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砝码(论文文献综述)
田梦[1](2020)在《劳动法中竞业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完善意见》文中提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革新,企业间的竞争日益转变为核心商业秘密的竞争,更是企业人才的竞争。提高企业市场竞争活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话题。竞业限制作为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之一,普遍应用于日常生活之中。本文从竞业限制的目的、概念、主体范围、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竞业限制进行剖析,发现竞业限制潜在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刘帅[2](2020)在《剩留知识使用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剩留知识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司法实务中“Residual Knowledge”的翻译,是指在与保密协议有关的主权利义务关系中,接收方偶然习得或非后续使用目的刻意学习的、以无形形式存储于大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以外的信息。剩留知识作为舶来品,是一个相对陌生概念,但有关剩留知识研究和实践在我国已经有所发展。国内与剩留知识相对应的概念有“雇员的知识和技能”“个人知识、经验和技能”等。但剩留知识这一概念能够以较少文字详尽地表达因某种法律关系而剩下的信息,又能将多种法律关系中相同的信息作统一化表达,且作为指代性词汇内涵更丰富。在简洁性、同一性和周延性方面,更符合法律科学对概念的要求,故本文继续引入剩留知识概念并研究剩留知识使用权在我国的设立。本文第一章以“海带配额”案的司法判决为切入点,指出剩留知识问题在我国已经广泛存在,相关研究也已经展开。但因为缺少统一的概念,实践和研究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接着从剩留知识概念来源入手,详细介绍了美国剩留知识条款的实践现状,即剩留知识条款广泛地应用于雇佣、咨询、并购、许可等多种与保密协议有关的法律情境中,且已经实现了实践—司法—实践的正循环发展。美国的司法实践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但考虑到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本文认为剩留知识条款不宜直接引入而应当以权利设立的方式实现法律移植。为了便于下文展开,该部分还对剩留知识概念与相关概念作了比较。由此得出本文的剩留知识概念,是指在与保密协议有关的主权利义务关系中,接收方偶然习得或非后续使用目的刻意习得的、以无形形式存储于大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以外的信息。本文第二章则从权利来源和权利性质两方面介绍了剩留知识使用权,为后文的权利的法律设计做铺垫。其中,剩留知识使用权的权利来源包括知识自由、正当竞争利益和劳动权利三个方面。知识自由是剩留知识使用权直接的自然权利来源,也是本质所在。正当竞争利益和劳动权利只是知识自由在在市场竞争语境下和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折射利益,是知识自由状态的指示器。权利性质方面,本文认为剩留知识使用权包含对剩留知识使用、收益的权能,是一项由自然权利发展而来的法定权利,也是一项包含着财产利益的人格权。本文第三章相对系统地阐述了剩留知识使用权的法律设计,为权利设立提供制度方面的建议。剩留知识使用权应当规定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下,是一项以接收保密信息的自然人为权利主体、以披露方为义务主体和以剩留知识为权利客体的权利,其中剩留知识依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积极信息与消极信息的不同可以分为知识技能、客户名单和消极信息三类,在判断标准上略有差异。为了使权利更符合设立价值与目的,剩留知识使用权可以作合目的性的限制或扩张。在实体法律设计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还应当从确认之诉、举证责任两个程序法的角度予以剩留知识使用权充分的保护和救济。本文最后一章围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和协调竞业限制多方利益两方面展开,论证了剩留知识使用权的制度价值。其中,针对剩留知识使用权在商业秘密合理使用中的应用和赋予竞业限制制度新的内涵解读两方面作重点展望。由此得出本文的结论,剩留知识使用权在我国的设立确有其价值所在。
王丽[3](2017)在《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分析》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市场化程度不断加快,劳动者自由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劳动者的跳槽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泄漏信息而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现象。企业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的矛盾愈发突显。目前,很多企业都通过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但是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由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未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有关竞业限制纠纷的案件中,经常出现双方对协议效力产生争执的情况。在理论界,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讨论也一直持续存在。基于此,本文通过查阅大量关于竞业限制纠纷的案件,结合各位学者的观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竞业限制协议的理论内涵进行分析。本部分主要从竞业限制协议的概念、类型及与其他协议的区别,竞业限制协议的特征、形式以及效力几个方面对竞业限制协议进行深入剖析,为后文的分析做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是以商业秘密为视角分析和探讨其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本部分先简要阐明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联系,其后总结归纳理论界中商业秘密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影响的看法,并通过案例引出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关于商业秘密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影响的裁判观点,最后结合各学者及司法实务的观点提出笔者的司法建议。第三部分主要以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主体为视角分析和探讨其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本部分主要分析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两种关于主体扩大的特殊情况:一是在劳务派遣中出现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二是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范围是否可以扩大至劳动者的配偶、亲密亲属或与其有其他密切联系的人员,最后再分别对两种情况做详细的说明。第四部分是以经济补偿金为视角分析和探讨其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本部分先简要阐明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及特性,其后再以劳资双方有无约定经济补偿金两个方面为思考维度,详细阐明经济补偿金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并对两种情况分别提出笔者的个人见解。
