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水法》未来实施工作四大新亮点(论文文献综述)
王子琪[1](2021)在《中国古代绞经织物结构、技艺与文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古代的绞经织物独树一帜,风格鲜明,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绞经织物发展出了多样性的组织结构,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变革与转型。以纱罗为代表,其组织结构的发展与当时历史环境下的社会发展和技术演变息息相关。综合来看,绞经织物、绞经织机、织造技艺和社会形态形成了有机的整体。经纱的绞缠令绞经织物的组织结构格外复杂,使得绞经织机及其织造技艺具有了独特的技术内容,因其织造难度大,古代多样化的绞经织造技艺到了现代只得到了一小部分的传承。所以,无论是古代绞经织物本身承载的技术与社会人文内涵,还是其技艺在现代的传承与发展方面,都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至今未见学术界关于古代绞经织物技艺和文化的系统性研究。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含上篇——绞经织物的历史发展研究,中篇——绞经织物的织造技艺研究和下篇——绞经织物的传承发展研究,共分为九章。第一章为绪论。重点论述本文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对中国古代绞经织物的研究范围展开了时间上和织物组织学上的界定,对国内外已有的考古报告和前人研究成果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进行了评述。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基于绞经织物的织物学原理,重新定义了绞经织物的概念,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古今绞经织物命名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古代绞经织物的系统分类方法。上篇包含第三章到第五章,是对绞经织物在历史发展中的结构变化和社会影响因素的研究。通过对大量考古报告和出土纺织品的解读,梳理了中国古代绞经织物的结构发展脉络,根据织物结构变化分为三大阶段——史前至周代早期为绞经与绞编织物混合的萌芽阶段,周代至隋唐时期为发展推广阶段,宋明时期为转型阶段。结合古代文献记录和考古数据对比,分别挖掘了这几个历史关键点的织物变化特点,讨论了史前起源时期绞经织物在纺织品起源中的重要地位、汉唐发展时期织物结构和纹样发展的技术因素、宋明时期整体工艺转变的社会选择导向。对于织物风格特殊的金元时期,论述了其社会二元性下绞经织物的融合与创新,采用实验分析法,复原并解读了元代特有的偶数纬绞经织物结构特征。中篇包含第六章和第七章,是对历史上绞经织物织造工具和技艺复原的研究。结合杭罗传承的织造生产流程以及明代《天工开物》中的提及的特殊织造工艺,研究了绞经织物的织造流程。综合古代图像、文献和复原织机信息,提出绞经织机在起源和发展阶段的形制变化和织造方法,详细解读了综版式、线制、对偶式和金属制四类绞综的起绞原理。结合历史生产条件对几种典型织物结构进行了技术复原,并从织机制造技术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反馈两方面论述了绞经织造技艺的发展规律。下篇包含第八章和第九章,是对绞经织物的非遗传承和发展的研究。通过实地调研和对比分析,考察了江浙地区杭罗、四经绞罗和纱罗织造技艺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现状,详细探讨了传承分化的历史原因及未来的发展思路。在文献整理的基础上挖掘中国古代绞经织物蕴含在服饰、政治、经济、交流等多种途径下的文化内涵,以整体非遗生态环境的视角提出绞经织物的传承发展方向。通过上、中、下三篇的讨论,我们完成了中国古代绞经织物的综合性研究,解决了一系列前人研究的空白点和争议点,得到了如下创新性的结论:一、针对古代绞经织物命名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织物组织学理论和实际命名情况进行比较研究,重新定义了绞经织物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将中国古代绞经织物系统分为无固定绞组下的两种类型和有固定绞组下的三种类型。二,绞经织物在织物及编织技艺的起源中的重要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们通过数据比较和技艺研究,论述了绞经织物在纺织品起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技艺过渡作用。三,学术界对绞经织物衰落转变的时间存在争论。我们借助考古数据和古代文献的比较分析,评估了宋明绞经织物和织机的发展状况。以SST(技术的社会形成理论)为理论基础,理清了宋明时期绞经织物技艺转变与社会之间的动力学机制。四,绞经织物的发展和创新离不开社会的影响。在综合归纳金元时期绞经织物在原料创新、风格创新和结构创新的基础上,通过实验复原等方法研究了元代偶数纬绞经织物的特殊结构,以社会二元性为视角分析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与汉族文化共处对金元时期绞经织物发展的影响。五,古代文献资料对于绞经织机的记录缺乏系统性,至今学术界相关研究未成系统,这与绞经织机的构造和原理有关。我们对绞经织机按照起源和发展两个阶段进行了梳理,综合对比多种类型的绞综形制和功能。结合相应的起绞方式,对中国古代几种典型绞经织物的织造技艺进行了技术上的复原,论述了绞经织造技艺的发展规律。六,现有传承发展研究集中于杭罗织造技艺,非常狭隘。我们通过对江浙地区的走访调查,对比研究了非遗传承下的杭罗、四经绞罗和纱罗三类绞经织造技艺,探讨了传承技艺分化的现状和历史原因,以绞经织物整体非遗生态的视角提出了织物传承的未来发展思路。
应远马[2](2020)在《圣西门主义力行者 ——拿破仑三世和19世纪中叶法国社会经济发展探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法国近现代史及其历史编纂学当中,始则担任第二共和国总统,继而又作为第二帝国皇帝执掌政坛20多年的路易-拿破仑·波拿巴,亦即人们更耳熟能详的拿破仑三世,由于第二帝国“以政变始,以色当终”的特殊历史等众多因素,不时成为人们抨击乃至嘲讽的对象。但毋庸讳言,正是在此人统治法国时期,尤其是近18年之久的第二帝国阶段,法国不仅获得了大革命以来鲜见的政局长久相对稳定,还出现了史上少有的经济持续扩张局面,迎来名副其实的“繁荣时代”。凡此种种,当和路易-拿破仑·波拿巴一直以充当“圣西门主义力行者”为己任密不可分。作为拿破仑一世侄子,他对“伟大伯父”的思想既有推崇、继承的一面,更有因应时势,及时扬弃,大胆创新的一面。他在对其伯父思想观念进行系统梳理、全面阐述的《拿破仑的观念》中的不少主张,清楚地昭示了这一点。进而言之,如果说拿破仑一世是“马背上的罗伯斯庇尔”,那么,其侄儿则可谓“马背上的圣西门”。后者的思想导师乃是圣西门之类的人物,而并非像其伯父那样尊奉孟德斯鸠、卢梭为思想导师。由此,在圣西门等人影响之下,路易-拿破仑·波拿巴早年即在关注波拿巴家族荣耀、法兰西国家兴衰同时,不仅极为关注“双元革命”发生后势必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还着力寻求它们的解决之策,《食糖问题剖析》、《消灭贫困》等他在上台之前出版的着述即为明证。因其独特身世素有家国情怀的路易-拿破仑·波拿巴,不仅喜欢写作,勤于思考,还引人瞩目地更有所行动。他在上台后,力求以稳定求发展,用繁荣保秩序。其间,不仅肯定大革命主要原则,赞同“人民主权”,还敢于、善于像伯父那样以人民主权化身自居,借助“公民投票”等手段去完成统治法国的大任。同时,既没有一味沉迷于政治纷争,更没有拘泥于政体形式,而是在同样信奉圣西门主义的得力助手辅助下,致力于让法国尽快具有现代国家的面貌。就此而言,不管是他作为总统在波尔多发表的重要讲话,还是在称帝后写给国务大臣富尔德的信件,无不表明其对于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视程度,以及具有的国际视野和现代意识,在同期欧洲国家领导人当中位居前列。本文的核心观点是,路易-拿破仑·波拿巴是在建构圣西门倡导的“实业社会”方面不仅具有现代观念、开放意识和切实可行的举措,而且实际成效更可圈可点的“圣西门主义力行者”。法国在第二帝国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变化非但幅度大、速度快,其影响更是既深又远,不容低估。有鉴于此,本文从经济-社会史维度出发,首先通过细致考察路易-拿破仑·波拿巴显赫家世和早年经历,特别是逐一细致研读其上台前撰写的各类着述,探究其在圣西门影响下的治国理念及其思想渊源;继而力图揭示他如何深知现代社会扩展经济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通过寻求国家干预和自由主义经济之间平衡点来谋求“帝制下的繁荣”。在这一基础上,然后再从以下几大方面入手分别梳理、评判其相关举措和成效:推进工业革命在法国的完成;让第二帝国时期成为法国“农业文明的巅峰”阶段;以让法国真正进入“铁路时代”为抓手,实现法国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和巨大变革;在让法国国内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的同时,如何顶住压力让法国在贸易自由道路上迈出重要一步;通过将巴黎打造成“19世纪的首都”来引领法国的城市化进程等等。希冀通过上述努力,提出若干具有一定新意的观点,从而能有助于人们更加客观、全面地看待长期被“污名化”的拿破仑三世的历史作用,丰富和深化对在19世纪法国史中承上启下,其研究至今尚相对薄弱的第二帝国史相关问题,以及在当今法国政治谱系中仍占有重要地位的波拿巴主义的认识。
