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使用土地有明确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穆希琳[1](2021)在《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各级工会组织实施的正式制度中,工会互助制度属于工会保障职能中兼具职工集体福利和困难职工帮扶双重主题的制度形式。该制度的生成是结构互构与个体需求的复合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内制度的表现样态呈现区别化,本文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阶段的划分将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对各阶段制度内容和运行实际效果的分析是归纳制度阶段特征的依据。而在工会互助制度变迁的逻辑体系中,原有的制度生成结构发生变化,作为工会组织“自我赋能”的中层力量崛起发挥着创新工会互助制度组织形态的作用。对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将原本呈现为割裂状态的工会互助制度典型阶段融汇为一脉相承的制度发展过程,并且将静态的制度呈现以动态演进的方式开展研究。通过构建“结构—需求—制度”的分析框架,将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和变迁的动力要素划分为“宏观制度—单位组织”的多重制度逻辑结构,又将个体需求的满足程度使用“认同—行动”双重维度进行类型划分。通过分析强化了“中层组织”在制度变迁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力量,中层组织呈现单位组织“退场”、上级工会组织“入场”。工会组织通过市场化机制的尝试达到“自我赋能”,这一外在突生的力量为工会互助制度变迁提供了全新的组织形态。本研究选择东北地区国有大型企业YZ厂作为田野调查点开展实证研究。YZ厂建厂历史悠久,工会互助制度发展历程完善,并且当下YZ厂仍保留单位内外多种互助制度并行,在参与上级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的主流互助制度之外,在单位内部按年度职工仍开展向厂内互助基金会捐款。本研究采用社会学定性分析方法中的实地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将该厂1955年建厂初期至1995年间在工会会员之间实行的以“互助储金会”为代表的经济互助制度,结合“生活服务小组”、“思想互助小组”等为代表的劳力互助制度和思想互助制度,统称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将1995年后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组织的以职工医疗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保障”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处于低位时期,收入分配制度遵循平均主义基础上的按劳分配,职工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成为客观现实。社会管理领域国家以单位体制将个体纳入单位组织中便于管理及整合,单位组织也成为国家向个体提供福利待遇的中间组织。本论文所研究的国有企业在单位体制时期是典型的能够为单位成员提供近乎全覆盖福利、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依附黏性较强的单位组织。从自上而下的结构角度而言,国家经济社会的宏观制度要求单位组织承担国家意志的传达者、国家资源的提供者角色,纳入代表着“国家”的单位组织中的个体依靠单位解决自身的困境成为该历史阶段下理所当然的选择。这是国家制度对单位组织内部成员互助行为的社会建构。从自下而上的结构角度而言,在企业与国家“同构”之下的国有企业工会,听从党委领导并为行政部门分忧是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国家总体资源供给量不足的局限下,动员群众力量展开互助互济活动成为工会的理性选择。把单位成员的问题在单位组织的场域内解决,这是单位组织“向上负责”的反馈表现。在国家宏观制度与中层单位组织的互构结构之外,大量职工存在临时性经济借贷需求这样微观个体的实际需求也是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要素。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发展过程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变迁是对原有互助制度中呈现正反馈递增的设置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式变迁的方式,符合职工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的预期惯性,也符合制度制定的主体工会组织的功能定位。由于工会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功能侧重有所区别,工会互助制度也随之呈现了从“解群众之困”到“筑风险补充保障”的功能偏重转向。在单位体制之下,工会是生产性行政单位的企业同盟者或建设伙伴。因此工会组织为单位行政减轻负担的同时还要为职工群体缓解压力,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工人的生活福利工作,将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职工“揽”到工会职责份内,采取广泛依靠群众力量、解决群众自身问题的方式设立“互助储金会”,这是工会对稳定单位体制的有效的助益方式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的群体边界相较单位体制时期工会互助制度范围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将一事一时的工会“送温暖活动”转变为覆盖全年的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将工会单向“施惠”转变为职工双向多元互助参与。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当代价值不仅在于为职工提供风险补充保障,更在于“重塑”单位内部职工间相互关爱的凝聚力。“在内”有单位组织对“单位人”的关怀,“单位人”以尽心完成职业目标作为对单位组织的回馈;“在外”利用大数法则的职工互助保障,是低投入的非营利性的风险补充补充保障。笔者认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发展进路应在维护职工保障权益的原则上拓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互助保障体系,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过程中的下岗职工、人数日渐增加的离退休职工、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职工等群体设置有工会特色的互助保障制度,这也将是工会迎合职工民意需求增强持续创新能力持续“赋能”的表现。
