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诉讼监督调研报告

检察院诉讼监督调研报告

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1. 答:法律分析:一、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
    首先,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
    二、在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从法律规定看来,审判阶段公诉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不合情理。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原告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相当。公诉人与民事原告的不同只在于他代表的是国家,其诉讼请求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公诉人的诉讼请求同样得靠起诉而 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定才能实施。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可以依职权直接对法官采取 监督措施。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行为存在监督空白。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也属于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作此旁为公诉人的检察官的行为同样需要监督。上述法律虽然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未规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还是一片空白。公诉阶段 监督的刑事诉讼,将失去刑事诉讼监督的完整性,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都可能受到。但是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由谁来实施 规定。
    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与第八条的规定不相呼应的环节。如自诉案件就无检察机关监督的规定,对此绝扒枣监督的效力就难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官在刑事并拆诉讼中,不仅具有 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还有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问:制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应当规定哪些 调研
  1. 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里有,可上该网站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帆哗督规则(试行)公布
    时间:2014-08-21作者: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字号:大 | 中 | 小】
    中磨亏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2013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3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态游行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问: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监督
  1. 答:法律主观:
    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 1、受理 刑事立案监督 案件橘稿;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差伍余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虚滚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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