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张小余[1](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指出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邱悦[2](2021)在《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际社会在此共识上不断将生育权理论纵深发展,不仅关注到传统婚姻关系中夫妻的生殖健康、医疗保健等权利,还对服刑人员这一特殊权利主体的生育权保障做出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国际条约与宣言以保障生育权这一基本人权。为了确保这一从宽泛的人权能够具化为明确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典》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穿全文,并通过具体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使生育权具有了权利属性和救济途径,在此基础上生育权保障有法可依。但我国有关服刑人员的生育权保障制度构建滞后,服刑人员的生育权长期处于未丧失、不能行使的“休眠”状态。理论层面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之相冲突的是具体实践层面服刑人员享有生育权但无法实现行使自由,权利架空成为常态。因此本文对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进行预设,使服刑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生育自由,以提高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水平,将具体民事权利落到实处。本论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首部为绪论,对比国内外研究现状从理论与实践出发简要阐述了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重点。第一章介绍了生育权的权利内涵与外延,梳理生育行为的法律性质找寻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依据,并从中提炼出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从人权、宪法基本权利、民事权利层面介绍了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为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体系提供完备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阐述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的行使障碍,多角度分析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休眠”的成因。第四章对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制度进行预设,对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保障原则、基础条件、限制条件做出初步设想。第五章则对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程序流程进行规定,与现有制度进行衔接并不断完善,同时对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监督管理、救济途径进行制度构建,以期形成完备可行的制度体系。
雷奥[3](2021)在《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的腾飞、科技的兴盛、教育的普及为当今社会注入源源不断的蓬勃前进动力,我国女性的面貌也焕然一新,各个岗位中不乏优秀的女性从业者。其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对婚姻持更为审慎的态度,晚育甚至不婚日益普遍。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单身女性可以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质疑;2019年国内首例“冻卵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未有定论;最近,全国人大代表孙伟又提出一条关于“禁止医疗机构为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建议,引发公众热议。值得肯定的是,单身女性开始提出实现生育权的诉求,这本身就是新的观念与传统观念冲突的缩影。问题已经出现不可回避,那么当单身女性希望实现生育权时,是否可以允许其行使生育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又该如何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值得深思。本文首先从生育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对生育权概念、属性以及基本内容进行界定,得出单身女性同为生育权主体,且该生育权属性为基本人权的结论;其次,通过论证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正当性及实现的可行性,从理论和实践上,为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再次,对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价值和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中存在单身女性生育权立法位阶低、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法律途径匮乏以及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最后根据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一是从宪法、普通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三个层面,建立起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规范体系;二是从提供合法生育途径与完善配套制度两方面,为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提供制度性保障;三是对单身女性生育年龄、生育资格,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进行限制,并且明确单身女性违反法律责任承担,以此来规范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本文旨在深入思考时代热点问题,通过规范单身女性生育行为,保护其生育权益,在完善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同时,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
夏婷[4](2020)在《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的法律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基层民主的重要组织,也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点。但在实施管理活动中其不作为侵权的现象非常普遍,极大损害了村民权益,不利于基层自治的良性运作,应当在理论和制度上予以重视。所谓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是指村民委员会在从事管理性活动的过程中,以消极、回避、抑制的方式不履行管理职责及其作为义务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生活中扮演了基层自治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三种角色,据此可将其不作为行为分为三类:村民自治中的不作为行为、行政机关委托事务中的不作为行为以及法律法规授权事务中的不作为行为。当前对于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的救济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应逐一予以完善。然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不明是阻碍其有效救济的重要原因,故应先明确其行政法地位后逐一分析探析其救济中存在的问题。