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现场执法的调研报告

关于非现场执法的调研报告

问:对于行政处罚的非现场处罚程序
  1.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的特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基本程序应该按照"信息采集-筛检认定-告知-行政处罚-结案"进行。其中,经告知、催告后未主动进行处罚的,可以通过路面执法一并处罚;逾期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五大步骤
    1、调查取证;
    2、告知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如如果案件符合听证的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则需要进行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
    5、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包括了: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原则
    3、处罚公开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过罚相当原则
    6、一事不再罚原则
    7、处罚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三、超限非现场执法怎么处理
    1、超限非现场执法的处理,应该按照(信息采集、筛检认定、告知、行政处罚、结案)进行。
    2、其中,经告知、催告后未主动进行处迹枝罚的,可以通过路姿哗敏面执法一并处罚;逾期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可将违法信息移送至公安及交通运管部门车检系统。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仍未主动接受处罚的,上门或寄送违法催告通知书,告知限期3个月内接受处罚。3个月后仍未接受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芦闭、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问:2021年关于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做了哪些修改?
  1. 答:2 0 2 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交通运输部令2 0 2 1年第12号),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作了两处修改。
    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治超规定》)的两处修改分别是:
    一、删去“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原《治超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 频 监 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新《治超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伍纤照片、滑键视 频 监 控等有关资料。
    二、增加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限制,并将“根据”改为“利用”。
    原《治超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新《治超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解读,这次修改,是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非现场执法”的规定进行的,使《治超腔让仿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严格保持一致。
    目前国内道路上运用的浙江润鑫的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立即依据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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