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汤静[1](2021)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的量刑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2015年3月4日我国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犯罪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了专门规定。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我国反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我国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重视,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也没有得以统一。虽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处理有部分涉及,当前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实务处理现状也有了一定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在定罪方面,我国法院对受虐妇女杀夫案多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只有极少数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且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不同案件中具有类似情节,有的以防卫过当论处,而有的则不予认定;第二,在量刑阶段,普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量刑从有期徒刑跨越到死刑,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严重影响妇女的基本人权以及法律的权威。基于此,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家庭暴力正在进行,结合正当防卫理论,充分考虑到受虐妇女杀夫案的特殊性,对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准确界定;二是在施暴者施暴前或施暴后发生妇女杀人的情形,该情形应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借鉴“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中的合理部分。在对受虐妇女的刑罚裁量上,应围绕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被害人过错这三个量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重视被害人过错情节,细化量刑司法解释,合理适用缓刑制度,从而实现量刑规范化、轻缓化,切实做到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琪[2](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牛天宝[3](2020)在《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法在近年的修订过程中呈现逐渐犯罪化的趋势,犯罪圈不断扩大,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趋强。学界对刑法犯罪化趋势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在这种背景之下讨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问题似乎有些不合时宜。然而,近年来由于跟踪纠缠行为未得到有效规制所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所闻,却没有获得充分的关注。刑事立法犯罪化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但是谦抑并非全盘非犯罪化,在世界各地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已渐成趋势,跟踪纠缠行为危害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我们应立足于现实考虑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问题。导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归纳梳理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研究状况。在此基础上总结研究方法,进而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创新和研究限制之处。第一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概述。虽然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研究不足,但是域外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研究相对较为充分,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了犯罪化的立法目标。在列举、比较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界定以后,首先总结本文研究对象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界定及其特征。行为人多次持续反复跟踪、尾随、纠缠、骚扰被害人,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不安的状态,严重影响被害人日常生活的,即应视为本文所界定的跟踪纠缠行为。其次,参考域外的分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跟踪纠缠行为分为跟踪接近型、通讯骚扰型、远程监控型、网络跟踪型和其他类型。最后,回顾国内外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过程,观察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事立法经验与教训,希望我们可以基于理性思考做出刑事立法的决定,而不再以残酷的惨案作为推动立法的导火索。第二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首先,回顾既有的犯罪化正当性根据,何种行为应当纳入犯罪化的范畴,其最终的落脚点应在于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两大核心要素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和法益侵害。其次,通过国外实证调查数据和国内裁判文书分析,阐明跟踪纠缠行为普遍多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进而从心理、人身安全、人际关系等方面分析对被害人的具体危害,如精神创伤、社会功能减损以及经济方面的损失等。如果跟踪纠缠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还可能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行动自由。最后,法益保护原则应适应社会发展,法益的概念也呈现精神化趋势,法益范围正由传统的物质法益不断向新兴的精神法益扩展。跟踪纠缠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打破被害人身心自洽的安宁状态,导致被害人陷入毫无安全感的恐惧不安之中,既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等传统物质性法益,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生活安宁权与个人安全感等新兴精神性法益。