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所政策法律实务》一书已经出版(论文文献综述)
孙倩[1](2020)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党政领导人法律思想整体性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法治建设作为中央全会的专门议题,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迈入新的历史时期。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开启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不是简单的社会实践,法律思想尤其是党政领导人的法律思想与真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直接、紧密的联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放在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突出位置,实际上就对党政领导人的法治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陕甘宁边区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熟时期,又是经验最丰富、获得国内外支持最广泛的时期。该时期边区党政领导人在法制建设实践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及边区社会现状相结合,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思想。本文试图通过追溯该时期起重大影响作用的党政领导人法律思想,系统研究其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内容体系及蕴含的法学原理,从整体上分析其创新性特征,总结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进一步揭示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密码,揭示人民选择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必然性。论文正文部分以陕甘宁边区时期三个层次代表性党政领导人的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研究工作:首先,梳理了边区党政领导人法律思想的理论渊源,着重考察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央苏区时期法制建设实践及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边区党政领导人法律思想形成产生的影响。其次,从中共中央、边区政府、法律实践部门三个层面之中,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中共中央领导人、边区政府领导人及边区高等法院领导人,从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制度、部门立法等角度,结合边区法制实践的动态发展过程,以及对于司法制度等问题的讨论,概要地分析了他们的法律思想。最后,着力分析了该时期党政领导人的法律思想特征,即体现了继承性与创新性、阶级性与民主性、开放性与多样性。结语部分,着重揭示了陕甘宁边区时期党政领导人法律思想的历史贡献和历史地位,它整体上代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代表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得到了人民进一步的认可,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整体性研究视角和比较性研究方法。整体性研究视角是指,将研究时间聚焦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对象是对于法制建设有重要影响力的三类党政高层领导人。这就有别于传统的单个人物法律思想的探讨,对于揭示历史和人民选择马克思主义、选择中国共产党而言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另外,论文深入挖掘该时期的报刊、会议报告、领导人讲话等文献史料,以法理学为切入点,通篇贯穿了对中共中央领导人、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领导人各层次领导人法律思想和各层次领导人之间法律思想的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比较研究、动态发展研究,从而较好地把握住了群众性法律思想发展脉络与历史特点,克服了静止的孤立性研究。
姜新平[2](2020)在《宪法视野下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宪法修正案》设立监察委员会,标志着我国国家机构设置和国家权力架构作出重大调整,属于国家权力宪法配置的完善与优化。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是监察权和检察权行使的主体;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功能定位,应当在国家机构设置和国家权力配置的前提下,结合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宪制变迁进行界定,这是研究监察权和检察权衔接机制的起点。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权有自身独立的权力属性;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性质属于法律监督权。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和矛盾论原理,是明确监察权和检察权功能定位的理论根据;监察委员会没有改变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但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侦查—公诉—审判”的单轨制传统诉讼模式转变为“调查—公诉—审判”的新型诉讼模式与传统诉讼模式并存的双轨制诉讼模式,从而监察权与检察权如何实现有效衔接成为理论和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遵循法制统一、正当程序、人权保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衔接机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案件管辖制度的衔接、监察程序调查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机关调查终结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衔接、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监察调查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的衔接等方面。完善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的主要对策,包括厘清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解决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权竞合问题、探析留置权的渊源及其权力属性、完善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设计、明确监察证据的种类及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使用、明晰监察调查的证明标准等。当事人权利保障是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研究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的落脚点;完善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当事人权利保障而言意义重大。构建中国特色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是论文继续深入研究的方向。
张松[3](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李东澍[4](2019)在《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语境下,以合法化和现代化为主线,将基层司法看作既受宏观结构制约,又内含行动者能动性的动态的、不断再生产着相应社会结构的实践过程。亦即,将基层法院作为行动主体,考察基层司法相应的内部科层和外部结构,并在此基础上解析基层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与涉诉信访等不同司法行动中所呈现出的实践逻辑。通过对贵州省远山县法院的田野调查,本文获得以下发现:科层制法院组织模式充分彰显出工具合理性,但亦造成机构繁多、结构关系层级化和管理去人性化等基层司法行政化困境,而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正是旨在破局。同时,基层司法受到地方权力结构和政法管理结构的显着影响。对基层司法进行人、财、物资源保障,在结构层面作必要的去地方化脱嵌,以及通过阳光司法机制拆除不当干预之藩篱,均是摒除基层司法地方化所需。立案程式关系到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开启。在2015年5月1日前实施的立案审查制下,囿于基层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的不足,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此后,立案登记制启动,当事人的起诉壁垒破除,但亦激化了“诉讼爆炸”的过载性司法难题。故多元解纷、简繁分流、诉调对接等措施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广为采用。以合法律性为标准,可由高到低将审理运作概括为“遵循法律”的裁判、“基于法律”的调解和“超越法律”的协调三种理想类型。裁判以常规案件的形式化、复杂案件的衡平术和程序正义的显像化为实践逻辑。对于事实与法律均呈高度确定性的案件,韦伯的形式理性法理论和“法的自动贩卖机”比喻成立;面对事实仅具相对确定性,或法律规定不明晰、利益冲突繁杂等难题时,基层法院则需要积极填补法律漏洞,全面考虑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作出衡平处理。调解是一种“构造半自主社会领域”的合作型司法,其依赖于司法的默会知识,可生产出“模糊的法律产品”满足社会需求,并体现出对法律本土资源的探寻和利用。协调是在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境下,以及需要避免机械司法的特定案件中,对法律“软执行”从而相对调谐行政诉讼双方利益,尽可能维持司法的合法律性和审判权的合法性。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协调逐渐转化为一种补充机制。司法执行和涉诉信访态势折射出法律的实效状况。司法执行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基层法院的执行规制是嵌入到司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的,涉及到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法院与其他机构、法院与当事人等多重关系的协调。涉诉信访是司法与信访的交集,2013年12月实行的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推动了司法事项按司法要求而非行政要求处理之变革,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中的法律利用与法律规避现象。综上,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是基层司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藉此实现法律和国家的合法化及现代化,合法化和现代化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从而建构起法律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之间的良性关系。故而,这是一种回应型司法,它同良法善治式的实质法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密不可分。
