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陈彬阳[1](2020)在《有效辩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美国是最先发起有效辩护的国家,辩护律师需依法履行自身的辩护义务,在法律赋予权利范围内为被追诉人积极辩护,提出有助于减轻被追诉人罪行甚至免除罪行的有效辩护意见,便于能最终实现合理的预期辩护效果。倘若律师没有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引发无效辩护这个后果在所难免。我国在近些年来不断加快法治化进程,刑事辩护制度越发完善,刑事辩护要求也随之提升,法学界更是期望能在辩护制度进一步确立有效辩护,为被追诉人辩护权获得充分体现提供必要支持。我国在颁布刑事诉讼法后,曾对该法进行三次修改,在诸多方面如律师享有权利、参与案件时间等均获得重大突破,但也应看到的是,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这个背景下律师辩护仍存在系列问题,具体为辩护率不高、辩护质量需提升空间仍较大、律师辩护权如何有效保障等等。本文选择探究有效辩护及其制度相应问题,这对深入反思刑事诉讼程序、维护律师诉讼权、促使庭审实质化等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有效辩护仍存在制度、理念等很多障碍,即便我国在201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修订时就力争解决这方面问题,但该现状并未获得有效调整。刑事有效辩护无法获得实现与多方面原因有关,其中就包括刑事辩护律师专业素质不高、辩护律师地位仍较低以及存在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观念等。随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出台,以及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得以颁布,赋予辩护律师更多程序保障与辩护权利,被追诉人能够获得有效辩护,取决于辩护律师是否能充分利用这些权利及保障。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援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值班律师应提供法律帮助。为此,如何加强提升辩护律师专业素养及职业操守成为关键。未来在进行司法改革时,需进一步规范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关系,为辩护律师能充分发挥辩护职能提供有效保障,这是尊重人权、有效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还能有助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获得重大进展。本文结合研究需要共设计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各部分归结如下:第一章,相关理论知识的阐述分析部分。首先对有效辩护的内涵与衡量标准进行了阐述,随后对比分析了无效辩护与有效辩护;接着梳理分析了有效辩护的历史演进及该概念提出的背景。最后则是对有效辩护价值的阐述。本部分主要运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就有效辩护的实现所具有的价值进行说明。第二章,对我国辩护制度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分析,在此基础上就有效辩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笔者以为之所以在我国实现有效辩护仍旧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主要原因为:相关立法并不完善,受到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庭审形式化问题依旧比较突出等等。第三章,借鉴分析国外有效辩护制度的实践经验。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国际上对有效辩护制度的规定,对比分析了美德等国家各自的做法,同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从中得到借鉴与参考。第四章,就如何完善本国有效辩护制度给出相应对策。笔者以为面对当前我国在有效辩护制度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可采取完善相关立法、提升辩护质量等措施。
黎龙敏[2](2020)在《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历史步伐,在党十九大以来,不断推进和深化改革民主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及健全。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一个特殊行业、特殊阶层、特殊群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一员,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大的贡献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其执业风险仍然不尽人意,特别是在李庄案、林小青案所展现的刑事执业风险引发社会和法律界一片哗然和关注,由此凸显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更是对律师执业本身造成极大影响。执业风险防范不仅是为了能够保证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去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刑事辩护律师切实完成辩护使命以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保障。因此,基于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有必要就其执业风险的背景与原因等予以分析,并就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需完善的地方进行阐述与探讨,这既是在顶层设计之下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以及营造和谐稳定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所必要的环节,更是整个法律共同体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和亟需解决的严峻问题。第一部分,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背景与呈现,通过阐述执业风险的概念、特征,进一步了解什么是执业风险、其具备什么特征。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识别执业风险不是目的,仅是防范执业风险的前提,进一步阐述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中存在的执业风险分类以及执业过程中的主要活动关系,通过上述的阐述以便识别何为执业风险,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执业风险又具体呈现在哪些方面,为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提供了关键的前提作用。第二部分,阐述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困境,指出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当前的立法困境和现实执业困境,当前的困境对刑事目的价值存在了什么样的损害,为下文深入探讨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提供了必要性的理由。第三部分,论文首先分析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提出了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对策的相关建议。本部分是论文研究的目的和落脚点,通过剖析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给出了现实司法问题的解决答案。论文研究的构想是立足我国司法现状,通过对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基本理论要素解构及分类,并指出该风险所产生的困境及对刑事目的价值的损害,然后揭示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所在,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
