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唐佳伟[1](2021)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速裁程序以提升诉讼效率为目标,具有兼顾公正与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功能。自设立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缩短了办案周期,提升了办案效率,同时也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适用率方面,该程序在试点阶段适用率尚可,但在正式确立后却有明显的回落趋势,主要原因在于办案人员不愿用、不善用速裁程序,以及对于适用条件的规定不够合理。在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庭审形式化现象严重,控辩协商的平等性和合法性保障不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不到位,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充分。同时关于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是否过高以及能否上诉目前也存在着争议。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针对程序适用率不高的问题,一方面可以尝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刑拘直判,简化中间环节,为办案人员减负,消除他们的畏难情绪;另一方面,修改法律规定,构建层次分明的程序适用体系。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重视当面讯问核实情况的重要性。重点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核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防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同时也要加强对被告人知情权、辩护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在立法上,对于速裁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应予以适当降低;对部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郭汝钊[2](2021)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 ——以广东省X市为例》文中提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研究的热点。辩护率低是刑事辩护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奠定了基础,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又一大进步。2017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实施以后,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得到扩大,被告人的地位得到提高,但也难以与强大的公诉机关抗衡。因此,需要从立法及司法方面探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也是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维护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键。文章对广东省X市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剖析当前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此来夯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先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来源及现状进行概述,并提出文章的研究方法,再对该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依据进行总结归纳,然后对广东省X市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工作情况的调研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不仅仅在覆盖广度方面有要求,在辩护质量方面也有要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存在覆盖范围方面比较窄、辩护有效性较低、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流于形式问题。最后,文章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了:其一,逐步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包含覆盖范围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扩大受援助对象范围。其二,提高辩护的有效性,包含提高被追诉人的辩护有效性、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辩护有效性以及借鉴民事案件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其三,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文章建议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人、保障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经费以及强化值班律师的监督者功能,促进控辩双方地位平衡。
乔杉[3](2021)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程序简化及其正当性——以“整体观察法”为视角的分析》文中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辅相成。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并非是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遇。效率价值无法证立认罪认罚程序简化的正当性。诉讼合意、权利放弃对价说本质上相通,但适用范围有限,达成有效合意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引入"整体观察法"的理念,将正当程序保障前移至认罪认罚案件审前阶段,引入三方诉讼构造,强化审前阶段辩护权的行使,可以进一步扩大简化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为达成有效合意提供制度基础。
魏珂[4](2021)在《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经过2014年试点再到2018年通过《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以来,对于解决我国轻微刑事案件案件积压、缓解实务部门办案压力等起到了重要作用。2018年7月,中央政法委提出要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司法机构职能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制度体系。面对如何构建我国的轻罪诉讼体系,以及如何解决在实践过程中速裁程序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从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研究入手,基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同时参考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以此来推动、促进我国轻罪诉讼体系的构建。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刑事速裁程序的界定、价值、以及法律定位上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内容进行阐述。首先笔者介绍了刑事速裁程序的由来,从比较法视野下以及历史的角度上进行考量,我国速裁程序的诞生不仅是顺应国际社会时代潮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针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具备的简易性、高效性、以及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性的特点来对速裁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除此之外,本章也从法理上常论述的公平正义的角度论述了速裁程序的价值体现。最后,考虑到速裁程序作为我国一种新设立的司法制度,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现有诉讼体系甚至轻罪诉讼体系进行了解与构建,必须厘清其在我国立法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司法制度的关系。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代表性国家的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了简要的概述。