温军[5](2018)在《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只是受到了法学理论,尤其是只受到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关注,存在着政治学研究严重缺位的现象和不足,因此,未能在政治学理论上有效地揭示出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之间的内在关系规律,未能深刻地阐述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以及我国检察权在国家结构体系中所承担的政治功能。因此,导致了理论上对于我国检察权定位的长期争论,难以止纷,甚至有学者提出取消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主张,也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我国检察权的模糊认识,片面或者单纯地将我国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纳入到司法体制改革当中,甚至片面的将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仅仅地理解为或者作为是对司法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监督。严重地影响我国检察权按照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定位进行建设,也严重制约了制约了检察权在法治国家建设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深刻揭示检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内在关系规律,科学阐述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合理性与优越性,深入探讨我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不仅成为新时代政治学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且成为政治学研究者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及在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研究,更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中国检察权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境遇与发展趋势,呼唤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强化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当然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针对以往检察权理论研究中,未曾把结构与功能联系在一起,也未曾将检察权置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研究其政治功能,更没能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的现实状况,论文从检察权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的本质出发,运用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并重点围绕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问题,开展对检察权政治学理论的专题研究。论文主要运用政治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模式和分析方法开展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政治功能的专题研究。作为政治学重要的理论模式和分析方法,政治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主要是以体系、结构等作为基本概念,为论述方便,论文将国家权力结构作为体系概念使用,并在行文中有时使用国家权力结构的概念,有时使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概念,但二者同义,同时,论文将检察权作为政治结构,并在结构意义上探讨其政治功能。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主要涉及到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对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稽查、检举的国家监督权力。应当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政治功能的基础。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作为一种历史过程,检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之间存在两方面相关性:一方面,检察权的实践,构成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另一方面,在国家权力结构视角下审视检察权,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的现实境遇。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的主要政治功能包括:政治统治功能与政治管理功能,前者主要包括维护政权安全的功能、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后者主要涉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当下中国应当始终以坚持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为根本,科学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并以此促进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发挥。
苏方元[6](2018)在《刑事司法错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媒体披露了一些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典型的刑事错案,如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河南李怀亮被错判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念斌被错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被错判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浙江张氏叔侄被错判构成强奸罪,等等。这些刑事司法错误,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伤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致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作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与指责。作为微观层面的刑事司法错误现象,如今已成为“问题”,并“破茧而出”。如何防范刑事司法错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将渐趋成为中国刑事法治的核心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本文力图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进而对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努力地探寻解决刑事司法错误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的契合之处。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本章主要阐述了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内涵,揭示了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并基于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为刑事司法错误做出了基本类型的划分。刑事司法错误,是指具有刑事司法权的主体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运作其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存在的错误。基于我国“审判权是唯一的司法权”的观点,刑事司法错误就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地认定事实或者错误地适用法律,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刑事错案”这一词语,但是其与“刑事司法错误”并非同一个概念。刑事司法错误的外延包括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错误,而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刑事错案仅是其中的一种最为典型、最为严重的刑事司法错误。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应当基于两个标准:一是形式标准,即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是否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二是实质标准,即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否与案件客观事实真相不一致。第二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和“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在对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考察中,首先,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进行观察中。借助司法统计资料,对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以及再审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在总体上是处于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其次,通过一审和再审的“生效判决的无罪宣告率”和“二审发回重审率”来估测事实认定错误发生的现状,认为事实认定错误并非像社会公众所感知的那样处于上升的趋势。最后,通过对实体法适用错误和程序法适用错误的情况考察,估测我国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目前处于一种略有上升的趋势。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二是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公共安全;三是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四是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浪费司法资源。