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邮政局公报(30)(论文文献综述)
赵静茹[1](2021)在《垃圾分类背景下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模式及策略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电商行业的迅速崛起,快递量逐年激增。快递业务在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如快递包装因没有及时回收处理带来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与此同时,循环经济、绿色物流、垃圾分类等理念先后提出,使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也成为社会各界探讨的焦点。通过对垃圾分类大背景下我国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发展现状和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的三种模式,即以制造商为主导的快递包装回收模式、以快递企业为主导的快递包装回收模式和以垃圾回收站为主导的回收模式,借助模糊综合评价法和SPSSAUE在线数据分析确定最佳模式。最后从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层面提出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的实施策略。
邓侃[2](2021)在《农村地区快递业行政监管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以安徽省A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齐筱桐[3](2021)在《加盟式快递企业快递员社会保险现状及问题研究 ——以“三通一达”加盟式快递企业为例》文中提出
张秋星[4](2021)在《基于地铁运输系统的城市配送中心选址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城市物流规模持续扩大,现有道路交通资源不足,城市物流配送效率受限。同时,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绿色共享成为未来城市物流发展趋势。地下轨道交通系统——地铁运输系统是显着提高城市物流配送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以及降低物流活动对城市负面影响的有效手段。本文在对城市配送模式以及地下物流发展现状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城市地铁开展物流配送的设施条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进一步研究了基于地铁的城市配送中心选址优化问题,为完善我国城市物流配送体系提供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际应用价值。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如下:(1)在分析城市地铁开展物流配送的优劣势的基础上,提出基于地铁的多元化城市物流配送模式,以开展地上地下协同联运的物流配送方式。结合我国城市地铁实际建设情况以及发展运营情况,分析得出城市地铁平日运营非高峰时段具有一定的剩余运力,充分挖掘各地铁运营平峰时段可以有效利用地铁富余运力,能够全天多时段开展地铁物流配送活动。(2)在对城市物流需求进行准确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进行了城市配送中心选址模型与算法设计。首先基于复杂网络理论,结合节点的度、h指数、节点介数等指标,建立了城市地铁站节点综合重要度评价模型,为城市配送中心选址筛选较优的备选地铁站点。然后以最少换乘原则设计地铁内部线路选择方式,引入城市干线运输方式选择因子,构建综合考虑地铁进出站成本、线路换乘成本、地铁运输成本、货车运输成本、配送中心固定和变动运营成本以及末端运输成本的配送中心选址模型,并结合实际物流配送情况,对模型增加了最大配送范围限制。为实现城市物流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均衡,本文引入数据包络分析法对城市物流配送中心选址方案进行综合物流效益评价分析,以优化选址方案。最后结合城市多配送中心选址是一个复杂组合优化问题,基于遗传算法进行了选址模型的求解算法设计,以高效、准确求解选址模型。(3)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进行实证研究。结合北京市物流行业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北京市规划情况,对北京市海淀区的地铁站点进行了综合重要度评价。算例分析表明,当地铁承担不同物流配送需求比例时,有不同的最优选址方案,且通过对比不同配送方案的物流综合效益分析可知,随着地铁承担比例的增加,地铁进出站和地铁换乘成本随之增加,进而造成城市物流配送总成本有所增加,但是城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物流效益也不断增加。因此得知,当地铁设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地铁运输系统的富余运力,以促进城市物流的高效、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本文基于地铁轨道运输系统,提出地上地下协同的多元化城市物流配送模式。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验证了配送中心选址模型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也验证了求解算法的高效性。同时,证明了基于地铁运输系统的城市物流配送能有效促进城市物流的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城市物流业未来整体发展规划提供了决策支撑。
王涛[5](2021)在《论快递服务中收件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快递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新兴产业,已然成为国民经济产业发展中的一匹“黑马”。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服务质量与行业发展规模不相匹配的现象,致使收件人权益难以得到合法保障。在快递服务中出现的快件毁损或丢失、收件人个人信息遭泄露、损害赔偿标准低等诸多法律问题,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法律监管不到位、法律规范不完备、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不明晰、行业自律意识缺乏等诸多因素的结果。法律应当明确快递服务合同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强化收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为快递收件人的有效维权提供依据。对于快递行业发展上存在的不足,可以从法律制度的外部环境和快递行业自身发展的内部机制入手,来化解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不良问题。在外部环境上,一方面,对现有行业法规进行调整衔接,创新实行快递行业分类准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完善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在内部机制上,应当发挥快递协会在行业的管理作用,并提升收件人自身的维权意识。