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系的构建(论文文献综述)
陈朵[1](2021)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文中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关乎着民事程序与实体问题之间的有效衔接,更是发挥私人力量推动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前提。但是,我国一直以来缺乏明确的原告资格认定规则和标准,私人寻求反垄断民事救济的热情不高。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为受到垄断侵害的主体进行民事救济提供了立法支撑,对其原告进行资格界定时准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仅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标准,即出现了原告资格范围狭窄、主体类型不清、判断标准模糊等问题,造成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进程缓慢。因此,有必要明确原告资格的范围、重构原告主体类型、规范原告判断标准,构建转嫁模式下原告资格认定规则、建立集体诉讼等相应配套机制。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激发反垄断私人执行的积极性,使得反垄断法更好地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更好地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等目标,同时也可以丰富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机制。
侯一凡[2](2021)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公平竞争是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成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战略的必然要求。然而,为了维护局部利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普遍存在,严重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的不合理干预,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高度“竞争性”的市场坏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运而生。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措施之初,就开始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事前预防和及时纠正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友好型的公共政策。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实现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重要制度工具未被纳入反垄断法律体系之中,其所依据的《意见》和2017年五部联合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属于“软法”范畴,法律效力较低。同时,反垄断执法薄弱、司法保障不完备制约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本文借助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法解释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为基础,分析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思路。具体内容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是绪论。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研究问题的背景、目的、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进行简单介绍,并且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的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后续的撰写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理论问题分析。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价值追求进行阐述,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竞争评估、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等进行了概念辨析,为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了理论和逻辑基础。第三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本章主要阐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实施现状,并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本章以美国、日本、欧盟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实施状况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先进经验,为推进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经验借鉴。第五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本章重点针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良性发展提出了完善建议。
杜娟[3](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聂文琪[4](2021)在《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变化关系,始终伴随在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影响着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脉络。政府“看得见的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市场失灵问题,为规避市场失灵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然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政府干预的步伐大步踏进,在治愈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极易触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蒙上一层行政垄断的雾翳。而面对如何有效破除行政垄断这一难题,司法实践中始终难以亮出一份满分答卷。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政府失灵”的困局、行政垄断的弊病、反垄断规制力量的薄弱相互交织,构成政府干预过程中无法忽视的问题。政府采购领域内,行政垄断作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顽疾,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根治,《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往往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事前规制体系的建立便愈显重要和紧迫。在此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性创新不仅为冲破行政垄断的束缚、融解地方保护的坚冰提供了可执行方案,而且为严格限制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错位、推动“两只手”的动态平衡开拓了崭新路径。政府采购涉及资金多、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垄断的重灾区,亟待有效的管理与规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实施过程中遭遇瓶颈,亟待寻求一个切入点与突破口,二者不谋而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过程面临着多方困境与阻碍,直接限制了二者的有效融合与良性互动。该如何破除其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障碍,如何推进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有效实施,如何利用其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难以根除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划定两相平衡的分界线,维持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文章需要探讨并予以回答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研究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源流及其发展现状。首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念释义,阐释了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摆脱了事后审查的监管惯性,致力于向事先审查发力,其本质在于为规制行政权力反竞争行为拉起“第一道防线”。其次,结合可竞争市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寻租理论,阐明了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最后,结合域外经验阐述了其域外表现形式即竞争评估机制的存在形式及发展状况,并论述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反垄断法的制度雏形为起点,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第二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逻辑理路。文章以“危害性——必要性”为主线,分析了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制度的原因。