五是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第三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是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的观念、法律适用方法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出发,指出有些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是由于刑事司法认识的主体有限性、认识对象的复杂性、认识手段的有限性所造成的。第二,从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来看,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因为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错误的证人证言、错误的被害人陈述,以及没有采用先进的DNA检测技术,盲目采信科学证据和忽略了重要的证据。第三,从法律适用观念方面进行考察,有罪推定的司法惯性、“疑罪从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不当观念,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的思想理念根源。第四,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进行探讨,则主要是由于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以及对法律概念的解读错误、法律判断错误和法律推理错误,导致了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第四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本章提出了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先导是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公正理念、程序正当理念、人权保障理念。而增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则是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人员素质保障。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具体措施包括了七个方面:一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审关系,使案件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递次推进,接受来自侦查、起诉、审判的越来越严格的逐级审核,避免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二是改革侦查讯问制度,防止发生刑讯逼供,避免被告人错误供述;三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防止错误的证人证言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四是严格审查科学证据,排除不可靠的科学证据;五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阻断非法证据对案件的联系;六是改进司法裁判方法,摒弃庭前预判的非理性思维,理性地坚持司法三段论,将法条主义裁判方法与后果主义裁判方法相结合,防范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七是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挑刺”功能,实现有效辩护,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第五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论文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做出了界定,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构成要件,强调了在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责任追究时必须具备“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同时指出刑事司法错误责任并不是一个责任形式,其具体的责任形式为刑事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论文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沿革,探讨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思路。
宣喆[7](2018)在《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司法官任职待遇保障 ——以江苏为考察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万端待举,国力虚弱,司法运作缺乏厚实经济支撑。政府于司法建设在继承吸收北洋政府时期的部分制度上,逐步创设体系化的司法制度。积极推行改组筹设新式地方法院,同时通过审判权的独立和审判官的专业化来改良旧式司法兼理模式,在引进西方先进法治管理理念与当时中国具体国情相互协调与融合上做出了不少努力。本文主要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地方法院的体系规划,以江苏地方法院为焦点,考察司法官员的经济待遇和生活状况,探析南京国民政府司法人事保障制度从创设到渐进完善的历程。同时,在当前深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面对同样的“案多员额少”的难点,以期对现今法检员额制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间有一个立体化、系统化的有益参考。本文由绪论、正文六章和结语构成。绪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由,简要回顾了当前的研究现状,并阐明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等问题,以寻求研究方向与写作空间。正文第一部分大致概括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江苏地区法院体系的整体情况,并通过对江苏地区法院系统的历史沿革、建制等背景资料的整理总结,进行数据分析,探求其背景方面的特点,结合当时的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大背景,以期对其整体的运行状况有一定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围绕江苏地区法院系统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展开。根据近现代司法机关的理念设计以及当时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全国和江苏地区的法制状况,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监所管理等情况来展开。从这些具体的民众诉讼与法院管理实例中,可以看到在司法经费拮据的情况下,法院系统违规擅权等种种乱象的出现。通过对这些的实例回顾和总结,以小见大,探析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司法系统经费保障的现实必需等。第三部分是对南京民国政府初期(即民国的中期)的司法官保障体系进行一个介绍和分析认识当时民国法官保障制度的制度规则,通过官俸、退养金、抚恤金等多个方面维护法官经济利益,对于法官保障的任职与特权保障方面也有所涉及,使得民国时期的法官在任职中与离职后都能得到保障。有关司法官的官俸、退养金均有单独立法,这更适应司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情况。第四部分则是关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实际存在的大量职权性收入。在以往的相关研究中,对这一部分财政拨款外的自主性收入基本都是一笔带过,或者直接冠以负面定性,而本文专设章节,通过对民国司法收入规则的回顾并结合现存部分史料,辅以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性收入进行对比,比较客观地分析司法收入的实际划用情况。第五部分是综合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待遇的特点,尤其是国民政府已经探索建立司法官的单独等级序列与薪酬体系,法官的薪酬待遇与司法官的对应公务员叙级相挂钩,而与行政职务不直接关联。初步实现了司法官的专业能力与年资晋级模式,赋予司法官等级实际的意义。最后结语部分则是对以上内容一个高度的概括总结。
孙伟[8](2018)在《居正法治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历史的坐标体系来看,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与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既要实现传统的复兴,又要完成民族国家的现代性改造。尽管这样的努力最终流产,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民国时期法学界与实务界涌现出的一大批法学名家,他们处在思想史“古、今、中、西”的十字路口,他们身上被烙下深刻的传统印记,又担负着将国家民族披上现代化新装的重任;他们既饱受西洋文明的洗礼,又承载起古老中国时代变革的重责。作为近代中国法学理论的缔造者,他们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前期”铺垫,他们的法治思想是一座座亟待深挖的富矿。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院院长、“重建中华法系”发起人之一、近代中国着名法学家居正(1876-1951)便是这个群体中的重要一员。本文的结构安排为,除“绪论”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居正的生平及其法治贡献。在介绍居正生平之余,考察法治实践对其法治思想形成的贡献。居正任司法院长取得三项较大成就:树立司法威信、完善司法体系、恢复法权完整。他在任职16年半中,曾遍历地方,实地考察,广泛收集各方意见,从都市而及偏远,这对推进司法决策工作,有相当大的影响,进而在总结其法治实践之上,居正形成了知行合一的法律哲学思想与法治观。第二章,揭示法治的变革与现代性运动。“变革”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关键词。在“古、今、中、西”的十字路口,民国时期的法治使命更多地被渲染了“探索”与“抉择”的色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近代法治建设在反思传统治理模式与面对西方“客观法理”冲击之际,寻求“现代化”理念的时代表达。从居正的法治思想中,不难发现法治变革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又深刻地蕴含着近代中国折中融西、古今异宜的时代背景。法治变革在时代的召唤下,有着其内在的理路,即在古今中西之间建构一个指向未来法哲学发展的时代任务。第三章,从居正“重建中华法系”等民族化运动来管窥法治本土主义改造。法治的民族性格是在“国际性文化移植”与“国内土着化”双重历史作用下展现出来的。以居正为代表的法学家绘制“重建中华法系”的蓝图,强烈渲染法治建设中的浓郁民族主义情结与时代理想。在居正看来,法治现代化“既非复古,也不违时”的性格特征更多地被赋予了主义与政治的色彩,即“法治权威如何有效地建构并迅速动员起来为政治建设服务”,这既是中华法系改造的根本动因,也是中华法系存续的基本前提。透过居正法律哲学思想中“重建中华法系”的主张,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治的民族性格。第四章,以司法党化主张看居正司法改革的时代观。