陈爱萍[4](2017)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不同法域下竞业禁止之探析》文中研究说明人类逐利之本性,以及现代信息的飞速流动,使得“跳槽”、“挖角”事件日益频繁,竞业禁止制度则为抑制无序竞争秩序做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公司法与劳动法(本文所指劳动法,如无特别说明,为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对竞业禁止做了相应的规定。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基于忠实义务的衍生物,而劳动法上的竞业禁止则为双方约定的产物,出现“花开两朵,各表一枝”之局面,。为避免实践中适用的混乱,并解决两类法律中适用矛盾的问题,笔者从该两个法域对比的角度分别分析竞业禁止的内涵和适用等情形。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竞业禁止的概述。分别阐述了竞业禁止的概念、基本理论基础以及历史沿革。本部分从整体上对竞业禁止进行把握,首先挖掘竞业禁止的基本理论基础为后文的表述提供最基本的法理支持。对竞业禁止的分类使得我们更能清晰的了解不同法律上竞业禁止的特征。竞业禁止的沿革又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对竞业禁止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上的发展脉络清晰的体现。第二部分进入文章的主体部分,正式对公司法和劳动法上的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对比。本章先分别论述每个法域中的竞业禁止制度,分别从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内容、主体范围上进行分析,然后从各个层面对不同法域下的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对比。第三部分为第二部分的对比内容中进一步引申的阐述。因为公司法和劳动法领域均涉及到高管的竞业禁止适用的问题。因现实中的适用存在混乱的局面,故笔者在此章节对高管竞业禁止的适用进行了关系的厘清。第四部分为公司法和劳动法不同法域中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的分析。本章本着回归实践的角度分别进行了责任的分析,并进一步进行了总结对比,为实践中违反竞业禁止的适用提供借鉴意义。
贺伟[5](2017)在《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竞业限制的制度功能在于当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发生利益冲突时进行利益平衡,而利益平衡的基础是双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对价”,此“对价”需以商业秘密具有可保利益以及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基于此前提要件劳资双方达成权利义务的对价约定,表现为用人单位拥有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权利,相对而言劳动者享有要求原单位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此,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方具有正当性和效力。而统计结果表明:劳资双方之间的“对价”利益存在失衡的现象。在劳动者因违反离职竞业限制协议被原单位起诉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几乎保有绝对的胜诉率,而仅有的一些败诉案件仅能归咎于经济补偿的支付问题,导致经济补偿事实上已经难以影响协议的效力。本文在案例统计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具有的劳动合同属性以及劳资双方协议约定的对价基础,为其效力认定提供完善路径。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构成。引言主要探求竞业限制的现状以及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介绍本文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正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案例统计,以数据的形式呈现了离职竞业限制协议裁判的现状:首先,协议被认定为有效的比例极高;其次,劳动者违约率极高;最后,作为“对价”基础之一的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况对劳动者极度不利。第二部分是裁判现状的原因。主因是现行司法解释倾向于经济补偿与协议效力的分离,认为协议的有效性使得劳动者拥有请求权基础,更利于劳动者,这导致司法裁判者机械性的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最终造成经济补偿已不能成为劳动者的抗辩理由,如此协议双方的“对价”基础丧失,劳动者陷入竞业限制的制度困境。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协议效力的价值基础。分析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的区别,具有劳动合同属性,应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补充性条款,体现《劳动合同法》的价值理念,同时其制度功能在于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平衡,并非仅强调保护用人单位一方的商业秘密利益,其是一种双保护下的利益平衡。第四部分理清协议的性质和对价基础与协议效力认定之间的关系问题。协议的性质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属性条款,强调公权力干预下的意思自由,倾斜保护劳动者,实质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因此对协议效力的认定需持谨慎且严格的态度。第五部分是协议效力认定的完善路径。首先需要重拾经济补偿的“对价”制度功能,经济补偿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对价”基础与其效力息息相关,并非处以一种分离的状态。其次,需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同时将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进行区分适用,以劳动合同的价值理念去评判协议的效力,谨慎且严格的限制协议的效力及其适用。最后,制定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最后,结语重申了协议的制度功能,在于对劳资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对竞业限制需谨慎适用,不能滥用成为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工具。