刘博炜[3](2020)在《我国河长制的理论检视与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实现了快速的增长及长足的发展,但超常规的开发建设造成的资源承载能力不足和发展后劲疲软问题也十分突出,特别是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显现,水污染事件频发高发,水生态环境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从制度机制上推进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保障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研究河长制近年来的发展变化,结合《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发现,尽管河长制经过长达十多年的推行产生了良好的治水效果和生态效益,相关媒体、社会公众对其也多有称赞,但囿于“河长制”内生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和行政区划等方面在国家法律层面调整及规制不足,加之各地在治理制度、方法措施、实施力度、保障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推行效果和可持续发展并不均衡,甚至产生了负面影响而受到质疑,一定意义上也暴露出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恢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存在着短板和缺陷。本文在全面梳理中外成功经验和我国河长制目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综合的视角提出了河长制完善的路径,即应从河长制的历史地位和现今以及将来河长对于各种水源、水体、水系等在内的所有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进行治理和保护所发挥的的作用或释放的潜能来考量,在制度机制的构建上需要因应国家和社会对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水生态恢复等情势变化的新要求,改变过去那种立法分散、衔接不畅、协同规制不足的状况,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河长制的规定,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作为指导,优化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整合相关制度机制,制定河长制行政法规,促进河长制升级、扩容、提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河长制”管理体制与水资源保护及水环境治理的管控机制,强化法治措施、弱化人治色彩并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推动水治理、水保护的综合化和体系化,实现河长制与水流域整体治理机制相互贯通,且使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得以完善自我,创新出更加融合、更为科学、更能长效的规制体系和保障机制,为水生态环境永续发展保驾护航。
徐迪[4](2020)在《江苏省“河长制”的政策工具选择研究 ——基于过程主义视角》文中认为水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强、复杂程度高、牵涉面广的工程。长久以来,我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指引下,包括水环境治理在内的各项环保工作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西方先发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水域污染问题,各级地方官员在“竞争竞标赛”的激励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忽视环境治理工作。发生在2007年的太湖蓝藻事件给各地敲响了警钟,以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河长的新型管理机制——“河长制”应运而生。政策工具研究是当前公共政策研究的热门话题,以河长制为代表的环境公共政策领域也不例外。本文参考诸多环境治理政策工具的研究,运用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和世界银行普遍使用的工具分类方法,依照作用于相关方的机制类型将河长制政策工具分为命令控制型工具、市场激励型工具、信息公开型工具和社会参与型工具这四大类。具体的研究过程借鉴了彼得斯和冯尼斯潘在《公共政策工具:对公共管理工具的评价》一书中公共政策工具四大研究途径之一的过程主义视角,该视角强调政策实施的作用,过程视角将政策工具的研究放到政策实施的具体过程阶段来考量,与当前河长制长效化管理机制的目标导向不谋而合。本文以污染治理研究的过程研究途径和政策工具选择优化为主要理论工具,通过历史追溯和文献研究探究河长制作为环境政策的理论沿革和现状,梳理当前河长制政策工具的类型、分布和治理成效;然后,利用文本分析法,收集江苏的河长制政策文本,对其进行加工、整理、编码和分析,探寻河长制下各项政策工具的使用情况,以及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管控三大过程中的频数和搭配使用情况;接着,结合各阶段的任务特征,分析在目前河流难以长“治”的工具层面的原因;最后,结合现实情况和理论脉络,提出未来提升河长制长效化管理的对策和建议。文章研究结论认为: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命令控制型工具仍然呈现出主导地位,市场激励型工具运用历史较为悠久且具有其独到的作用,信息公开工具和社会参与型工具的地位与日俱增。从过程(阶段)视角看,命令控制型工具在全过程使用溢出,要推动其破除运动式治理的怪圈。市场激励型工具在事后管控使用较多,在事前、事中较为薄弱,要加强前期的工具分配。信息公开型工具的事前信息系统构建是后续信息交流的重要基础,需要加以重视。社会参与型工具目前使用较少,且多集中于事前的环保理念宣传而非实践,要推动社会参与型工具在过程阶段中后移,成为事中常态化管控的重要力量。展望未来,如何构建起一个以事中控制为核心的河道日常管理机制,在创新、优化和充实政策工具箱的同时,加强各政策工具的组合和搭配,适时运用在特定的过程阶段,将河长"制"付诸河长"治",将会是以后河湖管理者们的重大议题。本文认为应重视系统决策,推动河长制的决策向科学、合理、可操作化方向发展。此外,纳入各类资源禀赋如市场、平台和社会的作用,推动政策工具结合自身特性在河湖治理的全过程流动,将会是未来河长制发展演进以及流域长效化管理的可选择路径。
赵津津[5](2020)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主义者始终追求的目标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城乡生态环境的设想,为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城乡生态环境问题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发展的不同阶段,推动城乡生态关系理论逐步完善、实践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当代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城乡生态关系思想,为我国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科学的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工作在短短几年时间迈上新台阶,取得了系列重大突破和成就:国土空间面貌发生深刻改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性不断增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积累了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经验——注重顶层设计及其推动落实,以及促进城乡利益协调。美丽中国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共产党谋划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引;统筹生态城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创新,施行最严密的法治,是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自上而下层层推动、先行试点与经验推广、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则是有效推动顶层设计落地实施的关键。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为促进城乡利益协调采取的重要举措有:第一,统筹城乡空间规划。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坚持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划定“三区三线”,推动城乡空间规划的协调统筹,促进城乡“三生空间”合理布局。第二,推动生态补偿创新发展。多年来,流域生态补偿与森林生态补偿在政策制定、法律保障和地方实践各层面都做出丰富的探索。第三,城乡优势互补共建生态文明。我国重视利用城市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助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通过补齐农村环境短板,为城市提供生态支持。但也应看到,新时代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持续统筹推进依然面临现实挑战,城乡生态文明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突出,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机制有待完善,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制度不完善及治理效能不彰显。为应对这些挑战,必须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平衡充分发展,完善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机制,促进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制度完善及治理效能提升。