其一,文章阐述了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行政垄断行为的重灾区,出现频率较高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并从采购主体的身份矛盾、采购资金供给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分离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三方面论证了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频发的多重原因,并分析了其对政策目标、地方经济及政府公信力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其二,文章论证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政府采购领域适用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进而论证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实施不仅是弥补《反垄断法》规制路径乏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政府采购转型的必然选择,并对该项制度适用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此领域的适用困境,根源于自身传统制度体系的缺陷。因此,文章系统审视该项制度的框架体系,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效力这五个方面论述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项制度所面对的困境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第四章,提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完善建议。要进一步推进此制度的落地生根,必须打破现有发展困境,探究该项制度内部规则体系与外部配套机制的未来转向路径。文章以该制度现存困境为切入点,以政府采购领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为突破口,并结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症下药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五个方面为政府采购领域内该项制度的实施提出发展对策。
张晓彤[5](2021)在《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11年,我国发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对该项制度做了顶层的宏观设计。2020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修订草案)》)进入大众视野,至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入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信心与决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出台以来,学界对该项制度已由理论上的建构呼吁转向了实施上的细化完善,该制度虽以事前规制的方式弥补了《反垄断法》事后规制行政性垄断的不足,但是其制度弊端与实施问题也日益显露。本研究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身的完善与如何运用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两个层面入手,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推动竞争政策的落实。第1章,绪论部分,介绍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和国外的文献进行综述,归纳国内该项制度研究的不足,明确研究方向。第2章,界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特点,并从三个层次分析了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必要性。第3章,深入分析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找出了该项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其原因,旨在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4章,介绍了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立法规定和学术研究现状,通过对比研究,分析其先进的制度经验从中找到可能对我国制度完善有借鉴意义之处。第5章,结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构筑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和司法体系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分析文章的不足,并对未来提出展望。
孔祥俊[6](2021)在《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宏观定位——基于政治、政策和法律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垄断法的定位取决于其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反垄断法自始即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使命,可以成为有着宏大价值目标和强大经济调整功能的"超级法"。互联网产业在资本、技术和商业模式上的独特性,使平台易于触角广泛和无序扩张,具有反垄断的高关联度。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首先要在宏观价值上拓展思路和提高站位,又要积极寻求恰当的法律和经济的技术性路径。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能轻言和盲从当今美欧的表面趋势,不汲汲于引领潮流和贡献经验,趋势之下可能掩盖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要一切服从和服务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实质性发展利益,既要及时、积极和到位,又要适时、适度和谦抑,并始终以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应当坚持法治进路,构建相应的规则体系,并确保客观、中立和理性,防止非理性和情绪化。
胡宏雁[7](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卢岩[8](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为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价值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理论基础,以《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为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抽象采购政策中含有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创新采用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创新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研究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研究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杨雨涵[9](2021)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竞争秩序面临着诸多挑战,各种违法垄断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推进和公民反垄断意识不断觉醒,越来越多遭受违法垄断行为侵害利益的个体或社会组织想要参与到反垄断活动中来并积极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进程主要依托于公共执行,反垄断私人执行又将主体限制在直接利害关系人之中,而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显着的“涟漪效应”,被侵权人人数众多以及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得大多数间接遭受侵害的主体被排除在反垄断民事私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之外。2012年新民诉法的修订使得公益诉讼进入公众视野,公益诉讼维护的是遭受同一行为侵害的多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我国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相吻合,在反垄断领域建立并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反垄断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效途径。近几年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不断探索有关环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取得成果的同时也暴露了现阶段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因不够成熟而面临的一些问题。那么如果在反垄断领域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就可能也会面临同样的困境,例如在原告资格认定方面,“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可能会使得利益同样遭受损害的间接利害关系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在证据制度方面,反垄断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私人主体获取证据存在一定难度;另外,需要一定的诉讼激励制度激发公众抵制垄断行为的热情,将对集体利益的保护扩散到集体之中的每一个个体之上。所以有必要在原告资格认定、证据制度以及诉讼激励制度这三个方面依据反垄断的特点做出特殊的设计规则,例如根据垄断行为侵害结果的延伸性赋予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使用等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现行实施机制即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的困境,而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破冰使得反垄断的推进又多了一条新的道路,这就是我国反垄断领域引入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契机;第二部分论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很有可能在民事公益诉讼引入反垄断领域后继续存在,这也是文章将讨论的重点问题即原告资格认定、证据制度以及诉讼激励制度的制定;第三部分探讨和思考国外相对成熟的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反垄断领域建立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建议和具体措施。