李鹏[6](2014)在《论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适用》文中提出约定竞业禁止是维持人才自由流动和保护商业秘密之间平衡的事前防御手段,是以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和就业自由权为代价来实现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而择业自由权和就业自由权却是我国《宪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不可被剥夺的。为了平衡这种利益冲突,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履行竞业禁止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金,消除由以上现象引起的利益不对等。可是,我国《劳动法》却没有对补偿金数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做出系统地规定,使得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择业自由权和就业自由权被剥夺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不仅影响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如何解决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适用问题变得极为重要。竞业禁止的适用是以合同法原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护商业秘密原则为法理基础。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手段,贯彻了我国《劳动法》立法宗旨,实现了保护劳动者的实质正义,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一直没有对约定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各省市都以其地方性法规为基础,处理由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问题引起的争议案件。值得庆幸的是,2013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其中第六条至第九条均是有关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比如对补偿金金额下限的规定,以及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规定等。此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加大了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更是为我国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适用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建议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改进:第一,明确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适用主体。应以列举的方式将适用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在法律条款中列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随意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侵害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同时也可以减少用人单位补偿金的支出,一举两得。第二,明确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关系问题。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未合理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应视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明确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法定标准。《解释(四)》中虽然设置了合理的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下限,但是对于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的上限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立法要以各行业商业秘密价值的评估作为上限标准,以适应不同地区各行业的需求。第四,明确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在实践中已经存在多种灵活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支付方式,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法律没有规定补偿金支付方式的漏洞间接侵害劳动者权益,应在法律上对实践中存在的补偿金支付方式进行确认和规定。
戈娇,茹玉[7](2013)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条款研究》文中认为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离职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问题成为倍受业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在分析现行法律关于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竞业禁止条款的规避与失效等规定基础上,采用比较研究等方法,按照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等法理,着重探讨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充分考虑现今社会发展实际,在司法中,给予更大司法裁定空间,更好推进竞业禁止制度建设。
黄莹[8](2013)在《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研究》文中认为企业之间竞争的核心在于人才的竞争,谁拥有足够优秀的人才就能够在众多竞争者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跳槽现象的不断发生,人才流动的加剧,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等信息不被因此泄露,往往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竞业限制的基础,但其即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难免出现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强迫劳动者签订之嫌。如果离职后的劳动者负担竞业限制义务,可能无法活用其原本所熟悉的知识或者技能以谋生,给其宪法上所赋予的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甚至是生存权带来侵害。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劳动合同法》语境下的竞业限制,着重涉及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行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与否更是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对劳动者就业权、生存权的限制。我国对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针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的法律法规极不完善,相关理论未能达成统一的认识,201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也仅涉及竞业限制协议的部分内容,具体规定尚存在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进行研究。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依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即可,还是需要由法律设定一定的限制,而怎样才是合理化的限制,才能使其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更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以竞业限制的概念、分类为基础,分析竞业限制协议的特点、性质,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分析作铺垫。在第二部分,从最初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之争论出发,探讨承认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存在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契约自由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诚信原则。