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质押应无效——对《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一点质疑

虚假质押应无效——对《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一点质疑

一、虚假出质应属无效——对《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一点质疑(论文文献综述)

李浩源[1](2021)在《刑民交互关系的司法体现和立法协调》文中提出

谢新路[2](2021)在《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张海[3](2021)在《让与担保的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让与担保具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可供担保权利多元化、施行方式便捷等优势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然而让与担保自肇始以来便被冠以“交易上的私生子”头衔,其效力也一直未被我国司法实践所认可,造成司法认定上的混乱。让与担保制度曾出现在《物权法(草案)》中,但最终由于争议太大,最终确定的《物权法》将让与担保予以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4条的规定被视为是关于让与担保规定。然而由于该条本身存在矛盾之处,未对让与担保的效力进行明确的确定,影响让与担保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71条对让与担保的效力首次进行了正面的回应,学界大多数学者也认为《九民纪要》可为今后的裁判提供统一的思路。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九民纪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只是个会议纪要而已,只能才裁判说理中予以引用,其对让与担保的规定并不能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未将让与担保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予以规定,仅在第三百八十八条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表述。该规定旨在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让与担保的效力依然没有明确规定。同样,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承认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并对进行了物权公示的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予以认可。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的效力纷争依然没有结束,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是否将让与担保纳入到“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让与担保的效力依然没有明确的结论。基于现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并无统一的意见,对让与担保效力进行厘正有助于在今后的裁判中避免同案异判。本文将通过三部分进行论证让与担保的有效性。首先在第一部分分析让与担保效力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在第二部分分析得出让与担保符合合同的构成特征,将让与担保定性为债权担保,应从合同的角度分析让与担保的效力;在第三部分对让与担保无效的理由予以辩驳,分析得出让与担保的有效性。

石晨辉[4](2021)在《商事流质的类型化及其规制路径》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章对流质契约已不再采行“不得约定”的字眼,代之以对债权人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及行为方式的要求。此一转变突出了对担保关系当事人自主意思的尊重,对有限担保财产下债务人信用评价结果的提升亦有所助益。然而,对于流质契约之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是否负有清算义务及当事人是否得约定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生权利冲突或重叠的处置等问题尚待进一步的法律解释予以明确。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并不否认商事法律关系的独特性,无论是主体类型、缔约目的,还是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公示程度的要求等方面,民商事流质契约间均存在不少差异。为妥善配置流质契约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法律适用层面仍有必要适当区分民商事流质契约。正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分析流质及商事流质契约的内涵,概括民、商事主体共同参与缔结促成的流质契约法律关系的特征,归纳流质与让与担保、以物抵债等易混淆概念的区别。第二部分,梳理我国流质契约规制模式的演变过程,分析当前流质契约规制模式的类别属性、前瞻之处,同时梳理尚存在的可完善空间。第三部分,立足于交易实践需求,思量一体化规制民商事流质契约的优势与不足,分析界分民商事流质契约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类型化地描述商事流质法律关系。结合对实务案例的观察分析,据缔约人所属领域、债权人所负附随义务之多寡、担保标的物的种类、流质契约实行效果的不同,将商事流质契约作纯粹的与混合的、清算型与非清算型、公示程度要求高的与要求低的、终局的与非终局的之分,考量不同类型下当事人所处地位的优劣及风险分担情况。第五部分,提出就商事流质的精细化规置路径。一方面,从当事人内部出发,结合契约所属类型对债权人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就担保物之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设定严格的条件与程序;另一方面,从外部而论,设置标的物价值保障制度、债务人一定期限的回环期制度、符合各类标的物特质的公示制度等保障措施。最终,将内外的条件制度要求相结合,致力于减少商事流质契约之上更为宽缓的规制态度被部分债权人恶意曲解与利用的空间。