郝万丽[2](2021)在《国企混改中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务困境》文中指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国企混改")作为提振企业活力、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的重要举措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当前各大国企集团的广泛选择,对中国经济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并购重组是国企混改采取的主要方式,其中涉及的税务成本成为国企混改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改革的成败。党中央、国务院对混改中的并购重组问题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和规范。从实务工作看: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操作上仍然存在颇多问题和掣肘,制约了改革的推进和创新。文章聚焦并购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系统梳理,针对实务操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肖华杰[3](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吕慧娜[4](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姜秀丽[5](2020)在《QL集团发展战略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文化和旅游产业适应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而蓬勃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推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和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扶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了文化和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虽然文旅产业成为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的的热门产业,但就全国文旅产业的市场主体——文旅企业发展现状来看,很多企业缺少战略规划,发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面临严峻挑战。亟需对文旅企业进行科学战略规划,准确把握企业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整合资源,实现文旅产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以QL集团作为研究对象,根据集团缺乏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方向不明确,战略定位不清晰的现状,同时针对集团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管理问题,运用战略管理相关理论,对集团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进行了分析研究。首先基于QL集团概况和各业务板块发展现状,以文献研究、访谈和问卷研究方法深入剖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运用PEST分析、五力模型对集团外部环境进行分析,总结了集团面临的外部机会和威胁;从资源与能力两个方面分别对内部环境进行了分析,总结了集团面临的内部优势和劣势。用SWOT分析法对内外部环境进行全面分析,通过分析,确定集团应采用扭转型战略为主、增长型和多元化战略为辅的战略,通过这些战略的实施来补齐集团现有短板,做大做强现有的优势板块;运用GE矩阵,对集团现有产业板块进行分析,确定了各个板块应采取的战略选择。制定了集团的使命、愿景、战略目标、发展路径等,从科学谋划产业布局、获取优质资源、优选产业联盟、打造企业品牌战略等4个方面对具体的战略实施举措进行了阐述。并从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体系、完善集团管控体系建设、加强财务保障能力建设、优化人力资源保障体系、构建战略逐级实施机制等5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战略实施保障措施。本文的创新点有两个:一是提出“高速公路资源生态圈”发展模式,提出了依托母公司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的资源优势,对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牌、沿线土地、旅游资源等主要高速公路沿线资源作为核心和重点进行综合开发,对其他圈层业务根据各自实际进行区别发展。二是提出了集团总体发展战略及各业务单元战略选择。提出了应采取扭转型战略为主,增长型战略和多元化战略为辅的战略组合,改变了单一多元化战略无法应对企业复杂多变内外环境的弊端。同时以总体发展战略为指引,根据集团业务板块较多的情况,运用GE矩阵分析,对各个业务单元应采取的不同战略选择做出了界定,为各业务单元的发展谋划了战略发展路径。本文进行的研究对QL集团未来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对文旅行业战略管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将对文化和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张家源[6](2020)在《财政预算软约束对中国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研究 ——基于国内金融周期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的地方金融风险是一个内生于中国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的扩大,地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上升,潜在的地方金融风险有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研究新形势下地方金融风险的成因,防止金融风险进一步引发金融危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中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是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与城市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财政分权”与“金融集权”背景下,地方政府要想突破不平衡的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限制,持续主导地方经济发展,必然会依靠财政预算软约束。因此,城市经济体的财政预算软约束在中国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鉴于金融周期对金融风险的影响,本文从国内金融周期的视角,探讨财政预算软约束对中国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并提出核心观点:财政预算软约束会通过影响地方金融周期,引发地方金融风险;地方金融周期所处阶段和相对于全国的偏离程度不同,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与程度也存在差异。