.4.5 新政策下跨境并购走势 |
3.5 基于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的OFDI政策 |
3.6 “一带一路”下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 |
3.6.1 “一带一路”倡议的意义 |
3.6.2 “一带一路”的内在背景与化解产能过剩 |
3.6.3 “一带一路”的外在背景与构建全球新秩序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东道国制度环境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4.1 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
4.2 东道国制度环境下的中国企业海外利益维护 |
4.3 欧盟反规避制度下的对外直接投资 |
4.3.1 欧盟反规避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
4.3.2 欧盟反规避条款的正当性质疑 |
4.3.3 欧盟反规避条款的合法性质疑 |
4.4 企业异质性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下的作用 |
4.4.1 企业所有制结构 |
4.4.2 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特点 |
4.4.3 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案例分析 |
4.4.4 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特点 |
4.4.5 国有企业实际案例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法律经济分析与比较分析 |
5.1 母国政策的法律经济分析 |
5.1.1 跨境并购监管政策法律经济分析 |
5.1.2 金融服务体系改革政策效率法律经济分析 |
5.1.3 法律经济分析小结 |
5.2 母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比较分析 |
5.2.1 中国与巴西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比较分析 |
5.2.2 中国与印度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比较分析 |
5.2.3 对比分析小结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政策建议 |
第7章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中国欧盟法研究十年述评:2001—2010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欧盟法总论问题 |
(一) 关于欧盟法及欧盟的性质 |
(二) 关于欧盟法的法理研究 |
(三) 关于欧盟法治的研究 |
(四) 关于欧盟法相关的法律原则研究 |
(五) 关于欧盟、欧盟法与国际法的相互影响 |
(六) 小结 |
二欧盟制宪、宪政问题及机构研究 |
(一) 欧盟宪政的一般性问题 |
(二) 权能问题 |
1. 欧盟权能的界定及其与成员国之间的权能分配 (纵向权力分配问题) |
2. 欧盟各个机构的权能及其相互关系 (横向权力分配问题) |
(三) 公民权/个人基本权利/人权 |
(四) 小结 |
三内部市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一) 关于内部市场法律的综合性研究 |
(二) 欧共体竞争法 |
(三) 欧盟知识产权法 |
(四) 公司法 |
(五) 小结 |
四欧盟内务与司法合作 |
(一) 民事司法合作 |
(二) 刑事司法合作、警务合作与移民法 |
(三) 小结 |
五欧盟对外关系法 |
(一) 欧盟对外关系法的一般问题 |
(二)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
(三) 欧盟对外贸易法与对外投资法 |
(四) 小结 |
六结论性简评 |
(7)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研究的背景 |
1.2.2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对反倾销法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文拟创新之处 |
1.4.1 拟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
1.4.2 在充分竞争和国际市场的视角下还原倾销制度的实质 |
1.4.3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1.4.4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倾销问题 |
1.4.5 产业转型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主要途径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分析方法 |
1.5.2 文本分析方法 |
1.5.3 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
1.5.4 综合分析方法 |
第2章 WTO体制下反倾销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
2.1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 |
2.1.2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2 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界定 |
2.2.1 倾销的概念 |
2.2.2 倾销的原因 |
2.2.3 反倾销法上倾销的构成要件 |
2.3 反倾销法的独特制度功能使其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2.3.1 WTO各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需要 |
2.3.2 国内产业集团利益的驱使 |
2.3.3 反倾销操作方便且效果显着 |
2.4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与制度功能的扩大化 |
2.4.1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 |
2.4.2 反倾销法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 |
2.4.3 反倾销法的改革 |
第3章 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与症结 |
3.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考察 |
3.1.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背景 |
3.1.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情形 |
3.1.3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新特征 |
3.1.4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
3.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
3.2.1 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
3.2.2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
3.2.3 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3.2.4 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行和不确定性 |
3.2.5 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 |
3.2.6 部分倾销产品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进入中国 |