孔辰[5](2021)在《我国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各大中小企业融资频繁发生,股权让与担保这种非典型担保在实践中应用广泛,这也造成了与此相关的法律纠纷时常发生。最新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中虽对让与担保有相应的规定,但都是一些基础性规定。股权让与担保因涉及到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公司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因此,股权让与担保更加复杂也更加值得研究。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结合学者理论观点与司法实践相关案例,并结合《九民纪要》、《民法典》、《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进行分析,分别从股权让与担保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让与担保中出让人和受让人的行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效力、股权让与担保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的行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其中,股权让与担保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受让人与出让人之间权利义务等问题;股权让与担保中出让人和受让人的行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效力包括股东资格的确认以及股东权利的行使等问题;股权让与担保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的行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包括对出让人、受让人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效力、出让人或受让人处分股权对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

赵楠[6](2021)在《银行账户质押研究》文中提出银行账号质押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内大举进行招商引资的背景下,由跨国公司带入我国的。最初此担保方式只能作为一种辅助保障措施,质押人为取得巨量资金,将质押项目的所有资产出质,账户作为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并质押。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大额资金需求量增加,小额贷款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而这种设立快捷,实现方便的担保方式,自然而然的便受到了社会的青睐。主要形式有三种:银行存款自主质押、质押合同组成部分、保证金账户质押。与银行账户质押在社会中迅猛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律制度规范此担保方式的简陋现状,此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现在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都是简简单单的一条解释,这就不可避免造成了现实生活中,产生大量有关于此的争议。首先,该质押方式的性质。我国目前就质押仅规定了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两种形式。之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处于第四部分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第一节动产质押之下,所以在后续运用的时候,都理所当然的将其归类于动产质押。新通过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位于第四部分非典型担保部分,模糊对待了这个问题。然而通过对银行存款现金的所有权归属,质押的本质特征的讨论,应当将此担保方式认定为权利质押性质。性质是该问题研究的基础,只能明确好这个基点,剩下的讨论才能顺利进行。其次,是该质押方式的“特定化”问题。此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成立此担保需要有三种特殊形式,特户、封金、保证金。《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却只保留了保证金形式。封金的形式可能不太利于资金的流转,但是特户是一列非常有前景的担保方式,将此也直接删除,有损银行账户担保在社会中的运用。由此银行账户质押业可以突破质押财产固定化的束缚,只要质押账户不变,账户内资金的浮动不影响质押的合法地位。这也呼应了该质押是权利质押的本质。最后,是该质押成立所必须的“移转占有”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中存在的是否应当以实际的控制和占有状态代替名义上的占有,协助占有、间接占有等问题,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已经予以了解决。但是该质押方式公示力较弱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应如何解决,如何实现质权,却没有给与回应。本文通过分析,提出以登记完成公示来解决现存的移转占有带来的问题,以直接划拨方式实现质权,充分体现该制度的优越性。

张田[7](2021)在《股权让与担保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当今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迅速变迁的大环境下,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呈现活跃的状态,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让与担保便应运而生,但让与担保的立法问题也几经波折,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未正式将其纳入,但这并不影响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纠纷案件的逐年递增。而让与担保项下的股权让与担保,因其同时包含股权的特性以及公司这一主体,使得与之相关的问题的展开与分析更为复杂,故对股权让与担保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很有必要。因此本文以司法实践案例作为最初的研究对象进行展开,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直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对股权让与担保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试图借此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争议进行梳理,从而能够对解决我国股权让与担保的实践问题有参考的意义。本文以司法实践案例作为最初的研究对象进行展开研究,利用比较研究法比较国内外股权让与担保制度、实证研究法研究我国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案例、规范研究法探寻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对股权让与担保适用的地方,从不同的方向来对股权让与担保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全文包括六章。第一部分为具有概括意义的引言。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选题的背景以司法实践中股权让与担保案件纠纷存在的争议问题入手,在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存在一定的分歧,因此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无论在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上都存在必要性。之后对国内研究相关问题的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并对此归纳总结,找出理论界争议的焦点,从而确定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以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为主。第二部分是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阐述它的四个特征,前提是设立担保合同双方存在债务关系,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债权的实现,以转让股权所有权为实现方式,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之后对股权让与担保与相关概念做了对比讨论,相类似的概念包括股权转让、股权代持以及股权质押,三者都与股权让与担保存在相同之处但仍有区别,通过对相关概念进行比较能够更加透彻的理解股权让与担保的概念和特征,并归纳总结出股权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的实践发展作用。第三部分是对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首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了展开,其次查找并整理归纳了股权让与担保司法案例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发现了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不同,对受让人是否具有股东地位认定不同以及对股权让与担保对第三人的效力存在分歧。第四部分是探究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我国已趋于承认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因而首先对肯定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进行简要的阐述,之后从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具体认定角度出发,研究其生效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并对效力存在瑕疵的股权让与担保合同进行探讨。第五部分是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范围的论述。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以当事人主体为界限,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效力。对内效力以两个不同主体为区分,分别为对担保权人也就是债权人的效力,还有对债务人的效力。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也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对公司的效力问题,另一个是对受让人的债权人的效力,以此来展开论述。最后一个部分是从解决实践问题的角度出发阐述了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路径。先对可适用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其次对股权让与担保如何进行清算进行了阐述。此外,由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复杂性,其存在与其他担保不同方式不同的特殊问题,因而选择两个对社会实践中有效解决股权让与担保纠纷并值得深入探讨的特殊问题进行研究,从而解决股权让与担保在进行最后的清算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以及债务人破产时应当如何实现债权的问题。

