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4年第1~4期(总第100~103期)总目次(论文文献综述)
邓经儒[1](2021)在《“妥协”的美育 ——以陈师曾在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活动为例》文中认为在“美育”的历史线索的审视下,本身怀着极大差异的画学理念的蔡元培和陈师曾,为了促成在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下略称:画法研究会)的合作,两者分别在会中的教学实践上修正自身本来的理念,成为一种共融的合作模式。此被笔者称之为“妥协”的教学行径。文中尝试提出的“美育”概念是蔡元培与陈师曾得以在画法研究会共同合作的重要因素,这因素在过往的美术史研究中隐而不显,受到忽视。陈师曾离任该研究会的“专门导师”正是因为陈氏与蔡氏之间对于民国的图画教育发展意见的分歧,其中包括了“中国画”与“西洋画”之间的讨论。在他们的合作过程中,他们在图画和艺术教育的见解与实践,展现他们在响应“美育”认知概念下所进行的思考和行动。简言之,蔡元培的绘画教育的理念是基于结合欧洲启蒙时期的美学思想与富国强兵的“实利主义”的美育思想;陈师曾的绘画教育及艺术实践则是一种坚持“传统”和同时建构“传统”的“传统主义者”。为此,本文尝试从陈师曾“文人情结”、其对于“艺术”的理解及其对于中国绘画历史见解的三个角度认识陈氏何以建构“传统”,以更进一步地认识陈氏与蔡氏在画法研究会时他们的画学思想之间的张力。因此,本文希望以跨国族(transnationalism)与跨文化的角度,尝试提出两个要点:一,陈氏的“文人画”理论的诞生不但跟画法研究会有关,也与“东洋”(日本)关系密切;二,指出陈氏推崇文人画是一种跨国族的文化实践,以展现在陈师曾与蔡元培在绘画教学上之争是非常复杂的全球化网络下的历史事件,而非单纯的“传统-现代”与“东方-西方”的二元逻辑之争。
邱曼丽[2](2020)在《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背景下才彰显其价值。作为“责任”的一个特殊领域,其界定需要从“责任”的人性、社会、语义立体结构中探求真谛。人性起源赋予了责任以道德高度;社会起源给予责任以角色定位;语义起源是人性、社会起源的外在丰富表达。责任内涵与外延需要结合这三方面要素进行全面阐述,即是人们在道德性追求中形成的、作为社会成员应当担当的行为及后果。从主体论、价值论、认识论的视角分析,责任的内涵具有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从外延看,广义上的责任包含了责任动机、目的,以及实现责任的行为和最终结果(包括对不利后果的承担)。政治责任实际上是责任内涵在政治领域的延展和转化。虽然对政治责任的理论探讨与责任学说相伴相生,但只有到了近代,经由马基雅维利、洛克、韦伯等思想家的不断丰富和阐释,才逐渐从责任理论中分离出来。政治责任的特殊性在于适用领域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但本质上依然继承了责任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的特点。政治责任内涵是基于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机构)的信任,通过选举产生或由逐级授权而产生的自愿为人民谋福祉的官员担当的、通过正当行使权力而实现人民的权益。当违背这一初衷,必须承担调整或丧失权力的不利后果。如果说政治责任逐步从道德责任中分离,是政治责任趋向独立的第一次分化:那么政治责任法治化,就是权力强化制约的第二次升华。政治责任法治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将官员对人民的承诺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其强制性,即法律所规范的权力必须以实现人民的委托为终极归宿。法治虽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但政治责任是以权力正当性为本质属性的,这与法治的“权力制约”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其法治化已然具有了实质法治的内涵。同时,政治责任法治化必须符合法治的形式要件,并受制于法治的局限性。政治责任中如下方面并不适合实现精准法治化:从静态法治层面,政治责任中的道义部分;政治责任中主观决断部分。从动态法治层面,直接政治责任宪法化不接受全面的司法审查,间接政治责任行政化后,责任追究亦排除司法审查;只有在政治责任执行中,司法审查才能全面介入,但对责任人员的处置,司法权同样采取了避让的态度。政治责任法治化是除去上述“不宜部分”的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包括“政治责任的目的要求、责权配置(职责)、责任履行(程序)、责任实现、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表现出政治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政治责任执行法治化等不同形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模式,主要包括政治原生责任从“规范——价值”向法律义务“行为——结果”的形态转换,次生责任从“价值关联”向“事实关联”转换。直接授权产生对人民的原生政治责任,其法治化形态表现为宪法功能,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具体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次生政治责任在宪法中表现为提起弹劾或者罢免。在行政法中的政治责任主要转换为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规范,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以及政治执行责任的行政法形态;对于违反行政法中的责任条款,往往引发行政问责或者行政诉讼。政治责任法治化首先需要构建理论框架,为法治化的实践探索夯实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不同视角诠释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动因。古典自然法学通过先验预设来构建理论体系,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逐步形成了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论”思想。虽然这是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观念契约”,却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强大精神盾牌,更是官员对人民负责的有力理性约束。所以,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授权给(政府)官员,而(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即是“实现人民委托”,这也正是官员政治责任之所在。这种关系上升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以国家强制力防止强权对人民的背叛。法治是对(政府)官员“人性之恶”的提防和戒备。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所论证的法治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制约权力”,运行始终不背离人民的意志。从根本上讲,就是“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必要性。马克思设想了一个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共同体利益的社会构想,即由工人阶级夺取政权,打碎和铲除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国家职能由能够为社会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马克思认为代表制是实现社会利益的现实选择,公共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合理性。人民对少数官员的授权旨在实现人民的整体利益,这说明权力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为终极目的。马克思对官员背离对人民的责任怀有高度警惕之心。他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一切公务员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并赋予人民选举权和罢免权,这说明实现责任是权力正当性之所在。虽然马克思没有直接提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思想,但他提出了法律的应然定位:法律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为归依,以规范职责实现为使命。政治--行政二分奠定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威尔逊在《行政学之研究》中指出“行政任务源自政治”;古德诺完成了“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构建,“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是他对政治与行政关系的最经典表述。但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只是古德诺理论的起点,其主旨是实现二者的协调,这证明了政治与行政的不可分离。及至韦伯构建的“官僚制”将政治—行政二分法实施于国家治理实践中。政治家负责决策,而文官(行政官员)负责执行;政治家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政治责更任,而文官依据角色定位承担职务责任。政治与行政的关系是密切关联基础上的相对分离,这分化出了具有一定规律性、技术性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时行政管理的技术性特征,为实现法律规制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化创造了空间。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改革对“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作了区分,而政府领导类公务员中的“选任”的领导干部与“委任”的领导干部体现出以决策为主或兼有执行的特点。但二者之间的连带性更为突出,政治性也更为鲜明。中西方政治与行政官员(领导干部)的关联性,昭示了行政所具有的政治属性,这使“依法行政”成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之一。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理论铺垫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施路径。政治宪法学论证了宪法的政治属性,即宪法作为政治与法学的交接地带,兼具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属性,这为政治责任宪法化作了充分论证。德国公法学家施米特在其政治宪法学中,提出宪法以政治要素为基础,以法治性要素为表现形式。政治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的导致宪法规范的抽象性,还有一部分政治行为极具变动性,无法纳入到法治框架之中。英国宪法学家表达了基本类似的观点。着名的宪法学家J.A.Q.Griffith指出政治与法律不能相互替代,政治有其自身特点。