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1世纪的群体智能机器人(论文文献综述)
姜同[1](2021)在《合成生命 ——融合数字媒介的机器人装置艺术研究》文中指出在机器人装置艺术的语境下,“机器人工合成生命”话题的艺术研究不应该脱离数字媒介以及现代智能科技的真空语境进行研究,机器人艺术的发展不应该只局限在物理的机器结构研究和静态机器人造型展现。现代科技用各种方式挑战二元论,人和机器的关系中制造和被制造的关系已经变得难以辨析,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也逐渐分不清什么是心智,什么是身体。从文艺复兴之后至今,从机器到机器人都被赋予了“生命”,他们能说会动,受崇拜,并受统治,赛博格的身体追求并不是单纯的,所以会不断的产生二元对立论。人与机器的关系发展逐渐从简单使用到发生交互以及现在正在发展的身体与机器的融合的状态,更多的数字媒介技术发展使得生物与机器的边界逐渐模糊,建构了一个囊括了诞生、成长和死亡三个阶段的“人工合成生命”分解时图。从产消者的角度来看机器生命的身体依靠硅土和自然资源运作,通过无形的商业、科学、政治和权力将人类与地球上的所有地方链接起来。唐娜·哈拉维所描述的赛博格是由20世纪后期的特殊机器和特殊生物体混合而成的,这映射着现代科技与生物之间的混合关系。通过对“技术的重塑”、“打破二元关系的机器人艺术”、“建构超越自动化的身体”、“融合数字媒介”、“激活机器人艺术的多重感官体验”、“叙事方式与流动场域的改变”以及“实现‘构更具生命力的机器人装置艺术的美学框架’的目的”等问题与话题的分析研究。最终提出“在当代技术语境下数字技术介入后让更趋向于人类熟悉的生物形态的机器人展现生命的权力”的本质思考。
李姣[2](2021)在《我国博物馆藏品利用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藏品是博物馆的核心,是博物馆的立馆之本。藏品利用在博物馆的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藏品保护与研究成果的体现,是实现博物馆文化价值和核心功能的途径。藏品资源丰富、文化需求高与藏品利用效率低,形成强烈反差,成为目前博物馆发挥效能的瓶颈,提高博物馆藏品利用效率是我国时代需求和历史必然。藏品利用的核心是实现藏品价值,实现的途径是具体利用方式。以国内外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论述为基础,从博物馆的功能出发,藏品价值可分为本体价值,这是价值的本源和基础,以及情感价值和发展价值,这二者是附延伸价值,并且笔者对具体利用方式进行逐一阐述。展出率是博物馆藏品利用最直观的体现,笔者通过随机搜集的670展览数据和数学建模手段,估算了2009-2018年各级别博物馆、各类型博物馆的展出率,显示全国平均展出率10.27%左右,且近十年展出率呈下降趋势。通过采用Lasso回归、Logistics回归、Spearman和Pearson的统计学方法,笔者结合《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公布的博物馆相关数据,得出面积、人员、经费是影响博物馆展览数量最相关的因素。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才能更加清晰地审视我国博物馆藏品利用效率的基本情况,我国博物馆藏品利用效率低表现在广度、深度、频率和真实性问题四个方面,其原因表现在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但是在现有条件下,我们无法立即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消除造成藏品利用效率低的因素,本文以国际视野、科学视角和技术层面探讨提高藏品利用效率的策略。笔者从藏品本体、场地方面、延伸利用方面及藏品利用保障措施介绍国外博物馆的有益经验,在有限的人力、物力、场地等情况下,为化解我国博物馆藏品利用中面临的问题提供参考。在信息时代,我们应加强博物馆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本文以“智慧”理念为指导,以人工智能为手段,探讨目前智慧博物馆和AI博物馆在藏品利用的实践应用,并以个案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博物馆导览、图像采集、藏品修复中的设计,实现提高藏品利用效率、拓展藏品利用手段、深化藏品利用领域,并不断提升“人—藏品—数据—机”互动性。新时代,博物馆应构建智慧型藏品利用模式,为大众提供智能化的藏品研究、展示、传播。但是博物馆藏品利用工作的核心是对藏品蕴含价值的挖掘与传承,这一点并不会、也不能因“智慧”而改变,我们应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最终以价值传承为目的,去推动我国的藏品利用改革之路,让藏品活起来。
杨丰一[3](2021)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所伴生的诸多风险也在社会中逐渐显露。在法学尤其是刑法领域,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一时间,人工智能刑法研究蓦然兴起,“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论等”俨然成为最耀眼的知识增长点。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价值产生质疑,认为当前研究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甚至是一场为了追踪热点亦步亦趋的“学术秀”。并由此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论题属性的讨论与争议,论争双方围绕人工智能概念能否界定、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等方面展开辩论。实际上,对于论题本体概念、属性与价值的辨析也构成具体研究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研究的前提性思考。只有充分回应相关质疑,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包括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讨论才能扎实地开展与深入。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的努力似乎是徒劳的,但这并不妨碍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来描摹人工智能。其次,涉人工智能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展并将进一步扩散。最后,风险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诸多契合点,且当下社会的风险属性已经在不同学科领域中被广泛认识,在风险社会视阈下讨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具有社会价值。所以,以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为研究重心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即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难以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间隙。但归责困境并非存在于所有犯罪类型当中,在人工智能故意犯罪当中,现有的错误理论以及正犯理论完全可以避免归责间隙的产生。而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当中,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和技术风险与我国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归责要素相抵牾,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由此造成了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的困境。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三种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理论进路:其一是解释论进路,主张运用刑法解释原理抽象预见可能并设置宽泛的注意义务,以避免预见不能、回避不能的归责窘境。其二是立法论进路,主张通过立法在总则中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并在分则当中通过新增抽象危险犯等方式减省对因果关系的查明,以顺利将责任归属于相应主体。其三是对策论进路,主张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为其设置刑罚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刑法的方式在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然而,无论是相对保守的解释、立法进路,还是较为激进的对策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间隙的同时都会诱发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预见可能的抽象化、侵害结果的边缘化、因果关系的减省化、过错责任的局部化冲击了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基于对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与相关应对路径的具体分析,应对人工智能归责困境的有效理论进路应当能够体现以下三点基本立场:其一,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其二,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其三,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在抉择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应对方法的过程中,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构造的理论转型,即由意志归责、主观归责模式过渡到规范归责、客观归责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且有益的尝试。“如果说在意志归责中,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是考虑的核心,那么在规范归责中,核心的考虑则是行为与结果对于规范的违反。”与意志归责执着于预见可能性所不同的是,规范归责模式将风险管辖领域的判定作为逻辑前提,以行为人行为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与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作为刑事责任归属判断的实质内容。风险管辖的含义在于“适用规范归责模式进行过失判断时需要前提性地考察法所不允许之风险隶属于谁的风险支配领域”。如果风险隶属于行为人的管辖领域,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正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创设了风险、反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着排除事由。当肯定行为在客观面向具备非难可能性之后,仍需要考察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实现了行为所创设的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明确风险实现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之间具备规范意义上的关联以及风险创设至少显着地增高了风险实现的可能性,如此才能最终确认责任的归属。客观归责理论在归责模式转型以及应对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间隙的意义在于:首先,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的转变,从而使归责的判断摆脱了预见可能和生活经验等在风险社会中难以明确的要素的依赖。其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赋予因果关系以规范意义与规范检验,缓解了事实层面因果查明不能所带来的归责困境。再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拓宽了责任分配的思路,使过失犯罪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成为需要考察的内容。又次,客观归责理论以合义务替代行为判断风险创设行为与风险创设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事实因果的依赖,同时对于规范关联概率化的这一事实的承认与确定能够有效克服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归责不能,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最后,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行为所创设的风险是否属于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范畴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在实现对智能犯罪有效管控的同时防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萎缩。