三原则相互结合、不断修正,反映出竞业限制协议理论的形成过程。第三部分介绍我国目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之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指出我国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有关立法中存在的漏洞,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法院的裁判结果,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之认识。第四部分结合国外先进立法,将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之主要因素单独加以探讨,在国外,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除了美国一些州持根本性的否定态度之外,绝大多数国家(地区)均认为其有适用的基础,但在具体约定时需有合理的限制,只是在影响效力的各因素中有所差异,主要涉及“适用主体、协议形式、用人单位可保护利益、离职原因、经济补偿、期限地域行业范围”,评析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之标准及生效要件,是本文之重点所在。第五部分则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之因素进行分类,提出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归纳出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之要件,对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各因素进行合理化调整,以完善我国竞业限制之立法规定。
廖婷婷[9](2012)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以竞业禁止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为权利人带来的价值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世界各国受到空前的重视。发达国家率先采取了竞业禁止制度来保护商业秘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后世界各国纷纷开始效仿,我国也在多部法律中规定了竞业禁止制度。竞业禁止制度为商业秘密的保护立下了汗马功劳,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的恶化,保护了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但是竞业禁止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其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其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进而对公共利益造成威胁。这也是本文拟分析的问题。本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商业秘密作出一个系统的分析。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模糊认识是加剧权利冲突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在此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属性作出分析,以达到对商业秘密的清晰认识。第二部分是对竞业禁止制度的分析。在此采用了对比的方法分析了发达国家和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对商业秘密权与劳动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作出了分析。在这一部分对劳动权和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冲突的表现形式以及冲突形成的原因。第四部分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以期对竞业禁止制度中权利冲突的平衡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第一是明确竞业禁止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二是完善竞业禁止的实体性规定;第三是协调相关的法律体系;最后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孔晶明[10](2011)在《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的博弈——论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才流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必然的规律。"人才资源流动对人才价值的实现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但是伴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企业间的"挖角"以及员工的"跳槽"行为,已经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途径。如何平衡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三者的利益成为法律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业禁止制度则是利益平衡机制的核心。
二、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砝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砝码(论文提纲范文)
(1)劳动法中竞业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完善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一、竞业限制制度基础理论 |
(一)竞业限制概念及分类 |
(二)竞业限制的目的 |
(三)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
二、试析我国竞业限制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竞业限制主体界定不清 |
(二)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存在不合理情形 |
(三)补偿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存在不合理情形 |
(四)竞业限制的业务限制范围及地域限制范围模糊 |
三、对于竞业限制现实问题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竞业限制主体范畴 |
(二)建议进一步合理规定竞业限制期限 |
(三)确定相对合理的补偿金与违约金 |
(四)对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情形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
四、结语 |
(2)剩留知识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剩留知识使用权的问题引入 |
一、我国剩留知识研究的案例引入 |
(一)“海带配额”案的案情介绍 |
(二)“海带配额”案的发散思考 |
二、美国剩留知识条款的法律移植 |
(一)美国剩留知识条款的实践现状 |
(二)我国剩留知识使用权的制度选择 |
三、剩留知识概念与相关概念比较 |
(一)剩留知识与商业秘密、保密信息 |
(二)剩留知识与独立记忆、记忆抗辩 |
第二章 剩留知识使用权的法理基础 |
一、剩留知识使用权的权利来源 |
(一)知识自由 |
(二)正当竞争 |
(三)劳动权利 |
二、剩留知识使用权的权利性质 |
(一)使用权与所有权的质疑 |
(二)法定权利与约定权利的论争 |