政治宪法调整不断变化的政治对象,宪法的规范性具有模糊的特征。其后继者Adam Tomkins对政治宪法学的规范性有了更深入的阐述,强调官员的责任制是政治宪法的核心。而政治学者R ichard Bellamy更直接的在规范化层面上论证政治宪法。政治宪法以规范性为表现形式,因为政治性隐于规范背后,使规范无法完全明确化。除了对宪法规范的模糊性有所认知,西方政治宪法学没有清晰描述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形态,但仍然指出了政治责任宪法化的可行路径。我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思想源于西方,同时更加强调宪法中政治因素的规范性,着力构建驯化权力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政治性。处于政治与法的结合点,政治性与规范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相互更替的,学者用“宪法出场,革命退场”来表达。而行政法学作为行动的宪法学,是宪法理念的落实。西方行政法理论虽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控权”始终是主基调,核心是如何更好的运用公共权力以实现其担当的责任。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表现为价值目标从“为人民服务”论,到着重“权力调控”的“控权论”、再到强调创新手段方式的“公共服务论”的转变,表现出“目的—手段—目的实现”的理论演变轨迹,强调行政权力必须是以实现公共权益为目标。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必须扎根于实践生活,从实践中提炼可行的法治化模式和路径。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与各国法治建设同时起步。当法治信仰者高举着“权力制约”旗帜、把“权力关进法治牢笼”作为努力的目标时,不经意间忽视了“权力制约”背后更深层次的目的—政治责任法治化问题。政治责任法治化在各国的实践已远远走在了理论之前,缺失的是对实践的理论总结,以及形成成熟理论后对实践的进一步指导。实践发展为理论生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已经到了对实践进行理论提炼、总结的恰当时机。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转型国家,俄罗斯构建了本国官员政治责任的法治化体系。其中官员的宪法责任以总统、总理、地方高级官员的职责设定为表现形式的原生责任,而次生责任在宪法中体现为因违反职责而引发宪法责任的追究,主要表现为针对总统、总理的弹劾;地方高级官员责任追究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可由总统直接追究责任、由选民召回。除此,在行政法律中对其他官员的政治责任(或政治责任的执行引发的责任)设定、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美国是西方法治国家的代表,将官员区分为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建立了完备的文官制度。政务官员是政治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事务性官员既要承担自政务官员分流的政治责任,也要承担政治责任的执行责任。美国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规范政治责任及其追究。在美国宪法中,赋予了总统广泛的职责,如不履行政治责任,将对之进行弹劾。按照授权关系形成了下级对上级负责、最终向行政首长负责,行政首长向议会负责、最终向选民负责的责任链条,违背相应的责任,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反映在责任领域,形成了党政二元责任体系。政治责任表现为原生责任,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或执行责任的法治化转化;或不履行上述责任后产生的次生责任的法治化形态。在原生责任方面,具体的法治形态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形成了以根本法为塔尖,以主干法为塔身,以大量的具体规范为塔基的金字塔型结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中的政治责任规范主要宣示政治立场和政治目标,明确重大政治决策权。在一系列《条例》中,涉及各级党组织权限范围内的政治决策权及履职规则。在其他党的具体规范中,规定了政治责任履行的具体规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确立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各个领域行政法中官员的政治责任(直接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除外)由上级逐级授权产生,形式如具有鲜明政治责任决策特点的授权立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表现为行政决策)等。在次生责任方面,党内法规中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规定重要干部履行政治责任的问责主体、问责事由与处置方式,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国家法律中,对宪法责任的违反由罢免机制予以保障;行政领域对政治责任的违反表现为对官员的行政问责或受到行政处分;而对于政治责任执行中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诉讼引发的司法责任。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的形态有联系亦有区别,二者设定和调整主体不同、设定程序不同、内容存在差异、承担后果不同;联系表现为两类政治责任具有演化关系、责任形态相包含、责任标准相补充。当前,我国政治责任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于两个领域,一是宪法责任追究领域,罢免制度作用虚化、理由不明、程序性规定单薄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罢免制度法治机制缺失、法治化的范围不清、法治化程序保障不足。而在党政融合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方面,则面临领导干部(官员)职责设定主体竞合、职责边界不清,责任追究责任主体重合、追责界线不清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政治责任法治化制度保障未能适应执政方式转型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水平未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路径,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主要思路:从价值维度,实现从政治正当向法律正义的转变。正当性作为政治的核心价值,需要借助于法律正义的配置功能予以实现。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经过“正义”这样一个中间转化概念,按照“正当性—正义—法律正义”的路径完成转化。从规范维度,实现从政治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变。原则层面从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包括:从“权力合法性”向“行为合法性”转变,从“权责一致”向“权利义务统一”的转变,从“人民主权”向“人权保障”的转变。规则层面调整对象的转变,包括:主体从“人民”向“公民”的转变,客体从“政治行为”到“职责行为”的转变,内容从“权力责任”向“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的转变。从实践维度,实现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换。多数决原则是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而司法审查是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的主要方式。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路径,以司法的政治性为前提,以立法为桥梁,以司法的法治性为保障。
马佳雯[3](2020)在《吴炳《情邮记》传奇研究》文中指出吴炳是晚明优秀的文学家,一生忠君爱国,大义凛然。晚年追随永历帝;武冈之变中,护送世子走城步,为清兵所执送衡州,不屈而死。吴炳现有《粲花斋五种曲》传世。剧作文辞优美,结构精巧,音律和谐,广受赞誉。《情邮记》最早完成,也是唯一有单行本传世的作品,传播上具有独特性。《情邮记》曲体规范,曲牌、套数选择上总体熨帖,使用时严谨又不失灵活。全剧所用曲牌大多遵循晚明标准曲谱,部分曲牌的使用反映出当日舞台实际使用状况;音律和谐,特别是用韵十分规范。全剧所用套数众多,南套、北套、南北合套均有涉及,构套形态多样,联套灵活;注重排场派角、剧情配套,可见吴炳精通联套技法,熟悉场上实际。曲体艺术层面,《情邮记》为后四种传奇奠定了良好基础。《情邮记》的结构艺术颇具特色。其“一生二旦”的双线结构,体现了传统“一生一旦”双线结构的变化与发展。男主人公主动态动作贯穿始终,较之以往才子佳人戏曲中的男性形象有所突破。女主人公则随势而进,稍显被动,戏剧感染力较弱。剧中穿插性剧情与次要人物承担了重要的结构功能;情节安排运用巧合、延宕、误会诸法,足显技巧。《情邮记》重视净丑脚色调度,净丑场面往往具备结构与思想的双重作用,成为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后四种传奇中,吴炳创作净丑脚色越发娴熟,他的净丑艺术对后世影响深广。“情邮”思想首见于《情邮记》,是吴炳情学思想的集中体现。《情邮记》序言《情邮说》歌颂真情,强调情为客观存在,肯定真情的力量,继承了汤显祖的“至情观”。《情邮说》是“情邮”思想的理论总结,指导了《粲花斋五种曲》的创作。《情邮记》对“情”进行了深入探讨。剧作强化了真情的力量,强调“才”为“情”产生的基础与动力,体现出对女性爱情选择的基本尊重,是吴炳“情邮”思想的具体演绎与进一步完善。《情邮记》是《粲花斋五种曲》中最为纯粹的一部,唱响了一曲歌颂至情的赞歌,其纯粹性在晚明剧坛颇显特殊。以《情邮记》为代表,当时剧坛涌现了一大批至情主题传奇作品。这些创作回应了汤显祖的“至情观”,推动了《牡丹亭》的经典化。《情邮记》还给予了社会现实一定的关注。剧作揭露了权贵的丑陋面目,展现了吏治的混乱,传达出吴炳的家国忧思之情。《情邮记》“一夫双美”的设置,是对晚明社会爱情婚姻状况的呈现,体现出封建士大夫的爱情理想。剧作表现才子追求双美,是文人理想的直接表达,也是作家理想追求与现实生活之间矛盾的表现,在当时剧坛较为别样。但从今人角度视之,此为作品思想与文人审美的调和,具有历史局限性。囿于文人审美意趣是《粲花斋五种曲》的通病,也是当时晚明风情喜剧的通病。《情邮记》曲体、结构、思想各具特色,最难得之处在于三者有机结合成了一个整体。因此,综合看来,《情邮记》是一部优秀的传奇作品,在晚明剧坛有一席之地。创作上,《情邮记》为吴炳之后的四部传奇奠定了基础,也为晚明传奇艺术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林怡雯[4](2020)在《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国际间民商事交往的密切,涉外管辖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管辖权冲突的情形与如何应对成为国际私法学者研究的课题。