王喜媛[4](2020)在《智慧社会变革中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每一次依人类智慧和文明的进步而发生的科学技术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人的存在方式变化与人类社会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新一代通信网络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的融合和发展,推动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被称为“工业4.0”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时期,我们正处于这一历史阶段。“现实”就是人与人类的当下的存在,就是我们的本质在当下的显现。从科学技术革命对于人类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的视角来看,我们当下的存在——“现实”就是我们已经步入了在信息化革命的条件下,由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和新一代通信网络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的融合和发展,从而推动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智能化时代。以智能化技术为主要标志的“智慧社会”,是以信息社会为基础对信息社会的继承与发展。“智慧社会”给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带来很多质的变化。人的存在方式、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行为方式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同时也改变着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将引发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将推进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极大变化,同时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挑战,促使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必须发生相应的变革以适应新技术的要求,即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具体体现为人们认知方式、思想观念、价值选择、决策方式、执行路径和方法等治理要素都要进行相应的变革和转型。为此,本文选择“智慧社会变革中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作为研究主题,力图通过研究智慧社会变革中的社会治理模式可能面临的问题、挑战和解决问题找到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和转型的规律,确定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路径。论文的具体研究思路和基本观点是:梳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新一代通信网络信息技术等技术的理论基础和应用发展,预测智慧社会的发展远景,针对新技术革命的发展所导致的传统社会向智慧社会转型所特有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分析当前社会的鲜明特征,基于党的十九大对中国当前所处的时代和社会的主要矛盾作出的全新判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探究我国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与传统社会的社会管理的影响和关系,阐述由社会形态变革引发的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和转型的必然性,对智慧社会视域下社会治理模式的内容和实例进行具体分析,并对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生活的各种变化以及人的价值进行反思,从管理哲学的角度论述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当代启示。论文的基本内容分为如下几个部分:首先,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渗透日益显着,众多新技术融合突破,在解决当前人类发展遇到的困境的同时,正在带来人类社会运行智慧化、生产关系虚拟化的深刻变革。本部分主要通过深入分析新技术革命下智慧社会出现及其演进过程,提出伴随着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智慧社会治理变革的内驱力也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面临的新问题和各种矛盾的加剧而快速变化,面对如此重要的历史变革,构建灵活、高效、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来适应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其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智慧社会需要创新治理手段。在新技术革命推动下,我国社会风险的出现使得社会转型加速,社会分化加剧,社会异质性增强,社会流动性增加,并提高了社会控制难度。本部分主要阐述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和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发生深刻的变化;从经济发展现状、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的贡献及新技术革命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论证触发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现实基础和理念变革已经具备,阐明我国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发展变革历程。最后,随着智慧时代的到来,通过对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所面临的客观情况和现实困境的系统分析,提出必须通过“智慧化”实现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研究思路。本部分主要讨论如何从新技术革命的发展趋势中挖掘潜在的价值,使社会治理和谐地融入智慧化的新时代,稳步迈进智慧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第一,从全局和宏观的角度探讨我国的社会治理智慧化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第二,提出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治理结构、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文化的转型;第三,分析智慧治理模式转型的实例,对技术进步引发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及人的价值进行反思;第四,从管理哲学视角探究新技术革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为新时期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提供现实依据和客观基础。论文立足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走向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及观念变革进行了全面深入探讨,拓展和深化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理论。对走向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目的、方式、原则、发展趋势等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探讨,对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有价值的分析框架。从经济发展现状、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的贡献以及新技术革命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推动作用等方面,阐述走向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现实基础及其相应理念的变革。在深入分析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深度融合、技术全面升级换代、经济社会跨越式演进等基础上,通过对智慧社会引发的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综合因素分析,对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变革趋势进行创新研究。从智慧社会面临的新问题和矛盾出发,探讨智慧社会语境下的社会关系调整和社会治理的创新,从管理哲学视角拓展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理论和治理模式研究。论文存在的不足主要在于对国外研究成果的借鉴需要进一步丰富,同时从管理哲学视域的深化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
陶雪琼[5](2020)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机器和人类之间建立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随着具备人机对话、动作、情感等反馈功能的智能机器逐渐社会角色化,人机关系也产生相应的发展和变化。机器从具备功能性的工具属性发展为兼具社会性的角色属性。智能机器对交互对象(人)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人机关系的变化上,也体现在对人的需求的影响上。人工智能的介入,导致人机交互过程中更深层次的交互和更大的不确定性。社会性交互这一概念的概念起源于与社会学和教育学相关的研究。笔者将社会性交互理论整合到人机交互和交互设计领域,提出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的概念。通过前期研究发现,现有关于人机社会性交互的研究仅考虑到人与人的社交或人与机器的浅层交互的表达,并未考虑到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人机关系深层次变化的趋势及设计需求。在新的社会环境和人机社会关系发展的背景下,笔者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研究了人机社会性交互的影响因素,提出机器社会角色的概念,明确了人机社会性交互的内涵。论文从设计学的角度探究人工智能时代人机交互关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并研究了在认知,行为和情感的不同层次如何更好地设计人机交互。从而使机器更好地为人们服务,满足人的需求,并进一步创造人与机器相互融合的和谐环境。课题研究从传统的人机交互的设计方法和内容入手,通过文献综述和典型实例研究和分析了当今国内外人工智能,社会交互和人机交互的研究进程。运用设计学的研究方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和行为科学的相关知识,探讨机器具备社会性的条件,并研究不断发展的智能机器如何满足人类对交互的动态需求。在研究的中期,探讨机器具备社会性的条件,并提出了机器的社会角色的概念。机器具有社会角色属性是人机社会性交互的前提。研究并分析了人机社会性交互产生的背景、定义和意义,提出人机社会性交互的概念模型。此外,从需求,行为和情感三个方面,结合问卷调查,访谈和工作坊等定量和定性研究的结果,构建了人机社会性交互的NAE设计策略。研究后期主要基于对人机社会性交互理论和交互设计策略的验证,通过对智能语音对话情感机器人以及实体陪伴型机器宠物的产品及交互的设计实践,验证了设计理论和策略的可行性。本课题对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的理论研究是对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发展背景下人机交互理论的补充,重新解读需求层、行为层和情感层的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同时,课题对机器社会角色的研究为机器人的商业化普及提供了一定的具有参考价值的理论依据。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一定的学术研究、行业和社会价值。
教育部[6](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房慧颖[7](2020)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时代划分为三个阶段——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普通智能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类大脑功能的替代。其中,普通智能机器人与弱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弱智能机器人与强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是否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简言之,从普通智能机器人到弱智能机器人再到强智能机器人的“进化”史,其实就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的历史,是机器人中“机器”的因素逐渐减少而“人”的因素逐渐增多的历史,是机器人从“机器”向“类人”乃至“超人”进化的历史,也是机器的“智能”逐渐增强并对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控的历史。随着智能机器人的不断进化,人与智能机器人在对“行为”的控制与决定能力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走过了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正经历弱人工智能时代,并终将迎来强人工智能时代。正如霍金所言,“我们站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入口,而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人类社会带来种种“惊喜”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一方面促进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守住不发生严重风险的底线,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努力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努力防控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价值,为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为社会的和谐安全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及刑法学者在人工智能时代始终应当肩负的任务和使命。