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法院申请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法院申请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法院申请(论文文献综述)

林玉莹[1](2021)在《《民法典》第537条的理解与适用》文中指出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归属"问题,《民法典》第537条在基本延续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所确立的"直接清偿规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例外规则,以矫正该"直接清偿规则"所导致的缺陷,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民法典》第537条后段规定的例外情形对《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确立之"直接清偿规则"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在判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归属"时,应先检视有无《民法典》第537条后段规定的限制"直接清偿规则"适用的情形。如无该限制适用的情形,才能进一步适用《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的规定。在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的规定时,应将"直接清偿规则"定性为"债务抵消规则",而非理解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权",以克服"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事实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导致的与"债权平等保护原则"等传统民法理论相违背之弊端。对于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债务人应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当两个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同一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受理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实现两个债权的公平保护,提高司法的效率。

杨巍[2](2020)在《《民法典》债权人的代位权解释论研究》文中认为《民法典》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作出较大修改,有利于发挥该规则的保全功能及更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该规则的解释及具体适用,应立足于规范文义并参酌修改目的、其他规则衔接等因素予以确定。非金钱债权可否构成代位权的客体应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违约金、利息和有关担保权等;程序法权利原则上不能构成代位权的客体。债权人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可实施保存行为;保存行为的具体内容是"向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直接清偿规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效果,应结合相关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予以解释。

叶燕芳[3](2020)在《代位权法律效果辨析——兼议其他债权人权益保护》文中提出我国司法工作长期面临"执行难"的困境,其中,债权类执行案件占据了极大的比重。为缓解这一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旨在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新的保障方式。同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但对代位权成立后的法律效果归属、理论和实务存在较大争议。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为切入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梳理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果争议,厘清各个观点下的债务清偿路径,结合实务界对前款规定的适用,提出对该款的解读仍应坚持"入库原则"的观点,并对现行法律下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路径进行探讨。

王夏茹[4](2020)在《债法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化分析》文中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存在过度适用的现象,案外人无故被拉入诉讼、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判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实体标准,而这一标准如何适用,理论界认识不统一,司法实践识别和适用更加混乱。债法关系是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要领域,本文按照涉及第三人情形的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转移、涉第三人合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等展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化研究,以期能够深化“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具体判断。第一部分,债的保全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的性质和权利行使的效果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从而影响诉讼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因债务人的有偿或无偿诈害行为而不同。债务人如果是无偿诈害行为,可以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判断债务人或受让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如果是有偿诈害行为,受让人受让时知情才能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二部分,债的担保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保证人和提供物上担保的第三人能够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享有追偿权是一方担保人被诉而其他担保人能够在诉讼中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重要原因。第三部分,债的转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权人完全转让债权,债权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受让人与债务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有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可能。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脱离原债的关系,不再承担债务,债务人成为债权人和承担人之外的第三人,可以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的概括转移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适用可以参照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第四部分,涉第三人合同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我国《民法典》第593条和第522、523条规定了涉“第三人”合同。第593条规定的第三人应仅限于与债务人有民事法律关系。以债务人为媒介的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多发生于“连环”合同关系中,债务人的违约由其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引起,因此在诉讼中有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无论将第522、523条规定的合同理解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还是将第三人理解为履行辅助人,均不宜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第五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真正连带大多以侵权责任形态的外观体现出来,分为数债务人有法律关系和数债务人无法律关系两种类型。数债务人有法律关系,已成为被告的债务人更易将责任推脱给与其有法律关系的其他债务人,尚未进入诉讼的其他债务人具备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数债务人无法律关系,第三人介入侵权,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接近全部的第三人才有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可能。

谭芮[5](2020)在《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研究 ——以法释[2011]3号第13条第2款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补充赔偿请求权,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使是在股东出资改为认缴制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这一制度,这就说明立法者认为该规定在总体上与认缴制是相适配的。此规定在不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下,赋予公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资本认缴制的大环境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被弱化,因此,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来看,该项规定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学界对该项请求权法理基础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法律对该项请求权相关行使要件规定并不明确,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对此项请求权的法理基础进行确定,进而分析权利行使的各个要件,对法条进行合理的解读,将问题进一步厘清,如此才能够平衡好债权人和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之间的利益,同时也可避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对于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补充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每种观点也都有其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通过比较分析,代位权说更加合理。在代位权说的理论基础下,通过进一步剖析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对规定不明确有争议的要件进行解读,其中包括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范围的界定,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标准的认定,以及将民法中的代位权“移植”到公司法中来相应要件的变化。最后,为保障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顺利行使,文章提出了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

