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对北海渔业的影响与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张镇昌[1](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学界对渔业企业的研究,多集中在企业发展和企业管理方面,较少涉及渔业企业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渔业企业的历时性研究。渔业企业是海洋渔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连接鱼产品从渔船到餐桌的一个关键环节,对于推动渔业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的作用特点。文章以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的渔业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获得一手资料,并结合文献分析的办法将北海市的渔业企业的发展脉络变迁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分析。从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前以及进入21世纪后这三个时间阶段的不同时期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变迁进行分析,厘清渔业企业在不同时期的任务、效能、遇到问题和应对措施,并通过梳理同时期国内不同海区渔业企业发展状况,尝试对北海渔业企业进行评价,提出新形势下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路径。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北海渔业企业为恢复和发展渔业经济奠定基础。这一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北海市渔业企业体系在建立后对恢复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却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凸显企业经营管理的问题。第二部分,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前北海渔业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下逐步发展成熟,开拓了远洋渔业,提升了渔业经济发展质量。改革开放后,渔业企业需助推渔业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在完成该任务过程中,传统的渔业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发生了变化,同时期也衍生了新的乡镇渔业企业系统。在这一阶段,暴露出传统渔业企业出现竞争能力下降、涉外渔业事件影响企业发展以及海洋资源衰退等问题。究其原因,是企业内部管理,海域国际政治关系与该时期海洋过度捕捞等相关联。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渔业企业实行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国内外的贸易沟通、打开远洋渔业局面、延长渔业产业链和涉足非渔产业,加快构建侨港镇渔业企业体系等方面的应对措施。第三部分,21世纪后北海渔业企业有了发展新方向,渔业经济得到转型发展,成为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动力引擎。新时代下渔业企业有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走出去”的时代任务和条件,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下实现转型升级等发展目标定位,这一时期传统企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民营企业取而代之成为新时代渔业产业的主角。却也需要面对渔业资源衰退引发的连锁反应、传统企业没落、国家部分渔业政策紧缩下企业转型生产的阵痛和走向国际阻碍重重等问题,其中既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缺陷,也有政府政策措施及落实力度不足和复杂的国内国际存在的社会原因。为突破新时代下的发展障碍,渔业企业自身从多元发展、科技创新、响应“走出去”战略、扩大交流圈、紧贴国家发展政策、回馈社会等六个方面提高企业发展质量进行自我解困。第四部分,分别阐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东海、黄海和渤海这三大海区渔业企业发展的简要状况,同时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构建与发展所发挥的社会功用从奠定北海在南海区的渔业地位、带动个体渔民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话语权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最后,从政府政策施政、企业内部动力和构建渔民与渔业企业共同体等三个方面提出进一步促进渔业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李雯婷[2](2019)在《在WTO框架下解决IUU捕捞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各国的渔业补贴是导致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IUU捕捞)和过度捕捞的一个重要成因。为了保护日益枯竭的渔业资源,全方位的打击IUU捕捞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一系列国际渔业法的出台,全球形成了船旗国、港口国、市场国、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等各方共同打击IUU捕捞的新局面。但是,船旗国缺乏对渔船的有效控制,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对非缔约国的渔船也存在管理困难。因此,具有争端解决机制的WTO能够参与到打击IUU捕捞的行动中来成为了各国的期望。随着WTO新一轮渔业补贴谈判的推进,如何在WTO框架下有效地解决IUU捕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渔业补贴与IUU捕捞的关系以及国际渔业法在解决IUU捕捞问题上的不足,强调WTO渔业谈判对打击IUU捕捞的重要的补充性作用。其次,通过比较分析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世界渔业大国以及国际渔业法律法规对IUU捕捞的定义,为在WTO框架下对IUU捕捞有适度的定义范围,适格的认定机构和组织的确定以及纪律的触发条件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关注各国在渔业补贴谈判中的立场和观点,并对最新的主席文件进行评析。再次,分析WTO体制下已有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探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渔业补贴的适用性,并关注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的适用,透明化制度的建设以及渔业纠纷的磋商解决在渔业谈判中的重要性。然后,从管辖权,诉由和申诉国认定等多个角度分析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IUU捕捞在程序上和执行上面临的困难。关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WTO规则关于入渔费规定的冲突,以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渔业补贴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同时通过分析渔业本身区别于传统货物贸易和农产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渔业纠纷背后裹挟的深刻的海洋领土主权的矛盾和冲突,界定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IUU捕捞的边界。随后具体分析渔业谈判中的争议水域的条款的拟定,以防止在渔业争端解决过程中对国家海洋领土主权产生威胁等。最后,在WTO启动系统性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分析的新一轮的渔业补贴谈判对我国渔业补贴以及渔业管理措施的新挑战,为我国的补贴结构改革和在渔业谈判中如何争取更多的利益提出一些建议。
黄炎[3](2018)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后工业化时代在创造极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人类对风险的不可感知性,滋生全球性的风险和危机。海洋酸化、气候变暖、物种灭绝、水源污染等等,诸如此类的风险开始蔓延。与传统社会的风险相比,后工业时代的风险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自然风险转变为人为风险,从经验性风险转变为不可预测性的风险,从个别风险转变为全球性的风险。在此过程中,环境风险逐渐呈现“科学不确定性”的特质,即现有的科学证据无法证明风险与损害之间存在绝对的因果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科学不确定性”风险引发的环境威胁,愈来愈多的国际环境宣言及条约纳入风险预防原则。然而,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以来就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该原则毫无疑问地处于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风口浪尖。本文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为论题,试图考察国际水法条约、软法文件及相关国际判例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程度,解构风险预防原则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实施要件和具体措施,探讨该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洞悉世界各主要流域委员会的风险预防程序,并尝试构建适用于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立法缘起于德国1974年《清洁空气法》,其后在瑞典、挪威、荷兰、瑞士等国得到普遍应用与发展。即使是起初反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家(如美国)以及长期崇尚损害预防原则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也逐渐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北海会议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风险预防,历次北海会议通过的最终宣言均明确采纳了风险预防方法或原则。随着国际环境法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联合国也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宣言,如《世界自然宪章》、《卑尔根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与《21世纪议程》等等,在不同程度上确认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尽管国际宣言对签署国并不具有拘束力,但其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却直接影响了后续的国际条约。20世纪末,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及议定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巴马科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保护波罗的海海洋环境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9.24号决议”等均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逐渐由国际宣言中的“政治承诺”转变为国际条约中的“法律义务”。在跨界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领域,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方应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不应延迟避免危险物质排放造成的潜在跨界影响,即使科学研究尚未完全证明这些物质与潜在的跨界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际法委员会在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评注意见中明确指出,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国际水道生态系统的保护”、“污染防控”和“外来物种的引进”等三个方面。