笔者主要针对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和英国、大陆法系国家的意大利以及德国进行了与速裁程序相关制度的阐述,将其与我国速裁程序进行对比,使其能为我国速裁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价值。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了现象阐述以及原因分析。笔者结合具体的法律规范,首先对我国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描述了在当前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适用范围的标准下存在的“重罪轻刑”问题,并通过相关的数据对此进行佐证。其次对我国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中的“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质疑,并结合相关情况进行论述。最后,在此基础上为了使我国的速裁程序更加完善,保障速裁程序的实施过程更加顺利,同时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笔者配套制度的完善即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角度来谈论在此部分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本文第三部分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完善建议。为了更利于我国轻罪诉讼程序的构建、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中的轻重罪理论有机结合,同时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笔者建议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中,应当调整速裁程序“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范围,将其改造为以轻罪为标准的适用范围;同时,应当调整“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改造这一法条表述;最后,对速裁程序配套设置的完善,尤其是为了更好的对被告人进行权利保护,致力于形成与多层次化的轻罪诉讼体系相对应的多层次的律师服务体系,笔者对此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李丹阳[5](2020)在《刑事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以公诉案件为视角》文中指出刑事简易程序起源于英国,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发展历史悠久,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诉讼环节的简化和快速高效的审判流程对刑事诉讼具有不可替代作用。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发展较晚,国内学者曾多次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简易程序,直至1996年简易程序正式确立,2012年对简易程序进行了一次修改,相关规定逐步细化,多年来《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重要地位一直未改变。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简易程序也在不断完善与国际司法接轨。本土化的刑事简易程序体系要注重整体布局,实现简化审理实质性提速的同时规划好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维度关系。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简易程序不能正常发挥程序作用,比如程序类型单一,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完善,检察机关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办案效率低,办案过程注重犯罪事实认定,绩效考核对办案数量的硬性要求等,使得简易程序的社会评价降低,公民对简易程序的诉讼期待不高。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是我国的快速审判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为了规范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有必要梳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我国完善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体系。综合考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简易程序具体分类构成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简易程序辅助制度可以借鉴。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首先提高简易程序审判效率,简化庭审环节,改变检察机关出庭规定,调整审理期限。诉讼真实与实体真实的争论不能解决实践问题,简易审判倾向于诉讼效率,法庭调查、辩论围绕量刑问题才是庭审内容的实质简化,域外国家和地区缩短诉讼期间、取消无关大局的诉讼环节的做法值得借鉴。然后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立法上规定量刑优惠,扩大诉讼管辖范围,让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得到公正裁决。其次,构建多元化的简易审判程序,具体而言包括处罚令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类型的简易程序。文中借鉴了德国、日本处罚令程序规定,尊重被告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如罪行轻重、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分类标准。再者,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给予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提高值班律师专业素质、保障被告人知悉权,让被告人在诉讼中明晰所处的诉讼状态和案件进展。简易程序的诉讼权利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基本诉讼权利和自主认罪认罚的权利,完整的权利告知直接影响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和诉讼地位,从而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效果。最后,理清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讨论将速裁程序归入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完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构成的审判程序繁简分流机制。
白宇[6](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咸友慧[7](2019)在《我国刑事速裁案件中的证明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所研究的是刑事速裁案件证明标准的差异性问题,即与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相比,刑事速裁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适度性降低?如果能够降低,设置怎样的证明标准才是合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历来是我国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随着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于其证明标准的设置问题更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坚持证明标准同一说的学者从体系解释、价值位阶以及本末关系等角度论述了以刑事速裁案件为代表的认罪认罚案件,其证明标准具有不可降低性。而主张证明标准差异说的学者则从定罪与量刑、重罪与轻罪、基本事实与次要事实以及程序要件等方面论述了刑事速裁案件证明标准降低的可能性。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来看,刑事速裁程序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实现刑事程序体系多元化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除成果以外试点工作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我国刑事速裁案件适用严格的证明标准是具有现实困境的,首先由于证明标准的高要求,法官主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意愿不高而导致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低。其次,由于严格证明标准的束缚,审判机关的工作量并未有效减少而使得诉讼效率提升的实效性受到减损。最后,由于刑事速裁案件的程序简化使得其难以满足严格证明标准的程序性要求。无论是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经济学分析还是从美德速审案件证明标准的考察来看,差异性证明标准都是我国刑事速裁案件证明标准的理想选择。相较于普通案件,对刑事速裁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适度降低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是,证明标准的降低必须以一定的制度保障为依托,因此必须从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保证认罪认罚的记录和公开透明以及赋予被告人认罪认罚撤回权等方面对刑事速裁案件差异性证明标准提供制度保障。