邹逸[6](2020)在《渐摄与融构 ——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叙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初任科学教师的专业成长是保证科学教育改革品质与成效的关键环节,也是科学教师教育的重要方面。面对身份角色转变、文化场域更迭、理论与实践碰撞的全新情境,初任科学教师必然会遭遇不适。他们需要在不适中寻觅新知新途,实现各个面向上的专业成长,以使自身在学校场域中渐渐安顿。那么,初任科学教师究竟会遭遇哪些专业成长问题?他们又是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呢?真实的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样态内蕴着什么样的价值意义?对于相关主体而言又有何可为空间?本研究正是旨在对真实、微观、具体情境中的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通过对相关主题的已有研究进行梳理,本研究将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的具体指向聚焦在“教学知能发展”、“学校文化适应”、“身份认同”三个方面。进而以“实践-认知理论”、“文化适应理论”、“身份认同理论”等观点对上述三大具体指向展开具体的分析与探讨。研究采用质性研究中的叙事研究方法,通过“实地”、“田野”的方式,对浙江省杭州市S中学11位初任科学教师的专业实践生活进行了观察、调查与访谈,详细描述与呈现了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的实然样态,并进一步揭示了这一实然样态背后的实质意义。研究发现:第一,初任科学教师的教学知能发展是一个持续的“经验断裂”与“知识具身”的过程。面对不断袭来的问题情境,他们往往会发现自己已有的认知经验不足以有效应对。他们需要不断的学习、尝试、行动、反思、检验、确认,以吸纳与生成新的知识与能力。而且,这些新的知识与能力,经由具体问题解决过程的澄明,因而具有了情境脉络意义与个体具身意义,成为初任科学教师关于教学知能的“真”的信念与行为指南。同时,我们也可以深切地发现,文化因素对于初任科学教师教学知能发展的影响。这种影响浸润于学校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孔不入、深入人心,向初任科学教师清晰地传达着学校主流的价值取向,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思维与行动的着眼点与方向。第二,初任科学教师的学校文化适应过程主要表现为自我原有文化特征与学校主流文化价值之间的博弈。这一过程中,初任科学教师不断体验着自身与新情境之间的文化差距,进而扬弃性地做出文化适应趋向上的自我选择。尽管每位教师的学校文化适应情况有所差异,不过,他们每一次对文化差距的感知,可以说都是对自己仍是“局外人”的体认,而他们于相应文化活动中的每一种选择及行为,都至少表达了其成为“局内人”的期待与尝试。初任科学教师的学校文化适应,实则就是一种文化比较、选择与认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他们逐渐明晰“局内”的文化特征,并逐渐建构起作为“局内人”的自己。当然,初任科学教师在适应学校文化的同时,也在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人际关系等不同层面,对学校文化带来了不少全新的创生性发展。第三,初任科学教师的身份认同是一个对作为“科学教师”的自我的不断寻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初任科学教师不断感知与体察着内在自我与外在自我之间的差异,进而在选择与应对中不断重塑着思想理念上认同的自我和行为表现中的自我;他们不断探寻着科学教师群体内部的典型特质及其与不同学科教师群体间的本质差异,从而在参照和比较中体认着作为科学教师群体成员的自我;他们不断理解着学校场域中的多元文化价值导向,以不同的衡量标准不断切换着自己的言行举止,以使自己适应不同情境中的文化身份。综合上述研究发现,本研究认为,初任科学教师的专业成长处于学校场域内外空间区隔与文化融通的整体背景之中,大体表现出渐、摄、融、构的过程性特征。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各种社会资本的积累成为促进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的工具需求,而从共同体中汲取养分,则能直接有效地实现初任科学教师的专业成长。同时,本研究从师范生职业幸福感的养成、师范生知识结构的完善、师范生“基本功”的夯实、师范生社会文化能力的培养等方面,对科学教师的职前培养进行了再思考;从主动规划专业成长、深度理解和落实科学的人文价值、提升教学生成能力、全面建设初任科学教师支持体系等方面,对科学教师的职后成长进行了再思考。最后,就本研究存在的局限以及未来研究继续深入的方向进行了些许探讨。
钱建约[7](2020)在《永嘉县河长制的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水环境的治理工作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河长制是实现水环境管理网格化,切实加强河道长效管理的有效抓手。现今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河长制”——由党政负责人牵头领衔、多部门联合作战,履行“管、治、保”职责,形成了五级联动的河长体系:6名省级、199名市级、2688名县级、16417名镇(街道)级以及数万名村级河长。永嘉县也随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全民治水氛围逐渐浓郁,全县水环境状况持续改善。数量庞大的河长体系,面对千头万绪的治水环境,如何发挥好这个河长群体的作用,值得我们研究探讨。本文根据永嘉水环境治理中河长制实施现状,试从永嘉县水环境治理中河长制的实施成效入手,肯定河长制实施带来的积极作用,总结具体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如治水效果容易反弹、河长履职未到位、监督不到位、公众参与度不高,深入分析这些问题下面深层次的原因。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是法律保障滞后,国家级层面法律并未对河长制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并未设立,违法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比较低,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河长制作为一项创新型治理水环境制度,管理机制仍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例如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协调机制,依靠“行政首长制”发挥协调作用,人治色彩浓厚。以考核为主要监督方式的监督机制,动力、活力不足,监督效果不佳。并未明确细化的问责机制可操作性不强,易流于形式化。激励机制存在片面化,考核结果无差别化对待,无法促进河长履职的积极性。本文从法律保障、管理机制、河长这三方面入手,结合多中心治理理论、善治理论、民主协商等理论,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不断壮大河长队伍力量,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建设,不断丰富河长制内涵,促使河长制在真正治水过程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翟甜甜[8](2019)在《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危害巨大的环境问题,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制约了可持续发展。我国经过四十多年的经济腾飞,成就了“中国奇迹”的同时,环境问题的危害也进入集中爆发期。从理论上讲,环境侵害行为可能导致两类损害:一是环境私益损害,即对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二是环境公益损害,即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从民事责任角度,两类损害分别对应着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法律制度相对先进的美国及受其影响的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两种责任均采取了由侵权法和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规则。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相对完善,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规制模式不明及具体规则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其救济环境公益损害的效用。故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处理两类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关系以选择恰当的规制模式,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具体的责任规则以为环境公、私益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本研究正是基于该理论和实践难题,在考察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趋势的基础上,以美国先进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为研究中心,阐述美国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针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而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以为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释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首先,在对“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侵害”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得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双重性的结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可分为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两者在责任构成、救济主体、请求权主体、具体责任内容以及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又存在相互联系或类似之处。