2004年《柏林水规则》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协会涉水文件。该规则指出,当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时,流域国应采取所有合适措施,防止、消除、减少或控制水生环境危害,即使没有结论性的证据证明污染排放与其预计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特别报告员、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各国政府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客观上体现出该原则作为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特点。在区域性流域协定方面,欧洲地区的流域协定因受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的影响,直接在“一般条款”或“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并在协定正文中列举实施该原则的具体措施。非洲地区水资源匮乏,为防止经济活动对水道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其主要流域协定均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亚洲地区水安全环境较为复杂,其中东南亚流域较之中亚和南亚流域更注重对水体环境的风险预防。这些区域性流域协定是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具体实践,促进该领域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风险预防原则之所以在近三十年来迅速占据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核心地位,是因为其实施机制引导着环境法从预防规制向风险预防规制转变,是国际环境规制政策的变革驱动力。不过,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实施措施因环境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分。通过研究国际水道公约、宣言及国际案例,可以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风险预防措施不仅包含一般的实体性措施,如“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科学技术措施”,且包括该领域特有的程序性措施,如“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水体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主要是指“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前者是“强风险预防原则”的体现,要求政府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且有严重环境威胁的项目时,采取禁止、限制或警告措施。后者则是“弱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表现,旨在通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为排污者设定一个可预测的行为边界。近年来,风险预防禁令及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已广泛地适用于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通过考察国际水道立法和国际司法实践,本文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主要包括同一流域内国家之间的“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是沿岸国开发跨界水资源的前置性程序,对于促进各国水资源合作、减少国家间水争端、预防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能够帮助沿岸国了解水文环境变化的性质、程度以及有害影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跨界水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工具,该项程序能够基于不断更新的科学证据评估风险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跨界水资源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20世纪下半页以来,跨界水资源的环境风险逐渐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淡水资源不仅受到源自工业废水排放、化学和危险物质泄漏等水体生态内部的污染,更面临气候变化的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国际合作成为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路径。风险预防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奉行风险预防原则是否意味着跨界水资源的环境保护与沿岸国社会经济发展是相对立的,或者说,环境保护本身就优于公民的生活水准、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等其他所有的利益。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本章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是目前而言较为均衡和全面的分析方法。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应考虑到不同沿岸国的社会经济需求,确保跨界水资源得到公平合理利用,还应考虑到沿岸国长远的社会经济利益,保障跨界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风险预防原则实施过程中的另一项挑战体现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当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成为跨界水资源开发争端的核心问题之一时,科学证据可能成为影响案件成败的关键。但是,科学证据在向司法机构彰显真相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些挑战集中体现在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与举证责任方面。本章提出,当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牵涉到大量的科学证据时,国际法院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提供公开或秘密的专家意见,从而掌握阅读和理解科学方法所必需的技巧,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程序让法官拨开大量科学证据的迷雾,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依据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国际法地位问题,即该原则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并能否在实践中得以实施的问题。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之日起,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抑或是法律措施、国际标准的争议从未间断。本章认为,尽管风险预防原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需要个案解释,该原则已从《里约宣言》延伸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海洋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理、跨界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之中,愈来愈明显地反映出一种广泛认可的法律确信,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习惯国际法。中国是境内绝大多数国际河流的上游国,特殊的区位使中国成为亚洲大陆的“水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与下游国之间冲突与博弈的焦点问题,甚至可能成为影响“一带一路”战略进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有必要重视并利用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作用,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适当的风险预防措施,努力将跨界水资源开发的负面影响降至较低程度。就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机制而言,1995年《湄公河协定》是下游四国合作开发跨界水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该协定框架下设立的湄公河委员会是湄公河下游流域唯一以跨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为宗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然而,《湄公河协定》的起草者并未参考同一时期国际涉水条约中的通行做法,也未能采纳欧洲地区流域协定的成功经验,在适用范围、风险预防程序、水资源利益分配等方面规定得不够科学合理。湄公河委员会则始终无法调和下游四国之间不同的利益主张,并难以影响成员国的国家政策。同时,位于湄公河上游的中国和缅甸均不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国,客观上影响了事先协商等风险预防程序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本文尝试构建一个包括全流域所有沿岸国,尤其是上游国在内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在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上,选用宣言、声明等国际软法作为跨界水资源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已不仅是沿岸国之间无法达成流域条约时的次优选择,而是有效清除上下游国之间合作障碍的更优选项。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可以分为三类,包括水文信息交流机制、水体生态保护与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因应气候变化的流域适应性管理机制。建议以澜湄合作机制为范例,构建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流域、元江—红河等流域的合作模式,与“一带一路”倡议大格局形成了互补互进的配合机制。这将跨界水资源开发机制引向一条新路,即由上、下游国共同构建的,在公平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区域合作机制。