李冀[6](2020)在《论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文中认为互联网新型财产纠纷及市场交易结构的不断创新,使合同涉他性与交互性成为目前民商事纠纷的典型特征。在“三角债”“连环债”现象层出不穷、债务案件执行乏力的背景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旨在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阻,保证了债务清偿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对代位权制度做出了明确阐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有关代位权行使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仅规定了代位权主张的诉讼方式。然而,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时,次债务人往往会以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代位权纠纷的诉讼管辖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管辖产生冲突。冲突产生的核心原因在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债权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立法上并无明确依据,审判实务对此亦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由此导致司法机关在该问题上出现截然相反的审判观点,也往往导致债权人陷入救济无门的两难境地。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代位权行使的实践困境。该部分首先对代位权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仲裁协议管辖抗辩进行分类概述,并针对最具争议的类型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介绍了学术界对该问题的不同观点,并运用实证研究法通过案例分析与数据整理,对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根据实证考察结果提出本文的核心论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应当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二部分,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正当性分析。笔者利用理论联系实际的辩证方法,分别从代位权理论、仲裁制度理论以及合同相对性例外理论等方面论证仲裁协议效力在代位权纠纷中进行扩张的正当性。第三部分,国内外有关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仲裁经验。本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及仲裁实践进行对比分析,试图总结其对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构建的启示,为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制度提供实践支撑。第四部分,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制度构建。在结合实证考察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在该部分首先对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宏观设想,并在此框架下搭建代位权纠纷中债权人通过仲裁程序行使代位权的机制,以期进一步完善代位权行使的应然路径。

魏蒙蒙[7](2019)在《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为中心,基于我国代位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具体案例反映出的既存问题,探究目前衍生诉讼制度设计的缺失与完善。我国实务中存在着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而立法层面并未设置相关可与代位执行程序衔接的特殊诉讼制度,实务层面也受制于制度设计缺失而难以对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作出合理处理,理论界对衍生诉讼问题也较少有系统化的分析论述。通过比较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可以发现,执行债权人、执行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有衍生于代位执行程序的诉讼问题并存在相应的学说论争。从学理上来看,执行债权人基于对债权保全和收取的诉权、执行债务人基于债权人地位对次债务人的诉权、次债务人基于程序救济需要的超期异议诉权,确实需要被给予合理的保障并以可行的制度加以落实。此外,又有该些诉讼如何与执行程序相衔接以及如何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利益平衡的问题值得探究。因此本文在综合比较法国归属扣押程序、德国对债权强制执行程序、意大利对第三人执行程序、日本对债权执行程序、韩国对债权执行程序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第三人债权执行程序之基础上,根据制度设计的异同点寻找完善我国既存制度的突破口,并在相关理论争议的探讨中寻求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据此提出系统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约41000字。第一章主要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来发现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并挖掘出其背后亟需解决的理论问题。根据实务中的问题结合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归纳出制度缺失,以此作为后文完善建议的突破口。本章提出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主要分为对次债务人执行未终结时执行债权人能否起诉、执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另案诉讼如何处理、次债务人能否提起异议之诉这三类。第二章主要从理论层面对前文列举的诉讼问题作出分析和阐释。首先,通过具体分析禁止起诉事由和原告适格,认可执行债权人在代位执行未终结时对次债务人的起诉。其次,通过分析扣押命令和收取命令的效力肯定执行债务人起诉的权利。再次,将分析次债务人超期异议权保护的必要性作为论证次债务人异议之诉合理性的前提。最后,就代位执行中相关诉讼竞合和执行竞合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第三章主要从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出发,通过比较发现代位执行阶段、执行债权人诉讼、执行债务人诉讼、次债务人诉讼等方面的异同,寻找出完善代位执行的可借鉴之处。第四章主要立足于第一章归纳出的实务、制度和理论上的问题,综合运用第二章就相关诉讼问题所深化的理论观点,结合第三章中不同立法例提供的借鉴模式,提出对我国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构建执行债权人收取诉讼、完善执行债务人另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设置独立的次债务人异议之诉、解决诉讼竞合与执行竞合问题这四个方面。

项斌斌[8](2016)在《代位执行与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冲突及其解决》文中指出目次一、代位执行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存的冲突二、代位执行与债权人代位权优劣分析三、完善代位执行程序以替代债权人代位权四、结语代位执行与债权人代位权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代位执行,在德国、日本被称为"对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的强制执行",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等程序法中;债权人代位权一般规定于合同法实体法中。据此有不少学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代位执行的实体法基础。日本学者兼子一曾经提出"我们