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为了解决产生的管辖权冲突、应对原告挑选法院、避免平行诉讼而引起的矛盾判决等现象所产生的,作为国际私法礼让的标志,能够便于国际民商事争议及时、有效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发现越来越多当事人提起不方便法院原则申请,法院也在逐步更新对该原则的思考和适用。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532条明确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条文。虽然司法解释为不方便法院原则提供了方向,但探究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仍能发现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期望达到为不方便法院原则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对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提供建议的效果。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通过梳理我国法院自2009-2019年这十年的裁判案例,意图围绕制度条款探析、司法实践中现存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章对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概述性阐释,包括从制度起源和我国对该制度的发展角度分析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其次对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一个剖析和评价,探究条文出台的目的以及每个条款所承担的具体功能;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得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典型问题。第二章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个深层次探究,首先介绍目前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法院的裁判情况,具体包括列举支持适用的典型案例以及总结我国法院拒绝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给出的裁判理由;其次对我国法院裁判情况进行一个分析和总结,探究同意适用背后反映的裁判特征,以及对拒绝适用的理由合理与不合理之处进行分析;最后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存在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一个探究与思考。第三章通过对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典型案例,及适用过程中考虑的要素进行分析,并与我国法院的做法和裁判要素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我国法院可以学习借鉴的经验。第四章对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司法实践可供完善的地方提出建议,具体为针对立法条文和法院司法实践两方面进行完善。本文在研究国内外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以及梳理国内外法院探索实践的基础上,考虑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后进行思考,提出笔者的意见,在立法上规范相应的适用标准、进行程序性制度的设计,司法层面通过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以期达到完善该原则及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效果。
李天娇[5](2020)在《合同目的规范涵义之多元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合同目的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重要概念,其身影在合同法各领域均有迹可循。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合同目的之涵义进行明确定义,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因法院对于同一领域合同目的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法院易混淆不同领域的合同目的的涵义以及因解释路径不明晰而导致的对具体案件的合同目的的认定结果相去甚远,同案不同判、异案却同判等问题。对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存在主观主义及客观主义两种解释路径,由于二者在理论基础及解释目标等方面存在差异,学界对于解释路径的选择存在争议。又因为合同目的存在于合同法的多个领域之中,对于合同目的的规范涵义亦存在一元化及多元化理解模式,学界对于应以何种模式理解、具体模式下合同目的的规范涵义为何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尽管不同领域中的合同目的之功能存在一定的共性,但不同领域的合同目的功能更多的存在异质性,对其涵义采一元化理解模式,将无法满足各领域不同制度的设立目的,无法完全实现各领域不同制度的规范作用;域外法经验显现多元化趋势,可资借鉴;一元化理解模式也不符合解释学的基本原理。因此,对于我国合同法中合同目的之规范涵义应采多元化理解模式,具体制度中合同目的之规范涵义可基于特定领域的规范功能的指引、运用法律解释学原理予以确定。笔者通过对比较法、司法实务、各项制度中合同目的之规范功能以及解释学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认为对于我国《合同法》中合同目的之规范涵义应采如下解释路径:在合同解除领域,合同目的主要影响法定解除、情势变更及风险负担制度。在此领域,合同目的之规范涵义的解释路径应以主观主义为主、客观主义为辅。在合同解释领域,合同目的主要影响目的解释以及解释规则之间的关系。在此领域,合同目的之规范涵义的解释路径应为单纯的客观主义。在合同履行领域,合同目的主要影响附随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方式。在此领域,合同目的之规范涵义的解释路径应以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
王颖[6](2020)在《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拉开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民法典时代”的序幕。《民法总则》第十条明确将“法律”和“习惯”确立为我国民法的渊源,换言之,习惯在我国已成为成文法的补充性法律渊源。这无疑是民商法法源的一个重大突破。不过,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及立法技术局限,《民法总则》并未进一步明确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标准,这就势必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如何适用习惯,尤其是商事习惯解决纠纷时出现极大的困难。与法官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不同,由于习惯不如成文法那样易于查找和易于识别,且习惯本身还存在合法性审查问题,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在对商事习惯做出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实证案例探究我国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现状,对案例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前人研究和域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明确习惯的司法裁量标准,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除引论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民法总则》第十条为切入点,对习惯、习惯法以及商事习惯等基础性概念做出界定,探究民事习惯与商事习惯的关系。本文重点考察商事习惯,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商事习惯适用的法理依据。第二部分对涉及“习惯”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相关裁判文书统计与分析。通过总体样本分析和类案分析,探究目前我国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现状,进而归纳出其司法适用中面临的困境,即商事习惯存在识别标准不明确、举证责任规则缺失、审查标准不统一、司法论证不清晰以及商事习惯未受到应有重视等问题。第三部分讨论域外有关习惯及其司法适用的学说、立法现状,并以美国为例,进行案例研究。通过域外国家对习惯的立法、理论现状及司法实践研究,总结经验,取其精华,以期为我国的商事习惯司法适用提供参照。第四部分就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提出了对策建议。本部分针对前文发现的问题,结合域外经验,主张应明晰商事习惯的构成要件,有效识别商事习惯,明确商事习惯的举证责任,规范商事习惯适用的审查程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商事习惯证成方式的建议。最后,还针对如何提升商事法官的审判水平以及如何发挥司法能动性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袁耀辉[7](2019)在《《通俗常言疏证》及其所录通俗词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俗常言疏证》是近代一部收集资料丰富的民俗语言珍惜文献,按内容分为四十卷,包括重复记录共计5978条,具有重要的语言学研究价值。目前,以《通俗常言疏证》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并不多见,缺乏具体细致的描写和研究。基于此,本文主要从词汇学和民俗语言学的视角对该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通俗常言疏证》主要通过列书证的方式以考证当时的“通俗常言”,为我们进行成语、俗语、谚语、歇后语、惯用语、格言等熟语以及俗语词研究留下了珍稀的文本。书中还辑录了在我们今天看来熟语性程度不强的结构成分。论文在行文中采用描写与解释相结合的方法、分类的方法以及列疏证的研究方法,力图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通俗常言”进行直观具体地解读。民俗语言学的基本理论是指导论文研究的基本理论,同时参考词汇学、民俗学、词典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研究现状、选题缘起、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进行了介绍。正文部分共计七章。第二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进行概述。第一节主要对该书作者孙锦标生平及学术成就进行介绍。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编纂体例进行介绍。第三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训释方式进行介绍。