3.2.7 中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诱因 |
3.3 我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症结所在 |
3.3.1 替代国制度成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绊脚石” |
3.3.2 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设定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
3.3.3 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
3.3.4 符合条件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被给予单独税率 |
3.3.5 对我国提起的“双反”案件日趋增多 |
3.3.6 我国被频频提起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调查 |
3.3.7 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
第4章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策略 |
4.1 充分利用新回合谈判提出完善WTO《反倾销协议》的建议 |
4.1.1 明确反倾销措施实施基本要件中的相关概念 |
4.1.2 明确倾销要件 |
4.1.3 完善替代国制度 |
4.1.4 明确损害要件 |
4.1.5 改进累积评估制 |
4.1.6 明确损害和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
4.1.7 改进现有的调查启动机制 |
4.1.8 强化“公共利益”条款 |
4.1.9 强化“日落条款”的作用 |
4.1.10 强化对反倾销案件的监督 |
4.2 对恶意、不当反倾销调查及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4.2.1 法律依据 |
4.2.2 我国提交D S B时应该重视的问题 |
4.2.3 我国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践 |
4.2.4 我国提交WTO争端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
4.3 适时和有选择地利用进口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
4.3.1 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
4.3.2 利用进口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
5.1 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应对 |
5.1.1 加强相关立法 |
5.1.2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 |
5.1.3 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 |
5.1.4 政府推动设立出口应诉费用保险 |
5.1.5 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
5.1.6 产业转型 |
5.1.7 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
5.1.8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5.1.9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5.2 行业协会的协调应对 |
5.2.1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
5.2.2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
5.2.3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诉 |
5.2.4 协调行业内部以杜绝低端无序竞争 |
5.2.5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
5.2.6 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
5.3 企业自身的主动应对 |
5.3.1 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 |
5.3.2 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 |
5.3.3 积极应诉 |
5.3.4 掌握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 |
5.3.5 聘请熟悉反倾销规则的律师 |
第6章 我国应对新型反倾销的特殊对策 |
6.1 环境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1.1 环境倾销理论产生的原因 |
6.1.2 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
6.1.3 环境倾销与W TO反倾销规则的冲突 |
6.1.4 从中欧光伏贸易摩擦看环境成本转移 |
6.1.5 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特殊对策 |
6.2 劳动力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2.1 劳动力倾销问题概述 |
6.2.2 劳工标准定义 |
6.2.3 国家贸易中的劳工标准 |
6.2.4 实施反劳动力倾销贸易措施与W TO反倾销措施的关系 |
6.2.5 劳工标准已经进入贸易领域 |
6.2.6 劳动力倾销论调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
6.2.7 我国应对劳动力倾销的特殊对策 |
6.3 反规避措施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3.1 反倾销领域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
6.3.2 欧美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措施研究 |
6.3.3 反规避对我国的影响 |
6.3.4 我国应对反规避的特殊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2.3 评述 |
1.3 文章的研究思路、框架及预期创新 |
1.4 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之国际法透视 |
2.1 国际法意义上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 |
2.2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解读 |
2.2.1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的立法目的 |
2.2.2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
2.2.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的适用 |
2.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下成员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
第3章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美的转化及适用 |
3.1 在欧美国内法中的转化 |
3.1.1 在美国国内法中转化 |
3.1.2 在欧盟法上的转化 |
3.2 在欧美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
3.2.1 在美国法院及北美自由贸易区裁判所审判中的适用 |
3.2.2 在欧洲法院与欧洲初审法院的适用 |
3.3 欧美制度的评述和经验借鉴 |
3.3.1 美国制度的评述 |