项斌斌[9](2016)在《代位执行与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冲突与解决》文中提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起源于法国,是法国为弥补强制执行程序的不足而在实体法中增设的以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的法律制度。代位执行程序一般规定在各国(地区)的强制执行法或民事诉讼法中,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执行的对象是债务人对其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的次债务人。这两种制度的相同之处在于将次债务人引入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关系中,通过次债务人清偿其对债务人的义务以达到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目的。我国在1993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首次确立了代位执行程序,随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其原则性基础上对代位执行程序进行了细化。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首次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规定,与法国所创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不同的是,我国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行使结果直接归于债权人。从比较法的研究来看,一国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代位执行程序往往不会同时规定:德国只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程序编中规定了“对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的强制执行”(也就是我国的代位执行),其实体法中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法国在实体法中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对于债务人债权的强制执行在程序法中却未提及。与我国这样同时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代位执行程序的国家和地区只有在近现代进行了大量法律移植的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代位执行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同时运行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无疑会出现冲突和重复的现象,法学研究较为发达的日本早在其本国债权人代位权立法之初便出现了大量的反对声音。面对着债权人代位权和代位执行的立法冲突,对两者的概念、性质、适用条件等进行详细的分析,我们随即得出以下结论:债权人代位权中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标准过于严苛、债权人代位权客体单一、多个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存在着法律漏洞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有我国“特色”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着对民法理论的冲击、债权人代位权中债权人和债务人诉讼地位难以解决这样致命的缺陷,这就决定了这个制度不能存立,必须通过其他制度来代替。与此相比代位执行的设置更为合理,因此通过完善代位执行替代债权人代位权是解决两者冲突的更为合理路径。

马俊光[10](2013)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包括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传统民法代位权制度丰富了债的理论,对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所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其产生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代位权制度最早是由《法国民法典》规定,后来《日本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也对代位权制度进行了规定,该制度虽然在法国、日本等国已经很完备,但在我国由于确立较晚,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确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理论上的不足,学者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代位权制度理论的剖析,结合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理论争议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用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历史沿革,特别是债权人代位权在我国民法上的确立,并对债权保全及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概念,代位权的性质等内容作了概括阐述,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权利。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有条件突破,债权保全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价值取向。通过对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分析,反映当前我国代位权制度立法的现状,表明加强代位权制度立法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论述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构成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行使代位权四个方面内容进行分析,认为在我国应扩大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第三部分探讨我国代位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行使方式,详细地讨论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客体和方式。第四部分讨论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等核心问题,特别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存在不同的观点,包括入库规则说、优先受偿说等,并对各自的观点做了剖析。第五部分通过举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来阐述和评析代位权制度在司法时间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代位权诉讼中的问题,代位执行制度和代位权诉讼制度的衔接。由于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我国《合同法》为解决问题的方便,突破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实践中还存在着相互协调的问题。第六部分通过对代位权制度需要完善的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实体法方面可以采用大陆法系通行做法,采取明确成立条件、扩大客体范围、确定效力后果、增加行使方式等方法。在程序法方面将代位执行制度与代位权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加以规定,并以相应的程序保证代位权诉讼的进行,从而达到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积极化解当事人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民法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法院申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法院申请(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第537条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第537条后段的理解与适用
    (一)“债务人的权利”被保全时对“直接清偿规则”的限制适用
    (二)“债务人的权利”被执行时对“直接清偿规则”的限制适用
    (三)“债务人破产”时对“直接清偿规则”的限制适用
三、《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的理解与适用
    (一)“直接清偿规则”之性质
    (二)债权人受偿不足时债务人之责任
    (三)债务人之其他债权人也行使代位权时冲突之解决

(2)《民法典》债权人的代位权解释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一)《民法典》第535条扩大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二)“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之界定
二、债权人的保存行为
    (一)《民法典》第536条新增保存行为的规定
    (二)保存行为的适用条件
三、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
    (一)《民法典》第537条继承了司法解释的“直接清偿规则”
    (二)“直接清偿规则”的适用条件
    (三)“直接清偿规则”的适用效果
四、结语