在“三民主义”建国理想的指引下,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理念,因西方法治理论与本土党治理念的内在张力、历史社会条件制约、制度建构缺陷以及实际运行的羁绊,始终在法治的“应然”与“实然”之间呈现出冲突。为了落实中山先生以党治国的方略,既寻求扩大国家的权力,同时也保护个体的自由。徐谦、王宠惠、居正司法时期,曾推动司法党化,废止治外法权与不平等条约,强调司法的自主权。居正从纯粹法学派与现实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出发,认为司法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演绎义理的过程,其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法律的过程。立法的精神可能会因为司法过程中司法官的再创造而被歪曲,难以得到体现。由于司法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的过程,因此若不党化,则立法中的党义可能在司法中完全落空。第五章,从“现代化”“民族化”与“党化”三个层面对居正法治思想进行评价。居正法治思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民政府20余年的法制建设的历程,更进一步地说,它展现了相对成熟的西方法治理念与尚在探索中的近代中国本土党治理念的深层次矛盾,更兼及法律制度发展与法律思想革新的重大学术命题。从居正法治思想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国民党想要建立的并不是如西方那种崇尚个人主义权利哲学的自由法治国家,而是一种“保育式”的法治图景。且以当时所面临的国家失范的局面,也并不具备走向法治的基本条件。总之,居正关于现代法治的建设与民族国家的想象,在“现代化”“民族化”与“党化”的空间中呈现一种统一的、交错的坐标关系。现代性的冲击体现在法治领域,实际上就是在法制史“古、今、中、西”的坐标轴上寻求属于这个时代的鲜明话语体系,这种体系的特征即“三民主义法治权威如何有效地建构并迅速动员起来为政治建设服务”,其对于法治的建设与定位,天然地带有一种“人为”的色彩。而居正对于民族国家建构的想象,则更多地把国民党的威权统治视为保育法治建设的动能,同时以他为代表的国民党元老们,并没有把法治的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进行法理上的区分,使得“民族化”与“党化”混为一谈,最终也注定了国民党、国民政府不可能领导近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对于民国时期法治及其代表性人物的研究,不仅仅只是为了辨识那个时代国家与政党的面貌,而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在对前人“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理论深刻批判与反思的基础上,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
王峻峰[9](2015)在《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提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职务犯罪惩治问题逐渐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职务犯罪不仅影响到中国的经济社会稳定,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和权利的实现。尽管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中国逐步加强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而且在其后的数十年中不断地加强,但是中国职务犯罪的惩治效果仍然不能让民众满意。针对职务犯罪惩治问题,学界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这些讨论着重关注了职务犯罪的成因和惩治建议,对职务犯罪造成的结果,尤其是职务犯罪惩治与职务犯罪造成结果之间的关系研究不足,而且缺乏具有大量数据为支撑的实证研究。针对中国职务犯罪的现状和职务犯罪惩治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本文试图以成本-收益分析为依托,以立法效率和法律实施效率为主线,解释中国职务犯罪主观感受和客观惩治结果间的差异。同时考察经济社会因素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考察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成本投入对立法效率的影响,以及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成本投入对法律实施效率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本文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提出了改善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效率和法律实施效率的具体意见。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坚持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强调在效率价值基础上的规范性分析,另一方面也强调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状况的实证分析。通过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文力图揭示中国职务犯罪惩治过程中不易被观察和发现的状况。为了增强实证分析的准确性,本文还运用了计量分析的方法。尽管在职务犯罪惩治方面缺乏研究数据,也鲜有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但是本文还是力图通过具体数据来说明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相关问题,并给予相应的解释。除了上述方法外,本文还使用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通过该研究方法,本文重点考察了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成本投入状况和法律实施成本投入状况,发现了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成本投入和法律实施成本投入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此为基础对其进行效率评价。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八章组成。导论从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现状出发,提出了诸多方面有待于解决的问题,并从理论和现实方面指明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意义。导论还梳理了国内外对于职务犯罪惩治问题的研究现状,比较了不同学科研究进路的优劣,并明确了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讨论了职务犯罪惩治的法经济学理论解释。该章分别讨论了经济发展理论、寻租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的理论发展过程,梳理了不同理论对职务犯罪问题的具体解释,明确了不同解释理论针对职务犯罪惩治问题而提出的具体建议,在此基础之上该章对不同理论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给予了相应的讨论和评价。以经济发展理论、寻租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本章进一步提出了职务犯罪惩治效率分析框架。该分析框架以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概念为基础,将中国职务犯罪的惩治效率分解为立法效率和法律实施效率,并将立法效率定义为在一定立法成本投入基础上,通过控制犯罪动机和犯罪机会而实现职务犯罪数量的减少;将法律实施效率定义为在一定法律实施成本投入基础上,通过调整惩罚概率和惩罚严厉程度而实现的最优威慑力。在该分析框架中,进一步讨论了立法效率和法律实施效率的评价标准和实现途径。第二章考察了中国职务犯罪的现实状况。该章通过比较职务犯罪的相关定义,具体界定了职务犯罪这一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不同的职务犯罪测度方法,即主观测度方法和客观测度方法。主观测度方法是以不同主体对职务犯罪的主观感受为基础而进行的测度,如透明国际组织的主观感受指数等指标;客观测度方法是以不同国家或地区实际发生或者查处职务犯罪数量为指标而进行的测度。然后该章利用这两个不同的指标,具体考察了中国职务犯罪的现实状况。由于客观测度方法的相对准确性和客观性,本文将客观测度指标作为本文研究职务犯罪的指标,进而开展相关实证研究。第三章分析了改革开放后的经济社会因素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具体影响。该章首先统计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增长率、居民人均收入、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城市化程度等经济社会因素的变化。通过梳理相关文献,该章提出了经济增长、收入差距以及城市化与职务犯罪惩治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相应的理论假说。根据相关的理论假设,本章进一步提出了进行实证研究的计量模型。然后该章对相应的数据进行了具体处理,并进行了平稳性和协整性检验。通过回归分析,该章得出了不同经济社会因素的回归系数。根据回归结果显示,中国经济增长周期与职务犯罪率存在正相关关系;全国基尼系数与中国职务犯罪率呈显着的负相关关系;城市化程度与中国职务犯罪率呈负相关关系。第四章考察了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成本投入状况。该章首先将立法成本投入分为立法机构运行成本、立法信息成本、立法审议和完善成本、普法成本和立法机会成本等几个主要方面。利用立法机构设置、财政资金拨付、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等指标明确了立法机构的运行成本;通过分析立法草案的形成、立法信息的收集以及立法资料的获取等过程,讨论了立法信息成本的投入状况;利用立法机构的会期、会议次数、提案数量以及会议天数等指标,考察了法律审议和完善成本;通过考察法律文本制作、公布和宣传教育等过程,进一步明确了普法成本的投入状况;该章还进一步分析了立法机会成本及其作用。第五章分析了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效率。该章首先将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作为考察立法成本投入状况的具体指标,并梳理了立法数量、立法质量与职务犯罪惩治关系的文献,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立法数量、立法质量与职务犯罪惩治关系的假说。然后建立立法数量指数和立法质量指数,根据相应的假说建立计量模型,在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并进行平稳性和协整性检验后,对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对立法数量方面的立法成本投入不具有立法效率;而对立法质量方面的立法成本投入具有立法效率。第六章考察了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成本的投入状况。该章首先考察了纪检监察制度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成本投入的影响。然后分别讨论了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案件线索管理成本、初查措施成本、立案程序运行成本等初查成本,还讨论了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侦查行为成本和侦查强制措施成本等侦查成本。此外本章还讨论了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审查起诉成本和司法审判成本等相关成本。