魏德才[4](2017)在《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文中提出养护的概念起源于环境法,存在着“最大限度利用”的人类中心主义与“最小化商业使用”的生态中心主义之争。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以下简称养护机制)形成于海洋法,白令海海豹仲裁案、《北海渔业公约》、1958《公海捕鱼公约》是养护机制形成的三个里程碑。《海洋法公约》是养护机制变革的起点。养护机制变革以《挂旗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行为守则》为支柱,带来了养护目标的变迁与养护理念的转变,影响着公海渔业资源的属性。三项国际法原则阻碍着养护机制的变革:公海捕鱼自由、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以及船旗国管辖。养护机制的变革需求根源于高度工业化的现代渔业生产,三项国际法原则形成于前工业化时代。养护机制变革与三项国际法原则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些前工业化的行为准则犹如婴儿摇篮的边框和护栏,当婴儿(公海渔业)逐渐成长为儿童,摇篮的边框和护栏便开始束缚着孩子的成长。公海捕鱼自由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首要原则。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但仍决定着资源属性,多维度限制着养护机制变革。在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三条路径中,新自由主义路径重视理性选择且无约束机制,对公海捕鱼自由的约束有限,而且效果不佳。功能主义路径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载体,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主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总体成功但推动变革的能力有限。特定种群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特殊形态,须与功能主义路径结合适用,将公共道德因素引入养护机制,存在着被动性、局限性。公海捕鱼自由反对沿海国拥有公海养护措施的决定权,这值得我国特别关注。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第二个原则。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体现国家主权但允许少量例外。现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多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而直接约束非缔约国,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剥夺了非缔约方的捕鱼权,有限地突破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并不存在“内部例外义务”,但内容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软法是养护机制变革的推进剂和机制运行的润滑剂。连续18年的UNICPOLOS会议将公海捕捞问题推向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高度。软法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特洛伊木马”。生态系统方法蕴含着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要求,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的新工具,但生态系统方法仍缺乏法律规范性。船旗国管辖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第三个原则。《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以船旗国义务来约束船旗国管辖,实质上形成国家间制约机制。《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还建立了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这些无法解决人们对渔船船旗国管辖专属性的质疑,也无法应对非缔约国的挑战。港口国措施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有力支撑。《港口国协定》将渔业管理的非法、未报告、无管制捕捞(以下简称IUU捕捞)概念直接引入国际条约存在不当。IUU捕捞的主要起因在于国内渔业法制而非船旗国管辖。自愿准则、MCS措施让IUU捕捞船舶大多没有船旗国。因此,打击IUU捕捞不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理由。《港口国措施协定》实质是为非缔约国设定最低标准,有助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范的执行。《港口国措施协定》扩大渔船的范围有助于养护机制的变革。养护机制变革与上述三项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来源于国际法碎片化。碎片化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国际法特有现象。公海渔业资源领域有着典型的国际法碎片化的典型特征。公海渔业规范碎片化的形成与养护机制的变革同步,国际法碎片化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着持续动力。展望养护机制的变革,由于公海渔业资源养护的对象包括了全部海洋生物及其栖息地,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已采用生物多样性养护所必须的养护方法,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将承担起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这有利于达成BBNJ执行协定。展望养护机制的变革,鉴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海洋渔业案件的45%与渔业资源养护有关,海洋渔业资源已定位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该机构已成为养护机制变革的稳压器,以贸易措施养护资源打击IUU捕捞的正当性将获得认可。贸易措施将继续推动养护理念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没有全盘接受,而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做出选择。中国公海渔业起步晚发展迅速,是公海捕鱼自由的受益者。中国渔船遵守公海渔业养护规范记录良好,并非养护规则的破坏者。中国公海渔业船队遵守《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接受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缔约方执法船的公海登临和检查。中国是船旗国管辖的维护者。中国虽签署但至今没有批准《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一个关键的考量在于该协定第21条第7款蕴含着突破船旗国管辖的因素。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应有自己的立场。短期而言,中国应以公海捕鱼国身份为出发点,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保持灵活,即坚持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整体外交方针,公海渔业实践中遵守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养护规范。就中期战略而论,中国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导,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功能整合。中国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权参与谈判、缔约,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确定为经社理事会直接联系机构,纳入联合国体制内。从长远来说,中国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机制变革。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目前应警惕三种倾向。首先,中国要警惕沿海国借口资源养护否定公海捕鱼自由。公海捕鱼国与沿海国在公海治理中的决定权争夺长期存在,《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没有支持沿海国,但沿海国的话语权优势日益明显。公海捕鱼自由是中国公海渔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所在,不容否定。其次,中国要警惕借口打击IUU捕捞变船旗国管辖为普遍管辖。当前在公海从事IUU捕捞的渔船多数没有船旗国,部分悬挂有非缔约国船旗。有环保组织将IUU捕捞活动比作海盗行为,呼吁对从事IUU捕捞的公海渔船适用普遍管辖。如果每个国家均有权在公海对他国渔船执法,当前公海渔业秩序将会破坏。作为远洋捕捞大国,中国应对此保持警惕。第三,中国要警惕借口解决碎片化问题而主张环境规范优先于渔业规范。国际法碎片化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无法解决国际法内部不同部门间的法律冲突。生态主义者与环保组织认为:解决碎片化问题需要明确环境规范的优先地位。这种主张违反《海洋法公约》、《条约法公约》,但影响较大。此主张与我国当前公海渔业的发展水平相脱离,中国应对此保持警惕。
叶正国[5](2015)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周怡[6](2011)在《渔业资源保育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之研究 ——以贸易措施为手段》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秩序,秩序内或许有些许概念相通,但不绝对代表可以想当然尔的相互推论而得出存在于国内法的法律概念必然会反映在国际法制度。以国内法的角度检视捕鱼活动是任何人以先占的方式取得的无主物并建立所有权,但国际法的先占是建立国家的管辖,并非取得物的所有权,亦即国内法的个别财产权归属制度未落实在国际法,因此,渔业资源在国际法秩序应为是事实上的无主物。虽然国际社会曾从全人类的福祉为出发,提出”人类共同遗产”或”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概念,试图规范涉及全人类享用的资源分配议题,但受限于国际法特性,前述两概念并不能用以定性渔业资源。渔业资源是国际贸易主要标的,鉴于事实上无主物的特性,各国无不以”先占先赢”的态度竞相加入捞捕,经年累月过度捞捕造成生态回复力降低,甚至促成某些渔群濒临绝种的危机。有感于此,国际社会开始思索平衡生态回复与贸易发展,虽然”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否成为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尚有斟酌之处,但相关国家据此原则处理渔业问题已有一段时日,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生效前的多边公约、双边协议或国际文件虽未明确要求以此原则处理渔业问题,但部分区域渔业组织与有关国家的实践显然是呼应可持续发展原则。除前项国际文件纷纷将此原则纳为主轴外,WTO更转变GATT对资源的利用态度,将1947年的”…Full use of the resource of the world…"说法转变为”…Optiimal use of the world resource…",以符合需要。由于渔业补贴对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现行的协议不能规范渔业补贴,国际社会已展开相关研究并着手修改现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虽然国际社会在修订过程的分歧态度使得渔业补贴是否应受严格的管制纷扰不休,但可以确定的是增加渔获为核心的补贴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弊大于利。由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内涵相当广泛,且欠缺统一的实践内容,不仅区域渔业组织建议参与会员采取措施以保育特定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各国亦以本国的思维进行各项保护措施,如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检验进口产品、要求进入本国市场的渔产品必须具备特定标签或产品来源证明,也许这些具体或抽象的国内措施符合本国利益,但未必然通过世贸组织相关协议所建立的各项原则的检验,从历次的争端不难发现世贸组织坚守贸易自由化的底线,任何企图挑战底线的单方措施莫不受到相当程度的非难。有批评者认为世贸组织的相关判决完全抹煞各国维持生态回复能力的苦心,甚至刻意忽略生态回复与人类的关系,进而主张应由国际海洋法庭受理此类案件。实则此种涉及天然资源的贸易案件是受限于条约本身职能而无法处理此类问题,世贸组织相关协议并无处理资源保育的规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无法处理贸易自由化的议题,因此,单一事实重复为两个不同目的以上条约规范时,不仅无法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找出解决方法,以一般法律原则建立单一管辖以解决条约间的冲突也不可行,唯有受理案件系属的国际司法机构彼此进行合作,无论是临时性的交换讯息或建立常态交换讯息的机制都能消弭认知差距,建立资源保育与贸易自由双赢的局面。