(3)代位权法律效果辨析——兼议其他债权人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代位权的法律效果之争
    (一)传统观点主张“入库原则”
    (二)《合同法解释一》与“入库原则”
二、代位权法律效果规定的局限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局限
    (二)完善建议
三、现行法下其他债权人权益保护路径探讨
    (一)分别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三)申请参与分配
    (四)申请债务人破产
    (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债法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综述
    (三)本文思路
一、债的保全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代位权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代位权中的三方实体关系
        2.代位权中的三方诉讼关系
        3.代位权诉讼的实例分析
        4.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5.债务人的“利害关系”辨析
    (二)撤销权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债权人撤销权实体法理论和规范
        2.受益人的诉讼地位
        3.撤销权诉讼的案例分析
        4.受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5.受益人“利害关系”的辨析
二、债的担保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债的担保实体法律关系分析
    (二)担保关系中的三方诉讼关系
    (三)债的担保诉讼案例分析
    (四)担保人或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担保人或债务人“利害关系”辨析
三、债的转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债的转移实体法理论
    (二)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三)债的转移诉讼案例分析
    (四)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债权人或债务人“利害关系”辨析
四、涉“第三人”合同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涉“第三人”合同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1.《民法典》第593条规范解读
        2.《民法典》第522、523条规范争议解读
    (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第593条中的“第三人”
        2.第522、523条中的“第三人”
    (三)“连环”合同案件中的“第三人”
    (四)“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第三人“利害关系”辨析
五、不真正连带之债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不真正连带之债责任归属
    (二)不真正连带之债诉讼形态争议
    (三)数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分析
    (五)数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六)数债务人“利害关系”辨析
        1.数债务人有法律关系
        2.数债务人无法律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研究 ——以法释[2011]3号第13条第2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引言
    0.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0.2 问题的提出
    0.3 选题的背景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0.5 研究方法
    0.6 论文结构安排
    0.7 创新与不足
1.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司法裁判及分歧
    1.1 不同判决结果的司法判例
    1.2 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司法实务分歧
        1.2.1 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法理基础不同
        1.2.2 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要件不统一
2.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
    2.1 学界关于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法理基础的争议
        2.1.1 第三人侵害债权说
        2.1.2 法定责任说
        2.1.3 担保责任说
        2.1.4 代位权说
    2.2 对学界诸说的评析
        2.2.1 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不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2.2.2 法定责任说未能阐明真正的法理基础
        2.2.3 担保责任说不符合担保法及公司法修改目的
        2.2.4 代位权说的合理性
3.法释[2011]3号中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要件解析
    3.1 要件一: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1.1 学界关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主要观点
        3.1.2 代位权视角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解释
    3.2 要件二: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2.1 学界关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主要观点
        3.2.2 代位权理论下“不能清偿”标准的认定
    3.3 要件三: 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行使请求权
        3.3.1 公司债权人范围的确定
        3.3.2 债权人能否请求多名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3.3 关于“一次责任”的理解
        3.3.4 关于“未出资本息”的确定
    3.4 代位权语境下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要件的变化
        3.4.1 “金钱之债”要件的放宽
        3.4.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要件的忽略
4.保护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顺利行使的配套措施
    4.1 明确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的相关问题
        4.1.1 确定司法实务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4.1.2 明确管辖法院
        4.1.3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明责任分配
    4.2 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
        4.2.1 完善公司年报公示制度
        4.2.2 完善工商登记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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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论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践困境
    (一)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管辖抗辩的类型
    (二)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学术争议
    (三)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案例考察
二、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一)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支撑
    (二)仲裁制度的理论支撑
    (三)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
三、国内外仲裁机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践经验
    (一)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实践
    (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实践
四、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制度构建
    (一)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
    (二)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现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
    第一节 实务引出的争议
        一、代位执行未终结的执行债权人诉讼
        (一)案例
        (二)理论争议
        二、执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另案诉讼
        (一)案例
        (二)理论争议
        三、次债务人异议和诉讼
        (一)案例
        (二)理论争议
    第二节 我国代位执行制度现状与缺失
        一、代位执行制度现状
        二、衍生诉讼的制度缺失
        (一)执行债权人诉讼的制度缺失
        (二)执行债务人诉讼的制度缺失
        (三)次债务人诉讼的制度缺失
第二章 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的理论争议
    第一节 执行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诉讼
        一、代位执行未终结的执行债权人诉权