以收件人权益的维护为立足点,也必将促进快递行业朝着标准化、现代化的方向迈进,推动快递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李彦君[6](2020)在《K市快递业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线上消费的普及,快递成为关系国计民生、连接千家万户的重要行业。2020年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提升了互联网购物的渗透率,线上消费得到强化,快递业作为电商密不可分的行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快递业发展潜力巨大,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发展过程中快递安全事件、投诉纠纷、服务质量事件等频发。为更好地引导快递发展,国家邮政局提出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从这三方面入手,结合作者工作经历,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观察、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目前K市快递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经作者收集分析关于快递业监管的研究,目前大多数着重于政府监管、安全监管等方面,立足点多为政府,对于建立多主体参与的监管体系研究较少。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配置情况相差无几,都需要面对数量日益增多的被监管对象。本研究着眼于建立完整的监管体系,不仅能丰富相关理论研究,而且还能为开展快递业监管提供另一种思路。政府、行业、社会三方主体相互独立、相互合作,目的是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在快递业监管体系中,政府保持中立立场,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做好行业发展引导和服务;行业保持自主独立,从自身和整个行业角度出发,做好自律、以行业发展为先;社会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快递业监督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耿玉[7](2020)在《淮安市快递业政府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快递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自2008年起,快递业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的发展带动,以井喷式速度蓬勃发展起来,历经十来年持续快速发展,规模增速依然高位运行,新业态、新动能不断呈现。近10年间我国快递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1.6%和42.2%,连续六年位居世界第一。淮安市2015-2019年间快递业务量从5851万件增长到1.82亿件,年均增长率为42%,业务收入从5.59亿元增长到16.14亿元,年均增长率为38%。尤其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快递业公共属性空前增强,广受社会关注。快递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粗放式发展模式弊端逐渐暴露,已不能适应市场需求。该文从实际出发,科学分析淮安市快递业的发展情况和政府监管现状,指出由于淮安市快递业政府监管效能低、快递企业自身管理的片面化、消费快递群体的需求和利益呈现不平衡性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淮安市快递业政府监管存在相关法律标准不完善、行业监管力量薄弱、行业监管方式单一、行业监管手段落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自律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快递业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行业发展形势将长期向好。最后,该文立足于淮安市快递业政府监管实际,提出完善政府监管法治基础、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建设、创新政府监管模式、构建多渠道监督体系、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五项措施,以促进淮安市快递业更高质量发展。
赵洋[8](2020)在《A快递公司一线员工工作倦怠因素分析及对策建议》文中指出工作倦怠是一个在职业领域比较常见的问题,不论从事什么行业,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面临员工产生工作倦怠的问题,这些倦怠更多表现在心理层面而非生理层面,这对企业的整体效益和员工的个体发展都是不利的。近年来,民营快递企业高速发展,业务工作量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而大量的工作任务、机械单一的工作内容使得快递企业员工的情感精力不断被消耗,极易产出工作倦怠情绪,进而对企业整体的效益产生负面影响。以此为背景,本文先通过对有关工作倦怠的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了解国内外相关工作倦怠的概念、测量工具、影响因素等等研究结果。再以A快递企业的一线员工为调查对象,运用Maslach等人的工作倦怠理论对该快递企业员工进行工作倦怠情况测量,了解公司一线员工工作倦怠情况。再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资料数据,并利用EXCLE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探讨员工工作倦怠的影响因素,并以此得出结论和对策建议。本次研究得出影响A快递企业员工工作倦怠的因素主要为收入水平低、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并提出采用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改善工作方式、提高沟通能力和做好职业规划等方法对策来缓解员工的工作倦怠情绪,从而达到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和活力,提高企业内人员办事效率、促进快递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同时,期望本次研究能给类似的人口密集型企业带来参考借鉴价值。