因此,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具有理论正当性。第三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现实必要性。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被害人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人赔偿,但是往往因无法履行举证责任而很少得到法院支持;对于恐吓、骚扰等部分跟踪纠缠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较少难以抑制跟踪纠缠行为的再次发生;而纳入刑法规制的部分跟踪纠缠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使定罪处刑也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往往是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此外,被害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但是适用对象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对于其他人员则无法适用。不管是单一法律规范还是刑事法律规范与非刑事法律规范组合,均难以胜任有效规制跟踪纠缠行为的任务。因此,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具有现实必要性。第四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建议。首先明确相当一部分跟踪纠缠行为系表面上看似不会给被害人造成实际危害的日常生活行为,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事立法建议应当更加慎重,应合理划定跟踪纠缠行为的犯罪圈并匹配恰当的刑罚。其次,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是较为理想的模式。但是,考虑国内犯罪化的典型模式,制定专门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存在障碍。本着刑事立法便宜与实用的原则,建议根据危害的大小将跟踪纠缠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分别规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减少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给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带来的阻力。最后,参考域外立法例和我国大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类型的实际情况,建议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法条文设置为:无正当理由跟踪纠缠他人,经责令停止而继续多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严重影响被害人日常生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1.跟踪、尾随、贴靠他人,掌握被害人的行动轨迹;2.在他人住处、工作单位、学校等经常出入地监视或安装监视设备;3.在他人的车辆、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物品上安装监控设备;4.违背他人意愿拨打被害人电话、发送短信、寄送物品等;5.在社交媒体等公开他人的隐私要求他人做无义务之事;6.其他足以危害他人日常生活的跟踪纠缠行为。最后为本文的结语部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属于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轻微犯罪,虽没有故意伤害等传统犯罪的后果易于显现,但是长久的跟踪纠缠行为却不断侵蚀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侵蚀着被害人的生活安宁,甚至是威胁到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与行动自由。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果轻微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日积月累,将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被害人的生活安宁,易于使得被害人对法律丧失信任感,迟早会危害社会治理这一堤坝,进一步蚕食社会发展的空间。
陈静[4](2019)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品格证据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品格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大陆法系国家不具有系统完善的品格证据运用规则,但他们拥有与之类似的人格调查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品格证据做出明确的规范,但在一些司法案件的审判中,可以看到运用品格证据的端倪,在学术研究领域同样如此。目前品格证据在我国的研究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研究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适用问题的较少,但通过查找大量民事案例发现,当前已有部分法官对品格证据的含义与适用价值形成了自己的认识,并在审理案件时将品格证据的认定结果明确写入判决书;或未言明“品格证据”一词,但对类似证据予以认可。虽然我国针对品格证据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不排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采用自由心证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明价值的行为。此类对品格证据的无序适用会导致同类型案件在其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判断,从而造成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同。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审判中应当形成一个较统一的品格证据适用标准。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中引入两个民事案例,以此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对品格证据存在的不同态度,并通过分析案例确认品格证据的适用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具有研究的价值与意义。第二章的研究内容是对“品格”与“品格证据”的含义进行解释说明,前者应当区别于日常生活中“品格”作为一个汉语词汇的含义,并结合“品格证据”的语境进行解释;对于后者“品格证据”的含义需分三个层次,分别为当事人特定社区范围内的“声誉”证据、日常行为倾向所形成的证据以及“前科”类证据。第三章具体介绍品格证据在不同法系国家的适用情况。根据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的规定,品格证据不得作为证明当事人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依据,即应当排除适用,但在例外情形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拥有与之类似的人格调查制度,虽然在适用品格证据(人格调查)时未做限制,但并不代表会作为有罪证据,只是不影响将其呈现于法庭。