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首单位犯罪

论自首单位犯罪

一、论单位犯罪的自首(论文文献综述)

冯艳艳[1](2021)在《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放弃源自于古罗马的“社团不能犯罪”的传统原则承认单位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立法发展的大趋势。我国于1987年在附属刑法中承认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犯罪的主体,进而在单行刑法和刑法典中更大范围地规定单位犯罪。但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我国刑法已经迈入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并存时代30余年,但是刑罚制度仍然停留在单一自然人犯罪主体时代。迫切需要在处罚原则、刑种制度、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消灭制度四个方面针对单位犯罪的特殊情况,对刑罚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采取以双罚制为主体,单罚制为补充的混合体制,但却带来罚则不统一的问题。相较于单罚制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双罚制因其同时对犯罪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更具有惩罚犯罪和预防再犯罪的优越性。因此,建议全面采用双罚制原则处罚犯罪单位,并在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的犯罪中针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自然人主体设置相同的刑罚。其次,无限额罚金刑作为目前单位犯罪立法中唯一的刑种,在学术界备受诟病,在实践中的实际效用也有限。一方面,完善罚金刑不仅要避免对犯罪单位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双重罚金处罚,更要在未来刑法修订时明确罚金刑的数额,采用限额罚金制或倍比罚金制。另一方面,需要增设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如增设没收财产刑或者刑事破产、限制业务活动等资格刑。同时,还可以增设犯罪单位监督制度、单位罪行公开制度等刑罚辅助措施。通过完善单位犯罪的配套刑罚体系,真正实现遏制单位犯罪之立法目的。再次,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出于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考虑,应完善单位自首制度,增设单位立功制度。明确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责任人员投案后如实供述单位罪行才足以构成单位自首;单位立功行为由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委派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自首和立功后的从宽处理情节由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共享。此外,建议增设单位累犯,明确单位累犯成立的罪过、罪质和时间条件,并将犯罪单位自身与其直接责任人员都纳入从重处罚的范围。最后,单位追诉时效制度和刑事复权制度的构建对于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也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根据直接责任人员所犯之罪的追诉时效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并且从罪质、时间、程序等条件构建以单位犯罪刑罚种类为基础架构的单位复权制度。

袁佳音[2](2020)在《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单位犯罪双罚制”为视角》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在历史的选择下得以在刑法中确立和完善。通过我国《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方式在原则上是双罚制,这种处罚模式有其进步意义,但它的立法争议和司法执行过程中的弊端也逐渐显露。立足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进行讨论,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中找到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制裁的措施。

范志娟[3](2017)在《单位犯罪自首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以陈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但不容否认的是,单位犯罪在我国的匆忙出台更多是基于司法实践的压力,而未经刑法理论的充分积淀与论证。在立法中,“自然人-单位”的二元犯罪主体模式是否得到真正的贯彻值得怀疑,刑法总则中其他相关原理是否能自动套用“单位”的效力,刑法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受传统的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刑法理论的束缚,以自然人为规范样式的条文表述形式在刑法总则中仍占据着主导地位,留给单位犯罪在措辞上的解释空间也极为狭小。在单位自首问题上的理论困惑更是明显,相关立法的不明确性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本文在结构上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实际案例出发,对陈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进行简单介绍并提出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及理论学说对被告单位能否成为自首主体、陈某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被告单位自首后如何处罚进行具体的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单位犯罪自首司法认定中的制度困境进行分析,明晰我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国外刑法观念的制度规制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有关单位犯罪的立法例、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以及自首制度规定的现状进行对比研究,借鉴其合理之处,提出对我国的立法启示;第五部分探究我国单位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基于上文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界定单位自首的概念及单位自首的处罚方法两方面提出我国单位自首制度的完善建议。

朱慧楠[4](2016)在《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今,单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饰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当今社会,单位犯罪现象逐渐增多,其中,单位过失犯罪行为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痼疾。虽然是过失犯罪,但不容置疑的是,单位过失犯罪行为已然给社会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威胁。所以,本文对单位过失犯罪展开了理论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方法,力图解决关于该理论的一些争议和问题,为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尽绵薄之力。本文主要分为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内容。正文则是通过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单位过失犯罪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正文分为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规定和特色。通过研究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历程、现行立法规定和立法特色,建立本文对单位过失犯罪的宏观认识。其次,本文分析了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的学理争议,并通过整理我国学者的观点、文献资料指出了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规定存在的缺点和漏洞。第三,本文主要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关于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力图发现对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理论的有益借鉴。最后,结合我国学者观点和一系列国内外对比研究成果,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具体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概括。

