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八)(论文文献综述)
安丰明[1](2004)在《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 ——以英国法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船东保赔协会(Shipowners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P&I)Mutual Clubs)发端于英国19世纪下半叶,被誉为“航运业的伟大创举,是由船东自治、自享(by shipowners,for shipowners)而形成的联盟,为提供海上安全保险网络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海上保险的分支,保障与赔偿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P&I)insurance),通常被认为特别专业复杂、技术性强,仅对少数专家感兴趣,而为法律界和学术界力所不及或关注甚少。尤其是,保赔险因其作为“俱乐部”(Club)的封闭制度、其可感觉到的财务力量以及其船东的经营管理,更加给人带来一种神秘色彩。事实上,保赔险历经一个多世纪,为发生于船舶营运过程中的第三方责任赔偿提供保险,在建构良好、预测性强、可信度大的法律框架下运营。 但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一方面保赔险在规避船舶航运风险须臾不可离,目前由19家保赔协会组成的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所承保的船舶吨位就占世界商船的90%以上,另一方面“海上保险如今已被视为保险学中的冷门科目,而保赔险又是海上保险当中令人难窥其奥的寒门科目。”禁不住令人生问:保赔协会的历史渊源究竟是如何产生的?保赔协会的法律构架如何?其承保营运模式和原理与传统的保险商有何不同?其法律服务功能如何定位?营运20年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China P & I Club)如何在立法上改变其社团法人的地位,促其加快发展以跻身国际保赔集团?在严格遵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规则、在禁止和防范恐怖袭击等非法行为以保障国际海运安全形势的背景下,保赔协会如何应对?保赔协会的未来走势究竟如何?这的确对于国内系统研究保赔协会尚付阙如的学术界和实务界,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本文充分利用第一手英文资料,以“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为题,以行之有效达一百五十年的英国保赔协会为中心,结合北欧、美国和我国等的船东保赔协会,追根溯源,全面系统地研介船东保赔协会的发展历史和制度建构,从公司法的视角论证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人格,尤其从法人治理结构中探求完善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制度,从市场和竞争的发展中指明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对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律地位的立法完善、体制创新提出了新的方向和建言。本文利用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历史学等综合学科知识,结合典型案例,比较、分析和研究船东保赔协会的市场运营、法律服务的规律,为保赔协会和航运经营商提供智识支持与实践指导。可以说本文填补了本领域学术研究视域的空白,希望能够对保赔险的研究、教学和航运、保险实务界有所助益。全文由导论和八章内容构成,23万多字。 导论介绍了论文选题的缘由与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以互助共益为主线,引经据典对英国船东保赔协会早期雏形、船舶互保协会、保障协会和赔偿协会一直发展到现在的船东互保协会的历史演变作了研究,界定了船东保赔协会的特征:(1)营运目的的非盈利性;(2)承保营运的自治性;(3)营运利益的互惠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以英国法为中心 性;(4)承保范围的灵活性;(5)赔偿额度的无限制性;(6)担保函的可信赖性;(7)保 赔服务的周密性。论文按欧洲、美洲、亚洲等地域介绍了六家保赔协会的概貌。论述了国 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的组成及其“保险联营体”、“联营分保体”、“政治代言人”、“信息交 流论坛”和‘“联营体协定的管理者”的五大职能。 第二章从自主自治为根基的角度,论述了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构架。首先廓清了船东 保赔协会法律人格的争议—“合伙人说”、“个人集合说”和“法人说”。受(1862年公 司法乒的影响以及法院裁判的导向,英国保赔协会大都注册为无限责任公司或者保证有限 公司二现代居所地在英国的保赔协会是按照(1985年公司法》的条件设立的,英国保险企业的展业目前是由(1982年保险公司法>规制的。现代的船东保赔协会一般是登记为无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不是股东,不缴股本,也不参与任何盈利,在协会成员的关系中,最占主导地位的义务就是按照<协会章程》和(协会规则》规定共同向遭受损失的成员分担损害赔偿的相互责任,就是保证支付相互间的索赔,即构成了‘·相互保证的网络”。本章利用公司法原理,分析了保赔协会的组织构架,依序介绍了保赔协会的规则和章程细则、会员大会、董事会、管理人/经理部和通讯代理等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模式。 第三章剖析了以人会证书为证明的保赔合同的法律机理,本章内容是论文的重心。首先分析界定了保赔合同乃海上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的性质,保赔合同的成立要素,协会与会员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保赔合同中,但又主要表现于人会证书、协会组织大纲、协会章程、协会规则和协会规程中。会员的告知义务与协会的说明义务是缔结保赔合同的重要信息保证。有关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本章介绍了保险法理论对重大事实判断曾出现的四种标准,即实际投保人标准、谨慎投保人标准、实际保险人标准与谨慎保险人标准,指出应当坚持综合运用谨慎投保人标准和谨慎保险人标准,并以谨慎投保人标准为主的原则L:有关?