其次,探究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美国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经历了从侵权法到环境成文法的发展历程,目前对于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也呈现出侵权法与CERCLA等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状态。CERCLA对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指令》在欧盟境内建立起了共同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框架,并通过国内法的转化使各成员国在侵权法之外建立起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此外,有关环境损害的国际条约也出现了将规制对象从私益损害扩大至生态环境损害或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趋势。前者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者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洲条约马德里议定书》和《关于赔偿责任与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这些法律发展无不印证了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第二章至第五章集中研究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第二章研究的便是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诉因理论、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抽象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侵权法是各种诉因的集合。常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诉因包括妨害、侵入、过失和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环境侵权案件的被告经常主张的普通法抗辩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被告的行为,二是原告的行为,三是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此外,当原告主张禁止令等衡平法上的责任方式时,被告还可以提出衡平法上的抗辩事由。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禁止令和损害赔偿。禁止令往往需要法院运用“均衡衡平”原则作出决定,与之相比,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更加普遍。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象征性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致害的特殊性,出现了污名损害、亚细胞损害、未来损害风险以及医疗监测费用等新型补偿性损害赔偿类型。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威慑环境侵害行为的功能,为保证公平正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数额的确定往往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限制。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展开研究。其中,第三章在介绍CERCLA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以及抗辩事由。CERCLA以身份定责,四类潜在责任人包括受污染财产当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处置危险物质期间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安排危险物质处置或处理的人、选择处置或处理场所的运输人。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责任的构成无需考虑主观过错。并且,责任人之间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一般原则,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责任的可分性。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此外,被告还可以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相邻土地所有者进行抗辩,或者主张微量责任免除。第四章和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CERCLA主要确立了两方面的民事责任机制,一是清除污染的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二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机制。第四章旨在探讨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反应行动可分为短期的污染清除行动以及长期的环境补救行动。联邦政府可以超级基金作为资金来源,通过联邦环保署或与联邦签订合作协议的州或印第安部落自行采取反应行动,也可以命令潜在责任人采取反应行动。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必须遵守《国家应急计划》的程序性要求和标准,而且环境补救行动必须是针对《国家首要工作清单》中的污染场地。联邦环保署还可以通过获得法院的禁止令或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责任人对污染场地进行清理。政府和其它任何人在采取符合《国家应急计划》要求的反应行动后可以提起收回反应费用诉讼。在诉讼期间或之后,作为被告的潜在责任人可以向其它潜在责任人提起追偿之诉,法院依据其认为恰当的衡平因素在责任人之间分配反应费用。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责任构成、赔偿权利人、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责任抗辩事由。当处于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印第安部落基于公共信托理论有权以自然资源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向造成损害的潜在责任人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经历了由普通法中的“就低规则”到以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所需费用为最低标准的发展。目前,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基础性修复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以及合理的损害评估费用。其中,基础性修复费用是指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以使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所需的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是指从自然资源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的损失。司法实践还进一步细化了可获得赔偿的自然资源服务功能损失,兼具使用性和非使用性价值损失。除第二章规定的普遍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外,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中,还存在联邦排放许可和禁止双重赔偿规则等免除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六章本着比较法研究的应有之义,在考察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经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目前,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已日臻成熟,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却处于立法缺失的尴尬境地,在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追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待完善之处。为解决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不足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在《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了绿色化尝试,试图将生态环境损害纳人侵权责任体系,学界也提出了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侵权责任体系的构造路径,但均存在突破民法绿色化必要限度之嫌,难以实现其初衷。