李凯[8](2021)在《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不仅是大陆法系吸收英美法系制度的成果,而且也是民法商法化的典型,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我国缺乏关于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的制度安排,这一立法漏洞使得浮动抵押的整体制度价值大打折扣,应借鉴外国立法并结合浮动抵押的特性,基于浮动抵押的安全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诉求,完善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从浮动抵押制度实践中发生权利竞合时的受偿顺位出发,分析以下问题: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担保物权之间的受偿顺位问题;浮动抵押财产“流出”时,浮动抵押权与抵押财产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之间的受偿顺位以及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问题。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的整体概述。主要简要介绍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特征以及界定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的重要意义。指出浮动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是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民法典》第404条将其扩张至动产抵押权领域不甚合理。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的检视。首先交代了浮动抵押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言明我国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存在不足:存在固定担保物权时的受偿顺位不明、存在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时的受偿顺位难以界定、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的受偿顺位未被明确以及作为受偿顺位基础制度的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缺陷。第三部分主要是对针对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域外经验的考察借鉴,以期对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完善有所裨益,尤其着眼于对“美式浮动抵押”和“英式浮动抵押”经验之借鉴。第四部分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明确浮动抵押权和固定担保权之间的受偿顺位,在考虑如下因素的基础上对二者优先顺位作出特殊安排:其一,浮动抵押财产“结晶”与否;其二,在上述基础上,考虑担保物权公示与否以及先后顺序。其次,界定浮动抵押权与动产买受人所有权之间的权利顺位,明确买受人优先于浮动抵押权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此外,针对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应当明确承认经登记的限制性担保条款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须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最后,作为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的制度基础,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应当在现行立法基础上增设抵押财产确认登记制度。