本文的研究遵循从规范到实证的研究范式,通过理论分析、统计测算、实证检验逐步深化对财政预算软约束影响地方金融风险机制的研究。在理论分析部分,首先,在分析中国城市经济体发展模式的基础上,阐述了国内金融周期理论运用到中国城市经济体中的可行性;引入国内金融周期理论中“准安全资产”、金融体系“弹性”和“病理性”金融周期的概念;分析了地方金融周期形成的因素以及地方金融周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路径。第二,分析了地方经济体财政预算软约束的演变,阐述了以土地财政为主导的财政预算软约束模式和准安全资产模式主导的财政预算软约束模式在形成机制、影响路径等方面出现差异的原因,以及准安全资产模式主导下的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直接影响。第三,结合财政预算软约束的影响机制与国内金融周期的形成机制,从信用扩张机制、宏观杠杆率和信贷流向的行业分布角度说明财政预算软约束影响地方金融周期的机制。第四,综合金融周期理论的相关观点,分析了地方金融周期变化对信用扩张外部环境的影响。通过模型推导,指出金融周期变化会改变货币政策影响的地区异质性,不同金融周期阶段下,金融机构的预期稳定性不同,这使得不同金融周期阶段下风险传递渠道的占比出现差异。在统计分析部分,构建了一系列财政预算软约束指标,分别衡量土地财政、准安全资产渠道的预算软约束水平、准安全资产信用水平的变化、预算内的财政预算软约束和房地产内生于财政预算软约束程度等。在国内金融周期理论基础上,构建了一系列衡量地方金融周期以及地方金融周期相对于全国金融周期偏离度的指标,包括中期金融周期指标、BIS法金融周期指标、金融周期系统性正向偏离度指标、简单加权法金融周期累计正向偏离度指标。还借鉴金融风险测算方法,构建了门槛值法金融风险值,简单加权法金融风险值以各金融风险指标的累计大小来衡量地方金融风险。通过统计分析各类指标特征,发现财政预算软约束、金融周期和金融风险呈现差异和一定相关性。实证检验部分分为两个板块深入研究。第一个部分借鉴计量经济学的变量关系概念,将金融周期在财政预算软约束影响地方金融风险过程中的作用归纳为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提出并证明了准安全资产渠道主导的财政预算软约束是金融体系“超弹性”形成的微观基础,通过改变地方金融周期,影响地方金融风险;金融周期的调整会影响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程度。通过实证分析,还发现准安全资产渠道和房地产内生于财政预算软约束的程度,更容易通过金融周期,引发系统性的地方金融风险。金融周期主要通过金融周期偏离度和金融周期所处阶段发挥调节作用。第二部分通过实证检验,分析说明在财政预算软约束影响地方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地方金融周期发挥作用的实现路径。财政预算软约束通过地方金融周期影响地方金融风险的机制,源于信用货币制度下内生货币供给对信用扩张的改变。土地财政下的信用扩张突破了预算收入的制约,准安全资产下的信用扩张突破了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且相应增加房地产市场内生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软预算约束的程度,这减少了信用扩张中实体经济发展与全国金融系统变化对其的制约,增加了地方金融周期上行及波动的程度,进而增加地方金融风险。在金融周期偏离和金融周期阶段的调节效应方面,通过分析货币政策冲击响应函数在不同金融周期阶段及偏离度下的变化,说明地方金融周期对货币政策区域异质性效果的影响;通过分析金融周期阶段性变化对土地出让金及城投债规模的趋势性变化产生的影响,说明地方金融周期对市场参与者预期稳定性的影响。最后,结合中国国情,本文对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左媛媛[7](2020)在《国企改革划拨土地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推进,国企土地划拨处置实行"双轨制",土地划拨分两路展开,一种是存量划拨,一种是增量划拨,这两种划拨方式让国企的土地利用率不断上升。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经营性用地还是公益性用地,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都实现了独立性。鉴于此,本文就国企改革划拨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供相关人士参考交流。
李树静[8](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认为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黄绍明[9](2020)在《论房地产公司以股权转让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司法认定》文中认为在当前土地交易市场中,房地产公司基于追求低成本、高效率、高利润的经营模式,普遍采用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进行项目开发。但正是这种被广泛适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却饱受争议,使之游走在刑事违法的边缘。本文通过整理、比较有关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的刑事司法案例,分析具有代表性案例的裁判理据,归纳总结出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意见。同时,提炼总结学术界的观点。目前,从刑事领域来看,刑法学界主要划分了“有罪说”和“无罪说”两大阵营。结合司法案例说理部分和学术观点,有罪说认为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土地权益的行为,架空了土地管理制度;逃避了税收;扰乱了市场秩序。所以应该追究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无罪说认为,股权转让未导致土地权属的变更,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难以评价犯罪的主观方面;有违刑法及法理原则等。若行为涉及违法事宜,通过行政手段足以起到规制作用,无需作为犯罪处理。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在刑事方面倾向于认同刑事无罪的观点。至此,本文并不止步于得出刑事无罪的结论,而是从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的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将该无罪行为延伸至民事领域,通过司法案例论证无罪行为的民事效力,从中得出结论:民事无效判决与有罪说、民事有效判决与无罪说的司法观点基本一致。对此,笔者在民事方面认同行为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在刑事无罪、民事有效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地从现行法律、社会实践现状来论证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现实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建议,以便统一司法实践,稳定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企业经营信心。