这些法律实施成本构成了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主要法律实施成本,其具体的分配直接影响了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所以成为该章讨论法律实施成本的重点。第七章分析了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通过整理威慑效应理论相关的文献,明确了考察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的指标,即惩罚概率和惩罚严厉程度,然后根据相关文献提出了惩罚概率和惩罚严厉程度与法律实施效率之间的关系假说。统计了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案率、结案率、大案率和要案率等惩罚概率和惩罚严厉程度指标。根据相关理论假说建立计量模型,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检验,并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显示,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案率、结案率和大案率不具有法律实施效率,而要案率等具有一定的法律实施效率。第八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提出研究结论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理论和实践启示。从理论层面上,应当克服简单化成本收益分析倾向;重视职务犯罪惩治的威慑效应;重新定位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在立法方面,应当提升立法机构和立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重视立法信息成本;健全立法完善机制;加强法律普及工作的实效性。在法律实施方面,应当完善案件受理机制;强化初查措施;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规制侦查强制措施;调整审查起诉标准等。当然由于研究数据等方面的限制,本文的研究成果还有不足之处。
尤跃海[10](2014)在《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居正先生是民国时期着名的政治家和法律家。长期的革命经历与司法实践,使得居正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民国法律思想的主要代言人之一,是民国法制改革的主要奠基人和推动者之一,就其影响于民国司法乃至法律现代化的进程而言,都是重要而不容忽视的。与此同时,民国时期的社会变迁以及基于此种变迁之下所产生的特定历史情境,确乎是民国法律变革的决定性因素。正对于此,尝试在民国特定历史情境之下,以居正个人视角为出发点,通过对其司法改革理论和实践经历的系统阐述,探讨居正入主司法院十六年半以来的司法进程,并结合居正革命者与司法者的双重身份,思考在此一时期司法与政治、民情等背景因素的互动关系,据此理解特定时代情境下司法本身的意义与价值所在。中国近代的司法改革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取消领事裁判权和废除不平等条约来展开的,其表现方式即是通过对西方法律的摘抄与复制而进行的大规模的变法修律,其后果则是先进的法律制度与落后的司法实践所产生的矛盾与对抗,以致造成居正所谓的“无法状态”,究其原因在本质上还是由于照搬照抄的西方条文难以在中国式的正义观念中形成共识。与此同时,空前的民族危机伴随着民族主义的涌动,本应相对独立的法律系统往往成为政治鼓动的牺牲品,以致法律的权威丧失殆尽。正是在这种司法主权危机与法律权威缺失的状态下,具有革命者与司法者双重身份的居正作为中枢司法的领导者不得不重新思考司法改革之于民族危机与法律权威的价值所在,因此,与清末司法改革作为一种对西方的被动回应不同,居正更为强调司法改革的自主性与现实性,也许这也同其长期的革命经历与政治身份有关,使得居正的司法改革少了些理想化色彩,多了几分现实意义。居正的这种对司法改革自主性与现实价值的强调就必须从其对司法的特定认识来加以理解。居正认为,司法的本质在于保障民权,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国家建设,而现在的法律不仅在内容上未能斟酌民情,而且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使得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危机日益加深,又何谈民权的保障。正对于此,居正所要考虑的是如何使司法改革适合于中国特定的国情民生,充分发挥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普及法律知识和实现法律权威的重要使命,因此,司法建设必须确立以民族为本位的基本理念,也只有如此才能抵消近代中国法律变革所造成的形式上的困境。要想建设以民族为本位的司法,在居正看来,就需要厘清政治与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因为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民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治问题,而国家的政治诉求最关键的还是寻求民族的独立,实现国家的统一。所以,在特定情境下民族本位的司法建设根本上还是如何处理政治与司法的特殊关系。按照居正的理解,一方面,司法改革的具体进程必须依靠政治手段的强力推进,居正曾一度在担任司法院长的同时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司法行政部长等职,特别是居正在兼任司法行政部长期间制定并进行了大规模的司法机关建设,而且很大程度上也是运用行政命令来予以推行;另一方面,司法改革本身也强化了国家的政治统治,通过司法机关、制度和主体的建设,能够有效地提升民众对司法的观感,树立司法权威,最终实现法律权威的整体塑造,从而切实维护国家的政治统治。这即是司法改革中居正对政治原则的强调。具体来说,居正对司法政治原则的强调可以集中体现为其对司法党化观念的论述,居正对司法党化的理解与徐谦、王宠惠等不同,司法党化并不是要求司法人员都由国民党党员来担任,而是要求司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时不注重于一般法理的运用而要以国民党的党义即三民主义为指导,只有如此,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三民主义这一立国之维,体现司法对政治的辅助功能,而且居正更以其司法党化的基本理论发展出了“党义判例”的实践模式,即将三民主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主要依据,并将典型案例作为今后相似案件的判例加以援用。居正的司法党化旨在平衡客观法理与民族情绪之间的冲突与对抗,有效化解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而也正是如此,加剧了民国司法独立性的缺失。我们从相关论述中可以知道,居正本人对司法独立的论述并不少见,于是,在居正的法律思想中始终伴随着司法党化与司法独立的理念冲突。从表面上看,司法独立与司法党化实难相容,但是经过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居正对司法独立有着自身的见解,在他看来,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其体现了西方式的权力制约理论,而在于司法一开始即是作为政治的附庸,是在国家政治权力之下运作的,司法仅仅作为国家实现其统治职能的一种方式,用居正的话来说就是“分职”而非“分权”,所谓的独立只是整个司法系统在形式上保持完整与稳定,不受其他同级部门的干涉,这也是为什么居正对司法独立与司法党化在其思想中共存并未表现出任何隔阂与歧义的原因。总之,无论任何理论和思想都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基础,居正的司法改革思想自有其局限性所在,包括改革进程中激烈的民族主义倾向,政治原则对整个司法体制的渗透特别是司法党化对司法独立的冲击,以及功利主义的推进方式,无不体现了居正在民族危机与社会乱局中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的变异与错位,这似乎也与民国后期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因此,我们对居正司法改革思想及其实践的分析,本身无意塑造居正在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教主”形象,只是希望以史为鉴,或许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能够从不太久远的过去找寻可能的路径,不致重蹈历史的覆辙。最后,限于自身能力与资料搜集方面的不足,本文对有关内容的论述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对有关问题的理解还有待加强。其中,如何正确把握居正对于司法党化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于“党义判例”与“党义决狱”产生的背景、实践方式的分析还应进一步深入,此外,囿于理论基础的欠缺,使得对居正思想的评价标准还有待完善。这些都是今后研究所应亟待注意的地方。
二、《监所政策法律实务》一书已经出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监所政策法律实务》一书已经出版(论文提纲范文)
(1)陕甘宁边区时期党政领导人法律思想整体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2 研究现状 |
2.1 国内研究 |
2.2 国外研究 |
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3.1 研究内容 |
3.2 研究方法 |
4 概念界定、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4.1 概念界定 |
4.2 重点难点 |
4.3 创新点 |
第1章 陕甘宁边区时期党政领导人法律思想溯源 |
1.1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 |
1.1.1 关于法律本质的思想 |
1.1.2 关于法律职能的思想 |
1.2 中央苏区时期法制建设实践的影响 |
1.2.1 立法实践及其影响 |
1.2.2 司法实践及其影响 |
1.3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
1.3.1 关于“尚法”的思想 |
1.3.2 关于“德主刑辅”的思想 |
第2章 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共中央领导人法律思想 |
2.1 关于法律基本原理的思想 |
2.1.1 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 |
2.1.2 对于法律职能的认识 |
2.2 关于立法基本原则的思想 |
2.2.1 坚持党的领导与群众路线相统一 |
2.2.2 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
2.3 关于执法基本原则的思想 |
2.3.1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3.2 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3章 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人法律思想 |
3.1 关于法律基本原理的观点 |
3.1.1 对于法律阶级性的理解 |
3.1.2 对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解 |
3.2 关于司法制度的思想 |
3.2.1 对于司法依据的认识 |
3.2.2 对于司法审判的认识 |
3.2.3 对于人民调解的认识 |
3.3 关于部门立法的思想 |
3.3.1 对于土地改革立法的认识 |
3.3.2 对于经济建设立法的认识 |
3.3.3 对于财税金融立法的认识 |
3.3.4 对于刑事立法的认识 |
本章小结 |
第4章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领导人法律思想 |
4.1 关于司法制度的观点 |
4.1.1 对于司法依据的认识 |
4.1.2 对于司法专业化的认识 |
4.1.3 对于司法审判的认识 |
4.1.4 对于人民调解的认识 |
4.1.5 对于司法教育的认识 |
4.2 关于部门立法的观点 |