陆海[8](2019)在《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改革刑事领域中实践性的前沿问题。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速裁程序之前,围绕着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实务界已经启动了大规模的立法试验。2014年起,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在18个城市展开,此次试点经全国人大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推,旨在减轻司法压力。2016年、2017年“两高”分别公布的《刑事速裁试点中期报告》与《认罪认罚试点中期报告》表明,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着效果。然而从整体上研究,在立法层面,我国尚未形成层次性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存在一些交叉重合的问题,配套措施的设置也不够科学;在司法层面,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方式、量刑减让、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本地化差异,试点期间暴露出来的操作标准不统一、人权保障不足、值班律师角色不明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因此,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具体规则设计,赋予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是我国刑事速裁制度改革的应然选择。从改革的态度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研究,首先要厘清作为改革对象的刑事速裁程序之范畴。在理论上,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包括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等在内的所有快速审判程序;狭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仅仅指被告人认罪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量刑多为社区服务和罚金刑的速裁程序。从认罪、轻罪、协商这些刑事速裁程序内涵的因素,可见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割裂的个体,而是交叉结合的整体。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依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是刑事诉讼程序在朝着科学化、精细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简易程序类型。诉讼价值观、刑罚目的观、法律实用主义、权利本位主义等观念的转变,为各国构建刑事速裁程序提供了理论支撑。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改革其次需要全面把握其理论基础、价值目标以及改革背景,如此才能保证改革路径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控制犯罪是刑法的目的之一,刑事速裁程序的规范适用能够鼓励被追诉人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进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刑事速裁程序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前提,法官裁判时会在量刑上予以优惠,从而使其能尽快从诉累中解脱出来,有效避免被告人与社会的长期脱节。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包括诉讼程序的多元化、起诉便宜主义、当事人核心主义的内涵。在经济理性的影响下,只有注重法律的实用主义价值和效率价值,设置与其重要性、复杂性对应的诉讼程序,才能应对复杂多样的刑事案件。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既是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现实需求、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也是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与刑事诉讼构造调整的必然反映。厘清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理后,只有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出发,才能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实践作出有效的分析。尽管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对刑事诉讼效率的促进已经被三年有余的试点所证明,并且被纳入了《刑事诉讼法》规范之中,但在立法层面仍然属于崭新的尝试。故有必要对域外先进、成熟的法律规则进行学习与借鉴,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提升在刑事速裁程序规范方面的立法能力。基于此,通过选取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域外典型国家,以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不同刑事诉讼规范特色概括切入,介绍与分析前述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轻微刑案简化处理的主要规定,从该类制度的适用、建构、选择及救济四个方面,在比较和归纳不同国家规范方法的基础上,提炼出可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修缮参考的立法启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建制的过程中,域外的相关经验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但要真正发挥其对我国各项具体程序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以对该项程序的清晰认知为前提。对于我国而言,刑事速裁程序并非是全新的舶来之物,而是一直属于轻罪案件快速办理制度中的有机组成。从我国近代有关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立法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速决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的刑事和解程序以及近年来与速裁程序有关的工作意见或办法,展现了我国速裁程序立法发展的过程。2014年,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在18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2016年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扩大了刑事速裁适用范围。2018年10月26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刑事速裁程序”以专节的形式被纳入立法体系,与之相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等制度也反映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法律实证研究较之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的补强意义,能够让研究者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情况。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地区的实施,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缓解了刑事案件司法诉讼的压力,为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开创了良好路径。特别是当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1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其处理轻罪案件的分流功能迅速增强,更为契合刑事司法圈扩大的需要,在试点地区也获得了本地化的改良与发展。但另一方面,速裁程序在一些地区依旧存在适用保守、落实不够等情况,适用率尚存一定的进步空间。更值得重视的是,量刑减让标准的不统一、被告人诉讼权益保障力度的不足等问题,使刑事速裁程序的科学性、合法性无法完全落实,这都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机遇。作为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轻罪快速审理方式之一,刑事速裁程序无论是在其他国家还是在我国都表明其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如果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不能彰显,刑事案件就难以实现繁简分流,也无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宏大改革目标。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首先,应当在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案件层面和主体层面来设计刑事速裁程序的体系化标准。其次,从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四个方面,来制定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改革方案。最后,行之有效的刑事速裁制度应当有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因此配套措施的完善必不可少,庭前认罪机制、量刑减让机制、值班律师制度、社区矫正机制等一系列与速裁程序相关的配套措施亟待进一步完善。