(三)人格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分野 |
第三章 剩留知识使用权的法律设计 |
一、剩留知识使用权的体系归属 |
(一)归属于知识产权法体系的优势 |
(二)归属于其他法律体系的不足 |
二、剩留知识使用权的主体 |
(一)权利主体 |
(二)义务主体 |
三、剩留知识使用权的客体 |
(一)剩留知识边界划定观点评述 |
(二)知识技能、客户名单与消极信息 |
四、剩留知识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 |
(一)剩留知识使用权的限制 |
(二)剩留知识使用权的扩张 |
五、剩留知识使用权的保护与救济 |
(一)剩留知识使用权的确认之诉 |
(二)剩留知识使用权的举证责任 |
第四章 剩留知识使用权的制度价值 |
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
(一)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不足 |
(二)确定商业秘密合理边界 |
(三)服务商业秘密合理使用 |
二、协调竞业限制多方利益 |
(一)竞业限制制度设计的不足 |
(二)强调市场正当竞争利益 |
(三)保护劳动者的财产利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理论内涵 |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界定 |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特征 |
(三)竞业限制协议的表现形式 |
(四)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
二、商业秘密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一)竞业限制协议与商业秘密的联系 |
(二)相关理论及司法实践 |
(三)商业秘密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影响之司法建议 |
三、协议主体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一)协议主体范围的理论及实务争论 |
(二)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探讨 |
(三)其他与劳动者有关联人员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经济补偿金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及特性 |
(二)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约定经济补偿金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公司法和劳动法不同法域下竞业禁止之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问题引出 |
二、研究目的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竞业禁止概述 |
第一节 竞业禁止沿革 |
一、起源——民法的代理人制度 |
二、初步发展——现代公司的竞业禁止制度 |
三、深化发展——劳动关系领域的竞业禁止制度 |
第二节 竞业禁止理论基础 |
一、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 |
二、经济学的代理成本理论 |
三、合理限制理论 |
第二章 公司法和劳动法上竞业禁止对比 |
第一节 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 |
一、公司法竞业禁止理论基础 |
二、公司法上竞业禁止的内容 |
三、公司法上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 |
第二节 劳动法上的竞业禁止 |
一、劳动法上竞业禁止之理论基础 |
二、劳动法上竞业禁止之内涵及特征 |
三、劳动法上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 |
第三节 公司法和劳动法上竞业禁止比较 |
一、立法目的不同 |
二、理论基础不同 |
三、主体法律关系及主体范围不同 |
四、纠纷解决方式不同 |
第三章 公司法和劳动法竞业禁止规则主体重合适用 |
第一节 高管范围及特征 |
一、高管范围的界定 |
二、高管与普通劳动者的比较 |
第二节 高管竞业禁止规则的适用 |
一、劳动者的内涵 |
二、“雇主”的内涵 |
三、高管适用劳动法的判断 |
第四章 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违反公司法上竞业禁止义务法律责任 |
一、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及性质 |
二、违反公司法上竞业禁止义务责任承担 |
第二节 违反劳动法上竞业禁止义务法律责任 |
一、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及性质 |
二、违反劳动法上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裁判现状:协议效力的畸高和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对价”失衡 |
(一)竞业限制协议认定为有效的比例极高 |
(二)劳动者的违约率畸高 |
(三)经济补偿的制度功能已弱化 |
二、裁判缘由:立法与司法适用的偏差 |
(一)《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竞业限制性质认定及其效力的态度 |
(二)劳动者缔约能力及其可选择性的弱势 |
(三)法官过度遵循民事合同的私法自治理念 |
三、裁判检视:协议的劳动合同属性及其制度功能 |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理论基础 |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合同定位 |
(三)制度功能:双保护下的利益平衡 |
四、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与其性质、制度功能之间的关系 |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认定的关系 |
(二)经济补偿是协议对价的基础 |
(三)经济补偿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不可分离 |
五、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完善路径 |
(一)基于权利位阶的价值属性优先保护自由择业权 |
(二)遵循劳动合同法价值理念 |
(三)强调竞业限制协议的“对价”基础 |
(四)经济补偿强制最低标准和违法解雇视为协议无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概述 |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与分类 |
(二)约定竞业禁止的法理基础 |
(三)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正当性基础 |
二、我国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立法现状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现行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规定的建议 |
(一)明确规定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适用主体 |
(二)明确规定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 |
(三)明确规定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法定标准 |
(四)灵活规定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7)《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竞业禁止条款的理论背景 |
2 竞业禁止的范围 |
2.1 竞业禁止的保护对象 |
2.2 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 |
2.3 竞业禁止的期限限制 |
2.4 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 |