3.3.2 欧盟制度的评述 |
3.3.3 经验借鉴 |
第4章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
4.1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演进 |
4.2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缺陷分析 |
4.2.1 立法理念层面的缺陷 |
4.2.2 在制度设计层面的缺陷 |
4.3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的缺陷 |
第5章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
5.1 制定专门的反倾销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5.2 关于反倾销法司法审查条款设计的完善 |
5.2.1 目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
5.2.2 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对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
5.2.3 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的完善 |
5.3 法院地位的完善兼论中国国际贸易法院之设置 |
5.3.1 建立专门国际贸易法院的重要性 |
5.3.2 国际贸易法院组织法 |
5.3.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在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效力 |
5.4 其他法律法规与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衔接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缘起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反思 |
第一节 反倾销制度基础:倾销有害论的分析 |
一、 并非所有倾销都是反竞争行为 |
二、 反倾销制度欠缺经济学分析 |
三、 反倾销制度欠缺经济学分析的原因 |
四、 简要结论 |
第二节 反倾销措施实施效果:促进卡特尔化的可能性 |
一、 反倾销救济措施便利卡特尔的维持 |
二、 反倾销申诉便利申诉方间的卡特尔化(Cartelization) |
三、 价格承诺制度便利内、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卡特尔化 |
四、 简要结论 |
第三节 反倾销法功能:实施贸易政策的工具之一 |
一、 反倾销本质上一种贸易政策的工具 |
二、 反倾销的报复性使用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
三、 简要结论 |
第二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类别 |
第一节 典型国家/地区之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现状 |
一、 澳大利亚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二、 美国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三、 日本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四、 韩国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五、 欧盟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六、 新加坡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条款的类别 |
一、 不改变 WTO 反倾销救济权利的 RTAs |
二、 取消反倾销措施的 RTAs |
三、 对 WTO 反倾销实体内容作出重要修正 |
四、 简要结论 |
第三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WTO 框架下反倾销制度作为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 |
一、 GATT 第 3 条对反倾销规则实施的要求 |
二、 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在标准方面的不同待遇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协定修改 WTO 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 |
一、 WTO 成员修改 WTO 协定的合法性 |
二、 与 GATT 第 24 条的相符性问题 |
三、 与授权条款的相符性问题 |
四、 简要结论 |
第四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例证分析 |
第一节 设立区域反倾销事务协调机构之例证:NAFTA |
一、 NAFTA 双边审议小组制度的历史背景 |
二、 NAFTA 第 19 章专家组审议机制的特点 |
三、 NAFTA 第 19 章机制的缺陷 |
四、 NAFTA 第 19 章扩展适用至其他 RTAs 的思考 |
五、 简要结论 |
第二节 取消反倾销之例证: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 |
一、 澳新协定签订的背景 |
二、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倾销立法的修订 |
三、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垄断立法的修订 |
四、 简要结论 |
第三节 取消反倾销之例证:欧盟 |
一、 欧盟 |
二、 EC-EFTA |
三、 简要结论 |
第五章 中国洽签 RTAs 的反倾销制度安排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洽签区域贸易协定的反倾销制度概述 |
一、 中国洽签的区域贸易协定概况 |
二、 中国洽签 RTA 反倾销制度的模式 |
三、 中国 RTA 反倾销制度的类别 |
第二节 中国签订 RTAs 成员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践分析 |
一、RTAs 伙伴国对华反倾销实践统计 |
二、 RTAs 签订后对华反倾销数量增加的原因 |
三、 简要结论 |
第三节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的反倾销制度 |
一、 ECFA 的性质 |
二、 ECFA 中是否取消应反倾销制度的考量 |
第四节 谈判中的中国-澳大利亚 FTA 反倾销制度的考量 |
一、 中澳相互间反倾销实践概况 |
二、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需要反倾销制度 |
三、 简要结论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一、 反垄断替代反倾销路径的障碍 |
二、 国际社会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 |
三、 竞争政策与反倾销功能上的相互补充 |
四、 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基于应对反倾销的成本会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动态与文献综述 |
1.2.1 研究动态 |
1.2.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本文的主要贡献 |
第2章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
2.1 倾销 |
2.1.1 倾销的概念 |
2.1.2 倾销的特征 |
2.2 反倾销 |
2.2.1 反倾销的概念 |
2.2.2 反倾销的内容和基本程序 |
2.3 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2.3.1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 |