刘丹[7](2011)在《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除绪论、结论外共分五章,其中第一、二章为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总论,第三、四、五章为分论。第一章分析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所涉基本概念。首先从环境法视角分析了“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环境”等概念;其次从海洋法的发展视角辨析了“保护”、“保存”和“养护”的概念;最后从“实然法”与“应然法”的法哲学视角,并结合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趋势进行分析,从而界定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在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对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国际法的评析。第一节从一般国际法角度分析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法律渊源。第二节作为第三章、第四章有关习惯法研究的理论铺垫,选取了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和预警原则等进行分析;第三节综述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达成的有关公约以及“后里约时代”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或协定。第三章侧重研究鱼类资源保护的国际法。首先在鱼类资源保护的习惯法部分讨论专属渔区到专属经济区的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预警原则,以期说明从公海捕鱼自由到渔业资源分配,乃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习惯法演进过程;其次在鱼类资源保护的条约法部分中逐一研究了全球性的渔业条约或协定,包括1958年《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以及区域性条约下渔业组织或安排的作用;在渔业争端解决部分中分国际性和区域性,分析了国际法院的1972年冰岛渔业管辖权案、1995年渔业管辖案,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南部蓝鳍金枪鱼案和箭鱼案以及中日韩渔业争端的解决。第四章侧重于研究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的国际法,集中论述国际性或区域性公约以及组织机构对鲸鱼和海豹这两类海洋哺乳动物实行的养护和管理。首先在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的习惯法部分,主要分析了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及海洋哺乳动物的习惯法和预警原则;其次在条约法部分集中论述保护鲸鱼的条约——《国际管制捕鲸公约》(含国际捕鲸委员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对海豹进行保护的国际性、区域性条约;最后在争端解决部分,选取白令海海豹案、捕鲸案以及有关保护海豚的金枪鱼案进行分析。第五章指出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机制应予以完善。首先指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和争端解决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其次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指出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后里约时代”的国际法律文件,改进与完善我国远洋渔业法律规范,也针对中日韩区域性渔业合作中的不足提出相应完善建议。本文认为,为了实现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这一目标需要从国际法规范和组织机构两方面进行完善和努力,同时要注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的公约体系内各条约的关系,以及公约和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其他条约的关系问题,从而不断加强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减少争端。
陈清龙[8](2010)在《两岸旅游发展政策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海峡两岸在中国近代政治史上,是一个相当特殊的关系,从政治、军事的敌对状态到中国改革开放之后之密切交流、相互依存,但在政治上却仍处于完全不同体制。中国大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功能。在旅游交流上,2007年台湾同胞赴大陆人数近达400万人次,大陆赴台人次仅有23万人次,单向发展趋势明显,台湾成为是中国重要的入境客源区域之一。2008年两岸直航与全面大三通并开放大陆人士来台观光旅游,让两岸的关系气氛达到前所未有的和谐。旅游的平衡交流与合作发展成为促进两岸交流的先驱角色与平台。在台湾全面开放陆客来台旅游之际及两岸旅游密切的往来之下,旅游的课题,尤其对旅游的政策研究、分析并比较两岸旅游政策之差异,寻求两岸共同发展利基,互为截长补短,在两岸皆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会员及两岸共同的血脉文化渊源下,共同携手合作,于全球化的世界旅游市场,建立起强且深具影响力的华人地位,乃成为一有意义的研究课题。本论文以“两岸旅游发展政策的比较研究”为题,以质性的研究方法,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宏观面向切入解析研究两岸旅游政策。并计以:研究的背景与目的、研究方法与程序、两岸研究之参考文献及立论依据、两岸的政经社会文化背景、两岸的旅游发展历程、两岸旅游政策的发展与变迁、两岸旅游的行政组织与旅游行政法制比较、两岸旅游政策的异同比较与优劣势探讨、两岸旅游合作与健康发展的新关系等共概分为十个章节予以详述,并以两岸特色的旅游政策为例,进行说明与比较,进而提出优势互补经验分享的建议。最后,经由本研究的比较分析结果,确认两岸旅游交流合作,可以促进两岸关系的改善,进而是促使两岸和平的基础建立。且研究发现在两岸和平的基础上,两岸旅游的合作发展的两个重要面向,一为历史的脉络,二为海洋的轨迹,可以共同构建两岸旅游未来的健康合作发展模式,亦即从海洋和平公园建立到两岸旅游一体链,拓展至两岸四地的区域旅游合作链,最终建构亚洲华人旅游圈,进而在世界旅游市场拥有华人话语权的研究建议。
毕建国[9](2010)在《中国现阶段渔业补贴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世界各国、各地区渔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过度投资、过度捕捞以及由此引起的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也日益严重。广泛存在的渔业补贴是导致以上问题的重要原因。渔业补贴通过增加渔业产业收入或降低渔业产业成本诱导社会资源和资金向渔业部门集中,进而导致渔业产业过度投资、产能过剩、过度捕捞问题的出现。同时,渔业补贴扭曲了水产品国际贸易。作为渔业生产大国、贸易大国和世贸组织成员国,无论是从资源可持续性利用方面考虑,还是从公平贸易角度出发,中国都应该高度重视渔业补贴问题。为此,本研究选题渔业补贴,对此做了较为详尽的研究,以咨对中国渔业补贴问题的解决、渔业经济的发展有所帮助。本研究系统考察了渔业补贴理论、剖析了渔业补贴对资源利用水平的影响、研究了不同类型国家的渔业补贴政策,以市场化、国际化为背景,以提高中国渔业效率和竞争能力为目标,以增加渔民收入为目的,提出了中国现阶段渔业补贴制度的改革思路。研究包括以下内容:前两部分包括引言和一般补贴的相关基础理论。第三部分是对渔业补贴及其影响分析的研究。从渔业补贴的定义、渔业补贴的分类,到渔业补贴的效果及评估,再到渔业补贴的效益分析,然后着重利用Gordon-Schaefer模型剖析了渔业补贴对渔业的影响,得出结论:在政府对渔业生产未加干预的前提下,无论是收益提高性补贴还是成本降低性补贴都会打破原有的均衡水平,在原有捕捞努力量下产生利润,最后形成新的均衡。即当渔业资源处于过度利用状态时,补贴促使捕捞努力量增加,加重过度捕捞;当渔业资源利用不足时,补贴又会促进渔业资源的开发。因此,实施补贴的同时,对渔业实行投入控制是十分必要的。第四部分分析了全球典型性国家与地区的渔业补贴状况。这部分以总结经验,提供借鉴为目的,最终得出国际渔业补贴的改革方向:控制补贴总量、减少对贸易造成扭曲的补贴和控制渔业生产能力。第五和第六部分是本研究的重点。第五部分分析了中国渔业补贴政策运行状况:从渔业补贴的性质和主体、范围和依据、种类和结构、内容和形式、运行机制五个方面,勾勒出了中国渔业补贴的基本框架;从WTO谈判、国际贸易政策、邻国渔业协定和渔民转产转业四个方面,分析其对中国渔业补贴政策的影响;通过对中国现阶段渔业补贴政策基本情况的分析,得出其存在的局限性,包括渔业补贴总量不足、补贴结构不合理、补贴种类不齐全、补贴资金管理不善、渔业补贴核算指标体系不规范等方面。第六部分依据中国国情和中国渔业补贴政策存在的不足,指出今后中国渔业补贴应做以下改革:①调整渔业补贴结构,包括根据SCM协议,调减禁止性补贴,加大“绿色补贴”的力度;把补贴的重点从捕捞业、养殖业向精深加工业,尤其是休闲渔业延伸;调减间接补贴,加大直接补贴的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渔业从业者的直接补贴力度。②调整渔业补贴种类,包括加强对渔民的直接补贴;加大对远洋渔业、休闲渔业、设施渔业的补贴力度;加强对基础设施、科研开发、环保生态的扶持力度;建立完善渔业保险制度等。③针对现行渔业补贴核算指标存在的不精确或重复计算弊病,为能从更深层次和更广泛的意义上进一步分析政府的干预对渔业经济活动的“净影响”,建议采取生产者补贴等值法(Producer Subsidy Equivalent, PSE)核算渔业补贴。④提出了中国渔业补贴政策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独立的渔业补贴体制、解决补贴总量不足的体制问题、强化渔业补贴资金的管理、坚持维护自身利益。最后一部分是结论和展望。纵观全文,总结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和存在的不足,明确今后研究方向。
袁新华[10](2008)在《中国虾产业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虾产业是我国传统的渔业产业,虾类产品的捕捞和养殖生产具有悠久的历史。虾类产品的加工和贸易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水产业中非常重要的高价值产品。近年来,世界虾产品的需求量大幅度上升,进出口贸易活跃,贸易量增长迅速,已经成为渔业经济新的增长点。虾类产品也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出口创汇的主要水产品之一目前世界虾类生产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而虾类产品的消费则集中在发达国家。由于虾类生产主要依赖自然资源条件和日益发达的养殖技术进步,而世界虾类产品消费市场相对比较集中,世界各虾类主要生产国之间的竞争表现得非常激烈;在虾类产品国际贸易方面,由于发达国家不断打着各种旗号对自由贸易进行限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反倾销诉讼成为了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虾类产品出口贸易的工具,发展中国家虾产业发展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2002年,欧盟由于虾类产品质量问题对我国出口虾类产品进行了禁运;2004年,美国对我国暖水虾产品销售提出了反倾销诉讼,我国虾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一度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国虾产业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问题也引起政府部门和业内专家的重视。本文旨在分析评价我国虾产业的生产和贸易现状,探讨我国虾产业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分析影响我国虾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各种因素,借鉴世界主要虾类生产国的发展经验,寻求扩大我国虾产业的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标准,扩大对外贸易,促进我国虾产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我国虾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这对于指导我国虾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学、农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比较优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以及水产养殖学原理,在大量搜集相关数据、信息资料的基础上,采取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以及抽象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虾产业的生产、贸易等比较优势和竞争力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除导言外,分七章,按逻辑顺序对我国虾产业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在导言部分,首先提出了研究问题,阐明了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回顾及评述了国内外农产品和水产品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研究进展,说明了研究思路、方法与框架,最后介绍了本研究的创新点。