2.5 竞业禁止的领域 |
3 竞业禁止条款中的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 |
3.1 竞业禁止条款中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给付义务 |
3.2 竞业禁止条款中劳动者的违约金给付义务 |
4 竞业禁止条款的失效 |
5 竞业禁止条款的规避 |
(8)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竞业限制一般理论 |
(一) 竞业限制概念、分类 |
(二) 竞业限制协议特点 |
(三) 竞业限制协议性质 |
二、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之争及有效的理论基础 |
(一)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之争论 |
(二) 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之理论基础 |
三、 我国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 |
(一) 我国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之现行立法 |
(二) 我国现行竞业限制相关立法评价 |
(三) 我国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之司法实践 |
四、 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主要因素 |
(一) 适用主体 |
(二) 协议形式 |
(三) 用人单位有可保护之利益 |
(四) 离职原因 |
(五) 经济补偿 |
(六) 期限、地域、行业范围 |
五、 我国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立法构建 |
(一)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审查标准 |
(二) 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性判断 |
(三) 竞业限制协议合理性调整 |
(四) 竞业限制协议失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以竞业禁止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商业秘密概述 |
2.1 商业秘密的定义 |
2.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2.2.1 秘密性 |
2.2.2 价值性 |
2.2.3 管理性 |
2.3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
2.4 商业秘密失密与人才流动的密切联系 |
3 商业秘密在人才流动中的保护途径---竞业禁止制度 |
3.1 竞业禁止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
3.2 竞业禁止的特征和实质 |
3.3 发达国家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
3.3.1 美国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
3.3.2 英国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 |
3.3.3 日本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 |
3.4 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的现状 |
3.4.1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3.4.2 《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
3.4.3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4 竞业禁止中的权利冲突分析 |
4.1 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权利的冲突 |
4.1.1 劳动权的界定 |
4.1.2 商业秘密权与劳动权冲突的分析 |
4.1.3 商业秘密权与劳动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
4.2 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
4.2.1 社会公共利益简述 |
4.2.2 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分析 |
5 对平衡竞业禁止中的权利冲突的建议 |
5.1 明确竞业禁止的原则 |
5.1.1 利益平衡原则 |
5.1.2 合理限制原则 |
5.1.3 坚持公共利益原则 |
5.2 完善竞业禁止的实体性规定 |
5.2.1 适格主体的特定化 |
5.2.2 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 |
5.2.3 合理确定竞业期限 |
5.2.4 合理确定限制的地域 |
5.2.5 确定竞业禁止的合理性标准 |
5.3 协调相关的法律体系 |
5.4 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的博弈——论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 |
二、合理的竞业禁止制度是解决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手段 |
(一) 竞业禁止的一般理论 |
三、我国的竞业禁止的制度 |
(一) 我国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 |
(二)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问题 |
(三)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 |
四、结语 |
四、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砝码(论文参考文献)
- [1]劳动法中竞业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完善意见[J]. 田梦. 法制博览, 2020(33)
- [2]剩留知识使用权研究[D]. 刘帅.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1)
- [3]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分析[D]. 王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4]公司法和劳动法不同法域下竞业禁止之探析[D]. 陈爱萍.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5]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实证研究[D]. 贺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6]论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适用[D]. 李鹏. 吉林大学, 2014(09)
- [7]《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条款研究[J]. 戈娇,茹玉.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3(05)
- [8]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研究[D]. 黄莹.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1)
- [9]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以竞业禁止的视角[D]. 廖婷婷. 重庆大学, 2012(03)
- [10]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的博弈——论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 孔晶明. 中外企业家,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