李东[5](2012)在《自首制度中单位因素的介入及其思考》文中认为单位犯罪以后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刑法学界尚有较大争议。现行刑法对单位自首无明确规定,但已有司法解释对部分犯罪规定了单位自首。本文从逻辑必然性、概念及意义、司法认定及相应的立法完善方面对单位自首进行了简要分析论述。《刑法》应将单位自首内涵明确化。

王琮[6](2012)在《单位自首制度研究》文中提出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确定了单位为犯罪主体之一,从而完善了刑事主体制度,形成了单位和自然人的二元主体格局。对于自首,国家亦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是,相较与较为完善的自然人自首制度,针对另一犯罪主体——单位,是否可以成立自首,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为此,理论界就单位是否应当成立自首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单位既然是和自然人平等的犯罪主体,那么针对犯罪主体的自首制度同样应当适用于单位;而否定说则认为,因为单位没有表达意志的能力,亦无法同自然人一样被采取强制措施,故单位并不能成立自首。本文从实然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前的刑法理论和法理基础,通过分析单位是否可以成立自首,找出其成立的依据以及正当性;在承认单位自首成立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何处罚;以及如何对现有的自首制度进行改进,使其适用于单位。本文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第一部分,着重通过对单位自首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析和比较,从法律扩张解释、单位人格独立等角度评述肯定说和否定说,从而得出本文的观点——单位自首应当成立。然后从自首制度设立的本质、刑罚目的、刑法公平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单位独立人格、单位利益分配、法经济学和法律的公信力的角度出发,论证单位自首的正当性。第二部分,就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从主体、意志、行为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在何种情况下,单位应当成立自首。其中,主体要件是指哪些单位可以成立单位自首;意志要件是如何去认定自首的意思表示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行为要件包括单位自首行为的实施人,即哪些人可以代表单位进行单位自首,以及单位的自首行为应当包括哪些行为。并在最后,结合自然人自首,列出单位自首的特殊情况,包括单位准自首、单位特殊自首、单位过失犯罪的自首认定以及单罚制的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第三部分,通过对单位自首的效力是否应当及于单位中的自然人进行论证,从而确定单位自首的效力范围,单位自首对于单位中的自然人因其个体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并就成立单位自首的单位的处罚原则以及处罚措施进行论述,认为单位自首应当遵循从宽原则,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对单位和单位中的自然人进行处罚。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单位自首制度如何在现有的自首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进。通过对现行立法模式的分析,从中选择出适合当前形势的针对单位自首制度的立法方式——司法解释。通过对现有的自首制度进行司法解释,使自首可以适用于单位,从而在自首制度领域内,形成单位与自然人并存的情形。

李俊兰[7](2011)在《论单位自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单位自首是指单位犯罪以后基于单位意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单位的罪行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单位其他罪行的行为。单位自首制度的法律根据是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规定》,法理根据是刑法经济性和法人实在说,现实根据是单位自首能够有效的分化单位犯罪、降低诉讼成本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单位自首分为单位一般自首和单位准自首。单位一般自首的主体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委托了解案情的本单位成员,主体条件中必须考虑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变动的情形。其主观要件必须是基于单位整体意志。单位准自首的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单位的其他罪行。单位自首认定中的特殊类型包括以下几种: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在认定单位自首的同时还构成个人自首,单位委托了解案情的成员投案自首,投案人同时构成个人自首;“双规”期间单位能够构成自首;如果单位犯同种数罪,必须供述全部罪行才能构成自首,如果单位犯异种数罪,只能就供述部分构成自首;单位在供述本单位所犯罪行时,还必须如实供述所知道的其他共同犯罪单位或个人的罪行;单位不构成犯罪时,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构成自然人自首。