张毅凯[3](2019)在《论律师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代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清末修律时期,新中国的成立及我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建立,解决了我国律师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律师制度曾长时间中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行业又迎来了新的发展。但在我国律师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产生了市场竞争秩序较为混乱,法律服务层次良莠不齐,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等问题。这些不足的存在使我国律师行业的社会中介服务职能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发挥,行业竞争环境恶化,不能够及时跟上瞬息万变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因此本文拟从我国律师行业的竞争现状、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规制的完善等方面入手,针对我国律师行业破坏正常竞争的现象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律师行业竞争规制的相关经验,来对我国律师行业的竞争乱象提出规制完善建议,以保证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本文中除绪论与结语外的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律师行业的基本问题。从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入手,对律师事务所的非营利性与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进行论述。同时将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与美国、英国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对比,寻找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不足之处,得出了我国律师行业中实习律师待遇不足,律师事务所专业化程度低,缺乏跨国大型律所与破坏行业正常竞争现象频发等问题。本文论证了我国律师行业竞争规制的必要性并对不同的破坏正常竞争现象进行梳理与区别。本文将律师行业的非正常竞争分为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垄断三类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律师行业限制竞争的问题。通过列举限制竞争的形式,得出我国律师行业的限制竞争主要集中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等方面。同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寻找我国律师行业限制竞争现象的发生原因及其危害,发现我国当前律师行业限制竞争规制中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违法犯罪成本低廉的问题,并从规制完善的角度对其进行探索,以减少限制竞争现象对我国律师行业发展产生的危害。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了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通过对律师行业常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梳理来对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总结并探索其发生的原因。在比较分析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体系后,本文认为主要要从完善对离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律师行业的限制,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广告宣传,进一步保障利益冲突中委托方权益,减少行业中恶性价格竞争现象的发生这四个方面来对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律师行业垄断问题进行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垄断与限制竞争之间的关系,从我国律师行业现有的垄断现象入手,对律师行业垄断中的分所制度与律师事务所的跨国兼并现象进行分析,讨论了律师业务垄断的问题。提出需要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监管两方面进行事前预防与立法完善,并从增加民事赔偿制度等事后救济方法对我国律师行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相对于西方法治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我国律师行业的起步较晚,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仍不成熟,非正常竞争现象时有发生,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规制还在不断探索完善阶段。在对法律服务市场破坏正常竞争现象规制的制度完善方面,虽然可以参照外国在此方面的成熟规制经验,但在其实践中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循序渐进,避免出现脱离实际情况的后果。
王逸凡[4](2019)在《大数据背景下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探究》文中研究指明律师被宪法及法律赋予其职业所匹配的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这使得律师成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自新中国成立后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以专而精的服务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愈发繁荣,律师也由传统的诉讼业务拓宽到非诉业务及各行各业都有律师参与的身影,上到国家立法、制定政策,下到企业顾问、为公民维护个人权利,可以说现代生活中认识一名律师同认识一名医生一样重要。律师以专业的身份受理委托人的委托,就会免不了在执业活动中与相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是利益相对方产生摩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律师作为普通人,其执业权利在权力机关面前显得微不足道,这就使得律师不断在执业过程中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寻求与之平衡的力量。不同的时期各学者提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方式与结论也一直在更新和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一点一点的得到改善。有一句着名的法谚是:“无救济,即无权利”,根据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来确保权利的行使,则权利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完善的救济机制正是保障权利的前提。苏力教授曾经说过:“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律师的第一性权利是法律上赋予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为了将权利的内容具体化、实质化,即通过权利的行使来换取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诉求。而律师的第二性权利则是在第一性权利基础上产生的权利,即当律师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后,通过行使第二性权利来换取对第一性权利的救济。如果律师执业权利无法得到救济,遭受侵害的不仅仅是律师个人,将会直接导致委托人实体利益的损失,这对于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司法公平和正义都是沉重的打击。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在2011年的一份报告中提到“‘大数据’是用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无法摄取、储存、管理和分析的数据集”。我国较为权威的一种解释认为,大数据是指无法在可容忍的时间内用传统IT技术和软硬件工具对其进行感知、获取、管理、处理和服务的数据集合。从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到再次强调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十九大报告,我国已全面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律师行业作为专业的服务行业,也应始终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在不断完善业务水平、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的同时,更应将专业服务与新信息时代相结合做到极致。除了运用法律知识与数据支撑相结合的方式体现在更专业化的服务方面,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可以通过大数据的发展显得更为有力。那么如何利用好大数据完善现有的救济机制是一个急需攻克的难题,但同时这也是未来律师维权的一个必然趋势,毕竟大数据的更新速度要比法律的制定要更加及时。本文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以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规定及政策性文件,对律师执业权利内涵进行初步认识。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现阶段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一般方式,分析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第三部分:在现如今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下,引用大数据给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第四部分:如何更好的利用大数据这一新的科技手段,为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服务,促进律师执业环境更好的健康发展。