陈善银[10](2020)在《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与制度进路》文中提出国有资本功能定位与法律制度的构建,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突出“管资本”,近年来法学界也高度关注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的问题。本文立足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演变与发展现状,针对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强调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的公司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趋势,提出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是公司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全文通过对国有资产到国有资本的法律概念界定,对国有资本的特征、属性、价值追求和体现形式等基本理论进行阐述论证,重点对国有资本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国企分类改革中的功能定位进行剖析,指出国有资本在公司制改革语境中的主导功能、控制功能、公共保障功能以及监督权能,提出应当充分利用公司制“有限责任”的特点明确国有资本的社会公共职能的定位,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创造社会公共价值。从法律制度构建的层面,明确国有资本的改革及功能定位要从源头上系统构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制度,完善多元股权制度,探索引入信托制度,构建信息披露体系,从而实现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创造社会价值。
二、国企使用土地有明确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企使用土地有明确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问题提出 |
1.1.1 选题缘起 |
1.1.2 问题提出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工会 |
1.2.2 工会会员与单位成员 |
1.2.3 互助互济 |
1.2.4 工会互助制度 |
1.3 理论基础与解释框架 |
1.3.1 理论基础:制度生成与变迁理论 |
1.3.2 解释框架:“结构—需求—制度”分析框架 |
1.3.3 论文篇章结构 |
1.4 研究对象情况介绍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意义 |
1.6.1 理论意义 |
1.6.2 现实意义 |
第2章 相关文献回顾与述评 |
2.1 国内文献回顾 |
2.1.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
2.1.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
2.1.3 互助价值传统与互助实践研究 |
2.1.4 工会互助保障研究 |
2.2 国外文献回顾 |
2.2.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
2.2.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
2.2.3 互助思想与互助组织研究 |
2.3 既有学术贡献与局限 |
2.3.1 学术贡献 |
2.3.2 研究局限 |
第3章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背景分析 |
3.1 制度下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催生互助“刚性需求” |
3.1.1 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水平与收入分配制度的局限 |
3.1.2 单位制初期国有企业“纵横交错”管理体系下的工会组织 |
3.1.3 单位制初期的工会保障职能 |
3.2 组织反馈:单位成员团结模式的有机形塑 |
3.2.1 发挥工会“政治动员”组织者的作用 |
3.2.2 互助行为优化单位成员社会互动结构 |
3.2.3 集体主义思想成为单位体制时期价值取向 |
3.3 个体需求:满足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成员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
3.3.1 脱离剥削性质的旧时民间借贷组织的需求 |
3.3.2 大量单位成员存在应急借款的需求 |
3.3.3 缓解单位成员家属“后顾之忧”的需求 |
第4章 计划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 |
4.1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运行和功能 |
4.1.1 建国初期工人阶级互助实践 |
4.1.2 工会互助制度的运行过程 |
4.1.3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功能 |
4.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内容和特点 |
4.2.1 “互助储金会”——经济互助制度 |
4.2.2 “生活服务小组”——劳力互助制度 |
4.2.3 “思想互助小组”——思想互助制度 |
4.2.4 由“输血”到“造血”的互助基金会 |
4.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行动回应 |
4.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
4.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
4.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
4.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
第5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 |
5.1 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特点和功能 |
5.1.1 从路径依赖视角解析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 |
5.1.2 职工互助保障区别于商业保险的独特价值 |
5.1.3 互助制度助力工会打造全方位保障“品牌” |
5.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表现形式 |
5.2.1 YZ厂参与职工互助保障的必要性 |
5.2.2 双轨互助制度并行的YZ厂特色 |
5.2.3 对制度目标和成效的认同激发参与动力 |
5.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行动回应 |
5.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
5.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
5.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