刘美池[9](2020)在《高铁快运竞争力评价与市场前景分析》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件货物的需求量逐年攀升,与此同时,消费者对寄递的时效性、安全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伴随着铁路改革和高速铁路的发展,高铁快运应运而生,凭借速度快、覆盖广、可靠性高等优势已初步打开小件货物运输市场,但目前其市场份额还不足5%,高铁快运的诸多优势还未充分发挥。基于此,深入分析我国高铁快运竞争力现状,探索高铁快运竞争力评价指标和方法,把握我国高铁快运的市场前景,对高铁快运竞争力的提升以及高铁快运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论文以高铁快运竞争力相关理论为基础,首先分析国内外高铁快运的发展历程和生存现状,通过SWOT方法对我国高铁快运的优劣势、机遇与威胁进行详细分析;其次,借鉴现有研究中的评价指标,对影响快递企业竞争力的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构建较为全面的高铁快运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熵权TOPSIS法建立多层次综合评价模型,选取邮政(EMS)速递、中通快递、圆通速递、顺丰速运、韵达速递等具有代表性的快递企业进行对比;通过收集和整理评价指标的相关数据,应用熵权TOPSIS评价模型,对这六家小件货物运输企业竞争力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表明,当前我国高铁快运竞争力较弱,尤其在最关键因素市场规模方面存在较大不足。为了进一步研究高铁快运市场的发展前景,通过指数平滑法和Logit模型对高铁快运的市场分担量进行预测。预测结果显示,未来高铁快运市场需求大、前景广阔;最后,对高铁快运竞争力评价结果和高铁快运市场份额的预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提升我国高铁快运竞争力的有效对策建议,为高铁快运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刘冰捷[10](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说明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二、国家邮政局公报(30)(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邮政局公报(30)(论文提纲范文)
(1)垃圾分类背景下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模式及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问题的日益突显 |
二、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
(一)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现状 |
1.国家政策助力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发展 |
2.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相关企业运营实践 |
3.快递包装需求量大但回收率低 |
(二)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的影响因素分析 |
1.企业和消费者的回收再利用意识薄弱 |
2.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体系不完善 |
3.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标准不统一 |
三、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模式的确定 |
(一)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模式的提出 |
1.包装生产商为主导的回收模式 |
2.快递企业为主导的回收模式 |
3.垃圾回收站为主导的回收模式 |
(二)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模式选择 |
1.数学方法介绍 |
2.指标系统的选取及构建 |
3.快递包装回收模式的确定 |
四、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实施策略 |
(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建立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长效机制 |
1.从立法、监管和市场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
2.制定快递包装循环使用的国家标准 |
3.由国家邮政局牵头,各电商企业巨头出资共同成立公司 |
(二)加强企业之间的协同治理,促进包装通用、标准统一、平台互认 |
1.建立统一的循环包装回收信息平台 |
2.创新并研发全国统一的、各企业可回收和共享的标准快递包装 |
3.在终端建立无人智能回收箱或者回收网点 |
4.积极宣传“绿色快递宣传周”,提升行业回收意识 |
(三)个人要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参与,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履行职责 |
(4)基于地铁运输系统的城市配送中心选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城市规模快速扩张 |
1.1.2 城市物流需求不断增加 |
1.1.3 城市地面交通资源受限 |
1.1.4 绿色共享成为物流行业的发展趋势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城市配送模式研究 |
1.2.2 地下物流系统研究 |
1.2.3 配送中心选址研究 |
1.2.4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4.4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城市物流配送及相关理论 |
2.1 物流配送概述 |
2.1.1 城市物流配送 |
2.1.2 地铁物流配送 |
2.1.3 配送中心 |
2.2 物流需求分析与预测方法 |
2.2.1 影响因素灰色关联分析方法 |
2.2.2 物流需求预测GM(1,1)模型 |
2.3 配送中心选址理论 |
2.3.1 配送中心选址目标和原则 |
2.3.2 配送中心选址程序 |
2.3.3 常用配送中心选址模型与算法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铁城市配送系统性分析 |
3.1 基于地铁运输系统的城市物流配送模式研究 |
3.1.1 地铁配送的优劣势分析 |
3.1.2 基于地铁的物流配送模式设计 |
3.2 地铁配送的物流资源分析 |
3.2.1 地铁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分析 |
3.2.2 地铁可配送时段分析 |
3.3 城市配送的物流需求分析与预测 |
3.3.1 需求影响指标灰色关联分析 |
3.3.2 城市物流需求量预测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地铁的配送中心选址模型及算法设计 |
4.1 地铁站点重要度评价模型 |
4.1.1 节点重要度评价指标 |
4.1.2 综合重要度评价模型 |
4.2 基于地铁的配送中心选址模型构建 |
4.2.1 问题描述 |
4.2.2 基本假设与符号说明 |
4.2.3 选址模型构建 |
4.3 选址结果分析评价模型 |
4.3.1 影响因素分析 |
4.3.2 DEA分析评价模型 |
4.4 算法设计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地铁运输系统的城市配送中心选址实证研究 |
5.1 地铁站点重要度评价 |
5.1.2 地铁网络节点的度 |
5.1.3 地铁网络节点的H-index |
5.1.4 地铁网络节点介数 |
5.1.5 地铁网路节点重要度综合评价 |
5.2 基于地铁的配送中心选址分析 |
5.2.1 基础数据 |
5.2.2 算例求解 |
5.2.3 选址分析 |
5.3 选址方案物流效益分析 |
5.3.1 配送中心选址方案分析 |