2.3.2 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
2.3.3 美国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
2.3.4 替代国制度 |
2.4 倾销的判定 |
第3章 应对反倾销成本会计研究的理论基础 |
3.1 反倾销法理规则与成本举证 |
3.1.1 欧美法系中证据的法律属性 |
3.1.2 反倾销证据规则对成本信息的特殊要求 |
3.2 应诉反倾销环境下的会计理论分析 |
3.2.1 应诉反倾销环境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
3.2.2 应诉反倾销环境下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
3.2.3 “可采性”与应诉成本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关系 |
3.3 西方成本理论 |
第4章 企业受制国外反倾销的成本会计问题分析 |
4.1 欧美反倾销调查问卷的成本会计分析 |
4.1.1 成本信息与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关系 |
4.1.2 美国反倾销调查问卷的成本会计分析 |
4.1.3 欧盟反倾销调查问卷的成本会计分析 |
4.2 反倾销调查中的成本数据调查思路分析 |
4.2.1 基于变动成本法的思想 |
4.2.2 要求提供细化的成本信息 |
4.2.3 产品的所有成本都必须包含 |
4.2.4 成本分配标准的公允 |
4.3 我国企业产品成本构成与反倾销调查中产品成本构成的比较 |
4.4 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成本信息采纳障碍常见问题 |
4.4.1 不符合公允原则的交易 |
4.4.2 分配标准选择的非合理性 |
4.4.3 事先没有对期间费用进行分摊 |
4.4.4 人为操纵成本费用 |
4.4.5 产品成本核算基础资料不完整 |
4.4.6 涉诉产品成本举证信息提取困难 |
4.4.7 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缺失 |
4.4.8 企业环境成本的缺失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应对反倾销成本核算系统的构建 |
5.1 成本计量系统的选择 |
5.2 在标准成本制度基础上实施ERP |
5.3 应用作业成本法 |
5.3.1 传统成本核算系统的局限 |
5.3.2 作业成本法的确立 |
5.4 加强环境成本的核算 |
5.4.1 环境成本分析 |
5.4.2 环境成本的分配 |
5.5 期间费用的分摊 |
5.6 应对反倾销导向下的出口产品价格筹划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应对反倾销与我国的成本会计制度改革 |
6.1 我国企业当前的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现状 |
6.1.1 成本计量系统简单落后 |
6.1.2 费用的分配过于简单导致产品成本信息的可靠性差 |
6.1.3 企业产品成本要素范围与国际惯例不同 |
6.1.4 土地使用费的摊销同国际惯例不符 |
6.2 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主要依据 |
6.2.1 我国企业成本核算规定(办法)的梳理与分析 |
6.2.2 缺乏统一完整、与时俱进的成本核算制度 |
6.3 国外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经验与启示 |
6.3.1 国外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经验 |
6.3.2 国外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启示 |
6.4 制定我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现实意义 |
6.4.1 制定我国的企业成本会计准则是解决应对反倾销的根本之策 |
6.4.2 制定成本会计准则是我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 |
6.4.3 制定成本会计准则是实现我国会计国际趋同的重要一环 |
6.5 构建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设想 |
6.5.1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制定主体和程序 |
6.5.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构架 |
6.6 与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 |
6.6.1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与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协调 |
6.6.2 对非制度因素变迁的重视 |
6.7 本章小节 |
第7章 应对反倾销需要注意的其它策略 |
7.1 “替代国”抗辩及“替代国”成本信息库的建立 |
7.1.1 积极主张选择合理的“替代国” |
7.1.2 建立“替代国”成本信息库 |
7.2 完善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
7.3 成本信息举证模拟演练与修正系统 |
7.4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
7.4.1 完善法律体系以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
7.4.2 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具体会计准则以规范社会责任会计 |
7.4.3. 利用多种手段来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 |
7.5 运用战略成本管理提升企业的成本竞争力 |
7.5.1 差异化战略 |
7.5.2 利用战略成本动因分析策略形成成本竞争优势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不足之处与后续研究展望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论文及其它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美国、欧盟反倾销法差异的几点探讨与借鉴(论文参考文献)
- [1]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功能性冲突及协调路径[J]. 王晨竹. 法学, 2020(09)
- [2]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D]. 耿梦珂. 河南大学, 2020(02)
- [3]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则研究[D]. 何梁.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4]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制度研究[D]. 昝丙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5]中国欧盟法研究十年述评:2001—2010年[J]. 程卫东,李靖堃,叶斌. 欧洲法律评论, 2016(00)
- [6]我国应对反倾销中的反规避措施的法律对策[J]. 曾艳军. 岳麓法学评论, 2014(00)
- [7]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02)
- [8]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蔡岱松. 湖南大学, 2014(09)
- [9]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研究[D]. 何艳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
- [10]基于应对反倾销的成本会计研究[D]. 崔建华.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