柴苗苗[9](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2016年开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只是“完善”,并非“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刑罚的宽缓化;二是通过繁简分流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是,减少控辩双方在定罪方面的对抗性,实现程序简化和量刑从宽的合作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破了传统诉讼程序中各诉讼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必然带来刑事诉讼的新变化和新效果。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系统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范畴、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反思我国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模式,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字面含以上看,可分解为“认罪”、“认罚”、“从宽”三个元素。要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必须逐步解释这三个元素的含义,进而对这三个元素的内在关系进行论证,最终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其实体性和程序性可以从“认罪”、“认罚”“从宽”等字面含义中解读而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并不是一蹴而就,是从宽思想在历史长河中积累而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其正当性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理论基础的支撑。人身危险性理论、刑罚谦抑性理论和刑罚效益理论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从宽处罚,一方面,体现了刑罚的宽容与仁慈;另一方面,从宽处罚并非任意而非,从宽幅度必须满足预防犯罪的需求。程序主体性理论、协商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基础。被追诉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应当享有决定程序进程及方向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选择,也体现其实体与程序结合的性质,追求实体结果公正底线基础上的程序效率最大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域外成功经验的借鉴,域外国家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称为有罪答辩,域外有罪答辩可以引起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处理。在实体方面,有罪答辩从宽通过辩诉交易完成,辩诉交易作为一项程序制度,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根据从宽交易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定罪及量刑从宽、定罪从宽和量刑从宽三种模式。在程序方面,根据案件性质及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罪答辩可以作审前程序简化处理,审判程序简化处理及刑事和解程序处理。通过对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比较,为我国提供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列为司法改革的内容后,在立法与实践领域得以迅速发展。在立法方面,国家机关颁布了全国性立法文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各试点城市在全国性立法文件的指导下,颁布了各种地方性立法文件,增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可操作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两年期间,部分城市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了特色模式。本文选取了杭州模式、西安模式、郑州模式作为样本,分析出各试点模式主要在加快流程、细化量刑、强化律师辩护等方面有所建树,并在实践运行中取得良好效果。随着实践工作的不断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人案矛盾仍然存在、认罪形式化现象普遍、刑事和解功效不佳、量刑从宽幅度混乱等,经过分析,其主要由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薄弱、控辩协商制度尚未确立、审判简化程序规制不明晰、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缺陷、缺乏统一量刑机制等原因所致。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问题的梳理及其成因的分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作好铺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完成试点工作之后,需要以立法的方式进行确立。在立法完善的总体思路上,通过特别程序和基本原则两种方式的比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适宜选择基本原则的方式立法,且在适用范围、适用阶段、诉讼结构、证明标准等方面重塑了框架结构。在具体完善中,从设置认罪认罚评估机制和精确量刑从宽等级方面完善了实体从宽路径;从审前简化制度、控辩协商制度、审判简化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方面完善了程序简化路径;并从预防性保障、救济性保障和职业惩戒措施方面,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障机制。
胡婧[10](2018)在《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文中提出刑事审判程序是否需要分流、应当如何进行分流,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刑事审判程序分流问题,关乎人权保障、真相发现、犯罪控制、成本节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紧缺的同时未能得到很好的优化配置,使得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对于数量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应接不暇,而且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合理也导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不能很好地确保普通审判程序中投入足够的审判力量,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我国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研究尚待完善,无论是研究方法还是研究成果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对刑事审判程序进行分流的相关程序,比如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此外,2014年开始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以及2016年开始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都是我国对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新尝试、新探索,但却没有立法上的正当性,仅有雏形,因而效果不佳,导致诉讼拖延、辩护权的缺失、被告人公正审判权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仍然难以获得有效治理。