姜绍华[8](2011)在《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文中认为随着我国97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全面确立,单位作为不同于自然人的犯罪主体被写进了刑法典,使我国刑法完成了“从自然人一元主体到自然人与单位二元主体的刑法嬗变”。但由于对单位犯罪本身研究的不深入,立法者并未对与单位犯罪相关的刑罚制度做相应的修正,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犯罪单位适用刑罚制度的困惑。作为量刑制度之一的自首制度能否适用单位、单位自首如何认定及认定后如何处罚等问题,现行刑法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本文在对我国有关单位自首制度的理论和相关立法资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从单位自首的认定角度,逐一解决单位自首认定中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因而本文的写作思路是,以单位自首的认定为核心论点展开论述;在论述单位自首的认定之前,首先论述的是单位自首制度的前提即单位自首制度设立的依据。其次,对单位自首认定后的法律效果即刑罚适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最后,笔者提出单位自首制度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仅供立法者参考。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总计2万5千余字,其中注释2千余字。本文第一节旨在阐明单位自首制度的设立。本节从单位自首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两个部分予以了阐述。在介绍和评价各方观点后,详尽地阐述了单位自首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肯定单位能成立自首既有理论基础,又有立法根据。单位自首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由两个部分构成,即单位自首的逻辑前提和单位自首的功利动因。单位自首的立法根据主要有我国关于走私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中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在第二节中,笔者从单位自首与自然人自首相互区别的角度,结合单位犯罪和自首制度对单位自首的认定要件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笔者将单位自首认定的要件分为首要要件和一般要件分别予以了阐述。其中首要要件区别于自然人自首只适合于犯罪单位;一般要件则为二者所共有。在第三节中,笔者将论述的重点放在单位自首认定后的刑罚适用中的一些问题上,本节分为对单位和对单位成员自然人的刑罚适用两部分予以阐述。笔者认为,在对单位的刑罚适用部分中的问题主要是能否对单位“减轻”处罚及“免除处罚”的标准。笔者支持能够对单位减轻处罚的观点,并就“免除处罚”的标准问题陈述了笔者的观点。在对单位成员自然人的刑罚适用部分,笔者阐述了单位自首的效力及于单位成员自然人及理由,并且对单位成员自然人从宽处罚的比照对象做了探讨。在第四节中,笔者通过前文的论述,得出水到渠成的结论应完善单位自首制度的立法,笔者的立法建议起到的仅是抛砖引玉的作用,笔者希望立法者尽快完善单位犯罪后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

刘顺喜[9](2011)在《单位自首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单位自首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讨论单位能否成立自首和在肯定单位能成立自首的基础上,详细论述其成立自首的依据。第二部分,单位自首的定义及其类型。本部分通过比较目前现有的关于单位自首的界定,分析其不足和其共性要件,提出单位新的单位自首的定义。关于单位自首的类型,笔者认为单位自首也分为单位一般自首、单位准自首和单位特别自首,并提出支持该观点的理由。第三部分,单位自首的认定。本部分讨论了能够成立单位自首的主体范围,并讨论了单位自首的不同主体的共性特征,即合法性、组织性、相对独立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接着详细论述了单位自首的的构成要件中单位意志的认定、单位名义的认定、自动投案的认定和如实供述的认定。第四部分,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的自首。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单位成员与单位的关系,得出单位成员与单位既有从属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结论。在此基础上,结合单位自首的定义、构成要件,论述了单位和单位内部成员均成立自首、单位和单位内部人员只有一个成立自首和两者均不成立自首的三种情形。第五部分,单位自首的处罚及完善。笔者首先指出刑法对自首犯的处罚原则,这些处罚原则同样适用于成立单位自首的犯罪单位。目前我们刑法对犯罪单位仅规定一种罚金刑,结合成立单位自首的犯罪单位适用的刑罚原则,笔者得出从逻辑上讲对成立单位自首的犯罪单位的具体处罚,从对成立单位自首的犯罪单位的具体处罚中,笔者发现单位自首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在双罚制下,对成立单位自首的犯罪单位判处罚金时,无限额罚金制导致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也无法适用;在双罚制下,对单位成立自首并存在单位立功表现的犯罪单位判处罚金时,无限额罚金制致使减轻判处罚金无法适用,而且无法区别与从轻判处罚金的不同;在单罚制下,单位成立自首,但是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犯罪单位,导致单位自首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①针对这几个问题,笔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废除无限额罚金制,实行额罚金制;废除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全部实行双罚制;增加对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建议。

高铭暄,吕华红[10](2011)在《论单位犯罪的自首》文中指出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的场合,是可以成立自首的。但是对于单位能否成立自首、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之间的关系、单位自首的效力等则存在不同观点。从单位独立性与单位成员独立性、平等性的角度来看,刑法确有必要肯定单位自首的存在。另外,单位自首的实施及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的关系也应当是刑法学界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