        二、收取诉讼的主体与标的
        三、确定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第二节 执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另案诉讼
        一、判断标准
        二、扣押命令效力
        三、收取命令效力
        四、诉的声明的变更
        五、确定判决的既判力
    第三节 次债务人异议之诉
        一、次债务人的异议诉权
        二、诉讼类型
        三、诉讼标的与既判力
    第四节 诉讼竞合和执行竞合
        一、含义和体现
        二、执行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竞合
        三、其他债权人诉讼竞合
        四、执行竞合
第三章 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立法例评析
    第一节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的规定
        一、法国归属扣押程序
        二、归属扣押程序中的衍生诉讼
    第二节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意大利对第三人执行制度
        二、对第三人执行中的衍生诉讼
    第三节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德国对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
        二、对债权强制执行中的衍生诉讼
    第四节 日本民事执行法的规定
        一、日本对债权执行程序
        二、对债权执行中的衍生诉讼
    第五节 韩国民事执行法的规定
        一、韩国对债权的执行程序
        二、对债权执行中的衍生诉讼
    第六节 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的规定
        一、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程序
        二、对第三人债权执行中的衍生诉讼
    第七节 不同立法例的比较和评析
        一、代位执行的三个阶段
        二、执行债权人诉讼
        三、执行债务人诉讼
        四、次债务人诉讼
第四章 代位执行衍生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构建执行债权人收取诉讼
        一、保障起诉权
        二、构建收取诉讼
    第二节 完善执行债务人另诉制度
        一、深化理论探究
        二、完善制度设计
    第三节 设置次债务人异议之诉
        一、救济路径选择
        二、保证独特性
        三、明确起诉条件
        四、避免妨碍执行
    第四节 诉讼竞合与执行竞合的解决机制
        一、诉讼竞合的解决机制
        二、执行竞合的解决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9)代位执行与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冲突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1章 代位执行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说
    1.1 代位执行概说
        1.1.1 代位执行的概念
        1.1.2 代位执行的特征
        1.1.3 代位执行的性质
    1.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说
        1.2.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起源
        1.2.2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难以确定
        1.2.3 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1.2.4 债权人代位权在我国的适用
第2章 代位执行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存存在的问题
    2.1 代位执行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冲突
    2.2 代位执行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存派生了问题:立法重复
        2.2.1 债权人代位权与代位执行的目的相同
        2.2.2 债权人代位权被代位执行的客体所包含
        2.2.3 债权人代位权与代位执行行使的范围相同
        2.2.4 债权人代位权与代位执行行使的效力相同
    2.3 代位执行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立法冲突解决的方法
第3章 代位执行替代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选择
    3.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缺陷
        3.1.1 债权人代位权对民法理论的冲击
        3.1.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前提失当
        3.1.3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标准过于严苛
        3.1.4 债权人代位权中债权人和债务人诉讼地位问题
        3.1.5 多个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漏洞
        3.1.6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单一
    3.2 代位执行程序的设置更为合理
        3.2.1 代位执行的规定与法理相一致
        3.2.2 代位执行适用条件更为明确清晰
        3.2.3 对第三人利益保护更加充分
        3.2.4 对债权人权利保护更加充分
第4章 完善代位执行程序以替代债权人代位权
    4.1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代位执行程序设置
        4.1.1 德国法对于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强制执行的规定
        4.1.2 日本对债权强制执行的规定
        4.1.3 我国台湾地区的代位执行程序
        4.1.4 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代位执行立法例评析
    4.2 我国代位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4.2.1 规定代位执行的法律效力位阶低、权威性不高
        4.2.2 对第三人异议的规定不合理
        4.2.3 代位执行履行方法规定不全面
        4.2.4 代位执行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4.3 完善我国代位执行程序以替代债权人代位权
        4.3.1 将代位执行作为一项执行方法规定在法律中
        4.3.2 完善代位执行具体设置
        4.3.3 规范送达程序的合法性
        4.3.4 规范第三人异议程序
        4.3.5 设立第三人异议之诉
结语
参考文献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情况
致谢

(10)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
    (一)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起源及发展过程
    (二) 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及性质认定
二、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二)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客体
    (三)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
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五、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代位权诉讼中的问题
    (二)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代位执行制度的衔接
六、 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 实体法方面的完善
    (二) 程序法方面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法院申请(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第537条的理解与适用[J]. 林玉莹. 喀什大学学报, 2021(04)
  • [2]《民法典》债权人的代位权解释论研究[J]. 杨巍. 江西社会科学, 2020(12)
  • [3]代位权法律效果辨析——兼议其他债权人权益保护[J]. 叶燕芳. 海峡法学, 2020(02)
  • [4]债法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化分析[D]. 王夏茹. 河南大学, 2020(02)
  • [5]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研究 ——以法释[2011]3号第13条第2款为中心[D]. 谭芮.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6]论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D]. 李冀.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7]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研究[D]. 魏蒙蒙.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8]代位执行与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冲突及其解决[J]. 项斌斌. 私法研究, 2016(01)
  • [9]代位执行与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冲突与解决[D]. 项斌斌. 华北电力大学, 2016(03)
  • [10]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D]. 马俊光. 吉林大学, 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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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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