5.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
第6章 工会互助制度的变迁逻辑分析 |
6.1 宏观制度对中层赋能和个体需求的决定作用 |
6.1.1 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作用 |
6.1.2 单位由行政性整合转向利益性整合 |
6.1.3 “国家—单位保障”进阶“国家—社会保障” |
6.2 中层赋能的“强化”促生互助组织新形态 |
6.2.1 向上贯彻:上级工会“在场”重塑互助边界 |
6.2.2 向下回应: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 |
6.2.3 自我赋能:工会组织市场化“跨界” |
6.3 微观个体为宏观结构和中层赋能提供经验建构 |
6.3.1 “搭便车”的群体惰性助推互助行为制度化 |
6.3.2 “由借到挣”的行为逻辑嵌入互助基金会的运营理念 |
6.3.3 “风险自担”的制度常态激发工会互助保障的转型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7.1 主要结论 |
7.1.1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复合因素 |
7.1.2 工会互助制度变迁不可忽视的“中层力量” |
7.1.3 工会互助制度的现实意义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访谈提纲 |
附录2:受访者基本信息表(以访谈时间先后排序) |
附录3:《互助储金会组织通则》 |
附录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
附录5: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类型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2)国企混改中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务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企混改中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
(一)企业所得税 |
(二)增值税 |
(三)其他税种 |
1. 土地增值税。 |
2. 契税。 |
3. 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6) |
二、国企混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国企间的股权或资产划转政策适用性问题 |
(二)隔代划转股权或资产政策适用性问题 |
(三)12个月的规定不利于国企混改的战略性调整 |
(四)支持并购重组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涵盖范围不全面 |
(五)部分小税种支持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不完善 |
三、完善国企混改税收政策的建议 |
(一)明确政策细节,搭建公平、操作性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框架 |
(二)打通税种壁垒,搭建统一、规范的税收政策规范 |
(三)减少政策摩擦,降低政策执行中的不确定性风险 |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QL集团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对集团未来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
1.2.2 对文化旅游行业战略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访谈调研法 |
1.4.3 问卷调研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1.5.1 提出高速公路资源生态圈发展模式 |
1.5.2 提出了集团总体发展战略及各业务单元战略选择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企业发展战略相关理论综述 |
2.1.1 发展战略的定义 |
2.1.2 发展战略相关理论综述 |
2.1.3 发展战略分析工具 |
2.2 文化旅游产业战略研究文献综述 |
2.2.1 文化旅游产业概念的界定 |
2.2.2 文化旅游产业战略研究文献综述 |
第3章 QL集团概况及现状分析 |
3.1 QL集团发展概况 |
3.2 集团各业务板块分析 |
3.2.1 广告板块 |
3.2.2 旅游板块 |
3.2.3 影视板块 |
3.2.4 文创产业园板块 |
3.2.5 产业基金板块 |
3.2.6 物业管理板块 |
3.2.7 商业墓园板块 |
3.2.8 体育板块 |
3.3 集团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缺乏发展战略指引 |
3.3.2 产业布局亟待优化 |
3.3.3 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
3.3.4 集团化管控水平不高 |
3.3.5 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滞后 |
3.3.6 国企管理运营体制僵化 |
第4章 QL集团环境分析 |
4.1 外部环境分析 |
4.1.1 宏观环境分析 |
4.1.2 主要产业行业环境分析 |
4.1.3 行业竞争环境五力模型分析 |
4.1.4 机会和威胁 |
4.2 内部环境分析 |
4.2.1 集团资源与能力分析 |
4.2.2 优势与劣势 |
4.3 QL集团SWOT分析 |
4.3.1 增长型战略(SO) |
4.3.2 扭转型战略(WO) |
4.3.3 多元化战略(ST) |
4.3.4 紧缩型战略(WT) |
第5章 战略选择与实施 |
5.1 QL集团战略选择 |
5.2 QL集团战略制定 |
5.2.1 QL集团使命和愿景 |
5.2.2 QL集团战略目标 |
5.2.3 QL集团发展路径 |
5.3 QL集团战略实施 |
5.3.1 科学谋划产业布局,增强自身造血能力 |
5.3.2 探索获取优质资源,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
5.3.3 构建产业联盟体系,借力加速产业发展 |
5.3.4 打造企业品牌战略,推进品牌输出拓展 |
第6章 发展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
6.1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体系 |
6.1.1 优化集团总部治理结构 |
6.1.2 确定权属公司治理模式 |
6.2 完善集团管控体系建设 |
6.2.1 优化集团总部组织架构 |
6.2.2 提升集团总部管控能力 |
6.3 加强财务保障能力建设 |
6.3.1 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 |
6.3.2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
6.4 优化人力资源保障体系 |
6.4.1 完善人才保障体系建设 |
6.4.2 建立科学绩效考核体系 |
6.5 构建战略逐级实施机制 |
6.5.1 统一思想,加强教育引导 |
6.5.2 形成制度,确保战略落地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1.1 内外部环境分析结论 |