第一章回顾了比较优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以及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关系,对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总结。第二章分析了世界虾产业的生产现状和贸易格局,分析了世界虾类生产的主要地区和世界重要的虾类进出口贸易国和地区。说明了世界虾产业的生产和贸易主要特征,阐明了中国在世界主要虾类生产和贸易中的地位。第三章分析了中国虾产品的生产和贸易现状及特征,指出了中国虾类产品生产的主要特征和在国际贸易的特征变化。第四章先对研究比较优势的指标和计算方法进行了回顾,然后对中国虾产业在区域比较优势和总体比较优势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在与亚洲主要虾类生产国的比较基础上,通过对地区专业化、显示性比较优势、可比净出口指数和产业内贸易指数的计算和比较分析,对我国虾产业的区域和总体比较优势进行了评述,还对我国虾类生产的区域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进行了分析研究,说明了我国虾类产品比较优势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结果表明:中国虾产业不具有明显的资源禀赋比较优势,其资源禀赋系数、国际市场占有率和地区专业化程度均较低,但近年来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与东南亚虾类主要生产国相比,中国虾类产品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不是最高的,处于中间偏前的位置,且近年来,中国虾类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表现为不断增长的趋势,说明中国虾产业的虽然比较优势不明显,但具有较强的潜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第五章对影响我国虾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应用钻石模型,在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和支持产业、生产、储运、经营主体状况和政府等因素进行了优势和劣势分析,指出了影响我国虾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第六章介绍了国外虾类主产国的主要产业发展经验,分别对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巴西等国的虾产业发展特点和主要产业扶持措施进行了分析,以期为我国虾产业的发展提供借鉴。第七章在前面章节对我国虾产业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分析基础上,对如何发挥虾产业的生产和贸易比较优势,扩大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虾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二、加入WTO对北海渔业的影响与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对北海渔业的影响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学术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关于海洋渔业经济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渔业企业的研究 |
(三)关于国外渔业企业的研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地调查法 |
五、相关问题的必要说明 |
(一)渔业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选取北海市作为研究点的缘由 |
(三)文章中涉及的主要渔业企业信息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北海渔业企业的基础奠定 |
一、构建渔业企业体系的必要性 |
(一)恢复和发展渔业经济 |
(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现实需要 |
(三)构建渔业经济体系是重要任务 |
二、北海渔业企业体系的构建完善 |
(一)水产品流通体系的构建 |
(二)渔船修造体系的构建 |
(三)综合性国有海洋捕捞企业的成立与成长 |
三、北海渔业企业在渔业生产中的社会效用、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渔业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用 |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问题 |
(三)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后至21 世纪前北海渔业企业的突破 |
一、改革开放后的新任务 |
(一)助推渔业经济的市场化转型 |
(二)推动渔民就业,释放生产活力 |
(三)顺应改革开放时代潮流,焕发新生活力 |
二、改革开放后至21 世纪前北海渔业企业体系的变化 |
(一)改革开放以来至21 世纪前传统渔业企业的新变化 |
(二)形成新的乡镇渔业企业体系 |
三、经济体制改革中渔业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国有企业优势下降 |
(二)渔业涉外事件的损失和海洋资源减少 |
(三)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
四、经济体制改革中渔业企业的应对措施 |
(一)改革管理制度 |
(二)加强与国内外的贸易沟通 |
(三)开拓远洋捕捞新局面 |
(四)渔业产业链延伸和非渔产业拓展的发展实践 |
(五)努力建构新兴乡镇渔业企业体系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21 世纪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转型发展 |
一、21 世纪以来渔业企业的历史定位和新形势 |
(一)渔业企业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力量 |
(二)时代为渔业企业发展创造新的历史条件 |
(三)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催生渔业企业转型升级 |
二、21 世纪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特征 |
(一)传统企业为时代所淘汰 |
(二)民营企业成为行业产业的龙头引领 |
三、渔业企业在困境中前行 |
(一)渔业企业发展中所遇问题 |
(二)渔业企业所遇问题的原因 |
(三)渔业企业自我解困的主要举措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其他海区渔业企业的发展概况及对北海渔业企业的评价和建议 |
一、国内其他海区渔业企业的发展情形 |
(一)东海区渔业企业的发展 |
(二)黄海区渔业企业的发展状况 |
(三)渤海区渔业企业的状况 |
二、北海渔业企业发展的区域地位和现实作用 |
(一)有利于奠定北海在南海地区渔业地位 |
(二)有利于带动个体渔民发展 |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在海洋权益中的话语权 |
三、新形势下北海渔业企业发展的路径 |
(一)政府须加强对渔业企业政策等的支持 |
(二)渔业企业自身要提升发展的内力 |
(三)构建渔民与渔业企业命运共同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2)在WTO框架下解决IUU捕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IUU捕捞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则 |
第一节 IUU捕捞的现状和成因 |
第二节 打击IUU捕捞成为共识 |
第三节 与IUU捕捞相关的国际渔业法规则 |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开创性作用和制度缺陷 |
二、相关国际软法的发展到《港口国措施协定》的出台 |
三、USMCA和 TPP/CPTPP对 IUU捕捞的专门规定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对IUU捕捞的认定 |
第一节 IPOA-IUU和《港口国措施协定》对IUU捕捞的定义 |
第二节 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对IUU捕捞的认定 |
第三节 主要渔业地区和国家打击IUU捕捞的措施及其对“IUU”捕捞范围的认定 |
一、欧盟IUU条例 |
二、美国对IUU捕捞的多重认定 |
三、挪威的IUU清单制度 |
第四节 WTO框架下对IUU捕捞的认定标准及机构 |
第三章 WTO框架下关于解决IUU捕捞的实体规则 |
第一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补贴”的界定——是否会突破“专向性”? |
第二节 渔业补贴的“损害结果”的确定 |
第三节 对IUU捕捞实行禁止性补贴的现实考量 |
第四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可借鉴的制度 |
一、特殊与差别待遇 |
二、透明化制度与国际合作 |
三、磋商程序 |
第四章 WTO解决IUU捕捞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渔业纠纷的复杂性 |
一、争议水域的渔业纠纷 |
二、渔业纠纷与国际犯罪 |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IUU捕捞存在的程序性和执行性问题 |
一、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渔业补贴的管辖范围的限制 |
二、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诉由不符 |
三、申诉方的认定问题 |
四、可执行性问题 |
第三节 其他的渔业补贴规则以及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五章 WTO框架下的中国渔业补贴与制度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渔业补贴现状 |
第二节 应对国际补贴规则新形势 |
一、争取特殊与差别待遇 |
二、积极发展双边条约 |
三、推进渔业补贴结构改革 |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选题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风险预防原则一般理论 |
第一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与后现代化理论 |
二、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 |
三、环境风险规制原则的变革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进程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法缘起 |
二、风险预防原则之宣言承诺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规定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概念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纷争 |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文本表述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体现 |
第一节 国际水法条约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1997年《国际水道公约》 |
二、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 |
第二节 国际水法文件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国际法协会的软法性文件 |
二、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草案 |
第三节 流域协定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 |