5.3.2 物流环境效益分析 |
5.3.3 物流综合效益评价分析结果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论快递服务中收件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快递服务概述 |
(一)快递服务的概念 |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 |
1.快递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货物运输合同 |
2.快递服务合同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
3.快递服务合同的其他性质 |
(三)快递服务市场结构现状 |
二、快递服务中寄件人、收件人以及快递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寄件人的权利义务 |
(二)快递企业的权利义务 |
(三)收件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
三、国内外当前快递服务中收件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快递服务中收件人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 |
1.法律规定 |
2.行政法规规定 |
3.部门规章规定 |
4.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规定 |
(二)国外对于快递服务中收件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1.美国快递服务中关于收件人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 |
2.德国快递服务中关于收件人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 |
3.日本快递服务中关于收件人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 |
(三)国外快递服务中关于收件人权益保护的启示 |
1.提升快递行业立法质量,严格落实快递服务标准 |
2.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参与的多元化的监管体系 |
四、我国快递服务中收件人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
(一)快递物件被损坏、丢失或者延误送达 |
(二)快递服务中收件人信息被泄露 |
(三)快递签收程序瑕疵导致的侵权 |
五、快递服务中收件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法律原因 |
(一)我国快递服务中收件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
1.规范快递服务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低 |
2.规范快递服务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 |
(二)收件人被侵权后的赔偿标准低 |
1.快递服务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2.收件人被侵权后的赔偿标准低 |
(三)快递服务合同中存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
(四)收件人被侵权后的维权成本高 |
六、快递服务中收件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
(一)加快完善快递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
(二)构建规范的快递行业赔偿标准 |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降低收件人的维权成本 |
(四)完善快递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 |
(五)加强快递服务业的监管体制建设 |
(六)完善快递行业中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
(七)加强快递服务行业和企业的内部制度建设 |
(八)增进收件人自身勇于维权的意识和观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K市快递业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一)快递 |
(二)快递监管 |
二、理论基础 |
(一)协同治理理论 |
(二)政府监管理论 |
第二章 K市快递业监管现状 |
一、K市基本情况 |
二、K市快递业发展情况 |
(一)经营主体增长迅速 |
(二)业务量和业务收入连年增长 |
(三)以异地快递业务为主 |
(四)在邮政行业中越来越重要 |
三、K市快递业监管现状 |
(一)监管主体 |
(二)监管内容 |
(三)监管目的 |
第三章 K市快递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K市快递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监管体制不顺 |
(二)行业协会公信力不足 |
(三)社会监督无法律道德支持 |
二、K市快递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政府监管基础未打牢 |
(二)行业协会自身定位不准确 |
(三)对社会监督认识偏差 |
第四章 对K市快递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
一、整合资源夯实政府监管基础 |
(一)配置与职能相应的行政资源 |
(二)理顺政府监管体系 |
(三)推进全流程闭环监管 |
二、行业协会明确自主工作定位 |
(一)提升协会工作独立性 |
(二)加强协会自身约束 |
(三)确立共同目标 |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 |
(一)调动社会监督员参与 |
(二)带动社会公众参与 |
(三)建立快递失信台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现行邮政业标准发布目录 |
致谢 |
(7)淮安市快递业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动态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点与难点 |
2 快递业政府监管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3 淮安市快递业政府监管现状分析 |
3.1 快递业发展现状 |
3.2 快递业政府监管现状 |
3.3 快递业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及成效 |
4 淮安市快递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快递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2 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5 完善淮安市快递业政府监管的对策 |
5.1 完善政府监管法治基础 |
5.2 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建设 |
5.3 创新政府监管模式 |
5.4 构建多渠道监督体系 |