鲍伟[9](2020)在《我国员工过错解雇除斥期间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许舜怡[10](2020)在《我国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旺盛,通过资产抵押借贷等方式也难以完全得到满足。票据作为支付工具被广泛运用于商事交易领域,由中小企业所大量持有,因其具有融资功能,票据贴现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另一选择。然而,基于风险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更青睐于大型企业,并且银行办理票据贴现需对票据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中小企业申请票据贴现被拒的比率较高。因此,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资本寻求融资帮助,直接向民间闲置资金的持有者转让票据获得贴现借款,进而形成了民间票据贴现的融资形式。民间票据贴现脱离了真实的交易基础,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票据转让和取得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相违背,其合法性遭受质疑,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学界中均存在争议。本文探讨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性及其合法化路径,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和特征角度对民间票据贴现进行阐述,具体分析我国民间票据贴现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查明并罗列有关民间票据贴现的现行法律规范,梳理各地区法院在审理民间票据贴现案件时的不同裁判意见和审判结果,总结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性问题。第二部分,厘清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障碍。在法学理论上,民间票据贴现的法律属性不明。学界就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借贷说、买卖说两种观点。在两类学说理论的基础之上,民间票据贴现从基本涵义、主体义务和交易的特殊性来看,宜将其法律性质确定为买卖行为。在立法层面上,民间票据贴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等多项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在具体实践中,民间票据贴现的交易行为无序,乱象丛生,票据风险高,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有碍宏观调控,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第三部分,分析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就法学理论而言,民间票据贴现非无根之萍,票据的信用和融资功能为其可行性奠定了理论基础,票据无因性原则为其交易模式奠定了理论前提,民法中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理论和意思自治原则可确认其法律效力。就现实意义而言,民间票据贴现是市场的客观需求,亟需法律予以合法性确认。此外,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化,能够充分发挥票据的信用和融资功能,避免融资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效地减少虚构交易背景、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诸多积极影响。第四部分,探究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路径。在法律规范方面,首先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进行合理解释,消除民间票据贴现与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并在将来,通过立法肯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明确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地位。其次,应当具体制定民间票据贴现的行为准则,规定各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通过立法规范民间票据贴现。再次,通过立法确立融资性票据,赋予其合法地位,为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创设法律前提。在具体实施方面,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化需要市场建立相配套的实施机制,包括发展专业性票据中介机构、健全市场信用评级机制及建立票据信息披露制度等。此外,应当加强专门机构对民间票据贴现的监管措施,由专门机构审查民间票据贴现交易主体的资格,监测民间票据贴现的交易情况,整治市场乱象,引导民间票据贴现依法进行。

二、虚假出质应属无效——对《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一点质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虚假出质应属无效——对《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一点质疑(论文提纲范文)