二、论单位犯罪的自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单位犯罪的自首(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概况
    1.1 刑法立法概况
    1.2 刑法解释概况
    1.3 刑事司法概况
2 中国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完善
    2.1 取消单罚制
    2.2 完善双罚制
3 中国单位犯罪刑种制度的完善
    3.1 罚金刑的完善
        3.1.1 避免双重罚金
        3.1.2 明确罚金的额度
    3.2 增设其他刑种
        3.2.1 增设没收财产刑
        3.2.2 增设资格刑
    3.3 增设刑罚辅助措施
        3.3.1 设置犯罪单位监督制度
        3.3.2 建立单位罪行公开制度
4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裁量制度的完善
    4.1 单位自首制度的完善
        4.1.1 明确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
        4.1.2 确定单位自首的从宽处罚原则
    4.2 单位累犯制度的完善
        4.2.1 增设单位累犯的规定
        4.2.2 确定单位累犯的处罚原则
    4.3 单位立功制度的完善
        4.3.1 明确单位立功的成立条件
        4.3.2 确定单位立功的从宽处罚原则
5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消灭制度的完善
    5.1 建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
        5.1.1 单位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5.1.2 确定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适用规则
    5.2 建立单位犯罪复权制度
        5.2.1 明确单位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5.2.2 明确单位复权的成立条件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2)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单位犯罪双罚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二、单位犯罪处罚模式争议问题
    (一)单罚制与双罚制之争
    (二)双罚制的立法处罚模式
        1. 法条依据
        2. 理论基础
        3. 单位犯罪双罚制处罚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三、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反思与构想
    (一)我国单位犯罪制裁机制的缺陷
        1. 立法缺陷
        2. 司法缺陷
    (二)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制裁制度的构想
        1. 立法构想
        2. 司法构想
四、结语

(3)单位犯罪自首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以陈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例简介
    1.1 案由及案情简介
    1.2 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分析
    2.1 被告单位能否成为自首主体
        2.1.1 单位犯罪主体地位的理性审视
        2.1.2 单位适用自首的合理根据
        2.1.3 本案被告单位自首主体资格的认定
    2.2 关于被告单位犯罪后陈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2.2.1 单位自首成立条件的理论争议
        2.2.2 单位自首的主体要素判断
        2.2.3 单位自首的主观方面要素判断
        2.2.4 单位自首的客观行为判断
        2.2.5 本案被告单位犯罪后陈某行为的定性
    2.3 被告单位自首后如何处罚
        2.3.1 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
        2.3.2 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2.3.3 单罚制下单位自首的处罚
        2.3.4 双罚制下单位自首的处罚
        2.3.5 本案中被告单位自首后的处罚
第三章 我国单位犯罪自首司法认定中的制度困境分析
    3.1 立法上的不明确性
    3.2 司法实践上的局限性
第四章 国外刑法观念的制度规制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4.1 两大法系有关单位犯罪的立法例
    4.2 两大法系有关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
    4.3 国外刑法自首制度规定现状
        4.3.1 外国刑法中自首制度的立法模式
        4.3.2 国外自首制度的处罚原则
    4.4 对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及自首制度的立法启示
第五章 我国单位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
    5.1 界定单位自首的概念
    5.2 单位自首的处罚方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及特色
第一节 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规定
    一、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历程
    二、单位过失犯罪的现行立法规定
第二节 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特色
    一、单位过失犯罪的分布特征
    二、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制特点 第二章 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法律规定问题分析
第一节 单位过失犯罪的学理争议
    一、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废争议
    二、过失内容的争议
第二节 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不足
    一、单位过失犯罪的概念缺失
    二、单位过失犯罪过失的分类不明
    三、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范围狭小
    四、单位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不完善 第三章 国内外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比较研究
第一节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研究
    一、香港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二、澳门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三、台湾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第二节 国外单位过失犯罪的法律规定
    一、英国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二、美国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三、法国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四、日本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第三节 国内外单位过失犯罪法律规定比较研究
    一、国内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
    二、我国大陆与国外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 第四章 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概念及过失的认定
    一、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概念
    二、完善单位过失犯罪过失的认定
第二节 扩大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范围
    一、增加单位过失犯罪的罪名
    二、增加附属刑法的规定
第三节 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
    一、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二、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刑罚种类
    三、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刑罚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自首制度中单位因素的介入及其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自首制度中单位因素引发的尴尬
    (一) 单位自首的逻辑必然性
    (二) 司法实践的做法:以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为例
二、单位自首的概念及其现实意义
    (一) 单位自首的概念及类型
        1.单位一般自首
        2.单位特别自首
    (二) 单位自首的现实意义
        1.确立单位自首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2.确立单位自首制度,有利于及时获取犯罪证据,及时查处、打击单位犯罪。
        3.确立单位自首制度,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减少单位犯罪的出现。
三、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一) 单位自首成立条件的理论争议
    (二) 单位自首认定的前置条件
        1.单位自首的主体问题
        2.单位自首的意志问题
        3.单位自首的名义问题
    (三) 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
        1.对单位自动投案行为的认定
        2.对单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
四、单位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 现有单位自首制度的主要缺陷
        1.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自首的概念
        2.对自首单位的处罚过于单一
    (二) 单位自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概念
        2.细化单位自首的处罚方法