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与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将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引向二元规制的模式。基于这一思路,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侵害私益责任法的属性,在完善有关原因行为、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及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等规则之外,借鉴美国环境侵权的有益规则,适当扩大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合理设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就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而言,目前最佳的立法模式是制定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于一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CERCLA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具体规则。此外,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也是CERCLA为我们提供的另一有益经验。
刘刚[9](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王云鹤[10](2019)在《生态文明法治化的正义维度研究》文中提出正义以其广博的意蕴吸引了全世界众多的哲学家、政治家、经济家的目光与智慧。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大卫·休谟、亚当·斯密、伊曼努尔·康德到卡尔·马克思、约翰·罗尔斯,从孔子、孟子、荀子到习近平,都在孜孜不倦的探求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思想史就是一部从不同视角探索、追求正义的历史。对生态正义的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论为分析的理论基点,重点探讨我国生态正义理念所包含的内涵、原则及其自身的发展,结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过程所展现的现实状态和面临的实际需求,旨在从中找到其建设实现的合理路径。当前我国生态问题和正义问题交织、生态非正义现象十分突出,从种际正义角度来看,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水土环境的流失、土壤荒漠化等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成严峻挑战,影响到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从国内区域间正义来看,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持续增大,生态保护情况也各有不同,总体而言,西部遭受到了更严重的生态破坏,但同时生态受损的补偿却不能及时和公正,这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从代际正义角度看,现今的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不能维护好当代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后代人的生存权利也将受到威胁。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的核心在于将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与其赖以存在的根源——自然界纳入统一的辩证思想考虑当中,在考察矛盾普遍存在的现实系统关系基础之上,统筹思考生态发展所必然面对的三类具体现实矛盾,即作为个体的人与人之间,作为个体与群体的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作为人类整体与外在环境的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生态文明发展建设的系统性主题之下实现人、社会与自然三者之间的和谐共生状态。我国生态正义的研究以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为切入点,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论进行总结,指导我国生态正义问题的系统研究,推动生态权利的实现和现实非正义问题的解决。理论不仅来源于实践,更需要服务于实践,同时也需要实践的验证。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样本的数据分析、典型环境案例以及法律文本进行理论证成,发现我国存在着生态正义实践方面的现实性困难,应建构与完善生态正义理论,来指导我国生态正义的实践,并通过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等四大法治路径来实现我国生态正义,进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进程。
二、新《水法》未来实施工作四大新亮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水法》未来实施工作四大新亮点(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古代绞经织物结构、技艺与文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中国古代的时间范围的界定 |
1.2.2 对绞经织物概念的界定 |
1.3 研究现状 |
1.3.1 EI数据库和中国知网的相关文献分析 |
1.3.2 考古报告中对出土的绞经织物的记载与研究 |
1.3.3 对绞经织物历史发展的研究 |
1.3.4 对绞经织机及织造技艺的研究 |
1.3.5 前人研究的不足之处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1.6 研究的创新性 |
2 绞经织物的概念与分类 |
2.1 绞经织物的定义 |
2.1.1 现代纱罗织物定义的局限 |
2.1.2 绞经织物的科学定义 |
2.1.3 绞经织物的特点 |
2.2 古代绞经织物命名存在的问题 |
2.2.1 绞经织物以“绮”命名 |
2.2.2 平经织物以“罗”命名 |
2.2.3 同种织物的不同命名 |
2.2.4 纱、罗区分的混乱 |
2.3 以现代织物学为基础的古代绞经织物系统分类 |
2.3.1 织物的绞组 |
2.3.2 无固定绞组下的两种类型 |
2.3.3 有固定绞组下的三种类型 |
2.4 结论 |
上篇 绞经织物的历史发展研究 |
3 绞经织物的起源与发展 |
3.1 同源而生——周代之前的绞经与绞编织物 |
3.1.1 史前的绞经与绞编织物 |
3.1.2 殷商时期的绞经织物 |
3.1.3 周代的简单绞经织物 |
3.1.4 绞编与绞经的分化 |
3.2 绞经织物在纺织品起源中的作用与地位 |
3.2.1 出现时间上的先后 |
3.2.2 出土比例上的优势 |
3.2.3 织造技艺上的过渡 |
3.2.4 结构发展上的延续 |
3.3 绞经织物的发展与繁荣 |
3.3.1 周代的复杂绞经织物 |
3.3.2 秦汉时期的提花绞经织物 |
3.3.3 隋唐时期绞经织物纹样的丰富 |
3.4 早期绞经织物发展的原因分析 |
3.4.1 织物自身结构的完善 |
3.4.2 主流纺织原料的变化 |
3.4.3 政府的规范化管理 |
3.4.4 纺织工具形制的发展 |
3.5 结论 |
4 宋明绞经织物及其SST视角下的技艺转变 |
4.1 宋明时期出土绞经织物统计分析 |
4.1.1 宋辽时期的绞经织物 |
4.1.2 宋代出土绞经织物统计分析 |
4.1.3 明清时期的绞经织物 |
4.1.4 明代出土绞经织物统计分析 |
4.2 宋明绞经织物对比反映的技艺转变 |
4.3 宋明绞经织物转变的SST分析 |
4.3.1 政府选择——政策转型对织物传承的冲击 |
4.3.2 市场选择——效率提升对供需关系的适应 |
4.3.3 文化选择——审美导向对织物风格的影响 |
4.4 结论 |
5 金元时期社会二元性下绞经织物的融合与创新 |
5.1 金元时期的绞经织物 |
5.2 偶数纬绞经织物复原与风格探究 |
5.2.1 元代的偶数纬绞经织物 |
5.2.2 复原试织 |
5.2.3 织造成品的颗粒点分析 |
5.2.4 偶数纬绞经织物颗粒感风格的考据 |
5.3 社会二元性与金元时期绞经织物的创新 |
5.3.1 原料多元化下的绞经织物材质创新 |
5.3.2 统治者二元需求下的织物风格融合 |
5.3.3 工匠迁徙对织物特征融合的促进 |
5.3.4 织造技艺的发展与创新 |
5.4 结论 |
上篇小结 |
中篇 绞经织物的织造技艺研究 |
6 织机和绞综的形制和发展 |
6.1 绞经织机的起源 |
6.1.1 纱坠 |
6.1.2 骨针和骨管 |
6.1.3 综版式织机 |
6.1.4 腰织机 |
6.1.5 双轴织机 |
6.2 绞经织机形制发展 |
6.2.1 简单踏板织机 |
6.2.2 提花织机 |
6.2.3 罗织机 |
6.3 绞综形制及功能研究 |
6.3.1 综版式绞综 |
6.3.2 线制绞综 |
6.3.3 对偶式绞综 |
6.3.4 金属绞综 |
6.3.5 几种绞综的对比研究 |
6.4 结论 |
7 绞经织物的织造技艺研究 |
7.1 绞经织物织造流程研究 |
7.1.1 以杭罗传承为例的织造流程概述 |
7.1.2 以《天工开物》为例的工艺细节探讨 |
7.2 几种典型绞经织物的织造技艺复原 |
7.2.1 无固定绞组的素织物 |
7.2.2 无固定绞组的提花织物 |
7.2.3 有固定绞组的素织物 |
7.2.4 有固定绞组的平纹提花织物 |
7.2.5 有固定绞组的浮纹提花织物 |
7.2.6 有固定绞组的斜纹提花织物 |
7.2.7 有固定绞组的隐纹提花织物 |
7.3 历史上绞经织物织造技艺的发展 |
7.3.1 织造技艺的发展规律 |
7.3.2 织造技艺发展的历史原因 |
7.4 结论 |
中篇小结 |
下篇 绞经织物的传承发展研究 |
8 江浙地区绞经织物技艺传承调查与探析 |
8.1 江浙地区绞经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 |
8.1.1 杭罗织造技艺 |
8.1.2 吴罗织造技艺(四经绞罗织造技艺) |
8.1.3 吴罗织造技艺(纱罗织造技艺) |
8.2 江浙地区绞经织物的传承现状 |
8.2.1 织物特色的分化 |
8.2.2 绞纱技艺的分化 |