本文认为,分析研究其他法系国家对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出适合我国民事审判的品格证据适用规则。第四章的研究内容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研究理论对民事审判品格证据适用的启示。该章节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量刑阶段、性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品格证据适用研究理论,并将这三类刑事案件与民事审判中的继承权纠纷案件、抚养权纠纷案件、性骚扰案件进行共通性分析,以此借鉴刑事诉讼中现有学术研究理论成果进行民事审判中的品格证据适用研究。第五章是对我国适用品格证据的五类民事案件进行设想,笔者认为品格证据在性骚扰案件、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这五类案件中可以进行适用。第六章是对全文内容的总结,首先明确品格证据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的一般原则,即排除适用规则,其次确定第五章中提出的五类民事案件为排除适用规则的例外,即可以适用品格证据,最后对第一章中提到的两个民事案件进行回应。
肖姗姗[5](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马晶晶[6](2017)在《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作用研究 ——以兰州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这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这一现象不仅会给受害者与受害者的家庭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从更深层次来看还会影响社会和谐的大环境。而家庭暴力中比较严重的就是针对女性的家庭更暴力,这种暴力情况发生是社会、历史以及个人等诸多因素共同引起的,妇女的家庭暴力从心理和生理上都会给妇女造成严重的损害,同时家庭暴力还会给家庭中未成年人留下巨大的心理阴影,给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作为党和政府与妇女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妇联深受广大妇女的信任,是妇女群众的“娘家人”,代表了我国各民族各阶层广大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着男女平等的实现。基于妇联的性质、职能和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有别于一般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政治、组织、社会、群众等方面的优势,本文以兰州市妇联防治家庭暴力的实践为例,通过分析其在防治家庭暴力中取得的成效以及面临的公众对家暴危害性认识不足、社会干预联动机制不健全、干预反应机制不完善、人力财力资源有限、缺少对施暴者的心理救济等诸多方面问题,对兰州市妇联防治家庭暴力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即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源头防治、构建社会化反家暴联动机制、建立家暴干预反应机制、发挥妇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及建立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等,使妇联组织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更加系统、有效,进一步减少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郑壹[7](2017)在《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是一种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现象,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给家庭、社会和国家带来严重损害。因此,研究此类犯罪的防控,对儿童保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对犯罪现象及原因的研究是犯罪防控开展的前提;对国内外犯罪防控现状的掌握是提出完善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建议的基础。为此,本文详细分析了2000至2016年间1100例媒体报道的发生在我国家庭中的儿童受虐案例,总结此类犯罪现象所呈现出的特征、规律,探讨此类犯罪的发生原因,并总结了国内外针对儿童受虐在不同防控阶段所采取的措施,最后,以此为基础提出防控此类犯罪的建议。具体来看,本文分为五部分:一、对家庭中儿童受虐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首先,明确了使用“儿童受虐”一词的合理性;其次,界定“儿童”的含义;再次,梳理“儿童虐待”的定义;最后,明确界定家庭中儿童受虐的概念。二、对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的基本问题展开论述。首先,对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进行界定;其次,论述当前开展此类犯罪防控的困难;最后,论证完善我国此类犯罪防控的可行性。三、针对家庭中儿童受虐的犯罪现象及原因展开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通过案例分析,对此类犯罪现象开展研究,总结此类犯罪在空间、受虐儿童、施虐者、等方面的特点。其二,探讨此类犯罪的发生原因,这主要包括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儿童受虐的自身因素等要素。四、对国内外家庭中儿童受虐的防控现状进行考察。本部分分别从儿童受虐的事前防控、受虐儿童的发现与虐童事件的介入、事中防控、事后防控四个方面,论述国内外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的现状。五、提出完善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的建议。本部分以前文的分析、论证为基础,针对我国在此类犯罪防控中存在的不足,在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防控组织、被害预防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王建林[8](2016)在《社区司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区是人类聚合的场域,蕴含了人类生活的本质关系。人们在社区和社会活动中的冲突和矛盾,大部分会转变成纠纷,有的会演变成社会问题。为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从根源上预防和解决这些纠纷,而司法则是法理社会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和方式。因此,社区、纠纷、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系。社区司法在社区产生、发展,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也决定了社区在社区司法中的基础性地位。社会现代性进程的偏差,工具理性主义的膨胀,现代批判理论和后现代理论对现代理性的批判与解构,促使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关注人文理性,关注作为社会缩影的社区。从社会回归社区,是人类发展的人文化,也使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得以勃兴。建立在工具理性基础上的现代司法重新审视决定型司法,人类历史传统中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影响并促进了现代司法的多元化和多样性,ADR运动和恢复性司法也蓬勃发展。