探究如何在刑事诉讼制度内对司法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对审判程序进一步繁简分流,可以有效缓解目前案件多发、犯罪类型多样化与审判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也能合理安排、投入不同分量的审判力量到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当中,以更好地在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笔者在考察域外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理论制度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发展、不足及完善入手,对刑事审判程序分流问题展开系统研究。首先,在梳理国内外关于“分流”、“刑事诉讼分流”等概念的最新研究趋势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程序分流概念的内涵、对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并结合我国目前的诉讼程序分流设计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属性要求,明确了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意义所在,以及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所要实现的价值目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从三个方面出发梳理了域外各个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一些制度、程序:第一是各国的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其中包括为此做准备的程序,如美国的预审程序、德国的中间程序等,由此体现“繁案精审”的精神;第二是各国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以外的其他各类型的简易、简化审判程序;第三是各国未成年人审判程序,这也是各国对于审判程序分流的一种体现。通过梳理域外各个国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有益经验,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结论,对我国展开类似研究提供参考。再次,沿着我国的历史轨迹,对于从建国初期一直到现今的我国有关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所做的努力、尝试进行了系统梳理,从而为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发展和完善总结经验,奠定基础。再其次,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刑事普通审判程序并未“达标”的问题,为确保“庭审实质化”、确保正当程序的构建、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的目标,就如何强化刑事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只有以建立严格、完备的刑事普通审判程序为前提条件,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其相配套的多元审判程序,以实现对刑事案件审判的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繁案精办”。最后,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指导,针对我国现有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论证了应当建立多元简化审判程序,即相对于普通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目前我国已确立有简易程序,还需要构建刑事速裁程序,以求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简案简办”。
二、刑事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刑事速裁程序概述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 |
1.提升诉讼效率 |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3.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内容 |
1.适用的范围及条件 |
2.审理方式 |
3.法官的职责 |
4.诉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5.法庭审理的对象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问题讨论 |
(一)速裁程序适用率不高 |
(二)庭审形式化现象严重 |
(三)控辩协商的平等性和合法性保障不充分 |
(四)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不充分 |
(五)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到位 |
(六)证明标准过高 |
(七)上诉权问题 |
三、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 |
(一)提高速裁程序适用率 |
1.推行刑拘直判 |
2.完善适用条件的规定 |
(二)解决庭审形式化问题 |
1.庭审过程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
2.强化庭审的地位和作用 |
(三)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
1.切实保障控辩协商的平等性和合法性 |
2.加强法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 |
(四)加强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
(五)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
(六)探索实行部分案件一审终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 ——以广东省X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研究 |
(二)有效辩护的研究 |
(三)值班律师功能定位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第一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指定辩护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理论依据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有效辩护原则 |
(三)控辩平等原则 |
(四)程序正义原则 |
第二章 广东省X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证调查 |
一、概述 |
二、调查情况说明 |
(一)调查经过 |
(二)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X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调查 |
(一)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整体评价 |
(二)被告人权利司法保障方面的调研 |
(三)律师辩护有效性方面的调研 |
(四)对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调研 |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
第三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覆盖范围较窄 |
(一)覆盖范围的法律效力位阶较低 |
(二)辩护全覆盖仅覆盖于审判阶段 |
(三)受援助对象的范围窄 |
二、辩护有效性不足 |
(一)被告人有效辩护权的缺失 |
(二)律师的辩护有效性低 |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利难以充分保障 |
三、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一)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明 |
(二)值班律师经费缺乏充分保障 |
(三)值班律师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流于形式 |
第四章 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建议 |
一、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覆盖范围 |
(一)提高覆盖范围的效力位阶 |
(二)将辩护全覆盖的范围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 |
(三)扩大辩护全覆盖受援助对象的范围 |
二、提高辩护的有效性 |
(一)引入有效辩护理念 |
(二)保障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 |
(三)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
(四)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三、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 |
(一)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人 |
(二)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经费 |