7.1.2 集团战略选择和实施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财政预算软约束对中国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研究 ——基于国内金融周期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金融危机后,货币与债务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迎来重大调整 |
1.1.2 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变化、城市经济体存在金融风险 |
1.1.3 经济发展不平衡下城市行政级别、本土金融资源存在差异 |
1.1.4 地方经济稳中下行、金融周期衍生的金融风险有所显现 |
1.2 选题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2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财政预算软约束 |
1.3.2 地方金融风险 |
1.3.3 国内金融周期与地方金融周期 |
1.4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结构安排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可行性与不足 |
1.5.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2 研究的可行性 |
1.5.3 研究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基于金融周期的金融风险理论 |
2.1.1 基于金融周期的金融风险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2.1.2 国内金融周期理论对不同经济体金融风险的分析 |
2.1.3 金融周期视角下对金融风险水平的测算 |
2.2 财政预算软约束的维度、形成与影响 |
2.2.1 财政预算软约束的维度与形成 |
2.2.2 财政预算软约束的影响 |
2.3 文献小结与述评 |
第3章 理论分析: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 |
3.1 地方金融周期的形成与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 |
3.1.1 现状分析:地方经济发展模式与财政金融体系 |
3.1.2 国内金融周期理论的基本观点 |
3.1.3 地方金融周期的形成机制 |
3.1.4 地方金融周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路径 |
3.2 财政预算软约束的变化与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 |
3.2.1 财政预算软约束的维度与地方金融风险分析的微观基础构建 |
3.2.2 财政预算软约束演变的理论分析:从土地财政到准安全资产模式 |
3.2.3 财政预算软约束模式的形成与分化:基于成本收益博弈的分析 |
3.2.4 准安全资产主导的财政预算软约束模式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直接影响 |
3.3 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周期的影响机制:模型推导 |
3.3.1 信用扩张机制变化引起的金融周期变化:改进的DM快慢模型 |
3.3.2 利率调整引起的金融周期变化:拓展的DM模型与跨部门利率联动模型 |
3.3.3 信贷投向变化引起的金融周期变化:基于C-D生产函数的数学表达 |
3.4 地方金融周期对城市信用扩张外部环境的影响 |
3.4.1 地方金融周期对货币政策冲击异质性的影响 |
3.4.2 地方金融周期调整改变资产货币化的风险传递渠道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测算与分析:财政预算软约束、金融周期与金融风险 |
4.1 研究样本的选择与区分 |
4.2 财政预算软约束的测算与分析 |
4.3 中国地方金融周期的测算与分析 |
4.4 地方金融风险水平的测算与影响因素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实证检验: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 |
5.1 指标选择与模型设定 |
5.1.1 指标选择 |
5.1.2 模型设定 |
5.2 金融周期中介效应的检验结果和分析 |
5.3 金融周期调节效应的检验结果和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实证分析:金融周期中介效应与调节效应的实现路径 |
6.1 金融周期中介效应实现路径分析 |
6.1.1 基于信贷资源干预的中介效应实现路径 |
6.1.2 基于分部门杠杆率变化的中介效应实现路径 |
6.1.3 基于GDP和房地产推动因素的中介效应实现路径 |
6.2 金融周期调节效应实现路径分析 |
6.2.1 基于货币政策异质性的调节效应实现路径 |
6.2.2 基于预期稳定性变化的调节效应实现路径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的相关政策建议 |
7.2.1 调整中国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约束机制 |
7.2.2 构建监管条线彼此协调、分层次的、前瞻性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
7.3 不足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附录 A 本土地方商业银行的分类标准 |
附录 B 城市的发展级别与行政级别 |
附录 C 公式推导:持有准安全资产金融机构的利润函数 |
附录 D 公式推导: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利润最大化 |
附录 E 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风险影响过程中的变量关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国企改革划拨土地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企改革划拨土地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土地利用率低下 |
2. 乱用土地的现象严重 |
3. 土地的权属不清晰 |
二、国企改革划拨土地相关的处理方式 |
1. 存量经营性划拨土地的处置方式 |
2. 存量公益性划拨土地的处理方式 |
三、结束语 |
(8)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9)论房地产公司以股权转让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概述 |
2.1 股权转让的含义 |
2.2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的产生 |
2.3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广泛适用的原因 |
2.4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的行为分类 |
第三章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刑事判定 |
3.1 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3.1.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法背景 |