在传统司法应对社会需求乏力,对社区层面的犯罪和纠纷应对失灵的困境下,社区司法首先在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领域兴起。社区司法理念从最先实践的警务领域扩展到检察、审判领域,并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形成了一场社区司法运动。社区司法是由司法机关主导并在社区内开展的,在社区居民、社区组织、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下,通过解决社区问题,处理轻微犯罪和化解纠纷,预防犯罪和纠纷,促进社区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司法理念和方法。中外社区司法的理论基础尽管存在语境和表述上的差别,但深入探究可发现,两者存在不谋而合之处。“破窗”理论、社区增权理论、问题导向和问题解决理论、和谐社会理论,是社区司法的共同理论基础。社区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社区参与原则、问题解决原则、沟通合作原则、司法便民原则、司法个别化原则、注重结果原则。在司法功能上,社区司法不是对传统司法的取代,但在传统司法应对失灵的基层司法领域,社区司法能以积极主动的司法方式,发挥预防犯罪和纠纷,化解纠纷、修复微观社会关系,宣传法制、提供法律服务,教育社区居民,整合社区资源和力量,促进社区建设的功能,能兼顾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弥补传统司法的不足。社区司法的基本程序包括了筛选程序、处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程序上不同于传统司法的主要特点是程序的非对抗性和替代监禁的处理措施。在实践上,国外社区司法以问题解决、社区参与、伙伴式合作关系为基本特点,积极主动地在社区内发现社区的需求、问题及其原因。对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轻微犯罪,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非监禁性替代措施予以处理;对轻微犯罪以外的其他纠纷,主要以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社区司法通过解决问题,改善社区秩序,预防犯罪和纠纷,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在国际范围内获得了认可。中国社区司法在传承了中国传统社会优秀文化,秉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通过司法进社区,以派驻社区检察室和社区检察官,社区法官、社区法庭等形式实行诉调对接,把法律监督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向社区延伸,切实化解了基层社会的大量纠纷,预防了犯罪和纠纷、维护了社区秩序,并已在国内全面展开。但中国社区司法实践存在着社区参与不充分、多方合作机制欠缺、官方对社区司法的权力渗透有余支持不足的问题。在未来发展中,社区司法应当以“国退民进”为进路,定位于积极主动、调整微观社会关系、合意解决问题或纠纷的司法类型,以弥补传统司法。鉴于社区司法的兴起和对传统司法的辅助和补充作用,社区司法将对现代司法的发展框架产生影响。现代司法应当以传统司法与社区司法分层发展,双轨并存为框架。在这一框架下,传统司法负责调整宏观领域的社会关系,处理严重犯罪和重大或复杂的纠纷;社区司法负责调整微观社会的社会关系,处理社区层面的犯罪和纠纷。这样,传统司法与社区司法两者相辅相成,有利于现代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纪晓霜[9](2016)在《论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文中提出于2016年3月1日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使得原本被人们忽视的家庭暴力迅速进入公众的视野,打破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旧观念,家庭暴力开始进入法律规范的领域。本文锁定家庭暴力犯罪的性质有别于家庭暴力,从而将文章限定在刑事领域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讨论。基于家庭暴力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伤害性,用刑法规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也由此可见。文章对现行刑法中有关规制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进行大致概括、分析、对比后,总结出本文欲讨论的问题与焦点:第一,家庭暴力行为的入罪界限;第二,家庭暴力犯罪的诉讼模式;第三,家庭暴力致死的定性问题。通过分析上述问题后,再结合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与地区在规制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时的做法与经验,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规制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方法的研究,针对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家庭暴力行为的入罪模式,建议进一步明确虐待罪的持续性、伤害次数等问题,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据可依;第二,完善家庭暴力犯罪的诉讼模式。现阶段,我国已将遭受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侵害且缺乏自诉能力人群的诉讼主体扩大至近亲属、公诉机关,[1]笔者建议在此基础上将虐待罪逐渐过渡为公诉模式;第三,家庭暴力致死需要合理的罪名体系来规制,行为人适用不同罪名所受到的刑罚也相应不同,因此建议适度设定刑罚尺度,以此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第四,介于家庭暴力犯罪对家庭乃至全社会的危害性都不容小觑,同时也是对我国传统道德的威胁,因此建议适当加大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刑罚力度,用我国法律中最为有力、最为有效的“手”,来规制这一犯罪行为。笔者借鉴前人的理论成果、查阅国外的理论着述、综合我国的实践经验,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提出相关建议,旨在遏制家庭暴力犯罪这一社会恶瘤,一改家庭暴力行为是“内部事务”、外人不好干涉的传统观念,从而增强法律威信,切实保障人权。
刘雨萌[10](2016)在《试论《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文中研究说明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规划。2016年3月1日,在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基础上,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于我国反家暴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作为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反家暴立法,对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问题是首当其冲的核心内容之一,其范围不仅关乎整部法律的保护范畴,而且影响我国其他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性规范的实施以及司法活动的开展。因此,只有将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清楚,才能更好的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效果。