郭恒[5](2019)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辩护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要求却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解读。本文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共计六章组成。第一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之影响出发,分析了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并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进行了解读。其次,以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基本出发点,以国家权力维度和法律程序维度为两个考察维度,对辩护律师角色定位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辩护律师律师身份定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职业伦理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进行解读,以“律师—当事人”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从党派性忠诚原则、律师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维护角度分析了律师职业伦理特殊性之所在。第二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阅卷、调查这三项基础性义务的履行,以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新“控强辩弱”背景下庭审虚化现象,并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性对抗。最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还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消极的忠诚义务直接表现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可以说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一条执业底线,即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首先,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确保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坦诚。其次,应当坚持利益冲突禁止规则,这是忠诚义务派生出的律师重要职业道德,而律师忠诚义务是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的价值依归。我国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禁止规制,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采取“有依据的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利益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建设。再次,对于独立辩护理论进行限制。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构建类型化决策机制,确立被告人实际利益受损时真实义务优先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独立辩护作出限制。第四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有一定的界限,那就是“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不能唯命是从,还必须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不能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蒙骗司法机关,这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之要旨。真实义务也为忠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边界”。由于辩护律师特殊的地位和忠诚义务的要求,其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呈现出消极性、片面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特征。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是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基本目标、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以及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我国对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但是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应当重新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体系,明确辩护律师对待虚假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区分真实义务与辩护策略,确立禁止损害实体真实这一真实义务的基本界限。第五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在美国、日本、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种冲突是由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和“法庭官员”的双重角色所引起的。由于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观念的差异,如何处理我国实践中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对于被告人提供的虚假的实物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或者抗辩,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义务。但是对于被告人违法或欺诈性的行为,出于律师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此负有积极揭露的义务。此外,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以限制真实义务的扩张对于忠诚义务履行的消极影响。第六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需要从“进场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三方面进行建构。首先,要确立刑事辩护的“进场机制”。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为忠诚义务设置了第一道门槛,可以有效提高辩护质量。其次,还要确立刑事辩护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当从退出前的预防机制和协商机制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的退出机制。最后,还应当完善对于律师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于律师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除了其自身内心道德的约束外,还须通过一定的外部的惩戒机制加以贯彻。并完善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程序性规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未来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研究,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律师—当事人”关系这一律师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同时注重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关注实践案例与坚持理论完善相结合,立法规定的宏观性与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实现“理性实践”,最终实现“律师—当事人”关系理想目标与理性实践的统一。