(3)让与担保的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让与担保效力典型案例裁判分析
        1.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3.天津市泰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华坤电力燃气有限公司、楚汉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让与担保效力认定中的学术纷争
        1.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质疑
        2.让与担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质疑
        3.让与担保清算义务的质疑
二、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
    (一)让与担保的构成
        1.让与担保物权构成之否定
        2.让与担保合同构成之肯定
        3.小结
    (二)让与担保的让与外观
    (三)让与担保中的意思表示
三、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
    (一)让与担保中隐藏的意思表示
    (二)让与担保属于合同效力
    (三)让与担保的价值实现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商事流质的类型化及其规制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流质契约之辨析
    (一)流质契约的内涵
    (二)商事流质契约的含义
    (三)流质契约与易混淆概念的区别
        1.流质契约与让与担保的区别
        2.流质契约与以物抵债的区别
二、对我国现行流质契约规制规则的分析
    (一)流质契约规制模式的选择
        1.规制模式的演变
        2.规制模式演变对私法效果的影响
    (二)当前规定的前瞻之处
        1.令流质契约的效力判断回归债法领域
        2.维护法定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体系的稳定性
        3.理性应对流质契约的私法效果
    (三)当前规定的可完善空间
        1.流质契约的解释方法有待细化
        2.对商事流质的私约效果有待进一步认同
        3.商事主体的加重责任未得到充分体现
三、区分民商事流质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可行性
    (一)区分民商事流质的必要性
        1.提升商事交易效率的需求
        2.金融创新实践的需要
        3.担保交易现代化的演进
        4.防止商事主体逃避严格责任
    (二)区分民商事流质的合理性
        1.民商事流质间差异的客观性
        2.一体化规制民商事流质的利弊
        3.债权人担保人的权益衡平
        4.担保财产价值的充分发挥
    (三)区分民商事流质的可行性
        1.民商事流质间差异的可把握性
        2.商事流质契约负面效应的可控性
        3.商事交易准则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4.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益实践
四、商事流质的类型化描述
    (一)流质契约的类型观察
        1.当事人的构成情况
        2.债权人所附附随义务的多少
        3.担保物种类
        4.流质契约履行的法律效果
    (二)商事流质的类型归纳
        1.纯粹的与混合的商事流质
        2.清算型与非清算型商事流质
        3.公示程度要求高与要求低的商事流质
        4.终局的与非终局的商事流质
五、商事流质规制路径的构建
    (一)据利益风险分配情况设计宽严相适的规制规则
        1.混合商事流质规制路径的选择
        2.减轻清算型、终局型商事流质中债权人的权利负担
        3.灵活把握民商事流质契约的区分
    (二)必要的外部约束
        1.设置合理的价值保障机制
        2.设立债务人、担保物提供者的回环期
        3.查究主债权债务人的真意
        4.实行妥当的公示
    (三)严守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5)我国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二章 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
    一、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一)股权让与担保并未违反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二)股权让与担保并未违反物权法定主义
        (三)股权让与担保并未违反禁止流押(质)的规定
    二、股权让与担保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
        (一)出让人的取回权
        (二)受让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章 股权让与担保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效力
    一、股权让与担保期间股东身份确认
        (一)受让人请求法院确认股东资格
        (二)出让人请求法院确认股东资格
    二、股权让与担保期间股东权利行使
        (一)共益权
        (二)自益权
    三、股权让与担保期间股东义务承担
    四、股权让与担保期间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一)股权让与担保设立时
        (二)受让人返还出让人股权时
        (三)受让人对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时
第四章 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
    一、当事人擅自处分股权对受让股权第三人的效力
        (一)受让人处分股权
        (二)出让人处分股权
    二、当事人出资瑕疵对目标公司债权人的效力
        (一)受让人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
        (二)出让人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
    三、对双方当事人一般债权人的效力
        (一)对受让人一般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出让人一般债权人的效力
    四、股权让与担保双方当事人破产时的效力
        (一)出让人破产时的效力
        (二)受让人破产时的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6)银行账户质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预期目标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内容结构
第二章 银行账户质押基本理论
    第一节 银行账户质押的含义
        一、银行存款自主质押
        二、质押合同组成部分
        三、保证金账户质押
    第二节 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与存单质押的异同
        二、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异同
        三、与最高额抵押的异同
    第三节 银行账户质押的性质判定
        一、动产质押说
        二、权利质押说
        三、其他学说
第三章 银行账户质押的理论与实务困境
    第一节 金钱“占有即所有”原则的突破
        一、“突破”违背法律整体框架
        二、例外情形有损金钱本质特性
        三、存款的“支配性”并非基于物权
    第二节 质押客体立法引发的争议
        一、限制了质押账户的种类
        二、资金有限浮动并不是否定“资金特定化”
        三、“浮动化”程度规定不明
    第三节 金钱“实际控制”效果不佳
        一、“实际控制”无法解释质押性质
        二、公示力较弱
第四章 银行账户质押制度构建
    第一节 银行账户质押认定为权利质押
        一、明确其权利质押性质
        二、调整司法解释的位置
        三、制定新的行政法规
    第二节 银行账户质押客体的特定化
        一、放开质押账户的限制
        二、订立独立的质押合同
        三、彻底放开账户内资金浮动限制
    第三节 银行账户质押的生效要件与实现方式
        一、银行账户质押的生效要件
        二、银行账户质押的实现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股权让与担保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的背景
        1.1.2 选题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3.3 创新点
2 股权让与担保制度概述
    2.1 股权让与担保的界定
        2.1.1 股权让与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2.1.2 股权让与担保的类型
    2.2 股权让与担保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2.2.1 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
        2.2.2 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代持
        2.2.3 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质押
    2.3 股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的发展及意义
        2.3.1 股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的发展
        2.3.2 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意义
3 我国股权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司法实践概况
        3.1.1 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
        3.1.2 股权让与担保逐渐获得法院的认可
    3.2 股权让与担保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2.1 对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的认定存在分歧
        3.2.2 对受让人是否具有股东地位认定不同
        3.2.3 对股权让与担保之于第三人的效力存在分歧
4.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4.1 民法典下股权让与担保效力之肯定
        4.1.1 肯定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法律依据
        4.1.2 肯定股权让与担保的理论依据