钱路[2](2000)在《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二十一)》文中研究指明 Ma 诉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长法官:Shadow J. 判决日期:1999年9月9日案号:IMM-2704-98 本案申请人马福雪先生,按照加拿大开放职业清单上所定义的厨师或保险(海险)理赔员的身份申请加拿大独立移民。但是,移民官只以理
钱路[3](2000)在《如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二十)》文中研究说明 Gomez 诉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长法官:Pinard J. 判决日期:1999年6月8日案号:IMM-4989-98 本案申请人请求法庭推翻签证官Gretchen Hafterson对申请人永久移民加拿大的申请的拒签决定。申请人以柴油机技师及柴油机引擎修理师的身份申请技术移民并且可以获得亲属加分。他于1998年8月19日在华盛顿西亚图市的加拿大总领事馆参加了面谈,但被拒签。
钱路[4](2000)在《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九)》文中提出 Parveen 诉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长法官:Reed J.判决日期:1999年4月29日案号:IMM-3587-98本案申请人以行政秘书这一职业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签证官认为她不够资格,因此她的得分没有达到移民的最低分要求。申请人请求法庭推翻签证官已做出的决定。在这类案件中,申请人和签证官对于面谈情形的描述往往大相径庭,关于这一点,我将在下文具体阐述。
钱路[5](2000)在《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八)》文中指出 Cheung Ping-Nam 诉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长法官:Wetston J. 判决日期:1997年5月30日案号:IMM-2430-96 本案申请人要求对加拿大驻香港总领馆签证官拒绝其移民加拿大的决定做司法审查。签证官于1996年5月21日拒绝了申请人作为企业家移民加拿大的申请,并于1996年6月17日给申请人发出拒签信。
钱路[6](2000)在《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七)》文中提出 本案申请人要求对签证官拒绝其移民申请的决定做司法审查。申请人1947年出生于中国昆明,目前是中国公民。他已婚,并有一个女儿,女儿现在波士顿上学。该申请人毕业于昆明科技大学,并于1987年获得云南大
钱路[7](2000)在《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六)》文中研究表明 Lo 诉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长法官:Gibson J. 开庭日期:1997年6月12日判决日期:1997年6月19日案号:IMM-1617-97 原告代理:Dora Lam 被告代理:Braud Hardstaff 申请人Lo先生请求对加拿大驻香港签证官拒绝其移民加拿大申请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申请人为他和他太
钱路[8](2000)在《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五)》文中研究说明 M-in Tao Liu 诉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长法官:Gibson J. 案号:IMM-956-97 日期:1998年2月12日申请人提出对签证官拒绝她的移民申请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本判决的理由产生于申请人提出对签证官在中国北京做出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该签证官决定拒绝申请人移民加拿大的申请。决定是1997年1月13日做出的。
孙侃[9](2000)在《未开庭即获胜诉的官司——钱路律师办案实录》文中研究说明 本刊近期连续刊载了由钱路律师编译整理的《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系列文章,很多读者打电话给本刊编辑部,说很喜欢这类案例文章,并建议能否选摘些中国申请人的案例。为此,本刊记者采访钱路律师。钱路律师最近就中国哈尔滨市六位学生赴加拿大留学的学生签证被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签证处所拒一案,向加
钱路[10](2000)在《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四)》文中研究表明 本案申请人移民加拿大的申请于1998年2月13日被拒绝。在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法庭对签证官的这一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目的是推翻该决定,并将申请人的移民申请送回,按照加拿大移民法和移民法规进行重新审理。申请人是土耳其居民,自1993年以来居住在沙特阿拉伯。1997年3月25日,他
二、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八)(论文提纲范文)
(1)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 ——以英国法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 论文选题研究的缘由 |
二、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演变研究--互助共益为主线 |
一、 船东保赔协会的成立史考 |
(一) 早期互助保险的雏形与发展 |
(二) 18世纪海上保险的境况与失灵 |
(三) 船舶(壳)保险协会的崛起与衰落 |
(四) 第三方责任的增加与船东保赔协会的诞生 |
二、 船东保赔协会的特征与分类 |
(一) 船东保赔协会的特征 |
(二) 船东保赔协会的地区分类 |
(三) 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及其职能 |
第二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构架--自治自主为根基 |
一、 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人格 |
(一) 英国公司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之历史回溯 |
(二) 早期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人格之生成 |
(三) 现代保赔协会的法律人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之发展 |
二、 船东保赔协会的组织构架 |