3.1.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
3.2 认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标准及论据(有罪说) |
3.3 认定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标准及论据(无罪说) |
第四章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矿产)权益行为的民事判定 |
4.1 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
4.2 认定民事行为有效 |
4.3 获取“类土地”(矿产)权益行为的民事效力评析 |
4.3.1 无效说 |
4.3.2 有效说 |
4.3.3 各地对于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制 |
4.3.4 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 |
第五章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可行性论证 |
5.1 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5.1.1 刑事领域方面 |
5.1.2 行政领域方面 |
5.1.3 民事领域方面 |
5.2 事实层面的可行性 |
第六章 规制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法律建议 |
6.1 完善部门法的规定,准确适用司法实践 |
6.2 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建立司法配合机制 |
6.3 推动全面监管措施,形成联动监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与制度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和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问题 |
1.1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 |
1.1.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 |
1.1.2 改革开放初期的国有企业 |
1.1.3 公司制改革中的国有企业 |
1.2 国有资产到国有资本 |
1.2.1 国有资产的法律概念 |
1.2.2 国有资本的法律概念 |
1.2.3 变革的核心要点 |
1.3 有待解决的问题 |
1.3.1 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不明 |
1.3.2 公司制下国有资本功能发挥制度有待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的独特性 |
2.1 国有资本的特征 |
2.1.1 所有权的绝对性 |
2.1.2 呈现形态的多样性 |
2.1.3 兼具盈利性和非盈利性 |
2.1.4 兼具控制力和引导力 |
2.2 国有资本的属性 |
2.2.1 自然属性 |
2.2.2 公共属性 |
2.3 国有资本的价值实现 |
2.3.1 国有经济是呈现载体 |
2.3.2 法律规范是基本保证 |
2.4 国有资本在公司制企业中的体现形式 |
2.4.1 国有股是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模式的主要体现 |
2.4.2 国有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功能载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剖析 |
3.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语境 |
3.1.1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 |
3.1.2 公司权力制衡下的国有资本功能定位 |
3.1.3 董事会独立权能下的国有资本功能定位 |
3.2 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语境 |
3.2.1 明确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主体 |
3.2.2 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功能 |
3.2.3 国有资本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控制功能 |
3.2.4 国有资本在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保障功能 |
3.3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特殊语境 |
3.3.1 出资人所有权与监管权的规范界定 |
3.3.2 公司制改革中的公共监督职能 |
3.3.3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监事会的功能定位 |
3.3.4 党组织在法人治理中的独特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制度进路探析 |
4.1 出资人所有权制度的明晰 |
4.2 国有资本经营权集体所有制试点 |
4.3 多元股权制度的完善 |
4.4 信托制度的引入 |
4.5 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国企使用土地有明确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D]. 穆希琳. 吉林大学, 2021(01)
- [2]国企混改中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务困境[J]. 郝万丽. 经济师, 2021(03)
-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4]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QL集团发展战略研究[D]. 姜秀丽. 山东大学, 2020(05)
- [6]财政预算软约束对中国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研究 ——基于国内金融周期的视角[D]. 张家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7]国企改革划拨土地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J]. 左媛媛.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0(08)
- [8]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9]论房地产公司以股权转让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司法认定[D]. 黄绍明. 兰州大学, 2020(01)
- [10]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与制度进路[D]. 陈善银. 兰州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