(6)单位自首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单位自首概述
    (一) 单位自首的争议及评述
    (二) 单位自首制度的正当性依据
二、单位自首的认定
    (一) 单位自首的主体
    (二) 单位自首的意志
    (三) 单位自首的行为
    (四) 单位自首的特殊情况
三、单位自首的处罚
    (一) 单位自首的效力范围
    (二) 单位自首的处罚原则
    (三) 单位自首的具体处罚措施
四、单位自首制度的完善
    (一) 单位自首制度的法律模式选择
    (二) 针对单位自首制度的具体法条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学术论文

(7)论单位自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论文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第2章 单位自首概述
    2.1 单位自首的概念
    2.2 单位自首存在的根据
        2.2.1 单位自首存在的法律依据
        2.2.2 单位自首存在的现实依据
        2.2.3 单位自首存在的法理根据
    2.3 单位自首的分类
第3章 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
    3.1 单位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
        3.1.1 单位自首基于单位意志
        3.1.2 自动投案
        3.1.3 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
    3.2 单位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3.2.1 单位准自首的主体
        3.2.2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单位的其他罪行
第4章 单位自首认定中的特殊类型
    4.1 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个人自首的认定
        4.1.1 单位自首的主体
        4.1.2 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个人自首的界限
    4.2 “双规”期间犯罪单位自首的认定
    4.3 单位犯数罪的自首认定
    4.4 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单位自首认定
        4.4.1 单位与单位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
        4.4.2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
    4.5 单位不构成犯罪时自然人的自首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8)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节 单位自首制度的设立
    一、单位自首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
        (一) 学说观点
        (二) 单位自首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
    二、单位自首制度设立的立法依据
        (一) 特殊单位自首的立法肯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 对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理解
第二节 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一、单位自首认定的首要要件
        (一) 单位自首的主体
        (二) 单位自首的集体意志
        (三) "以单位名义"非单位自首的要件
    二、单位自首认定的一般要件
        (一) 自动投案
        (二) 如实供述罪行
    三、单位自首认定中的其他问题
        (一) 单罚制罪名下单位自首的认定
        (二) 单位"准自首"的认定
        (三) 单位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第三节 单位自首的刑罚适用
    一、对自首单位的刑罚适用
    二、对自首单位中自然人的刑罚适用
第四节 单位自首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9)单位自首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单位自首制度概述
    一、关于单位自首的理论争议
    二、单位自首成立的依据
        (一) 单位自首成立的理论依据
        (二) 单位自首成立的法律依据
        (三) 单位自首成立的现实依据
第二章 单位自首的定义及类型
    一、单位自首的定义
    二、单位自首的类型
第三章 单位自首的认定
    一、单位自首的主体的认定
        (一) 单位自首的主体范围
        (二) 单位自首的主体的特征
    二、单位自首中单位意志的认定
    三、单位自首中单位名义的认定
    四、单位自首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五、单位自首中如实供述
第四章 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的自首
    一、单位内部成员与单位的关系
    二、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的认定
        (一) 单位和单位内部成员均成立自首
        (二) 单位和单位内部成员只有一个成立自首
        (三) 单位和单位内部成员均不成立自首
第五章 单位自首的处罚及完善
    一、单位自首的处罚原则
    二、对成立单位自首的犯罪单位的具体处罚
    三、单位自首在现行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单位自首的配套刑罚完善
        (一) 废除无限额罚金制,设立多个量刑幅度的限额罚金制
        (二) 废除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全部实行双罚制
        (三) 增加对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完善我国刑罚体系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10)论单位犯罪的自首(论文提纲范文)

一、犯罪单位能够成立自首
二、单位自首行为的实施者
三、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的关系
    (一) 单位成员自首与单位自首关系之争议与评析
    (二) 单位成员自首与单位自首之关系

四、论单位犯罪的自首(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完善研究[D]. 冯艳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2]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单位犯罪双罚制”为视角[J]. 袁佳音.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02)
  • [3]单位犯罪自首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以陈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为例[D]. 范志娟. 兰州大学, 2017(02)
  • [4]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D]. 朱慧楠. 兰州大学, 2016(11)
  • [5]自首制度中单位因素的介入及其思考[J]. 李东. 法学杂志, 2012(05)
  • [6]单位自首制度研究[D]. 王琮. 西南大学, 2012(08)
  • [7]论单位自首[D]. 李俊兰. 湖南大学, 2011(03)
  • [8]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D]. 姜绍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1)
  • [9]单位自首若干问题研究[D]. 刘顺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论单位犯罪的自首[J]. 高铭暄,吕华红. 公民与法(法学), 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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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首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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