在肯定我国此次出台的反家暴法具有众多优点与重要性的同时,笔者以为,对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这部法律仍有可以完善之处,故谨以此文来探讨家庭暴力之界定范围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整部法律的研究,并且以案例切入的方式,结合域外关于防治家庭暴力法律的考察和对我国实际情况的分析,主要针对我国反家暴法中对于家暴行为类型的界定提出了一点建议,即应将性暴力纳入家暴行为类型之一来定义家庭暴力的概念。以期通过对家庭暴力行为类型的完善,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能够更加有效的防治家庭暴力,更好的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保障。本文以反家暴法中家庭暴力的范围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按照主体和行为类型两个要素来分类评析,进而着重探讨行为类型的完善之性暴力应入法的问题。内容上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并提出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一一应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问题,按照主体和行为类型的顺序详细地阐释了我国反家暴法是如何定义家暴的。第二部分是对反家暴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评析问题。首先是对主体范围的规定作了优点与不足的分析,主要涉及同居关系和前配偶的问题;而对于行为类型的规定,则主要以案例引入的方式,着重探讨了该方面的不足。由此部分提出的行为类型缺陷引出正文第三部分,性暴力概述问题。在本章中将阐述性暴力的含义、特征和危害后果的问题,并且对于我国一些反对性暴力入法的观点加以评析,提出作者的核心观点。第四部分是对反家暴法中家暴概念的完善建议。通过对域外一些典型国家和地区防治家暴相关立法的考察,得出将性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具体措施来实现性暴力入法的可操作性。最后,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全文中笔者观点的一个归纳。再次强调了性暴力入法不仅顺应了保障性权利的全球趋势,也是对我国无数家庭中正在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性暴力的妇女的维护,保护了女性在家庭中应有的性自由和性自主权。
二、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受虐妇女杀夫案中的量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对象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概述 |
第一节 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受虐妇女杀夫案发生的原因 |
一、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 |
二、启动诉讼程序困难 |
三、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
第三节 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的学界观点 |
第二章 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问题审视 |
第一节 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问题梳理 |
一、缓刑适用率低 |
二、量刑差距过大 |
第二节 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考量的因素 |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
二、被害人过错理论 |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 |
四、正当防卫理论 |
五、出于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考虑 |
第三章 受虐妇女杀夫案有关量刑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刑罚适用整体情形 |
一、刑罚种类适用情形 |
二、刑期分布 |
第二节 法定情节与量刑剖析 |
一、自首与刑罚裁量 |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与刑罚裁量 |
三、防卫过当对量刑的影响 |
第三节 酌定情节与量刑剖析 |
一、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
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量刑的影响 |
三、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对量刑的影响 |
第四节 受虐妇女杀夫案中二审法院裁判结果及考量的因素 |
第四章 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概述 |
一、习得无助理论 |
二、暴力循环理论 |
第二节 受虐妇女综合症在域外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在域外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二、“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
三、“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 |
第五章 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机制的改进与完善 |
第一节 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
一、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规定为受虐妇女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
二、不能突破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
第二节 被害人过错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 |
一、被害人过错在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隐含规定 |
二、被害人过错应当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 |
第三节 确立“受虐妇女”刑罚轻缓化量刑导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选题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与研究限制 |
第一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概述 |
第一节 跟踪纠缠行为的界定 |
一、跟踪纠缠行为内涵界定概览 |
二、跟踪纠缠行为内涵界定比较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及其特征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的类型 |
一、跟踪接近型 |
二、通讯骚扰型 |
三、远程监控型 |
四、网络跟踪型 |
五、其他类型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发展 |
一、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发展趋势 |