从多个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村民委员会三种不作为行为的救济途径存在多种问题。其一是村民自治中不作为行为的救济虚置,法益保护范围受限,没有实质救济结果,暂未设立村民委员会明细责任的承担机制;其二是行政机关委托事务中不作为行为的救济不力,不仅救济程序不明,而且救济效果也十分有限;其三是法律法规授权事务中不作为行为的救济失序,包括起诉期限起算点界定不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公、司法审查标准混乱以及履行判决的内容履行程度不统一。针对上述问题,应当构建三重救济体系。在现有的救济途径中有针对性、有顺序地选择救济方式可以更准确地保障村民权益。与此同时,针对各个救济方式存在的问题予以专门完善,可以最大程度保障村民权益。首先,将村党支部的监督加入不作为行为的自治救济程序之中,落实村民委员会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自治救济实质有效。其次,行政救济比自治救济更有权威又比司法救济更为迅速,是救济中的关键环节,应当明确行政救济的救济程序及救济范围。最后,完善行政诉讼救济。一是将村民自治中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纳入司法救济之中;二是具体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的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以村民提起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为起算点,以对村民权利造成现实、紧迫、急切的危险为“紧急情况”;三是明晰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原被告双方的证明责任,村民可以主动要求申请回执,可主动录音录像,也可依村民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地记录为证明,村民委员会除应尽一般行政机关不作为地证明责任外,还应就不作为行为的积极主张承担积极证明责任;四是统一对不作为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度,不以召开村民会议这一形式判断是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同时为切断形式判断导致的村民权益无法救济,建议对村民会议决定可提起附带性审查;五是明确判决履行的内容程度,允许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实际情况作出由具体履行义务内容的判决,包括具体履行职责及履行期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5](2020)在《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金府办发[2020]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第87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20年5月28日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落实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创新本区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张钰莹[6](2020)在《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生育政策,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问题,同时在计划生育中融合了优生优育的理念,使得我国人口素质在控制数量规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还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为了能够让生育政策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落实,生育政策被写入《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当中,在42年来的立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提高了计划生育的权威性,同时为生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生育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政策与法律的良好互动。法治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注重形式合法性,实质法治在形式法治基础上融入了基本人权等价值,二者的统一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稳定。可以说我国生育政策已经基本实现了从国家政策向法律制度的形式性转变,在法治建设的推动下,生育政策展开了实质法治化的转变,将奖励扶助机制、技术服务、权利救济等内容都纳入到法律中,确认了公民生育方面的一系列权利,使得计划生育不再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开始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有助于实现人口事业发展和保护公民生育自由的双赢局面,优化我国人口结构,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但是在生育政策法治化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与生育权相关的法律条文较为分散;生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仍有以强制性行政手段为主的情况,对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利用不足;奖励扶助政策未能充分缓解公民的生育压力;公民生育权遭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较少。正是因为这些问题,使得公民在生育选择时需要顾虑的因素过多,因而不敢生、不想生。面对生育率逐渐降低、老龄化不断深化,我国也许后期会选择放开在生育数量上的限制,但这并不代表会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推动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更加全面地维护好公民权益,为公民生育提供支持。一方面我们需要了解生育政策法治化的进程,搜索我国目前发布的与生育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这些规定对计划生育的实施以及对公民的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对法治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分析。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从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思考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完善路径,同时也要结合公民在生育时实际遇到的困难去思考如何在法治化过程中能够为公民解决生育问题。因此,我们可以推动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向以家庭为主导的计划生育转变,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加快推动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更好地规范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同时督促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凝聚多方力量,为生育的女性提供良好的保健服务,为女性减少失业风险,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育儿过程,为双职工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多样化的生育服务来减轻公民在生育上的负担,引导公民们负责任地做出生育选择。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每个人前进的一小步汇聚成国家前进的一大步,只有对我国生育事业的方方面面重视起来,才能优化人口结构,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推动国家长远的进步和发展。