李剑[10](2020)在《中国行政垄断的治理逻辑与现实——从法律治理到行政性治理》文中指出通常认为反垄断法在法律责任设定上的不足使得行政垄断的治理效果不佳。但通过分析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性质以及行政垄断案件的实际效果可以看到,对行政垄断治理效果的理解需要跳出反垄断法的语境,从行政体系的内部逻辑来进行。尽管基于科层体制特征的行政性治理模式存在局限,但这些局限同样也构成了对行政垄断治理的制度性约束条件。因此,基于司法审查以及独立反垄断机构的建议都缺乏可操作性,需要继续遵循行政性体制的逻辑来实现更好的行政垄断治理效果。在这一过程中,完善现有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试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系的构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1)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 |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1.受损害标准 |
2.受影响标准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类型 |
1.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 |
2.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 |
3.群体受害者的原告资格 |
(四)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确定的必要性 |
1.有利于民事诉讼程序法解释论的发展 |
2.有利于反垄断私人执行的有效实施 |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研究 |
(一)域外国家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
1.美国的相关规定 |
2.英国的相关规定 |
3.德国的相关规定 |
4.日本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与启示 |
1.比较 |
2.启示 |
三、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考察 |
(一)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司法现状 |
1.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概况 |
2.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实践现状 |
(三)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中存在的问题 |
1.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狭窄 |
2.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主体类型不清 |
3.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判断标准模糊 |
4.反垄断集体诉讼机制缺失 |
四、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建议 |
1.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范围 |
2.重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主体类型 |
3.构建转嫁模式下原告资格认定规则 |
4.规范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判断标准 |
(二)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配套机制 |
1.设立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 |
2.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问题分析 |
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界定 |
2.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2.1.2 相关概念辨析 |
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1 国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2.2.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
2.3.1 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2.3.2 营造法治化市场竞争秩序 |
2.3.3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
第三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 |
3.1.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与政策基础 |
3.1.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现状 |
3.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问题分析 |
3.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
3.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法机制不健全 |
3.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司法保障和监督机制不完备 |
第四章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 |
4.1.1 美国 |
4.1.2 日本 |
4.1.3 欧盟 |
4.1.4 澳大利亚 |
4.2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验的借鉴分析 |
4.2.1 坚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 |
4.2.2 建立权威的外部审查机构 |
4.2.3 确立广泛的审查对象 |
4.2.4 加强公平竞争的司法审查 |
第五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
5.1 立法层面 |
5.1.1 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层级 |
5.1.2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性 |
5.1.3 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制度的构建 |
5.2 执法层面 |
5.2.1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中心的审查机构 |
5.2.2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的程序规则 |
5.2.3 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联动性 |
5.3 司法层面 |
5.3.1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的私人救济 |
5.3.2 加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 |
5.3.3 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重点及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渊源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本旨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根基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探源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路径 |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逻辑理路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研探 |
一、我国政府采购之现状 |
二、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三、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 |
四、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适用该项制度的法律支撑 |
二、适用该项制度的意义 |
三、适用该项制度的关联性 |
四、以政府采购为重点审查领域的合理性 |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审查方式的困境 |
一、自我审查的时代合宜性 |
二、“最优解”暗藏先天缺陷 |
第二节 审查程序的困境 |
一、一次审查难达目的 |
二、监督和问责程序乏力 |
第三节 审查标准的困境 |
一、相关术语界定模糊 |
二、合理性审查机制缺失 |
第四节 例外规定的困境 |
一、适用情形概念过于宽泛 |
二、适用程序规范较为粗糙 |
第五节 法律效力的困境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文件梳理 |
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 |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审查方式之完善 |
一、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 |
第二节 审查程序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二次审查机制 |
二、完善监督与问责程序 |
第三节 审查标准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 |
二、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审查负面清单制度 |
第四节 例外规定之完善 |
一、推进例外规定适用情形的科学设置 |