4.2.1 对于经济立法的认识 |
4.2.2 对于刑事立法的认识 |
本章小结 |
第5章 陕甘宁边区时期党政领导人法律思想的特征 |
5.1 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统一 |
5.2 阶级性与民主性相统一 |
5.3 开放性与多样性相统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宪法视野下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2.宪法视野下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功能定位 |
2.1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宪制变迁 |
2.1.1 监察机关的宪制变迁 |
2.1.2 检察机关的宪制变迁 |
2.2 监察权的功能定位 |
2.3 检察权的功能定位 |
2.4 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
3.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
3.1 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必要性 |
3.1.1 完善国家权力法律监督体制的需要 |
3.1.2 适应刑事诉讼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 |
3.2 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基本原则 |
3.2.1 法制统一原则 |
3.2.2 正当程序原则 |
3.2.3 保障人权原则 |
3.2.4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
3.2.5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4.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完善 |
4.1 案件管辖制度的衔接 |
4.1.1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划分 |
4.1.2 案件管辖制度衔接中的主要问题与完善 |
4.2 调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衔接 |
4.2.1 调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
4.2.2 留置措施与强制措施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3 调查终结与审查起诉的衔接 |
4.3.1 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界限 |
4.3.2 调查终结与审查起诉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4 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 |
4.4.1 证据衔接的意义 |
4.4.2 证据概念和特征的衔接 |
4.4.3 证据种类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4.4 证据使用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5 监察调查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的衔接 |
4.5.1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在证据体系上的衔接 |
4.5.2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的衔接 |
5.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
5.1 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 |
5.2 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 |
5.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
5.4 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 |
6.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以社会治理转型时期为语境 |
(二)针对基层司法的社会学研究 |
(三)聚焦于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社会治理转型与法治之研究 |
(二)司法实践与基层法院之研究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一)资料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层司法的内部科层 |
一、派出法庭与业务庭的审视 |
(一)派出法庭及其功能 |
(二)业务庭及其功能 |
(三)法庭的运作模式 |
二、审判委员会的层层迷思 |
(一)审委会设置的争议性 |
(二)审委会组织的正功能 |
(三)审委会运作的规范化 |
三、其他组织的结构-功能 |
(一)执行局与辅助组织 |
(二)党组与院长办公会 |
(三)其他管理组织 |
四、基层司法的行政化及其破解 |
(一)司法行政化产生的困扰 |
(二)破解司法行政化的尝试 |
第三章 基层司法的外部结构 |
一、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副县级机构”:基层法院的地位 |
(二)“负责审判”:基层法院的权责 |
二、政法管理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担纲政法机关的基层法院 |
(二)饰演下级法院的基层法院 |
三、基层司法的地方化及其摒除 |
(一)司法地方化造成的难题 |
(二)摒除司法地方化的努力 |
第四章 立案程式: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 |
一、冲突多元解决中的诉讼 |
(一)冲突解决的四个理想类型 |
(二)嵌入多元机制的司法诉讼 |
二、审查制下的选择性司法 |
(一)藏在“诉讼爆炸”中的立案难 |
(二)为何立案难:选择性司法丛生 |
三、登记制下的过载性司法 |
(一)立案登记制的纠偏成效 |
(二)挣脱过载性司法的枷锁 |
第五章 审理运作:依据法律的定分止争 |
一、“遵循法律”的裁判 |
(一)常规案件的形式化 |
(二)复杂案件的衡平术 |
(三)程序正义的显像化 |
二、“基于法律”的调解 |
(一)熨平法律的皱折 |
(二)模糊的法律产品 |
(三)司法的默会知识 |
三、“超越法律”的协调 |
(一)对法律的“软执行” |
(二)协调的动因分析 |
第六章 执行与信访:法律实效的镜像折射 |
一、司法执行的社会工程 |
(一)执行之殇:社会控制失灵 |
(二)执行规制:法院因应之道 |
二、涉诉信访的重重困境 |
(一)司法的信访化现象 |
(二)法律的利用与规避 |
三、掀起优化实效的改革 |
(一)司法执行的破冰旅程 |
(二)诉访分离的凤凰涅盘 |
第七章 结论 |
一、社会治理转型:解读基层司法的密码 |
(一)“送法下基层”:从国家视域的观察 |
(二)“迎法下基层”:自社会角度的检视 |
二、建构回应型司法: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一)回应型司法的理论脉络 |
(二)回应型司法的逐步确立 |
参考文献 |
附录:深度访谈编码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理论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框架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 |
一、国家权力的理解与辨析 |
二、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解与构成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概念 |
一、检察的语词考量 |
二、检察权概念的基本界定 |
第三节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
一、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的一般关系 |
二、不同国家权力结构下的检察权定位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源流演进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源流演进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的源流演进 |
二、中国国家权力结构的源流演进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源流演进 |
一、古代西方检察权的源流 |
二、中国检察权的源流与演进 |
第三节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 |
一、检察权是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而出现 |
二、检察权是随着国家权力结构变化而变化 |
三、检察权是随着国家职能的调整而调整 |
第三章 检察权的政治功能 |
第一节 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基本界定 |
一、检察权功能的一般理解 |
二、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基本维度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政治统治功能 |
一、维护政权安全的功能 |
二、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 |
三、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 |
第三节 检察权的政治管理功能 |
一、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
二、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 |
三、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
第四章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审视 |
第一节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理论基础 |
一、列宁法律监督思想 |
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
四、党的建设理论 |
五、结构功能理论 |
第二节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设置与改革 |
一、政治统治职能主导下的检察权(1949-1978) |
二、政治管理职能主导下的检察权(1978-1988) |
三、转型发展时期检察权政治功能改革(1988-2002) |
四、统筹推进时期检察权政治功能改革(2003-2018)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现状分析 |
一、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不够平衡 |
二、检察权政治功能履行不够充分 |
三、检察权政治功能不平衡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展望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的时代背景 |
一、中国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变化 |
二、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三、全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的现实需求 |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新时代完善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建议 |