(三)强化值班律师成为“监督者”的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概述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界定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 |
(一)正义 |
(二)效率 |
(三)小结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定位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定位 |
(二)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三)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
第二章 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与借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英国的刑事速裁程序 |
(二)美国的刑事速裁程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意大利的刑事速裁程序 |
(二)德国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三、域外刑事速裁程序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 |
一、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问题 |
(一)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
(二)速裁程序适用的困境 |
(三)速裁程序困境的问题分析 |
二、速裁程序程序同意权问题 |
(一)程序选择权与程序同意权 |
(二)程序同意权适用的困境 |
(三)程序同意权困境的问题分析 |
三、速裁程序配套制度的问题 |
(一)值班律师的立法定位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存困境 |
第四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一、以轻罪为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
(一)我国现有的轻重罪划分标准 |
(二)速裁程序适用下的轻罪标准 |
二、以无异议为速裁程序的同意权表达 |
(一)同意权法条改造的正当性基础 |
(二)同意权法条改造的具体措施 |
(三)加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保障 |
三、完善速裁程序的配套制度 |
(一)我国律师体系的认识 |
(二)赋予值班律师出庭辩护权 |
(三)值班律师转辩护律师的模式探索 |
(四)加强被告人权利告知与强制辩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5)刑事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以公诉案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刑事简易程序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 |
一 刑事简易程序的内涵 |
二 刑事简易程序的分类 |
第二节 刑事简易程序的特征 |
一 适用范围特定 |
二 审判迅速 |
三 庭审简化 |
第三节 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 |
一 诉讼效率 |
二 程序正义 |
三 人权保障 |
第二章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 |
一 德国刑事简易程序 |
二 日本刑事简易程序 |
三 我国澳门地区刑事简易程序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 |
一 美国刑事简易程序 |
二 英国刑事简易程序 |
三 新西兰刑事简易程序 |
四 我国香港地区刑事简易程序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 |
一 共性 |
二 个性 |
第三章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 |
一 适用范围 |
二 启动方式 |
三 审判方式 |
四 被告人权利 |
五 控辩平衡 |
第二节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 审判效率低 |
二 适用率不高 |
三 模式单一 |
四 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 |
五 程序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指导原则 |
一 提高诉讼效率 |
二 保障被告人权利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思路 |
一 提高审判效率 |
二 扩大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配套制度 |
一 探索多元化简易审判程序 |
二 强化被告人权利保障 |
三 推进刑事审判程序繁简分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我国刑事速裁案件中的证明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
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及设立 |
(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 |
(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 |
(一)实现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
(二)适应实体法要求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三)实现刑事程序体系的多元化发展 |
第二章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概述 |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 |
(一)有关证明标准概念的不同观点 |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发展过程 |
(一)我国古代刑事证明标准概述 |
(二)清末改制到建国前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发展 |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发展 |
(四)证明标准中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速裁案件的证明标准之争 |
一、证明标准同一说观点总结 |
(一)“体系解释说” |
(二)“价值位阶说” |
(三)“本末关系说” |
二、证明标准差异说观点总结 |
(一)“区分重罪与轻罪的证明标准差异说” |
(二)“区分基本事实与次要事实的证明标准差异说” |
(三)“区分定罪与量刑的证明标准差异说” |
(四)“证明标准隐性降低说” |
第四章 美国辩诉交易和德国协商性案件中的证明标准考察及评析 |
一、美国辩诉交易案件中的证明标准 |
(一)美国辩诉交易案件证明标准的历史发展 |
(二)美国辩诉交易案件差异性证明标准的制度保障 |
二、德国协商性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德国协商性案件证明标准的历史发展 |
(二)德国协商性案件差异性证明标准的制度保障 |
三、美国辩诉交易和德国协商性案件证明标准评析和借鉴 |
(一)美国辩诉交易和德国协商性案件证明标准评析 |
(二)美国辩诉交易和德国协商性案件证明标准设置的借鉴价值 |
第五章 我国刑事速裁案件差异性证明标准之理论证成 |
一、我国刑事速裁案件适用严格证明标准的现实困境 |
(一)严格证明标准下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不高 |
(二)严格证明标准下刑事速裁案件诉讼效率提速难 |
(三)刑事速裁案件中的严格证明标准与程序简化相矛盾 |
二、我国刑事速裁案件差异性证明标准的必要性分析 |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经济学分析 |
(二)差异性证明标准有利于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和效率的提高 |
(三)差异性证明标准有助于化解严格证明标准与程序简化间的矛盾 |
第六章 我国刑事速裁案件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 |
一、我国刑事速裁案件差异性证明标准之具体设定 |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适用严格的证明标准 |
(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可适度降低 |
二、我国刑事速裁案件差异性证明标准的制度保障 |
(一)完善刑事速裁案件律师辩护制度 |
(二)完善刑事速裁案件中认罪认罚的记录和公开透明 |
(三)赋予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 |
二、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历史沿革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缘起与现实背景 |
二、刑事速裁程序在英美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三、刑事速裁程序在大陆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四、两种历史脉络的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主要特征 |