根据内容布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即本文第一章,笔者系统阐述了智能机器人的属性(包括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在第二部分即本文的第二章,笔者提出了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在第三部分即本文的第三章,笔者分析了为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刑法及刑法学者应采取的立场与理念;在第四部分即本文的第四章,笔者阐述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在第五部分即本文的第五章和第六章,笔者系统阐述了在人工智能时代对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对刑罚论体系重构的设想。五个部分环环相扣、层层深入,从现象到本质,严格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思路。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对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和阐述。第一,关于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与大数据支持的背景下,机器人已经迈向高度智能化,目前已经能够独立自主地在人类事先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且其自主性程度正在飞速提高。目前看来,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差异在于其不具有人类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和普通机器的差异在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人类大脑的功能。因而从伦理属性上可以将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经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的“人工人”。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自然人与智能机器人的主从关系将慢慢淡化,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步显现。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社会伦理现象,考虑赋予其适当的主体资格与地位。第二,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智能机器人具备法律人格的基础,将其作为法律主体对待不会对法律上“人”的概念产生根本冲击。法律上“人”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变革与理念的转变,法律上“人”的内涵与外延经历了不断的演进与变化。因此,将智能机器人作为法律上的“人”似乎是契合时代潮流的。事实上,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但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有国家或组织针对该议题进行研究或立法。可见,立法上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并非完全不可能,世界范围内已有先行者的前沿立法活动。第二部分(第二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从不同维度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诸多刑事风险,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从“纵向”来看,在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刑事风险的类型和大小会存在显着区别;从“横向”来看,在当今的弱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会发生“量变”和“质变”。第一,从“纵向”来看,不同类型的智能机器人为人类社会带来的刑事风险存在本质区别。就普通智能机器人而言,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工具时,与一般工具无异;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对象时,可能会因普通智能机器人的特性而影响犯罪的性质。就弱智能机器人而言,弱智能机器人仍然只能在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实现的是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意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全部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其中的绝大部分刑事风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进行有效的规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井喷式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也形成了不和谐的局面,“无法可依”的危害在某些领域已显露端倪。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并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就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当强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时,其已经完全超出工具的范畴。因为此时的强智能机器人已具有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其行为不再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甚至从根本上违背研发者或使用者的目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当然地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在此状态下,强智能机器人完全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人类无法控制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现行刑法尚未有规制,但是在应然层面,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第二,从“横向”来看,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危害可能会发生“量变”和“质变”。其一,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量变”。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广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得犯罪行为的危害覆盖面积更“广”;另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深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使得产品全面智能化,也可以使得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手段更加智能,由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更“深”。其二,可能使得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质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独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第三部分(第三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的立场与理念,对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以及在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进行了研究与阐述。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现有的刑法规定难以妥善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我们需要树立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建立和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要求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不等同于盲目扩大犯罪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泛化使用。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可以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预留必要的解释空间和缓冲空间,避免刑法的修改过于频繁。使得刑法规定既能应对当前风险,又能适应未来发展,从而增强和延长刑法条文之生命力。第二,关于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刑法应当及时介入,为社会稳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所在。同时,刑法不应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洪水猛兽”,禁止或阻碍其发展,刑法不应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绊脚石”,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要求。第四部分(第四章)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了研究与阐述。针对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纵向”的和“横向”的刑事风险,分别确定不同的涉人工智能刑法规制路径。第一,从“纵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在认定涉普通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需明确其与传统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对于弱智能机器人而言,一方面,要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义务,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将弱智能机器人当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研发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且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通谋时,需要细分不同情况来明晰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于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将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行为主体与社会成员来看待,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是强人工智能时代规制强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同时,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具体构成也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强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强智能机器人和使用者之间或者强智能机器人之间完全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从“横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的犯罪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能力,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和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类型。其一,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可能会存在规定过于模糊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对此类犯罪予以全面、准确评价。其二,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将更新之后的行为方式纳入刑法条文的调整范围之内。其三,针对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设立新的罪名加以规制。根据研发者或使用者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第五部分(第五章和第六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理论的重构,包括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刑罚论体系的重构。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犯罪论体系的省思。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理论难题,应对现有犯罪理论进行省思和重构。首先,关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难题。