一、科学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力 |
二、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
三、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获奖 |
后记 |
(6)刑事司法错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内涵解读 |
一、刑事司法的界定 |
二、错误的含义 |
三、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 |
四、刑事司法错误与刑事错案的辨析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与认定标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 |
二、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类型 |
一、事实认定错误 |
二、法律适用错误 |
第二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 |
二、事实认定错误的现状 |
三、法律适用错误的现状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 |
一、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 |
二、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社会安全 |
三、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 |
四、导致司法成本增加,浪费司法资源 |
五、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 |
第三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认识有限性的原因 |
一、认识主体的有限性 |
二、认识客体的复杂性 |
三、认识手段的有限性 |
第二节 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 |
一、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 |
二、采信了错误的证人证言 |
三、采信了错误的被害人陈述 |
四、未运用DNA检测技术 |
五、盲目采信科学证据 |
六、忽视重要的证据 |
第三节 法律适用观念方面的原因 |
一、“有罪推定”司法惯性的作用 |
二、“疑罪从轻”不当观念的影响 |
三、“重实体轻程序”不良理念的倾向 |
四、“重打击轻保护”片面理念的影响 |
第四节 法律适用方法方面的原因 |
一、适用法律的能力不强 |
二、法律概念解读错误 |
三、法律判断错误 |
四、法律推理错误 |
第四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理念先导 |
一、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
二、树立程序法定理念 |
三、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素质保障 |
一、增强职业道德素质 |
二、提升司法业务素质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具体举措 |
一、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审关系 |
二、改革侦查讯问制度 |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四、严格审查科学证据 |
五、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六、改进裁判方法 |
七、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
第五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三、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沿革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完善思路 |
一、明晰责任追究制度的称谓 |
二、明确责任追究的基准 |
三、明确主观过错的追责条件 |
四、确立合理的责任追究主体 |
五、明确司法责任终身制的适用时效 |
研究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发表的论文 |
二、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7)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司法官任职待遇保障 ——以江苏为考察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四、研究的突破和创新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江苏法院组织建制 |
第一节 民国地方法院设立总体概览 |
第二节 抗战前江苏省内法院设置沿革 |
一、江苏高等法院及四所分院 |
二、江苏省内地方法院 |
第三节 县级法院和县司法处 |
第三章 地方司法职权运行保障的现实驱动 |
第一节 基层法院与司法设施建设迟缓 |
第二节 正常司法秩序的艰难维持 |
第三节 司法官吏挪用公款及侵害狱犯人权 |
第四节 依法履职与司法官员素质无法保证 |
第五节 江苏省区司法财政的异常紧缺 |
第四章 江苏法院司法官薪津保障的制度演进 |
第一节 等级科层制的司法官职级体系 |
第二节 司法官套转公务员职级,又高于相应职别公务员 |
一、1927—1933年期间 |
二、1933—1937年期间 |
第三节 司法人员本俸以外的补助俸津 |
第四节 司法官休假期间的俸薪发给与执业限制 |
第五节 司法官退养金 |
第六节 司法官抚恤金 |
第五章 江苏法院司法职权性收入分析与比较 |
第一节 广泛存在的职权性收入提奖 |
第二节 类目细分的法院司法收入 |
一、民国诉讼费用征管源流与基础 |
二、民国诉讼费用的项目与额度比较 |
三、司法印纸与状纸的应用实践 |
第三节 因境而变的基层司法费款管理 |
第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待遇保障的特点与经验 |
第一节 严格的法检官员准入机制——候补与学习推事检察官 |
第二节 较为合理的司法官“同职数薪”制度 |
第三节 初成体系的司法官职业培训机制 |
第四节 司法官的终身任职和职位保障制度 |
第五节 分区域司法官员奖补优待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居正法治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居正生平简介及其法治贡献 |
第一节 居正生平简介 |
第二节 居正主要法治贡献 |
一、树立司法威信 |
二、完善司法体系 |
三、恢复法权完整 |
第二章 现代化:居正论法治的变革与前进观 |
第一节 法治变革理念的时代背景 |
一、传统治理图景的危机 |
二、西方“客观法理”的冲击 |
三、法治现代化结构层次 |
第二节 法治现代化的性格与结构 |
一、法治现代化的双重性格 |
二、法治文化变革的结构分析 |
第三节 居正“法治前进观”的表达 |
一、“厉行法治”与“澄清法治” |
二、“三民主义法制化”与“法治三民主义化” |
三、“法律民众化”与“民众法律化” |
第三章 民族化:法治的本土主义与世界图景 |
第一节 “重建中华法系”的努力 |
一、中华法系的本位原则 |
二、中华法系的固有结构 |
第二节 本土刑狱理念的批判 |
一、死刑的存废问题 |
二、大力提倡减刑 |
第三节 三民主义法治国的构想 |
一、民族复兴与法律生活共谋 |
二、树立三民主义法治权威 |
三、中国本位法律文化建设 |
第四节 法治本土运动的开展 |
一、全国司法会议:“扩大国家的自由” |
二、中华民国法学会:“法律民族化运动之先声” |
三、司法节:“收回法权之切要” |
第四章 党化:居正司法改革的时代观 |
第一节 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 |
一、近代司法主权的危机 |
二、“分权”与“分职”之辨 |
三、司法权威的缺失 |
第二节 司法党化施行的背景与争议 |
一、司法党化的时代表达 |
二、司法党化的学理争论 |
三、居正对司法党化的认知 |
第三节 革命式司法与全能主义政党 |
一、司法制度的政治化与革命化 |
二、三民主义下的政党全能化 |
第五章 居正法治思想的评析 |
第一节 变革与前进中的法治现代化 |
一、“变革”下的法律哲学思想 |
二、“前进”中的法治现代化 |
第二节 最高原理指导下的法律民族化 |
一、“中国固有”:中华法系的传统底蕴 |
二、“重新建立”:本位新法系的主义色彩 |
第三节 党化理论浸润下的法律主义化 |
一、法制建设与政治革命的取舍 |
二、“法治”与“党治”的理论交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相关学科的研究进路比较 |
五、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 |
六、本文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职务犯罪惩治的法经济学解释理论 |
第一节 经济发展理论 |
一、经济发展理论的演进 |
二、经济发展理论对职务犯罪的解释 |
三、经济发展理论对职务犯罪惩治的基本建议 |
四、经济发展理论解释职务犯罪惩治的合理性及不足 |
第二节 寻租理论 |
一、寻租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二、寻租理论对职务犯罪的解释 |
三、寻租理论对职务犯罪惩治的基本建议 |
四、寻租理论解释职务犯罪惩治的合理性及不足 |
第三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职务犯罪的解释 |
三、委托代理理论对职务犯罪惩治的基本建议 |
四、委托代理理论解释职务犯罪惩治的合理性及不足 |
第四节 基于法经济学解释理论的职务犯罪惩治效率分析框架 |
一、法经济学中的效率问题 |
二、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内涵 |
三、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评价标准 |
四、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实现途径 |
第二章 中国职务犯罪的现实状况 |
第一节 职务犯罪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的测度方法 |
一、职务犯罪的测度方法概述 |
二、职务犯罪的主观测度方法 |
三、职务犯罪的客观测度方法 |
四、职务犯罪测度方法评述 |
第三节 中国职务犯罪的主观测度状况 |
一、中国职务犯罪主观测度的背景 |
二、中国职务犯罪主观测度的统计分析 |
第四节 中国职务犯罪的客观测度状况 |
一、中国职务犯罪客观测度的背景 |
二、中国职务犯罪客观测度的统计分析 |
第三章 影响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经济社会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状况统计分析 |
一、经济增长状况统计分析 |
二、收入差距状况统计分析 |
三、城市化状况统计分析 |
第二节 经济社会因素影响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理论假说 |
一、经济增长与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关系 |
二、收入差距与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关系 |
三、城市化与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关系 |
第三节 中国经济社会因素影响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实证检验 |
一、计量模型的设定 |
二、数据的来源 |
三、平稳性和协整性检验 |
四、回归结果 |
第四节 中国经济社会因素对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具体影响 |
一、经济增长对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影响 |