谭文健[6](2019)在《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部等相继提出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所涉内容基本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落实2012年以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定;二是,明确司法机关对于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职责和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不仅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甚至还出现原来可以会见、阅卷的案件,现在却不能会见或阅卷,而法庭审理中的质证难、辩论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等“新三难”则严重削弱了辩护的有效性,同时,过往因疏于对辩护律师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等的强调,也多诱使司法机关违背诉讼规律逾越公权力行使边界,削弱乃至破坏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功能与价值,这些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受阻并由此引发冲突的司法现状反映出司法实践距离文件的总体设想与预期目标仍有较长的距离,因此,对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进行系统研究,具有为保障型权利的构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以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使我国的刑事辩护由形式辩护向实质辩护推进,彰显程序正义价值以及保障人权、促进案件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等重大意义。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由内容、功能和价值构成。其中,授受型辩护权和保障型辩护权是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内容。信息获取、意见交流、人身保障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实现控辩有效平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公正处理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考察相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对辩护律师权利的规定可以发现:首先,权利类型十分全面。自国家追诉机关第一次与嫌疑人接触的时间节点开始,以在场权为代表的一系列权利陆续发挥作用,作为职业群体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能够与追诉方同时介入惩罚犯罪的“竞技赛场”,共同从“在场权”与“及时获悉被指控的罪名权”的起跑线展开对抗,体现了作为诉讼参与主体在地位与权利(力)间的平等与对等,彰显了程序独立与正义的价值。其次,依托“公设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司法令状”、“强制取证与确保证人出庭”、“对质与交叉询问规则”、“辩护豁免权”等制度背景,为辩护律师权利的良性运行提供了保障。最后,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律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渠道与职业保障。律师职业群体及对该行业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独立性,辩护律师同时承担的“制约国家追诉权和刑罚权”,以及“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一方面要求脱离国家机关的权力辐射范围,另一方面也要求对其给予“特殊的关照”,应构建以“律师——当事人特权”为轴心的救济与保障体系。就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经过了一定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但授受型权利与保障型权利的区分仍有待加强,授受型权利的限制与不足以及保障型权利的缺位,造成了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扩大辩护权权能、改善辩护律师执业环境一直是立法的趋势,也反映出我国法遵循刑事诉讼规律的意志和决心。另一方面,对辩护权的救济与保障内容在立法上又迟迟难以跟进,授受型权利的诸多条款仍然存在因界定不清引发的困惑与争议。未来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需要从授受型权利和保障型权利的完善分别切入,尤其是关于后者,需要建构和加强辩护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赵立微[7](2018)在《中小城市中小律师事务所管理问题及对策 ——以河北省唐山市律师事务所为例》文中提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的缔造者,肩负着实现社会公正的使命。在法治社会中,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法治进程的先行者,是权利制衡的平衡剂,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推动力。结合我国国情,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律师的作用更是无可或缺。坚持“罪刑法定”公平正义,为扫黑除恶工作顺利开展保驾护航,既达到惩罚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又要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因此本文在律师管理制度研究上具有一定意义。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适应这一潮流,法律服务呈现出走向市场的趋势。大型律师事务所逐步进入高端法律服务领域。而在中小型城市律师事务所仍在低端市场进行恶性竞争。这主要是因其自身的缺陷,如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缺乏,品牌意识不强,文化建设缺位,管理松散,风控体系不完善,制约着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发展。建立专业性强、规模大,适应经济发展的律师事务所迫在眉睫。因此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展,互相配合,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宏观规划、指引,律协具体布署实施,律师规范执业,缔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最大效应的发挥律师作用。本文从相关的背景和概念入手,对以河北省唐山市律师事务所为例的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抛砖引玉,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有所贡献。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8](2018)在《检察环节律师权利保障与监督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一、检察环节律师权利保障和监督之现状在2017年上半年的专项调研中,课题组成员走访了5家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与刑事案件律师代表开展座谈交流5场,发放并收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调查问卷》 228份。通过调查问卷、面对面座谈的形式,充分征求律师对检察机关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与监督、电子卷宗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调研过程中,受访律师针对检察环节中的知情权、阅卷权、听取和提出
谭杨[9](2017)在《我国涉辩护律师身份犯罪若干问题》文中指出随着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法官主导型的审问制诉讼模式开始转向控辩方主导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辩护律师作为与控方平等对抗、共同发现客观真实、实现公平正义的一方,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似乎并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的不完全统计,在2010年,全国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三件。笔者认为,是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律师对刑事辩护的消极和这一领域的萎缩。第一,我国《刑法》中若干涉辩护律师身份罪名存在问题。如《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在犯罪构成明确性、立法技术、科以刑罚的理论基础和节点上,都有值得斟酌之处。又如《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其条文中“帮助”、“作假证明”等描述,不但存在模糊性问题,而且与辩护律师职业特点有一定冲突。还有《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08条之一规定的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等,这些罪名存在的立法问题和对辩护律师的不当适用,使得辩护律师执业中时刻面临着被追诉风险,难以做到尽职辩护,有些甚至不再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导致了刑事辩护领域的萎缩。第二,我国缺少完整的律师刑事豁免制度。没有完整有效的言论豁免权、提供失实证据豁免权等刑事豁免权的保护,辩护律师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承担着来自社会、司法机关等各方面的风险,稍有不慎,轻则权利受损、重则身陷囹圄。在这种情况下,其必然会消极执业、回避刑事辩护领域。以上两点,从另一方面说,也是我国涉辩护律师身份犯罪问题形成的最根本原因,本文也正是从这两点着手,通过对《刑法》中若干涉辩护律师身份罪名存在的立法及司法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重要意义和构建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和阐明,来达到彻底解决我国涉辩护律师身份犯罪存在的问题,恢复我国刑事辩护领域活力的写作目的。