8.2.3 织机形制的发展 |
8.3 绞经织物及技艺分化原因探析 |
8.3.1 历史发展与分化 |
8.3.2 现今传承面临的特殊性对分化结果的固化 |
8.4 结论 |
9 绞经织物非遗生态的发展对策研究 |
9.1 古代绞经织物承载的丰富文化内涵 |
9.1.1 诗词歌赋中体现的服饰信息 |
9.1.2 织物价值导向的政治和经济功能 |
9.1.3 海外传播与交流的见证 |
9.1.4 印绘和刺绣的艺术加工载体 |
9.2 绞经织造技艺和绞经织物的发展现状 |
9.2.1 织造技术的发展 |
9.2.2 应用领域的扩展 |
9.2.3 传统非遗绞经织物织物的再开发 |
9.3 绞经织物传承发展的解决对策 |
9.3.1 以江浙为例的纺织非遗生态圈的建立 |
9.3.2 技艺传承平台的完善 |
9.3.3 文化推广与产业化开发协同机制 |
9.4 结论 |
下篇小结 |
结论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2)圣西门主义力行者 ——拿破仑三世和19世纪中叶法国社会经济发展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史料概况和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和论文框架 |
1.5 本文创新和不足 |
2.“马背上的圣西门”的家世与思想渊源 |
2.1 “马背上的圣西门”的显赫家世 |
2.2 早年的经历及其影响 |
2.3 “圣西门主义力行者”治国思想探源 |
3.“圣西门主义力行者”的治国理念和施政方针 |
3.1 以稳定求发展,用繁荣保秩序 |
3.2 寻求国家干预和自由主义经济之间的平衡点 |
4.完成被社会动荡延宕的法国工业革命 |
4.1 被社会动荡延宕的工业革命得以在法国完成 |
4.2 以信贷作为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推进器” |
5.近代法国农业发展“黄金时代”的到来 |
5.1 广受农民拥戴的“农民皇帝” |
5.2 复苏农业、振兴乡村:愿望和举措 |
5.3 拿破仑三世和法国“三农”现代转型的起步 |
6.交通运输:经济飞跃另一“推进器”的大发展 |
6.1 以进入“铁路时代”作为让经济走出低谷的突破口 |
6.2 传统交通手段在“铁路时代”的新发展 |
7.“商业政府”扩大内外贸易的举措与成效 |
7.1 以生产性消费促进商业的发展和转型 |
7.2 借力“关税政变”使法国走上自由贸易之路 |
8.以打造“世界之都”引领法国城市化进程 |
8.1 改造乃至“重建”巴黎的必要性 |
8.2 打造“世界之都”:拿破仑三世与“奥斯曼计划” |
9.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路易-拿破仑·波拿巴生平大事记 |
附录2. 1852年10月9日路易-拿破仑总统在波尔多发表的讲话 |
附录3. 1860年1月5日拿破仑三世致国务大臣富尔德的信 |
作者简历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3)我国河长制的理论检视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河长制的理论诠释与法律界定 |
2.1 河长制的含义揭示 |
2.2 河长制的特征 |
2.3 河长制的功能 |
2.4 河长制的政策法律依据 |
第三章 河长制的制度实践及理论检视 |
3.1 河长制的制度实践 |
3.2 河长制的理论检视 |
3.2.1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需加强 |
3.2.2 流域治理法律规制缺失 |
3.2.3 行政强权依赖严重且治理模式单一低效 |
3.2.4 问责机制规定简单且难以落实 |
3.2.5 河长体系设置存在漏洞 |
第四章 域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
4.1 泰晤士河的治理经验及启示 |
4.2 莱茵河的治理经验及启示 |
4.3 田纳西河的治理经验及启示 |
第五章 我国河长制的制度完善 |
5.1 使河长制向水长制升级扩容提档 |
5.2 建立流域综合治理机构与完善异地开发补偿制度 |
5.3 引入多元主体治理 |
5.4 健全问责制度 |
5.5 强化层级督查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江苏省“河长制”的政策工具选择研究 ——基于过程主义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现状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的实际状况 |
第二节 研究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概念的界定 |
一、政策工具选择 |
二、过程主义视角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三、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政策工具的文献综述 |
一、政策工具的理论和概念研究 |
二、政策工具的分类研究 |
三、政策工具的选择与创新 |
第二节 河长制与流域治理的文献综述 |
一、河长制的理论和概念研究 |
二、河长制政策工具的理论支柱 |
三、流域治理危机与策略:“碎片化”、责任发包制与整体性治理 |
第三节 过程主义视角及其应用的文献综述 |
一、过程主义视角理论 |
二、过程主义视角下的流域应用概述 |
第三章 研究框架与文本分析操作 |
第一节 分析框架的构建 |
一、宏观理论框架 |
二、微观运行机制框架 |
三、具体分析维度 |
第二节 政策文本的样本选取 |
一、样本来源 |
二、样本选取 |
第三节 分析单元与类目的定义 |
一、政策文本的分析单元 |
二、政策文本的分析类目 |
第四节 政策文本的编码 |
一、政策文本分析单元编码 |
二、信度与效度评估 |
第四章 具体分析与研究发现 |
第一节 河长制政策工具的基本面分析 |
一、时间阶段的分析与发现 |
二、文件类型构成的分析与发现 |
三、牵涉部门频数的分析与发现 |
第二节 河长制政策工具的类型选择分析 |
一、政策工具运作机制与类型的统计分析 |
二、政策工具类型的频数分析结论 |
第三节 过程主义视角下的河长制政策工具选择分析 |
一、过程主义视角下的政策工具聚类分析 |
二、过程主义视角下的政策工具频数分析结论 |
第五章 工具选择的现实问题与改进对策 |
第一节 河长制政策工具应用中的现实问题 |
一、命令控制型工具在全过程过溢:运动式治理而非长效管控之计 |
二、市场激励型工具丰富但阶段失衡:大水漫灌而非精准滴灌 |
三、信息公开型工具亟待信息化变革:墨守成规而非主动出击 |
四、社会参与型工具较弱但前途光明:流于形式而非注重实效 |
第二节 未来河长制政策工具的改进对策 |
一、构建和调动政府外的资源,充实政策工具箱 |
二、发挥工具的独有优势,在过程内流动搭配 |
三、注重事中管控,推动长效化管理更进一步 |
结语 |
发表论文 |
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河长制相关政策文本汇总 |
附录二 政策工具类型编码频数汇总统计表 |
附录三 政策工具类型在全过程的频数汇总统计表 |
附录四 图表汇总 |
(5)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社会主义城乡生态关系思想及其当代发展 |
第一节 空想社会主义的城乡生态关系思想萌芽 |
一、空想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城乡生态问题的批判 |
二、空想社会主义对未来社会城乡生态关系的设想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的城乡生态关系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城乡生态问题的批判 |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共产主义城乡生态关系的设想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城乡生态关系的探讨 |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人对城乡生态关系的探讨 |
二、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人对城乡生态关系的探讨 |
三、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十八大以来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 |
第一节 国土空间面貌发生深刻改变 |
一、国土空间布局表现出较为合理的趋向 |
二、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拉大趋势得以扭转 |
第二节 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一、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效显现 |
二、农业面源污染扩大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
第三节 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性不断增强 |
一、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实现程度大幅提高 |
二、生态补偿取得明显成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注重顶层设计及其推动落实 |
第一节 高屋建瓴制定发展战略 |
一、美丽中国战略的城乡生态一体化导向 |
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城乡生态一体化导向 |
三、乡村振兴战略的城乡生态一体化导向 |
第二节 推动政策制定和法制化进程 |
一、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密集出台 |
二、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化加速推进 |
第三节 推动顶层设计的落地实施 |
一、自上而下层层推动 |
二、先行试点与经验推广 |
三、以生态环保责任制强化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十八大以来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二:促进城乡利益协调 |
第一节 城乡利益协调的理论阐释 |
一、城乡利益分配不均的困境 |