对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的强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智能机器人已经完全不同于冷兵器时代的刀枪剑戟、热兵器时代的枪支大炮。即使是弱智能机器人,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失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仍然坚持智能机器人只具有工具属性,即使在其完全脱离人类控制时,也只能将其作为普通工具对待,显然有些不合时宜、不切实际。既然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就应该用刑法理论重新“审视”强智能机器人的本质,如果其具备刑事责任主体相关的各种必备要件,就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应当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动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机器人与一般机器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能实际上就是自然人创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础之上的“自由意志”又决定了智能机器人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么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达到甚至超过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其次,关于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难题。由于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或者范围外发挥自主性,在介入了使用者使用行为这个中间环节的情况下,对于其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如何判定研发者的主观罪过?这一问题值得探讨。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无罪过;其二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何种罪过。前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不当处罚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进而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后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研发者故意将智能机器人作为代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或者由于过失导致智能机器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降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为社会带来的风险。准确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避免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有利于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防范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二者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且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区分情况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普通智能机器人造成时,研发者的过失类型为直接过失;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弱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管理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强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监督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最后,关于刑法中行为内涵的难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自然人行为之中;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行为,达到对行为过程的完全掌控。人工智能时代新场景中的“行为”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智能机器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即是否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考察和判断。如果将上述人工智能新场景中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会面临两点困境。其一,弱智能机器人在行为过程中能动性的融入是否会影响到人的意识对行为支配力的评价。认定一行为属于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是“受人的意识支配”,对“支配”的通常理解是,人的意识在行为过程中起到100%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当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行为过程中时,自然人对行为的影响和作用似乎就不再是100%了。其二,认定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受人的意识支配”是否必须将主体限定为“人”,能否是拥有与人类似的意识的其他主体?如果将强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所实施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就意味着强智能机器人拥有了与实施刑法中行为的主体相等价的资格。这就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上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应当看到,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仍属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与自然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以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为判断依据,应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应然拓展。第二,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刑罚体系的重构。在确定了强智能机器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当强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等四大类刑罚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涵括强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对强智能机器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李鹏飞[8](2020)在《封面新闻APP智媒体化创新策略研究》文中认为“融合发展关键在融为一体、合而为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要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近年来,报刊的发行量和销售量逐年走低,传统纸媒面临着断崖式下跌的危机,新兴媒体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加快布局,用户规模逐渐扩大,产品布局呈移动化、社交化的态势。传统媒体的融合转型迫在眉睫,以技术为核心驱动,以内容为品牌特色成为了媒体实现深度融合的基本发展路径,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升级迭代,媒体的深度融合由全媒体、融媒体逐渐发展到智媒体的阶段,探索智媒体化的发展模式,布局智媒体化的传媒生态,创新智媒体化的发展策略成为了产业发展和媒体转型的主流趋势。笔者以封面新闻APP为案例,由其创立背景出发,分析封面新闻在智媒体化创新发展的过程中的发展现状和布局策略,同时针对在智媒体化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具有借鉴性的发展建议。据此,文本拟定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调查研究法三种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通过文献研究法对封面新闻APP相关概念、发展背景、现状和智媒体的相关概念、发展背景、发展现状加以界定和阐述;通过案例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深度访谈法切实分析封面新闻APP在智媒体化创新过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在此基础上得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结论:一是我国的智媒体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取得了一些成就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二是封面新闻APP在智媒体化创新发展过程中存在“信息茧房”现象滋生、省外传播影响力不足、内容与形式同质化严重、数据隐私与数据伦理等方面的问题;三是造成出现这类问题的原因包括把关人缺位,受众盲目追捧、技术使用率低,内容竞争力不强、媒体价值弱化,生产原创力不足、市场追求流量,相关法规欠缺;四是针对封面新闻APP在智媒体化创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把关人作用,提高技术利用效率、培养用户思维,重新瞄准突围、坚持原创立身,强化核心竞争力、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相关法规的策略和建议,以期能给学界和业界带来启示意义。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1章,绪论。本章笔者简要的阐述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和总结,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创新点和重难点。第2章,封面新闻与智媒体概述。主要是理清封面新闻与智媒体的相关概念,详细介绍封面新闻的创立背景,以及封面新闻APP的布局和定位,包括用户定位、价值定位、战略定位、商业定位和技术定位五个板块的内容。详细界定了智媒体相关概念,包括发展历程、分类、特点以及应用形态。第3章,封面新闻APP的智媒体化布局与受众画像。从创新背景、创新布局和受众画像三个方面来阐述《华西都市报》融合转型到封面新闻智媒体化创新发展的历程、手段和举措。从内容创新、技术创新、平台创新、体制创新四个层面来介绍封面新闻的智媒体化创新布局,并总结其优势和特点。第4章,封面新闻APP智媒体化创新的调查研究。从“用户的基本信息”、“使用习惯及个人偏好”、“受众使用体验及满意度”三方面进行问卷调查设计,并进行问卷发放,最后进行总结。然后选取受众和业界人员进行深度访谈,确定访谈内容、制定访谈提纲、确定访谈对象,整理访谈结果,对结果进行观点的提炼、总结和分析。第5章,封面新闻APP智媒体化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第4章的调查研究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讨论,主要从技术算法推荐、传播影响力强度、内容生产质量以及数据隐私问题四个层面来分析研究。分别在四个层面论述了封面新闻APP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第6章对策的论述提供前提和依据。第6章,封面新闻APP智媒体化创新策略。对第5章封面新闻APP在智媒体化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结合当前封面新闻APP在智媒体化创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在强化把关人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核心竞争力、依托相关法规四个方面提出了研究策略。结论,通过对以上研究得出封面新闻APP智媒体化创新策略研究的一般性结论,达到本研究的预期目标。