第四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引证文献进行分析。第五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词条特征进行阐述。第六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与明清俗语辞书的关系进行阐述。第三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概貌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从来源上对《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进行考察。第二节主要从内容上对《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进行考察。第三节主要从音节上对《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进行考察。第四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俗语词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对俗语词的概念进行阐述。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的词义类聚进行分析。第三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的构词法进行分析。第四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词源进行考释。第五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熟语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对熟语的来源、品类和特点进行阐述。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成语进行研究。第三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谚语进行研究。第四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惯用语进行研究。第五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俗语进行研究。第六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歇后语进行研究。第七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格言进行研究。第六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特殊词语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特殊词语的结构类型进行分析。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特殊词语的语义进行分析。第七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新词新义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对新词进行研究。第二节主要对新义进行研究。第八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研究价值进行分析。分两节。第一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语言学价值进行阐述。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文化学价值进行阐述。第九章为结语,主要对论文研究的内容、创新之处、研究的不足以及后续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进行阐述。
夏正华[8](2019)在《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及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旨在分析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作者认为,这条路径分别从政治、法律、文化、经济这四个维度铺陈开来,法国通过推进多位一体化的国家战略,对内巩固实力,对外展现并优化国家形象,维护其国际地位。作者从政治、法律、文化、经济这四个维度系统阐述现代法国从强化民族凝聚力、到对外输出价值观与制度(法律)建设意识、到巩固政经影响力并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新型格局建构的大国发展轨迹,研究该国以兑现大国目标为导向的国家战略实践的成效与得失。在当前呼唤国际治理的全球化环境中,法国在博弈的同时,倡导国家个体融入合作机制与多边法规,为构建新型规范的国际秩序和增强国际法实施效率贡献了智慧---这些在国际法语境中提供让全球不同国家受益的理念、制度与体系的创举,的确是扞卫本国话语权、刷出一流大国“存在感”的有效举措,个中经验(亦包括教训)值得分析。本论文围绕国别案例展开分析。作者认为:法国基于一套文化自醒与自信的思维脉络,前瞻性地把法律、文化优势纳入国家战略实践的核心资源之中,在国际社会发挥精神与道义引领力,这有利于在处理与他国交往的问题时施加自身意愿,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调整与他国的关系(即减轻对外交往的阻力),同时又有助于引领国际规范与机制的创设进程,提升国际社会对本国政治主张、利益诉求、文化传播的认可度与支持度。当然,有着“文化终极归宿”之美誉的法国,确实把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的人本理念传递至国际社会各个角落,在倡导“国际社会网络构建及各国在该网络中互动需要规则”这一共识的达成上兑现了一个“大国”的承诺与责任,在推动国际法规则构建与实施中提供了方案与智慧,其中不乏独辟蹊径的创举,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法国范式。法国如何把强国战略放在国际多边合作舞台上去推进,特别是她如何在参与国际组织---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的制度建设与运作中建立有利于自身的话语平台、为本国谋求发展机遇、增强博弈能力,这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作者在论证过程中尝试将文化、国家战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多个领域衔接起来,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这是本论文的创新点。本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法国从强化政治影响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在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论述法国如何强化自身地位、依托外交展现国家政治影响力。第二章:法国从实现法律感召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数部有传世影响的法律文献,论述法国法律意识与制度建设的前瞻性,以及法国通过影响国际社会制度构建来巩固自身利益与价值观的强国路径。第三章:法国从巩固文化吸引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在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中巩固语言优势、展示文教活力、输出价值观,论述法国利用文化资源实现强国战略的内在逻辑与实践。第四章:法国从扞卫经济竞争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在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论述法国对于建设有序、公平的国际经贸环境的贡献,以及搭建能够切实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平台的意识与努力。第五章:将法国营造优势地位与优良形象、把自身话语(观点与立场)通过制度外化的方式影响他者的经验,纳入到对我国新时代大国发展的思考中,总结有助于中国制定特色大国外交战略的启示,促进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地位的上升。
陈龙吟[9](2018)在《长期合同研究》文中指出长期合同始于经济学,后被法学家所关注,法学家们发现长期合同与其他合同有较大异质性,如长期合同通常具有较长的履行期限,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订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社会关系可能因时间的流逝而改变,极易导致合同条款变得不合时宜或无法处理在新环境中滋生的难以预见的风险。我国合同法主要以古典契约法理论和新古典契约法理论为基石,以单发性契约为主要规制对象,作为典型关系契约的长期合同,在制度层面上没有得到太多关注,引发了各种长期合同纠纷,但相关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理想。由此,全文以关系契约理论为视角对长期合同进行深入剖析,并运用历史、比较、经济分析、实证等研究方法,从契约法理论渊源、各国相关制度理念、交易成本等多方位系统考察长期合同的特征,并有针对性的进行理论架构和制度建设。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上下两篇及结论。其中,上篇“长期合同的基本理论”包含第一章至第二章,下篇“长期合同的规制”包含第三章至第六章,力图通过上、下两篇及共六章的论述,以期对长期合同进行一个较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从而促进我国合同法及相关立法的完善。本章论证路径主要体现在:第一,基于契约法基本理论的发展,梳理长期合同的基本治理理论,并指出我国长期合同规制的困境;第二,从长期合同的解释、调整、解除及效率违约四个方面具体分析长期合同理论对相关合同规则的需求,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第三,基于对长期合同理论及长期合同规制的研究,针对我国现行法及未来立法提出相关建议。第一章,长期合同概念论。长期合同的概念具有模糊性,一方面原因是学界对其尚无定论,另一方面原因是有不少学者认为长期合同的定义是否精确并不是最重要的,本章认为长期合同是指履行期限较长且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的合同。但是,对长期合同概念的厘定只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长期合同概念的工具论意义,即将“长期合同”作为一种契约理论的分析范畴的概念,将其当做“脚手架”反思传统契约理论和相关合同制度。长期合同的特征包括长期性、不完全性和资产专用性,在现代社会,其中多数长期合同具有商事性。长期合同与继续性合同是不同位阶的概念,虽然具有较大重合性,但相互之间不应混淆。第二章,长期合同的规制基础。长期合同面临诸多现实困境,长期合同通常存在文本漏洞,包括:在缔约一方或双方能够或可能预见风险时,也可能因为风险在长远的未来才会发生,因此不必专作约定,或者即便约定了也不能很好地应对风险,又或者一方知晓该漏洞但显着有利于自己,故有意不在长期合同中约定以免提示对方,这类漏洞称为“故意的漏洞”;由于长期合同的长期性和缔约双方的有限理性,长期合同订立时根本无法预见某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故合同中未作约定,这类漏洞称为“非故意的漏洞”。