二、以城市利益让渡调整利益格局 |
三、城乡互利合作实现利益最大化 |
第二节 统筹城乡空间规划 |
一、坚持主体功能区的战略导向 |
二、科学划定“三区三线” |
三、推动城乡空间规划的协调统筹 |
四、促进城乡“三生空间”合理布局 |
第三节 推动生态补偿创新发展 |
一、推动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 |
二、推动森林生态补偿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 |
第四节 城乡优势互补共建生态文明 |
一、以城带乡助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
二、补齐农村环境短板锚固城市生态本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持续统筹推进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城乡生态文明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突出 |
一、城乡空间规划仍不平衡不协调 |
二、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能力不平衡 |
三、生态农业发展不充分问题突出 |
第二节 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机制有待完善 |
一、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机制不完善 |
二、要素配置不均衡导致城乡统筹推进机制不完善 |
三、生态补偿的城乡协同机制不健全 |
第三节 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制度不完善及治理效能不彰显 |
一、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政策制定有待完善 |
二、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三、城乡统筹的生态治理效能不彰显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时代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持续统筹推进的应对策略 |
第一节 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城乡融合发展 |
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引领城乡空间发展 |
二、坚持“生态价值论”和“两山论”理念引领生态补偿 |
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引领生态保护修复 |
第二节 推动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平衡充分发展 |
一、平衡协调城乡空间规划 |
二、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能力 |
三、挖掘生态农业发展潜力 |
第三节 完善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机制 |
一、完善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机制 |
二、以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城乡统筹推进机制 |
三、健全生态补偿的城乡协同机制 |
第四节 促进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制度完善及治理效能提升 |
一、完善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政策制定 |
二、完善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 |
三、促进城乡统筹的生态治理效能提升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渐摄与融构 ——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叙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自我解惑:亲身经历引发对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的关怀 |
(二)时代回应:社会变革中科学教育改革的应然突破 |
(三)范式转型:实践转向下教师专业成长的实然迫求 |
二、文献综述 |
(一)教师专业成长研究 |
(二)初任教师专业成长研究 |
(三)科学教师专业成长研究 |
(四)文献综述的反思与启示 |
三、本研究中初任科学教师教授的“科学课程”之特别说明 |
(一)国际科学课程的改革历程 |
(二)我国科学课程的改革与发展 |
四、核心概念 |
(一)初任科学教师 |
(二)专业成长 |
五、研究设计与过程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问题的确定 |
(二)研究方法的选择 |
(三)研究过程的展开 |
(四)研究效度与信度的保证 |
(五)研究伦理的观照 |
六、研究的价值意义与创新之处 |
七、论文思路 |
第一章 探讨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实践-认知理论 |
(一)古希腊的实践-认知观 |
(二)实践-认知传统的流觞 |
(三)杜威的实用主义知识论 |
(四)舍恩的“行动中反映”的实践认识论 |
二、文化适应理论 |
(一)贝瑞的“跨文化适应模型” |
(二)沃德的“文化适应过程模型” |
(三)丹克沃特的“陌生文化适应理论” |
三、身份认同理论 |
(一)精神分析学视角下的身份认同理论 |
(二)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身份认同理论 |
(三)社会学视角下的身份认同理论 |
四、本研究的分析框架与思路 |
(一)初任科学教师教学知能发展的分析思路 |
(二)初任科学教师学校文化适应的分析思路 |
(三)初任科学教师身份认同的分析思路 |
第二章 背景的呈现:S中学的基本情况 |
一、S中学概况 |
二、S中学的微观文化 |
三、S中学的初任教师培养理念与措施 |
四、S中学的科学学科组活动机制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经验断裂与知识具身:初任科学教师的教学知能发展 |
一、守望“科学素养” |
(一)萦绕不去的“科学知识传递”教学 |
(二)迷途中的“科学知识建构”教学 |
二、“学情”掌握的虚妄与真实 |
(一)“热闹”背后的“冷”思考 |
(二)反思过后的应对 |
(三)学生观的转变探析 |
三、科学课程知识的裂缝与弥合 |
(一)“备”与“现”的差距 |
(二)我们一起学 |
(三)主题式行动研究的力量 |
四、模仿与借鉴:科学教学策略选择 |
(一)以教学师傅为“指路明灯” |
(二)集体备课带来的便利 |
(三)“板书”的日益遗落 |
五、分数线上的“舞蹈” |
(一)超越“依纲据本”的纸笔测验 |
(二)从“空心”到“赋实”的课堂表现评价 |
(三)“闪光”的创新性评价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局外与局内:初任科学教师的学校文化适应 |
一、从不满到理解:初任科学教师的物质文化适应 |
(一)“自我预期”的调试 |
(二)“社会空间”意识的逐步确立 |
二、规约中的亦步亦趋:初任科学教师的制度文化适应 |
(一)作息时间制:在“忙于应对”中“提升效率” |
(二)“圆桌制”:从“倾听”走向“对话” |
(三)逐级管理制:从“被管理”到“自我管理” |
三、“偏利己”的选择:初任科学教师的精神文化适应 |
(一)“以人为本”的再认识 |
(二)“以校为家”的单向体认 |
(三)“以身作则”:他人在与不在两个样 |
四、闭合网络与权宜之计:初任科学教师的人际关系适应 |
(一)“熟人社会”:趋向闭合的人际关系网络 |
(二)与同事交往:同质相吸 |
(三)与学生交往:从“尊重平等”到“保证权威” |
(四)与家长交往:情感与功利的博弈 |
五、初任科学教师带给学校文化的创生性发展 |
(一)物质文化层面 |
(二)制度文化层面 |
(三)精神文化层面 |
(四)人际关系层面 |
六、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自我的寻求:初任科学教师的身份认同 |
一、自我同一性的延续:以教师群体的名义在行为表现上趋同 |
(一)内在自我:我想成为怎样的科学教师 |
(二)外在自我:外界期望我成为怎样的科学教师 |
(三)“内-外”自我的冲突与选择 |
二、社会群体认同:求同立异 |
(一)群体内的求同 |
(二)群际间的立异 |
三、个体化认同:即体即用 |
(一)为“应试”而教的“工匠”化倾向仍是主流 |
(二)顺应课程改革的“专家”化倾向日渐兴盛 |
(三)追求经济效益的“个人”化倾向开始凸显 |
四、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总结与反思 |
一、研究发现 |
(一)空间区隔与文化融通: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的背景 |
(二)渐摄与融构: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的境界演进 |
(三)资本积累: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的工具需求 |
(四)共同体建设: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的未来可能 |
二、对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的再思考 |
(一)对科学教师职前培养的思考 |
(二)对科学教师职后成长的思考 |
三、研究的局限与展望 |
结语 觉醒着成长与成长着觉醒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读博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7)永嘉县河长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国内研究概况 |
1.2.2 国外研究概况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水环境治理 |
2.1.2 河长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善治理论 |