郭延龙[9](2020)在《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技术人工物是通过技术实践活动而生成的存在物。1993年兰德尔·迪珀特(Randall Dipert)最早关注该主题,1998年前后荷兰技术哲学家克洛斯(Peter Kroes)和梅耶斯(Anthonie Meijers)将其发展为成熟的研究范式。现阶段,技术人工物的功能与伦理价值的失衡、价值与责任的复杂关系、多元化的伦理治理等问题涌现,迫切需要对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问题进行系统地探究。本研究旨在通过技术现象学还原法、归纳与演绎法等方法,探析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背后的哲学基础、“物律”设计方式以及技术治理路径。具体研究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对技术人工物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进行了论述,并针对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提出了研究设计思路、技术路线和创新之处。第二,对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的相关概念进行词源、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以唐·伊德(Don Ihde)“人-技术”关系理论、拉图尔(Latour)“人工物社会”思想和维贝克(P.Verbeek)“道德物化”的思想为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之上展开下一步的深入探究。第三,基于拉图尔“人工物社会”的思想,从技术人工物中历史唯物论的“人本”孕育、“非人”的新唯物论产生、“非人”的扩展三个阶段进行考察,系统地论证了“去中心化”情景下技术人工物,如何从“人本”至“非人”的拓展历程。同时,结合共享单车“去中心化”的具体案例进行诠释。第四,在维贝克“道德物化”的思想基础上,系统地论述了技术人工物的道德意向性、道德自由和道德中介的作用,认为技术人工物的技术程度决定了道德物化程度。同时,结合智能穿戴服装的具体案例进行诠释。第五,基于以上研究基础,通过设计者的道德敏感性捕捉与识别、情感投射与移情、创造性想象与超越,运用仿生设计的情景模拟、虚拟与现实的情景模拟、设计价值的情感模拟,结合强制式调节设计、引诱式调节设计和劝导式调节设计的方式,探索技术人工物设计的“物律”方式。同时,以保姆机器人为例,诠释具体实践语境中的“物律”设计。第六,对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的责任与价值进行细分,对技术行动者、社会行动者和元层面行动者,进行“问责”与建构性技术评估。结合公众参与、共享式、社会契约的公平合作进行调节反馈,最终通过技术内在关系路径、混合式系统路径和价值敏感设计路径,进行不同程度的技术设计与治理。同时,以基因编辑婴儿案例进行反思,针对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诠释。最后,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的研究,是从技术内在关系的路径切入,以“物准则”的视角探讨技术设计伦理的全过程。本研究提出了“设计即治理”的技术治理方式,用技术道德化的“前置式”设计方式,将“善”技术功能和物理结构“写入”至技术人工物中,以期待通过技术人工物的“物律”设计方式,为构建人类美好生活世界贡献力量。
王张华[10](2020)在《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文中提出从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来看,影响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众多因素当中,科学技术总会占有一席之地,历史上历次的重大技术变革都或多或少会对各国国家治理的理念、价值、制度、方式等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当下,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驱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发生,对国家治理的变革性作用逐渐开始受到全球性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作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大国,我国陆续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进行了战略性规划和顶层设计,突出了人工智能对提升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充分说明,加速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同国家治理的融合已经成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历程中,中国政府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采用和适应性改革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为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总结和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社会试验场”。面对百年来未有之历史机遇,摆在中国公共管理者面前的是必须从现实的真实世界出发,进行理论提炼和话语创新,充分汲取中西方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丰富营养,推动人工智能时代政府形态的构建,并探索出与之相适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视角聚焦至政府治理中的人工智能应用问题,试图对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理论和实践议题展开分析,以求为加速人工智能同政府治理的融合进程提供助益,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和智慧化转型。全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指出探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迎合了时代变迁的整体境域,也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所必然面临的焦点议题;进一步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论证命题的合理性,阐明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意义内嵌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之中,具有内在的规律性意义和革命性潜质,从技术自身的生产力本质和赋能“政府—社会”关系的价值维度论证命题的可行性,人工智能将会对政府治理的理念、工具、机制、方式和结构带来颠覆性的影响;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认识更新、技术治理、制度跟进和机制创新四个维度探讨了政府如何实现善用人工智能的行动策略。通过上述研究,研究概括了三个关键性的结论:一是人工智能将成为政府新一轮历史变革的关键力量。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精准算法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互联网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数据出现井喷式爆发,使人工智能逐渐获得了与人类相匹敌的“智识”,在诸多方面展现出了超越和替代人类行为的能力,引发了政府治理新一轮的历史性变革。可以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会更加深入广泛地嵌入政府治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不仅会引发政府治理技术层面的变革,同时还会给传统政府治理的技术体系、价值目标、伦理结构乃至思维理念带来重要影响。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这种影响,相关部门必须积极研判和主动应对,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审慎对之,正视其给政府治理所带来的影响。二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内在的技术逻辑。从技术的种属来看,人工智能被视为是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阶段,虽然被贴上传统信息技术的标签,但是其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冲击和影响仍然遵循着自身独特的技术逻辑,在探究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时必须兼顾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和治理结构影响两个层面。从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层面看,决定人工智能独特属性的是三大核心要素:数据、计算资源和算法,可概括为数据和算法两种驱动逻辑;从技术治理的结构影响层面看,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结构化影响是区别于互联网、大数据所解决的信息“连接”和“数据”问题,汲取了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精髓,三者共同构建了一个彼此交互、高度融合的整体生态,解决的是信息社会网络相互连接端对大数据内容主体的智能化处理问题。三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逻辑进路。为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向善”与“为恶”的双重属性,全文所引入和进一步阐释的“善智”概念,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参考,为发挥人工智能之于政府治理的重要作用提供了理论上可能进路。从“善智”和“善治”的关系出发,阐发了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何以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以“善智”实现“善治”的有效路径。当然,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嵌入政府治理的过程仍然处于一种“进行时”状态,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出现,几乎可以断定的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其对政府治理的影响势必会更为深刻和广泛,其方式也会更加多样和复杂。围绕研究的核心议题,全文主要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人工智能技术“替代人”的社会属性以及由数据、算法和算力驱动的技术属性出发,将其从传统信息技术的种属中抽离出来,视其为一种全新的技术形态(智能技术)加以考量,并以此为切入探讨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可能的颠覆性影响;与大多数研究将其置于传统信息技术框架下展开所不同的是这样做有利于聚焦人工智能独特的技术属性(由数据、算力和算法共同驱动),由此揭示出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数据驱动、算法支配和智能融合的技术逻辑。第二,针对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双重面相所带来的争论,引入“善智”的概念,并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对其进行了重新解读,试图以此超越人工智能技术乐观与悲观的对立之争,为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描绘一种最佳状态,并以“善智”与“善治”的关系为切入点,尝试在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找到联结点,为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与谋求良政善治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二、21世纪的群体智能机器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1世纪的群体智能机器人(论文提纲范文)
(1)合成生命 ——融合数字媒介的机器人装置艺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以及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依据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不足 |
1.3 研究方法与目的 |
1.3.1 研究路径与内容框架 |
1.3.2 研究方法与研究目的 |
2 复制自然形态的模拟生命机器人装置艺术 |
2.1 趋向自然的机器人 |
2.2 给予自由的机器人 |
2.3 生命化的机器人 |
3 跨越物理边界的混合生命机器人装置艺术 |
3.1 合成生命的三种媒介特征 |
3.2 机器生命的三种呈现方式 |
3.3 混合生命的叙事交流方式 |
4 构建多元复杂的合成生命机器人装置艺术 |
4.1 边缘效应 |
4.1.1 从物质到非物质的混合 |
4.1.2 从人造物到非人造物边界的模糊 |
4.2 复合系统 |
4.2.1 流动的生命系统 |
4.2.2 对合成生命的批判 |
4.3 多元智能 |
4.3.1 超级混合智能体 |
4.3.2 合成生命的伦理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致谢 |
学术论文发表成果统计 |
(2)我国博物馆藏品利用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对照表 |
第一章 绪论 |
1.1 相关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
1.1.1 藏品、展品、文物概念界定 |
1.1.2 研究范围 |
1.2 提高博物馆藏品利用效率的必要性与机遇 |
1.2.1 国家层面的文化服务需求 |
1.2.2 博物馆的自身发展需求 |
1.2.3 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
1.2.4 信息技术的发展 |
1.2.5 “智慧”理念的普及 |
1.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1 国内研究概况 |
1.3.2 国外研究概述 |
1.3.3 小结 |
第二章 藏品利用——藏品价值的实现 |
2.1 藏品价值体系 |
2.1.1 国内相关价值体系论述 |
2.1.2 国外相关价值体系论述 |
2.1.3 博物馆功能与藏品利用的价值 |
2.2 本体价值利用 |
2.2.1 陈列展览 |
2.2.2 科学研究 |
2.2.3 文物复制、仿制 |
2.2.4 藏品着书出版 |
2.2.5 藏品外借——以广东省博物馆2017 年展览为例 |
2.3 情感价值利用 |
2.3.1 社会教育活动 |
2.3.2 文博类电视节目 |
2.3.3 新媒体传播 |
2.4 发展价值利用 |
2.4.1 数字化利用 |
2.4.2 文创产品开发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博物馆藏品利用基本情况研究——以陈列展览为例 |
3.1 数据采集的基本情况 |
3.1.1 随机收集展览的基本情况 |
3.1.2 随机收集展览的主办博物馆基本情况 |
3.2 估算全国博物馆藏品展出率 |
3.2.1 建立估算全国博物馆藏品展出率的数学模型 |
3.2.2 收集展览的展品数量的正态性检验 |