曾婷[10](2016)在《我国律师依法执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律师制度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律师执业的历史更是几经曲折。在我国大力倡导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律师依法执业是社会步入法治轨道的必然要求。但着眼当下,律师依法执业并未完全实现,不管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东方文化有别于西方,由于文化母体不同,我国律师及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必然不同于西方。本质上说,我国律师及其制度是舶来品。研究我国律师行业及其制度的完善,必然需要了解西方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也要对我国律师的历史和演进做系统的梳理,并从与历史的对照中,挖掘出我国律师依法执业的现代法治价值。律师执业“依法化”并不是口号,而是法律人实践的标准。从法律关系内容上看,律师执业“依法化”涉及的内容为三类:权利、义务、责任。要实现律师行业发展与社会法治建设,律师所依之“法”明确、完备是最基础的要求。然而,我国对律师行为规范的法律门类较多,法律条文繁琐,却并未能完全“防患”现实。我国律师依法执业面临的问题与困境,可以从主观、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归纳总结。一是律师本身存在的不依法执业现象;二是律师之外的相关体——检、法、公安、客户等因素造成律师不能依法执业的现象。当然,主观与客观可能相互转化,这种划分并不必然科学,但这样归纳可以将问题梳理得较清晰。用案例与数据来揭示问题所在,会更具体、全面而有条理,笔者认为这也是研究实践性问题的必需方式。对于律师依法执业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笔者以问题主观、客观的归纳方法为基础,也将其分为主、客观两个视角,但布局为三部分:律师行业自身的不完善、体制环境方面的缺陷、社会环境的相关阻力。对我国律师依法执业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为文章的落脚点与重心。结合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对我国律师依法执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与建议。首先必须注重律师行业自身素质的提高;然后律师执业所在体制环境也必须作出调整;再者,律师执业所需社会环境也要加以改善。只有这样,律师执业的“依法化”才能从个体到系统地得以实现。
二、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写作方法 |
第一章 有效辩护概述 |
第一节 有效辩护基本内涵 |
一、 有效辩护界定 |
二、 有效辩护的衡量标准 |
三、 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 |
第二节 有效辩护的历史演进 |
一、 产生与初步成形时期 |
二、 完善时期 |
第三节 有效辩护价值 |
一、 程序上价值 |
(一) 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 |
(二)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
二、 实体上价值 |
(一) 助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二) 有利于冤假错案纠正及责任追究 |
第二章 我国辩护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 深化落实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
(一) 值班律师诉前法律帮助 |
(二) 诉讼阶段律师辩护全参与 |
(三) 未获得律师辩护帮助之诉讼救济 |
二、 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
三、 明确有效辩护控制机制规划 |
(一) 明晰有效辩护内涵立法表达 |
(二) 重视法律服务质量建设 |
(三) 强调法律服务质量监管和质量保障 |
四、 现行立法现状简述 |
第二节 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一、 民众对辩护律师认识不足 |
(一) 民众认为辩护律师均是为坏人提供辩护服务 |
(二) 对部分敏感案件不敢辩护 |
(三) 认为与辩护相比“托关系”更有用 |
二、 法官缺乏独立地位和独立能力 |
(一) 外界干预司法现象频率较高 |
(二) 当事人频频干扰法官办案 |
三、 律师辩护质量不高 |
第三节 有效辩护面对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 有效辩护面对的困境 |
二、 有效辩护困境原因分析 |
(一) 尚未全面树立有效辩护的理念 |
(二) 未考虑被追诉人意愿 |
(三) 法官独立判决能力需要提升空间较大 |
(四) 律师执业救济途径虚化 |
(五) 律师执业技能有待提升 |
第三章 国外有效辩护考察 |
第一节 有效辩护的国际法 |
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二、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美国无效辩护制度 |
一、 无效辩护后果 |
二、 无效辩护判定标准 |
三、 无效辩护局限性 |
第三节 德国有效辩护制度 |
一、 注重为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提供保障 |
二、 制定有完善的法律援助替代制度 |
三、 加强提升律师辩护质量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有效辩护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有效辩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确立有效辩护原则 |
二、 构筑有效辩护标准 |
第二节 构建对抗式的刑事诉讼结构 |
一、 重新构建及完善控辩审关系 |
二、 依法确保法官的独立地位获得体现 |
三、 加强提升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
四、 推动检察官依法履行客观义务 |
第三节 着力提升辩护质量 |
一、 建立分专业化及分层级律师管理制度 |
二、 设立刑事案件辩护质量评估委员会 |
三、 建立律师违规违纪法律制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背景与呈现 |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如影随形 |
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特征 |
(一)风险因素不可控性 |
(二)风险是否爆发不可预见 |
(三)风险后果的严重危害性且不可逆转性 |
(四)风险后果幅度无法确定 |
三、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分类 |
(一)委托前咨询的风险 |
(二)会见的风险 |
(三)调查取证的风险 |
(四)阅卷的风险 |
(五)人身风险 |
(六)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中的风险 |
四、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活动的主要关系 |
(一)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二)刑事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
(三)刑事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困境与价值损害 |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立法困境 |
二、刑事辩护律师现实执业困境 |
三、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困境对刑事目的价值的损害 |
(一)损害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实现的基础 |
1.影响民主制度目标的实现 |
2.无法客观公正对待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权 |
3.未充分呈现刑事辩护律师是辩护权的主导性主体 |
(二)损害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价值 |
1.无法完整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
2.无法完整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
3.无法完整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
第三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以及防范对策 |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原因体现 |
(一)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执业保障的法律规范不完善 |
(二)传统文化导致刑事辩护律师主体地位低下 |
(三)刑事辩护律师行业及律所内部管理不科学,监控形式化 |
(四)刑事辩护律师个人执业素养原因 |
二、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对策 |
(一)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执业保障的体制 |
1.根本在于落实和完善当前保障刑事辩护执业权利的法律法规 |
2.树立沟通和服务意识是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重要手段 |
3.权利救济的不可或缺 |
(二)提升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市场主体地位 |
1.提高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地位的认可度 |
2.加强刑事辩护公益法律服务,树立公平正义形象 |
3.落实刑事辩护律师参政议政,提升政治属性 |