现实中,长期合同的漏洞还会引起所谓“敲竹杠”(Hold up)问题,资产专用性还将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比较法上对长期合同漏洞的规制方法多有不足甚至失灵,如英美法系对长期合同解释的适用范围具有有限性,大陆法系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不能满足长期合同的要求,相关规则也不够完善等。此外,长期合同规制还存在内部矛盾及相关衍生问题,主要包括长期合同纠纷的特殊处理方式可能导致公平原则与契约严守原则存在冲突、长期合同的司法调整备受质疑、解除权“宽松主义”与“限制主义”的对立等。我国长期合同的司法困境则主要体现在偏重文本而轻视习惯、忽略长期合同的“有机团结”、不考虑专用性资产投资、重“公断”而轻“私了”几个方面。长期合同与传统单发契约具有异质性,其理论上的基本假定也有所不同,包括缔约双方都具备有限理性、存在投机思想和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三项,长期合同规制的社会学基础主要来自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在社会人从“机械团结”走向“有机团结”,更富战略意义的长期合同大量涌现,且增强的合同的组织功能。与此同时,人们的合作维持意愿也越发强烈,在合同订立方面的表现就是“一锤子买卖”的减少和交易期限的延展。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利益的均衡性、合作的可持续性都对长期合同的规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要求,在法理诉求方面,要求规制机制的具有公平性、效率性、灵活性以及可操作性,因此应重新审视古典契约法理论、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最终以关系契约理论作为架构长期合同规制机制的基础理论。第三章,长期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长期合同解释及漏洞补充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具体来说是应以“表示主义”为核心,以“意思主义”为补充,但该原则基于长期合同的特殊性应被合理限制。长期合同作为关系契约,在解释及漏洞补充过程中还应坚持关系原则。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也是长期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时必须考虑的,并且公平与效率在长期合同中存在契合点,能够兼顾。在方法论上,长期合同的解释可以分为狭义解释、补充解释和修正解释,其中文义解释时狭义解释的核心,补充解释可参考英美法系默示条款制度,修正解释则必须贯彻社会学解释、利益衡量解释以及诚信解释的方法。长期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的依据包括强行性规范、合同条款、习惯及其他社会因素、任意性规范等,其中强行性规范应最优先适用,其次是合同条款的间接适用,然后是习惯及其他社会因素的考量,最后是运用任意性规范对长期合同的进行解释和补充。第四章,长期合同的调整。长期合同的调整是长期合同规制的核心,比较法上对长期合同的规制经历了从“冲突解决”到“合作维持”的变革。在具体举措上,英美法系逐渐承认长期合同中的调整义务,并赋予司法调整长期合同的权力,大陆法系则将再交涉义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以及规定了对不存在的因素的参照条款,两大法系对长期合同的调整呈现出融合趋势。长期合同的调整分为私人调整和司法调整。在私人调整方面,本章论证了私人调整的正当性及其触发条件,明确了调整义务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内容包括提出合同调整的义务、响应合同调整的义务以及诚信、公平地进行调整的义务。在司法调整方面,本章对反对司法调整的主要观点进行了逐一反驳,并深入论证了司法调整的正当性及司法调整中的考量因素,同时探讨了司法调整的具体方法、程序、效力。此外,本章还论证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调整中的重要作用。第五章,长期合同的解除。长期合同的特殊性使长期合同的解除制度的规则和理念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考虑到长期合同的长期性、不完全性、资产专用性等特征,长期合同的解除应相较于其他合同的解除更受限制,即应以“限制主义”修正长期合同的解除制度。在法定解除事由的限制方面,长期合同中不可抗力解除应限定在明确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预期违约解除、迟延履行时的催告解除应限定在预期违约或迟延履行一方不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其他法定解除事由也应限定以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难以预见的异常风险为必要条件。在约定解除事由的限制方面,应引入不公平条款制度,借鉴德国法和欧盟法的一般原则加“黑名单”和“灰名单”的不公平因素审查制度。长期合同解除权可以通知解除,但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允许以采用公告形式发出解除通知,此外,法院在审判中对解除权异议权的行使问题应采“实质理解”的观点,同时承认解除权人亦享有一个异议权。长期合同解除权也可通过诉讼行使,通知解除并非诉讼解除的前置条件。长期合同的自动解除可分为附期限解除和附条件解除,其中仅附始期的解除应受法院支持。此外,本章在区分长期民事合同和长期商事合同的前提下,主张任意解除在长期商事合同中应受特别限制。第六章,长期合同中的效率违约。在经济学上,长期合同的效率违约问题就一直被关注,在法学领域则有较大争议,尤其是在大陆法系,本章在分析主张效率违约和反对效率违约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效率违约适用于长期合同的正当性,从长期合同的“有机团结”、合作维持意愿与“利他性”、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三个方面论述了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价值基础,从将来的损害的确定规则等方面论述了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规范基础,从解构效率违约的反对理由方面论述了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理论基础。虽然效率违约可以适用于长期合同,但也仅在有限范围内适用,具体而言,效率违约仅适用于长期商事合同,并且效率违约必须是避害型效率违约,效率违约也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为此,本章还划定了主张效率违约的时间范围。
杨群[10](2018)在《论表见法理 ——由私法领域的表见规范构造展开》文中认为表见理论的发展是法律对事实的某种屈从,这一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对法律规则的运行机制起着校正的作用,它构成防止法律自身弊病的一种重要方法。表见规范之理论最早源自日耳曼的动产法律中的“以手护手”(简称:Hand Wahre Hand)原则,是相对人对与法律真实相悖之外观表征合理信赖且善意谨慎,本人对外观表征之存在具有可归责性,法律强制本人与相对人发生表征为真实状况时的法律效果。我国关于表见规范之研究系沿袭了法国法和德国法之理论由日本转承而来,形成了以外观为研究中心的权利表见理论,以信赖为研究中心的信赖法则,以善意为研究中心的善意制度,学者们对表见的本体、价值、历史渊源等理论已基本达成普遍共识但就表见规范构造则一直争论不休,不仅对构造要素范围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及多元论之争,而且构造要素运行之机理亦存在适用困惑。因为表见规范之构造理论之分歧引发了司法实践之困境,造成了“相同要素认定各异”、“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要解决此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难题,需深入剖析表见规范构造之原理,此乃本文立论之动因所在。本文在详细分析我国表见规范理论分歧和司法现状后,对我国表见规范要素范围、运行、标准进行了检讨,立足于国内外表见规范构造的现有研究理论成果,采取比较、类型化、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一元论、二元论和多元论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体系性地提出表见规范五要素之理论。表见规范之五要素包括:外观表征、可归责性、合理信赖、善意谨慎以及不法行为扩张。以外观表征为准入要素确定表见规范适用之边界,分属本人和相对人的本人可归责与合理信赖、善意谨慎要素之间形成推拉关系,并通过不法行为扩张补充要素防止表见规范矫正功能之偏离。特别是首次提出不法行为扩张要素,既符合表见规范例外属性之创设源起,亦与其利益衡量之价值追求相一致,更是解决了公私领域交叉之难题。于此同时,以不同法律体系目的性价值为前提,独创性地提出在民事领域、家事领域和商事领域分别构建表见规范之适用模型。对不同法律体系下表见规范要素范围、位序权衡、标准选择等构造理论进行了创新性分析、总结,构建我国表见规范的动态构造体系并对民法典之修订和编纂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的整体逻辑结构是:由表见规范的理论和实践纷争,引起对表见规范构造原理之思考,探索表见法理之下表见规范的构造模型和立法完善。全文共分五章按照上述逻辑结构依次展开:第一章对表见、表见规范与表见法理进行界定。表见之语义内涵为存在眼睛可见的外部事实,该外部事实非真实之意。表见所呈现的外部事实即外观表征,若善意的相对人对外观表征合理信赖,且本人对外观表征具有可归责性,为保护相对人之信赖利益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即为表见规范。本文研究的表见法理重在阐释表见规范构造之原理,诸如表见规范要素的范畴,各要素位序权衡、各要素内部关联以及运行机理等。第二章为表见规范构造理论和实践争议解析。在理论层面上学界关于表见规范构造之争当属最为激烈,有一元论、二元论及多元论之争,各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亦存有困惑;在司法实践层面上法院关于表见制度适用存在要素不清、标准不一导致判决混乱的现象。究其原由,乃是因为表见规范构造之问题,即表见规范范围缺略、运行无序、标准不一所致。第三章对表见规范要素范围进行界分和甄别。关于表见规范要素的讨论是本文的重点章节。表见规范之产生系由与法律真实相悖之外观表征引发,因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产生需保护之信赖利益,在衡平本人之可归责要素后,为矫正常规法之疏漏,法律令当事人承担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论是从表见规范例外属性,亦或利益衡平之价值追求,确立包括外观表征、可归责性、合理信赖、善意谨慎以及不法行为扩张在内的五要素构件实为必要。外观表征要素以公示主义和意思表示为理论基础,为构筑表见规范之边界,按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对外观表征进行分类判断。可归责性要素是表见规范正当性之体现,在过错主义、与因主义、危险主义三大理论原则下,确立动态、开放的责任体系。合理信赖要素包括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判断理论,创新性地提出合理信赖的分步综合评价模式。善意谨慎要素则是围绕善意的消极观念和积极观念,确立区分评判方式并对判断本体、判断时点进行固化。最后本文首创提出例外要素不法行为扩张,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制造外观表征为公法所规制,私法领域应认可其不法性之扩张,阻却表见规范之适用。第四章围绕表见规范的运行论展开,从民事领域、家事领域和商事领域的目的性价值为选择基础,对表见规范的价值进行权衡并确定位序之选择。“自由意志”和“交易安全”冲突下的表见规范,以利益衡平为价值追求。以外观表征为准入要素,本人可归责性和相对人合理信赖和善意谨慎形成推拉关系,通过例外要素不法行为扩张补充适用,确立基本统一之内在关联性,才能使得表见规范所要追求之衡平价值得到“最佳的”实现。本文独创地分域构建表见规范要素,以各视域目的性价值分别调整表见规范保护偏好,分别形成适合民事领域、家事领域和商事领域的要素构造模型,并通过实例进行检验。第五章为我国表见规范构造的立法完善。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总则已编撰完成,各分则编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基于表见规范构造原理,对总则编就表见原则之定位、自然人行为能力表见、与意思表示结合的表见以及表见代理提出修订建议,就分则编《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家庭编(草案)》中涉及的善意取得、债权表见让与和家事代理权表见提供修改意见。本文通过对表见规范构造原理的深入研究推动表见规范构造的体系化和模型建立,希翼稍稍平息表见规范构造之理论纷争,弥补具体表见制度要件依据之不足,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较为系统的裁判依据。