3.2.3 根据数学模型估算全国博物馆藏品展出率 |
3.3 影响博物馆藏品展出相关因素的筛选建模和校正 |
3.4 影响博物馆藏品展出的相关因素分析 |
3.4.1 相关性分析的统计学方法 |
3.4.2 博物馆级别与藏品展出的相关性分析 |
3.4.3 博物馆类型与藏品展出的相关性分析 |
3.4.4 展览数量与客观因素的相关性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博物馆藏品利用效率分析 |
4.1 藏品利用效率低的表现 |
4.1.1 广度问题 |
4.1.2 深度问题 |
4.1.3 频率问题 |
4.1.4 真实性问题——以《国家宝藏》节目为例 |
4.2 藏品利用效率低的内部原因 |
4.2.1 藏品研究不足 |
4.2.2 展览场地限制 |
4.2.3 利用方式单一 |
4.2.4 利用观念狭隘 |
4.2.5 藏品的同质化 |
4.2.6 专业人才缺乏 |
4.3 藏品利用效率低的外部原因 |
4.3.1 法规尚待完善 |
4.3.2 利用资金不足 |
4.3.3 缺少馆际交流 |
4.3.4 外界参与性低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外博物馆提高藏品利用效率的探索与实践 |
5.1 从藏品本体着手 |
5.1.1 Curator(策展人)制度 |
5.1.2 文物登录制度 |
5.1.3 重视科学研究 |
5.2 从场地方面着手 |
5.2.1 开放内部空间——库房 |
5.2.2 拓展展厅空间——高密度陈列方式 |
5.2.3 “藏品+”模式开发外部空间 |
5.3 从延伸利用着手 |
5.3.1 注重教育服务工作 |
5.3.2 藏品数字化工作 |
5.3.3 文创产品开发 |
5.4 藏品利用的保障措施 |
5.4.1 多渠道经费来源 |
5.4.2 建设志愿者队伍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智慧理念下博物馆提高藏品利用效率方式分析 |
6.1 智慧理念下的博物馆 |
6.1.1 智慧博物馆起源 |
6.1.2 技术系统 |
6.1.3 智慧博物馆藏品利用的实践应用 |
6.2 人工智能时代的AI博物馆 |
6.2.1 人工智能概述 |
6.2.2 人工智能的发展政策与规划 |
6.2.3 目前AI在博物馆藏品利用中的应用 |
6.3 人工智能对博物馆藏品利用的影响 |
6.3.1 提高藏品利用效率 |
6.3.2 拓展藏品利用手段 |
6.3.3 深化藏品利用领域 |
6.3.4 提升智能化互动性 |
6.4 人工智能给博物馆藏品利用带来的机遇分析 |
6.4.1 国际趋势、国家战略是关键动力 |
6.4.2 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是核心支撑 |
6.4.3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应用是外在推动因素 |
6.4.4 理论研究、学科融合是有利保证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人工智能技术在藏品利用方面的个案探索 |
7.1 一种基于人工智能的自动导览装置在藏品利用中的设计 |
7.1.1 导览对于博物馆藏品的重要性 |
7.1.2 人工智能技术在博物馆导览中应用的必要性 |
7.1.3 自动导览装置的模块设计 |
7.1.4 自动导览装置的工作方法 |
7.2 一种基于VR技术的图像采集处理装置及其方法 |
7.2.1 技术背景 |
7.2.2 模块设计 |
7.2.3 图像存储模块的图像处理方法 |
7.2.4 具体工作流程 |
7.3 一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非结构性破损壁画修复方法 |
7.3.1 研究背景 |
7.3.2 生成对抗网络算法的介绍 |
7.3.3 损失函数 |
7.3.4 修复壁画的结果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附表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作者简介 |
(3)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研究的前提思考 |
第一节 规范层面:人工智能概念能否合理界定 |
一、关于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概念难以界定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概念可以界定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价值要求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现实基础 |
(三)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内涵外延 |
第二节 事实层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 |
一、关于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主观杜撰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客观存在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本质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现状 |
(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类型 |
(四)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特征 |
第三节 价值层面:智能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 |
一、关于人工智能研究需求认识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研究缺乏社会需求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研究具备时代价值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研究社会需求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开展的社会背景 |
(二)风险社会的定位与风险刑法的走向 |
(三)风险社会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二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过失的归责间隙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基本解读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涵义 |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辨析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存在范畴 |
一、故意犯罪中归责间隙的排除 |
二、过失犯罪中归责间隙的呈现 |
(一)过失归责困境的表象 |
(二)过失归责的理论透视 |
第三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形成原因 |
一、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 |
二、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 |
三、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 |
四、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 |
五、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 |
第四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衍生影响 |
一、导致刑事责任无法有效分配 |
二、引发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研究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三章 归责困境的解决可能:路径归纳与风险评析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可能的解决路径 |
一、解释论进路:恪守传统刑法理论 |
(一)解释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解释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解释论进路的理论评析 |
二、立法论进路:增设人工智能犯罪 |
(一)立法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立法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立法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三、对策论进路:构建智能刑法体系 |
(一)对策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对策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对策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解决的风险评析 |
一、规范内风险:传统责任要素的变迁 |
(一)预见可能的抽象化 |
(二)侵害结果的边缘化 |
(三)因果关系的减省化 |
(四)过错责任的局部化 |
二、规范外风险: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一)冲击刑法体系的安全性 |
(二)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 |
(三)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基本的结论 |
第四章 刑法回应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 |
第一节 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 |
一、事实层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
(二)人工智能工具属性考察 |
(三)人工智能发展脉络考察 |
二、规范层面:人工智能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欠缺自由意志 |
(二)人工智能欠缺责任能力 |
(三)人工智能欠缺行为能力 |
(四)人工智能欠缺受刑能力 |
(五)人工智能欠缺拟制条件 |
三、价值层面:人工智能无需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理性评估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应对预测 |
(三)人工智能刑法主体的价值否定 |
第二节 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 |
一、对于技术发展:理性干预而非感性干涉 |
(一)警惕刑法调整对象的过度化 |
(二)杜绝刑法立法目的的象征化 |
(三)防范刑事入罪标准的模糊化 |
二、对于刑事风险:恪守谦抑而非畸重预防 |
(一)风险应对恪守谦抑性的必要 |
(二)风险应对预防走向性的警惕 |
三、对于应对选择:理论调整而非体系重构 |
(一)风险应对解释论进路的提倡 |
(二)风险应对立法论进路的疑惑 |
(三)风险应对对策论进路的弊端 |
第三节 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 |
一、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弥合归责间隙 |
(一)克服预见不能引发的归责困境 |
(二)理顺因果关系的规范体系定位 |
(三)应对注意义务缺位的现实情形 |
(四)突破纵向关系的惯性思维束缚 |
(五)回应经验事实缺乏的认定难题 |
二、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规避体系风险 |
(一)戒备传统责任要素的异化 |
(二)防范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五章 刑法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方法抉择 |
第一节 过失归责构造的转型:从意志归责到规范归责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与核心特征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 |
(二)意志归责的核心特征 |
(三)意志归责的学说评述 |
二、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与基本要求 |
(一)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 |
(二)规范归责的基本要求 |
(三)规范归责的学说评述 |
三、过失论由意志向规范的构造转型 |
(一)构造基础:过失理论与意志归责、规范归责 |
(二)为何转型:过失构造转型与智能风险的应对 |
(三)如何转型:过失归责实现由意志向规范转变 |
(四)转型意义:完善构成要件以及重构过失不法 |
第二节 归责的前提梳理:风险的刑法允许与否 |
一、允许风险的基础解读 |
(一)允许“谁”:风险的实质 |
(二)“谁”允许:允许的主体 |
(三)不同语境风险含义的契合 |
二、允许风险的规范判断 |
(一)允许风险的立法司法类型划分 |
(二)不同类型允许风险的判断标准 |
(三)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允许与否 |
三、“允许风险”的理论评述 |
(一)允许风险理论能够赋予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以规范价值 |
(二)允许风险理论能够杜绝以抽象危险预见为根据的归责 |
(三)允许风险理论能够克服新过失论对于注意义务的依赖 |
第三节 归责的行为考察: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管辖领域的划分与管辖判断 |
(一)管辖思维于风险分配中的应用 |
(二)人工智能风险管辖的领域划分 |
(三)风险管辖领域判断的实例说明 |
二、行为主体注意义务的规范化展开 |
(一)注意义务的本质与来源 |
(二)填充规范的机能与解释 |
(三)允许风险的实质化判断 |
三、行为创设不被允许之风险的判断 |
(一)正向判断: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判断 |
(二)反向排除:创设风险下的归责排除 |
四、“风险创设”理论评述 |
(一)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转变 |