李树静[7](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指出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翟磊[8](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吴钶[9](2019)在《我国传染病应对制度问题及完善研究》文中提出传染病自古以来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2003年“非典”疫情(SARS)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沉重打击。“非典”过后,国家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逐步建立了传染病防控体系,我国传染病防控能力迅速得到加强。随着环境变化和社会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及全球一体化的影响,近年来我国面临着传染病流行的新态势,一方面国际上每隔几年就会出现一种新发传染病引起局部暴发或流行,另一方面国内一些原本已经消灭或消除的传染病死灰复燃,传染病应对面临了很多新的问题。我国虽然构建了以《传染病防治法》为基本法的传染病应对法律制度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诸如传染病防治机构行政主体资格不明确、专业技术与执法分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落实缺乏法律有力保障、多部门管理传染病协调机制不畅、个人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亟待解决。在传染病控制措施的落实中,也面临着执行效能与权益保障如何平衡、补偿机制如何建立和完善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传染病应对制度现状的描述与分析,探讨传染病应对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完善建议。本文共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传染病应对中的多元防控主体及存在的问题。本章对传染病的内涵与应对主体的选择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我国传染病应对的各类主体,最后提出了目前我国传染病应对主体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传染病应对机制及存在的问题。本章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比较了我国和域外传染病的分类管理机制;第二部分描述了我国传染病疫情发现及报告机制;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的多元应对机制;第四部分对比介绍了域外传染病的应对机制,第五部分就我国传染病应对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三章,传染病应对中公民权益保障及存在的问题。在传染病控制措施的落实中,对传染病病人及相关人员的权益保障一直没有被重视,如何兼顾传染病防控措施执行效能与权益保障一直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一个难题。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和劳动权容易受到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直接影响,如何平衡传染病患者隐私权及相关人知情权也存在问题。传染病补偿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又往往直接影响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而影响传染病的发生。本章重点就传染病应对中的权益保障及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第四章,完善我国传染病应对制度的建议与设想。本章针对前三章提出的问题从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设想,分别是:1、完善传染病应对顶层设计2、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及应对机制3、完善传染病应对中公民的权益保障和补偿机制。
张小宝[10](2019)在《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将男女平等与国家社会发展相结合,以国家最高政策的形式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发展的一项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总政策。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确立,从一项政府承诺发展为一个不断完善并日益丰富的运行体系,在推动我国男女平等事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局战略高度,对如何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要求。因此,系统地梳理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进程,探索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策略,既是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的题中之义。所以,本研究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的研究局限,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微观与宏观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策略建构相结合,从党和国家对男女平等认识的发展变化、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体系的生成与建构及对男女平等突出问题的解决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和归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从理论上廓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人对“妇女问题”的社会属性、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认识变迁,揭示这些思想理论的核心构成、阶段性特征和新发展,以阐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探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及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的伟大实践,重点回顾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政策等方式推动男女平等与国家发展进步共赢的重要举措,揭示党运用法律政策推动男女平等的延续和发展。第三部分从国内妇女发展状况、国际社会推动妇女发展的潮流及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拓展三个层面分析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梳理1995年前后到2012年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的执政纲领层面的确立,呈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由一项国家承诺发展为一个内含组织机构、规划纲要、法律政策、监测评估在内的国策运行体系的过程,并以此期间中国妇女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研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研究在新时代妇情新变化、中国共产党男女平等新思想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同作用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相关机制、激发妇女主体潜力等方面的新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研究党和政府直面弱势妇女和农村妇女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难题,推动新时代中国男女平等事业不断走向深入。