一、欧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二、非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三、亚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机制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 |
一、风险预防禁令措施的适用 |
二、清洁生产技术措施之实践 |
第二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 |
一、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的程序 |
二、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的程序 |
三、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之程序 |
第三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合作性机制 |
一、沿岸各国合作义务之确立 |
二、流域委员会组织管理机制 |
三、流域适应性环境评估机制 |
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风险预防原则实施中的挑战与应对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 |
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法律价值 |
三、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 |
第二节 适用风险预防原则中的科学证据问题 |
一、科学证据的独立性可采性问题 |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国际司法实践 |
三、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优化构想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探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理论纷争 |
二、习惯国际法识别要素理论流变 |
三、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发展路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的跨界水资源开发现状及问题 |
一、中国的跨界水资源概貌及特征 |
二、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问题 |
三、上游国困境理论的化解与突破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在湄公河流域的适用 |
一、湄公河下游合作开发制度演变 |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下游国的适用 |
三、下游风险预防程序的内生缺陷 |
第三节 构建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中国贡献 |
一、中国主导构建国际制度的机遇 |
二、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 |
三、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术语解释 |
附录二:图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养护机制的理念、进路与变革 |
一、养护:概念的起源与理念之争 |
(一)养护概念的起源:从养护运动到养护立法 |
(二)养护的两种理念:人类中心主义VS生态中心主义 |
二、养护机制的形成进路与基本框架 |
(一)养护机制形成的习惯法进路:白令海海豹仲裁案 |
(二)养护机制形成的条约法进路:《北海渔业公约》 |
(三)养护机制形成的初步框架:1958 年《公海捕鱼公约》 |
三、养护机制变革的起点:妥协与进步中的《海洋法公约》 |
(一)《海洋法公约》摆脱养护概念的束缚并模糊养护的标准 |
(二)《海洋法公约》引入生态系统要素与保护环境的义务 |
(三)《海洋法公约》的三个原则:公海捕鱼自由、国家主权与船旗国管辖 |
四、养护机制变革的支柱、目标、理念及资源属性 |
(一)养护机制变革的支柱:《挂旗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行为守则》 |
(二)养护目标的变迁:从防止过度捕捞转变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 |
(三)养护理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 |
(四)养护机制变革对资源属性的影响:从公共资源到俱乐部物品 |
第二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一:公海捕鱼自由 |
一、公海捕鱼自由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首要原则 |
(一)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但仍决定着资源属性 |
(二)公海捕鱼自由多维度限制着养护机制变革 |
(三)公海捕鱼自由反对沿海国拥有养护措施的决定权 |
二、新自由主义路径对公海捕鱼自由的约束有限 |
(一)新自由主义路径:重视理性选择且无约束机制 |
(二)新自由主义路径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效果不佳 |
三、功能主义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主流 |
(一)功能主义路径: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载体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总体成功但推动变革能力有限 |
(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对挑战推动变革的建议 |
四、特定种群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特殊形态 |
(一)特定种群路径须与功能主义路径结合适用 |
(二)特定种群路径将公共道德因素引入养护机制 |
(三)特定种群路径的被动性、局限性及其矫正 |
第三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
一、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
(一)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体现国家主权但允许例外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逐步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束缚 |
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有限突破 |
(一)《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剥夺了非缔约方的捕鱼权 |
(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并不存在“内部例外义务” |
(三)《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的内容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 |
三、软法有助于养护机制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束缚 |
(一)软法是养护机制变革的推进剂和机制运行的润滑剂 |
(二)UNICPOLOS会议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多视角和新动力 |
(三)软法有助于机制提高专业化水平、降低缔约成本和主权成本 |
(四)软法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特洛伊木马” |
四、生态系统方法: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新工具 |
(一)生态系统方法蕴含着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要求 |
(二)生态系统方法已经成为养护规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
(三)面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生态系统方法缺乏法律规范性 |
第四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三:船旗国管辖 |
一、船旗国管辖阻碍养护理念的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 |
(一)以船旗国义务来约束船旗国管辖实质上形成国家间制约机制 |
(二)从对船旗国管辖专属性的质疑到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 |
(三)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无法应对非缔约国的挑战 |
二、打击IUU捕捞不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理由 |
(一)将渔业管理的IUU捕捞概念直接引入国际条约存在不当 |
(二)IUU捕捞的主要起因在国内渔业法制而非船旗国管辖 |
(三)自愿准则、MCS措施让IUU捕捞渔船大多没有船旗国 |
三、港口国措施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有力支撑 |
(一)制定共同的港口国措施可弥补船旗国管辖的不足 |
(二)《港口国措施协定》实质是为非缔约国设定最低标准 |
(三)《港口国措施协定》扩大渔船的范围有助于养护机制变革 |
(四)《港口国措施协定》有助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范的执行 |
第五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原因与展望:以国际法碎片化为视角 |
一、国际法碎片化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着持续动力 |
(一)碎片化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国际法特有现象 |
(二)公海渔业领域有着国际法碎片化的典型特征 |
(三)公海渔业规范碎片化的形成与养护机制的变革同步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将承担起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 |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渔业部门承担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已采用生物多样性养护所必须的预警方法 |
(三)由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承担此责将有利于达成BBNJ执行协定 |
三、贸易措施将继续推动养护理念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 |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养护机制变革的稳压器 |
(二)对“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界定反映出养护理念转变 |
(三)以贸易措施养护资源打击IUU捕捞的正当性将获得认可 |
第六章 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立场与选择 |
一、中国在养护机制内外的不同角色:受益者、遵守者和维护者 |
(一)中国公海渔业起步晚发展迅速是公海捕鱼自由的受益者 |
(二)中国渔船遵守公海渔业养护规范记录良好并非养护规则的破坏者 |
(三)中国是船旗国管辖的维护者但渔船有条件接受公海登临和检查 |
二、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应有立场 |
(一)应以公海捕鱼国身份为出发点并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保持灵活 |
(二)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导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功能整合 |
(三)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机制变革 |
三、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目前应警惕的倾向 |
(一)应警惕倾向一:沿海国借口资源养护否定公海捕鱼自由 |
(二)应警惕倾向二:借口打击IUU捕捞变船旗国管辖为普遍管辖 |
(三)应警惕倾向三:借口解决碎片化问题而主张环境规范优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次 |