二、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政策的例外规定适用 |
第五节 法律规范之完善 |
一、短期目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垄断法》确认 |
二、中长期目标: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综合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创新点 |
第2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 |
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特点 |
2.2.1 广泛的审查对象 |
2.2.2 以“自我审查制”为主的审查模式 |
2.2.3 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制度” |
2.3 构建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2.3.1 完善规制结构 |
2.3.2 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2.3.3 引导竞争政策的合理走向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1 审查范围过窄 |
3.1.2 审查方式存在缺陷 |
3.1.3 激励机制不健全 |
3.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3.2.1 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
3.2.2 信息传播不畅通 |
3.2.3 自我审查者的“经验”依赖性 |
3.3 小结 |
第4章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考察 |
4.1 澳大利亚“第三方审查模式”制度的考察 |
4.1.1 “第三方审查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现状 |
4.1.2 “第三方审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4.2 韩国“初步+深入审查模式”制度的考察 |
4.2.1 “初步+深入审查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现状 |
4.2.2 “初步+深入审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4.3 日本“司法介入审查模式”的考察 |
4.3.1 “司法介入审查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现状 |
4.3.2 “司法介入审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扩充审查对象 |
5.1.1 对增量政策措施的扩充 |
5.1.2 对存量政策措施的扩充 |
5.2 完善监督方式 |
5.2.1 社会监督 |
5.2.2 执法监督 |
5.3 完善实施机制 |
5.3.1 约束机制 |
5.3.2 激励机制 |
5.3.3 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宏观定位——基于政治、政策和法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反垄断法的政治定位 |
(一)反垄断的历史反思 |
(二)反垄断法的政治使命 |
(三)反垄断法的“超级法”属性 |
三、当前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政策分析 |
(一)反垄断法:政治、政策与法律的调和器 |
(二)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政策定位 |
(三)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中的规范与发展 |
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法治进路 |
(一)反垄断的法治走向 |
(二)反垄断的目标主义与技术主义 |
(三)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法治构建 |
1. 构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规则体系 |
2. 保持话语体系的法律性和执法理性 |
3. 保持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客观中立 |
4.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需要保持适当的执法谦抑 |
5. 构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良性互动 |
(四)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法治与政治 |
五、结语 |
(7)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之处 |
1.6.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课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标 |
四、研究内容 |
第1章 我国引入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契机 |
1.1 我国现行反垄断实施机制 |
1.1.1 反垄断公共执行机制的现状与困境 |
1.1.2 反垄断私人执行机制的现状与困境 |
1.2 公益诉讼的破冰 |
1.2.1 反垄断领域引入公益诉讼的合理性 |
1.2.2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私益诉讼对比 |
第2章 反垄断领域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挑战 |
2.1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一般问题 |
2.1.1 原告主体资格方面 |
2.1.2 证据制度方面 |
2.1.3 诉讼成本与动力方面 |
2.2 反垄断领域引入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问题 |
2.2.1 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问题 |
2.2.2 审决前置模式 |
2.3 反垄断领域引入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与挑战 |
2.3.1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
2.3.2 原告资格尚不明确 |
2.3.3 证据制度有待完善 |
2.3.4 诉讼激励制度仍需改进 |
第3章 国外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与思考 |
3.1 国外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 |
3.2 原告资格认定 |
3.2.1 美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3.2.2 日本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3.2.3 德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3.2.4 思考与启示 |
3.3 证据制度设计 |
3.3.1 美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3.3.2 日本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3.3.3 德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3.3.4 思考与启示 |
3.4 诉讼激励制度设计 |
3.4.1 美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激励制度 |
3.4.2 日本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激励制度 |
3.4.3 德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激励制度 |
3.4.4 思考与启示 |
第4章 构建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 |
4.1 完善原告资格的规定 |
4.1.1 个体 |
4.1.2 社会公益团体 |
4.1.3 检察机关 |
4.2 完善证据制度 |
4.3 完善诉讼激励制度 |
第5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行政垄断的治理逻辑与现实——从法律治理到行政性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背景与问题 |
二、竞争法下治理方式的理论与实效 |
(一)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性质 |
(二)行政垄断案件的实际效果 |
三、行政性治理方式的逻辑与问题 |
(一)科层制下的逻辑 |
(二)行政化治理方式的问题 |
四、行政性治理方式的延续与推进 |
(一)延续行政性治理的原因 |
1.司法审查效果的有限性 |
2.独立机构难以独立 |
(二)行政性治理的推进 |
1.科层体制内持续的高位推动 |
2.行政机构间的协商、合作 |
3.程序性嵌入和约束 |
五、结语 |
四、试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系的构建(论文参考文献)
- [1]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研究[D]. 陈朵.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侯一凡. 河北大学, 2021(02)
- [3]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4]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聂文琪. 兰州大学, 2021(12)
- [5]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张晓彤.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6]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宏观定位——基于政治、政策和法律的分析[J]. 孔祥俊. 比较法研究, 2021(02)
- [7]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8]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
- [9]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杨雨涵.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10]中国行政垄断的治理逻辑与现实——从法律治理到行政性治理[J]. 李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