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
二、办案方式的简略化 |
三、公诉机关的主导性 |
四、诉讼环节的简捷性 |
五、诉讼结果的轻缓化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社会学基础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刑法学基础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价值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实用价值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自由价值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理念 |
一、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司法需求 |
二、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 |
三、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 |
四、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逻辑推演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美国:以控辩协商为适用重心的速裁程序 |
二、英国:以正当性为建构原则的速裁程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德国:以公权力为启动核心的速裁程序 |
二、日本:以精密监督为建构主旨的速裁程序 |
三、意大利:以分流与多层为指导的速裁程序 |
四、法国:以检察官权力为中枢的速裁程序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启示 |
一、程序适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二、程序建构:种类与范围应当明确地界定 |
三、程序选择:发挥法官和检察官的裁量权 |
四、程序救济:被告人有限上诉机制的思考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规范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渊源 |
一、我国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近代立法 |
二、新中国“速决程序”的规定 |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 |
四、我国的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决定 |
五、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背景 |
一、刑法圈的拓展:轻罪案件的激增 |
二、程序的正当化:司法资源的挤占 |
三、“简者不简”:简易程序的功能不足 |
四、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的困境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分析 |
一、核心:2018 年《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诠释 |
二、辅助: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的规定解读 |
三、检讨:现有立法亟待完善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讨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 |
一、试点地区的总体成效: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 |
二、试点代表城市的实践情况:基于实地调研的结构分析 |
第二节 各地刑事速裁程序的对比分析 |
一、各地司法实践的相同之处 |
二、各地司法实践的不同之处 |
三、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与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实践探讨中的理论争鸣 |
一、审判中心改革与速裁程序的冲突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融合 |
三、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衔接 |
第六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指导理念 |
一、确立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的具体方案 |
一、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标准 |
二、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 |
三、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四、调整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配套措施 |
一、构建独立认罪审查程序 |
二、完善法援值班律师制度 |
三、优化认罪量刑减让机制 |
四、建设专门速裁工作队伍 |
五、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引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选题意义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念厘定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释义 |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性质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性质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思想的源流 |
一、认罪认罚从宽思想之“源” |
二、认罪认罚从宽思想之“流”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基础 |
一、人身危险性理论 |
二、刑罚谦抑性理论 |
三、刑罚效益理论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理论基础 |
一、程序主体性理论 |
二、协商性司法理念 |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选择 |
一、司法效率相对优先 |
二、恪守司法公正底限 |
第三章 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域外考察 |
一、定罪及量刑从宽交易 |
二、定罪从宽交易 |
三、量刑从宽交易 |
第二节 有罪答辩程序简化的域外考察 |
一、有罪答辩审前程序简化 |
二、有罪答辩审判程序简化 |
三、有罪答辩刑事和解程序 |
第三节 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比较 |
一、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相似性 |
二、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差异性 |
三、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启示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全国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现状 |
二、地方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模式探索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杭州模式探索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西安模式探索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郑州模式探索 |
第五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人案矛盾仍然存在 |
二、认罪形式化现象普遍 |
三、刑事和解功效不佳 |
四、量刑从宽幅度混乱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薄弱 |
二、控辩协商制度尚未确立 |
三、审判简化程序规制不明晰 |
四、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缺陷 |
五、缺乏统一量刑机制 |
第六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方式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重构 |
第二节 完善认罪认罚实体从宽路径 |
一、设置认罪认罚评估机制 |
二、精确量刑从宽等级 |
第三节 完善认罪认罚程序简化路径 |
一、完善审前简化制度 |
二、构建控辩协商制度 |
三、优化审判简化程序 |
四、健全刑事和解程序 |
第四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机制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防性保障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救济性保障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业惩戒措施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10)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之概述 |