2.2.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2.3 协商民主理论 |
第三章 永嘉县河长制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3.1 永嘉县河长制实施现状 |
3.1.1 永嘉县河长制实施过程 |
3.1.2 永嘉县河长制运行情况 |
3.2 永嘉县河长制实施成效 |
3.2.1 2013年起水环境明显得到改善 |
3.2.2 2017年起治水力度显着加强 |
3.3 永嘉县河长制实施所碰到的问题 |
3.3.1 治水成果容易反弹 |
3.3.2 各级河长履职未到位 |
3.3.3 监督不到位 |
3.3.4 公众参与度不高 |
第四章 永嘉县河长制实施影响因素分析 |
4.1 河长制实施的法律保障分析 |
4.1.1 国家层面水环境保护立法情况 |
4.1.2 省市县水环境治理相关法规 |
4.2 河长制实施的管理机制分析 |
4.2.1 协调机制分析 |
4.2.2 监督机制分析 |
4.2.3 问责机制分析 |
4.2.4 激励机制分析 |
4.3 河长制中的“河长”主体因素分析 |
4.3.1 管理层因素分析 |
4.3.2 执行层因素分析 |
第五章 永嘉县河长制实施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河长制法律法规保障 |
5.2 完善河长制机制建设 |
5.2.1 完善协调机制建设 |
5.2.2 完善监督机制建设 |
5.2.3 完善问责机制建设 |
5.2.4 完善激励机制建设 |
5.3 积极鼓励“民间河长”共同参与 |
5.3.1 鼓励经营者参与 |
5.3.2 鼓励环保社会组织参与 |
5.3.3 鼓励小河长参与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永嘉县“河长制”实施情况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国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与法律规制的二元化 |
第一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一、环境侵害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第二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 |
一、美国 |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 |
三、国际条约 |
第二章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 |
第一节 美国环境侵权诉因理论 |
一、妨害 |
二、侵入 |
三、过失 |
四、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 |
第二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抗辩事由 |
一、被告的行为 |
二、原告的行为 |
三、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 |
四、衡平法上的抗辩 |
第三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承担方式与责任范围 |
一、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环境侵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 |
三、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适用 |
第三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CERCLA立法背景与适用范围 |
一、CERCLA立法背景 |
二、CERCLA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
一、责任主体 |
二、归责原则 |
第三节 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 |
一、连带责任标准的确立 |
二、责任可分性之争 |
第四节 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 |
二、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和相邻土地所有者 |
三、微量的责任 |
第四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与反应费用的承担 |
第一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 |
一、反应行动分类 |
二、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 |
三、政府命令的反应行动 |
第二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费用的承担 |
一、超级基金垫付机制 |
二、垫付的反应费用的收回 |
三、责任主体间反应费用的追偿 |
第五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与赔偿权利人 |
一、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与赔偿范围 |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 |
第三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
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
第六章 关于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日臻成熟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不足 |
三、民法绿色化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绿色化尝试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构造之反思 |
一、环境要素资产化路径 |
二、生态环境法律主体说 |
三、环境权私法化路径 |
四、损害拟制说 |
第三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二元化之证成——基于民法与环境法本位的思考 |
一、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 |
二、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 |
三、民法与环境法在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上的分工 |
第四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以美国为参考 |
一、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建议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生态文明法治化的正义维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2 生态文明法治化之正义探要 |
2.1 一般语境下的正义 |
2.2 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语境下的正义 |
2.3 生态正义的概念与原则 |
3 生态正义的思想基础 |
3.1 西方生态正义理论发展及中国生态文明对其的扬弃 |
3.2 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正义思想及批判继承 |
3.3 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论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创新 |
4 生态正义的三个维度 |
4.1 生态正义的种际维度 |
4.2 生态正义的空间维度 |
4.3 生态正义的时间维度 |
5 生态正义的法治实践样本 |
5.1 环境污染案件司法裁判中的生态正义 |
5.2 典型环境案例中的生态正义 |
5.3 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生态正义 |
6 生态正义的法治实现路径 |
6.1 以正义为核心进行环境立法 |
6.2 以监管为重点进行环境执法 |
6.3 以救济为手段进行环境司法 |
6.4 以教育为基础进行环境守法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新《水法》未来实施工作四大新亮点(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古代绞经织物结构、技艺与文化研究[D]. 王子琪. 东华大学, 2021(01)
- [2]圣西门主义力行者 ——拿破仑三世和19世纪中叶法国社会经济发展探究[D]. 应远马. 浙江大学, 2020(01)
- [3]我国河长制的理论检视与制度完善[D]. 刘博炜. 河北大学, 2020(08)
- [4]江苏省“河长制”的政策工具选择研究 ——基于过程主义视角[D]. 徐迪. 南京大学, 2020(02)
- [5]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研究[D]. 赵津津.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0)
- [6]渐摄与融构 ——初任科学教师专业成长叙事研究[D]. 邹逸.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8)
- [7]永嘉县河长制的研究[D]. 钱建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8]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D]. 翟甜甜. 山东大学, 2019(02)
- [9]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10]生态文明法治化的正义维度研究[D]. 王云鹤.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