二、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4年第1~4期(总第100~103期)总目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4年第1~4期(总第100~103期)总目次(论文提纲范文)
(1)“妥协”的美育 ——以陈师曾在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活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诸论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第二节 提出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不在场”的“妥协”:一次尝试共融的教学合作 |
第一节 “妥协”的图画教学 |
第二节 陈师曾的“不在场”:被“淡化”的导师角色 |
第三节 蔡元培的“不在场”:上海美术专科学校与蔡元培 |
第三章 塑造与建构:美育观念与图画教学的关系 |
第一节 美育观念下蔡元培的图画教学的实用主义线索 |
第二节 蔡元培绘画教育的抱负 |
第三节 陈师曾画学的美育观念 |
第四节 “文人情结”:文人画的“美育化” |
第五节 何谓“艺术”:精神的价值 |
第六节 “艺能进步,比前不同”:以变化为进步的“中国画” |
第四章 跨国族的想象:陈师曾的“东方” |
第一节 《文人画之价值》的导火线:芬诺洛沙与渡辺晨亩 |
第二节 “同种同文”的焦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 法治建设的倒逼效应 |
二、研究基础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体例安排 |
第一章 基本范畴分析 |
第一节 责任的起源 |
一、责任的人性起源 |
二、责任的社会起源 |
三、责任的语义起源 |
第二节 责任的界定 |
一、责任的内涵分析 |
二、责任的外延分析 |
三、责任与义务范畴辨析 |
第三节 政治责任 |
一、政治责任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与相关范畴辨析 |
三、政治责任的分类 |
四、政治责任的评估 |
第二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范围 |
三、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动力: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 |
一、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中关于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支撑:政治与行政的二分 |
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及相关性分析 |
二、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实践 |
第四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 |
一、政治宪法学与规范表达 |
二、行政法理论与职责规范 |
第三章 国外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 |
第一节 转型国家的代表——俄罗斯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俄罗斯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俄罗斯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二节 西方法治国家代表——美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美国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美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四章 我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现状 |
一、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中的主要内容 |
二、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国家法律中的体现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中政治责任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问题及原因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契入:宪法责任追究及问题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深化:党政融合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反思 |
第五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价值维度 |
一、正当性是政治的核心价值 |
二、法律正义与职责配置 |
三、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维度 |
一、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 |
二、从政治规则向法律规则的转换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维度 |
一、政治责任实践——民主决策与多数决原则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与司法审查 |
三、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 |
结论 ——一个难点,一个起点 |
一、追本溯源: 从哪里来?向哪里去? |
二、理论构建: 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 |
三、法治实践: 寻找共性,探求规律 |
四、曲径探幽: 一个关于法治理想的未尽话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3)吴炳《情邮记》传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课题研究现状 |
二、选题意义与目的 |
三、研究理念与方法 |
第一章 吴炳及《情邮记》传播研究 |
第一节 吴炳死节考辨 |
一、降清说 |
二、死节说 |
三、其他 |
第二节 《情邮记》的传播 |
一、《情邮记》版本概况 |
二、《情邮记》版本考述 |
三、《情邮记》与其他四种传奇 |
第二章 《情邮记》曲体研究 |
第一节 《情邮记》曲牌研究 |
一、《情邮记》曲牌来源 |
二、《情邮记》曲牌用韵 |
三、《情邮记》曲牌功能 |
第二节 《情邮记》套数研究 |
一、《情邮记》套数构套形态 |
二、《情邮记》剧情配套 |
三、《情邮记》排场派角考察 |
第三章 《情邮记》结构研究 |
第一节 剧情结构的简单扫描 |
第二节 “一生二旦”的双线结构 |
第三节 男主人公的主动而为与女主人公的随势而进 |
第四节 穿插性剧情与次要人物的结构功能突出 |
第五节 净丑艺术的重视与强化 |
第四章 《情邮记》思想研究 |
第一节 揭露黑暗现实与传达家国忧思 |
第二节 “拥双艳”的封建文人爱情理想 |
第三节 “至情”主题呈现特色与对“情”的深入探讨 |
第四节 “情邮”思想与晚明风情喜剧“至情”思想嬗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情邮记》校勘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 |
第一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制度沿革 |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 |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目的及功能 |
一、条文出台的立法目的 |
二、具体条款承担的功能 |
第三节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目前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条件设置的不合理 |
二、缺乏规范的适用程序和标准 |
三、当事人证明责任未明确划分 |
四、当事人权利保障途径不完善 |
五、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效率 |
第二章 对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存在问题的探究 |
第一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法院的裁判情况 |
一、案例样本介绍 |
二、我国法院同意适用的典型案例 |
三、我国法院拒绝适用的裁判理由 |
第二节 对我国法院案件裁判情况的分析与反思 |
一、对我国法院同意适用裁判的分析 |
二、对我国法院拒绝适用裁判理由的合理性分析 |
三、对我国法院案件裁判情况的反思 |
第三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成文法规则下带来的裁判僵化 |
二、立法自身滞后性与用语模糊性 |
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局限性 |
四、部分当事人意图拖延诉讼获利 |
第三章 比较法视野下对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法院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 |
一、美国及英国法院适用的典型案例 |
二、英美法系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考虑因素 |
三、对英美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分析 |