二、收入差距对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影响 |
三、城市化对职务犯罪惩治效率的影响 |
第四章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成本投入分析 |
第一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机构运行成本 |
一、立法机构设置及其财物成本 |
二、立法机构人力成本 |
第二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信息成本 |
一、立法信息收集成本 |
二、立法信息整理成本 |
二、立法信息分析成本 |
第三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草案审议及立法完善成本 |
一、立法草案审议成本 |
二、立法完善成本 |
第四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普及成本 |
一、法律公布成本 |
二、法律教育和宣传成本 |
第五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机会成本 |
第五章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效率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效率理论假说 |
一、立法数量与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效率的关系 |
二、立法质量与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效率的关系 |
第二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效率实证检验 |
一、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指标的构建 |
二、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指标的变化 |
三、计量模型的设定 |
四、实证检验与结果 |
第三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效率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
一、立法数量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效率的影响 |
二、立法质量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立法效率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成本投入分析 |
第一节 中国纪检监察制度对法律实施成本投入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初查成本 |
一、案件线索管理成本 |
二、初查措施成本 |
三、立案程序运行成本 |
第三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侦查成本 |
一、侦查行为成本 |
二、侦查强制措施成本 |
第四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审查起诉成本 |
第五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司法审判成本 |
第七章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理论假说 |
一、惩罚概率与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的关系 |
二、惩罚严厉程度与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的关系 |
第二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状况指标 |
一、惩罚概率指标之一:立案率 |
二、惩罚概率指标之二:结案率 |
三、惩罚严厉程度指标之一:大案率 |
四、惩罚严厉程度指标之二:要案率 |
第三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实证检验 |
一、计量模型设定 |
二、实证检验及结果 |
第四节 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
一、立案率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的影响 |
二、结案率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的影响 |
三、大案率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的影响 |
四、要案率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实施效率的影响 |
第八章 研究结论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理论与实践的启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理论的启示 |
一、职务犯罪惩治理论应克服简单化成本收益分析倾向 |
二、职务犯罪惩治理论应强调职务犯罪惩治的威慑效应 |
三、职务犯罪惩治理论应重新定位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 |
第二节 研究结论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立法的启示 |
一、提升立法机构和立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
二、重视立法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
三、健全立法完善机制 |
四、加强法律普及工作的实效性 |
第三节 研究结论对中国职务犯罪惩治法律实施的启示 |
一、完善案件受理机制 |
二、强化初查措施 |
三、转变侦查模式 |
四、规制侦查强制措施 |
五、调整审查起诉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居正司法改革思想概述 |
一、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的背景 |
(一) 时代动因 |
1.司法主权危机 |
2.法律权威的缺失 |
(二) 现实困境 |
1.司法受制于行政 |
2.司法效率低下 |
3.司法机关和人员的数量困局 |
(三) 思想渊源 |
1.三民主义学说的继承 |
2.西方法学流派的借鉴 |
3.传统法律思想的承袭 |
二、居正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与指导原则 |
(一) 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 |
1.民族本位 |
2.法治国家 |
3.以民为本 |
(二) 司法改革的指导原则 |
1.党化原则 |
2.本土化原则 |
3.系统性原则 |
三、居正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 |
(一) 司法新原则的逐步确立 |
1.政治原则 |
2.独立原则 |
3.“妥”、“速”原则 |
(二) 司法体制机制的渐趋完善 |
1.司法机关建设 |
2.司法制度建设 |
3.司法主体建设 |
(三) 司法功能的现实定位 |
1.维护人民权益 |
2.树立法律权威 |
3.普及法律知识 |
第二章 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司法机构的改造与重建 |
(一) 整顿最高法院 |
1.机构调整 |
2.积案问题 |
3.西南分院事件 |
(二) 健全各级法院 |
1.行政法院之创设 |
2.公务员惩戒权之独立 |
3.普设新式法院 |
(三) 改良狱政 |
1.监所建设 |
2.犯人改造 |
3.改善监狱生活条件 |
二、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一) 改进审判机制 |
1.三级三审制的推行 |
2.注重初审 |
3.厉行法律审 |
(二) 倡行陪审制 |
1.陪审制与普法 |
2.陪审制与司法党化 |
(三) 维护司法独立 |
1.司法组织独立 |
2.司法经费独立 |
三、裁判依据的变革 |
(一) 认可判例为裁判依据 |
1.“中国向来为判例法国家” |
2.“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同一性 |
3.“判例法”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
(二) 判例法的实践形式——“党义判例” |
1.郑继成刺杀张宗昌案 |
2.刺杀孙传芳之施剑翘特赦案 |
3.杨维骞特赦案对郑案成例的引用 |
四、司法官员的考选与培养 |
(一) 外部保障 |
1.完善法官选任机制 |
2.加强法官训练 |
3.提高人员待遇 |
(二) 提升自我修养 |
1.确立服务之人生观 |
2.确立三民主义中心思想 |
3.国家政策之了解 |
(三) 重视学校教育 |
1.“增广学额,奖诱入学” |
2.主张分级教育 |
第三章 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的评价 |
一、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的现代性 |
(一) 传统司法理念的现代意义 |
1.注重减轻讼累 |
2.省刑罚 |
3.恤刑狱 |
(二) 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践价值 |
1.司法独立的努力 |
2.司法公正的追求 |
3.司法权威的塑造 |
(三) 基于国情的改革定位 |
1.以民族独立为指向 |
2.以社会转型为基础 |
3.以服务民生为依归 |
二、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的局限性 |
(一) 激进的民族主义倾向 |
1.从“社会本位”到“民族本位” |
2.司法建构中的政治导向 |
3.司法实践中的曲附民意 |
(二) 功利主义的路径选择 |
1.压力下的改革诉求 |
2.形式化的推进方式 |
3.浓厚的工具性特征 |
(三) 司法党化的现实矛盾 |
1.党国元老与司法院长的角色对立 |
2.司法党化与司法独立的理念冲突 |
3.党义决狱的逻辑悖论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监所政策法律实务》一书已经出版(论文参考文献)
- [1]陕甘宁边区时期党政领导人法律思想整体性研究[D]. 孙倩.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2]宪法视野下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研究[D]. 姜新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3]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4]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D]. 李东澍.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5]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D]. 温军. 吉林大学, 2018(04)
- [6]刑事司法错误研究[D]. 苏方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7]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司法官任职待遇保障 ——以江苏为考察中心[D]. 宣喆.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8)
- [8]居正法治思想研究[D]. 孙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9]中国职务犯罪惩治的法经济学分析[D]. 王峻峰. 山东大学, 2015(04)
- [10]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研究[D]. 尤跃海. 南京师范大学,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