第五部分研究新时代背景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内在局限及国策运行的外部环境来理解和认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问题;然后,立足新的历史起点,探讨如何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配套措施、增强机构建设、优化国策实施的外部环境等方面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总之,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拓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正视不同时期中国男女平等的现实情况和妇女发展的现实需求,推动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取得突破性成就;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逐渐走向深入的历史图景。但是,面向新时代背景下“三个平等”的新观点给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面临着内在机制的不健全和外部环境的不完善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对此,党和政府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更加科学化、现代化、系统化的方式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
二、依法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依法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 |
二、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是我国《民法典》的应有之意 |
三、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重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重点 |
第一章 服刑人员生育权概述 |
第一节 生育权的法律性质 |
一、生育权是重要的基本人权 |
二、生育权是我国一项宪法性权利 |
三、生育权是我国一项民事权利 |
第二节 保障服刑人员生育权的法律依据 |
一、国际法依据 |
二、国内法依据 |
第二章 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 |
第一节 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
一、基于人权、宪法基本权利保护 |
二、基于刑罚的有限性 |
三、基于人格权的权利外延 |
第二节 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必要性 |
一、人权保障的具体化体现 |
二、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需要 |
第三章 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实现障碍 |
第一节 服刑人员生育权“休眠” |
第二节 法律规定不充分 |
一、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不明确 |
二、私法保护欠缺 |
三、法规零散不系统 |
第三节 监禁行刑条件限制 |
一、监狱医疗、卫生设施条件有限 |
二、监狱专项财政经费不足 |
第四节 服刑人员抚育子女困难 |
一、政府部门帮扶层次过浅 |
二、民间组织帮扶不规范 |
第四章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条件与限制 |
第一节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法定原则 |
三、适度限制原则 |
四、损害最小化原则 |
第二节 服刑人员生育权行使的基础条件 |
一、登记结婚为前提 |
二、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 |
三、服刑人员及配偶具有生育意愿 |
第三节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限制规定 |
一、年龄限制 |
二、生理机能限制 |
三、刑罚种类限制 |
四、人身危险性限制 |
五、抚养条件限制 |
第五章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程序与监督救济 |
第一节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程序 |
一、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审批程序 |
二、服刑人员生育机会的提供方式 |
三、女性服刑人员生育期间服刑方式的变更 |
四、女性服刑人员生育期间与刑期的计算衔接 |
第二节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监督管理 |
一、监狱机关的执法与监督 |
二、服刑人员生育期的狱外服刑监督 |
三、服刑人员的申诉制度 |
第三节 服刑人员生育权的救济途径 |
一、生育机会救济 |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救助 |
三、生育权的侵权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生育权相关理论 |
(一)生育权的概念 |
1.域外生育权的概念 |
2.国内生育权的概念 |
3.本文生育权的概念 |
(二)生育权的属性 |
1.身份权说 |
2.人格权说 |
3.基本人权说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1.生育决定权 |
2.生育信息知情权 |
3.生育保障权 |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正当性及实现的可行性分析 |
(一)单身女性生育权正当性分析 |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可行性分析 |
1.医学技术进步奠定技术基础 |
2.社会观念转变奠定思想基础 |
3.域外保护实践奠定经验基础 |
三、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价值和现状 |
(一)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价值 |
1.保障单身女性基本人权 |
2.符合社会发展人口需求 |
3.推动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 |
(二)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现状 |
1.立法保护现状与评析 |
2.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侵权案例 |
3.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建议 |
(一)建立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规范体系 |
1.宪法层面 |
2.普通法律层面 |
3.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层面 |
(二)为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提供制度性保障 |
1.明确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合法途径 |
2.完善单身女性生育权配套保障制度 |
(三)规范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 |
1.对单身女性生育年龄进行限制 |
2.对单身女性生育资格进行限制 |
3.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进行限制 |
4.明确单身女性违反法律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的法律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与村民委员会相关的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第2章 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的概述 |
2.1 村民委员会的概念及其行政法地位 |
2.1.1 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
2.1.2 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法地位 |