表目次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基本概念 |
第一章 政治困境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第一节 趋向合作的两岸海洋事务 |
一、作为描述类型的两岸海洋事务 |
二、两岸海洋事务的分类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类型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发展回顾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倡议期(1949-1990.9)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接触期(1990.9-2000.5)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波折期(2000.5-2008.5)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化时期(2008.5-)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议性议题 |
一、基于政治互信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二、争议性议题及其政治结构化问题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SWOT分析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劣势分析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机会分析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威胁分析 |
第二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 |
第一节 两岸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一、两岸合作的政治难题 |
二、两岸合作的泛政治化 |
三、两岸合作治理的趋向与生成 |
第二节 形成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 |
一、海洋治理的提出及应用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的合作治理结构 |
一、合作治理模式的二元化 |
二、合作治理进程的差序化 |
三、合作治理方式的多样化 |
四、合作治理主体的网络化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与法律机制的互动融合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制度地位——场域理论的视角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制度化的政策空间及其实践趋向 |
三、作为制度核心的法律机制:界定及构成 |
第三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
一、功能主义法治观 |
二、回应型法治模式 |
三、交涉性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内在构造 |
一、宪制基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
二、目标导向:从权益到互信 |
三、内容要素:整合机制 |
四、路径策略:阶段化 |
五、结构面相:非对称均衡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互嵌机制 |
一、法制构建的政治约束 |
二、民意整合的规范化 |
三、政策与法律的交融互动 |
第四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原则 |
一、平等互惠原则 |
二、弹性透明原则 |
三、预防风险原则 |
四、权益优位原则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 |
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构成要件 |
二、硬法与软法的界分与互融 |
三、法律效力的双重维度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共同体的扁平化 |
二、法律规制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三、法律规制过程的“制度——社会”模式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程序机制 |
一、公权力机关合作的程序机制 |
二、公众参与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五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
一、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界定 |
二、类型化多元模式的构建 |
第五章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 |
第一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实践 |
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二、生成机理的四维面向 |
三、“有组织的无序”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结构 |
一、基于“关系法”的公权合作 |
二、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 |
三、基于组织法的内部共识 |
第三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路径 |
一、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 |
二、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体系 |
三、创新行政规制方式 |
四、检视司法机关的角色 |
五、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 |
第四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体系 |
一、核心制度 |
二、支持性制度 |
三、技术性制度 |
第六章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多重复合结构下的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 |
一、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的提出及展开 |
二、按照海洋事务类型分轨处理 |
三、合情合理安排的规范思路 |
第二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困境 |
二、基于两岸互信的台湾对外交往权能——特别法理的视角 |
三、通过法律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
第三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一、通过“两岸”模式吸纳政治思虑 |
二、“两岸”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
三、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归因的二阶构造 |
第四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一、两岸合作方式的多样化 |
二、策略性渐进的路径选择 |
三、构建先行制度化协商机制 |
结论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6)渔业资源保育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之研究 ——以贸易措施为手段(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略语表 |
第一章 渔业资源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
第一节 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属性 |
一、渔业资源在国际法以外的观点 |
二、国际法的观点 |
三、渔业资源在现行国际法可能的定性 |
四、结论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性质 |
一、多样化的阐释 |
二、"可持续发展"的性质 |
三、具有开放特性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
四、结论 |
第三节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渔业的实践 |
一、捕鱼自由 |
二、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渔业的演变 |
三、结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区域渔业组织与国家以有关贸易措施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
第一节 区域渔业组织使用的有关贸易措施 |
一、区域渔业组织使用的贸易有关措施 |
二、前述措施的问题与应对 |
三、区域渔业组织对非成员实施有关贸易措施 |
四、结论 |
第二节 国家在世贸组织架构下以食品安全法规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
一、世贸组织架构并不否认国家有依国情制订国内法规的权限 |
二、国内法规应遵守的相关原则 |
三、发生争议时是挑战法规还是挑战个案审查结果 |
四、结论 |
第三节 国家在世贸组织架构下以渔产品标签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
一、意外捕获对生态的影响 |
二、标签作为减少意外捕获的手段 |
三、标签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 |
四、结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渔业补贴与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
第一节 渔业补贴的发展与问题 |
一、渔业补贴与溢捕 |
二、国际社会对渔业补贴的讨论 |
三、目前的国际趋势 |
四、入渔协定与补贴 |
五、结论 |
第二节 以拒绝入渔协议反制渔业补贴是否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一、沿海国自由裁量的空间 |
二、沿海国不具有绝对开放入渔的义务 |
三、结论 |
第三节 以拒绝入渔协议反制渔业补贴是否违反一般法律原则 |
一、经济性的反制措施与国家自由裁量原则 |
二、诚信原则 |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四、对一切义务 |
五、结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以合作方式解决渔业资源保育与贸易自由的冲突 |
第一节 以单一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同一事实分别为不同目的条约规范所造成的管辖冲突的可行性 |
一、实际案例 |
二、国际司法组织管辖冲突的成因 |
三、以单一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同一事实分别为不同目的条约规范所造成的管辖冲突的可行性 |
四、结论 |
第二节 以一般法律原则支持单一管辖避免判决矛盾的可行性 |
一、法庭选择 |
二、礼让 |
三、一事不再理 |
四、结论 |
第三节 以合作解决渔业资源保育与贸易自由的冲突 |
一、合作的必要与合作的模式 |
二、合作后应如何阐释例外条款 |
三、结论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发表成果 |
后记 |
(7)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学术概述 |
一、国内主要研究状况 |
二、国外主要研究状况 |
三、本文研究的出发点、研究方法及创新 |
注释 |
绪论 |
注释 |
第一章 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环境法视角下的海洋生物资源及相关概念 |
一、海洋生物资源 |
二、海洋生态系统与海洋生物多样性 |
三、海洋环境 |
第二节 海洋法视角下的"养护"与"保护" |
一、"养护"与"保护"的联系与区别 |
二、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 |
第三节 本文研究的"国际保护"界定 |
一、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实然法"和"应然法" |
二、"后里约时代"不断发展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法 |
第一节 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法渊源 |