(三)健全刑事辩护律师所在行业及律所内部管理制度 |
(四)提升刑事辩护律师个人执业素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律师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 |
第二章 律师行业竞争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律师行业概述 |
第二节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比较研究 |
第三节 我国律师行业竞争规制 |
第三章 我国律师行业的限制竞争规制 |
第一节 我国律师行业限制竞争问题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律师行业限制竞争实例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律师行业限制竞争的规制考量 |
第四章 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规制 |
第一节 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方式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我国律师行业的垄断规制 |
第一节 我国律师行业的垄断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律师行业的垄断问题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律师行业反垄断的制度考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大数据背景下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律师执业权利内涵及其意义 |
(一)律师执业权利内涵 |
1.律师执业权利含义 |
2.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践意义 |
1.是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基本要求 |
2.是维持司法平衡、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一步 |
二、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现阶段诉讼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会见难 |
2.阅卷难 |
3.调查取证权难 |
(二)我国现阶段非诉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非诉律师调查权的困境 |
2.出具法律意见的风险 |
(三)我国现阶段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一般方式 |
1.行政救济理论 |
2.法律救济手段 |
3.私力救济的必要性 |
(四)我国现阶段律师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不足 |
1.以刑事辩护律师为主的诉讼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不足——以“广州孙世华律师受辱案”为例 |
2.非诉律师权利救济的特殊性 |
三、大数据发展给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
(一)大数据发展给传统救济机制带来新的机遇 |
1.大数据助力律师执业权利救济 |
2.大数据调动律师积极维权的主动性 |
(二)救济机制对大数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1.数据中的有效信息不足 |
2.未充分利用现有大数据引起的挑战 |
四、引入大数据完善律师权利救济机制 |
(一)大数据助力诉讼律师基本权利的救济 |
1.立法引导大数据助力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 |
2.建立统一案件服务大数据平台保障律师执业 |
3.建立律师执业权利救济平台 |
(二)大数据对非诉律师的特殊救济 |
1.以更专业的服务减少被投诉的可能 |
2.保障非诉律师的调查权与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域外关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文献综述 |
(二)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伦理学方法 |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
(三)历史研究的方法 |
(四)个案研究法 |
第1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 |
1.1 刑事诉讼构造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 |
1.1.1 不同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1.2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 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其忠诚义务 |
1.2.1 国家权力与法律程序维度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2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3 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的演变对其忠诚义务的影响 |
1.3 法律职业伦理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1.3.1 法律职业伦理之共通要求 |
1.3.2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 |
1.3.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是其第一职业伦理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1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基础性义务之履行 |
2.1.1 沟通义务 |
2.1.2 阅卷义务 |
2.1.3 调查义务 |
2.2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 |
2.2.1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导致新“控强辩弱”现象出现 |
2.2.2 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意义 |
2.2.3 辩护律师庭审准备工作强化之路径 |
2.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形成 |
2.3.1 忠诚义务下需要形成辩护合力之原因 |
2.3.2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目标 |
2.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形成之路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
3.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之遵守 |
3.1.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对于忠诚义务之价值 |
3.1.2 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问题 |
3.1.3 忠诚义务下我国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
3.2 利益冲突之禁止 |
3.2.1 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的内涵与价值博弈 |
3.2.2 利益冲突禁止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关系 |
3.2.3 忠诚义务下我国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 |
3.3 独立辩护之限制 |
3.3.1 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忠诚义务之矛盾 |
3.3.2 处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冲突的两种模式 |
3.3.3 忠诚义务下独立辩护理论之限制 |
3.4 无效辩护行为之规范 |
3.4.1 无效辩护行为之实践表象 |
3.4.2 无效辩护行为与忠诚义务之背离 |
3.4.3 无效辩护行为之制约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
4.1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内涵 |
4.1.1 真实义务性质的消极性 |
4.1.2 真实义务范围的片面性 |
4.1.3 真实义务对象的特定性 |
4.2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理论根据 |
4.2.1 辩护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 |
4.2.2 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基本目标 |
4.2.3 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 |
4.2.4 辩护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 |
4.3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存在的问题 |
4.3.1 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 |