5.5 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快递企业访谈提纲 |
附录 2 快递用户访谈提纲 |
附录 3 政府监管人员访谈提纲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A快递公司一线员工工作倦怠因素分析及对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课题研究的内容、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的内容 |
二、研究的方法 |
三、研究的思路及框架 |
第二章 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理论基础 |
一、工作倦怠的概念 |
二、工作倦怠相关理论模型 |
三、工作倦怠的测量工具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国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小结 |
第三章 A快递公司及一线员工工作情况 |
第一节 快递从业人员现状概况 |
第二节 A快递公司基本概况 |
第三节 A快递公司员工工作基本情况 |
第四章 A快递公司一线员工工作倦怠分析 |
第一节 A快递公司员工工作倦怠情况 |
一、工作倦怠情况测量量表 |
二、数据收集及分析结果 |
第二节 A快递公司一线员工工作倦怠影响因素分析 |
一、访谈调查 |
二、问卷调查 |
第五章 A快递公司一线员工工作倦怠干预对策建议 |
一、优化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 |
二、缓解员工工作压力,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氛围 |
三、树立乐观心态,培养员工沟通协调的能力 |
四、做好自我提升,从容应对市场发展变化 |
五、完善内部奖惩制度,理性看待外部政策变化 |
第六章 结论 |
一、研究的主要结论 |
二、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快递公司员工工作倦怠情况及因素调查问卷 |
附录2 快递公司员工访谈提纲 |
致谢 |
(9)高铁快运竞争力评价与市场前景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基本结论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高铁快运竞争力相关理论 |
2.1 高铁快运相关概念 |
2.1.1 高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动车组 |
2.1.2 高铁快运的概念界定 |
2.1.3 高铁快运运输组织模式 |
2.2 企业竞争力相关理论 |
2.2.1 竞争力的定义 |
2.2.2 企业竞争力的概念及理论 |
2.2.3 企业竞争力的特征 |
2.2.4 企业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 |
2.3 竞争力综合评价方法 |
2.3.1 综合评价方法 |
2.3.2 竞争力综合评价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高铁快运发展现状 |
3.1 国外高铁快运发展情况 |
3.1.1 业务开展情况 |
3.1.2 组织模式情况 |
3.2 我国高铁快运发展情况 |
3.2.1 业务开展情况 |
3.2.2 组织模式情况 |
3.3 我国高铁快运产品及适运货类分析 |
3.3.1 高铁快运产品 |
3.3.2 高铁快运适运货类 |
3.4 我国高铁快运发展的SWOT分析 |
3.4.1 优势分析(S) |
3.4.2 劣势分析(W) |
3.4.3 机会分析(O) |
3.4.4 威胁分析(T) |
3.4.5 SWOT定性分析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高铁快运竞争力评价研究 |
4.1 高铁快运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1.1 指标体系构建目的 |
4.1.2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4.1.3 指标体系选取与构建 |
4.1.4 指标体系说明 |
4.2 基于熵权TOPSIS法的组合评价模型 |
4.2.1 TOPSIS法 |
4.2.2 熵权法 |
4.2.3 熵权TOPSIS法的具体评价模型 |
4.3 我国高铁快运竞争力评价 |
4.3.1 选取评价对象 |
4.3.2 收集和整理评价指标数据 |
4.3.3 基于熵权TOPSIS法的高铁快运单项竞争力评价 |
4.3.4 基于熵权TOPSIS法的高铁快运的综合竞争力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高铁快运市场前景预测分析 |
5.1 我国快递市场的发展现状 |
5.1.1 总量与收入现状 |
5.1.2 空间分布 |
5.1.3 结构分布 |
5.2 基于指数平滑法的我国快递市场业务量预测 |
5.2.1 指数平滑法基本原理 |
5.2.2 快递业务量预测 |
5.3 高铁快运市场分担量研究 |
5.3.1 Logit模型构建 |
5.3.2 广义费用函数构建 |
5.3.3 高铁快运市场分担量计算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提高高铁快运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
6.1 创新多种运输组织模式,扩大市场规模 |
6.2 加强与快递企业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
6.3 提高服务质量,增强顾客满意度 |
6.4 树立良好品牌形象,发挥品牌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论文的主要工作与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Matlab代码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国家邮政局公报(30)(论文参考文献)
- [1]垃圾分类背景下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模式及策略研究[J]. 赵静茹.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1(09)
- [2]农村地区快递业行政监管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以安徽省A市为例[D]. 邓侃. 安徽财经大学, 2021
- [3]加盟式快递企业快递员社会保险现状及问题研究 ——以“三通一达”加盟式快递企业为例[D]. 齐筱桐. 北京邮电大学, 2021
- [4]基于地铁运输系统的城市配送中心选址研究[D]. 张秋星. 北京邮电大学, 2021(01)
- [5]论快递服务中收件人权益的法律保护[D]. 王涛.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6]K市快递业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李彦君. 河南大学, 2020(06)
- [7]淮安市快递业政府监管研究[D]. 耿玉.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7)
- [8]A快递公司一线员工工作倦怠因素分析及对策建议[D]. 赵洋.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9]高铁快运竞争力评价与市场前景分析[D]. 刘美池. 大连交通大学, 2020(06)
- [10]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