第二节 大陆法系法院类似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 |
一、德法日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的考虑因素 |
二、对德法日法院适用类似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分析 |
第三节 我国法院可供借鉴的经验 |
一、综合运用多个因素裁量 |
二、加强对原告权益的救济 |
三、重视对替代法院的寻找 |
第四章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完善 |
第一节 立法层面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完善 |
一、修改适用的条款 |
二、规范条款适用的标准 |
三、程序性制度的设计 |
第二节 司法层面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完善 |
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二、采取“三步走”的裁判思路 |
三、规范当事人诉讼过程参与权 |
四、运用公平效率原则发挥审判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5)合同目的规范涵义之多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实务困扰 |
(二)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 |
(三)一元化与多元化之选择 |
二、合同目的涵义多元化的正当性与路径 |
(一)多元化的正当性 |
(二)多元化的路径 |
三、合同解除领域合同目的之规范涵义 |
(一)法定解除中的合同目的 |
(二)情势变更中的合同目的 |
(三)风险负担中的合同目的 |
(四)小结 |
四、合同解释领域合同目的之规范涵义 |
(一)目的解释中的合同目的 |
(二)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规则的关系 |
(三)小结 |
五、合同履行领域合同目的之规范涵义 |
(一)合同目的与附随义务 |
(二)合同目的与履行方式 |
(三)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论 |
0.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0.1.1 选题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商事习惯基础理论 |
0.2.2 商事习惯进入司法环节 |
0.2.3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中的举证责任 |
0.2.4 促进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具体措施研究 |
0.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0.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0.5 论文结构与研究路线图 |
1.商事习惯的基础理论研究 |
1.1 习惯与习惯法 |
1.1.1 习惯 |
1.1.2 习惯法 |
1.1.3 习惯与习惯法异同 |
1.2 商事习惯与民事习惯 |
1.2.1 商事习惯 |
1.2.2 商事习惯和民事习惯的关系 |
1.2.3 我国商事习惯适用的法理依据 |
2.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
2.1 案例研究的样本选择及来源 |
2.2 实证数据的基础分析 |
2.2.1 审结年份 |
2.2.2 法院级别 |
2.2.3 审理程序 |
2.2.4 终审结果 |
2.2.5 地域分布 |
2.2.6 本节小结 |
2.3 实证数据的梳理 |
2.3.1 当事人举证识别 |
2.3.2 法官主动识别并适用商事习惯 |
2.3.3 本节小结 |
2.4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困境分析 |
2.4.1 识别标准不明确 |
2.4.2 举证规则缺失 |
2.4.3 审查标准不统一 |
2.4.4 司法论证不清晰 |
2.4.5 商事习惯未受到应有重视,缺乏整体性裁判思路 |
3.域外商事习惯研究 |
3.1 域外有关习惯及其司法适用的学说 |
3.2 域外立法现状研究 |
3.3 商事习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3.3.1 法官主动适用 |
3.3.2 当事人引用 |
3.3.3 小结 |
3.4 域外学说与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制度构建 |
4.1 明晰商事习惯构成要件 |
4.1.1 商事习惯的普遍存在性审查 |
4.1.2 商事习惯的合法性审查 |
4.2 商事习惯识别程序的构建 |
4.2.1 识别程序的启动 |
4.2.2 法官释明义务反思 |
4.2.3 举证与查明 |
4.3 完善商事习惯证成方式 |
4.3.1 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
4.3.2 完善司法解释体系 |
4.3.3 裁判中专家意见的引入 |
4.4 题外话:商事习惯与商事法官素养 |
4.4.1 提升法官商事审判水平 |
4.4.2 促进法官能动性的有效发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通俗常言疏证》及其所录通俗词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现状 |
1.2 选题缘起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相关说明 |
第二章 《通俗常言疏证》概述 |
2.1 孙锦标生平与学术成就 |
2.2 《通俗常言疏证》编纂体例 |
2.3 《通俗常言疏证》训释方式 |
2.4 《通俗常言疏证》引证文献 |
2.5 《通俗常言疏证》词条特征 |
2.6 《通俗常言疏证》与明清俗语辞书 |
2.7 小结 |
第三章 《通俗常言疏证》词语构成概貌 |
3.1 从来源上看《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 |
3.2 从内容上看《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 |
3.3 从音节上看《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 |
3.4 小结 |
第四章 《通俗常言疏证》词语构成(上)——俗语词 |
4.1 俗语词概述 |
4.2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词义类聚 |
4.3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构词法 |
4.4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词源考释 |
4.5 小结 |
第五章 《通俗常言疏证》词语构成(中)——熟语 |
5.1 熟语的来源、品类和特点 |
5.2 《通俗常言疏证》成语研究 |
5.3 《通俗常言疏证》谚语研究 |
5.4 《通俗常言疏证》惯用语研究 |
5.5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研究 |
5.6 《通俗常言疏证》歇后语研究 |
5.7 《通俗常言疏证》格言研究 |
5.8 小结 |
第六章 《通俗常言疏证》词语构成(下)——特殊词语 |
6.1 《通俗常言疏证》特殊词语结构类型 |
6.2 《通俗常言疏证》特殊词语语义分析 |
6.3 小结 |
第七章 《通俗常言疏证》新词新义 |
7.1 《通俗常言疏证》中的新词 |
7.2 《通俗常言疏证》中的新义 |
7.3 小结 |
第八章 《通俗常言疏证》研究价值 |
8.1 语言学价值 |
8.2 文化学价值 |
8.3 小结 |
第九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通俗常言疏证》引用文献表 |
附录2 《通俗常言疏证》成语表 |
附录3 《通俗常言疏证》谚语表表 |
附录4 《通俗常言疏证》惯用语表 |
附录5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表 |
附录6 《通俗常言疏证》歇后语表 |
附录7 《通俗常言疏证》特殊词语表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核心概念的界定与论文框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法国从政治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联合国---法国重建大国实力的最佳阵地 |
一 法国对于联合国组建以及《联合国宪章》制订的贡献 |
二 法国在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 |
三 法国在国际外交中的特色与影响力 |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国的“权力放大器” |
一 法国整合与影响欧洲的历史沿革 |
二 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法国意志:从强大的欧洲到强大的法国 |
三 法兰西文化中的“欧洲认同”与“欧洲观念” |
第三节 法语国家组织---法语传播力的核心阵地 |
一 法国在法语国家组织中的主导性地位 |
二 法语国家组织之于法国的特殊意义 |
三 法语在法语国家组织中的作用 |
四 法国与法语国家组织共迎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国从法律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法国法律意识与制度建设的前瞻性 |
一 罗马法对于法国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 |
二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法国 |
第二节 《论法的精神》对世界法治文明的启蒙影响 |
一 孟德斯鸠..西方法学理论与国家学说奠基者 |
二 《论法的精神》---为世界立法者立法 |
三 “三权分立”学说对于各国政体架构的原则性指导 |
第三节 《拿破仑法典》---欧洲法治社会的基石与立法典范 |
一 拿破仑与他的治国创举 |
二 罗马法之集大成者 |
三 《拿破仑法典》---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与立法典范 |
第四节 法国人权观念的世界性普及 |
一 法国人权观念及实践的创新性与普世性 |
二 法国《人权宣言》对于国际人权公约及宣言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国从文化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国文化软实力全方位展现的舞台 |
一 法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法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的软实力构建 |
三 法语文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传播 |
第二节 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法国复兴人文主义理念的竞技场 |
一 推动现代奥林匹克复兴的法国社会人文环境 |
二 “奥运之父”顾拜旦的“法式”人文情结 |
三 法国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 |
第三节 法国在文化全球化环境中的适应力与创造力 |
一 文化全球化下的法语推广 |
二 法语国家大学联盟的文化传播力 |