4.3.2 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 |
4.4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
4.4.1 核心争议: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虚假证据 |
4.4.2 真实义务的判断:如何看待辩护策略 |
4.4.3 真实义务的界限:禁止损害实体真实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 |
5.1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考察 |
5.1.1 美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立场演变及实践争论 |
5.1.2 日本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转变及实践争议 |
5.1.3 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争鸣及指导判决 |
5.1.4 对西方国家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分析 |
5.2 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 |
5.2.1 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之角色伦理需要超越大众普通伦理 |
5.2.2 法庭官员之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义务 |
5.2.3 双重角色给辩护律师带来的伦理冲突 |
5.3 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平衡 |
5.3.1 辩护律师是否应当积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
5.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冲突之处理 |
5.3.3 冲突下的权利制约: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 |
5.3.4 冲突的程序规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 |
6.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
6.1.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理论基础 |
6.1.2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1.3 我国现行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缺陷 |
6.1.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之构建 |
6.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 |
6.2.1 律师退出辩护的原因解读 |
6.2.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2.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出的程序规范 |
6.2.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庭之反思 |
6.3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
6.3.1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3.2 律师惩戒权分配之考察 |
6.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惩戒机制之规范 |
6.3.4 针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追诉的程序规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本文的研究创新 |
第2章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 |
2.1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内容 |
2.1.1 辩护权的产生 |
2.1.2 辩护权的属性 |
2.1.3 辩护权利体系的构成 |
2.2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 |
2.2.1 信息获取 |
2.2.2 意见交流 |
2.2.3 人身保障 |
2.3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 |
2.3.1 实现控辩有效平等 |
2.3.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3.3 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
第3章 域外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考察 |
3.1 美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1.1 获得律师帮助权 |
3.1.2 在场权 |
3.1.3 调查取证权 |
3.1.4 对质权和交叉询问权 |
3.1.5 律师——委托人特权 |
3.1.6 辩护豁免权 |
3.1.7 案件与律所资料管理 |
3.2 英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2.1 在场权 |
3.2.2 交叉询问权 |
3.2.3 披露证据信息 |
3.2.4 律师——当事人通信特权 |
3.2.5 案件及律所资料保存 |
3.3 法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3.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3.3.2 对质询问权 |
3.3.3 独立、自由执业权 |
3.3.4 豁免权 |
3.3.5 律师及律所禁止被搜查的权利 |
3.4 日本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4.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3.4.2 证据展示与询问的权利 |
3.4.3 辩护豁免权与保密权 |
3.4.4 律所及案件资料管理 |
3.5 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5.1 在场权、会见、通信权 |
3.5.2 取证权 |
3.5.3 律师——当事人特权 |
3.5.4 对质询问权 |
3.5.5 律所免受搜查与案件资料保护 |
3.6 比较与结论 |
第4章 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4.1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历史演变 |
4.1.1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4.1.2 《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4.2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具体内容 |
4.2.1 授受型权利 |
4.2.2 保障型权利 |
4.3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问题与成因 |
4.3.1 授受型权利的不足与成因 |
4.3.2 保障型权利的缺位与缘由 |
第5章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 |
5.1 授受型权利及其完善 |
5.1.1 核实证据权 |
5.1.2 调查取证权 |
5.1.3 质证权与辩论权 |
5.2 保障型权利及其完善 |
5.2.1 辩护豁免权 |
5.2.2 人身自由保障权 |
5.2.3 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7)中小城市中小律师事务所管理问题及对策 ——以河北省唐山市律师事务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主要内容 |
(五) 研究创新点 |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概述 |
(一) 律师事务所概念 |
(二)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 |
(三) 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内容 |
1. 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
2. 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 |
3.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
(四)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
1. 参与地方立法作用 |
2. 监督行政执法作用 |
3. 推动司法改革作用 |
4. 践行普法作用 |
二、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特点 |
(一) 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
(二) 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的特点 |
1. 律师事务所规模小、律师事务所人数少 |
2. 专业分工不够精细,缺少专业律师事务所 |
3. 以传统业务为主 |
4. 缺乏品牌意识 |
5. 业务依靠业缘优势和情缘优势 |
6. 业务收益减少,竞争激烈化 |
三、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