一、刑事诉讼程序分流的内涵 |
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范畴界定 |
三、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属性要求 |
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意义 |
第二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必要性 |
一、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符合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有助于缓解刑事案件的高发案率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
三、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
四、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有助于满足当事人多元性需求,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 |
第三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价值目的 |
一、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
二、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 |
三、实现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多元化 |
第四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应当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
二、应当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要求 |
三、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四、应当确保律师能够有效参与 |
五、应当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应盲目照搬他国 |
第二章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的正式审判程序 |
二、加拿大的正式审判程序 |
三、法国的正式审判程序 |
第二节 与正式审判程序相关的审前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国的预审程序 |
二、美国的预审程序 |
三、加拿大的审前程序 |
四、德国的中间程序 |
五、日本的审前整理程序 |
六、俄罗斯的审判前程序分流 |
第三节 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以外简化审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国的简易审判程序 |
二、美国的简化审判程序 |
三、加拿大的简化审判程序 |
四、德国的简化审判程序 |
五、法国的简化审判程序 |
六、日本的简化审判程序 |
七、意大利的简化审判程序 |
八、俄罗斯的简化审判程序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审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
二、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
三、混合制国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
第五节 各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共性与特点 |
一、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从理念上得到认可 |
二、程序环节和诉讼步骤简化,保障案件审理的迅速快捷,提高司法效率 |
三、在刑事审判程序分流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 |
四、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适用呈现扩大化的趋势 |
五、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发展与改革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 |
一、概述 |
二、免予起诉制度:对不必要审判案件的程序分流 |
三、刑事调解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发展 |
一、简易程序的设立 |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出现 |
三、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
四、“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实施 |
五、“辩诉交易制度”争论的兴起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现状与改革 |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相关之修改 |
二、十八大以来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改革与探索 |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刑事普通审判程序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普通审判程序 |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要求 |
二、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概念、定位及功能 |
三、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原则 |
第二节 我国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
一、刑事普通审判程序承担的案件数量巨大 |
二、立法上对普通审判程序配套的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适用严重不足 |
三、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保障不足 |
四、司法实践中适用普通程序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没有实质区别 |
第三节 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 |
一、程序启动:实行当事人选择与法律规定双轨制 |
二、程序准备:强化庭前会议功能 |
三、庭审过程:以保障被告人公正审判权为核心 |
第五章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建立多元简化审判程序 |
第一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简化审判程序 |
一、“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与其对简化审判程序的要求 |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运行状况与不足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提出与试点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正式构建 |
一、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底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刑事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 唐佳伟.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 ——以广东省X市为例[D]. 郭汝钊. 兰州大学, 2021(02)
- [3]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程序简化及其正当性——以“整体观察法”为视角的分析[J]. 乔杉. 法律方法, 2021(01)
- [4]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 魏珂.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5]刑事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以公诉案件为视角[D]. 李丹阳. 郑州大学, 2020(03)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7]我国刑事速裁案件中的证明标准研究[D]. 咸友慧. 青岛大学, 2019(02)
- [8]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D]. 陆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柴苗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D]. 胡婧.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