2.2 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的概念与类型 |
2.2.1 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的概念 |
2.2.2 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类型 |
第3章 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救济的困境表征 |
3.1 村民自治中不作为行为的救济虚置 |
3.1.1 救济效果差强人意 |
3.1.2 责任承担机制严重缺失 |
3.1.3 法益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
3.2 行政机关委托事务中不作为行为的救济不力 |
3.2.1 救济程序模糊不清 |
3.2.2 救济程度疲软乏力 |
3.3 法律法规授权中不作为行为的救济失序 |
3.3.1 起诉期限起算点规定不清 |
3.3.2 举证责任分配设置不公 |
3.3.3 司法审查标准刚性不足 |
3.3.4 判决履行程度要求不明 |
第4章 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救济的三重化构建 |
4.1 第一重救济:夯实自治救济 |
4.1.1 自治行为中不作为行为以自治救济优先 |
4.1.2 村党支部介入自治救济 |
4.1.3 实行责任奖惩机制 |
4.2 第二重救济:健全行政机关救济 |
4.2.1 委托行为中不作为行为以行政机关救济为主 |
4.2.2 明确受理与审理程序 |
4.2.3 扩大救济种类与方式 |
4.3 第三重救济:完善行政诉讼救济 |
4.3.1 对授权行为中不作为行为实行司法救济终局原则 |
4.3.2 扩大法益保护范围 |
4.3.3 确定起诉期限起算点 |
4.3.4 合理配置举证责任 |
4.3.5 统一司法审查标准 |
4.3.6 明确履行判决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一、工作目标 |
二、工作机构 |
(一)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
(二)行政调解委员会 |
(三)行政调解工作室 |
三、工作范围 |
四、工作原则 |
五、工作重点 |
六、工作方式 |
(一)直接调解 |
(二)间接调解 |
(三)公开调解 |
(四)联合调解 |
七、工作程序 |
(一)简易程序 |
(二)一般程序 |
(三)特别程序 |
八、组织保障 |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二)全面梳理基础工作 |
(三)分步完成组建工作 |
(四)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
(五)优化资源整合及保障工作 |
附件1 |
附件3 |
(6)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概述 |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理论分析 |
一、生育、生育权与生育政策的联系 |
二、生育政策与法治的关系 |
三、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实质 |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
一、现实基础 |
二、价值取向 |
第二章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与法治化进程 |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的产生与发展 |
一、我国生育政策的产生 |
二、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
一、生育政策形式法治化的发展 |
二、生育政策实质法治化的发展 |
第三章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
一、国家层面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
二、地方层面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不足 |
二、生育行政部门以强制性手段为主 |
三、生育保障制度与措施不完善 |
第四章 对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与生育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一、将生育权纳入宪法条文 |
二、完善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 |
三、明确法律主导地位 |
四、统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 |
第二节 探索新型生育治理方式 |
一、建立指导性生育治理模式 |
二、计划生育以家庭计划为主 |
三、规范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 |
第三节 推动生育保障制度与措施的完善 |
一、拓宽生育权利的救济途径 |
二、调整完善奖励扶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8)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9)我国传染病应对制度问题及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传染病应对中的多元防控主体及存在的问题 |
一、传染病的内涵与应对主体的选择 |
(一)传染病的内涵与特点 |
(二)传染病的有效应对需要多元主体 |
(三)域外传染病主要应对主体 |
二、我国传染病应对的多元防控主体体系 |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 |
(二)卫生防疫站 |
(三)卫生监督机构 |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五)出入境检疫机构 |
(六)公民与社会团体 |
三、传染病应对多元防控主体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执法主体与技术主体相分离 |
(二)多部门执法体制存在问题 |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不明确 |
(四)传染病防治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 |
(五)公民与社会团体的参与和责任机制均不完善 |
第二章 传染病应对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
一、传染病的分类管理机制 |
(一)域外分类管理机制 |
(二)我国的分类管理机制 |
二、传染病疫情发现与报告机制 |
(一)医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报告 |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动搜索 |
(三)其他主体主动报告 |
(四)舆情监测及政府热线信息反馈 |
三、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的多元应对机制 |
(一)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措施 |
(二)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和暴发疫情的处置 |
(三)散发病例的调查处置 |
(四)传染病健康教育与健康宣传 |
(五)传染病风险评估 |
(六)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
四、域外传染病应对机制 |
(一)美国的传染病应对机制 |
(二)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传染病应对机制 |
(三)日本、韩国的传染病应对机制 |
(四)港澳台地区应对机制 |
五、我国传染病应对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新发传染病或新输入国内传染病发生时应对缺乏法律依据 |
(二)乙丙类传染病控制措施无法保障有效落实 |
(三)传染病未落实分类管理 |
第三章 传染病应对中公民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传染病应对过程中公民权益保障不足 |
(一)隔离措施欠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 |
(二)传染病控制措施直接影响公民财产权益 |
(三)传染病患者隐私权及相关人知情权间的平衡不够 |
(四)传染病患者劳动权保障不充分 |
二、传染病应对中的补偿机制 |
(一)传染病防控补偿机制不完善 |
(二)重症传染病病例医疗费用的补偿机制 |