二、部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历程简述 |
三、部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受阻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选择 |
一、现有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理论回顾 |
二、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理论评析 |
三、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核心要素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
一、跟踪纠缠行为普遍多发 |
二、跟踪纠缠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 |
三、跟踪纠缠行为潜伏着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严重侵害法益 |
一、传统法益向新兴法益的变迁 |
二、跟踪纠缠行为侵害传统法益 |
三、跟踪纠缠行为侵害新兴法益 |
小结 |
第三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现实必要性 |
第一节 现有非刑事法律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分析 |
一、民事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二、反家庭暴力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三、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第二节 现有刑事法律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分析 |
一、跟踪纠缠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分析 |
二、跟踪纠缠行为涉嫌其他罪名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涉嫌犯罪预备行为分析 |
第三节 现有法律规范难以全面有效规制跟踪纠缠行为 |
一、现行法律规范难以全面规制跟踪纠缠行为 |
二、现行法律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渠道不畅通 |
三、劳动教养废除导致跟踪纠缠行为的惩处缺位 |
小结 |
第四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建议 |
第一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选择 |
一、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二、我国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罪状设计 |
一、罪状设计应符合明确性原则 |
二、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客观要件 |
三、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主观要件 |
四、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罪状建议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罚配置 |
一、域外跟踪纠缠行为刑罚配置比较分析 |
二、域内关联犯罪刑罚配置对比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罚建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品格证据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品格证据适用的民事案件与引发的问题 |
一、典型案例分析 |
(一)案情介绍 |
(二)法院认定原因与结果 |
二、引发问题和研究意义 |
第二章 民事审判中品格证据的概念 |
一、“品格”释义 |
二、民事审判中品格证据的含义 |
(一)特定社区范围内的道德评价 |
(二)行为倾向性 |
(三)曾发生的特定事件 |
第三章 品格证据在不同法系国家的适用规则 |
一、英美法系国家品格证据适用规则 |
(一)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
(二)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
二、大陆法系国家品格证据适用规则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研究理论对民事审判品格证据适用的启示 |
一、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
(一)品格证据在“量刑”中的运用 |
(二)性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的适用 |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的适用 |
二、品格证据在民、刑事审判中适用的共通性分析 |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抚养权纠纷案件 |
(二)量刑与离婚、继承权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配 |
(三)性犯罪案件与性骚扰案件 |
第五章 我国适用品格证据的民事案件类型设想 |
一、性骚扰案件 |
二、离婚案件 |
三、抚养权纠纷案件 |
四、侵犯名誉权案件 |
五、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
第六章 品格证据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原则与案件回应 |
一、适用原则 |
(一)一般原则 |
(二)例外性适用原则 |
二、案件回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作用研究 ——以兰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主要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
(一) 家庭暴力的概念 |
(二) 家庭暴力的特征 |
二、家庭暴力防治的理论依据 |
(一) 政策依据 |
(二) 法律依据 |
(三) 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兰州市妇联参与家庭暴力防治的现状 |
一、兰州市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成因 |
(一) 家庭暴力案件受理情况 |
(二) 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 |
二、兰州市妇联参与家庭暴力防治的主要方式 |
(一) 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 |
(二) 建立维权服务工作机制 |
(三) 构建社会化维权服务网络 |
第三章 兰州市妇联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优势及面临的问题 |
一、妇联的职能与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优势分析 |
(一) 妇联的职能定位 |
(二) 妇联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优势 |
二、兰州市妇联在家庭暴力防治中面临的问题分析 |
(一) 公众对家暴危害程度认识不深 |
(二) 社会干预联动机制不健全 |
(三) 人力财力资源有限 |
(四) 干预反应机制不完善 |
(五) 缺少对施暴者的心理救济 |
第四章 完善兰州市妇联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对策 |