三 法国高等教育国家战略融入欧洲高等教育区域整合的进程 |
四 法国影视听传播网络的攻坚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国从经济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法国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特点 |
一 道德正义和实际利益的平衡 |
二 法国“经济爱国主义”的执着与妥协 |
三 在传统中寻求振兴经贸的创新点 |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式价值观在经济领域的普及 |
一 《法英商约》--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雏形 |
二 当代国际自由贸易框架下的“多样性”本色 |
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国影响世界金融政策走向的阵地 |
一 法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法式思维在影响IMF决策能力上的体现 |
三 法国推动“欧洲联合文化”,建构欧盟在IMF的影响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对中国强国战略实施的 |
第一节 法国国家人文吸引力战略对中国树立文化自信的启示 |
第二节 法国国际政治生态观对中国外交话语体系建构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长期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长期合同概念的界定 |
一、长期合同概念的工具论意义 |
二、长期合同的特征 |
三、长期合同定义及应用 |
四、长期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比较 |
第二章 长期合同规制的基础 |
一、长期合同规制的现实困境 |
(一)长期合同的文本漏洞 |
(二)长期合同引起的“敲竹杠”问题 |
(三)英美法系传统方法对长期合同漏洞规制的失灵 |
(四)大陆法系传统方法对长期合同漏洞规制的失灵 |
(五)长期合同规制的内部矛盾及其衍生问题 |
(六)我国长期合同的司法困境 |
二、长期合同规制的基本假定 |
三、长期合同规制的社会学基础 |
(一)社会分工细化 |
(二)市场交易利益格局的转变 |
(三)交易期限的延展 |
四、长期合同规制的契约法基本理论 |
(一)长期合同规制机制应具备的特质 |
(二)古典契约法理论规制长期合同的不足 |
(三)信赖理论规制长期合同的不足 |
(四)关系契约理论规制长期合同的优势 |
第三章 长期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 |
一、长期合同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原则 |
(一)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
(二)关系原则 |
(三)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
二、长期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方法论 |
(一)对长期合同的狭义解释 |
(二)对长期合同的补充解释 |
(三)长期合同的修正解释 |
三、长期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的裁判依据及其序列 |
(一)强行性规范 |
(二)合同条款 |
(三)习惯及其他社会因素 |
(四)任意性规范 |
四、我国长期合同解释规则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期合同的调整 |
一、长期合同规制重心的转变与长期合同调整的发展 |
(一)从冲突解决到合作维持:长期合同规制重心的转变 |
(二)英美法系长期合同调整的发展 |
(三)大陆法系长期合同调整的发展 |
二、长期合同的私人调整 |
(一)调整义务的正当性探源及其触发条件 |
(二)调整义务的性质与法律后果 |
(三)调整义务的内容 |
(四)调整义务与再交涉义务的关系 |
三、长期合同的司法调整 |
(一)司法调整的正当性 |
(二)司法调整中的考量因素 |
(三)司法调整的具体方法及程序 |
(四)司法调整的效力 |
(五)长期合同调整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四、我国长期合同调整的立法建构 |
(一)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改造 |
(二)扩大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范围 |
(三)在情势变更原则中引入再交涉义务 |
(四)在情势变更原则中规定司法调整规则 |
(五)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相关规则的效力 |
(六)改造后的情势变更原则与《民法总则》的衔接 |
第五章 长期合同的解除 |
一、长期合同的特殊性对解除的影响 |
(一)长期合同的特殊性对解除规则的影响 |
(二)长期合同的特殊性对解除制度理念的影响 |
二、长期合同解除事由的限制 |
(一)长期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限制 |
(二)长期合同约定解除事由的限制 |
三、长期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
(一)通知解除的限制 |
(二)司法解除的限制 |
(三)自动解除的限制 |
(四)任意解除的限制 |
四、小结 |
第六章 长期合同中的效率违约 |
一、效率违约理论的争议 |
(一)效率违约的正当性 |
(二)反对效率违约的理由 |
二、效率违约理论适用长期合同的正当性 |
(一)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价值基础 |
(二)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规范基础 |
(三)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前提的非严格性 |
三、长期合同中效率违约的有限适用 |
(一)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类型范围 |
(二)长期合同适用效率违约的时间范围 |
(三)长期合同效率违约的适用规则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论表见法理 ——由私法领域的表见规范构造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学界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表见、表见规范与表见法理 |
第一节 表见 |
一、表见的语义解析 |
二、相近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表见规范 |
一、表见规范及其特征 |
二、表见规范的制度范畴 |
三、表见制度的类型区分 |
第三节 表见法理之学说 |
一、表见法理之界定 |
二、表见学说及其发展 |
第二章 表见规范构造之争 |
第一节 表见规范构造之理论分歧 |
一、大陆法系表见规范要素的差异 |
二、我国表见规范要素的争论 |
第二节 我国表见规范适用之实践困境 |
一、民事领域 |
二、家事领域 |
三、商事领域 |
四、各领域综合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表见规范构造之现实问题 |
一、表见规范要素范围缺略 |
二、表见规范要素运行无序 |
三、表见规范要素标准不一 |
第三章 表见规范的要素范围及其甄别 |
第一节 外观表征 |
一、外部表征理论之解析 |
二、交易主体资格类外观表征 |
三、交易客体之权利状态类外观表征 |
四、交易主体意思表示类外观表征 |
第二节 可归责性 |
一、本人归责理论之阐释 |
二、本人归责之判断依据 |
三、多归责原则之协力适用 |
第三节 合理信赖 |
一、合理信赖理论之剖析 |
二、确立与外观表征之因果关系 |
三、构筑分步综合评价之体系 |
第四节 善意谨慎 |
一、善意理论之分解 |
二、善意本体及准据点之确定 |
三、消极观念和积极观念之评判 |
四、交易的有偿性与善意之关联 |
第五节 不法行为扩张 |
一、不法行为扩张理论之浅析 |
二、不法行为扩张所涉之类别 |
第四章 表见规范的价值权衡和位序选择 |
第一节 价值冲突和衡平保护理论 |
一、表见规范之权利冲突 |
二、表见规范之衡平追求 |
三、表见规范要素之位序衡量 |
四、表见规范要素之分域解构 |
第二节 民事领域 |
一、民事领域表见规范之价值调整 |
二、民事领域表见规范之适用机制 |
三、民事领域公报案例回应 |
第三节 家事领域 |
一、家事领域表见规范之价值调节 |
二、家事领域表见规范之适用机制 |
三、家事领域公报案例回应 |
第四节 商事领域 |
一、商事领域表见规范之价值调试 |
二、商事领域表见规范之适用机制 |
三、商事领域公报案例回应 |
第五章 我国表见规范构造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民法总则》表见规范之修订建议 |
一、表见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定位 |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表见制度之丰富 |
三、与意思表示结合的表见之扩充 |
四、表见代理制度体系之完善 |
第二节 民法分则草案表见规范之修改意见 |
一、《民法典物权编(草案)》 |
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
三、《民法典家庭编(草案)》 |
结语 |
一、论文的基本观点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 |
三、有待进一步探讨之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4年第1~4期(总第100~103期)总目次(论文参考文献)
- [1]“妥协”的美育 ——以陈师曾在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活动为例[D]. 邓经儒.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21(11)
- [2]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D]. 邱曼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20
- [3]吴炳《情邮记》传奇研究[D]. 马佳雯. 扬州大学, 2020(02)
- [4]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D]. 林怡雯.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合同目的规范涵义之多元化研究[D]. 李天娇. 武汉大学, 2020(04)
- [6]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研究[D]. 王颖.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7]《通俗常言疏证》及其所录通俗词语研究[D]. 袁耀辉. 吉林大学, 2019(02)
- [8]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及启示[D]. 夏正华. 武汉大学, 2019(06)
- [9]长期合同研究[D]. 陈龙吟.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10]论表见法理 ——由私法领域的表见规范构造展开[D]. 杨群. 东南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