    4.2 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认定
        4.2.1 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4.2.2 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瑕疵
5.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
    5.1 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
        5.1.1 股权让与担保对债权人的效力
        5.1.2 股权让与担保对债务人的效力
    5.2 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
        5.2.1 对公司的效力
        5.2.2 对受让人的债权人的效力
6.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
    6.1 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
        6.1.1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实现方式的规定及其解读
        6.1.2 股权让与担保权利的实现
    6.2 股权让与担保实现中的特殊问题
        6.2.1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6.2.2 债务人破产时的处理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8)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背景和意义
    三、研究方法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五、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基础理论
    第一节 浮动抵押之历史渊源
    第二节 浮动抵押之识别
        一、浮动抵押物具有浮动性
        二、浮动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权
        三、浮动抵押具有可转化性
    第三节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之界定及意义
        一、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之界定
        二、浮动抵押受偿顺位研究之意义
第二章 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检视
    第一节 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现状
        一、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立法现状
        二、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司法现状
    第二节 我国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之检讨
        一、存在固定担保权时的受偿顺位规则不明
        二、存在正常经营买受人时的受偿顺位难以界定
        三、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的受偿顺位未被明确
        四、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缺陷
第三章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域外考察
    第一节 域外浮动抵押权和固定担保权之受偿顺位规则
        一、依担保权益确定受偿顺序的立法例
        二、依登记顺序确定受偿顺序的立法例
    第二节 域外“正常经营活动”范围之界定
        一、英国法上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美国法上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节 域外限制性担保条款在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效力
        一、域外对限制性担保条款效力之规定
        二、域外限制性担保条款和登记的关系
    第四节 域外浮动抵押登记制度之规定
        一、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二、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第四章 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设计
    第一节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效率价值主导原则
        二、依权利确定时序确定优先顺位原则
        三、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权优先原则
    第二节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设计之制度基础
        一、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之适用要件
        二、明确限制性担保条款优先权制度之运用
        三、增设浮动抵押财产确认登记制度
    第三节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具体设计
        一、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担保权之间的受偿顺位
        二、浮动抵押权和抵押物买受人之间的受偿顺位
        三、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我国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问题的提出
    一、民间票据贴现的概念与特征
        (一) 民间票据贴现的概念
        (二) 民间票据贴现的特征
    二、民间票据贴现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一) 民间票据贴现的立法现状
        (二) 民间票据贴现的司法现状
第二章 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障碍
    一、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理论障碍
        (一) 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借贷说
        (二) 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买卖说
        (三) 民间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
    二、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立法障碍
        (一) 与《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冲突
        (二) 与其他法律规范的矛盾与冲突
    三、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现实障碍
        (一) 票据风险较大
        (二) 易引发违法犯罪
        (三) 妨碍宏观调控
第三章 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理论支撑与现实意义
    一、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理论支撑
        (一) 票据兼具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
        (二) 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三) 民间票据贴现效力的民法解释
    二、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现实意义
        (一) 民间票据贴现符合市场需求
        (二) 民间票据贴现的积极效应
第四章 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路径
    一、明确民间票据贴现的法律依据
        (一) 合理解释《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
        (二) 立法规范民间票据贴现行为
        (三) 立法确立融资性票据
    二、完善民间票据贴现的实施机制和监管措施
        (一) 发展专业性票据中介机构
        (二) 健全市场信用评级机制
        (三) 建立票据信息披露制度
        (四) 加强专门机构对民间票据贴现的监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四、虚假出质应属无效——对《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一点质疑(论文参考文献)

  • [1]刑民交互关系的司法体现和立法协调[D]. 李浩源.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1
  • [2]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研究[D]. 谢新路. 青岛科技大学, 2021
  • [3]让与担保的效力研究[D]. 张海.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商事流质的类型化及其规制路径[D]. 石晨辉. 山西大学, 2021
  • [5]我国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研究[D]. 孔辰.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6]银行账户质押研究[D]. 赵楠.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股权让与担保问题研究[D]. 张田.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8]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研究[D]. 李凯.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9]我国员工过错解雇除斥期间制度研究[D]. 鲍伟.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10]我国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研究[D]. 许舜怡. 山东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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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质押应无效——对《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一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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