一、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源头干预 |
(一) 加强妇联组织维权能力建设 |
(二) 加强反家暴宣传教育力度 |
(三) 加强家庭道德建设 |
二、健全社会化反家暴联动机制 |
(一) 加强与公检法司部门的联动 |
(二) 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联动 |
(三) 加强与社会组织的联动 |
(四) 加强与基层村(社区)的联动 |
三、发挥妇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
(一) 畅通妇女权益诉求渠道 |
(二) 充分发挥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职能 |
(三) 提高妇联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力 |
四、建立家暴干预反应机制 |
(一) 事前预防机制 |
(二) 事中救助机制 |
(三) 事后反馈机制 |
五、建立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
(一) 建立完善社会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
(二) 建立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管理体系 |
(三) 建立完善社会心理志愿服务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表 |
后记 |
(7)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的界定 |
1.1 使用“儿童受虐”一词的合理性 |
1.2 对“儿童”的界定 |
1.3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的含义 |
1.3.1 对“儿童虐待”定义的梳理 |
1.3.2 对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的界定 |
2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概述 |
2.1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的界定 |
2.2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的困难 |
2.3 完善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的有利条件 |
3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现象及其原因分析 |
3.1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的现状 |
3.2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的空间特征 |
3.2.1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的发生场所 |
3.2.2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的发生地区 |
3.2.3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的行为类型 |
3.2.4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行为发生地区与虐待类型的关系 |
3.3 我国家庭中受虐儿童的特征与分析 |
3.3.1 我国家庭中受虐儿童的年龄特征 |
3.3.2 我国家庭中受虐儿童的性别特征 |
3.3.3 我国家庭中受虐儿童性别与年龄特征的关系 |
3.3.4 我国家庭中受虐儿童年龄特征与虐待类型的关系 |
3.3.5 我国家庭中受虐儿童性别特征与虐待类型的关系 |
3.3.6 我国家庭中受虐儿童的伤亡率及相关分析 |
3.4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的施虐者分析 |
3.4.1 我国家庭中的施虐者与受虐儿童的关系 |
3.4.2 我国家庭中的父母施虐者分析 |
3.4.3 我国家庭中的亲属施虐者分析 |
3.4.4 我国家庭中的保姆施虐者分析 |
3.5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发生的原因 |
3.5.1 社会因素 |
3.5.2 家庭因素 |
3.5.3 施虐者因素 |
3.5.4 受虐儿童的自身因素 |
4 国内外家庭中儿童受虐的防控现状 |
4.1 国内外家庭中儿童受虐的事前防控 |
4.1.1 儿童受虐的法律防控现状 |
4.1.2 儿童受虐的防控组织 |
4.2 受虐儿童的发现与虐童事件的介入 |
4.2.1 受虐儿童的发现 |
4.2.2 虐童事件的介入 |
4.3 国内外家庭中儿童受虐的事中防控 |
4.3.1 对家庭中受虐儿童个案的司法干预 |
4.3.2 对家庭中受虐儿童的被害援助 |
4.4 国内外家庭中儿童受虐的事后防控 |
4.4.1 域外国家和地区的事后防控 |
4.4.2 国内的事后防控 |
5 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的完善 |
5.1 进一步完善与儿童受虐防控相关的法律 |
5.2 建立全国性、专门性的儿童受虐防控组织 |
5.2.1 全国性、专门性防控组织的建立 |
5.2.2 全国性、专门性防控组织应当采取的防控措施 |
5.3 加强我国儿童受虐防控中的各方合作 |
5.3.1 明确合作中的各方责任 |
5.3.2 加强政府对民间儿童保护组织的支持 |
5.3.3 扩大现有合作机制的影响 |
5.4 加强我国儿童受虐及其防控的公众宣传与教育 |
5.5 对高危家庭重点开展儿童受虐防控 |
5.5.1 高危家庭的识别 |
5.5.2 对高危家庭采取的具体防控措施 |
5.6 针对受虐儿童的被害预防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社区司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2 研究的现状 |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内容 |
1.3.1 社区与司法的关系、社区司法兴起背景、社区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
1.3.2 社区司法的基本理论 |
1.3.3 国外社区司法的实践及启示 |
1.3.4 中国社区司法的探索与问题 |
1.3.5 社区司法的前景 |
1.4 研究的范围 |
1.5 研究的意义 |
1.6 研究的思路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1.6.1 研究的思路 |
1.6.2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 |
1.7 研究的方法 |
1.7.1 法社会学研究法 |
1.7.2 比较研究法 |
1.7.3 历史分析法 |
1.7.4 实证资料分析法 |
2 突破困境:社区司法的兴起 |
2.1 承载社区司法的社区 |
2.1.1 “社区”探源 |
2.1.2 众说纷纭的社区定义和要素 |
2.1.3 社区的功能 |
2.2 社区、纠纷与司法 |
2.2.1 纠纷的解读 |
2.2.2 纠纷与社区 |
2.2.3 纠纷与司法 |
2.2.4 社区与司法的契合 |
2.3 社区司法兴起的背景分析 |
2.3.1 社会理论背景:批判理论和后现代理论对工具理性主义批判与解构 |
2.3.2 社会发展背景: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勃兴 |
2.3.3 司法现实背景:传统司法面临的困境与新型司法的影响 |
2.4 社区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
2.4.1 源于社区警务 |
2.4.2 蓬勃发展的社区检察与社区法庭 |
3 梳理与提炼:社区司法的基本理论 |
3.1 社区司法的界定 |
3.1.1 社区司法的定义之争 |
3.1.2 社区司法的内涵与外延 |
3.2 社区司法的理论基础 |
3.2.1 社区司法理论基础之阐释 |
3.2.2 依靠社区预防犯罪和化解纠纷:中外社区司法理论基础的殊途同归 |
3.3 社区司法的原则 |