(二)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 |
(三)风险管辖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 |
第四节 归责的结果考察: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实现于规范保护目的范围的检验 |
(一)注意义务规范的确定 |
(二)规范保护目的的探寻 |
(三)风险实现的范围判断 |
二、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规范关联的考察 |
(一)风险创设与实现规范关联的实质 |
(二)行为与结果规范关联考察的方法 |
(三)合义务替代行为考察面临的难题 |
三、风险升高理论对特殊情形的必要补充 |
(一)确定避免与风险升高标准的争议 |
(二)关联成立所要求风险升高的程度 |
(三)风险升高理论面临的诘责与回应 |
四、“风险实现”理论评述 |
(一)规范保护目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 |
(二)行为与结果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因果考察的依赖 |
(三)风险升高理论的价值选择能够有效实现过失犯罪归责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智慧社会变革中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智慧社会的问题意识与研究视野 |
1.1 选题的理由 |
1.2 问题的意识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4 研究思路、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新技术革命下智慧社会的变革 |
2.1 新技术革命的进展 |
2.2 新技术引发的新问题 |
2.3 社会形态的变革 |
2.4 智慧社会的发展 |
第三章 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变革 |
3.1 传统社会的社会管理 |
3.2 触发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现实基础 |
3.3 触发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理念变革 |
3.4 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必然性 |
第四章 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 |
4.1 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意义 |
4.2 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内容 |
4.3 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具体实践 |
4.4 智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当代启示 |
第五章 结论:总结与展望 |
5.1 研究总结 |
5.2 智慧社会及其社会治理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人工智能时代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概述 |
1.2 研究背景 |
1.2.1 技术突破和政策支持推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 |
1.2.2 交互深度的增加和下一代智能机器的出现 |
1.2.3 人机交互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机关系的变化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综述小结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6 研究框架及流程 |
第二章 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研究背景 |
2.1 人机交互设计概念研究 |
2.1.1 人机交互 |
2.1.2 人机交互设计 |
2.1.3 人机交互设计研究 |
2.2 社会角色和社会互动 |
2.2.1 设计学领域的角色理论 |
2.2.2 社会学领域的角色理论 |
2.2.3 社会互动理论 |
2.3 机器的研究和分类 |
2.3.1 机器和机器人 |
2.3.2 机器与人机关系的分类 |
2.3.3 机器智能的发展方向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理论研究 |
3.1 社会性交互的相关特征 |
3.1.1 人的特征和情感来源 |
3.1.2 人的社会关系类型 |
3.1.3 人的需求层次研究 |
3.2 人机互动层次研究和案例分析 |
3.2.1 人与机器工具交互 |
3.2.2 人机信息交互设计案例:虚拟机器人 |
3.2.3 人机行为交互设计案例:智能音箱 |
3.2.4 人机情感交互设计案例:机器宠物 |
3.2.5 人机社会互动设计案例:社交机器人 |
3.3 人机交互领域社会角色理论研究 |
3.3.1 机器社会角色的四大维度 |
3.3.2 机器社会角色模型 |
3.3.3 机器社会角色的动态属性 |
3.4 人机社会性交互理论研究 |
3.4.1 人机社会性交互的背景 |
3.4.2 人机社会性交互的定义 |
3.4.3 人机社会性交互的意义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调研研究 |
4.1 定量研究与结果分析 |
4.1.1 问卷的设计和发放 |
4.1.2 问卷调研结果分析 |
4.2 定性研究与结果分析 |
4.2.1 深度访谈设计 |
4.2.2 深度访谈结果 |
4.3 定量和定性结合的工作坊研究 |
4.3.1 工作坊背景 |
4.3.2 工作坊验证 |
4.3.3 工作坊结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人机社会性交互NAE设计策略 |
5.1 准备阶段:以需求为中心 |
5.1.1 把握目标用户 |
5.1.2 考虑使用场景 |
5.1.3 设定机器角色 |
5.2 交互阶段:以行为为目标 |
5.2.1 符合心智模型 |
5.2.2 主动交互发起 |
5.2.3 减少交互损耗 |
5.3 结果阶段:以情感为导向 |
5.3.1 给予即时反馈 |
5.3.2 达成人机共情 |
5.3.3 构建动态系统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理论的实践 |
6.1 智能语音对话情感机器人设计 |
6.1.1 设计背景 |
6.1.2 竞品分析 |
6.1.3 设计流程 |
6.1.4 设计成果和设计反思 |
6.2 陪伴型机器宠物改进设计 |
6.2.1 设计背景 |
6.2.2 需求调研 |
6.2.3 产品分析及改进 |
6.2.4 设计验证结果 |
6.3 本章小结 |
总结和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作者在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的成果 |
附录二 :课题研究过程中用到的研究工具 |
1.社交及人机关系问卷调查 |
2.深度访谈问卷 |
3.工作坊调研用行为日志 |
附录三 :文中图表及表格来源 |
(7)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
二、智能机器人道德应被赋予和认可 |
第二节 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的特性 |
二、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 |
一、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风险 |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和“质变” |
一、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 |
二、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质变”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与理念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 |
一、人工智能时代需要革新刑法理念 |
二、前瞻性刑法理念与相应误区辨析 |
第二节 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
一、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 |
二、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 |
第四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风险的刑法规制 |
一、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责任类型划分 |
二、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三、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四、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犯罪的刑法规制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划分 |
二、刑法规制不同类型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路径 |
第五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 |
第一节 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认定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
三、强智能机器人与其他刑事责任主体没有本质差异 |
四、强智能机器人可能接受刑罚处罚 |
五、确立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会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重要性 |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故意的认定 |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的行为涵义新解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确定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涵义的重要性 |
三、刑法中行为涵义的法理根基 |
四、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应有之义 |
第六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刑罚论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
一、强智能机器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原因 |
二、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可行性 |
一、能够实现刑罚的功能 |
二、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
三、符合刑事立法规律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设想 |
一、具体刑罚体系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
二、具体刑罚体系设计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封面新闻APP智媒体化创新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
1.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研究目的 |
1.2 论文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相关研究总结 |
1.4 论文研究思路和内容 |
1.4.1 论文研究思路 |
1.4.2 论文研究内容 |
1.5 论文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案例研究法 |
1.5.3 调查研究法 |
1.6 论文研究的创新点、重点、难点 |
1.6.1 研究的创新点 |
1.6.2 研究的重点 |
1.6.3 研究的难点 |
第2章 封面新闻与智媒体概述 |
2.1 封面新闻概述 |
2.1.1 封面新闻的创立背景 |
2.1.2 封面新闻的定位及特点 |
2.2 智媒体概述 |
2.2.1 智媒体概念 |
2.2.2 智媒体的发展阶段 |
2.2.3 智媒体特点 |
2.2.4 智媒体技术在传媒领域的应用形态 |
第3章 封面新闻APP的智媒体化布局与受众画像 |
3.1 封面新闻APP的智媒体化创新背景 |
3.1.1 从传统纸媒到构建“AI+”全生态 |
3.1.2 三个优先思路,增强受众粘性 |
3.1.3 “技术驱动+内容为王” |
3.1.4 正能量的价值观与企业精神 |
3.2 封面新闻智媒体化创新布局 |
3.2.1 内容创新,生产优质信息产品 |
3.2.2 技术创新,引领智媒体发展 |
3.2.3 平台创新,打造泛内容生态 |
3.2.4 机制创新,推动一体化发展 |
3.3 封面新闻APP受众画像 |
3.3.1 用户画像:年龄层年轻化 |
3.3.2 用户使用行为 |
第4章 封面新闻APP智媒体化创新的调查研究 |
4.1 封面新闻APP智媒体化创新的问卷调查 |
4.1.1 调查问卷的设计 |
4.1.2 问卷的预测试与发放 |
4.1.3 问卷调查进度安排 |
4.1.4 人口统计学分析 |
4.1.5 信效度分析 |
4.1.6 封面新闻APP的传播效果分析 |
4.1.7 调查研究总结 |
4.2 关于封面新闻APP的深度访谈 |
4.2.1 访谈规划 |
4.2.2 访谈流程 |
4.2.3 访谈主要内容 |
第5章 封面新闻APP智媒体化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5.1 封面新闻APP在智媒体化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
5.1.1 “信息茧房”现象的滋生 |
5.1.2 省外传播影响力不足 |
5.1.3 内容与形式同质化严重 |
5.1.4 数据隐私与数据伦理问题 |
5.2 封面新闻APP在智媒体化创新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5.2.1 把关人缺位,受众盲目追捧 |