2. 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缺乏营销观念 |
3. 律师事务所用人机制方面存在问题 |
4. 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缺少文化建设 |
(二) 中小城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存在的问题 |
1. 律师协会会费来源不足,服务能力有限 |
2. 律师参与立法的措施和平台不到位 |
3. 缺少真正推动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战略性举措 |
4. 律协组成人员精力不够,关注度不强 |
5. 缺少对深层次业务指导措施 |
(三) 中小城市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问题 |
1. 司法行政机关本土化色彩浓 |
2.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监督力度不够 |
四、完善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对策 |
(一) 改进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措拖 |
1. 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
2. 多种途径,搞好营销 |
3. 完善律师事务所用人机制 |
4. 加强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品牌建设 |
(二) 完善律师协会的管理措拖 |
1. 律师协会财务制度进行改革,提高服务能力 |
2. 指导律师参与立法 |
3. 多种形式加强培训,推动律师事务所发展 |
4. 改变律师协会人员配备 |
5. 加强深层业务指导 |
(三) 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 |
1. 制度规范管理 |
2. 改进管理方法 |
3. 建立专业化组织 |
4. 完善保障机制 |
5. 提高行业地位 |
6. 加大风险防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涉辩护律师身份犯罪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辩护律师的执业困境 |
第一节 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
一、法治观念缺失引发的社会风险 |
二、刑事立法缺陷导致的违法风险 |
三、律师职业特点带来的对抗风险 |
第二节 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之实务观察 |
一、李庄伪证案 |
二、台安三律师包庇案 |
第二章 我国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刑法》第306条之立法存在缺陷 |
第二节 《刑法》若干罪名对辩护律师的适用存在问题 |
一、包庇罪 |
二、泄露国家秘密罪—兼谈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三、受贿罪 |
第三节 我国律师刑事豁免制度的缺失 |
第三章 解决我国涉辩护律师身份犯罪若干问题的出路 |
第一节 删除《刑法》第306条 |
第二节 否定《刑法》中若干罪名对辩护律师的适用 |
一、对辩护律师适用包庇罪的否定 |
二、对辩护律师适用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否定 |
三、对辩护律师适用受贿罪的否定 |
第三节 必须构建律师刑事豁免制度 |
一、刑事立法的需要 |
二、刑事司法的需要 |
三、同步于国际刑事标准的需要 |
第四章 构建律师刑事豁免制度的具体设想 |
第一节 律师刑事豁免制度的内容 |
一、言论豁免权 |
二、提供失实证据豁免权 |
三、执业不被当事人检举权 |
四、拒证特免权 |
五、律师执业中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 |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约束措施 |
一、律师惩戒制度 |
二、律师犯罪联合侦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律师依法执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关于律师依法执业问题研究 |
2.关于律师依法执业问题原因研究 |
(三)实习律所与实习经历简介 |
一、律师依法执业的价值分析 |
(一)中西方律师制度的沿革 |
1.西方律师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变迁 |
(二)律师执业依法化的必要性 |
1.依法执业是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
2.依法执业是律师职业价值实现的前提 |
3.依法执业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
二、我国法律对律师依法执业的制度规定 |
(一)关于律师依法执业基本权利的规定 |
1.调查取证权 |
2.阅卷权 |
3.刑事辩护中的会见权 |
4.辩论权 |
5.执业言论豁免权 |
(二)关于律师依法执业义务的主要规定 |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义务 |
2.保守当事人秘密的义务 |
3.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代理人的义务 |
4.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费或者收取其他利益的义务 |
5.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机关的义务 |
(三)关于律师违法执业责任的主要规定 |
1.刑事责任 |
2.民事责任 |
3.行政责任 |
三、我国律师依法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困境 |
(一)律师主观上不能依法执业的现象 |
1.律师挑讼、缠讼 |
2.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失范 |
3.律师异化与当事人关系 |
4.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向当事人滥收费 |
5.律师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
(二)律师客观上不能依法执业的现象 |
1.律师基本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 |
2.律师被追诉或处罚的风险很大 |
3.双重质疑使律师执业内外交困 |
4.众多律师困于生存问题 |
四、律师依法执业困境原因分析 |
(一)律师行业自身的原因 |
1.律师自我角色定位的境界偏低 |
2.大多数律师专业水平有待提升 |
3.律师资格授予制度不合理 |
(二)体制环境的原因 |
1.律师权利保障体制不完备 |
2.行业管理体制不科学 |
3.审判体制对律师体认的错位 |
4.侦、检系统对律师角色体认的浅薄 |
(三)社会环境的相关原因 |
1.社会大众对律师认知混沌 |
2.律师的政治参与度不高 |
五、实现律师依法执业的对策与建议 |
(一)提高律师行业整体综合素养 |
1.提高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 |
2.律师端正依法执业的角色体认 |
3.提高律师团队化与专业化程度 |
4.注重律师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
(二)调整律师依法执业的体制环境 |
1.完善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相关制度 |
2.逐步调整律师行业管理体制 |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三)为律师依法执业营造法治化的社会环境 |
1.提升整体社会对律师的职业认同感 |
2.落实“双轨制”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
3.推进律师参政议政以提高律师政治地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学术研究成果 |
四、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有效辩护问题研究[D]. 陈彬阳. 华侨大学, 2020(01)
- [2]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D]. 黎龙敏. 兰州大学, 2020(01)
- [3]论律师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D]. 张毅凯.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6)
- [4]大数据背景下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探究[D]. 王逸凡. 河北师范大学, 2019(07)
- [5]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D]. 郭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6]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D]. 谭文健. 湖南大学, 2019(01)
- [7]中小城市中小律师事务所管理问题及对策 ——以河北省唐山市律师事务所为例[D]. 赵立微. 天津师范大学, 2018(01)
- [8]检察环节律师权利保障与监督实证研究[J].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01)
- [9]我国涉辩护律师身份犯罪若干问题[D]. 谭杨.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10]我国律师依法执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曾婷. 中南民族大学,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