3.3.1 社区司法原则之梳理 |
3.3.2 中外社区司法原则之共性 |
3.4 社区司法的功能 |
3.4.1 社区司法的特殊功能 |
3.4.2 社区司法的派生功能 |
3.5 社区司法的程序及其特点 |
3.5.1 社区司法的基本程序 |
3.5.2 社区司法程序的特点 |
4 他山之石:国外社区司法实践之考察及启示 |
4.1 国外的社区检察实践 |
4.1.1 社区检察的要素及与传统检察的差别 |
4.1.2 社区检察的基本运作 |
4.2 国外的社区法庭实践 |
4.2.1 社区法庭实践的基本样态 |
4.2.2 社区法庭的基本目标 |
4.2.3 社区法庭与传统法庭在运行上的差别 |
4.3 国外社区司法实践的启示 |
5 中国探索:社区司法实践的国内现状与问题 |
5.1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国社区司法的先驱 |
5.1.1 “延安整风”中的司法创新 |
5.1.2 便民利民的司法源头 |
5.1.3 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的传承 |
5.2 社区司法实践的国内现状 |
5.2.1 审判领域的实践 |
5.2.2 检察领域的实践 |
5.3 社区司法实践的中国特点及主要问题 |
5.3.1 社区司法实践的基本特点 |
5.3.2 社区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 |
6 未来展望:社区司法的进路、定位与影响 |
6.1 “国退民进”:社区司法的进路 |
6.1.1 为何要“国退民进” |
6.1.2 如何“国退民进” |
6.2 弥补传统司法的不足:社区司法的定位 |
6.2.1 社区司法应定位于积极主动的司法 |
6.2.2 社区司法应定位于调整微观社会关系的司法 |
6.2.3 社区司法应定位于合意型的司法 |
6.3 司法框架的重构:社区司法的深远影响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论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家庭暴力犯罪概述 |
(一)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 |
1.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
2.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界定 |
1.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 |
2.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
(三)以刑法规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必要性 |
1.家庭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
2.以刑法规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应然性 |
二、规制家庭暴力法规范的梳理 |
(一)法律规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制度沿革 |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相关重点罪名解读 |
1.虐待罪 |
2.故意伤害罪 |
三、家庭暴力犯罪刑法规范的不足 |
(一)家庭暴力行为定性标准缺乏统一性 |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诉讼模式单一 |
(三)刑罚惩处力度的不足 |
四、完善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思考 |
(一)境外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与启示 |
1.美国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 |
2.英国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 |
3.我国台湾对此类犯罪的刑法规制 |
(二)刑法规制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建议 |
1.明确虐待罪的入罪标准 |
2.完善家庭暴力犯罪的诉讼模式 |
(三)家庭暴力致死的解决机制 |
1.合理确定家庭暴力致死的罪名体系 |
2.适当设定家庭暴力致死的刑罚尺度 |
(四)加大刑罚的惩罚力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10)试论《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
(一) 家庭暴力的主体 |
1. 家庭成员 |
2.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居住的人 |
(二) 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 |
1. 身体暴力 |
2. 精神暴力 |
二、对《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界定的评析 |
(一) 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之评析 |
1. 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界定之优点 |
2. 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界定之不足 |
(二) 对家庭暴力类型之评析 |
1. 性暴力典型案例及案例分析 |
2. 反家暴法对行为类型界定的缺陷 |
三、性暴力问题概述 |
(一) 性暴力的含义 |
(二) 性暴力的特征 |
(三) 性暴力的危害后果 |
(四) 对我国反对性暴力入法的观点之评析 |
四、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行为界定的完善建议 |
(一) 域外防止家庭暴力相关立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界定的考察 |
1. 英国和美国 |
2. 其他国家 |
3. 我国港澳台地区 |
(二) 将性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必要性及意义 |
(三) 将性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受虐妇女杀夫案中的量刑问题研究[D]. 汤静. 兰州大学, 2021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3]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D]. 牛天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品格证据适用研究[D]. 陈静.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5]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 肖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6]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作用研究 ——以兰州市为例[D]. 马晶晶. 西北师范大学, 2017(03)
- [7]我国家庭中儿童受虐防控研究[D]. 郑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
- [8]社区司法研究[D]. 王建林. 南京理工大学, 2016(07)
- [9]论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D]. 纪晓霜. 新疆大学, 2016(12)
- [10]试论《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D]. 刘雨萌. 南京大学,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