5.2.2 技术使用率低,内容竞争力不足 |
5.2.3 媒体价值弱化,生产原创力不足 |
5.2.4 市场追求流量,相关法规欠缺 |
第6章 封面新闻APP智媒体化创新策略 |
6.1 强化把关人作用,提高技术利用效率 |
6.1.1 坚持把关人的培养 |
6.1.2 注重技术赋能媒体 |
6.2 加强顶层设计,科学培养人才 |
6.2.1 完善企业布局 |
6.2.2 加强人才培养 |
6.3 强化核心竞争力,重新瞄准突围 |
6.3.1 强调用户思维 |
6.3.2 坚持内容原创 |
6.4 加强行业自律,依托相关法规 |
6.4.1 提升道德自律 |
6.4.2 完善相关法规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附录 |
(9)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技术人工物的功用与伦理价值失衡 |
1.1.2 技术人工物设计的价值和责任复杂性 |
1.1.3 技术人工物设计的伦理治理问题多元化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技术人工物研究综述 |
1.3.2 技术哲学伦理转向研究综述 |
1.3.3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相关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的相关概念 |
2.1.1 技术人工物的概念界定 |
2.1.2 设计伦理的概念界定 |
2.2 技术人工物的属性和类型 |
2.2.1 技术人工物的属性 |
2.2.2 技术人工物的类型 |
2.3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的理论依据 |
2.3.1 唐·伊德“人-技术”关系理论 |
2.3.2 拉图尔“人工物社会”思想 |
2.3.3 维贝克“道德物化”思想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之“去中心化” |
3.1 技术人工物设计中的“人本”孕育 |
3.1.1 “人-机器”的身体解放 |
3.1.2 从“视觉”扩展到“知觉”的身体经验 |
3.1.3 “人本”技术情景的成熟 |
3.2 技术人工物中“非人”的产生 |
3.2.1 “人”与“非人”的认知 |
3.2.2 “去中心化”的行为 |
3.2.3 “非人本”的存在 |
3.3 技术人工物设计中“非人”的扩展 |
3.3.1 “非人”行动者的扩充 |
3.3.2 “时间”与“空间”的鸿沟 |
3.3.3 多元“他者”的共生 |
3.4 “去中心化”案例诠释:共享单车 |
3.4.1 “去中心化”的技术设计模式 |
3.4.2 共享式的“非人”行动者 |
3.4.3 复杂的“去中心化”连带责任关系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之“技德” |
4.1 技术人工物的道德意向性 |
4.1.1 “能力”层级的意向性 |
4.1.2 “指向性”层级的意向性 |
4.1.3 “多元稳定”的意向性 |
4.2 技术人工物的道德自由 |
4.2.1 道德主体的自由 |
4.2.2 技术权力的自由 |
4.2.3 物准则的自由 |
4.3 技术人工物的道德中介 |
4.3.1 道德中介的“放大”与“缩小”作用 |
4.3.2 道德中介的“居间调节”作用 |
4.3.3 道德中介的“异化”作用 |
4.4 “技德”案例诠释:智能穿戴服装 |
4.4.1 走向设计伦理驱动的“第三阶段” |
4.4.2 “道德化”的技术设计过程 |
4.4.3 弥合生命器官的“不在场”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之“物律” |
5.1 设计者的道德想象 |
5.1.1 道德敏感性捕捉与识别 |
5.1.2 情感投射与移情 |
5.1.3 创造性想象与超越 |
5.2 设计与使用的情景模拟 |
5.2.1 仿生设计的情景模拟 |
5.2.2 虚拟与现实的情景模拟 |
5.2.3 设计价值的情景模拟 |
5.3 技术人工物的道德调节设计 |
5.3.1 强制式调节设计 |
5.3.2 引诱式调节设计 |
5.3.3 劝导式调节设计 |
5.4 “物律”案例诠释:保姆机器人 |
5.4.1 创造性的道德想象 |
5.4.2 情感化的交互设计 |
5.4.3 “物律”式的生活调节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之“技术治理” |
6.1 技术人工物设计的责任与价值 |
6.1.1 技术人工物的责任与价值范围 |
6.1.2 技术人工物设计的责任分配 |
6.1.3 技术人工物塑造的“美好生活” |
6.2 行动者的建构性技术评估 |
6.2.1 技术行动者的建构性技术评估 |
6.2.2 社会行动者的建构性技术评估 |
6.2.3 元层面行动者的建构性技术评估 |
6.3 技术人工物设计的调节反馈 |
6.3.1 公众参与式的责任消解 |
6.3.2 多元行动者的共享 |
6.3.3 社会契约的公平合作 |
6.4 技术人工物设计的技术治理路径 |
6.4.1 技术内在关系的治理路径 |
6.4.2 混合式系统的治理路径 |
6.4.3 价值敏感设计的治理路径 |
6.5 “技术治理”案例诠释:基因编辑婴儿 |
6.5.1 科学价值与公共责任的失衡 |
6.5.2 多元行动者技术监督的缺失 |
6.5.3 技术治理路径的不完善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7.2.1 研究不足 |
7.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10)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时代境遇之必然:人工智能时代的大幕初启 |
1.1.2 治理转型之诉求:面向智能时代的政府治理变革趋向 |
1.1.3 研究问题之提出:如何善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 |
1.1.4 研究意义之阐发:描绘人工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智治图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回顾 |
1.2.2 国内研究回顾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知识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认识人工智能:一项正在“挑战人”的新兴技术 |
2.1.2 政府治理模式:理念、结构和方式 |
2.2 典型范式 |
2.2.1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具体释义 |
2.2.2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关系辨析 |
2.3 理论源流 |
2.3.1 汲取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想养分 |
2.3.2 审视技术治理理论的合理面向 |
2.3.3 数字治理理论催生的智慧政府 |
2.3.4 现代系统管理理论的理论启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理路 |
3.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逻辑 |
3.1.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关联 |
3.1.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客观基础 |
3.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 |
3.2.1 以“数据”促“善治”的数据驱动逻辑 |
3.2.2 以“算法”谋“善治”的算法主导逻辑 |
3.2.3 从“链接”到“互嵌”的智能融合逻辑 |
3.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价值逻辑 |
3.3.1 公平与公正——应确保公平公正对待所有人 |
3.3.2 安全与隐私——应确保安全可靠、尊重隐私 |
3.3.3 开放与包容——应实现开放参与、人人赋能 |
3.3.4 透明与责任——应实现易于理解、透明负责 |
3.4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目标逻辑 |
3.4.1 由传统扩张型政府走向收缩型政府 |
3.4.2 由传统封闭型政府走向开放型政府 |
3.4.3 由传统粗放型政府走向精细化政府 |
3.4.4 由传统电子化政府走向智能化政府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运作机理 |
4.1 技术与结构的互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结构 |
4.1.1 技术的原始吸纳:治理绩效需求催生人工智能技术引入 |
4.1.2 技术与组织互构:人工智能技术驱动政府组织形态变革 |
4.1.3 政府的自我重塑:政府组织形态变革引致治理模式转型 |
4.2 渗透·传导·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微观机制 |
4.2.1 渗透:人工智能引致政府治理理念转变 |
4.2.2 传导:人工智能带来政府治理结构调整 |
4.2.3 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方式创新 |
4.3 理念·结构·方式: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具体维度 |
4.3.1 思维理念的更新:智慧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核心理念 |
4.3.2 治理结构的重塑:多元协同成为政府治理的关系结构 |
4.3.3 治理方式的转换:智能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行动特征 |
4.4 以“善智”促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现进路 |
4.4.1 “善智”引入之必要: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的双重面相 |
4.4.2 “善智”之多维解读:基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 |
4.4.3 以“善智”实现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关联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践审视 |
5.1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客观挑战 |
5.1.1 人工智能场景下公共行政的责任困境 |
5.1.2 人工智能挑战公共管理者的传统角色 |
5.1.3 人工智能对传统公共行政文化的挑战 |
5.2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技术风险 |
5.2.1 安全失序 |
5.2.2 公平丧失 |
5.2.3 隐私泄露 |
5.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典型案例 |
5.3.1 智能化治理的中国场景:浙江、广东和上海实践 |
5.3.2 智能化治理的世界经验:美国、“英国—欧盟”和韩国 |
5.3.3 国内外智能化治理实践的实践反思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行动策略 |
6.1 认识更新:提升对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理性认知 |
6.1.1 意识层面:重视人工智能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影响 |
6.1.2 知识层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相关理论的宣传讲解 |
6.1.3 行为层面:打造善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组织内文化 |
6.2 技术治理:构建确保人工智能向善的完备治理体系 |
6.2.1 技术治理行动者的协同:优化人工智能治理的主体生态 |
6.2.2 技术治理内容的全覆盖:聚焦人工智能治理的要素层次 |
6.2.3 技术适用情景的精准化:开发面向政府场景的人工智能 |
6.3 制度跟进:健全政府治理运用人工智能的制度规则 |
6.3.1 完善面向智能行政场景的制度法规 |
6.3.2 建立起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互通规则 |
6.3.3 建构智能场景下技术责任应对体系 |
6.4 机制创新:完善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实践机制 |
6.4.1 建立起人工智能的专业机构和领导体系 |
6.4.2 建立起专业的人才管理制度和培养机制 |
6.4.3 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应用科学评估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和展望 |
7.1 研究结语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四、21世纪的群体智能机器人(论文参考文献)
- [1]合成生命 ——融合数字媒介的机器人装置艺术研究[D]. 姜同. 中央美术学院, 2021(08)
- [2]我国博物馆藏品利用效率研究[D]. 李姣. 西北大学, 2021(11)
- [3]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D]. 杨丰一. 吉林大学, 2021(01)
- [4]智慧社会变革中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研究[D]. 王喜媛.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20(02)
- [5]人工智能时代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研究[D]. 陶雪琼. 江南大学, 2020(01)
- [6]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7]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封面新闻APP智媒体化创新策略研究[D]. 李鹏飞. 成都理工大学, 2020(05)
- [9]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研究[D]. 郭延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0(01)
- [10]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D]. 王张华. 湘潭大学,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