一、"实然"的国际法渊源 |
二、"应然"的国际法渊源 |
第二节 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习惯法 |
一、公海捕鱼自由及其限制的习惯法 |
二、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习惯法 |
第三节 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条约法 |
一、日内瓦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及其不足 |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其局限 |
第四节 "后里约时代"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法 |
一、《鱼类种群协定》和《公海渔船遵守协定》 |
二、粮农组织相关法律文件 |
三、《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 |
四、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公约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海洋鱼类资源保护的国际法 |
第一节 鱼类资源保护的习惯法 |
一、逐步限制公海捕鱼自由与鱼类资源保护的习惯法 |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鱼类资源保护中的演进 |
三、预警原则在鱼类资源保护中的演进 |
第二节 鱼类资源保护的条约法 |
一、全球性鱼类资源保护的条约法 |
二、区域性渔业组织或安排(RFMO/As) |
第三节 渔业争端解决及其国际法的适用 |
一、国际司法机构的渔业争端解决 |
二、区域性渔业争端:中日韩渔业争端为例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的国际法 |
第一节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的习惯法 |
一、逐步限制公海捕鱼自由与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的习惯法 |
二、预警原则在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中的演进 |
第二节 海洋哺乳动物国际保护的条约法 |
一、鲸鱼的国际保护公约 |
二、海豹的国际保护公约 |
第三节 海洋哺乳动物争端解决及其国际法的适用 |
一、白令海海豹仲裁案 |
二、澳大利亚诉日本"科学捕鲸"案 |
三、有关保护海豚的金枪鱼案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五章 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机制完善 |
第一节 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
一、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机制缺陷 |
二、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机制完善 |
第二节 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机制完善对中国的启示 |
一、中国渔业及与国际渔业法的接轨 |
二、中日韩渔区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一 西文人名索引 |
附录二 条约文件索引 |
(8)两岸旅游发展政策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1 |
绪论 1.1 |
研究背景 1.2 |
研究动机 1.3 |
研究问题与目的 1.4 |
研究架构与研究程序 1.5 |
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限制 1.6 |
名词诠释 2 |
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探讨 2.1 |
政策分析理论 2.2 |
观光旅游、行政与法规的关系 2.3 |
观光旅游政策制定与规划 2.4 |
观光旅游政策之执行 2.5 |
观光旅游政策公共部门的角色 2.6 |
旅游政治的政治学分析 3 |
两岸关系与相关文献回顾探讨 3.1 |
两岸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概述 3.2 |
两岸互赖关系 3.3 |
两岸旅游相关文献及研究现况分析 4 |
两岸旅游发展历程与现况概述 4.1 |
中国旅游发展的历程 4.2 |
台湾观光旅游发展历程 4.3 |
中国旅游现况概述 4.4 |
台湾观光旅游现况概述 4.5 |
两岸旅游市场比较分析 4.6 |
两岸旅游交流概述 5 |
两岸旅游政策 5.1 |
中国旅游政策 5.2 |
台湾观光旅游政策 5.3 |
大陆对台旅游政策 5.4 |
台湾开放大陆人士来台旅游政策 5.5 |
两岸旅游政策之进一步解析 6 |
两岸旅游行政组织概述与比较 6.1 |
台湾观光行政组织概述与现况发展 6.2 |
大陆旅游行政组织概述与现况分析 6.3 |
两岸观光旅游行政组织比较分析 6.4 |
两岸旅游民间组织比较分析 7 |
两岸观光旅游行政法制之概况 7.1 |
台湾观光行政法制法规 7.2 |
台湾旅游契约法制 7.3 |
大陆旅游行政法制法规 7.4 |
大陆旅游合同法制 7.5 |
两岸旅游协议概述 7.6 |
两岸旅游法制之比较分析 7.7 |
两岸旅游法律纠纷处理 8 |
两岸特色旅游政策案例概述 8.1 |
中国特色的旅游政策案例 8.2 |
台湾特色的旅游政策案例 8.3 |
两岸旅游特色发展政策案例的合作研析 9 |
研究结论 9.1 |
两岸旅游优劣势差异总结 9.2 |
两岸旅游政策基本比较异同 9.3 |
两岸旅游政策制定规划差异解析 9.4 |
两岸旅游政策开放对中国的影响 9.5 |
两岸旅游政策开放对台湾的影响 10 |
研究发现与研究建议 10.1 |
世界趋势与全球旅游发展新态势 10.2 |
两岸旅游政策健康发展新思维 10.3 |
研究发现与两岸旅游合作模式建议 10.4 |
研究限制与后续研究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
(9)中国现阶段渔业补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 |
1.5 论文主要创新点 |
2 补贴理论概述 |
2.1 补贴的定义与特征 |
2.2 补贴的分类与效应 |
2.2.1 补贴的分类 |
2.2.2 补贴的效应 |
2.3 补贴的经济学诠释 |
2.3.1 产业弱质论 |
2.3.2 幼稚产业论 |
2.3.3 产业地位论 |
2.3.4 相关利益论 |
3 渔业补贴及其影响分析 |
3.1 渔业补贴 |
3.1.1 渔业补贴的定义与分类 |
3.1.2 渔业补贴的效果分析 |
3.1.3 渔业补贴的效益分析 |
3.2 渔业补贴的影响分析 |
3.2.1 渔业补贴的作用 |
3.2.2 补贴对渔业的影响 |
3.2.3 渔业利润模型及其应用 |
3.2.4 渔业补贴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 |
4 典型国家与地区的渔业补贴状况 |
4.1 美国欧盟的渔业补贴 |
4.1.1 美国的渔业补贴 |
4.1.2 欧盟的渔业补贴 |
4.2 挪威冰岛的渔业补贴 |
4.2.1 挪威的渔业补贴 |
4.2.2 冰岛的渔业补贴 |
4.3 日韩渔业补贴 |
4.3.1 日本的渔业补贴 |
4.3.2 韩国的渔业补贴 |
4.4 加拿大的渔业补贴 |
4.5 秘鲁的渔业补贴 |
4.6 国际渔业补贴及其改革方向 |
4.6.1 国际渔业补贴综述 |
4.6.2 国际渔业补贴改革方向 |
5 中国渔业补贴政策的运行状况 |
5.1 中国的渔业概况 |
5.1.1 中国渔业资源情况 |
5.1.2 渔业生产情况 |
5.1.3 国际贸易情况 |
5.2 中国渔业补贴的基本框架 |
5.2.1 渔业补贴的性质和主体 |
5.2.2 渔业补贴的范围和依据 |
5.2.3 渔业补贴的种类和结构 |
5.2.4 渔业补贴的内容和形式 |
5.2.5 渔业补贴机制 |
5.3 中国渔业补贴的影响因素 |
5.3.1 世界贸易组织谈判 |
5.3.2 国际贸易政策 |
5.3.3 邻国渔业协定 |
5.3.4 渔民转产转业 |
5.4 中国渔业补贴政策的基本情况 |
5.4.1 渔业补贴的历史和现状 |
5.4.2 渔业补贴的来源和用途 |
5.4.3 渔业补贴政策的成效分析 |
5.5 中国渔业补贴政策的局限性 |
6 中国渔业补贴改革探索 |
6.1 渔业补贴结构和种类的调整 |
6.1.1 渔业补贴结构和种类的现状分析 |
6.1.2 渔业补贴结构和种类的调整依据 |
6.1.3 渔业补贴结构的调整思路 |
6.1.4 渔业补贴种类的调整思路 |
6.2 构建渔业补贴核算指标体系 |
6.2.1 中国渔业补贴核算的突出问题 |
6.2.2 国际通用的渔业补贴核算方法和模型 |
6.2.3 对几种补贴核算模型的评述 |
6.2.4 中国渔业补贴的核算方法 |
6.3 中国渔业补贴政策的实施策略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中国虾产业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表格目录 图形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动态 |
四、 研究思路、方法与框架 |
五、 创新点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第一章 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理论 |
一、 比较优势理论 |
二、 竞争优势理论 |
三、 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关系 |
四、 理论小结 第二章 世界虾产业生产和贸易格局 |
一、 世界虾产业生产现状 |
二、 世界虾产业贸易格局 |
三、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虾产业生产和贸易特征 |
一、 中国虾产业生产特征 |
二、 中国虾产业贸易主要特征 |
三、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虾产业比较优势与竞争力分析 |
一、 虾产业比较优势和竞争力研究方法 |
二、 数据来源 |
三、 虾产业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分析 |
(一) 虾类产品区域比较优势及国际比较 |
(二) 虾类产品总体比较优势及国际比较 |
(三) 中国虾类主产区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分析 |
四、 小结与评价 第五章 影响我国虾产业竞争力的因素分析 |
一、 要素条件 |
二、 需求条件 |
三、 相关和支持产业 |
四、 生产、储运、经营主体状况 |
五、 政府 |
六、 小结 第六章 国外虾产业发展的经验与借鉴 |
一、 泰国 |
二、 印度尼西亚 |
三、 越南 |
四、 巴西 |
五、 评述与启示 第七章 我国虾产业发展对策建议 |
一、 研究结论 |
二、 中国虾产业发展战略思路 |
三、 中国虾产业发展对策建议 |
(一) 按照比较优势原则,扩大虾产业生产 |
(二) 完善四大支撑体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 |
(三) 实施品牌营销,提高营销能力 |
(四) 转变政府职能,提供制度保证 |
(五) 加强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处理能力和组织建设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和主要科研工作 |
四、加入WTO对北海渔业的影响与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成立以来北海渔业企业的发展研究[D]. 张镇昌.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2]在WTO框架下解决IUU捕捞问题研究[D]. 李雯婷. 武汉大学, 2019(06)
- [3]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D]. 黄炎. 华东政法大学, 2018(12)
- [4]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D]. 魏德才. 吉林大学, 2017(03)
- [5]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07)
- [6]渔业资源保育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之研究 ——以贸易措施为手段[D]. 周怡. 武汉大学, 2011(07)
- [7]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研究[D]. 刘丹. 复旦大学, 2011(12)
- [8]两岸旅游发展政策的比较研究[D]. 陈清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0(10)
- [9]中国现阶段渔业补贴问题研究[D]. 毕建国. 中国海洋大学, 2010(06)
- [10]中国虾产业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研究[D]. 袁新华. 南京农业大学, 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