(一) 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之互动发展 |
(二) 船东保赔协会的组织大纲和章程细则 |
(三) 船东保赔协会的会员大会 |
(四) 船东保赔协会的董事会 |
(五) 船东保赔协会的管理人/经理部 |
(六) 船东保赔协会的通讯代理 |
第三章 保赔合同的法律机理--入会证书为证明 |
一、 保赔合同与入会证书 |
(一) 保赔合同既是海上保险合同,又是责任保险合同 |
(二) 保赔合同的成立与内容 |
(三) 告知与说明义务 |
(四) 入会证书及船舶检验 |
二、 保赔协会规则的法律原理 |
(一) 协会规则之通知 |
(二) 协会规则与适用法之解释 |
(三) 协会规则之批判 |
(四) 作为保证之规则 |
(五) 协会规则之违反与变更 |
(六) 协会规则之弃权 |
三、 保赔协会会员资格论 |
(一) 会员资格的取得 |
(二) 会员资格的转让 |
(三) 会员资格的终止 |
第四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承保原理--会员责任或损失为对象 |
一、 保赔协会的会费制度 |
(一) 会费的性质 |
(二) 会费的形式 |
(三) 会费的责任 |
二、 保赔协会承保概述 |
(一) 保赔协会承保与传统保险市场之区别 |
(二) 现代保赔协会的单独承保制度 |
(三) 协会承保要求提供的信息 |
(四) 保险费率、预付会费和追加会费的计算 |
(五) 保单年度的“关帐” |
(六) 盈余与投资 |
(七) 续会 |
三、 保赔协会的承保范围 |
(一) 保赔协会的承保条件 |
(二) 保赔协会的承保范围 |
(三) 保赔协会承保的特别风险 |
(四) 保赔协会承保范围的例外与限制 |
(五) 免赔额之适用 |
第五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基本义务(一)--理赔 |
一、 保赔协会理赔服务体制与理赔权限 |
二、 选任理赔顾问与咨询专家 |
三、 保赔协会参与诉讼 |
(一) 作为第三人参诉 |
(二) 行使代位求偿权 |
(三) 直诉保赔协会 |
四、 理赔注意事项的研究 |
(一) 出险的立即通知义务 |
(二) 会员出险通知期限 |
(三) 施救费用的理赔 |
(四) 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理赔 |
(五) 货损理赔事项 |
(六) 人身伤亡理赔事项 |
第六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基本义务(二)--防损 |
一、 防损责任与国际公约之体现 |
(一) 海洋环境损害概念分析与国家责任功能界定 |
(二) 《海洋法公约》中船舶污染之管辖权体制 |
(三) 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部分主要国际条约概述 |
(四) 英国船舶油污之立法例 |
(五) 美国1990年油污法案(OPA 90) |
二、 ISM规则与保赔协会的应对 |
(一) ISM Code的形成与履行 |
(二) ISM Code对保赔协会的影响 |
三、 海上反恐保安措施与保赔协会的应对 |
(一) 国际公约对反恐怖袭击的最新规定 |
(二) 美国海运业反恐怖袭击及货运申报的新立法 |
(三) 保赔保险中的战争险条款 |
(四) 对传统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的预防措施 |
四、 保赔协会防损机制研究--个案分析 |
(一) 英国联合王国保赔协会--项目工程 |
(二) 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让错误逃遁”影碟 |
(三) 联运保赔协会--解惑答疑 |
(四) 加德保赔协会--船上疾病指导 |
第七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基本义务(三)--担保 |
一、 英国的对物诉讼、扣船制度 |
(一) 船舶扣押概述 |
(二) 英国对物诉讼历史发展及海事程序规则的新变化 |
(三) 对物诉讼、扣船的事由与对象 |
(四) 诉物告票的送达与扣船令的申请和执行 |
(五) 扣船的阻止、反担保与放船 |
二、 海事担保的种类及其比较 |
(一) 保释担保 |
(二) 钱存法院 |
(三) 银行保函 |
(四) 保赔协会保函 |
三、 保赔协会保函的形式及其担保条件 |
(一) 协会保函的形式与内容 |
(二) 协会提供保函的条件 |
四、 协会与会员间纠纷解决及管辖权选择 |
(一) 保赔协会与会员间纠纷之解决 |
(二) 海事仲裁裁决与担保 |
(三) 保赔协会协议管辖与法律适用 |
第八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发展走势与中船保之体制创新(代结论) |
一、 竞争与市场化:保赔协会非盈利背后的价值取向 |
(一) 船东互保协会纷纷降低或减少追加会费 |
(二) 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分保业务发生新变化 |
(三) 部分保赔协会走向非互助化 |
(四) 船壳机器险加入到保赔险:理性的回应 |
二、 中船保所面临的体制创新 |
(一) 界定互益型经济团体地位,赋予中船保独立的法人地位 |
(二) 修改《海商法》,将保赔险纳入海上保险法 |
(三) 完善《保险法》,立法承认相互保险社的形式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八)(论文参考文献)
- [1]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 ——以英国法为中心[D]. 安丰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04(04)
- [2]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二十一)[J]. 钱路. 出国与就业, 2000(21)
- [3]如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二十)[J]. 钱路. 出国与就业, 2000(20)
- [4]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九)[J]. 钱路. 出国与就业, 2000(18)
- [5]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八)[J]. 钱路. 出国与就业, 2000(15)
- [6]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七)[J]. 钱路. 出国与就业, 2000(13)
- [7]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六)[J]. 钱路. 出国与就业, 2000(11)
- [8]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五)[J]. 钱路. 出国与就业, 2000(10)
- [9]未开庭即获胜诉的官司——钱路律师办案实录[J]. 孙侃. 出国与就业, 2000(08)
- [10]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四)[J]. 钱路. 出国与就业, 2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