(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机制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传染病应对制度的建议与设想 |
一、完善传染病应对防控主体的顶层设计 |
(一)开展传染病防控机构改革 |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 |
(三)完善部门和区域间传染病防控的协作机制 |
二、完善传染病相关立法及应对机制 |
(一)完善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 |
(二)完善传染病分类管理机制 |
(三)加强传染病疫情的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 |
三、完善传染病应对中的公民权利保障和补偿机制 |
(一)完善传染病控制中的公民权利保障 |
(二)完善传染病控制中的补偿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
(一)国内关于男女平等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 |
(三)国外相关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 |
(一)私有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 |
(二)无产阶级解放道路是妇女解放的根本道路 |
(三)妇女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伟大作用 |
二、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 |
(一)“四权”是中国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总根源 |
(二)在革命斗争中求解放,在参与生产中求平等 |
(三)劳动妇女是争取男女平等的主体力量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 |
(一)邓小平男女平等观 |
(二)江泽民男女平等观 |
(三)胡锦涛男女平等观 |
(四)习近平男女平等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孕育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初步探索 |
(一)动员妇女参政议政,争取男女政治权利平等 |
(二)打破封建土地制度,争取男女经济权利平等 |
(三)实行婚姻制度改革,争取妇女婚姻自由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面探索 |
(一)男女平等成为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
(二)颁布《婚姻法》构建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
(三)保障妇女参加普选和民主建政 |
(四)强调同工同酬与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
三、改革开放初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新探索 |
(一)修改《婚姻法》,应对新时期婚姻新问题 |
(二)直面妇女参政低谷,切实维护妇女参政权利 |
(三)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深化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
(四)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及逐步完善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和确立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建构 |
(一)明确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组织体系 |
(二)制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纲要规划体系 |
(三)构筑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执行的法律政策体系 |
(四)建立科学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监测评估体系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的初步推进 |
(一)多措并举保障妇女就业创业 |
(二)齐抓共管积极推动妇女参政 |
(三)多部门联合共促妇女成长成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发展 |
一、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新机遇 |
(一)新时代妇女发展的新样态 |
(二)习近平男女平等的新思想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
二、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新进展 |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的突破性成果 |
(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凸显妇女的主体地位 |
(三)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
三、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问题的新突破 |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
(二)助力贫困妇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
(三)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村民自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妇女发展问题凸显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度亟需加强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受阻的原因分析 |
(一)地方政府对男女平等的重视程度有限 |
(二)相关机构的权威性与协调性不足 |
(三)性别平等文化环境尚未形成 |
三、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来发展的着力点 |
(一)完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 |
(二)健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配套措施 |
(三)增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构建设 |
(四)营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文化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四、依法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研究[D]. 邱悦. 兰州大学, 2021(02)
- [3]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障研究[D]. 雷奥.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2)
- [4]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的法律救济研究[D]. 夏婷. 湘潭大学, 2020(02)
- [5]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J].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07)
- [6]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D]. 张钰莹.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8]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我国传染病应对制度问题及完善研究[D]. 吴钶.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6)
- [10]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D]. 张小宝.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